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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负责人: 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撤销**(2014)**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了"**(2014)**号"的《工伤认定书》,然而,该《工伤认定书》中的当事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仍有着争议,申请人已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初字第**号。申请人已将该案的受理通知书传真给被申请人,该案于201*年*月*日进行开庭审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决,但被申请人在未确定申请人与《工伤认定书》中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情形下作出该认定书,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然而当事人是无法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被申请人也应当知道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已由**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中,因此,被申请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时所作出《工伤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处理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希望**市**区人民政府能够重视以上问题,撤销**(201*)**号工伤认定,从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人: 黄文先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第六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
第七条 劳动者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如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者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
第九条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所指的非法用工单位,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第十五条 举证期限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期限,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
第十七条 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第十九条 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二十条 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立案审批表、组庭审批表、庭审提纲、调查提纲、案件讨论笔录、评议笔录、结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仲裁文书 底稿等需要保密的内容应装入副卷,当事人及人不得查阅、复印副卷内容。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装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上应载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书的份数、证据材料的页数。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要求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决定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向当事人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撤销案件理由,并告之权利救济途径。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予以并案处理。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并案处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案件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仲裁期限中止计算。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无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并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上述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终止审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确认超过审理期限并终结案件审理决定书,当事人可以据此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项内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请求事项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数额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
依照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在裁决书中分别表述,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三十二条 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因计算错误、遗漏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书予以补正的,应在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补正,补正后应送达当事人,并应自送达之日起重新确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及《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限制。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一)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
(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
(三)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
第三十五条 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予以立案,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书面审理的方式在十五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十五日内经两次调解仍未解决争议的,则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法行为,加强层级监督,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适当,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复议申请,做出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受理及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变更、中止、取消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缴费基数核定、保险待遇核定或者发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对市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八条 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行政管理的事业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
第十条 对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区、县政府其它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复议请求等内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或证件;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做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应告知第三人;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由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的7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规范性文件是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受理该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处理结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和撤销。
(二)如果该规范性文件是由劳动保障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复议机构拟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签发,直接报送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请其在60日内进行审核,依法做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
(三)如果规范性文件是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复议机构拟写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请其在60日内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部门拒不撤销或逾期不报送处理意见的,复议机构可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应继续审查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经复议机构批准,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做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书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停止执行的,应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内审理完结。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复议机构应当在审结期满的前10天内,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凡事实清楚,各项文书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采取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或以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可以向本机关有关的业务处(科)室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业务处(科)室应协助和配合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复议机构可以和业务处(科)室共同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的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拟写复议决定书,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
(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拟写复议决定,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复议案件,报局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做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做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徐州市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贾延彬,今年46岁。贾在劳动局干了近二十年,却一直没有提拔到领导岗位,心中慢慢地生出了些许积怨。好在他从仲裁员干到仲裁科长,虽然官职小,但手中的权限却很大。泉山区是徐州市最大的区,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先行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于是,长期呆在这个特殊岗位上的贾延彬,也就养成了目空一切的傲气和霸气。
知道他的脾气,领导对他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懒得惹他不高兴,贾延彬也就越发的放肆起来。眼看仕途上没有什么前途,贾延彬便希望另辟蹊径,满足自己的权力欲和金钱欲。
工伤索赔难过仲裁关?
仲裁员,是一种很特殊的身份,权力相当于代表政府的法官,但是有关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却远没有对法官的管理严格,于是,贾延彬便有了温床。
劳动争议仲裁,大多是劳资纠纷、工伤赔偿,劳动合同争议等等案件,其中员工多是弱势群体,特别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员工,而贾延彬却丝毫没有对他们手下留情。不管是独任仲裁,还是他参加的合议仲裁,他都尽量一手遮天。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02年初,徐州某机电公司一名员工杨晓辉在一次事故中脊椎骨严重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整天呆在轮椅上,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无奈之下,他向泉山区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原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由于杨晓辉行动不便,只好由他的叔叔杨华代为打这场官司。当年底的一天,杨华到贾延彬办公室催问案件办理情况。贾延彬故意卖关子说,杨晓辉的伤残评定年前是做不成了。杨华当时很着急,就问他有什么办法没有。“那我就给你想想办法吧。”这句不疼不痒的话似乎暗示着杨华什么。
知道贾延彬“不能做伤残评定”是想要钱的借口,于是,第二天,杨华请贾延彬在奎河沿边一家羊肉馆吃饭。饭前杨华拿出2000元现金,交给了贾延彬。他收下后说:“我尽量帮你快点处理。”
过了几天,见还是没有动静,杨华又打电话约贾延彬在西安路口的一个狗肉馆吃饭。吃饭前,杨晓辉的妻子拿出东拼西凑的1000元交给贾延彬。
拿到这3000元钱后,工伤鉴定很快做完了,并由贾延彬主持,杨晓辉工伤索赔案件最终达成调解,由单位一次性赔偿给杨晓辉27万元。
他让伤者流血更流泪
如果说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虽然贾延彬收受了贿赂,但最终还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的话。那么在另外两个工伤鉴定案件中,贾延彬则裸地显示出贪婪的面目,使伤者流血更流泪。
翻阅卷宗,让人看到了如此黑镜头:
2001年,一位姓蒯的年轻人,工作时不慎受伤,由于所在单位不肯给予补偿,他向劳动局申请劳资和工伤索赔仲裁。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贾延彬根本没将这位受伤员放在眼里,在要求被诉公司为自己报销了2300元的手机费用后,贾延彬毫不留情地驳回了伤者的申请。
2003年年初,徐州市一家机械公司的一名员工右肾受伤,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索赔。这家机械公司的经理王方林在应诉过程中,逐渐和贾延彬熟悉起来。
在仲裁过程中,贾延彬向王方林提出他想买部汽车,还差万把块钱。精明的商人王方林当然明白贾延彬的意图。但他也是个不见兔子不撒鹰的主儿,于是趁机就向他提出:“帮帮忙,看公司能不能少赔些钱?”贾延彬说:“我尽力吧。”
王方林又问:“这个案子大概需要多少钱能处理完?”
贾延彬说:“大概10万元左右。”
王方林沉吟了一会,说:“我给你8万元,你帮忙把这事处理好。”
过了没几天,王方林与贾延彬约好在贾的办公室见面,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8万元交给了贾延彬,说:“这事就全权委托你了,你多费心。”
贾延彬接下这笔钱不久,这个案子就调解结案了,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受伤员工5.5万元人民币了事。
后来,王方林去贾延彬办公室拿调解书,见到贾延彬后,他说了一些表示感激的话.贾延彬假惺惺地把余下的2.5万元交给了王方林。王方林留下了1万元,把剩下的1.5万元还给了贾延彬。贾延彬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8万元注水成了37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行仲裁,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而且人民检察院对仲裁结果没有监督的权力。贾延彬是从事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员,不仅知道这些法规对自己十分有用处,也善于“打球”来收受贿赂。
证据显示,经贾延彬仲裁的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可想要也不太容易,这就更加助长了他的贪婪。贾延彬也愈发地胆大妄为起来,甚至明显违法裁判。
2005年初,徐州市天力公司员工李伟民收到了泉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李伟民赔偿他原先供职的卓尔电脑研究所(下称卓尔)经济损失37.59万元。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伟民离开卓尔后,侵犯了卓尔的商业秘密,带走了卓尔的客户资料,并向卓尔的原客户销售了天力公司价值37.59万元的产品。
李伟民大为惊异。他在向这些客户销售天力公司产品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因为是天力公司参与招投标后中标才达成的销售协议,怎么能说这些客户的资料就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退一步来说,即使这些客户资料真的都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额度也不能以李伟民在天力公司的销售全额来计算!因为尽管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度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计算赔偿额,一般也都以侵权人销售额的一半计算损失数额。
由于裁决结果明显违法,李伟民接到裁决书后,立刻向泉山区法院提讼。这起明显违法裁决的案件,最终被泉山区法院调解结案,由李伟民一次性补偿卓尔的经济损失从37.59万元被下调到了8万元。
8万元的损失费在仲裁员那里,如何就被注水成了37万元?当时的李伟民并不知道,其实这里面隐藏着猫腻。直到贾延彬被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才总算是水落石出。
原来,贾延彬在接到卓尔研究所的申诉并被宴请后,就有心无心地向卓尔公司的律师陈旭(化名)询问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到律师陈旭就是不提给他送钱的事,贾延彬直截了当地给陈旭打电话,先是诉苦说,被申诉人李伟民经常来找他闹事,为这个案件他付出了太多。接着贾延彬又说自己连辆轿车也没“混上”,要求卓尔公司给他“弄”一辆轿车,哪怕旧的桑塔纳也行。
陈旭感到很为难,可是由于公司的案件在贾延彬的手上已经拖了一年多,不敢得罪他,只得告诉了卓尔公司的所长,被所长回绝了。
2005年8月,李伟民侵犯徐州卓尔电脑研究所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仲裁委开庭后没有当庭裁决,贾延彬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又单独找到陈旭,说他打算自己买车,要求律师陈旭把他打算买车的事给卓尔所说一下,给他4万元钱。陈旭为解“燃眉之急”,只得从车里拿出1万元钱说:“我这有1万元,你先拿着用。”没想到贾延彬却明确拒绝说:“不行,最低要3万元。”
卓尔的所长听说这件事情后,因为担心贾延彬中止仲裁,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他拿出3万元,要陈旭交给贾延彬。
当晚,陈旭带着钱来到贾延彬家里。贾延彬翘着腿坐在沙发上,陈旭把钱交给贾延彬后,他才站起来给陈旭倒了杯水。
陈旭说:“你给我打个条子吧,好让我有个交代。”
贾延彬立刻警觉地说:“我不能给你打条。”收受了卓尔的3万元以后,贾延彬果然枉法裁决,使8万元的损失摇身一变成了注水的37万元。
仲裁费用一笔糊涂账
2006年9月,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贾延彬立案侦查。随着侦查的一步步深入,检察官发现贾延彬不仅多次索取收受贿赂,还多次贪污仲裁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该条有明确的规定数额,但是案件处理费,却由仲裁员根据调查取证的实际开支收取。)《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由于法规对于仲裁费用的规定有极大的伸缩性,贾延彬正好瞅准了这个漏洞,狮子大开口,向当事人收取高得离谱的仲裁费用,并从中侵吞部分费用。
据书指控,2006年5月23日,在办理卓尔公司诉李伟民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贾延彬要求该公司律师陈旭缴纳了6020元的仲裁费,然而,他上交给财务的却仅仅是九牛一毛,只有520元,其他的5500元被他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而在另外一起工资争议案件中,贾延彬收取了高达1万多元的仲裁费用,却只将其中的5000多元上交给财务科。
检察官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仲裁费用管理的混乱十分惊人。仲裁员一方面可以自行决定收取费用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收取这笔费用。有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贪婪的贾延彬“左右逢源”。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应当遵守《劳动法》、《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企业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各类行政和技术管理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农民合同工以及外籍员工。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处理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争议事实、共同请求事项、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六条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人数少、规模小的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者其他相应组织。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地方(行业)工会和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省和行政公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综合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并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最多为9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分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确认、发证工作。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定。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且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庭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人亦可按前款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人的,由仲裁庭为其指定人,被指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再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仲裁庭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也可由本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经仲裁庭批准后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仲裁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行公务证。
第二十二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庭内应当摆设整洁、庄严。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标志显著。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中止仲裁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一)向上级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需要等待工伤鉴定结论的;
(三)委托调查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中止仲裁的。
仲裁庭中止仲裁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当递交撤诉申请书,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准予撤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预付,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仲裁结案时,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庭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撤诉处理的,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申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受理费的,按放弃申诉处理。
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是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因回避所产生的缺额,由回避人所在单位指派同等条件的人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人员补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在按《条例》的规定处罚的同时,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仲裁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案件特别审理的规定。
原告:德阳市机电配套厂(以下简称德阳机电厂)。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发明了一种生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授予专利权。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鉴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该项技术为“绵阳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德阳机电厂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术员和法律顾问对星河建材公司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为甲方,德阳机电厂为乙方,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由甲方将其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联合生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生产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该项专利技术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投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成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期满后重新修订,交费时间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当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该项技术前,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培训材料费、技术使用费4万元;乙方长期在甲方处购买模具,所购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条款处罚;甲方在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安排培训学员1至3名,让学员能够独立操作学会为止,并提供技术资料;合同履行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德阳机电厂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万元费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阳机电厂提供了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的浮雕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两次派出技术厂长对德阳机电厂的学员进行了培训、指导,还作了产品生产示范。此后,星河建材公司应德阳机电厂的请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德阳机电厂操作指导生产20天左右。德阳机电厂从1995年1月至5月间进行了试生产,并将部份产品出售,其中部份产品返销给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为此多付出434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内,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阳机电厂提供了价值16270元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
从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德阳机电厂除支付培训费4万元外,还投入了生产资金7.5万余元,产品销售收入5853.15元,还未使用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库存积压产品6.8万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阳机电厂以星河建材公司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的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培训不负责任,对我方生产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迫停产。此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处主动协商解决,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谈此事。5月23日,我方为减少损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一种模具,被告回信称未付清款项之前无法提供。被告向我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足一个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技术培训费4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联合生产合同关系。
星河建材厂答辩称:从合同签订时起至1995年5月23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原告的浮雕产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怎能说我方提供的技术是假的和骗人的呢?原告接到技术资料后,很快掌握了生产技术,还曾带着修改后的技术资料到我方进行技术反培训。我方未曾收回过交给原告的技术资料,原告还在5月份又从我方领回一份新技术资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将其生产的100张浮雕门板产品送我公司,验收合格的就有69张。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经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货款,原告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及类似产品。
「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虽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但被告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专利,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原告,并以18万元的价值作投资,与原告联合生产,被告的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无效。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该转让技术未认真审查,即盲目投资生产,以致造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星河建材公司退还原告德阳机电厂已支付的4万元培训费。
三、被告星河建材公司赔偿原告德阳机电厂经济损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货款434元),原告将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还被告。
宣判后,星河建材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德阳机电厂应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货款和到期应交纳的分成费。
德阳机电厂答辩称: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且该技术是假冒的专利技术,故合同应当无效,一审判决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以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先后派人去被上诉人厂进行指导,协助生产,被上诉人将所生产的产品予以销售,说明被上诉人已掌握了该项技术,上诉人的培训、指导义务已经完成。而被上诉人却未按约履行其支付费用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使该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故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到期的分成费和上诉人提供的模具款,并退还上诉人多付的购货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5年11月至6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终止履行。
三、德阳机电厂支付星河建材公司1995年1月至6月的定额分成费1万元。
四、德阳机电厂支付星河建材公司模具款16270元,返还多收的星河建材公司货款434元。
五、德阳机电厂返还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负有保密义务。
以上给付内容在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而且也均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但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星河建材公司是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技术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德阳机电厂,此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星河建材公司以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与德阳机电厂签订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此间的分歧,应在于对一方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名为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是属欺诈行为,还是属合法行为的认定上。
全面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对危险源较大部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1根据___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排,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业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于20__年5月24日下发了《___建设局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部署,成立了以局长郜梅雪为组长,副局长___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5月25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及我局的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部署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安全生产月”拉开了序幕。
活动期间,我们组织各施工企业进行了由国家安监局举办的“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答题1000多份,宣传条幅100多幅,小型标语上千条,悬挂安全挂图58套,并印刷宣传单一千份,深入施工现场,街头进行宣传分发。为了便于记忆,我们把安全规程编写成快板的形式,因为读的上口,深受工人的喜爱,有利的提高了工人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月期间,我们对全市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共查工程39个,下达隐患整改26份,停工指令2份,监督检查记录20份。共查处隐患130条,其中安全管理30条,礼貌施工__条,脚手架20条,三宝四口27条,塔吊5条,施工用电16条,物料提升机11条,施工机具7条。经过这次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多个工程为同一个项目经理;
安全资料雷同、抄袭现象严重,不能本工程实际编制相应的方案;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建设单位专项安全资金:这个问题仍停留在程序中,未能真正落实,只是在资料里体现,甲方并未真正拨付专项资金。
这样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障,施工单位就想法设法偷工减料,减低安全生产成本,野蛮施工,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
3、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__年6月1日起执行,成为我们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坚强后盾。
我们对全市的塔吊进行了一次专项治理及检查,发现部分塔吊未办理备案手续;无起重机械拆装、安装资质。
4、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监理规程》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可是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未能得到改观,重质量,轻安全。
并且监理的安全资料差距很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多个工程一个项目经理的现象。
推动企业建立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施工现场礼貌化的综合管理体系,树立样板,构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加大对建立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力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安全监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意识,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本事,发挥安全监管的作用,对不履行安全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
3、加强对塔吊的备案监查,督促未办理备案的进行备案,鼓励企业办理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装资质。
“安全生产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到达了预期的效果,可是安全生产却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职责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礼貌施工和安全监管,确保“迎奥运、保平安,促发展”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2(一)抓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运行车间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控制员工的安全行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寓教于乐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每月8号、18号组织车间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安全事故案例,并适时参观学习,引以为戒,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同时开展防人身事故大讨论,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全年共组织安全学习次,召开车间安全会议次,组织参观学习次,开展安全讨论次,以上一系列举措使每位职工都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极大的提高了整体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台帐是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真实的反映。建立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资料有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操作规程汇编,上级文件管理,工伤事故情景,消防器材登记表,设备缺陷登记表,安全检查记录,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景,安全生产职责书及紧急避险预案,安全工作鉴定及计划,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检查事故隐患及整改情景登记表。台帐规范全面,促进了安全工作。
(三)完善制度、夯实基础、落实安全职责为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运行车间与各岗位职工分别签订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书,下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车间还将职责书的资料逐一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班组、岗位,细化各岗位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把懂技术、会管理,有职责心的职工调整到班组长行列,筑牢基层安全防线。人人有安全职责、个个有安全目标,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生产车间由生产型向安全生产型转化。每一天的班前班后会都必讲安全资料,并严格安全奖惩制度。
(四)加强巡查,有效防范、狠抓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的重点在现场,为确保生产安全,车间规定1个小3时巡检一次,遇到特殊情景加密巡查。为了确保夜班生产安全,我们坚持做到对生产车中出现的安全等其它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解决,从而消除了生产的不安全因素。严格安全检查制度,狠抓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采取安全自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不断消除生产中人、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车间规定每周最少一次对本车间的安全情景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全年累计隐患排查次,查出安全隐患处,整改处,整改率。经过不断找出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设备隐患和操作过程中的危险点,真正把问题解决在现场,把隐患消除在现场,较好地解决了安全中“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五)强化职工培训,提升整体素质定期组织各岗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工艺安全操作培训,使广大职工进一步了解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国求,熟练掌握设备及工艺安全操作流程,同时对新进及转岗职工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全年共对新职工培训次,对老职工培训次。经过对全体职工全面的培训,有效的增强了整体的工作技能及安全意识,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够灵活应变,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六)安全生产月活动卓有成效在今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车间紧紧围绕“安全职责、重在落实”的主题,进取配合公司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安全4主题活动,经过悬挂条幅,各主要通道及工作场所张贴宣传画和标语,并根据实际情景,组织了一次异常的安全培训。广泛利用一日一题,事故讲评,手指口述等方式增强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化验室操作人员进行了专项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了其专业技能。在整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车间全体职工的整体安全水平都有了一个大的跨越。
(七)注重雷雨季节安全管理在今年夏季雷雨季节,车间未雨绸缪提前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有关防雷知识的培训,给每个人发放雨衣、靴子等防护用具。并做好相关汛期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明确了每个人在突景下的主角定位。同时对阀门组地势较低易积水等情景,及时增设一台潜水泵,实现一开一备,有效的保证了流量计等仪表的安全使用。对于因雷电造成的电路跳闸情景,也提前做好了相关的工作流程及人员安排,确保生产有序进行和人身设备的安全。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部分生产作业人员安全思想意识淡薄,安全素质较低。
(二)安全检查缺乏专业性,执行力度不够,职责追究不明确。
(三)安全知识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安全巡查没有做到以点带面,存在死角。
(五)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
(六)安全意识宣传力度不够。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确保我公司电力系统安全连运,厂、车间、班组三级对搞好安全供电工作十分重视,主要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和抓落实等五个方面进行。加强了对供电安全的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制。严格地抓好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在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下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厂的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个车间,我们从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四到位”着手,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制。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安全是电气系统的基石,是公司生产连运稳定的保证,是企业效益的基础,无论何时,“安全第一”的思想丝毫不能动摇,安全工作丝毫不能松懈。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工作必须狠抓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职责制,仅有如此,才能将安全生产踏踏实实地落实到实处。在工作中,首先做到了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精神贯彻落实。重大操作、重大检修作业时主管领导上岗到位,尽职尽责。分厂与各车间安全第一职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后,各车间也与班组签订了安全生2产职责制,将安全职责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把安全职责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二、强化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我们始终坚持做到抓安全学习不松懈,认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制度、技术的学习培训: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准予上岗;进取开展“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提高巩固电气系统的安全水平,我们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对如何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布署,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了实施,到达了预期效果和目的。经过安全培训学习、考核和开展安全活动,使大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厂全体员工对电气安全连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加强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治理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我们重点加强了安全检查与缺陷隐患治理工作。我们始终坚持“狠抓安全措施整改”的原则,大力普查安全缺陷及隐患,针对查获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落实,采取一切可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做到决不3放过一个隐患,不留一个死角,根据检查情景,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了安全隐患大整改工作,并注意在整改善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制度,认真分析工作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点和危险源,坚持工作现场“一对一”监护制度,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周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开展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是在安全生产中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安全大检查共分发动、自查、整改、鉴定、评比五个阶段。每次检查时,我们以文件形式下达检查通知并召开会议组织各车间进行发动工作,各车间对各自辖区进行自查,整改并上报有关材料,再由分厂对车间、班组进行复查。在安全大检查中主要以查思想、查领导、查隐患、查措施、查规章制度为重点,结合安全评价工作,对主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对缺陷、隐患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经过检查、整改,厂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安全生产工作有了长足提高。
五、开展反“三违”活动,杜绝“三违”行为反“三违”,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向是我们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我们在查隐患的同时,将查“三违”也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资料,经过对车间、班组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4全大检查等工作,检查“三违”行为,对发现“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车间领导及班组长联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为了促进员工认清“三违”危害,识别“三违”行为,增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我们一方面组织开展对违章行为的全面识别工作,同时进取组织车间、班组开展安全活动。经过历次安全活动的开展,公司“我们并不想使自我受伤害,所以能够进行自我管理,预防危害”、“无论是生产还是效益,任何情景下,一个繁忙的日程绝不能成为忽视安全的理由”的安全理念以及厂“操作标准化,行为规范化”的活动主题深入人心,厂全体员工正努力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安全机制,安全综合素质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总之,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要靠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要常抓不懈。抓安全管理,要狠抓违章操作,遇事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今后的安全工作中,厂全体员工决心团结一致,排除万难,鉴定经验教训,勤勤恳恳地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安全供电保连运,为公司生产系统的连运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4今年以来,本车间在厂党政的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一系列查“三违”、查隐患、杜违章、督整改的活动,以及严格检修报告书和三级动火签字的审批手续等,主要具体做法是:
一、“三违”是酿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我们一方面严格要求员工按标准化作业,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给员工灌输违章就是事故的思想。另一方面加大对“三违”工作检查和考核力度.一至十二月份,我们共查处“三违”人员19人,共处罚扣奖2600元,另外,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从而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查隐患、督整改、提提议、堵漏洞。隐患险于明火,隐患是个定时炸弹,不排除隐患,就难保证安全生产。所以,我们勤查勤检,尤其对要害岗位更是该毫不放松,同时我们要求各工段、班组、员工共同查隐患,经过大家努力,1-12月我们共查出隐患40条,均已整改完毕,隐患整改率到达100%,从根本上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保证了安全生产,给生产的安全、顺畅奠定基础。
三、严格动火单、检修报告书的填写、审批制度。严格工艺操作,必须杜绝一切违章作业。所以,我们在检修项目和煤气区域动火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审批,三级动火提前四小时报车间审批,二级动火提前二天到厂安全部门电报审批,一级动火提前三天到厂安全部门申报审批。1-12月,我们共开出三级动火单50份,申报二级动火一次,检修报告书60份,申请书的把关使我们有效地确保检修和动火安全。
四、制定了消防器材的管理、考核制度。消防器材定点管理,由专人保管、维护、兑换,每一天由保管人巡检且详细记录检查情景,对各保管区域消防器材摆放记录完好,贴合消防规定,每季度进行奖惩兑现。
五、抓制度、严落实,生产、大修两不误。今年2#焦炉原地大修,应对人员紧、设备单线运行、现场环境异常繁杂即要保生产,又要保大修,工期质量两不误的情景下,我们克服了重重因难,保证了正常安全生产。又确保了2#焦炉大修无任何安全事故,提前一个月投产,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赢得了厂和公司领导高度好评。
今年1-12月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所转变和提高,安全工作有了必须的提高,但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如10月15日,本车间乙工段推焦组员工廖志清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冒烟工作时未注意拦焦行驶,被拦焦车挤压右腿造成一齐重伤事故;7月20日,本车间员工李某在交接班中发生地面扭伤的轻伤事故。今后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完善,提高员工的危害辩识本事,认真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扬长避短,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出任何安全事故,确保安全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5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我国将6月份定为“安全月”,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来立足防范,强化监管,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安全职责重于泰山。
在“安全月”期间,我同大伙一道认真学习上级精神,认真贯彻厂、车间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进行工作,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工作期间,经常针对电气设备和水泵进行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汇报,及时维修,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巡视中发现泵房温度较高,并有较大杂音,经仔细观察,查出是风机电机烧坏,不能运转,若不及时排除,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引起事故,所以,我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得到及时的维修,杜绝了一齐事故的发生。
本人一向负责管理和填写班组台帐工作,为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首先从自身抓起,学习安全知识,并以台帐形式进行宣传,协助班长搞好每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的记录和教育,刻苦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按照要求读一本安全生产的书,记一次事故教训等活动。虽然6月份我轮休,可是逢班组召开安全会和业务学习,我都进取参加,从不缺席,并且在一次防事故演习中同副班一齐成功地演练了有关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