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4:59:13
导语: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专车合法化 兰州将尽快制定本地网约车管理办法历时两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的《网络预约处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专车合法化问题最终明确。《暂行办法》出台后,兰州地区的专车将如何运行、管理?记者当日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了解到,兰州市运政管理部门将尽快对兰州网约车市场进行调研,初步制定符合兰州本地实际情况的网约车管理措施和办法。
据兰州市城运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兰州市已有网约车管理的初步规定,随着《暂行办法》出台,兰州市城运处将对《暂行办法》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并依据这一法规对本地网约车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同时,《暂行办法》有多个条款提及网约车管理的部分情况要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运价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等。因此,兰州市城运处接下来将对本地网约车市场展开深入调研,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初步制定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报请兰州市交通委、兰州市政府,尽快将兰州市网约车管理规定纳入地方立法计划。
苏州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明年5月前专车完成合法转变苏州市政府颁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今年10月20日至26日的公示文件,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驾驶员、车辆准入条件等均进行修改。记者从市交通局了解到,苏州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设置4个月过渡期。
公示期内收到8190件意见
网约车司机仍需本市户籍
今年10月20日至26日,《实施意见》(出租车)和《实施细则》(网约车)两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商讨,本市对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过渡期,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
另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作了要求。
从最终结果来看,苏州从事网约车的司机,依然必须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同时车辆必须为本市号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网约车有4个月时间过渡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依法查处
苏州市《实施细则》已从昨天起正式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办理证件,包括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另一方面是车辆需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包括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此外,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从交通部门了解到,考虑到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我市将设置过渡期4个月,即过渡期至20xx年4月30日止,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
如果在过渡期内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执法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完全告别经营权使用费
针对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昨天也同步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运价形成机制、利益分配制度、加行业转型升级、网约车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首要原则是乘客为本,包括: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等。
“10块钱!不打表,要坐就坐,不坐就下车!”、“有钱你自己买车呀,还打什么车!”、“想投诉?来,这是投诉电话,你打吧!”听到这样的话,估计大家已经能猜到是一部分的哥的言语了。出租车是一个城市的“门面”,该行业的秩序和服务质量,亦是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的“晴雨表”。然而时而发生的的哥罢工、服务差、漫天要价、拒载等现象让消费者堪忧,反映出管理者的不作为。
一、出租车客运中出现的问题
市场营销学里有句话叫做“顾客就是上帝”,就现阶段各地区发展程度而言,不可能每个经营者都能做到这点,但是就公共事业的从业者来说,这也应该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标准吧。城市出租者行业的定位,应该属公共事业,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很好满足,因为他们仅仅关心以下几个方面:
1.乘坐是否便捷。随着政府通过出租车经营权审批制度控制出租车数量,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制,使得经营权指标成了“稀有资源”,而占出租车运营成本很大比例的是出租车公司所收的“份儿钱”。管制的结果使得司机运营成本升高,收入降低,进而拒载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打车难,黑车大量涌现,出租车司机、消费者利益受损。
2.价格是否合理。就像开篇说的一样,“10块钱!不打表,要坐就坐,不坐就下车!”政府的管制,使得出租车行业成为一个垄断的集体,司机们为了更多利益,往往自发的形成结盟,抬高价格。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根本无法对抗一个庞大的营运集体,使得广大消费者怨声载道。这个问题若解决不好,就可能演变为大的社会问题。
3.车内是否卫生。舒适的环境,是生活质量的追求。与上述提到的出租车是一个城市的“门面”,也是一个城市品位的反映。较大城市还好,特别是大多县级城市里的出租车,车内卫生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让人无法入座。
4.服务是否优质。出租车行业应定为城市公用事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可是拒载、漫天要价、动辄罢工的行为,很是难以理解。
二、出租车行业不规范的原因
(一)缺乏全国性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营的法律法规
一套完整的、全国性标准的规范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迄今尚未出炉,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省区市都逐步加快了出租汽车行业的立法进程。尽管大部分省市也制定了《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相关规定不尽全面,使用范围狭窄,效力相对较低。
(二)行业定位不准确,管理不明确
虽然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但是在文中并没有对对出租车行业进行一个统一的定位。由于法规滞后,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不统一,由交通、城建、公安三部门来管理,导致管理的参差不齐,责任不明,问题自然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司机素质不一,服务意识不强
一部分司机都本着“挣自己的钱,让别人说去吧”的态度,最后就形成了“路好走、离得近、钱好挣的就跑;路况不好,不打表,加钱才肯跑”的局面,丧失服务责任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混乱,管理体制不健全
出租车司机每天一睁眼就会欠出租车公司的“份儿钱”。随着政府对营运证的管制、劳动力的过剩,出租车公司对“份儿钱”的要求自己说的算。这样就形成了一边是出租车司机因不满高额“份儿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集体罢运”以示抗议,一边是市民打车时常遭拒载一车难求、怨声载道的场面,但唯有经营出租车公司的“衣食无忧”。
三、对策建议
解决出租车客运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如何着手,才能形成消费者、出租车司机、政府三方满意的共赢的局面呢?
(一)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运营基本制度,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机制”、“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出租车行业监督与处罚机制”等,规定出租汽车承包方应当与出租汽车发包方签订《风险责任书》,不得违法、变相交纳保证金等条款;出租汽车行业统一实行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明示驾驶员服务证号、投诉中心和企业投诉电话;对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二)明确管理责任,做好行业定位
应尽快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运营体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做好监督,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明确出租车公用事业的行业定位,确定政府的主导权,最大限度体现公共交通的公益性。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善企业经营模式
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动权,规范化管理出租车营运公司,打破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使出租车经营组织形态多样化,严防社会不法力量和不法分子渗入。
(四)立法设定准入制度,增强司机素质
提高出租车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司机上岗岗前培训,做好定期考核,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对拒载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出租车营运队伍,不手软;根据市场价位,明确出租车牌照定价,不准个人和公司私自抬高价格,对车内卫生差、漫天要价等情况离岗培训,不放松。
(五)出台考核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摘 要] 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时代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租车行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例如当前网络预约出租车,成为一种潮流和社会现象,也引起了一定的行业混乱和社会问题。如何对当前的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并适当进行改革是当前社会各界都需要考虑的。
[关键词]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设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51
[中图分类号] F57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098- 03
0 引 言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正被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兴起进一步改变着。网约车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乘客可以通过自己的需要选择汽车车辆的一种新型方式。近几年,广大互联网企业先后进入“专车”服务行业,这改变了传统的出租车汽车行业原本的运营模式和行业管理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由于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事物兴起,其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这在某种程度上引起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困难。
1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当前情况浅析
(1)除了传统“的士”之外,网络预约汽车也成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对象。我国以前的出租汽车行业所面对的管理对象,仅仅是出租车而已。这里所说的出租车就是我们称之为“的士”的汽车,随着多方面、多层次城市交通体系构建的需要,除了“的士”之外,网络预约汽车也逐步纳入到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之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网络预约汽车出行,在出行的交通工具选择上有了更多的可能。原有的出租汽车市场从“的士”一统天下转变为网络预约汽车瓜分大额市场。除了传统“的士”之外,网络预约汽车也成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对象。“的士”为了区别于网络预约出租车而被称为巡游出租车。当前的出租汽车行业市场是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相结合的市场,两者在冲突之中又有着融合。
(2)约车网站和各种打车软件的普及和运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管理难题。快节奏的生活使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需要更便捷的交通服务,一个城市的交通便利程度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约车网站和各种打车软件应运而生,滴滴打车、神州专车、快的打车、易到用车、嘀嗒拼车、天天用车、pp租车等一系列软件成为人们出行必备。这类车辆以低廉的价格,一对多叫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乘客打车难的问题。这些软件的运用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捷,随之而来的,是这类车辆的不安全因素显现。由于缺乏制约和相应的管理,这类车辆的服务质量、乘客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保障。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网约车的进入,整个行业的管理不确定性急速增加。
(3)原行业出租车驾驶员对出租车经营权的重视程度变低, 购买经营权行为变少。在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中,除了对车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对人的管理,也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从最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到,原行业出租车驾驶员对出租车经营权的重视程度变低,很多司机没那么看重经营权。一方面,是司机对于经营权的需求缩减了,经营出租车的不确定性增加,一些司机认为拥有了经营权后的发展难以预测,买了经营权之后回本的风险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车辆成本变低,定价方式改变等多方面的影响,一般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金额呈现的是下降的趋势。唐山市曹妃甸区2012年之前的出租车经营权价格大致在30万元左右,2012年后的价格基本徘徊在20万元左右,这种价格下降的趋势也使得经营权不那么炙手可热。同时,人们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化、城市严重堵车问题也制约了出租车经营权的购买。
2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改革设想论述
2.1 以互联网+汽车模式为改革重点,把握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网约车冲击着当前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网约车的市场份额逐年提升,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正在进行洗牌和重新架构。不可否认,互联网的进入使得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将以互联网+汽车模式为改革重点,离开互联网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改革是不切实际的,在抓好巡游出租车管理的同时,规范网约车的管理是关键。
事实上,自2015年初,交通运输部门就一直在马不停蹄地征求各界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意见,各界意见不一,难以统一认识。根本原因除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复杂性外,这期间,形势正在发生一系列的新变化:一是打车软件在一些城市得到居民的欢迎和支持,社会舆论朝着有利于互联网“专车”的方向发展,原有的社会氛围正在发生变化。二是原来坚如磐石的出租车行业也因为互联网的冲击在发生松动。互联网“专车”其实也就是网约车的另一种表述形式,诚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不能脱离网约车来谈,更为重要的是,改革目的是要进一步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者的融合,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发展。
2.2 以行业管理立法为改革基础,营造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科学管理的大背景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必不能脱离开行业管理立法,行业管理立法是其改革基础,也需要省市实事求是按实际所需进行梳理规划。2015年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赴十几个不同类型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充分借b发达国家(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政策和管理经验,召开了30余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和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专车”平台(互联网)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专车”驾驶员和乘客等各方意见和建议,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了《指导意见》。这从国家层面对出租汽车行业展开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在指导之下,越来越多的省市相应出台了规划和方案,这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立法的起步,是深入的行业管理改革的必由之路,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改革也将会随着立法的深入而深入。
2.3 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改革根本,从根本之处抓好出租汽车行业服务
出租汽车行业说到底是为人们提供服务的,是服务性质的行业。在面对这个行业改革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抓手才是改革的根本。只有从这个根本之处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才能抓好行业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最终才能抓好整个行业的未来。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改革应是朝着好服务、高安全、易管理的方向走的。政府对出租汽车管制应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标,将管制的重心转移到质量管制、安全管制上来,要逐步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科学合理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引导经营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质量求效益。当前,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将围绕服务能力和质量两方面。一方面,从车辆入手,提升出租车出行服务体验,改善乘车环境,提升服务品质,为出租汽车提供综合区,广泛普及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使乘客在出行过程中感受更为舒适、便捷。而另外一方面,从人入手,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着乘客的乘坐体验,不仅要尽可能保障驾驶员与乘客双向安全,也要对驾驶人的技能进行一定的培训,实现乘客安全出行。
3 结 语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正从初步走到深入,既是人民生活出行的更高要求,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这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和人们理解配合。不管如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最终目标,都是要规范整个行业,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乘客提供最舒适、便捷、安全的服务,实现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丁元竹.出租汽车改革的根本问题和路径研究[J]. 汽车工业研究,2016(5):30-34.
郑州市专车管理办法:电动车管理办法列入郑州立法计划根据媒体公开报道,郑州有300多万辆电动车。为此,郑州市陈战军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议案。
今天,大河客户端记者见到这份议案。这份议案显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电动车已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代步工具,目前我市电动车保有量已达300多万辆。然而,电动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穿行机动车道等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攀升,私自改装、违法载客、失窃频繁、废旧电池污染环境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当今城市交通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难题,广大市民强烈呼吁加强规范管理。
根据这份议案,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市亟须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将电动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并抓好实施监督。
据介绍,该议案是由郑州市人大会和郑州市政府共同办理的议案。目前,郑州市政府办理的部分已经办结。截至目前,《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管理办法》已经郑州市法制办审核,向全市征集意见的工作也已结束,已列入郑州市人大20xx年立法计划。
郑州市专车管理办法:郑州约谈专车公司整顿黑车 出租车司机报名义务监督打车软件中原会战打出烧饼价
据中国网消息,随着优步郑州正式上线运营,刺激了各方针对郑州用户的补贴竞赛,截至5月24日下午5时,单次网约车的价格已跌至两三元,真正的烧饼价。
据报道,24日早上开始,优步在原价基础上全面3折,每单最高享受25元的折扣。折后价格每公里0.78元,每分钟0.16元,最低消费仅3元。
与此同时,优步还率先通过大河客户端向郑州投放了超过600万元的新用户打车券,相当于每个新用户可得15元2次价格补贴。这意味着,在郑州市区常规约车者,可得到两次免费乘车机会。
事实上,对于优步涉水郑州,滴滴在上周末即展开了防御。先是5月21日,滴滴甩出了3.5折优惠。
此后在22日和23日上午,滴滴向郑州市场持续推送双黄蛋行动,叫车免8元、支付再送8元(补贴券)。
岂料,补贴大战在近期被推至更高量级。
网约车公司被要求不得挑衅传统出租车
26日下午,郑州市交运委等四部门与郑州市目前现有的四家(滴滴、神州、易到、优步)网约车公司进行约谈。郑州出租车协会派出的出租公司代表及出租司机代表,列席参加了该次约谈。
据中新网报道,在约谈过程中,主管负责人明确表态,本次优步高调进入郑州营运市场,其大肆宣传的优惠活动和针对营运市场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举动,严重影响了郑州本地的营运秩序。
为此,郑州市出租车协会各公司有100名司机自愿报名,作为郑州出租车行业的义务监督员。主管部门将针对目前没有营运手续的黑车营运行为,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治理整顿,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辆治理一辆,处罚一辆。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在新的国家政策没有颁布以前,郑州将依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本地的客运管理条例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管理监督。同时,不允许各网约车公司做出任何对传统出租行业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挑衅行为,立即停止吸收任何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和人员。
盘点 多地出台对打车软件的限制令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针对近期浦东、虹桥机场私家车、出租车违规使用打车软件接客,严重扰通秩序的现象,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昨天下午起联合机场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社会车辆使用;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首次对打车软件进行表态,私家车接入平台运营违法,将按非法营运进行严厉打击,查实非法营运将处以3万至10万元罚款。
本文通过对合肥市出租汽车行业挂靠户和公车公营两种经营模式下出租汽车驾驶员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状况普遍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乘客和社会以及驾驶员个人等四个维度内进行研究,提出了改善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状况的对策。
【关键词】
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状况 调查分析
本文以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为调查对象,通过事前访谈,得出他们存在和希望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与想法。之后,归纳、整理设计调查问卷并展开调查,最后得出相关真实数据。调查问卷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基本状况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等7个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月收入等14个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从业现状的满意程度进行调查,包括职业喜爱度、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喜爱度、生活现状满意度等5个问题。问卷于2012年6月进行发放,共发放440份,收回425份,整理出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向公营车驾驶员发放210份,收回206份,202份有效;向挂靠户私车驾驶员发放230份,收回219份,198份有效,问卷回收有效率为91%。
一、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
(一)驾驶员队伍文化素质较低,以中年已婚男性和农业户籍占据主导地位
调查显示:初中及以下学历占57.5%,其中男性驾驶员占92%;30-50岁的驾驶员占89%,30岁以下的驾驶员仅占7.5%,50岁以上的仅占3.8%;从业年限5-15年的占62%;已婚的占97.3%;农业户籍的占51.3%。文化素质不高对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驾驶员队伍普遍存在超长时间工作且不注意休息现象
调查显示:有90%以上的驾驶员每天都工作在8小时以上,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占43.3%、65%以上的驾驶员选择不休息,超负荷劳动现象严重。长期疲劳驾驶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队伍目前收入不低,但付出代价较高
调查显示:月纯收入在3000-4000元之间的占59.5%,在4000-5000元的占13.8%,74%的人月纯收入都在3000元以上,月收入在4000-5000元的也占有一定比例。他们一半以上来自农村,生活压力较大,每天面临噪音和尾气的污染,工作多在10个小时以上且得不到休息身体健康严重透支、长期固定姿势驾驶车辆导致70%以上都不同程度地患有颈椎、腰椎、胃溃疡等疾病,身体基本处于亚健康状态。
(四)目前驾驶员比较喜爱自己的职业,压力一般,对从业现状较为满意
调查显示:共有97%的驾驶员选择喜爱自己的职业,公营车驾驶员则100%选择喜爱自己的职业;共有64%的驾驶员选择压力一般可以承受,私车驾驶员中有75.2%的人选择压力很大很难承受,公车驾驶员中则没有人选择该项;对从业现状选择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有307人占77%,具有较高的满意度。
(五)驾驶员普遍存有不被乘客尊重的经历,对工作最不满意的前三项选择依次是工作风险大,劳动强度大、收入低,缺少社会保障
调查显示:有55.5%的驾驶员选择很少受到乘客不尊重,有36.8%的驾驶员选择经常受到乘客不尊重,合计有90%以上的驾驶员都有过乘客不尊重的经历。
对工作最不满意的前三项是:工作风险大占65.5%,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占57.5%,缺少社会保障占48.8%。
(六)驾驶员目前最想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和适当的休息
调查显示:有60.8%的驾驶员选择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有58.3%的驾驶员选择要建立合理休假制度或顶班营运制度,有47.8%的驾驶员选择运政管理人员要执法文明、人性化,有46.8%的驾驶员选择要解决停车难、行车难、如厕难的问题。
二、改善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状况的对策
(一)驾驶员个人改进对策
1、必须从长远打算,在现时收入稳定的情况下购买医疗和养老两项基本的保险给自己未来有个保障,同时也减轻子女未来的负担。
2、注意休息、不疲劳作业对自己和乘客的生命财产负责,到卫生条件较好的餐点就餐,每年或者每半年对身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保持良好心态,做好自身角色的定位,安全驾驶,规范服务。良好的心态下才能保证行车安全,良好的心态下才会真正从内心尊重乘客,主动为乘客提供热情、礼貌、规范的服务,才会赢得乘客的尊重。
4、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健和职业病预防。在车里放一些简单的体育器材,在堵车或待客时,可以抓紧时间适度做些锻炼,另外不要暴饮暴食,避免身体过分疲劳。
(二)企业方面改进对策
1、企业要建立学习制度,制定详细培训计划,持续对管理队伍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他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新入职员工更要加强系统性培训,抓好轮岗锻炼,快速增强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全面业务处理能力,让他们学以致用做好驾驶员队伍的服务、管理与培训,才能使驾驶员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加强与驾驶员、车主的沟通,帮助有过错的驾驶员分析原因,寻找解决策略,及时了解和关心驾驶员的个人和家庭困难。以“平等化的交流,人性化的关怀,精细化的服务”来解决他们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满意度,激发他们爱国、爱家、爱企、爱岗的热情,从而全身心投入营运服务。
3、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行政以及驾驶员、车辆、信息进行管理,实行出租车辆GPS信息化调度,提升企业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4、针对不同经营模式下驾驶员的需求特点,管理和服务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挂靠户模式下的驾驶员管理,应注重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他们服务水平和技巧,以增加他们收入;对公车公营模式下的驾驶员管理,更应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通过加强尊重与沟通、让其参与民主管理、加入先进组织,体现出其尊严和价值,引导其做创立企业品牌和行业形象的示范者。
5、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以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升级上档,以良好的文化吸引并留住人才,以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赢得乘客,以良好企业形象使员工感到自豪让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社会重视和关注度方面改进对策
1、广大乘客要了解出租车驾驶员群体的高紧张度、高心理压力、高风险、超长时间作业以及情绪容易不稳定等的职业特点,给予他们适度的理解、尊重和关爱,不要轻易迁怒与他们,更不要对他们进行欺骗、催促或指挥他们违法行驶等等。
2、其他交通参与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出租车先行,不要与出租车挣道、抢行,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努力形成“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的和谐氛围。
3、相关产品制造厂家针对驾驶员群体的特点,开发驾驶员保健食品和产品。
(四)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方面的改进对策
1、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进入门槛,特别是吸引拥有较高学历的年轻驾驶员进入,既可以提升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也可以促进驾驶员队伍向年轻化发展。
2、从关心驾驶员健康的角度出发,把职业病的防治知识纳入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必备培训科目。
3、由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同意,对全行业内的个体从业者按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购买社会保险,不受户口限制、不受有无单位限制。获得许可后,把强制购买社保(必须购买最基本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作为取得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以政府的行为,保护从业者的长远利益,避免从业者的短视行为。
4、积极调研,制定和推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聘任合同的示范文本,规范企业(车主)聘任驾驶员及承包驾驶员聘任副班驾驶员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利益。
5、加强对《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宣传,就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解释,特别是加强在广大乘客中普及乘坐出租车应该注意的常识,比如,乘坐出租车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哪些情形下不允许乘坐出租车,在哪些情形下驾驶员不算拒载,在哪些情形下投诉无效等等,尽力消除广大乘客对出租汽车行业认识的误解。
6、政府应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驾驶员队伍中反映强烈的GPS定位调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疏导出租车辆,提高出租车利用率,以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提高其收入,着力提升出租车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提高城市形象。另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向杭州和武汉等城市学习,建立“驾驶员综合服务区”为出租为驾驶员群体解决如厕、就餐、停车等行业面临的问题,体现出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和为驾驶员群体办实事的务实作风。
7、疏堵结合,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的行为。一方面,期望政府能够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管理机构进行联合执法;另一方面,期望政府加强测算,适度地向市场投放部分出租车辆并加强公共交通网络的建设,积极疏散乘客需求,缓解打的难形象,降低乘客对黑头车的需求。严厉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拒载、挑客行为,在上下班高峰期时段可以试行让出租车使用写有交班地点的同方向载客导向牌,顺带一名有到达同样地点的乘客以提高出租车的使用效率,缓解现存的“打的难”。
8、政府应该结合现阶段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需求特点,针对性地解决他们面临的现实需求和困难。不要一味从解决驾驶员收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通过调整运价来提高从业者的收入。目前,解决休息、建立合同保障和社会保险保障是其最迫切需求。能否尝试采取建立驾驶员“顶班”营运制度、取消目前的客运资格证与车辆牌号一一对应的管理措施等,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上找突破口,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9、建议运政执法人员能够本着“执法先送法,监管先服务”的理念,多向驾驶员宣讲解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避免违规的注意事项;部分运政人员需要转变观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应该把违规违章的当事驾驶员当作服务的对象,以优质服务促进文明执法;多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艰苦,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多分析问题产生背后的原因,给予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性化执法,真情化服务。
10、通过调查对比得出公司化经营模式确实比挂靠户经营模式存有诸多的优越性,它既有利于规范劳资关系,有利于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以及提高从业者的收入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利于带动整个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提升,政府应该深入推广。
参考文献
[1] 周小梅,田定远.对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管制问题的思考——从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利益变化角度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8)
[2] 余勇.基于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出租汽车交通研究[J].交通企业管理,2007(2)
[3] 秦介飞,蔡少渠.规范经营权有偿使用确保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J].交通企业管理,2004(12)
[4] 繆柏其,万红燕.管理统计学[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0
[5] 尹凤玲,赵彬.武汉市出租车司机健康状况调查[J].职业与健康,2007(11)
一、夯实基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我办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作风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作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了纪律教育整顿、再创青年文明号、机关作风整顿等活动;参加了全省城市客运行业的基本业务考试、太原市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特别是在全市机关作风整顿工作中,我办结合客运管理实际,从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古交率先发展的高度出发,集中开展了党的优良传统教育、与时俱进的先进性教育和廉政执法教育;通过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生活和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岗位交流、竞争上岗、目标责任制等管理机制,增强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机关作风明显改进,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另一方面,鼓励扶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教育,为同志们补交多年所欠劳动保险金,增加岗位津贴,调动了全体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继续引深创建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机构,明确了岗位职责,加大了监督力度,增强了管理效果,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树立了文明、廉洁、高效的对外形象。
二、依法治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城市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包括公交客运秩序和客运出租秩序,整治的重点是打击“黑车”,净化市常今年以来,针对我市城市客运行业存在的无序竞争、经营行为不规范、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较多等问题,我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先后开展了以安全大检查、城市交通秩序整顿等集中整治行动。一是以打击非法营运和排查事故隐患为主,遏制各种非法客运活动,维护了安全畅通的经营秩序。全年共查处各类非法客运车267台,完善经营手续的出租车208台。二是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稽查管理。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两次对全市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进行了以经营资格和安全技术性能为主的集中检查审验。在全市开展的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车猖獗、处罚不力的问题,我办依法加大了打击查处力度,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多次深入到马兰、河口、镇城底等城镇,查处黑车、病车、危车等非法客运车辆78台,包括非法出租车76台,非法公交线路车2台;全部予以从重处罚,有效地消除了各类事故隐患,净化了客运市场,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受到了广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注重服务,提高安全经营意识
一年来,我办以党员干部为骨干,全体工作人员牢固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坚持管理服务并重,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热情服务,合情合理合法待人”,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主动地为经营者提供各类服务和帮助。通过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全时段办理客运经营手续、免费为经营者配备服务标志和经营识别服装、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等有效服务,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赢得了经营者的信任和支持。广大经营者主动按规定更新车辆,其中更新公交线路车辆41台、客运出租车70多台,使我市的城市客运面貌焕然一新。全年共组织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和例会54次,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文明服务;受理并依法协调解决举报投诉138起,维护了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我办下属企业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在全面落实各项服务要求的基础上,为国家纳税近5万元,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指标任务。
四、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运行机制
一是根据我办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整顿调整了内设机构,成立了综合科,健全了服务中心机构。二是改进管理方式,把全市公交客运车和客运出租车以线和片为单位确定负责人,以经营者自我管理为主,配合我办协调管理日常经营事务,使各线片的经营秩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三是积极探索改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按照市场运行、总量控制、提高等次的原则,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今年以来共印发宣传材料2万余份,多次通过报纸电视新闻媒体宣传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
共2页,当前第1页1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法律政策依据;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分析和征求意见,依据国家、盛太原市有关城市客运经营管理政策法规,拟定了《古交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四是配合市建设局对我市公交公司进行了改制。
明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主线,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强化职能,扎实进取,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的贯彻实施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取缔客运黑车,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观念。
一、指导思想
以县委十四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树立全新的城市管理新理念,着力提升城市新品位,努力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城市,确保我县山水生态型县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整治内容
(一)出租车专项整治
1、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无阻,有效提高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严格规范出租车、小公共汽车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严格营运许可资格,审查,加大宏观调控和统一市场监管力度。
2、出租车领取《许可证》时,其车辆和经营者(车主)与所持《营运证》中核定的车主、车辆(车型、牌照号码)相符的为合法营运车辆,可依法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凭证》转入小公共汽车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整顿程序。
3、对我县出租车个体工商户新购买的车辆,现未办理上户和有关手续的要限期办理,对购买的报废车辆不能过户上户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本次清理整顿要依法对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资格审查,合格的依法核发《经营资格合格证》,不合格的依法作出处理。
5、凡属整顿范围的经营者和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以及乡村客运车辆驶入县城城区的,都要服从城管规划和客运管理。资格审查要按照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省人大颁布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方可进入市场从事客运服务。
6、凡属清理整顿的出租汽车、公共客运车辆,必须按本次整顿规划的场、站进行停放存靠,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终止营运。
7、整顿规范县城客运市场后,根据县城的功能使用、市场需求和入口发展,今后凡属购置出租汽车、小公共客运汽车,必须经客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8、清理整顿后,继续搞出租营运的非法车辆,一律予以查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9、经整顿后,对车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统一被出租车协会吸收为会员。成为出租车协会会员的车主应严格执行协会及客运管理站的一切管理制度,并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时交费。
(二)城市市容整治
1、各摊点、临街门店要做到退路进店退路进场,不得随便摆摊设点,不得店外经营。
2、严格规范市场管理,各市场要做到干净、整洁、有序,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扰通秩序。
3、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围墙高度不低于180厘米,并保持坚固、整洁、完好。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要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施工废水须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施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作必须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工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日产日清,坚持日常保洁。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施工单位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沙浆。
4、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报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悬挂过街横幅式和楼体条幅式商业广告,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绘标语及宣传品、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散发传单等宣传印刷品。严禁临街单位和门店设置高音喇叭播放广告和音乐、歌曲等。
5、因城市建设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证》并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阻断交通。属商业行为的,要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
6、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7、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8、严禁擅自在街道及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9、严禁在街道上洗刷机动车辆,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10、严格控制挖掘道路,确须挖掘道路的,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11、城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各种车辆必须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停车场(处)或指定地点存放,凡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对其进行有偿拖运,予以清理。
12、从事公共客运的车辆,必须经城管部门审查资质,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未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
13、县城区范围内所有街道和沿街单位、各类门店和住户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坚决杜绝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三)环境卫生整治
1、各街道及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随地丢失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包装物及各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弃物,严禁随地倾倒污水污物,严禁焚烧树叶和垃圾废弃物。
2、县城居民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将垃圾倒入垃圾箱或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4、任何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5、建筑垃圾清运要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且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6、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性等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必须到规定地点进行处理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垃圾消纳场所。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
县城管办要将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具体要求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资料,广泛细致地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同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调查组,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车辆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登记造册,客观准确地掌握第一手材料,为下段清理整顿奠定良好基础。
2、第二阶段:集中清理整顿
要集中力量对县城出租汽车、公共客运车辆情况、非法营运车辆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无牌照、营运证、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营运证件与经营者不符合等各类型的非法营运车辆。通过清理整顿,彻底解决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现象,全面优化县城交通环境。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县交警大队和客运管理站要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和乱停乱放现象,公安局要全力做好治安工作。
3、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巩固整治成果
清理整顿后,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管理,靠监督保障,全面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回潮。
第一条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卫生、市场、交通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计划、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绿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二)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由工商局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三)县城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四)县城内建筑渣土、工业垃圾、粪便垃圾的清运处理和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临时雨蓬、车辆清洗场等的审批、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收入返还50%,作为个人的绩效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乱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含其委托的单位和住户,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装饰、修缮。在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建造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搭灶、生火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搭建货亭、报亭、电话亭、摊点、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沟、花台、绿化带等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污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实行全封闭方式清运,禁止使用敞篷车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住户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30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医疗垃圾必须经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医疗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建筑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1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或其它有损城市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砍伐行道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危害或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价值的2-5倍罚款。
1.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2.拆枝、采叶、摘花、践踏花卉、草坪的。
3.在绿地或树木周围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气体的。
(二)砍伐树木和砍枝、剥皮、断根或通过其它手段足以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对拒交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
单位或者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地方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管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公共汽车站、影剧院、文化、体育活动场、公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单位死角区域卫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县城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一)包门前卫生。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一个垃圾桶,并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清除杂草。
(二)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三)包门前绿化。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两盆花,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和恢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恢复其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道路拖痕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档,交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入城车辆、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畜家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犬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坚持家养或拴养,严禁散放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对于乱窜乱跑,无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流浪狗进行捕杀;凡是将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乱拉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饲主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禁止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禁止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有市场经营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二)南源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场:专营水果,其它行业商品不能在内经营。
(四)粮油公司农贸市场(即南华宫农贸市场):以粮食交易和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其它行业商品。
其它新建市场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露天经营。
第三十三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鼓励推行大规模的行业一条街经营。现有行业一条街作如下界定:
(一)粮食一条街:红卫街延长线;
(二)小吃一条街:红卫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业一条街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章各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县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含二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内沿街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所运货物必须在晚上12点以后到早上5点以前进城。
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移开。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交警部门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规定标准收缴,所收经费全部上交财政,由财政全额返还城市管理部门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在电视媒体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办法拒交罚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物品,暂扣物品折价冲抵罚款,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领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价处理。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和停放点依次停放,驶出和驶入县城区域的出租车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吊扣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属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若涉及行政诉讼,引用法律法规以原文为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罚款的收取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县城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比之下,有私家车的赵师傅就多了一个选择,他告诉记者,下个月他打算辞掉出租车的工作,转行开快车。“不用交份子钱,接单还有补贴,比出租车划算多了。”
8月3日,《华尔街日报》网络版也撰文称,随着收入的不断缩水,纽约的一些出租车司机开始转行开起了专车。在收入相当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可以缩短,工作安排也能更加灵活。
据滴滴快的统计,滴滴打车在全国范围内有40%的呼叫得不到满足,出租车运力不足,市场很大。中金公司此前也曾预计,中国潜在的专车市场规模达4205亿元。易观智库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5月,滴滴专车(含一号专车)、Uber和神州专车分别以86%、17%和8%的覆盖率占据中国专车市场的前三名。可以说,打车平台的兴起,让传统出租车行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今年年初,沈阳、长春、济南、南京、成都、南昌等地接连爆发出租车罢工事件,以示对打车平台的反抗。5月中旬,《经济》记者出差威海时,当地的出租车司机也曾友好地提醒记者,“明天要罢工,出行时要做好心理准备”。
与“证件”齐全的出租车相比,处于灰色地界的专车一直饱受争议,其中是否合法成为各种质疑的焦点。
1月8日,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专车服务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这一表态也被解读为间接承认专车的合法性。
但是,继7月23日滴滴快的、Uber等打车平台的负责人被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等8部门进行约谈后,8月1日,北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对神州打车平台也进行了约谈。
一边是对打车平台合法地位的肯定,一边是不断约谈施压查处,政府对打车平台的暧昧态度令用户们捉摸不透。
其实如果深究不难发现,大家对交通部负责人的讲话不免有些断章取义。该负责人在肯定打车平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强调,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承担应尽责任,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而这也正是6月2日相关部门约谈滴滴快的时所指出的问题:打车平台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配备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针对这一问题,滴滴快的相关负责人也同样断章取义地回答《经济》记者,“顺风车是拼车,拼车是合法的”。
对于约谈,该负责人表示,这只是企业和政府间的一种沟通方式,“任何政策都是智慧创新,在得到社会认可、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政府就会介入进行合法管理。本质上是观念问题”。至于后期滴滴快的将如何整改,上述负责人并未给予正面回答。
在创业服务机构创投家创始人胡晓维看来,约谈释放出来的是积极信号。“国外爆发了多起针对Uber的抗议。在经济转型和新常态的背景下,政府面临着新的内在管理诉求,国家不希望出现像国外一样的大型抗议活动。一方面打车平台损害了出租车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新常态下也要鼓励创新和开拓,所以政府采取了约谈模式。”胡晓维认为,约谈并不是约束,而恰恰说明了政府在进步,关注到了创新和原有体制、既得利益者间的矛盾。“政府不是市场参与者,可能一时拿不出解决方案。约谈在某种意义上是向被约谈企业发出信号,让其提出方案策略,如果该方案既能解决既有矛盾,又能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政府一定会愿意接受的。目前来看,国家政府层面对打车平台是鼓励的,而具体执行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又两头为难,因为其与既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所以打车平台企业应该积极去探讨、摸索,与政府共同制定管理办法,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体验,市场发展更加良性。”
此外,北京交通委还认为,滴滴快的、Uber等打车平台存在逃漏税、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和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确,就逃漏税来讲,目前打车平台无法即时为乘客提供发票,滴滴快的和Uber都需申请之后才会予以寄送,人民优步更是因被视为非盈利性的互助型拼车服务,而无法提供商用发票。
“绕路怎么办?出了事故谁来赔偿?私家车车主的收入要不要纳税?”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综合交通研究中心主任毛保华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他表示,从乘客的人身安全到赔付风险和订单违约,快车和顺风车都存在着一系列不确定因素。
为此,北京交通广播官方微博7月23日称,北京目前对非法运营的专车主要处罚依据为《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除对违法车辆进行暂扣外,涉事司机将根据情节被处以3000元到两万元不等的罚款。一旦发生群体聚集、暴力抗法等行为,将立即通知专车运营平台负责人到场,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但也有人认为打车平台并“不差钱”。此前,“专车第一案”中陈超因兼职专车运营,车辆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查处而缴纳了两万元的罚款,但之后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滴滴承诺,如果陈超每月接单超过100单,滴滴公司愿意每月返还5000元的奖励给他。相当于变相承担部分罚款。管中窥豹,打车平台对相关处罚的态度也可见一斑。
与出租车行业和相关部门的态度不同,广大用户对打车平台却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