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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意向书

时间:2023-03-07 15:00:42

导语:在聘用意向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在本课中对应的思想品德课新的课程标准的要求有: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的关系、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认识国情和爱我中华四个方面的内容。本课依据的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交往的品德”部分,即懂得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实的基本要求,了解生活中诚实存在的复杂性,知道诚实才能赢得信任,努力做诚实的人。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充分发挥学习主体性的作用,我不仅利用电脑制作了课件,创设了一系列的情境贯穿三个活动帮助他们理解教材内容,还让学生通过自拍、自己制作微视频、通过电脑制作诚信卡片等方式走近自己的生活:发现诚信――反思诚信――践行诚信,从而达成本课教学目标,突破重难点。

具体教学过程如下:

创设情境,引入新课(播放幻灯片)

师:今天,老师带来了一个话题想和大家讨论。讨论之前,先请大家看一个故事。

情境一:一位年轻人,他叫小明,走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到了一个渡口的时候,他已经拥有了“健康”“美貌”“诚信”“机敏”“才学”“金钱”“荣誉”这七个背包。船到江心的时候,突然,风起浪涌,小船上下颠悠鹄矗艄公说:“船小负载重,客官必须丢弃一个背包,方可安渡难关”,此时……

思考:如果你是小明你会怎么选择?

生:思考当中……

情境续:这位年轻人思索了一会,把“诚信”丢进了水里。不久,这个年青人带着剩下的六个背包,来到了一个人才招聘会的现场,要应聘工作……

问题:假如你是某企业的招聘负责人,你会招聘他吗?为什么?

生:热烈讨论拒聘的理由。

师小结:如果没有了诚信,即使有着聪明的大脑、出众的才学和其他多么优越的条件,也难以被别人相信和接受,更无法获得施展才学的舞台,也就不能获得财富和荣誉。所以诚信是人立身之本,非常宝贵,堪比黄金。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就是“诚信是金”。

活动一:诚信之“我”见

接下来,我们在全班进行一次材料交流,课前学生广泛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全班分成两组,第一组负责交流不诚信的事例、成语、故事、名言警句和讲诚信的好处,第二组负责交流诚信的事例、成语、故事、名言警句等以及不讲诚信的坏处,开始讨论。说一说社会生活中不诚信的事例。(可以社会中的事例,也可以说一说自己身边的例子、危害)(可以用多媒体展示收集的资料)

师:诚信是我们的社会所必须有的,诚信是我们整个社会所崇尚的,其实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知道哪些诚信故

事呢?

生:回答当中……

师:诚信是个人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诚信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础,讲诚信能得到别人的信任,也是自身道德的升华。

活动二:诚信之“我”思

情境二:小明深刻认识到诚信对自己发展的重要意义,于是来到河边想尽了一切办法重新找回了自己的诚信,踏踏实实继续前行,打拼几年后,拥有了一家自己的皮鞋制作公司,虽然公司不大,但由于质量好,在市场上销路不错,于是很多销售商争相订购,居然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此时原料的来源比较紧张,小明必须做出选择,要么签下所有合约,但部分商品必须要降低质量;要么保证商品质量,只选择签定部分合约。

问题:1.如果你是他,你会怎样选择?为什么?

2.在生活中,你怎么看待承诺?

总结,对人守信,对事负责,践约守信是诚实做人的核心,不轻易许诺,一旦有所承诺,就要努力兑现。

活动三:诚信之“我”行

情境三:小明深感在人生的第一次重大选择中把诚信丢弃的危害,所以他选择了后者,即保证商品质量,只选择签订部分合约。由于他信守承诺,不为利益驱使,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具备很强的竞争力,这也使他占有的市场越来越大,生意越来越红火。

问题:1.你支持小明的选择吗?这体现了他具备的什么优秀品质?

2.有人认为做大事要讲诚信,而面对小事应该不拘小节,你同意吗?为什么?

3.我们如何做一个有诚信的好少年呢?

总结,可见诚信体现在一点一滴的小事之中,我们要把做人和做事统一起来。

课堂小结:

课后作业:利用电脑制作诚信卡

第2篇

一、利用文学艺术开展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必要性

思想品德教育对于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促使大学生的思想健康积极向上,文学艺术具有饱满的感情与美感,能够陶冶大学生的情操,文学艺术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向大学生传达一些积极向上的情怀,净化大学生的心灵与思想,将文学艺术融入到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整个过程,能够有效地激发大学生对思想品德教育学习的兴趣与动机。

(一)文学艺术是促进大学生全面综合发展的需要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培养综合素质极高的全面型人才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学生德、智、体、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需要借助于文学艺术使其能够达到理想的境界。在培养大学生德智体美综合发展的过程中,要将大学生德智体美教育与文学艺术教育的做法、理念以及内容在运用上相互借鉴与相互渗透,使思想品德教育变得更加生动有趣。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不仅包含了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素质教育、心理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还包括了心理、人文等各方面全方位的综合教育。文学艺术与思想品德教育的有效结合,能够使大学生充分地领会与感受思想、道德、品格等方面的美,使大学生的思想感情更加丰富饱满,最终使大学生形成高尚的情操以及较高的素养,成为现代社会需要的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

(二)文学艺术能够提升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效果

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大学生的教育阶段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要提高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效果必须要不断地创新与丰富思想教育的途径与方式,将文学艺术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学艺术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思想品德教育的过程就是要把文学艺术融入其中,运用艺术的魅力与美好意境使思想品德教育更加的丰富与生动,这样才能使大学生更易于吸收并接受。运用文学艺术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使大学生感受到真善美的切实存在,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并体会思想政治教育的真正内涵。将文学艺术充分地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可以避免思想品德教育的抽象与生硬,更加有利于思想品德教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效果。

(三)文学艺术满足了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现实需要

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有效地运用文学艺术题材是非常有必要的,文学艺术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能够满足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文学艺术是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所谓的思想品德教育社会化就是指思想品德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靠近现实与生活,并与社会教育相互渗透。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能够体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它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思想以及行为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1世纪的今天,高校大学生的生活逐渐社会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优秀的文学艺术作用能够渗透到大学生的思想中,给大学生带来巨大的作用。第二,文学艺术是大学生精神文化需求多样性的需求,大学生处于心理发育并逐渐成熟的阶段,但尚未完全形成完整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他们逐渐走向社会与社会接触,生理上与心理上都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和可塑性,随着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大学生的精神方面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不同形式的丰富多样的文学艺术作品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占据了很高的地位,一些优秀的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仅能够满足大学生多元化的精神需求,还可以帮助大学生逐步形成一个正确的思维观念和价值观念,能够不断地完善大学生的人格与思想。

二、文学艺术在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的作用

(一)优秀的文学作品能够激励与感染大学生的精神世界

优秀的文学作品能够给人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经典的文学作品中不仅能够折射出人性的美丑,体现人类的生存价值,还包含着丰富的人文情怀与精神,感染与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影响与激励大学生的思想与行为。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形式单一枯燥,没有充分地体现出精神的感染与人文的关怀,而优秀的文学作品中包含了人性、知识、道德、艺术、历史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将这些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能够丰富大学生的精神世界,使大学生从中吸取正面积极的东西,从而促进自身健康人格的形成。经典的文学作品中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以及讲述的经典故事,能够感染人与教育人,使人们在陶冶自身情操、净化心灵的同时,也能够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道德境界。比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这一经典的文学作品讲述了一个艰苦奋斗、坎坷的人生经历,作品中主人公的故事以及精神感染影响了许多人,鼓舞激励着人们勇往直前。因此,优秀的文学作品能够帮助大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有助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音乐作品能够为大学生营造积极向上的思想教育氛围

音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人们可以通过音乐表达内心的真实情感,音乐是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对于大学生来说,音乐可以丰富他们的大学生活,表达他们内心的情感,将音乐作品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会使大学生更乐于接受思想教育。音乐可以净化人们的心灵,可以消除大学生产生的各种不良的负面情绪。当大学生遇到困难挫折时,一些积极向上的励志音乐作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地面对困难,当大学生处于低落郁闷的情绪中时,一些优美的旋律可以消除大学生低沉的情绪,净化他们的心灵。音乐能够使人们的思维更加的活跃,让人们处于丰富的想象中,激发人们的想象力与创造力,优秀的音乐作品可以完善大学生的人格与心态,减轻大学生的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健康地发展。慷慨激昂的音乐作品不仅能够震撼人们的心灵,还能够鼓舞激励人们勇敢前进,将音乐作品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使大学生们在欣赏音乐艺术陶冶情操的同时,也感悟人生的真谛,对人生有更深的了解与体会。丰富多样的音乐作品可以为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提供更广阔的天地。

(三)影视艺术作品能够增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感染力

文学艺术包括散文诗歌、音乐、绘画、雕塑、电影等,无论是哪种题材与形式的文学作品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感染力和艺术魅力。其中,电影电视能够给人们最直接的视听感受,它所具有的艺术感染力能够极大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因此在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要充分地利用那些积极向上且优秀经典的影视作品,使其辅助于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影视艺术是将音乐、美术、文学、舞蹈、雕塑等各种艺术整合在一起的一种艺术形式,其多样性与丰富性能够丰富以及感染大学生的精神世界,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能够生动形象地向大学生灌输人生的哲理与价值观,其作用与效果要远远大于长篇大论的说教,大学生可以在欣赏影视艺术,放松身心的同时,从中吸取一些人生的哲理,感悟人生的意义,可以使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影视艺术作品进行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时,要坚决抵制那些含有不良内容以及传播不健康信息的影视作品,要将更多含有积极正面内容的影视作品引入校园,一方面丰富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与精神世界,另一方面净化大学生的心灵,提高大学生的素质,为大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的文化氛围。

(四)绘画作品能够为大学生创造思想品德教育的育人环境

绘画作品在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型历史题材的经典绘画作品是我国非常宝贵的文化财富,它记录了我国各族人民建设祖国的历程,其中一些关于战争题材的绘画作品,表现了中华民族在战争年代所经历的苦难,展现出了战士以及人民在战争时期勇往直前、不屈不挠、顽强抗争的伟大精神,这些绘画作品给人心灵上的震撼以及视觉上的强烈的冲击。将历史题材的绘画作品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中,能够使大学生们深入地了解并体会历史,拉近与历史以及战争英雄的距离,使大学生们主动地了解历史,并向英雄人物学习他们坚强不屈的精神,这将会对大学的思想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应注重绘画作品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的作用及影响,尤其是历史题材的绘画作品,以此来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以及民族自豪感,将大学生发展成为综合素质极高的、全面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接班人。

三、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影像技术 训练 模仿 技战术

1 体育教学中视频录像的教学作用

1.1模仿学习

视频录像在篮球教学中有很长历史,一直是教学中一项重要手段之一。在学习和训练过程中, 学生可以通过反复观看录像加深对技术动作和战术意识的理解, 并在训练中不断通过模仿提高自身水平。学生通过不断对比、模仿、改进, 将很快地学习到正确的动作技术和战术意识,为以后的灵活运用和创新打下基础。

1.2强化学习

在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中,榜样行为及导致的结果对学习者有信息功能、动机功能、强化功能。以讲解战术为例,如果教师将某段成功运用该战术的比赛录像给学生看,通过视频的激发,学生就会把自己实施战术的过程和视频进行对比,促使自己再去学习、完善、实践该战术,从而促进学生最后掌握该战术。

2 影响比赛视频教学效果的因素

2.1视频本身因素

视频本身对学习效果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频内容本身是否能真正引起学生的共鸣;视频内容是否有新意;视频内容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期待。

2.2环境因素

学习跟学习氛围有很大关系。学生是否用学习的态度来观看比赛视频是很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比赛视频主要用于娱乐,但如果是在学习的氛围下,它则表现出很好的教学功能。但是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观看视频,也容易导致学生对视频的其他内容把握不强,学生常局限于给出的问题,最终使思维变得狭隘。所以怎样达到最好的效果需要教师的精心设计和实践。

2.3学习者因素

比赛视频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其中年龄特征犹为重要。对于小学生来说,过于抽象的讲解难以理解,需要具体、形象、简洁而趣的视频画面,往往注重视频中球员的一些动作更能吸引他们。而对于高中以上学生而言,已能接受对抽象事物分析,能透过现象看部分本质,能够学会有重点地注意细节,往往会观察球员之间的配合,所用战术,分析其有效性。

2.4方法因素

根据播放方式可把视频使用方法分为连续播放和间歇播放,间歇播放又可分为停定播放、间断播放、选择播放。对于比较短的、内容单一的视频内容一般采用连续播放即可。然而更多的是视频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或渐进式的,而且有时需要重复播放,在播放时必要穿插讲解。

3 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3.1视频的处理

根据教学的需要一些比赛视频需要进行适当的编辑处理,例如为视频添加字幕;添加传球路线和球员移路线等。但处理视频需要较高的硬件设备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大多体育教师难以达到要求,这样导致很多教师不会花大量时间去处理视频,影响学习效果。

3.2视频播放的控制

由于前期没有对比赛视频作相关处理,视频教学一般是教师进行手动的控制加讲解形式,哪些地方需要重复,哪些地方需要慢放,哪些地方需要停止都需要教师手动的控制,但这些控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这样就耽误大量时间,影响教学效果。

3.3学习的自主性和交互性

在这大量的网络课程中,大部分都是以“视频型网络课程”(何克抗)的模式来进行开发。教学视频成为网络课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络教育的特点决定了视频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学习的自主性和交互性。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是利用vod点播配合在线讨论的形式,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怎样体突显视频的教学功能是影响自主学习主要因素,一段比赛视频的教学价值主要体现在它能否促进学生的思考和模仿。例如事先对视频进行编辑,对视频中需要仔细观看的地方作上记号这样就能促使学生的思考,但如前所述这种方法受到硬件设备、专业知道等方面的限制。

4 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的利用比赛视频进行教学,促进自主学习,针对以上某些不足,笔者设计一款软件以辅助教学。

软件的主要功能有:(1)视频播放的自动控制。如前所述,用传统器进行视频教学时都是由教师手动的控制,例如暂停、慢放、回放等,往往需要教师自己清楚记得某一帧的时间,而且操作时不易精确控制,在该软件中可以预先用编辑器进行设置,例如让视频播放到某一时间自动暂停,某一时间段1/2慢放等,这样教师可以在教学之前预先进行设计。(2)为视频文件添加其他媒体元素。(3)视频的交互控制。传统的视频教学一般都是观看视频配合老师讲解、提问,但如果让学生自主学习怎么办呢?在没有老师的情况下就没人控制视频的播放也没有讲解和提问,当然有许多媒体集成软件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但都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一般教师不易掌握,而且开发周期长,成本较高。如果利用本软件可以很方便的配解说词,而且可以和学生交互,例如视频暂停提问时会出现按钮让学生选择,必要时还可以用文本表单的方式提交答案,答案提交后视频继续播放。

5 结语

视频教学在体育教学中有很长的历史,在多媒体教学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将视频图像、多媒体技术等引入体育教学中还做得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体育教学目的是教会学生运动,是很注重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教师片面强调实地操练,忽略了思想意识的培养。其次是学科之间缺乏交流,懂体育不懂技术的现象普遍存在。再次是教育体制,培养体制等等的问题,这里就不作过多探讨。只有解决好以上问题才能发出更多优秀的适合教学的精品软件。

参考文献

[1]施良方.学习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357-373.

[2]李庄.谈模仿教学法在青少年运动技术学习中的应用[J].训练研究.

第4篇

    原告:吴淑英。

    原告:曹俊芳,小学教师。

    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

    1991年6月初,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淑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淑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其中有吴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搀扶的照片一张,吴淑英双腿、脚的照片一张,吴淑英本人站立的照片一张。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以下简称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将该三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将其中两张照片(除上述第二张以外)收集在《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的画册内,局部散发。被告在使用上述照片时,在照片下方将原告吴淑英的病情写为“骨关节结核患者”或“骨结核性关节炎患者”。1995年3、4月间,原告发现了该图片广告,并向有关新闻媒介进行了投诉。有关新闻媒介即将该情况披露。此后,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涉,被告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并由其子公司——山西周林频谱公司于1995年4月5日发出通知,将图片广告及画册上原告的照片及所配文字全部覆盖,对涉及原告消像权的图片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两原告以被告周林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公开张贴、散发,并将吴淑英患类风湿病说成骨关节病,侵犯了她们的消像权和名誉权为理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被告周林公司答辩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照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确实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但公司对此已一再道歉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于1995年4月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经与原告曹俊芳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因原告提出的金额过高,而未达成协议。

    审 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对此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理由正确,应予支持,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诉请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因理由不足,不予满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林公司停止对两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赔偿原告吴淑英损失3000元,赔偿原告曹俊芳10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淑英、曹俊芳不服,以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侵害名誉权,没有认定侵权的范围,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确认过少,赔偿数额过低为理由,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林公司答辩称:吴淑英、曹俊芳认为我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吴淑英、曹俊芳多次通过舆论界否认周林频谱仪的治疗效果,给我公司的经济和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周林公司未经上诉人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们的肖像作为图片广告的一部分,并收集到介绍个人成就专辑的彩色画册内,侵犯了两上诉人的肖像权,上诉人请求司法保护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虽然也对上诉人的名誉有所影响,但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故本院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图片广告的传播范围,经本庭认定,应为山西、陕西、黑龙江等北方省份及南方的云南省。上诉人主张12万元的赔偿金,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侵犯肖像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经认定,其请求部分合理,被上诉人应酌情赔偿。由于被上诉人周林公司已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就涉及上诉人肖像权的图片广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故一审判决周林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之责任,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23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周林公司酌情补偿上诉人吴淑英、曹俊芳经济损失7000元。

    评 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本案中,原告吴淑英、曹俊芳诉称被告周林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就要查清事实,分别情况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公民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2)肖像的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3)肖像使用权,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们的肖像作为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收集在介绍个人成就的《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专辑画册内,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权,对此周林公司也予以承认,原告依法请求司法保护,应予以支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在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1)行为人确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即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2)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行为违法;(4)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凡是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凡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则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事实,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庭审中,被告周林公司承认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当庭向二原告表示了赔礼道歉,法庭予以认可。对于经济赔偿问题,原告主张12万元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而原告主张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其请求合理,被告应予酌情补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后,二审法院继而判决被告酌情补偿二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合法,应予肯定。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未经两原告的同意,将表现了两原告肖像的医疗学术资料照片,配发在自己的图片广告中对外张贴,并将其中两张收集在宣传个人成就的画册中对外散发,一、二审法院按照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肖像权,是正确的。但被告的同一行为是否同时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则是本案要解决的最具价值的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使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往往会在肖像权人所在地及其相识人中造成一定影响,即会对肖像权人的名誉产生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在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包含有对肖像权人名誉的补救措施,故在法院认定了侵害肖像权的事实及侵权行为性质,判决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情况下,肖像权人的名誉就得到了恢复和维护。所以,一般情况下,肖像权人主张肖像权的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名誉损害,但不能同时主张名誉权。换句话说,肖像权人的肖像专有权受到侵害时,名誉损害是附带的损害之一,是侵犯肖像权行为的产生的结果之一,通过对肖像权的保护,就可以消除这种损害。

第5篇

基本流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人员招聘环节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身、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归纳起来看,主要分为以下方面:

选择招聘企业

为更好招聘所需人才,出于专业角度考虑,商业银行逐步转向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签订外包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应聘者个人信息保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将招聘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该机构来完成。目前,国内从事招聘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有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科锐国际、中智等。

招聘广告

在选定了招聘企业后,商业银行会通过招聘企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有影响力的渠道(包括自身门户网站)招聘广告。至于招聘广告应采用何种形式及满足哪些要求,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现有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一般会将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工作地点、福利待遇、招聘时间等要求在招聘广告中进行简要描述。

审核应聘资料

招聘广告后,应聘者会针对相关岗位投递求职简历,提交应聘信息。对于应聘者提交的应聘信息,在进行笔试和面试之前,招聘企业会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确保符合招聘广告所列明的条件。一般而言,招聘企业初步审核和筛选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及证书、家庭背景、个人主要经历、奖惩情况等应聘者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相关信息。

笔试面试

经招聘企业初步审核和筛选合格的应聘者,商业银行会向求职者发送笔试和/或面试通知。笔试和面试是商业银行对应聘者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的一种考察方式。其中,笔试相对初级,重点考察应聘者通用性基础知识、从事某一工作岗位所要具备的业务知识以及个性特征等;面试则通过应聘者的言谈举止来重点考察其洞察能力、思考能力、灵活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

录用

录用属于商业银行人员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商业银行向应聘者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录取通知”等形式。

主要法律风险

实践过程中,商业银行较多注重入职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招聘环节法律风险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但追根溯源,许多劳动争议或多或少与招聘环节存在关联。为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商业银行有必要认真审视人员招聘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

招聘广告岗位职责描述与实际不符。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有影响力渠道招聘广告时,商业银行一般会对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工作地点、福利待遇、招聘时间等要求进行简要描述。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招聘广告的具体内容,我国未有明确规定。为便于操作,有的商业银行在招聘广告中仅列举招聘岗位,并未对岗位职责进行描述,劳动者应聘入职后,安排的实际工作岗位和最初应聘的工作岗位差别较大。一旦商业银行发现入职的劳动者不符合招聘要求,拟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则不得不面临举证困难。由于岗位职责描述过于简单、工作岗位变动大等原因,商业银行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未正确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依据1997年3月24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司〔1997〕6号)第二十四条制定的,该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随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下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学司〔1997〕118号)中明确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并要求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9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下发《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要求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同时,修订后的就业协议书还应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于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大学生还未毕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因此,业界倾向于认为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据。一般而言,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就签订了就业协议,而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才签订的。二者以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为区分点。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应视为履行完毕,此时开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商业银行将二者混同,则容易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招聘企业侵害应聘者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进步,国家、企业、个人能够迅速并广泛地收集个人各类数据资料,而部分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价值(如财产收入信息),有可能作为一种商品被非法出售牟利。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也日益突出。由于商业银行的岗位具有较大吸引力,第三方机构招聘时可以收到大量应聘者的求职简历,这些求职简历包含应聘者个人信息,对于一些不法招聘企业,该类信息变成其非法牟利对象。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益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包括于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益之内;私人信息是隐私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与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隐私权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非依法律、法规之规定或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搜集、利用、公开他人隐私;未经应聘者本人同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或滥用则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应聘者以侵害隐私权为由提讼,商业银行将不得不面临相应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知情权不对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和劳动者均拥有知情权。在招聘过程中,因为存在投送简历、笔试和面试等诸多环节,商业银行对劳动者的知情权行使的较为充分,基本上可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经历笔试、面试等招聘环节时,有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如实告知与其所要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劳动者入职后,发现应聘的工作内容等情况和实际的不一致,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引发相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积极利用外包协议

在选择招聘企业时,商业银行应关注提供招聘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是是否具有相当的专业资质,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侵害被招聘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在选择招聘企业时会与其签订招聘外包协议。在对招聘外包协议进行法律审查时,商业银行可结合招聘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三方机构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从事招聘外包服务的资质,第三方机构是否对机构自身及提供招聘服务的专业人员拥有合格资质进行承诺。第二,第三方机构内部是否具有利益冲突隔离机制,保证在为商业银行提供招聘服务时不与商业银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将为商业银行提供招聘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提供给与商业银行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第三,第三方机构内部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使用和保密措施,保证按照协议向商业银行提供的应聘者个人信息已得到应聘者本人的充分授权或同意,并承诺对因提供服务而知悉的商业银行未披露信息和应聘者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做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使用。

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由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接近,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从当事人、适用范围、性质和内容、订立时间差别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

当事人不同。就业协议属于三方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学校。由于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大学生还未毕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属两方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使用范围不同。就业协议使用范围为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就业协议书;相比较而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适应范围相对要广一些,只要符合劳动法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使用劳动合同。

性质和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用于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就业协议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以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有关信息及意见等。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约定,是双方议定的结果,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比就业协议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订立时间存在差别。就业协议签署时,大学生还未毕业,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才签订的,二者以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为区分点。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应视为履行完毕,此时开始的是劳动关系。学生毕业时,必须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才能拿着“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从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不同。就业协议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应当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来解决,不适用《合同法》。

保障劳动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享有的。劳动者的隐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私人信息。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资料,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个人信息的内容大多具有非公共或非公开性质,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无关,甚至是个人不欲人知的信息。除了用人单位知情权所知悉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维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必须的信息,此外均属于劳动者隐私的范畴。

私人活动。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接听私人电话、发送私人邮件或者与同事之间进行私人谈话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和事实。

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秘范围。例如工作场所。从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是阻碍用人单位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本质上要求尽力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用人单位非法知悉、侵扰。

保障劳动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