时间:2023-03-07 14:57:45
导语:在司法行政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继续做好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工作。力争在20__年6月底全面完成司法所的国债项目建设任务。
2、抓好以业务工作、所务管理为重点的规范化建设,逐步改善司法所办公设施装备,提升司法所整体运作水平。
3、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管理和司法行政队伍与业务建设。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配齐基层司法所专职人员。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依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2、规范我市基层统计报表和基层信息上报工作。
3、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切实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
2、逐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建设。要求司法所人员学会使用安置帮教信息管理软件,加快我市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的建设。
3、抓好教育转化,落实帮教措施。一是监所帮教与社会帮教相结合,为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前期准备。二是要注重组织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并及时签订责任状,制订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三是典型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4、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各安帮站要积极与企业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力争有条件的镇(街道办)都要创办一个以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逐步解决本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就业。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规范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至今仍然无法确定与统一。文化的定义更是有种类繁多的表述。总起来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产物,广义的文化“是社会和人在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水平,它表现为人们进行生活的种种类型和形式以及人们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1]狭义的文化仅指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那什么是司法行政文化?对此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阐述:“司法行政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在多年的工作实践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综合。它反映着司法行政队伍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工作理念、思维方向和行为准则。”[2]相对于文化的定义,司法行政文化也有四个方面的构成,具体来说有: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
1.物态文化所谓物态文化就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司法行政日常工作与活动而必须具备的建筑场所、活动设施、服饰装备等具体的物化形态。物态文化通过物化的方式来表达司法行政理念和司法行政精神。
2.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为了使司法行政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各种组织调节形式的制度体系。其具有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等特点。
3.行为文化行为文化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活动方式,它体现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精神面貌、思想理念、工作活力和价值情操。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他们的行为反映出该机关总体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趋向。
4.精神文化精神文化能够深入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核,体现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精神信仰和理想追求。在长期的司法行政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的思想形态、意志态度和精神状况。精神文化渗透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推动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1.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目标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以“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思想上高瞻远瞩,行动上扎实有效,结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吸收地方文化精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认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融合起来,并渗透其中,进一步弘扬司法行政文化风貌和道德风尚。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品质,逐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化素质精,“德才兼备”的司法行政人才,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激励型的司法行政文化。2.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立足司法行政特色。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善于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活动中寻求工作思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去设计目标和制定措施,努力把司法行政文化渗透于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2)要循序渐进。根据文化的特性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求,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该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分层次、分部门,低位起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建设任务。(3)坚持前瞻性与创新性原则。学习中西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其他丰富多彩又充满活力的行业文化经验,吸取法治文化的精髓,认真研究司法行政文化创新理论,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力争建设一种顺应司法行政发展要求,体现时代精神文化,具有前瞻性和自我更新能力的先进文化形态。(4)秉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司法行政文化要求把服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基本的目标,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承担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他们的文化创新和建设的潜在能量,赋予司法行政文化以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缺乏深刻理解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文化的理解不够完整和全面,因此在具体的建设活动中就出现了很多偏差。首先,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事关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但活动只落实到了下设的宣传教育部门,其余部门并无协调和联系,更谈不上互赢共建,领导对此也漠不关心,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了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情。其次,文化活动简单,内容单一:把文化建设省略为几次简单的文艺节目和几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阵地普遍存在规模小、影响力弱等问题,缺少叫得响,群众认知度高的优秀文艺作品。这样的文化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整合功能,建设效果可想而知。
2.司法行政队伍力量薄弱在法制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了更加繁重的任务,据调研得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行政机关队伍与过去相比较虽然有所增加,但明显跟不上目前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机关编制紧张、年龄老化、学历层次较低,文化知识亟待更新。因此可以说,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任务与挑战,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因循守旧多、创新思变少,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升。在司法行政人才队伍中,缺乏精通文化和法治的复合型人才,文化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受群众欢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匮乏,机关部门、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度也不够,使各类司法行政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吸引力不够、渗透力不强,司法行政文化中独特的人文魅力,因受人才的制约而没有真正全面地呈现出来。
3.建设经费不足受财政预算的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所面临的经费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领导只重视外在的形象工程,对文化建设这样的软实力投入重视不够,这样,司法文化建设中的场所、软硬件、环境设施、服饰装备、文化活动等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者,经费的不足,也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由于很多原因,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不高、自觉性不够。在工作中凝心聚力干事业、团结拼搏创品牌的意识不强,讲大局讲奉献、全局一盘棋统筹开展工作的干劲和精神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和状况。
4.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形象和影响力有待提升由于历史和体制设计的原因,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地位不高、基础薄弱、影响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首先,从社会角度看,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近的机关如公安机关相比较,我们就会显出明显的弱势,仅仅是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自我定位时过分地依赖社会公众意识的认知,从而表现出自卑和失落的心态,这种心理状况对工作积极性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其次,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其形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不到真实的彰显。
5.司法行政文化发展缺少理论生存根基成熟的理论体系能够坚定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各个方面,为在建设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智力支持。目前,理论研究水平的低下、理论体系的阙如直接制约了司法行政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由于理论生存根基的薄弱,司法行政文化在建设动力、创新制度、模式方法、未来走向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
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路径及措施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项系统工程,应该长远规划,统筹兼顾,重在落实。要做好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目标,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1.精心谋划,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定位为探索司法行政文化这一全新的课题,首先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员积极赴外和先进单位学习考察,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专题研讨活动,廓清司法行政文化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力求在学习中创新,在发展中超越。其次,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指派专门分管领导,提供财政保障,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具体规划,包括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路径与保障措施。
2.加强研究和创作,不断丰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关键还是要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学术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注重在司法行政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司法行政文化理论。因此,要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多研究、多摸索、多创新,力争多出研究成果,指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文艺创作团体和专门人才创作司法行政文化作品的优势,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各类文艺骨干和积极分子参与文化作品的创作,努力实现形式多样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的规模化,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教育资源的丰富性和导向性。利用群众喜爱的各类艺术形式(比如故事、书画、戏曲、广告语等)传播司法行政文化。要加强司法行政文化成果的推广,通过召开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扩大其建设成效。对已有的司法行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要进一步研究放大其功效。要坚持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在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不断巩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成效,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基础设施及阵地建设,夯实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基础设施要注重品味和质量,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要立足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司法行政标志统一、窗口人员工作着装统一、业务台账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统一、办公室环境统一、文化设施建设统一等几个标准的统一。统一的服饰、标志,彰显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整齐划一的格调气质,对外便于识别和记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对内能规范形象,增加工作人员的自豪感和职业认同感。印发统一的《业务台账规范要求》,包括人民调解、社会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帮扶安置等几个方面实现规范操作,业务台账格式统一、程序一致。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统一会给工作场所增添气氛。比如办公用品的配备和摆放,工作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和亮化,不仅使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图书馆、运动室和文化展览场所环境优美洁净,使人心情舒畅、激发工作积极性,也能营造出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提升工作人员的文化品位。阵地建设是司法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持续抓好的实事工程。在一段时期内,须完成各级各类文化中心平台建设,如文化广场、电台、宣传栏、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几级司法行政文化阵地网络,市级文化阵地建设要由市、县司法局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村(社区)司法单位延伸,在辖区内形成一批传播司法行政文化的主阵地;中心分设司法行政文化外景展区和室内几大功能展区,运用声、光、电、多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实物陈设、专题展板等方式,集中展示司法行政文化。要整合各类资源,借助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和力量,利用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内交通等公益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文化服务体系。
4.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机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精神文化生活是是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丰富的文化生活不仅能够锻炼身体、弥补干群裂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集体自信心和凝聚力,更能够在充实精神世界、愉悦心灵、提高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赋予诗意化人生的美好体验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当地特色和自身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体育活动,成立文学、书画、摄影、歌唱、戏剧等文艺俱乐部,定期开展演讲辩论、法律研讨、知识竞赛、文艺创作等各种沙龙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培养其业余爱好,为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供温馨愉悦、展示自我才艺和理想的平台,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底蕴和健康的审美品质。设立读书日、文化艺术节,成立业余艺术团,定期组织大型文艺汇演、创作成果竞赛活动,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5.加大创新力度,开拓传播渠道为提高司法行政文化的社会效应和整体形象,在巩固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以新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多元化、广覆盖的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网络平台等新媒体形式,结合微博向社会展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本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借助各类公共场所比如大型电子显示屏、地铁围挡、路牌灯箱公益法治广告;协调当地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发送法律公益类短信、彩信。各部门、各单位运用板报、挂图、横幅、灯箱等各类载体,在电视台举办“法制宣传”“释案说法”,在广播电台开通法制热线等。总之,为了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充分挖掘各种载体,构建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
加强大调解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级平台的主导和辐射功能、街(镇)平台疑难复杂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功能、村(居)平台一般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功能以及“第四横”平台的纠纷发现和调处功能。继续组织实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三不”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明确不同等级专职调解员的岗位设置,组织开展专职调解员职业资格评审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加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在“一专多能”上下功夫、出成效,服务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专业性纠纷调处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工作局面;增强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自我运作功能。从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手,在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定期分析各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研究部署针对性工作方案。开展疑难复杂纠纷会诊,制订落实调处措施,依法进行调解。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大力加强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和预警工作,使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整合运用系统内、系统外的资源优势,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工作局面,着重加强医患纠纷、房地物业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教育领域纠纷等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省际边界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质量建设,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学习、案例教学、参与庭审等方法以及开展“三案三讲”活动,着力增强调解员办案水平,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继续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按照社会形态变化以及矛盾纠纷发生机理和特点,在布点织网基层上,加强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继续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以各街镇综治中心建设为契机,不断改善司法所办公环境及接待服务条件;
以完善社区矫正中心体制机制建设为目标,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
依托区社区矫正中心执法平台,强化司法所专职干部执法能力培训和对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区内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法律文书、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制度,完善工作衔接机制,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现象的发生。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加强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加强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建设,注重发挥协会作用,实现“政社分离”,让协会有责有权并能够依法自治规范运作,确保每一个矫正小组、每一个帮教小组都有志愿者参与,明确具体职责;深化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探索出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完善本区社区矫正工作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各街镇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和街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健全“四位一体”工作站运行机制,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一站式接待,一条龙服务”,落实好区政府促进特殊人员就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本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业促进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按照抓基层、打基础,突出重点、攻克难点的工作要求,从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设施装备、日常事务等方面,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20*年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县7个乡(镇)已经全部解决了司法所长配备问题,7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已经争取县编制委员会给予核定编制,并纳入事业单位统一进行招考录用。到目前为止所有岗位已经招收就位。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所人员已经全部得到充实。同时,我们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司法所、派出所、基层中心法庭“两所一庭”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主动争取,花时间、花精力,切实抓好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县已列入司法所建设项目5个,已竣工4个,忙丙、军赛2个司法所正在做着项目前期申报工作,两个所新建项目已纳入2009年发改部门编报投资计划,目前已经批复可研报告,预计今年可以破土动工。在硬件建设中,我们还积极做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装备项目的规划工作,申报装备项目,强化基层办公自动化建设的硬件施设投入,在第三期装备项目规划中,县局已经为各基层司法所列报配备了设备器材,并且现已经采购到位,有的司法所已经投入使用,极大改善了基层的办公条件。
二是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框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软件建设。各司法所制订了《司法所工作制度》、《岗位工作职责》等十二项管理制度。订制了司法行政徽章、牌子、公章标识,有的司法所还完成了政务公开样,承诺服务栏,法制宣传栏的悬挂公示上墙。基本达到规范化司法所建章立制的要求。为做好基层司法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制度保障。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调处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我们以县城搬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矿山治理、山林水土、市场营运、民工工资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和人民群众为重点,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把矛盾从事后处置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首先,各级调解组织大力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的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按照每月一小查,每季度一大查的要求,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巡查,真正达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筑起“第一道防线”。其次是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调整充分了乡村两级调解委员会。集送出去和就地等形式对部分乡村调委会成员进行法律文书、调解知识培训,搭建了人民调解网络,逐步提高调解队伍的自身素质。
(二)以认真抓好“五五”普法规划落实为龙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一是认真抓好规划的中期检查督促工作。一方面我们遵照市委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市办公室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对乡镇和县直部门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指导。另一方面,我们充分总结经验,制作展牌,录制专题片,积极迎接市委检查组对我县规划的中期检查、考核。通过努力,我县贯彻落实规划的执行情况得到了检查组的肯定,顺利通过了市级中期考核验收。
二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行业依法治理力度和法制宣传力度,狠抓禁毒防艾、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土地清理、环境保护、城建监察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县建立健全执法资格、执法公开、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全县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电视上公开承诺“三力”建设事项,同时,行政审批单位还认真清理了行政审批事项。
三是继续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突出普法主体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普法办和乡(镇)司法所积极投入到“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六进”活动中,整个活动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将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培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懂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推动全县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强对青少年、中小学生、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返乡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用法的意识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普法和治理氛围。全县普法机关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联合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条街和“送法下乡”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紧紧围绕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经营权证书补换发等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律知识,法律服务及时送到基层老百姓手中。
五是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入持久地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我们认真总结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积极扩大创建活动的范围。不断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到目前为止,全县71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已经开展了“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创建面已经达100%。
六是创新普法方式,强化普法学习考试。为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按照“三贴近”的原则,不断创新普法思路。全县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现代的传媒手段,电脑网络、手机短信、电视等宣传媒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如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清理整治,县林业局开展的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同时在今年全县首届民间民俗“阿数瑟”对歌会上,参赛宣传单位还把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排成象声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进行演出宣传,既活跃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普及了法律知识。20*年,全县共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10场次,出动宣传车100多辆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展出宣传图片2000多余幅,解答法律咨询2000多人次,受教育人数达8万余人次。组织处级、乡科级和一般干部职工普法考试达5*0人。
(三)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强化衔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围绕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化的要求,实行全面帮教,重点监控,建立健全刑释解教统计台帐,对刑释解教“两劳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失控,不漏管,对履行效果不理想,思想波动较大,有严重重新违法犯罪侧倾向的人员纳入重点帮教视线。进一步完善县乡各级安置帮教机构的工作制度,强化预防、落户、接收、帮教四个工作环节。派出基层股同志参加省上举办的刑释帮教工作一整套软件运用管理培训,主动掌握两劳回归人员的基本动态,社会关系,宣传安置帮教政策,努力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向一线延伸”。充分发挥帮教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家庭亲属的帮教作用,开展“一对一”的社会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积极加强与劳动、工商、民政等刑释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和领域,使各项帮教政策、规定落实到位,解决回归人员的后顾之忧,体会到社会的接纳和温暖,杜绝因生计困难而重新犯罪。据统计20*年共有16名刑释回归人员,这16名人员都基本得到了安置落实,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脱管失控和重新犯罪现象。
(四)强化“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两大职能,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年,全县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一手抓人民调解,一手抓法律服务。一是全县法律援助机构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宗旨,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积极努力构建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工、青、妇等群团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形成了以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为主体、律师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密切配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网络格局和工作格局。二是广泛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针对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刑事指定辩护减少的实际,法律援助中心主动调整工作方法,积极克服办案成本增高,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等困难,把法律援助案件由过去以刑事援助为主转向大量的民事法律援助,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办法,适当放宽援助条例,将农民工,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家庭虐待、遗弃等方面的案件纳入了援助范围,并极力主张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利益诉求,节约了司法办案成本,缓解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促进了老百姓之间的和谐相处,收到了很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6件,其中县法律援助中心38件,世安律师事务所承办8件,在这些案件中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12件;写作法律文书38件。接待来信来访128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28人(次)。三是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提高服务质量,拓宽证源,积极为群众服务。我县公证处公证员切实加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积极学习《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业务知识,年内派出2名工作人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学习,建立和完善了公证公开的五项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坚持以高效、快捷、廉政为原则,积极拓宽证源,提高办证质量和服务质量,先后到*镇哈里村为当地群众办理了土地租赁合同公证,到军赛乡参加公路建设招投标等公证,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的公证法法律服务。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42件,其中,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9件,施工合同公证19件,申明公证4件,抵押登记申明1件,其它合同协议6件,公证收费2.48万元。除上述公证办证外,县公证处还接待群众来访40余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90人(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家。四是积极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服务三农,为当地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职能主导作用,为当地政府或乡(镇)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办理协助公证,见证服务,写作法律文书和办理有关非诉讼业务等,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各乡(镇)服务机构今年共办理出证254件,代书103份,接受法律咨询507人(次),诉讼3件,非诉讼12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9.5万元,业务收费3.68万元。五是抓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自2004年5月我县成立第一家私营世安律师事务所以来,我们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管指导工作,规范律师行为,强化执业纪律和执业操守,有一名副局长专门分管律师工作,使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没有出现因律师违规而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和社会反映的不良问题,律师事务所在不断扩大,健康发展。在抓好规范管理的同时,今年世安律师事务所还积极主动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云南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增强了律师的职业教育和社会责任感。今年律师事务所还结合新的律师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组织律师和从业人员,对新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按照《律师法》新的规定对世安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改制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今年世安律师事务所共承办各类案件14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代书50份,解答法律咨询160人(次),业务费创收8.6万元,担任法律顾问1家。除此之外,世安所还积极响应县委、政府的号召,出资3000元支持我县泡核桃产业发展。
(五)认真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完成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
一是抓了机关作风建设。根据领导班子的调整充实,我们及时调整了领导分工,首次实行了领导挂钩联系基层司法所制度,加强了对司法所的领导。同时我们加强了行政学习制度,实行领导带班每周一集中学习制度,转变了机关的学风,增强了机关干警的凝聚力、创新力和执行力;认真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并注重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全年共有5人参加了云南省司法厅的业务培训,20人(次)参加了县内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再者,我们认真开展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制建设,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修订了管理制度,印制了服务指南,建立了信息公开网页,按要求公开了单位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了年内要做到的七项承诺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积极服从服务于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年内共抽调35人次参加新农村建设、林权制度改革、土地纠纷处理、泡核桃种植、综治考评等工作,其中,抽调半年以上的8人。积极响应省司法厅关于机关干警到基层司法所顶班学习的号召,年内共抽调6人到6个司法所各顶班学习4个月。三是积极向地震灾区捐款献爱心,搞好扶贫挂钩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多次参加爱心捐款,共计捐款3110元,其中,78岁高龄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李宗德,不顾体弱多病,妻子无固定职业,儿子下岗,毅然向地震灾区捐款500元,并主动缴纳了200元的“特殊党费”。我局音乐爱好者字少贤与*县音乐爱好者共同发起组织了以“地震无情人有情”为主题的赈灾义演,当晚筹集到善款27万余元,通过*县红十字会转交灾区。同时,我们积极做好扶贫挂钩工作,年内共向*岩子头扶贫挂钩点、勐堆铜厂精神文明挂钩点以及*、*、勐堆3个泡核桃种植点支持资金2.3万元,其中,世安律师事务所出资0.3万元。
(六)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壮大,实现了各个岗位不缺编,为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
今年4月,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县委调整充实了司法局领导班子,新任命了一名副局长,司法局领导班子达到了一正三副,班子力量进一步加强。9月,县委组织部分别从乡镇机关及乡级事业单位任命了*、*、*3个司法所长,至此,7司法所长全部配齐,司法所长享受副科待遇已全部落实。司法行政领导队伍不断壮大,领导力量得到加强,对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保证。同时,通过县人事局新招考录用了*、凤尾、*3名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至此,7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已全部招收满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量得到加强。至今年11月底止,我局在职干部职工达42名,其中公务员31名,事业人员9名,工勤人员2名。正科级领导5名,其中实职领导职务1名;副科级领导16名,其中实职领导职务12名。有本科学历6人,其中法律本科2人;专科学历26人,其中法律专科9人;中专、高中学历11人。35岁以下22人,36至50岁的16人,50岁以上的5人。无论是领导队伍还是职工队伍今年都得到了充实壮大,首次实现了各个岗位不缺编,为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委将根据单位人动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根据*年各项制度运作情况,结合09年工作特点,完善各项决策制度,积极做好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工作,为我委积极推进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打好基础。
2、完善学习、培训制度
09年度,我委将根据执法人员的特点及景区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思想素质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我委的执法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3、完善执法考核制度
09年度,我委还将结合*年度考核办法及考核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体系,为执法责任制分解,完善执法责任制体系及提高执法效能打好基础。
以上工作将在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1、行政许可方面
09年度,我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方面的各项制度并加强管理,合理规划,做好民房及其他许可审批工作,同时结合往年工作经验,合理改善审批工作的流程,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提高许可工作效率。
2、行政处罚方面
*年度,我委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13起,在09年度,我委依旧按照法定要求,做景区的行政处罚工作。今年,我委将通过加强日常巡逻管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整治等手段严厉查处“黄牛”带客逃票、非法营运及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09年,我委行政处罚案件目标数为:比*年年提高10—20%,案件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达到100%,结案率要求达到100%,希望通过严格执法,有效改善景区旅游秩序。
3、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今年,我委还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景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山区、林区的巡逻检查,配合农经局做好景区内涉及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好景区的生态环境。
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委将通过巩固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09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定量地进行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真正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三、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09年度,我委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以公开栏、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并在*年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改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委行政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我委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9年,我委对依法行政工作已有了明确的思路并作了具体布署,我委将在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执法考核,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委的依法行政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1、零口供案件的处理
我委在处理景区违章建筑时,因涉及村民的个体利益且数额较大,村民有较大的对立情绪,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虽然目前尚无零口供案件出现,但在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时,仍表现出各种对立情绪,一般当事人都拒绝签收,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零口供现象。目前对违章建筑案件的处理中,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能取到的证据只有照片,因此想了解,有哪些证据可以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取得,并能相互映证作为处罚依据。
2、违章建设案件中,经常会碰到户主与实际违法人员不符的情况。如当地村民并没有分户,户主仍是家庭老人,但实际进行建设者为小辈,因此想了解处罚当事人应以谁为处罚对象。
3、按照《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当事人暂缓或分期交纳罚款,但无暂缓或分期具体期限,同时暂缓恢复程序也不明确。
4、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一直来都是我委亟待解决的难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区内民房绝大多数都是90年代初建造的,已到了修理和翻造时间,近几年随着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广大农民已有能力建房或翻造楼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使他们对修房和建房有着迫切的愿望。我委依据相关法律及县委、县府的工作要求,自20*年以来景区采取了停止审批建房的措施,由于停止审批建房的时间过长,造成广大村民对民房审批失去了等待的耐心,加快、加强了村民违章修房建房的步伐。结合目前我区违章建设现状,及早出台对核心景区内村民建房的处理方案,尽快的开始建房审批,使广大村民明了建房的规定及出路,出台何种建房审批方案,如何解决区内村民建房出路,彻底根治我区违章建设问题,是困绕我委多年的一项难题。
全镇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是围绕“一个目标”、发挥“两个作用”、深化“三个理念”、打造“四个品牌”、提高“五种能力”、深入实施“六项工程”: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再立新功”。
——发挥“两个作用”:就是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创特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借助外力,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全镇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作用。
——深化“三个理念”:就是深化“贴近人民群众的事情要做深,涉及中心大局的事情要做透,关系司法行政形象的事情要做细”的工作理念。
——打造“四个品牌”:就是深化“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活动;争创一流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民心窗口”;开展“民心工程”品牌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困,为分流”中的作用;“法律六进”创品牌。
——提高“五种能力”:就是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服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司法行政工作为大局工作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研究新思路,制定新举措,进一步履行好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各项职能,为我镇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服务;进一步提高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深化法治建设的能力。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作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趣味性,指导好行业依法治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解决民生的能力。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有效解决经济困难群体的“民生”问题;进一步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要从大处着眼,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使各项决策部署更加体现出科学性、前瞻性;从小处入手,创新工作载体,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围绕上述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今年要重点抓好六项工作:就是加强基层基础,全面活跃提升司法所工作;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增强针对性、实效性、趣味性;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法律援助品牌窗口;做好社区矫正,促进社会和谐;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准。
(一)加强基层基础,全面活跃提升司法所工作
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既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发挥司法行政整体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政权的要求,牢固树立建设基层、服务基层的意识,继续深化“基层基础年”活动,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要不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十一五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会议要求,整体推进我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硬件软件再上台阶。积极参与上级司法局开展的“名所名长”工程,全面活跃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大培育和表彰力度上下功夫,加强培育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积极营造“争先创优、立功创模”的氛围。不断巩固综治工作中心机制,积极探索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向企业延伸。加强对村级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努力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稳定。
要不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着独特作用,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认真贯彻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基层组织,完善接边调解,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抓好矛盾纠纷排查的同时,继续探索我镇人民调解工作激励长效机制建设,激发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活力。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矛盾纠纷经常调处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完善社情动态分析制度,抓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全年各级调委会参与民间纠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5%以上。
要切实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加强帮教安置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帮教安置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和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基地作用。以“三无”归正人员为重点,落实各项帮教安置措施。深入开展“导航工程”,切实做好归正青少年帮教安置工作。归正人员的帮教率达到95%以上,安置率达到90%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增强针对性、实效性、趣味性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认真总结法制宣传教育经验,深入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大宣教”格局,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趣味性。
要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部门协作,我们采取有力措施,整合宣传资源,突出重点对象,开展法制宣传,创新弘扬法治,传播文明的课堂。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活动为平台,加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创新手段加强对新居民的法制宣传;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结合宣传月、周、日活动,配合各部门加强专题法律宣传活动。以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查为契机,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单位。通过现场会、专项督查、法制宣传月、周、日等活动,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全民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要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实践活动。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的方针,根据建设“法治*”的要求,全面深化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巩固深化以“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与考核,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各类典型。
(三)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继续深化“百名法律顾问结百村”品牌活动。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决策咨询等内容上有更大的拓展与实效,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要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工作渠道,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新农村建设,同时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提升其自身素质。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努力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素质,切实做到依法治村,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依法维护基层合法权力。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法律援助品牌窗口
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有效解决经济困难群体的“民生”问题,做深法律援助“民心工程”。
今年要在提高援助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形成工作合力、提出决策建议四方面下功夫:
一是建立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和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法律援助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和机构建设规范,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作,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督导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援助质量。二是深化法律援助“文明窗口”建设。完善“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制,及时做好充分发挥法律咨询热线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和作用,为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供决策参考。三是加强援助工作站基础建设。按照“完善网络、健全制度、配齐人员”的要求,加强指导,深化法律援助点建设,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作用。拓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提升法律援助效能。四是加强横向援助点工作,扩大援助服务范围。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交流沟通,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影响。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5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做好社区矫正,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省、市、县的工作要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准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把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从而创新业绩、增新特色、树新形象、求新发展。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队伍建设。巩固扩大先进成果,争创学习型单位。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履职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加大队伍教育、管理力度,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新的一年里多出业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 89号)中明确要求加强政府管理标准化,提高行政效能,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点。在司法行政体系当中引入标准化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更好地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还能够从制度上更好地杜绝司法行政人治化、随意化、自由化,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工作方向,并且为司法改革在基层实践工作提供方法。
1 司法行政引入标准化体系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服务管理系统化
标准化管理体系从系统的角度,对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工作以及对外的服务质量能够形成全过程的管控,对于各种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和人员因素等提出全面控制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标准化体系的建立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可以对司法行政工作内容和管理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原有的工作情况和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的审视、检查和补充,进行流程优化再造。发现系统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可以理顺部门之间、管理过程之间的接口,使整个管理体系更为科学与完善。
1.2 有利于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健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行政的干扰。以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工作为例,即对编制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等在内的19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明确了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审批工作流程等内容,严格规范了工作中的流程和审批标准,有效促进了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1.3 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司法行政系统进行标准化建设,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体现在对高标准、高质量、人性化的司法服务需求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求。
2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框架
上海司法行政系统标准体系框架由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行政标准共同构成,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见图1)。
2.1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构建原则
2.1.1 合法性原则
指导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众多,其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有待标准进行细化和落实:“承上”要求标准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缝衔接,严格在其指导下和框架下规范运行;“启下”要求标准对上位法的要求进行梳理、对接、整合和细化,通过贯标活动保证上位规范落到实处。
2.1.2 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是标准体系中各个标准之间内部联系和区别的体现。在编制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的过程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层次上均要充分体现系统性,恰当地将司法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社区矫正等相关标准安排在相应的分体系中,做到层次合理、分明,标准之间体现出互相依赖、衔接的配套关系。
2.1.3 科学性原则
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包括体系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和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两个方面。在体系编制方法上,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应做到结构合理、分类科学、层次清晰;在技术内容方面,对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确保提出的各标准项目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
2.1.4 前瞻性原则
所构建的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不但应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还应适度超前,体现前瞻性的原则。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使标准成为司法行政创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进、可复制的工具,此外还应为其他工作条线预留接口和空间,根据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调整,保证在每一个业务条块中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添标准,有效对接新标准的接入,引领司法行政标准化的科学发展。
2.2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构建思路
2.2.1 系统推进顶层设计
上海市司法局虽然已制定了系列标准,然而标准制定工作相对零散、不成体系,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现象,亟待制定框架性、引导性的标准体系,为后续标准制定提供蓝图,保障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应全面设计业务标准、支撑标准子体系,使二者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在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2.2.2 标准与法律协同
法律法规规范的核心要素是规定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规定的内容通常比较原则,针对性弱,一般缺乏具体的量化操作指标;标准不直接规范权利义务和罚则,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可规定具体的指标、方法和要求,可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细化。对于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而言,尤其应理清标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条款的承接、细化作用,利用标准配套法律共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
2.2.3 服务于司法行政总体建设目标
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应以司法总体建设目标为导向,强化标准化工作意识,强调全员参与,加大宣贯培训力度,在思想意识层面将标准化工作与司法总体建设目标相结合;将标准化工作融合于政府“三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开展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保证服务于司法改革大局,落实于司法行政重点工作。
3 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推进路径
3.1 转变思想,树立标准化工作意识
3.1.1 健全标准化制度
准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行政审批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等综合法律服务窗口各项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属性。建立统一、完整、科学、实用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和机制,构建具备决策、协调、推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做到机制责任和权利清晰,确保规则和程序明确到位,如在司法局系统内构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及标准化办公室,为司法行政标准化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标准、实施管理办法,为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机制保障。
3.1.2 加强标准化宣贯
围绕综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职责分工,由上及下、集中精力抓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标准化宣贯,充分运用中心组学习、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同时,理清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条款的承接、细化作用,利用标准配套法律承担业务标准、支撑标准等行政职能,积极探索工作对接模式,建立健全纵向服务完整、横向功能延伸的衔接机制。
3.1.3 强化队伍建设
要梳理标准化职能岗位要求,采取专兼职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尝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标准化服务,以充实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队伍。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础和专业深化培训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加强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加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形成人人学标准、事事用标准的良好氛围。要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补贴待遇、年终评优应适当考虑标准化工作人员,以增强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2 有的放矢,厘清司法行政标准化对象
3.2.1 执行矫治标准化
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首先应用于执行矫治工作,如对社区矫正、监狱和戒毒场所等强制执行工作进行标准化规范,严格执法流程和标准,规范程序、堵塞漏洞,强化执法指引,有效提高执法水平。监狱已经率先开展了执法标准体系建设,并就狱务公开标准化申请了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
3.2.2 法律服务标准化
针对法律服务的类别,司法服务行业管理的对象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仲裁等工作。上海已开展公证行业、民事法律援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等领域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应鼓励和引导,积极打造司法行政综合法律服务窗口。
3.2.3 法治宣传标准化
探索法治宣传层面引入标准化手段,从信息公开出发,将标准化和信息化相结合,引入模块化、系列化、组合化等标准化形式,从形象导视系统出发,通过系统、规范的视觉识别形象设计,形成系统、规范、美观的行政服务视觉形象。
3.2.4 不适宜标准化的司法行政事务
标准化主要针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除了上述明确可以被标准化规范的对象外,某些事项不适宜用标准来规范,例如起草司法行政法律规范由《立法法》规定,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因为有理论性、研究性和创新性,也不适宜用标准来规范。
3.3 顶层设计,明确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步骤
3.3.1 综合思维、顶层设计
构建包含矫治工作、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考试管理等业务职能的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在推进司法行政标准化时宜利用“大标准”概念、系统工程和综合标准化的理念,应与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档案管理、文件管理、职能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事项管理等规章制度有机结合,形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标准等共同组成的“泛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协同作用。
3.3.2 优化流程、形成模式
将标准化思维应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管理,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等标准化原理,对重复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和业务服务活动建立标准,实现规范化操作,梳理提供司法行政服务的职能和职责,优化服务流程,从而提升司法服务效率、缩短服务提供时间、提高司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此外,不同区域之间司法服务提供水平存在差异,不同业务类别之间司法服务提供类别也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一个标准化模式,应借助系统工程和综合标准化的思维和理念,结合具体区域或业务类别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区域、本业务类别的标准化模式。
3.4 注重实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作业模式
3.4.1 适度超前、创新发展
促进司法行政标准化与司法行政理论创新、应用创新相结合,将司法行政先进管理理论、管理模式转化为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技术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使标准成为司法行政创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进、可复制的工具,此外还应分析验证司法行政管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借鉴国外司法行政管理先进经验和模式,引领司法行政标准化的科学发展。
3.4.2 绩效导向、持续改进
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并非一劳永逸,应建立司法行政标准化反馈和评价机制,对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建设、重大工程实施、关键标准研制推广等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及时对司法行政标准体系、运行机制、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司法行政标准化持续改进、良性循环机制。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服务改革发展的能力
1.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要以广泛开展“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助推平安九龙坡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施人民调解“四项工程”为抓手,促进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实施网络工程,切实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抓好村(居)调委会网络组织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村(居)调委会规范化达标率要达到60%以上。继续推进200人以上规模企业调委会建设,继续推进物业、医患调委会建设,巩固强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人才工程,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调解组织要广泛吸纳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成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力争在每个村(居)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努力打造一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兼职人民调解员为主体,人民调解志愿者为补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佳人民调解员”和“优秀调解组织”、“优秀调解员”的评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经验丰富、业务精通、能打硬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实施协同工程,切实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攻坚工程,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的职能优势。下半年,要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人民调解百日攻坚战”。实现“应调尽调”目标。
2.进一步提升司法所规范化程度,力争打造一批标兵司法所。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努力使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缺额的,要公开招录补足。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组织司法助理员开展两次以上集中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确保司法助理员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对司法所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3.全面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管理创新。健全完善安置帮教工作联动机制,主动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安置帮教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重点探索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中的“危安犯”、没有改造好的“危顽犯”、“三无人员”、涉黑涉毒涉邪等重点人员的“无缝对接”机制,确保重点对象100%及时衔接、有效管理。巩固和扩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在扶持若干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同时,再选择1-2个资源良好,接纳刑释解教人员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过硬的单位,作为安置帮教示范基地。要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98%以上,安置率达80%以上,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4.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设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指导。完善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即执行一个办法、建立三项机制、实施五个一管理措施、突出八个方面主题教育、实现九化工作目标)。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
二、规范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5.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利用机构改革契机,从法制科分离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建立规范、合理的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在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实现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6.加强律师工作。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发展实践活动,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对接服务的镇街(园区)的联系,努力实现“双赢”。指导律师参与区领导接待和法制宣传,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意见。巩固发展律师联谊机制,增进律师间的友谊,促进律师间的交流与学习,提升九龙坡律师队伍新形象,努力打造九龙坡品牌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思考
【中图分类号】R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368-01
1案情概述
我所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发现某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沐足产品: “华康牌足光粉”、“华康牌西洋肾宝沐足剂”、“足晶晶牌藏药浴足粉”、“脚癣一次净浴剂”、“足神牌老姜浴足粉”等,外包装上都标注有“卫妆准字”卫生许可证号,同时外包装上还标注有医疗术语和疗效:“除臭、除汗、除脚气、除脚癣”、“杀菌止痒”、“除臭、杀菌、止痒”、“能活血化瘀,促进血液循环,调节人体系统功能达到杀菌”、“对香港脚(烂脚丫)、脚臭、脚汗、脚癣等足部皮肤疾病有显著防治效果”等。
2合议过程
这些产品均为沐足产品,且均标注有“卫妆准字”,而其在外包装上宣传了疗效,我们以其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予以立案查处。但在案件合议的时候,合议组成员意见有了分歧。
2.1沐足产品是否为化妆品:一种意见是这些产品标有“卫妆准字”,说明其向消费者表明其为化妆品,且从这些产品的使用方法“将本品一包倒入适量的温水中,搅拌均匀,沐足20分钟”来看,这些产品也符合化妆品的定义“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其属于化妆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标注的内容为常见的消杀产品上出现的内容,应该属于消杀产品。
合议组成员通过合议认为:认定消杀产品的证据不足。一来未标注消杀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二来即便是消杀产品,上述宣传疗效的内容也是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岂能以违法内容来判定产品属性!
2.2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一种意见是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本条例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根据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另一种意见是这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不仅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5.2的规定:“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合议组认为:不能牵强地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认为是《化妆品卫生标准》。
3思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0余年,有关条款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