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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农村金融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只有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因此,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农村金融系统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它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
(一)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
(二)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
(三)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向普遍主义信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
参考文献:
[1]冉光和.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曾康霖.金融经济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一)健全的农村金融管理体系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保证
国家近几年从法律上赋予县级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管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使现有人员在开展农村金融工作时有法可依,能够更好更快地促进新农村建设。而且各级银监管理部门通过认真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在县域农村地区增设金融机构,鼓励为农村提供更多的资金,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完善的组织保证。
(二)农村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
进行新农村建设,资金是关键因素。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单从邮政储蓄来看,其贷款业务由原来的只存不贷,改变为又存又贷。而且,为了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国家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新型农村金融结构,这些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格局,为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提供支持。
(三)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支持
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采用市场和政策干预的最佳组合,在明确经济走向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具形成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这就需要很好地发挥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提高实物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状
(一)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不断拓展
为了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新农村发展,国家指导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推广农村信贷,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联保贷款的办法,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服务,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还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
(二)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县域金融机构开办了个人、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通过金融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鼓励和积极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拓展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回流制,增加了农村可使用的资金量。邮政储蓄在积极办好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不失时机地开拓信贷服务品种,努力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金融文化建设得到加强
通过适时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组织实施“金融人才工程”,为金融业务开展奠定了群众性基础,营造了社会氛围,也培养了农村金融专业人才。农村金融机构及时地构建农村金融政策和金融信息的传导交流体系,增强了金融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制定自己的企业文化并进行宣传教育,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道德,使企业的每个员工都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产业投资基金在农村得到发展
为缓解新农村建设资金紧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招标的形式交由公司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兴建。这样做,一方面给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创造更多的GDP;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新农村发展。
三、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的业务萎缩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只有部分被用于新农村的建设。工商银行从本世纪伊始就大规模从农村撤离,农业发展银行基于面临市场化改革,不愿意在农村开展过多的业务,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30%,而邮政储蓄银行更是只存不贷,大量抽走农村资金,使得农村融资难、贷款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再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从而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绩效的高低。当前,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信用文化缺失,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导致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有发生,再加上适用于农村信贷的可抵押物缺乏,贷款安全难以保证,从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积极性。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环境、信用环境不佳以及担保体系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自我维权能力不足,对恶意逃债人缺乏强有力制裁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正常金融秩序,也就无法满足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所要求的外部环境。
(三)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小,数量较少,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所以,一般的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不愿开办此项业务,只有政策性银行经营此项业务。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是8.5亿元,全国财险保费收入是1509.4亿元,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尚不足财险的0.6%。从这一组数据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落后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即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组成的主导型制度与由地下钱庄、高借贷等组成的民间金融并存。对于后者,政府一直是限制其发展的,而前者始终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由于资金使用成本极低(在通货膨胀时甚至为负数),形成了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资金缺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长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四、农村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一)国家要加大力度扶植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等途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壮大经营实力,全面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尽快制定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为新农村建设中金融资源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央银行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对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给予临时贷款支持,同时,要允许贫困地区的银行机构少缴或免缴存款准备金。在利率方面,对于贫困地区的贷款要实行差别管理,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二)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
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的错位与不足,使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农村资金超出需求得不到满足,使得农民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但是,民间金融伴随而来的高利息、高风险给农民带来了高成本、高负担。要加强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管理力度。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政策,规范民间融资合法经营。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参照国外经营理念,从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扶持专门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引导、规范民间互助会等互的融资形式,使更多的民间资本有组织、有计划地注入农村金融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或者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增加民间金融交易的正规性和安全性。
(三)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新农村建设要想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除得到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外,还要充分利用农村自有优势去吸引其他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加入WTO后,外国银行将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对于外资企业,可以吸引其在中国农村直接投资。但也要注意在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时,忌盲目引入,要切实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保证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保障
要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发展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培养农民的参保意识,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断增加农业保险的险种,扩展我国的农村保险事业,为新农村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环境
要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大力推进信用村镇、信用企业和信用农户活动,在农村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倡导信用文化,切实增强农民的金融法制意识,营造稳定、和谐的融资环境。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提升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信心。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到部门考核范围中,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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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农村存贷款占全国总量的15%左右,而城市占85%左右,农村地区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000元,城市人均贷款余额超过50000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长率为16%,而县以下不到10%。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达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左右。1993年以来,我国农业信贷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之比在3.1%和5.3%之间,这期间,农业增加值占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3年为19.7%,2007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11.7%,同时,农村非农产业对国民经济中还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农业和农村信贷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极不对称。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
另一方面,“贫血”的农村经济还在继续向城市“输血”。长期以来,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一面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匮乏,同时却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大规模转移。这其中暴露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农村金融问题长期存在,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据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的借款占非正式渠道借款的93.2%。
2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供给主体的金融风险
目前,在我国农村最主要的金融供给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它还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农民储金会。1985年以后的多次改革,使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并且逐渐的淡出农村市场,西部地区的村镇一级基本上没有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农业银行成为了单独实体,成为了农村金融支持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环境的原因却承担不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任务。它具有以下的制度缺陷:
(1)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明确。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依赖所形成的管理体制并没有在改革中完全消除。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合作金融的本质,成为了官办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混合体,各级政府的过多介入,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这些行政或政策性指令的借贷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评审,服务和监督,造成投资失败甚至个人牟利的工具就容易形成呆帐坏帐,由此形成的成本还是落在了金融机构的头上。2003年以前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绝大部分由此形成。
(2)资金的产权不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设计思想就是以农民合作的形式形成非营利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按照合作制管理民主,进出自由,一人一票和收益分享的原则,从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资本来源主要为农民入股,也有理事会、监事会,应该是产权关系明晰,但长期以来条条管理的结果是导致实际上的产权分离,基层农村信用社并没有自。信用社主任是联社选派的,经常更换,人员编制是上面定的,工资、员工管理原来一直按农业银行模式,任务也是上面分的,就是贷款也只行使有限的权利,农民没有真正意愿上的合作意识,合作是靠政府行政强制力量实现的。贷款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农村信用社说了算。
(3)金融机构与农民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管理意识和制度的沿袭,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来应对农业农村市场,出项明显的水土不服,农民的分散性和小额性信贷特点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的一套信息获取审核模式的不适应要么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而惜贷,要么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制度的刚性来消除信息的偏差,在农村产业化的作用上会越走越远。
导致以下内部风险:
第一: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占比较大。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相当一部分农信社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已经陷入严重困境。而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到2003年9月,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呆坏账为5000亿元,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仍高达30.3%,绝大多数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都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第二:资本充足率不高,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果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计算,2004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不足总社数的30%。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调查,多数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由于资本充足率过低,导致农信社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资产利润率低,利息回收率低。农信社应收未收利息居高不下,长期挂帐,亏损增加。经营风险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农信社内部长期缺乏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造成一部分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腐化堕落行为严重,导致大量金融资产流失。2005年10月28日,安徽省界首市代桥农信社职工钻内控制度、业务操作的漏洞,铤而走险携库款27万元潜逃;2004年9月,新疆哈密市城郊信用社新西分社两职工的犯罪行为造成1.45亿元的损失。3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与补偿
鉴于农村金融的状况,有必要采取措施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第一;加强法制环境建设。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一是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法律法规较少,不仅尚未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合作金融法》,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借款人因道德风险而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也缺乏法律规制。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流行。
第二: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2006年底,银监会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今年2月末,已在6个省、区试点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了34家,取得了一定效果。下一步将在全国各省、市积极稳步地推进试点,正在筹建当中的还有62家机构。
第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的“造血”功能。加大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对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地方基金;财政对涉农信贷业务实行双向补贴,推动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的对接,对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利息补贴,对农业贷款实行利差补贴,推动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
第四: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三农”保险补偿机制。组建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高科技农业项目的投资。
第五:拓宽政策性金融的服务领域,2004年之后,农发行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的新路子,服务领域逐步从产后的粮棉油收购等产后业务,扩展到产前和产中。从2004年起,农发行开始市场化发债筹资,逐步摆脱了对央行再贷款的依赖。三年来已累计发债筹资4410亿元,累计归还再贷款2637亿元。
[摘要]本文研究认为农村金融发展除了采用“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的发展策略之外,还可以采用“有约束的金融深化”的策略。通过采用“有约束的金融深化”实现农村金融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有约束金融深化金融抑制
Goldsmith最早提出了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的概念。Goldsmith认为金融结构指的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金融中介组成、相互之间的比例以及金融中介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所构成的金融生态环境。Goldsmith认为金融发展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结构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一个演变过程。不同国家在同一时点上的金融结构可能完全不同,金融发展的道路也有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1]Mckinnon和Shawn在研究了发展中国的金融结构、金融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水平之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和“金融深化”(FinancialDeepening)理论。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所谓“金融抑制”是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优先发展他们认为需要发展的行业、企业、部门,采用了压低存贷款利率,扭曲汇率或者采用成立政策性开发银行的方式来发展其金融组织体系。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金融二元化”(FinancialDualism)的存在。[2]“城乡金融二元化”的出现是发展中国家采用“金融抑制”的金融发展策略造成的后果。“城乡金融二元化”造成了金融资源数量上在农村和城市的畸形配置和价格上在农村和城市的严重扭曲。从1952年我国开始建立以苏联为模板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就是农村地区金融中介事实上的唯一主力。尽管在改革开放中期,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一度也大力开展业务而农村合作基金会也一度发展势头迅猛,但最终除农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都从县域地区撤出了分支机构。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因为内部管理问题最终被人民银行勒令清盘。2006年以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组织在政府的主导下在许多地区开始试点。但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太少,影响力还不够。当前,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存在了50多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2年到1978年,国家通过在农村设立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成功的从农村地区动员了大量的金融资源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服务。在这个期间,国家压低了金融资源的价格,控制了金融资源的分配。整个金融系统的功能主要就是国家的出纳。这一期间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就是“金融抑制”发展策略的一个机械延伸。农村为城市地区和工业发展输送了大量的金融资源,保证了国家工业化的初步实现。1978年到2006年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起步和发展的阶段。在这一期间,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刚一开始进入农村,然而它们在90年代末期又从农村逐渐的撤离出来。改革开放带来了城市地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并带来了对资金的极度渴求。过高的金融中介准入门槛带来了农村金融中介数量增长的缓慢。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造成了农村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并且带来金融中介自身发展的缓慢。Stiglitz在分析了台湾和韩国7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后指出:政府如果控制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并且采用比较严格的金融中介准入制度,就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创造出一部分额外的租金。金融中介在这一部额外租金的激励下,能够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并且主动改善自己的服务。这种金融发展策略,Stiglitz称之为“金融约束”的金融发展策略。我国在1978年到2006年期间采用的金融发展策略,事实上就是“金融约束”策略的不自觉的应用。在“金融约束”下,农村金融的结构和规模都受到极大的约束,随之而来的后果便是:涉农金融供给不足、农民融资困难、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呈现出对农村正式金融强烈的挤出效应、农村的金融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外流到城市地区。我们能够看到的是“金融约束”下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极大的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大量的资金拥挤在城市地区比拼价格寻找出路,另外一方面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却不得不面对严重的资金短缺,告贷无门的局面。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强烈反差使我们不得不认真的反思,我们实行的金融发展策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金融约束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组织体系的波动,在牺牲了效率的情况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的发展策略在运行中存在着对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掠夺,从长远来看这种掠夺是不可以持续的。我们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新的金融发展思路来指导我们的农村金融发展。“有约束金融深化”(FinancialDeepeningwithRestraints)尝试性的提出了除金融深化之外的另外一种金融发展思路。
“有约束的金融深化”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有条件的实行利率管制、金融机构设立限制,实现金融中介服务范围、对象和产品差别浮动的一种金融发展策略。国家的人政府是推动有约束金融深化的主要对象。“有约束金融深化”内生于国家发展额战略需要。“有约束金融深化”通过激励条件的限制,促进金融中介和金融机构扩大服务对象,改善农村金融供给,有约束金融深化的核心观点如下:
一、国家通过限制金融资源价格创造“善意租金”促进金融中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行政手段,国家可以对金融资源的价格,尤其是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实施有条件的限制(比如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采用差别的存款和贷款政策,以保证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到城市的现象减轻,同时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发放),保证实际利率为政,让存款利率低于市场贷款供求平衡时的利率。金融中介可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资金,从而获得超过完全竞争的贷款市场所获得收益。与此同时,金融中介在获取低成本资金的同时,也更有可能给中小企业以较低价格贷款,从而促进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国家应当采取有差别的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国家采用有差别的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能够保证在“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政策下受到很大伤害的农村地区得到足够多的金融供给。国家通过降低农村地区或弱质行业的金融中介的准入门槛限制,能够从总量上加大对弱质地区、弱质行业的金融供给。金融中介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竞争的加剧,更有可能带来金融供给效率的提升和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这种来自金融体系内部的改善,必然会提高农村金融的整体运行效率,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城市地区维持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能够避免城市金融系统的过度竞争,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保证城市地区不和农村地区争抢金融资源,避免城市和农村地区金融二元化的进一步扩大。
三、国家应该建立明确的跨区经营和跨范围经营的升降级制度
建立针对金融中介准入范围、准入地区的一种动态的升降级制度,能够很好的约束和激励金融企业开展好相应区域内的金融供给业务。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功能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农村地区缺少相应的降级约束和激励机制。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中没有任何压力改善自己的服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金融机构的升降级制度的设立必然为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好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升降级制度的鼓励下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则只能维持、甚至是缩小自己的服务范围和领域,甚至破产退出。
笔者认为“有约束金融深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了“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之后的一个另外一个可供选择的金融发展策略。2006年底,银监会批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这三类新型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进行试点运行。农村金融中介供给形势进一步丰富。从目前在吉林、四川、陕西和河南试点运行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丰富了当地的农村金融供给的种类,有效的增加了当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农村居民的金融可得性。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的是,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还显得势单力薄,并没有改变现在农村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大的局面。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方面自身没有一个很好的金融组织体系,缺乏竞争机制,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中介和城市金融市场的金融中介之间缺少一种互动联结机制。[3]归根到底,国家缺少一个整体的金融发展框架,来指导当前的农村金融发展,并建立农村金融和城市金融的良好联结机制。“有约束金融深化”策略的实施一方面能够在农村地区建立起一个良好的金融中介供给机制和金融中介发展激励机制,另外一方面能够通过其升降级制度激烈经营情况好的新型农村金融中介能够扩大其业务范围到城市地区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保证农村地区的经济在金融中介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得到推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关键词:河南;农村金融;金融供给
目前,在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作为重要的要素市场,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河南省作为中国第一的人口大省,截至2010年,河南省约9000多万人口中约有7000多万生活在农村。为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一直是当地政府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速增长以及减少贫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的成立宗旨,一方面是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和财政支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另一方面是承担粮、棉、油收购与储备,国家专项贴息扶贫资金投放与管理,落后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等。
然而,截至2006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贷款高度集中于政策性粮棉油收购,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棉油的生产、加工建设所需的贷款投放不足,对于农户的一般资金需求及农业开发,像土壤改良、育种技术进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开发性项目基本不提供支持。对于农村道路、桥梁、水利、通讯、电力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资金需求基本不提供支持。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日渐市场化,涌现出大批经营农副产品和农业科技的民营企业,而这些企业也难于取得贷款。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市场定位也悄然转移,将一些资金用于商业银行涉足的领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只在全省的47个县设有支行。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目前中国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在农村信用社成为正规金融服务农村的核心力量的大背景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力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它发放的农业贷款占所有的金融机构放贷的绝大部分。据河南省银监局统计,到2006年12月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中,60%以上为农户贷款。
然而,近年来,河南农村信用社规模快速扩张,贷款增速明显快于存款,但是出于自身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渠道将其吸收的农村金融资本投向非农产业的活动和现象,商业化趋向严重。主要表现有:第一,在河南农村信用社吸收农村储蓄存款不断增加的同时,它在农村发放的贷款占其存款的比重却有所下降。第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组成中,用于第一产业的新增农业贷款有下降趋势,而用于第二产业的新增农业贷款明显增加。另外,农村信用社从农村吸纳的资金明显大于农村信用社向三农投入的资金,其存贷差额呈增长趋势。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较大幅度增长,而农业贷款余额以很小的幅度增长或零增长,大部分资金投放到了非农领域,而农民却得不到应有的贷款,其经营渐渐偏离“支农”的大方向。
三、农村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
商业金融机构是完全以营利性为目的,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农民更为熟悉的是各类银行。对于河南农村地区来说,商业金融机构主要是邮政储蓄和河南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网点遍布城乡,只存不贷,成为农村经济的“抽血机”,而其“输血”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河南农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受自身利益最大化驱使,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放弃农村,进军城市。由于资金的趋利性、信息不对称及无规模经济的客观现实,使得河南农业银行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以及规模小、分散、缺少抵押担保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同时,就网点设置成本而言,与有限的预期收益、较小的客户容量相比,河南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遍布网点的代价太高,不符合成本收益核算的基本原则,撤销县域基层网点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然而,河南农业银行的撤出确实造成了农村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和农村资金流出的消极后果。河南农业银行对支行的资金贷款权上收过多,对支机构主动营销贷款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一些应该发放的贷款而没有发放,借贷规模逐年递减,农业类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重逐渐降低。目前,河南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主要是对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工程和大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而对广大的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和中小型产业化企业以及农户的生产和经营缺乏应有的金融支持。而且近年来,河南农业银行进行贷款结构调整。农村资金总量不足,不仅制约了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限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推进,而且对整个区域经济的协调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民间金融机构与个人的金融供给
民间融资是产生并生存于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被称为“草根金融”。民间金融机构是指民间个人组建的私人钱庄、经营纯粹民间借款业务的典当行或合会组织等。对于河南不少地区的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据笔者对河南农村的调查,约有83.3%的农户都曾经有过民间借贷活动,而且借贷用途不仅用于生活临时资金急需如结婚、建房、子女上学等等,而且发展到现在不仅工业、商业,就连办学校、办医院,也会采取向民间集资的办法。近年来,民间融资呈快速增长、逐年活跃态势,已成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
同时,河南的乡镇企业很大一部分是靠民间借贷起家或发家的,据不完全统计,河南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63%靠民间借款。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相对于金融机构复杂的借款手续来说,更加适应民间资金融通“短、小、急”的特点,因此成为中小企业及个人选择民间融资的重要原因。根据农行郑州市支行调查,地下金融正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地级市中民间借贷的“盘子”要占到整个农村地区资金市场总量的1/4多,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占一半左右。除融资额度逐年加大,河南省民间融资还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利率逐年攀升,平均达到24%以上,均超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平均利率和农信社贷款平均利率。在目前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政策下,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实际上,大多数资金充足的农户对资金缺乏农户的友情借贷数量毕竟有限,如果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媒介组织,就会满足资金充足农户与资金缺乏农户之间的生产性信贷供求,因此,在河南农村经济中,这些机构虽然长期被政府打压,但是在一些民间组织的大力扶植下,仍然很顽强的生存并迅速发展起来。
无可否认,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起到拾遗补阙作用,其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特别是在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自发性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造成金融信号失真。特别是高利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更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将可能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和冲击。
五、结论
在河南的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仍然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兼业经营的特征明显,特别是在南部和东部地区,农村还比较贫困。在第一产业的生产中,由于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农业生产不仅受到资源的约束,而且对资本和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农户及农村的经营实体在生产、流通中需要的大量资金,完全靠自身积累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需要大量的外来资金的注入和支持,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这要求我们政府要结合河南的实际,首先采取政策性金融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增加对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的供给;其次,根据河南农村现阶段的金融需求和经济发展实际,重新定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各类针对农村的商业金融机构的职能,增加对农村地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经济活动的金融支持;最后,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在河南农村增设各种农村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县级机构,以便为农民和农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通过改革和完善农村现行的金融机制,可以增加农村的信贷供给,改善农村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只有完善农村金融机制,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需要的资金支持,进而缩小城乡差距,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彭宇文.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1).
[2]陈平,孙向东.因情求策新型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以江苏省为例[J].集体经济,2009,(8).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超级秘书网
3.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不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很大的风险去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
3.4有针对性地对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对于高利贷的控制,应该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将其挤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朱泽.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及治理对策[J].农业经济,2005(lO).
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
(一)金融组织种类较齐全,有些种类具有创新价值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种类来看,宁夏已建立起小额贷款机构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三种形式。在小额贷款机构方面,既有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也有以扶贫为目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如盐池县妇女发展协会)。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创新来看,宁夏的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将农村物流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民资金互助相结合(如掌政镇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走出了“掌政模式”。(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覆盖面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截至2011年末,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122家,所有市县(区)都至少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人均占有率居全国第一,实际到位资金已达72.98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50.5亿元。其中,发放三农贷款109.5亿元,占总发放贷款额的72.8%,使22.5万农户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受益,贷款回收率和收息率均达到100%。累计上缴税金3.8亿元,仅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数就达到1600余人。(三)村镇银行发展较快2008年8月,宁夏第一家村镇银行———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正式营业,截至2012年3月末,宁夏已设立8家村镇银行。在短短两年半时间内,新增7家村镇银行。从设立机构来看,有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如石嘴山银行设立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有区外城市商业银行(如包商银行设立贺兰回商村镇银行)。从股权结构来看,主要是发起设立机构控股(区内区外城市商业银行)企业参股(区内区外企业)。从设立地域来看,村镇银行覆盖宁夏所有地级市。截至2012年3月末,宁夏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25.05亿元,同比增长1.3倍,占同期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为8‰;各项贷款余额21.99亿元,同比增长1.06倍,占同期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为7‰。(四)资金物流调剂中心的掌政模式在宁夏已成功推广至10家2007年7月23日,掌政镇的196户农户和当地3户小企业共同发起筹建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该中心于2008年8月5日正式注册成立,是全国首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该中心将农民信用合作小额贷款农资物流服务有机结合,是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重要创新,被誉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发展领域的“掌政模式”。目前这一模式已成功推广。截至2011年末,宁夏已设立10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
(一)守住资金小额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真正的小额贷款组织来自央行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42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万元以下贷款只占1.86%,50万元以上贷款占到86%。“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额贷款,在中国“水土不服”,而宁夏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走通了该模式下五户联保的路子,以亿元资本服务近万客户,万元以下贷款做到了70%以上,自身更获成倍增长。宁夏惠民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2月注册成立,初始资金规模仅400来万元。2008年年底,惠民公司资金规模达到1500万元,2009年为3000万元,2010年底为6000万元,2011年便一举冲上亿元高点。惠民公司借用孟加拉乡村银行“团体联保贷款”方法为每一笔贷款提供信用保证,要求贷款户先与邻居组成五户联保小组,才能通过组员担保获得贷款。“只有身边的人才真正知道自己讲不讲诚信”。“你要是个不讲信用的人,就没人跟你联(组),更别说贷款”。惠民公司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2月末,该公司覆盖了宁夏盐池同心两个贫困县的16个乡(镇)的113个行政村355个自然村的22519人,累计向7686位农户发放小额贷款37133万元,2012年2月末户均贷款余额10600元,万元以下贷款客户占71%。惠民公司以市场化的路子走通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额贷款之路,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真正的小额贷款组织。(二)在全国首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为解决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后续资金困境,2008年宁夏首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建立了由大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再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民零售贷款的“直通车”模式。大银行资金充足,苦于基层网点少,没有“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虽然资金匮乏,但是贴近农民,具备信息优势和网点优势。在他们之间建立资金对接机制,可以实现双赢。2008年12月,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首次向区内8家小额贷款机构进行批发贷款3000万元。截至2012年4月末,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批发贷款2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了“三农”,且没有形成一分钱的不良贷款。此外,为配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宁夏成立了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由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协调合作银行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批发贷款力度,截至2011年末,经该公司担保为小额贷款公司增加银行批发贷款3亿元,累计担保银行批发贷款达到13亿元。(三)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走出了资金+农户+市场的掌政模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成立的基础是200户农民的资金互助,但其中又吸收了几个民营企业的股份,且经营部分物流业务,比如为农民提供化肥种子等方面的采购服务。该中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小额贷款机构,它是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为基础,以民间资本为主导,以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保障,以扶贫性金融为手段,将农民信用合作商业性小额贷款农资物流调剂三者密切结合而构建的一个三位一体的商业化可持续的微型信贷机构。该中心是全国首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因其在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重要创新,被誉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发展领域的“掌政模式”。2011年,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荣获“中国农村金融品牌价值榜•十大创新金融机构”称号。该中心积极推广“资金(物资)+农户(基地)+市场”贷款模式,在运营中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上的需求,为入股农户当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农资物流等全程化服务。该中心打破单纯发放现金的放贷方式,将农用物资作为“放贷物”,不仅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产前服务,而且还将技术营销等产中产后服务纳入视野,成为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该中心放贷(物)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至3万元。目前这一模式已在中宁石空镇平罗城关镇金凤区丰登镇等地成功推广。(四)村镇银行探索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模式,重点扶持农民创业就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是低收入农户创业融资的最大障碍。针对这一难题,宁夏的村镇银行积极探索“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模式。村镇银行坚持“小额分散便捷规范”的原则,当地农户“无抵押无担保”就可申请到5000元至8万元不等的贷款,具体额度视农户种养规模和实际需求而定。滨河村镇银行通过农产品贩运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牵线推荐,直接向其产业链利益链上的农户放贷。为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问题,滨河村镇银行在当地甘草贩运大户推荐下,向东川村58名返乡农民工发放两年期甘草种植贷款186万元,经致富能人牵线,向新华桥村38位青年农民发放创业贷款107万元。(五)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发展财政+农户贷款模式村级互助资金是将财政扶贫资金作为政府配股,由农户自愿入股,同时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主要为当地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业提供小额贷款的扶贫型金融服务组织。宁夏从2006年开始村级互助资金试点,政府向每个试点贫困村下拨20万元启动资金,吸收本村农民入股。每股1000元中,由农户投入400元,政府配股600元;特困户每股只需投入200元,由政府在配股600元的基础上再赠股200元。每户农民最多可入3股。互助资金坚持“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实行封闭运行有偿使用互助互济滚动发展。互助资金组织不得跨村设立,不得吸储。农户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借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申请借用时,须由五户信誉较好的家庭联保,如逾期不还,担保户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使用互助资金需支付相当于或低于同期农信社小额贷款利率的占用费,占用费收入的40%滚入本金,60%用于分红和提取管理费。目前,宁夏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已发展到108个,占绝对贫困村的100%。
关键词:农村金融;现状与问题;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
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章奇.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多元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