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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

时间:2023-03-07 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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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

第1篇

以陕西本地市场为例,陕西地区共有3家证券公司,6家证券分公司,128家证券营业部(筹建19家),其中异地证券公司驻陕56家(筹建19家)。证券A股交易量为3066.59亿元,新开客户数232.22万。证券营业部营业收入5.01亿元,净利润2.35亿元,平均利润188万元。西安证券市场总体经营情况概述:西安市证券公司主要分布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营业部9家),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南郊,营业部13家),未央路延线(西安南北中轴线,营业部14家),东、西大街沿线(西安东西中轴线,营业部11家),以上4个地区占据西安市证券营业部总数的70%。目前西安市场平均佣金为万分之八,但伴随着去年11月陕西证券业协会停止执行最低佣金标准的政策,市场佣金率仍有一定下调空间。伴随着本地市场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证券营业部的冲击也不可小视。2013年国金证券首次推出网上开户佣金万三的营销政策(几乎等同于营业部经营成本)之后,对全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西部地区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冲击。陕西地区除西安市场佣金率在万八以外,大部分地区佣金水平仍在1.5%以上。大幅度的降低佣金,必然对券商营业部原有存量客户产生较大吸引力。

2券商创新为营业部弯道超车带来契机

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提出券商创新业务的发展纲要,同时每年5月举办券商创新大会都为券商创新业务提供新的思路和契机。以国金证券为例,2013年该公司经纪业务实现收入8.29亿元,同比2012年增加35.47%。其中,新业务及咨询产品收入占比已高达到54%,仅融资融券一项业务收入占比就达14%,反观传统的交易通道业务,其收入占比仅46%,已失去经纪业务中的决定性地位。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人也表示,“2013年,公司非传统通道业务收入比重持续上升,新三板、两融、产品销售等非传统业务收入都有增长。”之前受到制约的资管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都在逐步展开。券商一直在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间作为重要的中介媒体而存在,而我国大部分券商也是以佣金为主的经纪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是最近几年伴随着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筹备与开展,券商的中介业务逐渐开始丰富。创新业务的展开一方面可以弥补经纪业务下滑带来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业务的全面转型。创新业务做得好可以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新局面。同时创新业务也为新设或中小券商迅速超过大券商提供了新的机遇。

3营销策略的几点建议营销团队建设方面需要立足于以下几点。

3.1团队规模精细化从团队人数,招聘规模上立足于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营销团队。根据从业经验、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等多方面营销人员进行考核,将绩效作为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营销团队建设上,设立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并设定相应的有竞争力,有差别化的薪酬政策,同时上升通道要公平,公开,鼓励高级客户经理转向投资顾问,为成熟期的营销策略做准备。员工的晋升都是跟资产挂钩,同时塑造积极向上的营销文化氛围,帮助员工成长。

3.2团队营销模式更加全面

(1)加强与银行合作,特别是股份制银行的合作。将国有四大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的重点,将股份制银行作为挖掘中大股票客户,拓展非通道业务的工作重点。

(2)社区营销与会议营销相结合。社区展业是拓展客户渠道的必要条件,而会议营销则是将潜在客户转为有效客户的必要手段。新设营业部除继续保持股民学校等会议模式外,还需要提升讲课内容,更加强调实际操作与投资理念相结合,同时邀请市场知名人士从不同角度为投资者分享市场投资经验。

(3)吸收引进具备特殊资源的营销人员,将专职营销与经纪人制度相结合。特别是扩大经纪人队伍,一方面通过经纪人团队开发客户资源,另一方面通过经纪人团队扩大非通道业务的渠道。

(4)培养营销团队一专多能。由于新设营销团队突出少而精的模式,因此更加强调营销人员具备高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岗前与在岗培训,增强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与归属感。

3.3投资顾问、理财及客户服务工作新型营业部的设立将以投资顾问业务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投资顾问主要包括:投资建议提供、投资策略制订、投资组合及资产配置等内容,帮助客户完成证券类资产的投资,追寻业绩回报。之前单纯地为客户提供股票信息或推荐理财产品的服务工作已经很难在市场中赢得客户的青睐,新的投资顾问需要立足于客户的角度为客户做好资产的规划,因此对于投资顾问而言需要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在新营业部中将投资顾问与营销紧密结合,不仅需要在政策上结合,更需要在人力资源上结合,同时建立营销人员向投资顾问转化的激励机制。

3.4客户服务工作专业化、特色化伴随市场竞争加剧,各券商逐渐开展自身的特色化服务,包括微信、微博、股民学校、QQ群等,以华安证券西安营业部为例,营业部开业以来,每周六坚持办学,如今已坚持举办3年140多期,其中还多次举办相关专场讲座,包括民间高手大讲堂,理财产品专场,整非投资者教育专场等。股民学校从开办至今参加人数累计已达2000人次,成为西安营业部对外宣传的亮点之一。QQ流也是营业部服务的一个重点内容。虽然当前很多券商都有QQ群等服务渠道,但是他们的QQ群,不仅只是为客户进行简单的咨询回答,它更是一个资讯的平台,交流的平台,服务的平台。营业部有专人搜集宏观、行业、公司的资讯信息提供给投资者,同时还为投资者搜集市场上成熟的投资心得总结共享在QQ群中。同时营业部还建立小型图书室、不定期举办大型报告会、组织客户参观当地上市公司等,逐步建立起自身特色的客户服务体系。

3.5加强多种营销手段与渠道的拓展加大离柜业务的开展,有目的地招聘一些西安以外户籍或者有其他城市资源的客户经理,大力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特别是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潜在客户多,佣金高,转户风险小,服务成本低。加强非通道业务的开展。加大对客户经理非通道业务的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薪酬奖励政策,特别是在融资融券、投顾、三板市场方面加大业务的联系与开展。加强基金、理财、信托产品销售,形成多条腿走路态势。营业部后期的营销策略,主要以投资顾问服务为依托,一方面服务于已经有的老客户,提高佣金,销售理财,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转介绍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营销高净值客户。在对员工考核上,可以侧重于投入,产出比例,以投入产出比作为员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佣金高的客户经理收入就高,级别就高。这样迫使员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水平,这样才能更好、更专业地服务自己的客户,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提升公司品牌。

4证券公司的差异化服务将是证券公司营销业务的核心内容

4.1提供多元化业务指导,取得与更多客户沟通的机会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与客户的沟通接触当中,很多营销人员反映与客户沟通不顺利。除去营销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以外,最重要的应该是自身了解的业务面太窄。试想一下,如果了解了大部分的理财产品信息、比如:基金、信托、股票等。再去与客户交流时就会容易很多。毕竟有理财需求的人要比有炒股需求的人多太多了。再进一步,如果我们很清楚融资顾问的相关业务,那么与我们有交集的客户又会成倍的增加。

4.2加强对营销人员全方位服务意识的培养服务竞争的本质在于人才,跑马圈地的竞争时代已经过去,就很难再用人海战术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就目前的环境下,证券公司可对营销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培训。对营业部层面还没有明确自身发展方向的营销人员进行多元化、多方面的引导。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从总部到营业部再到各团队的分层培训体系,以满足公司在下一个阶段竞争中的人才优势。

4.3其他各方面措施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是经纪业务营销中长久有效的主题。

第2篇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

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

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

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1、自有资本的筹集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3、业务职能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

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第3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

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信息技术也在快速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及趋势。证券行业是高度信息化行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信息化发展亦是如此。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驱动力是证券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应用。本文对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与重点。

90年代初,以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作为标志,中国证券业开始了实质性的起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技术手段在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国性的交易网络系统,1990年深交所证券市场完成了柜台交易向场内集中交易的转变,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经历了柜台交易所集中交易和无形化网上交易阶段。到2003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42457亿元,但是与国外相比较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管理与决策系统、风险监控系统、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围绕着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的,目前国内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总部管理,在中国,证券业内许多券商的总部是发展相对较弱,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技术的局限。总部管理就是总部对各营业部进行有效经营监督,有效地避免风险。第二个重点是虚拟化,经营的虚拟化是指证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过信息终端远程进行。虚拟化的远程证券经营体系带来的更直接的一面是营运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现有的证券交易模式的改变。另外还有灵活多变的资产管理系统也是进行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渐成为大资金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发展趋势。风险控制系统也是未来证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就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来说,首先是信息化系统管理水平无法保障安全性、重复建设,资源和资金的严重浪费和系统效率低,业务创新能力差,信息比较分散,很难提高服务水平。传统交易系统的过度竞争和新业务系统的极度缺乏,中国的证券信息化发展中某些证券IT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数据仓库产品为例,目前的数据仓库仍然带有强烈的技术色彩,集中于现有状况的诊断,作为技术部门进行应用分析,无法与经营机构需求相适应,而在仅有技术特征情况下只能成为电子化的报表系统,所以该类信息产品的功能和性能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信息化发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优势没有足够的保护,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交易的中介主体在面对客户时变得电子化,反而忽视自身业务优势的保留,陷入价格战。围绕客户端的创新使得证券公司与合作有关的关联方对客户的影响力增大,证券公司没有对单个券商的业务优势予以保护,客观上对任何有优势的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状况下,对证券公司而言,技术创新的时间优势短暂,业务优势丧失;对客户而言参与意愿减弱。最终结果只能是证券公司削价,客户自然流动。同时证券信息化的发展对于客户服务所存在的业务上的需求被技术开发商遗忘。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与技术的结合,增强总部的集中控制力,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策略探讨。

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证券业中寻找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己经成为证券业关注的焦点。就证券公司的发展中策略来说,首先要建立集中交易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新一代信息系统,整合公司的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下,证券公司信息化整合不可避免,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即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应用系统的整合。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其组成主要是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讯平台和集中经纪业务系统客户端等四部分组成,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交易成本和总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更有利于创建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另外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建设数据仓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是进一步发展网上证券,着眼于充分发挥网上交易的低成本优势,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要进一步完善网上证券,侧重于服务的深度,着眼挖掘现有服务手段、业务内容及信息系统的潜力,强调个性化服务,通过对客户个体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信息指导业务,基于因特网的自动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友好及时的交易服务,进一步完善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等技术,网上证券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形成网上服务为中心的综合业务平台,对证券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渠道享用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最后是进一步加强银证合作,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和证券业迫切需要实现规模经营,从而促使银证合作得以迅速发展。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与银行储蓄系统相联接,客户通过证券公司或银行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买卖,并通过在银行完成资金清算。目前的银证合作模式分为总平台模式和分平台模式两大类。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银行与证券业务融合的趋势已不可避免,证券与银行的业务还有更大的合作空间,双方以各自优势为基础联合拓展新业务,形成银证业务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新局面。还要注意构建适合未来发展的证券公司广域网,满足高可靠、高智能、高性能、高安全性和管理性的要求,为集中交易、网上交易、银证合作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网络基础。

第4篇

关键词:买壳;首次公开发行;经营绩效

一、证券公司上市的途径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上市途径有两种:一是借壳,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股市活跃的上市环境下,企业一般都是通过直接IPO方式上市,在股市低迷、直接上市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买壳上市成为部分证券公司上市的捷径。借壳或是IPO,这两种方式在时间周期、交易成本、操作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来说,IPO应作为其首选,这不仅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使企业形象得到大大提升,而且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对那些短期内无法达到IPO财务指标要求,或在券商IPO潮的竞争中优势不明显的券商,借壳是其尽快实现上市目标的较好选择。这主要是因为IPO的门槛较高,例如持续三年盈利等,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起伏比较大,使得多数证券公司很难保持赢利的连续性。与IPO相比较,借壳上市的优势在于耗时短,只要重组方案得到双方认可,获批以后,证券公司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上市。因此,借壳上市成为当前证券公司上市所选择的捷径。

买壳和IPO作为两种上市途径各有利弊。对证券公司来说,是选择IPO还是买壳有以下因素的考虑。一是公司的股权结构。部分公司的股东过于分散,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低,这不利于形成股东一致意见及要面对股权稀释所带来的问题,这类企业适合做IPO。二是自身的赢利状况。对部分出现亏损的公司来说,一些证券公司的赢利极不稳定,特别是自营证券对赢利的冲击,经常出现大亏大赢的局面,因此这些公司无法达到实行IPO的要求,只能借壳。

(一)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利弊

1、有利方面。一是上市时间较快。借壳上市尽管也有主管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及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但由于管理层鼓励上市公司推进实质性重组,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审核程序较具弹性,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较IPO上市的相对要低。正因为如此,借壳上市只要选择较干净的壳资源,通常就能在6至12个月内实现上市,有利于把握牛市融资时机。二是有利于保守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借壳上市无需向社会公开公司的各项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企业的隐蔽性,有利于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

2、不利方面。一是买壳成本很难把握。在买壳过程中很难做到消息的保密,而一旦消息泄露,买壳目标二级市场的价格就会扶摇直上,这无疑将加大买壳成本,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多数证券公司不得不放弃壳资源。二是壳公司的财务重组存在风险。壳资源的隐性负债、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往往在重组时不易被发现。一旦证券公司在买壳过程中稍有不慎陷入到壳公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其财务重组的风险就非常巨大,以证券公司目前的资产水平来说还很难抵御这种风险。三是中国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往要求必须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拟借壳公司必须股价未出现异动等。不过有些条件很难满足,特别是在股价异动方面。借壳过程中要接触中介、上市公司、公司股东等,很难做到完全保密,市场对证券公司借壳题材又炒得很热,一有消息传,股价立马上涨;而证监会又明确表示股价异动就很难批准,这样一来,证券公司买壳上市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很大打击。四是存在融资失败的风险。很多公司借壳上市后未必能马上融资。如果证券公司借壳上市后经营业绩未能实质改观,则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融不了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证券公司通过IPO上市的利弊

1,有利方面。一是募集资金量较大。通常IPO发行量为发行后总股本的30%左右,发行市盈率为20倍左右,募集资金一步到位且数量较大。二是融资成本较低。从成本角度看,通过IPO融资的成本比借壳的融资成本较低。三是可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公开发行上市使广大公众成为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公司通过新闻,媒体信息活动等手段,将公司概况,公司战略和公司业绩推介给大家,使公司为更多的人所知。证券分析师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对公司证券的分析也会起到广告与促销的作用。四是IPO上市对企业的连续赢利能力、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都有严格的要求。能够通过IPO上市的证券公司,其经营理念、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都要比一般公司高一筹,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上市后能马上融到资金,净资本实力能够得到补充,因此具有更强的发展实力。

2、不利方面。一是上市周期较长。IPO上市需经过改制、辅导、审核、发行等过程,相对时间周期较长。另外,证券公司的赢利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即使上市辅导工作完成,一旦公司因市场波动原因经营不善、产生亏损,通常要花费3年的时间。二是审核程序严格。证监会严格要求拟上市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审核程序较严格,大多数公司很难通过。

比较买壳上市和IPO,后者的要求更加严格、难度也更大,但IPO上市对企业的连续赢利能力、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都有严格的要求。我们认为,通过IPO上市的企业比借壳上市的企业更有竞争力。

二、证券公司买壳与IPO上市的成本比较

(一)买壳的成本

借壳上市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买壳的支出。买壳支出是买壳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总成本的主要部分,占最大比例。由于财政部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每股净资产成为上市公司转让定价的普遍标尺。二是买壳过程中支付的其它费用。指证券公司买壳上市过程中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和律师所发生的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用、财务费用、上市宣传费等。三是折价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成本。并购公司买壳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取得增发配股权,而壳公司往往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需要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提升业绩,实际上是买壳方对壳公司的利润输出,是买壳的一大成本。买壳方注入壳公司优质资产的折价金额为:买壳方注入壳公司优质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壳公司对该资产实际折股金额。

四是整合成本。主要包括对壳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理成本,人员安置成本,两企业合并后的磨合成本。

(二)IPO所发生的费用

证券公司通过IPO上市,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承销费、发行费、律师、会计师等中间费用。据统计,2006年底至2007年初,上市公司IPO所发生的费用如表1,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IPO的费用率平均为6.5%。

(三)借壳上市与IPO上市证券公司的成本比较

IPO上市的成本计算比较简单,主要包括承销费、发行费、律师、会计师等中间费用,平均费率在6.5%左右,表面上看,高于借壳后再融资的成本,但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成本除再融资成本外,还有买壳成本、资产注入成本、整合成本等,与IPO比较,借壳上市的成本不但数目繁多,而且各种成本相加费用明显偏高。近年来,我国不少证券公司想尽快上市,但短期内无法满足IPO的连续盈利的要求,而借壳上市门槛较低,上市途径便捷,借壳上市成本尽管较高,但众多急需增加资本金的证券公司也愿意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

三、借壳上市与IPO上市证券公司的绩效对比

目前,我国已上市的证券公司共有8家,其中IPO上市的两家,借壳上市的6家。借壳上市的证券公司中除海通证券2007年底进行过一次增发融资外,其它几家公司还未融过资,因此,这几家尽管已上市,但与上市前相比,基本面并没发生大的改变。为分析对比方便,我们将上市的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已上市并融过资的证券公司,这类主要有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两家。另一类是已借壳上市但还未融过资的证券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有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等。

第5篇

(一)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要素

1.客户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发放给客户授信额度的总和。由于流动性管理属于动态管理,实际影响流动性的因素为客户授信额度中去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即客户剩余授信额度。

2.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客户实际担保品价值和交易情况计算得出的客户可用保证金总额。该值已经去除了客户已经使用的部分。

3.融资余额:客户借出后尚未归还的资金。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即要保证存放在融资专户中的资金头寸能够有效满足客户的融资需要,那么,融资专户的资金总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未来的融资余额。

4.担保物价值:客户提交的现金担保物和证券担保物的价值总和。在不考虑授信额度影响的情况下,担保物的价值越大,意味着客户潜在融资需求越大。

5.市场交易情况:包括指数的涨跌和交易量的变化。客户通过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形成交易需求,进而影响未来交易行为。

(二)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基本思路

通过对客户的融资需求的准确预期,科学确定存放在融资专户中的资金规模,以实现融出资金的最大收益。在融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的要素中,未来融资余额即为客户的融资需求。因此,若能找出其他要素与融资余额之间的稳定关系,就能对未来的融资余额作出准确预期。下面利用定性分析法来分析各要素与融资余额之间的关系,找出与融资余额相关的因素。

(1)客户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反映了客户的最高信用需求,是信用交易的临界值。从业务实践的情况看,授信额度要远高于客户实际产生的融资余额,二者相关性不高。

(2)保证金可用余额:在授信额度足够大的情况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保证金比例决定了客户实际可形成的最大融资规模。随着保证金可用余额的不断增长,客户的融资余额也不断增加。

(3)担保物价值:担保物价值与融资余额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担保物价值的变化通过影响保证金可用余额大小来影响融资余额。

(4)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是决定融资实际发生额的重要因素。客户通过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融资以及融资多少。通过上述分析,在涉及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各要素中,直接影响融资余额的要素主要是保证金可用余额和市场交易情况。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实证分析

下面采用实证法,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找出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市场交易情况之间的关系模型,从而确定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方法(由于指数价格的涨跌同时影响保证金可用余额,为了避免回归方程的解释变量间产生自相关,实证分析中仅用上证综指交易量作为市场交易情况)。以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100多个交易日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将T-1日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上证综指交易量与T日的融资余额之间建立二元回归,找出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型,运用统计检验方式对回归方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回归结果可行。检验结果分析:

1.变量显著性检验(t检验):经查t值表,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各解释变量参数的t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各参数均较好的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2.拟合优度检验(R2检验):R2值为0.8078(R2值越趋近于1,说明拟合效果越好),说明回归方程对样本观测值的拟合程度较好。

3.方程显著性检验(F检验):将查询F值表,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该方程能够较好的通过显著性检验。4.一阶自相关检验(DW检验):经查DW值表,0≤DW≤dl,说明随机误差项之间存在正相关。通过对回归方程进行统计检验发现,大部分检验均能通过,说明该回归方程对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数交易量之间关系总体模拟效果良好。其中,DW检验效果之所以不显著,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前期加速度过快,致使随机误差项之间呈现一阶自相关。

三、研究结论

1.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数交易量之间具有明显相关性,可以通过对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以及指数交易量数据的分析,预测未来的融资余额的规模。

2.未来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之间呈现较强的正相关,而与指数交易量之间呈现一定程度负相关,说明在业务发展初期市场交易情况对融资业务的增长影响效果不是特别明显,可能和投资者对信用交易模式不太习惯,心态上与普通交易有所不同有关。

第6篇

我国已成功加入WTO,证券市场也将逐步开放,只有10余年成长历史的中国证券公司,不久将与经历过百余年资本市场锤炼且实力雄厚的国外证券公司同场竞技。为了增强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业务创新和管理规范两手同等重要。就规范管理而言,无论证券监管部门还是证券公司本身都面临着一个严肃的课题��如何提高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如何提高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文从证券公司的业务构成着手,分析了新形势下国内证券公司的风险类型,并在对中外证券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风险应对措施。

一、从业务构成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三)自营业务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证券自营收入约占中国证券公司总收入的30%,但其风险却比较巨大。首先是市场风险,自营收益与二级市场走势关系密切。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来讲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相对频繁,很多证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决策系统、调研系统、操作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面对相对较少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无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证券市场波动的系统风险,因此,二级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会给公司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其次是新业务风险,很多新的交易品种即将推出,但由于业务新、经验少,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它在能够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有放大风险的效应。“李森事件”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违规操作风险,追求自营业务收益增加,恶意炒作使股价震荡加剧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证券法》所严厉禁止的。一旦受到查处,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其他业务风险

在上述三大业务之外,资产管理业务是很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但其带来的风险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是违规进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诺,在操作不当时,易使应由客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化为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的亏损。同时该业务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机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种单一、凭经验确定,客户可选择的机会少,证券公司遇行情波动较大时,风险应对的能力欠佳。假设某证券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实际资产管理的资金100亿元。允诺资金的保底利润率是10%。按此计算,其年成本在10亿元左右,在大盘下跌20%,损失应超过15%达8.5亿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营资金按10亿元计算,大盘下跌损失2亿元,则两者合计损失超过20.5亿元,对该证券公司来说已达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扩展。其他如国外证券公司获利丰厚的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在我国虽然也开展,但业务量较小,所以其风险并不明显。

二、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

随着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证券监管理部门和证券公司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得以稳健发展和证券公司业务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也看到,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距:

(一)科学风险管理理念的缺乏

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形成了一整套的科学风险管理理念,对风险管理有着很深刻的认识,不仅在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中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而且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从认识、衡量、评价到控制的一整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对风险管理的科学认识,风险管理的经验是在惨痛教训中积累的,没有形成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

(二)组织架构上的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的各证券公司,根据其自身发展需要构建了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并且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完善。如美林公司的管理体系:一名公司副总裁具体分管公司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务,由其领导公司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设计和修订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程序,规划各部门的风险限额,评估和监控各种业务风险等。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风险与信用管理机构。而我国多数证券公司未建立具有高效的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建立了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但未有效履行风险管理职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亟待完善。

(三)管理手段上的差异

国外的证券公司对风险不仅能定性分析,而且能量化分析,即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运用统计技术等手段来定量分析风险。对风险的定量分析不仅是证券公司自身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监管部门的硬性规定。在中国,很少有证券公司对市场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大多是仅凭经验判断风险,并以此进行定性分析。

(四)经营规模上的差距

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存在规模小、数量多的现象。1998年全球十大证券公司平均资本(折合人民币,下同)为2334亿元,其中美林公司和摩根斯坦利分列一二位,资本规模分别为5618亿元、3448亿元。1999年底我国共有专业证券公司90余家,累计总股本为286.56亿元,平均每家股本只有3.184亿元。这样的规模难以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将面临较大风险的现状,更不要谈与国际证券公司竞争了。

三、风险防范与管理应对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

从国外证券公司实践来看,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比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更重要。其认为业务的主要风险不是业务本身,而是业务管理方式,违反纪律或在监管方式上出现失误最有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我们应不断地在整个证券公司内部强化纪律和风险意识,一方面自上而下地推动风险的警示教育;另一方面在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风险,时刻警觉,形成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同时使风险管理策略具备灵活性,以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

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为此,风险管理委员会需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流程,一般包括:(1)成立一个正式的风险管理组织,此组织能确定风险监管流程;(2)审计委员会(向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整体风险监管流程进行定期的审核;(3)确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由定量分析工具来支持;(4)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明确规定风险容忍程度,并且定期进行检讨以确保公司的风险承受与公司的各项业务发展战略、资本结构以及现在和预期的市场条件相一致;(5)在职责和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保持业务、行政管理和风险管理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三)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证券公司应当运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形成组织严密并能适时对风险进行监控的综合风险管理和控制模型。如借鉴证监会国际组织“资本充足率”的框架和计量与管理风险的VaR(Value—at—Risk)模型,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投资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其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市场风险的总括性评估,它考虑了金融资产对某种风险来源(例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敞口和市场逆向变化的可能性。VaR风险管理技术(或模型)是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在欧美)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

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内控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即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1.风险评估:首先是各业务岗位或工作流程中的风险评估。岗位或工作流程中的风险评估是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每一项业务或每一个工作流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可能性的预测。它包括风险所在、风险所引起损失的时机、可能发生的损失原因、可能发生损失的金额、损失预测的可信度、损失发生的频率以及损失应对措施等。其次是整体风险评估。公司的整体风险最终都可能通过资产体现出来,因此,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主要是对资产风险进行测评。资产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有:(1)安全性指标:对外担保比例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0%;自营股票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自营债券余额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0%等。(2)流动性指标:流动资产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长期投资余额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3)盈利性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通过对以上指标的分析,确定公司风险的发生概率,进而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风险控制:完善以一级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授权分责制度,加强决策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实行与个人责任密切联系的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重点岗位定期轮换的制度,保持决策体系的新鲜和活力。

(1).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公司要对营业网点合理安排,防止盲目扩张。建立和完善交易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各岗位操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营业部各项业务的交易流程。加强财务稽核和现场监督。

(2).承销业务风险控制。建立“统一领导、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的业务体制,在公司内部形成以专家评审委员会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承销业务的操作流程;负责项目立项、策划、创新业务的咨询和评审;负责拟上报项目材料的评审。规范运作、严格自律、提高执业水准。

(3).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决策系统。自营业务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研究部门、财务资金部门、风险控制小组、投资决策部门等共同参与完成。在这个决策系统中,投资决策部门是最高决策机构;研究部门对市场分析和投资品种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财务资金部门负责资金调拨、核算;风险小组对自营业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自营资金的管理;加强自营队伍建设;公司总部对整个系统的资金运作、自营操作进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第7篇

关键字:证券商,投资者,间接,交易纠纷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需要以具有会员身份的证券商即证券法上的证券公司为媒介。许多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前并不知道自己与证券商具有何种法律关系,证券商对自己在此法律关系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也不是非常清楚,因而在买卖证券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处理,进而明确双方法律责任,非常之模糊。近年来此类因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引起的纠纷有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常感棘手。如何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证券商按其从事业务的性质不同可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由此形成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所称的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证券商作为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关系。因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在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证券交易立法中,例如《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等,都采用“证券买卖”这一说法,甚至证券法第137条也规定了“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等等。也有学者撰文提出这一观点。[2]可见说在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

2、行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该观点也有很多学者认同。[3]他们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采用狭义概念,即仅指以被人名义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而“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商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4]因此,说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行纪则是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协议。据此推论,我国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当属行纪性质,非为委托。

3、居间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该观点认为,证券商为客户提供信息,报告签订证券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客户付给报酬。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从事“中介”确实可以理解为居间,虽然不无道理,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主要的、实质的关系看,是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证券商很难说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我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5]所以此说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不采。

4、经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具体又分二说。一说认为经纪法律关系即特殊的合同—关系。这一观点认为说没有认识到委托关系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是不够全面的,只有特殊的合同-关系才能全面地把握其实质。[6]其认为,在经纪法律关系中,合同的标的-证券买卖服务是一种特殊业务,须经过国家特别许可。同样,权是一种特许权,这种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权。只有国家认可的证券商才可以从事这类业务,享有权。这是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委托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本质所在。据此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新型的法律关系,称之为经纪法律关系。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因其行业有其特殊性,但这并非与一般委托有实质的区别,因此,此说严格说来并没有脱离说窠臼,不过新瓶装旧酒而已。另一说认为,证券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经纪法律关系。[7]但从其对经纪的概念阐述观之即为我们所称之行纪。“经纪是指一方(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8]因此,此说实际是行纪说。[9]由此说来,上述二说并不具有独立地位,或为说或为行纪说。况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经纪法律关系之说,如此杜撰法律概念,易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所以,所谓经纪法律关系说不提也罢。

综上所述,目前理论界在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主要存在说与行纪说。现分别检讨二说,以厘清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众所周知,所谓行纪是指一方当事人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把证券商代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看作是一种行纪行为,是沿袭大陆法系的理念,即不披露委托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是人,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理论界有人将行纪行为称作“间接”,即委托人通过行纪人可以间接地达到的功能;而将基于委托合同的称之为直接。无论是间接或是直接,均涉及第三方当事人,两层合同关系,都是一人为他人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在直接关系中,人以被人的名义而为民事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直接由被人承受;而在间接关系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不直接由委托人承受,而是由行纪人将委托结果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间接的存在某种关系(非法律的关系)。再者,人无介入权,即人本身无权介入,不得自己或双方,否则,所为民事行为无效。而行纪人有介入权,即在一定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合法介入交易,成为与委托其从事交易的委托人的相对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行纪人较为贴切,与我国证券法的其他规定比较吻合[10].因为,从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体系及证券交易实践看,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比较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行纪关系的基本要素,即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接受投资者指令,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资金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证券买卖等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核定的标准收取佣金,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委托人。

笔者认为,行纪说至少存在两个难于自圆其说的问题。

一是“以谁的名义”问题。行纪说认为证券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买卖证券,并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投资者。其实,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制度,而集中交易受场内设施限制,不可能每一个投资者都进场交易,因此建立了经纪人制度,由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在场内进行交易。对此,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现行的交易办法主要有上板竞价交易、口头唱板交易、电脑自动交易三种。在采用前二种交易办法的情况下,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板上登录价位或喊价,确实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采用电脑自动交易办法的情况下,出市代表应依委托顺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或自营。一经成交,即列印成交回报单。成交回报单亦应包括上述内容。显然,在现行的电脑自动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在报价时应列明“委托书编号”,并且须表明人身份,因而其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并非如有学者所称“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11]当然,不管采用何种交易办法,每一笔交易都是特定的,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委托人。[12]

二是介入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本条规定了行纪人的介入权,即作为行纪人的证券商在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没有相反意思表示时,可以自己作为投资者的相对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这与证券法第132条相悖,该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公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所谓混合操作,是指证券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即证券商在有价证券买卖中,既是交易一方的被委托人(经纪商),又是该项交易的当事人(自营商),换言之,证券商既是投资者的被委托人,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人,一方面接受客户的委托,另一方面又客户与自己进行交易。在混合交易中,因利益的冲突,很难使委托的利益能得到维护。因此,法律禁止混合操作。也即行纪说定位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为行纪人之主张,与法律规定冲突,值得商榷。若采此说,在实务上恐怕为混合操作规程行为提供抗辩的理由[13].

再来看看说。在上文分析中,我们知道,传统的说认为证券商接受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关系,即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权限内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由于传统说没有区分英美法系的概念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也没有细分直接和间接,在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域里使用的概念,而且在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时,常混同使用英美法系的概念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以解决其论说上的矛盾,因而常为行纪说所诟病[14].

我们知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名义,不论其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均看作是人。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居间人、行纪人、代销人、拍卖人等都具有人地位。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均采有用狭义概念。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如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纯属人自己的行为,不过因其明示以本人名义,表明了旨在使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意思。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51条规定:“所称行纪人,指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出卖或买入物品为业的人”。强调以被人(本人)名义进行活动是的主要特征。我国民法通则主要继受大陆法系,第63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仅限于以被人名义实施的,而不包括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的行为类型。因此,对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委托买卖关系性质以传统说来解释显然是不妥的。

行文至此,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循环的论说上的困境。如何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突现了现有法律概念的窘境。另辟蹊径乃为题中之义。其实上文已述,我国民法通则主要继受大陆法系,采狭义说,也即直接。但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间接制度。[15]所谓间接,是指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构成要件的规定,它是与直接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将间接规定为行纪,民事原则上以显名主义为准,但我国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承认符合间接要件的属于传统民法的行纪行为可构成间接,此种也为的一种。例如,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都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都确认此种符合间接要件的传统上的行纪行为为。当然,在间接中,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对于间接,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16]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类似的制度。[17]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对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8]这也隐含了我国合同法采间接的合理性。所以对证券商与投资人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说是不十分妥当的,根据证券商与投资者在证券买卖中的关系,显然更符合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间接构成要件。因此,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间接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商在间接关系中常发生的纠纷及其处理

1、合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

透支行为是指以超出投资者帐上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从投资者角度可分为善意透支、恶意透支和合意透支;从证券商角度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证券商过失提供了透支,这是指投资者一方不当授权,证券商审核不严造成透支;另一种是证券商故意提供透支,这是指证券商与投资者明示或默示地达成透支协议,即所谓的“合意透支”。因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关系,所以从本质上说透支是证券商的行为。

第一种透支行为较为单纯,本文不作讨论。合意透支行为是目前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关系错综复杂。本文着力于合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处理。

透支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透支行为属信用交易范畴,但我国现阶段既不允许信用交易,也未开放证券商借贷业务,因而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到底违反什么法呢?有人认为,认定透支行为违法的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认定透支行为违法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19]

笔者认为,这两种认定依据都是值得商榷的。诚如第二种意见批评第一种意见所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律渊源上属于行政法规,《商业银行法》则是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自然不如后者,因而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此外,仔细考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这一规定,可以发现其立法原意并不是禁止证券商的透支行为,而是旨在禁止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向证券商和投资者提供用于股票交易的贷款。从第43条这一法律规定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法律规定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而证券公司根本就没有融资功能,因而也不应属于这一规定所指的金融机构。就第二种认为的法律依据所言,《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单位和个人的贷款行为,而第3条规定也没有其他单位从事贷款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其为透支行为的违法性依据。笔者认为,在《证券法》出台以前,透支行为违法性的依据应该是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和证交所的一些交易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等。《证券法》出台以后,特别对透支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即《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第186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合意透支行为的处理,有人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证券买卖服务,证券商同意提供透支,应该认定证券商提供违法服务即标的违法,这是一种单方违法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行为,或者说,证券商的主观故意即构成表面违法,即使透支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违法行为也告成立。[20]此说符合我国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可值赞同。因此,笔者主张,在证券商故意提供透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证券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证券商还可能导致其他民事责任,如杭州一股民因证券商故意提供透支导致巨额亏损,而跳楼自杀,证券商不仅应承担全部亏损,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当然,现行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证券商承担主要责任,投资者也适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也未尝不可。

需要指出的是,透支在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当一种法律规则被普遍违反的时候,我们就有必要检讨这种规则的合理性了。

2、“红字委托”责任承担问题

所谓“红字委托”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其他过失,所委托买进股票的数额超过其资金额度,或所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额超出其所持有之股票数,因而造成须由证券商先行垫付股款或股票的委托行为。红字委托与合意透支的信用委托不同,红字委托虽然有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卖钱的特征,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融资或融券的故意。此处需指出的是,如果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那么“红字委托”现象就不可能存在。因此,“红字委托”现象的司法实务也昭示了证券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并非行纪关系。

实务处理上常认为产生“红字委托”的主要责任在于投资人。其所持理由是,投资者与证券商是委托关系,投资者一旦填写委托单交证券商进行证券交易,他们之间就产生一种合同,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商必须忠实地按委托人的要求买卖证券,投资者则必须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交纳一定的费用。如果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数额超出其资金总额,证券商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如果证券商疏忽接受了委托,那么证券公司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为投资者垫付,然后证券公司有权再向投资者全部追回其垫付。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既违背的法律精神也歪曲了的事实。从法律上讲,首先在合同的成立方面,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相当于合同缔结的要约,而证券商同意而证券交易是承诺。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是以相对人对要约的承诺之时开始的。在红字委托中,投资者由于失误填错委托单,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注意义务的证券商本该审查投资者的要约后而为承诺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其注意义务为承诺,显然,造成红字委托事实的主要责任在于证券商而非投资者;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投资者填错委托单,应视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鉴于目前我国民法典仍未出台,意思表示瑕疵尚付阙如,但民法通则有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瑕疵的规定,故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误解行为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如果投资者行使撤销权,其行为自始绝对无效,因此就算红字委托事实出现,投资者也可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所以在红字委托中认定投资者负主要责任殊为不公;在关系中,被人常是限于自己的知识、专业、时间和精力而委托可弥补自己能力不足之人为法律行为,在证券买卖中,是有偿的,故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本人利益服务,以具有抽象轻过失视为责任承担之过错。因此,在证券交易中,当投资者出现失误时,证券商本其善良管理人职责,本该阻却红字委托的事实出现,证券商听任被人的失误,显然没有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具有过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事实方面,当投资者填错了委托单时,证券商在接到此单时,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行事,对委托单进行审查后才可进行交易。但证券商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而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事实产生,因此,对造成“红字委托”,虽然不能排除投资者的责任,但证券商应负主要责任。

3、强行平仓及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第8篇

摘要: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证券公司规则化甚至僵化的业务流程显得复杂、笨拙,信息技术的发展则直接推动证券公司流程变革的步伐。作为ERP理论的核心思想,业务流程优化已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优化有其特定的步骤与内容,同时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控制也是证券公司迫切的任务。

一、证券公司具有流程优化的内生性需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企业外部生存环境(顾客、竞争、变化的3C变化)的不确定性和企业生存的压力日益加大(迈克尔•波特,2002)。传统企业中规则化甚至于僵化的业务流程显得复杂、笨拙、并且易于出错,同时由于传统企业中的业务流程往往使工人或管理层囿于规则,过于注重本部门或本人的工作和业绩,程序化的办事,而对整个流程不甚了解,无法意识到企业的真正需要,忽视了过程最后达到的总目标,从而产生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导致本位主义和内讧。(张砚,2005)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迈克尔•哈默(2002)提出了业务流程再造地理念,他认为业务流程是有组织的活动,相互联系,为客户创造价值。他还强调了该定义的不可更改性。从这一简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蕴涵的深刻含义:首先企业的业务流程不是杂乱无章的活动,而是有组织的,是跨部门、跨职能的,从起点到终点包括多个业务活动;其次,企业的业务流程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并且能够形成一个体系;再次,企业的业务流程是要实现企业的目标,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在企业中,任何产品或服务都不可能脱离流程而存在,同时,任何流程也不应脱离产品或服务,企业的业务流程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它决定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效果。走过十多年风雨历程的中国证券业现状堪忧,“问题券商”的层出不穷,由券商问题的表象透视出:1•券商亏损已经成为一种全行业的持续性现象;2•“问题”券商已蔓延到全行业,成为带有行业体征的问题;3•“问题”券商的暴露与重组已成为每隔一段时间就集中爆发的行业性“痼疾”。(张伟,2005)证券业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经营环境等外部原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我国证券公司体制僵化、流程复杂、内控缺失等内部原因所致。证券公司管理当局应树立创造性经营理念,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创新机制,增强自身创造能力,如服务创新、业务创新等,在持续不断的创新中发展和壮大自己。(孟焰,2004)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管理、会计系统等方面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通过不断发展优秀的业务流程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证券公司流程优化的路径分析

(一)流程优化的模式

尽管迈克尔•哈默并没有系统地总结归纳流程再造的方法步骤问题,但是有学者通过对他著作的研读,基于对迈克尔•哈默观念的深入理解,替他总结出了一个四阶段模式。第一阶段,确定再造队伍;第二阶段,寻求再造机会;本论文由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第三阶段,重新设计流程;第四阶段,着手实施再造。乔•佩帕德和菲利普•罗兰(2003)认为,第一阶段为营造环境;第二阶段为流程的分析、诊断和重新设计;第三阶段为组织架构的重新设计;第四阶段为试点与转换阶段;第五阶段为实现愿景。威廉姆•J•凯丁格等人(1996)在调查33家咨询公司在企业推行流程再造的实践经验以后,归纳出了流程再造的六个阶段21项任务。此六阶段按先后顺序包括:构思设想、项目启动、分析诊断、流程设计、流程重建、监测评估。在国内,芮明杰、袁安照较早对流程再造的步骤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业务优化应该包含七个阶段31个子步骤。包括:设定基本方向、现状分析、确定再造方案、解决问题计划、制订详细再造工作计划、实施再造流程方案、继续改善的行为。在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还有潘国友的四阶段模式,包括:再造策划(Plan)、重新设计流程(Reengineering/Rede-sign)、流程规范化(Systematize)、再造实施(Do)。虽然以上的优化再造模式并非完全针对证券公司,但这些模式对于证券公司的流程优化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模式来规划实施流程优化。

(二)证券公司流程优化的内容

1•流程优化的一般内容。消除流程中的不增值环节只是流程再造的手段而已,推动生意模式的转型,以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已经成为流程再造的主要目标。在此目标下,迈克尔•哈默(2002)进一步提出流程再造似乎让人感觉到信息技术和流程再造之间并无紧密地联系,但是信息技术是流程再造的有效工具。Davenport和Short同样认为,信息技术是流程再造的有效工具和基本条件。信息技术将带来组织层级的减少,有助于决策过程的强化。(Chamry,2003)因此,信息技术的改进是流程优化的重要保障。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持续关注是流程优化的重要内容。流程优化与再造还是企业再造工程的核心领域。企业再造是从顾客需求出发,以企业流程为改造对象,对企业流程进行根本的思考和分析,通过对业务流程彻底的重新设计,从而获得企业绩效的改善。企业再造工程由两种必要的活动组成,一是根据企业正式的活动来确定它的运作方式;二是分析评价每一个流程,包括度量和给出流程的各方面标准流程再造包括企业观念、企业流程重建和企业组织重建三部分。因此流程再造强调的是顾客至上、以人为本与彻底改造。

2•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优化的内容。证券公司的核心部门营业部、技术支持部门以及客户服务部门的最优化需要通过流程的整合来完成。因为三大部门领域中每个领域的行动对于其他两个领域都有直接的影响。营业部系统的差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流程的耗时及成本以及增加客户服务部门的工作量,增加客户服务的非增值服务量。低效的技术支持流程会导致后台活动耗时增加从而减少了销售、客户服务的时间;交易和头寸处理差错会导致客户对帐单差错从而增加客户服务处及营业部的客户查询量;客户服务处理的低效率会导致营业部的客户查询量增加从而增加营业部去后台询问量(降低了后台作业的效率)。只有通过上述三个部门领域的同时改造才能获得巨大的盈利性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证券公司业务流程优化主要涉及营业部经营、技术支持以及客户服务三大功能。

以往的观念不重视三大功能的协调,将其视为各自独立的成本中心,每个功能的优化也只是从自身出发,缺乏系统思考。成本的削减与业绩的改善只是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削减公司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在营销视角下,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优化是将经营组织的功能性(成本中心)观念转变成业务流程观念,更加关注顾客和业务的需要,强化营销意识。从分割地看待各个成本中心的业务,转变成视其为一组业务活动,最后将其整合为一组业务流程。尽管对证券公司流程再造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作为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为更好满足顾客需要服务的、系统化的、企业组织工作流程的改进哲学及相关活动的业务流程再造,为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控制

(一)对业务流程进行控制的必要性按照COSO于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Process),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个组成部分(Components),随后,其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将风险评估扩展为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五要素扩展为八要素,强化了风险意识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意义,《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确定的内控目标增加了战略目标(朱荣恩,2003)。现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提出了对企业流程进行柔性化的要求(张砚,2005),这时企业进行强制性控制会影响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速度和员工的积极性,降低员工的学习能力,因而,在既要保证企业的反应速度,又要实现决策有效性的要求下,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对流程的作用只能是引导性的,就是通过各种政策和程序提高流程执行员工的自我控制程度,引导其行为符合企业价值去向,防止其发生违反企业利益的行为。

如有发生,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可以实现内部控制功能的飞跃,从“防治”型的内部控制走向“免疫型”的内部控制,促进基层员工融入自主化的行为优化过程。我们可以把内部控制视为“管理系统内部的控制子系统”,这一系统主要解决组织优化、职权制衡、流程规范、信息通畅、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有机整合问题。传统的内部控制包括岗位分设互相制约,业务活动的有效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资产运作的安全性等内容,自然包含其中而得到解决。(方红星,2002)企业的发展是依赖于对流程长期持续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对于不增值流程的适时改进,不能容忍流程的不完善积少成多,生成痼疾,达到需要再造的时候再推倒重来。

(二)流程优化与内部控制目标的统一性在前文,我们论述了流程优化的最终目标,即实现组织价值增值(迈克尔•哈默,2002)或者说组织价值的最大化(迈克尔•波特,2002)。由于企业组织是许多主体契约的联结(JensonandMechling,1976),因而组织的目标实际上是一组目标所构成的目标体系,可以概括为“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杨瑞龙,1999),它是一个典型的多目标最优化模型(方红星,2002)。另外,组织的目标本身也是动态的,随着环境的变化和组织自身的演进,其目标也会不断演变。针对目前主流的看法而言,企业组织的基本目标向量可以解释为组织价值(或经营成果)的最大化、财务报告与会计披露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财产和债务的安全性、持续经营和长期实现价值增值的能力等。对于一个组织而言,追求其目标、实现其使命的过程便是提高组织效率的过程。而提高组织效率和实现组织增值实际上具有同样的涵义(IIA,1999)。从内部控制的三项目标看(COSO,1992),显然它是提高组织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组织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而且,它主要属于管理当局———实际对组织的财产及其经营行使控制权的利益关系主体———的职权范围之内。(方红星,2002)事实上,对组织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对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以及二者自身的产生,演进和彼此之间的互动,耦合,都是追求组织效率的必然结果。

(三)业务流程控制发展的新趋势①在信息社会中,业务流程的发展必然导致自我控制成为新的业务流程特征,面对这一条件,传统企业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已经不能适应,因此需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理论进行新的发展。现代企业而对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要获得竞争优势,就需要满足快速反应、快速决策和快速行动的要求。业务流程的自我控制是指完成某项任务时相关业务流程的建立和变化不再完全依赖于上级的直接指示,而由执行员工自行决定,它是企业实现快速有效反应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也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业务流程的自我控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快速反应,业务流程的自我控制一方面使得流程的组织者和执行者获得相关的决策权力,从而避免企业内部信息的层级性传递,节约反应时间;另一方面,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处在企业第一线的流程执行员工相对于管理层拥有更多的对于外部环境的信息和专业的知识技术,这就使得企业决策和执行的有效性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流程执行员工的知识水平、积极性和创造力,业务流程的自我控制使得企业能够在快速反应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反应。

第9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战略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不仅着眼于短期风险管理,还要对长远期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从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上进行风险控制,还要从战略层面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对局部风险进行控制,还要对全局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还要分析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证券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承受能力,从而实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的全面、高效发展。因此,战略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风险管理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的基础,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是对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是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以适应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目标的要求。战略风险管理是对战略风险的持续识别、评估和应对,对经济资本进行战略性配置,以促进证券公司业务战略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1.战略风险管理的现状与不足

证券公司目前并没有明确开展战略风险管理,只是在进行战略规划时提及风险防范措施。战略规划也仅仅是提出了未来几年证券公司的发展目标。至于战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战略资源配置和资本配置等更是无从谈起,证券公司的战略风险管理存在较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证券公司进行的战略规划主要是市场竞争策略,缺乏对战略决策的风险或不确定性进行的分析。

1.2风险管理也只是基于业务条线的风险控制,是为保障市场竞争而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缺乏对风险的有效管理。

1.3只局限在规划层面,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难以直接落实到具体的工作计划中。而且也缺乏根据对战略风险的持续识别和评估,进行战略调整。

1.4只是指明了发展方向,但是对证券公司的现有资源缺乏客观的分析,更缺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配置和管理。如对资本、人力和物力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2.战略风险管理的总体构想

2.1战略风险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2.1.1战略风险管理的内涵。

2.1.1.1对战略规划的风险管理。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对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中的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潜在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并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和风险管理措施来避免或降低战略决策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是战略风险管理的最有效办法;

2.1.1.2对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从长期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对风险管理和体系建设进行良好的规划,确定实施方案,运用经济资本配置,强化竞争优势,确保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在未来三年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就成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

2.1.2战略风险管理的意义。

2.1.2.1有助于对未来的金融创新和战略决策(业务、机构、人员、资本的战略布局)进行风险评估;

2.1.2.2对未来的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未来的风险损失;

2.1.2.3有助于成体系地对未来风险加以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使风险转化为可以利用的发展机会,从而促进收益的稳定增长。

2.1.2.4有助于减少被动性的风险资本准备,减少风险资本的占用,从而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高盈利能力。

2.1.2.5有助于减少流动性头寸占用,从而降低成本。

2.2战略风险管理的体系建设。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政策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流程体系、技术体系、文化体系等。

2.2.1政策制度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等部分。

2.2.1.1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一方面是对战略规划及风险进行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是是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主要包括: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确定经济资本配置、对战略规划进行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步骤等。战略风险及风险管理。

2.2.1.1.1行业风险。证券市场是一个起伏波动比较大的市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更是一个发展时间短,结构不合理,参与主体不稳定、存在诸多固有弊病的不成熟的市场,经常是牛短熊长,而且风险极大。我国的证券公司由于政策限制,主要业务只能面对证券市场。在股票市场只能买入待涨的盈利模式下,证券公司的两大主营业务证券自营和经纪业务只能在行情处于牛市时期才能获得理想的利润,而在熊市时期,证券公司被迫压缩业务规模、紧缩开支,长期处于一种较大程度上靠天吃饭的经营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来抵消这种市场剧烈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造成的冲击。在市场的不同时期,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同。在牛市阶段,证券公司的风险偏好可适当宽松,风险容忍度可适当提高,在熊市阶段则相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在经营风险,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创造价值。为了适应战略规划风险管理的需要,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的战略规划。在未来三年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成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

2.2.1.1.2业务风险。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应当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为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寻找能够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业务增长点,科学分析每一种业务(包括自营、经纪、资产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银行、融资融券、直投等)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所带来的增长机会,分析这种机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带来的经营成本。将证券公司有限的资本、人力等资源科学合理地在各种业务间进行配置,从而实现在较长时间内的高效发展。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创新时,会带来风险分散化效果,在正常情况下会提升证券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由于对新业务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存在风险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可能性。如果新业务风险远远大于风险分散化效果,证券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新增风险。而且,在未经风险评估和经济资本配置的情况下,业务过于分散,有可能使证券公司主业受到冲击,并且承担了过多业务类型的风险。因此,业务创新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资本配置分析。在制定战略规划时要将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有机结合,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有机结合,并将之具体落实到证券公司的资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考核管理之中。战略规划应当明确确定针对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各种风险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以此来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基调和标准。

2.2.1.1.3技术风险。随着证券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已经成为证券公司越来越重要的管理基础和技术保障。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会导致战略决策风险。因此,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不仅对业务的正常开展、业务创新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信息系统带来的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成为战略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2.2.1.1.4品牌风险。激烈的行业竞争必然形成优胜劣汰,品牌管理直接影响了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特别是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等,品牌的影响力决定了业务发展的前景。因此,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培育品牌优势,防范各种对品牌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隐患。

2.2.1.1.5竞争对手风险。证券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同业之间争抢市场份额,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取得在竞争中的先发优势、品牌优势和技术优势。要防止竞争对手带来的市场压力导致的短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防止为了争夺业务、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的违规行为,同时对竞争对手的恶性竞争行为要有应对措施,要从战略决策的角度尽量避免竞争对手带来的风险隐患。

2.2.1.1.6客户风险。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客户的稳定性下降,客户的维权意识和议价能力也日益增强,如果证券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能随着客户的需求的改变而提高,将必然丢失客户和市场资源。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客户操作不规范,如异常交易、洗钱等,也将给证券公司带来监管风险。因此,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

2.2.1.1.7财务、运营等多种风险。这些都可能对证券公司的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如上市、购并、网点设置等,对证券公司经营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上市能够迅速增加资本规模,提高经营实力。购并能够迅速扩大规模,显著提高市场份额。网点设置在市场处于牛市阶段,随着业务的迅速增加,增设网点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但是在市场处于熊市阶段,增设网点就有可能带来亏损。

2.2.1.2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策略是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执行策略。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确定风险成本即经济资本成本等。风险管理策略应当确定识别、评估、量化各种风险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明确经济资本配置的具体方法和运用原则。

证券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是传统业务争份额、创新业务抢先机,稳健经营。总体来讲证券公司是风险厌恶者。但是对于业务发展、创新、市场竞争来讲,证券公司又是风险的积极承担者。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与收益趋于平衡。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为了获取较高收益,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在某个业务领域,相对于其它同业,若某证券公司已经具备了较高的针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能力,或者能够通过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来获得风险收益溢价,就能够获得行业内相对较高的收益水平。这种有管理的需要积极承担的风险,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就是目标风险。而非目标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和承担目标风险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属或伴生性风险。此类风险不能形成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也不是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优势所在,或者风险管理的成本过高,证券公司需要因此放弃部分目标风险的承担,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采取对冲、分散、转移等办法降低风险承担。

2.2.1.2.1风险类型策略。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它风险。总体的风险策略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严格控制操作风险、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

A.市场风险策略。只要有市场波动,市场风险就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以有效降低。而且由于风险具有双侧性,既能带来损失也能带来收益。尤其是当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周期时,收益往往大于风险,当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末期或者负向波动时,风险往往大于收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就能获得较好的收益。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限额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对冲、补偿等。

限额管理包括风险资产限额、经济资本限额、净资本占用限额、投资限额、止盈止损限额等。对限额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当市场环境较好时,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周期,尤其是处于初、中期阶段,收益大于风险,在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范围内,限额可适当增加。当市场环境趋于恶化时,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末期或负向波动周期时,风险大于收益,限额需要适当减少。限额的确定需要根据风险状况、资本规模、承受能力、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主要的计量基础是经济资本限额。

资产组合管理包括业务组合管理、产品组合管理和股票组合管理等。资产组合管理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业务、产品、股票承担的市场风险不同,当市场波动加大,甚至负向波动时,市场风险对不同的业务、产品和股票造成的影响不同。资产组合管理有利于降低整体市场风险承担程度。资产组合管理的基础是现资组合理论。但是对于业务组合、产品组合等资产组合管理的基础主要是经济资本配置。根据每一种资产的风险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产限额确定每一种资产的在组合中的比例。根据每一种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经济资本配置额度、资产限额、风险容忍度和期望盈利率,确定资产组合的总体额度。在预期收益率已定的情况下确定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在风险容忍度已定的情况下寻求预期收益率最大的资产组合,通常这两者需要综合考虑。

对冲和转移是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充手段。

B.操作风险策略。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不同,并不能直接带来收益。尤其是对于单个客户和单笔业务来说,操作风险的发生将直接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严格防范。但由于市场在不断变化,制度和流程规范永远不可能超过业务实际的需要,只能是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加以修订。而且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机构不断增加,人员规模迅速增长,业务创新不断发展,完全杜绝操作风险是不可能的。完全杜绝操作风险所需要花费的的成本可能会超过了业务发展的承受能力。只要能通过加强内控管理,实现比同业平均水平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就能获得超额的风险管理溢价。因此,针对操作风险也要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在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周期,尤其是初、中期时,积极扩大业务规模、机构规模,就等于积极承担了更多的操作风险。但是,业务规模的扩大必须以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作保障。

C.流动性风险策略。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和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造成损失或破产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发生剧烈、数额较大变化的结果。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从资产和负债等多方面对流动性进行综合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流动性风险的危害性很大,必须严密防范。但是,由于流动性风险是各种风险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流动风险管理必须与其他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有,流动性比率管理、现金流分析、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

2.2.1.2.2风险特性策略。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风险特性,如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等(见图1),面对不同特性的风险隐患,证券公司除了采取控制和化解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之外,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策略,如风险控制、化解、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降低证券公司的风险承担程度,降低风险转化为损失的概率,或者降低风险发生后产生损失的程度。

A.针对低风险高收益业务,应当在市场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加强风险控制,并采取积极扩大规模的办法,获取盈利,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利润基础,如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

B.针对低风险低收益业务,应当积极扩大市场规模,成为利润来源的重要补充,如资产管理业务、固定收益业务、投资顾问业务、套利业务等;

C.针对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资本配置计划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规模,及时把握市场机会,获取较高的市场利润。如证券投资业务、直投业务等;为了降低风险,还应当采取资产组合管理的办法来分散风险,提高风险定价、加强保障措施等进行风险补偿,提高风险资本准备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措施。

D.针对高风险低收益业务,一般应当采取规避策略,即使少量参与,也要采取对冲、转移等办法将风险转嫁出去,如衍生品业务。

2.2.1.2.3市场角色策略。根据证券公司在市场中所处的角色,可以将业务分为买方业务和卖方业务。相应的风险也可以分为买方风险和卖方风险。买方风险相对较高,卖方风险相对较低。作为买方角色参与市场,如证投、固定收益、承购包销、融资融券等,将承担价格下跌或资产贬值损失,或债券交易的对手方违约风险等,涉及到市场、信用、操作风险,风险相对较高。作为卖方角色参与市场,将承担员工违规操作、客户异常交易被监管部门监控而证券公司被迫承担协同监管责任的风险,涉及到操作、合规风险等,风险相对较低。如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顾问、研究咨询等。

风险管理策略体系是风险预警体系的延伸,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但是,已发生问题资产的处理应当由资产保全委员会统一管理。

2.2.2组织体系。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应当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管理。

2.2.3流程体系。战略风险的管理流程体系包括:识别、评估、监测、报告、预警、处置、经济资本配置及考核等。

2.2.3.1战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战略风险产生于证券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并与市场、操作、信用、流动性等风险交织在一起,需要从行业、业务、技术、客户、品牌、竞争对手、客户、财务与运营等多个方面进行识别。

战略风险是无形的,因此难以量化。对战略风险进行评估,应当首先由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专家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假设条件进行审核,例如整体经济指标、利率的变化及预期、市场风险参数等,然后由战略管理或规划部门对各种战略风险因素的影响效果和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据此进行优先排序并制定恰当的战略实施方案。

战略实施方案执行之前,应当认真评估其是否与证券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保持一致,对未来战略目标的贡献,以及是否有必要调整战略规划等。

战略实施方案执行之后,无论成功与否,证券公司都应当对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客观评估、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针对未来不确定的经济、政治因素,证券公司可以利用情景分析法,分别评估有利、正常和不利的市场条件下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2.2.3.2监测、报告、预警和处置。证券公司应当采用定期(每月或季度)自我评估的办法,来检验战略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实施。战略管理和规划部门应当对评估结果的连续性和波动性进行长期、深入、系统化的分析和监测,以便及时掌握市场变化、运营状况的变化,以及各项业务为实现整体经营目标所承受的风险。董事会和经营层应当定期审议战略风险分析和监测报告,对未来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进行调整。

对于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做出反应,进入报告和预警流程,并按照风险等级由负责部门拟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2.3.3经济资本配置及考核。对资本这一主要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战略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为了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首先要分析每一种业务所面临的增长机会,以及这种机会所面临的风险;其次要分析这些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然后分析这种增长机会与风险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最后要在考虑风险成本、机会成本和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在各种业务品种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一种业务在短期内也许增长迅猛,但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这种业务的增长机会就会受到较大局限。因此,资本合理配置必须体现在战略规划的指导思想之中,进而落实到工作计划中去。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制定战略规划时主要考虑前三种主要风险。在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和不同的业务、产品之间有效地配置资本,有助于降低证券公司面临的整体风险。资本配置运用到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表现为经济资本配置。

风险包括潜在损失和收益波动。从损失的角度来讲,风险包括了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预期损失是证券公司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水平下,正常经营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而可接受的预期损失是指预期损失在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并且在同业的平均水平之下,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预计会发生的损失。非预期损失是指由于市场及经营的不确定性,证券公司面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通过控制、化解、转移、补偿、分散、配置等方法是风险得以转化,更多地体现为风险收益,更少地体现为损失,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从而获得更多的超过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管理溢价。极端损失是指在极端情况下,证券公司经营可能面临的重大损失。

经济资本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准备,数量上应该等于证券公司整体损失分布中给定置信水平下的在险价值,即VAR,乘上资本乘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最低为3)。VAR的计算需要考虑相关系数和边际VAR的贡献值。经济资本配置需要依据经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即RAROC)来进行调整和考核。所谓RAROC是指某一项投资的预期收入减去预期损失与其所占用经济资本的比值。判断RAROC的依据就是股东对其承担的风险所要求的回报率。经济资本配置并不是把所有的资本都投入到RAROC最高的资产中就能获得最多的收益,由于存在极端风险、系统性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分散化的要求,考核经济资本配置的效果时,除了考核RAROC的大小,还要考核边际收益和边际风险的变化情况。在(股东)预期收益率已定的情况下确定风险最小的资本配置(即上行);在风险容忍度已定的情况下寻求预期收益率最大的资本配置(即下行)。通常这两者需要综合考虑。

使用RAROC对各个业务部门进行考核,容易导致业务部门不愿意开发具有战略意义但是短期内收益较低的业务或产品,需要进行修正,修正的主要依据就是各项业务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成本,即SVA,其实际含义是各项业务应当实现的股东增加值。SVA需要从各部门的收益中扣除,以鼓励业务部门进行着眼于长期发展的产品创新。

经济资本配置及其考核体现了战略风险管理及收益须经风险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贯穿始终。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最终体现为资本在不同业务之间的有效配置和平衡,全面风险管理在于整合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资源,提高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证券公司内的风险管理部协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济资本配置标准及其考核办法。

经济资本配置要折算为风险资产限额。经过调整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需要折算为各项业务的风险资产限额,从而对各项业务实施限额管理。

2.2.4技术体系。为了进行战略风险管理,必须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完善和改造。尤其是对经济资本配置的管理,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着手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提高操作风险计量的科学性。

2.2.5文化体系。战略风险管理应当体现企业文化和风险管理文化的指导思想。

2.2.5.1确定共同的价值标准。风险管理应当有稳定的目标、价值标准和管理原则,形成证券公司共同的风险价值观,这就是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文化的集合就形成了风险管理文化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用风险管理文化的价值标准来指导经营中的风险决策。具体的运用包括:培训、资格认证、考核标准的指导思想等。

2.2.5.2全面风险管理要处理好三大关系:①风险与收益的关系。风险既代表了正收益也代表了负损失,风险管理就是要控制负损失,获取正收益。收益与风险是相匹配的,高收益就可能带来高风险,收益是有限的而风险是无限的,高风险不仅有可能损失掉过去几年的收益,甚至有可能给企业造成致命损失。风险不等于收益,承担了风险不一定就能获得收益,过高的风险就意味着赌博。不过,风险也不等于损失。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或不确定性,而损失是一种结果,从个体来讲以及从短期来讲承担风险不一定会造成损失,但从整体来讲或从中长期角度来讲,承担风险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损失,如果承担的风险适度,而且实现了有效地风险管理,就能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并且能加以有效地转化或转移,从而实现理想的收益。因此,风险管理既要实现风险防范,也要实现积极地风险管理。②风险管理与内控的关系。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内部控制如果失效,将导致管理混乱,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手段都将失灵。但是仅仅做好内部控制是不够的。因为,内部控制着重强调的是对规范的把握和控制。而风险管理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强调对证券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对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措施,实施对资本的有效配置以提高抗风险能力。风险管理不仅要解决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还应该解决应该做什么,再到如何做。③风险管理与发展的关系。风险管理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全面风险管理强调的是全员为了发展,全员也要做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做好风险管理才能保障了企业价值的有效积累,才能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样只有深入到企业的发展之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才能真正做好风险管理。

2.2.5.3风险文化。风险文化是战略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形成一系列的文化理念和价值标准,组成较为完善的文化体系。

——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创造价值。风险管理是手段不是目的,但是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必须通过有效地风险管理来创造。

——要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风险管理有助于实现长效机制:即员工及股东价值回报。

——全员风险管理与全员发展,防范风险人人有责,管理风险人人有责,促进发展人人有责。

——审慎对待风险。

——占用资源、承担风险就意味着机会损失,承担风险需要付出代价。

——风险管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化解有助于减少和控制损失。

——任何失去控制的损失都无法用收益来弥补。

3.结论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日趋成熟,但是全面风险管理还仅仅处于尝试阶段,为了积极探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我们借鉴银行业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风险管理理论,结合证券公司的实际风险管理需要,初步形成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体系。本文探讨的战略风险管理是这个理论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公司当前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最急迫的、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证券行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经势在必行。本文略去了计量模型,以便使文章更加通俗易懂,更加实用。

参考文献

[1]《风险管理》,银行从业人员考试教材办公室,金融出版社,2007年

[2]《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框架》,陈中阳,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