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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

时间:2023-03-07 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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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销售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问题;管理

房地产行业在经历了二十年的快速发展之后,成为了国内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国家对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也从最初的鼓励到了现在的调控,使得房地产行业的泡沫没有继续膨胀下去,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逐步迈向稳定的发展阶段。既然房地产行业的热量已经冷却下来了,房地产企业就要在市场环境的改变下调整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及管理方式,使企业的发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来调整自己的经营与管理体制,整合所有的资源,制定稳定的发展计划完成平稳的过渡。

一、现阶段房地产公司经营与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大力的整顿与调控,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履步维艰、面临着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压力,房地产公司的经营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和研究。

1.国家的调控政策给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带来的问题

(1)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转变

由于国家对于房地产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使得原来房地产的“销售热”、“抢购潮”、“投资热”等等现象只能让公司的经营者深深回忆了。房地产公司与购买者的主导地位发生了转换,市场上的观望状态持续延期,投资者也开始理智的选择躲避风头或者转而投资其他行业。

(2)融资环境的转变

以前的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渠道多为银行贷款,或者是抵押贷款,如今国家大力限制房地产公司的贷款金额,提高了放款的门槛,使得房地产公司在融资方面需要重新寻找新的融资渠道。

(3)市场对于房地产的产品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前房地产在经营中占有主导地位,公司的经营重点主要放在了快速建设和促进销售上,忽略了产品的多样化经营和精品化经营。如今房地产公司面对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不得不在产品的多样化和精品化上多下点功夫。

2.公司的内部经营为应对新的市场环境所存在的问题

(1)公司经营结构的调整

在房地产公司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时候,房地产为使资金快速回笼或者是尽快的扩大经营成果往往是选择快速的买地进行开发、然后大力的销售。开发、销售是房地产公司经营的两大板块,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房地产公司也将加大在管理、经营和服务上的关注度。

(2)公司需要对资金链进行严格控制

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有其显着的特点,在资金的运用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进行项目运作或者是周转,甚至于积压,因此严格的控制资金链是公司经营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银行贷款的严格监管使得融资变得相对艰难,政府土地交易政策的转变又加大了资金的运转量,无不对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3)公司需要建立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制

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房地产行业的非常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也给房地产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现代化经营与管理体制是保障公司长久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这就对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加大会计电算化的建设以及成本核算的能力,优质高效的设计团队,优质的服务团队和管理团队等等都需要房地产公司加快建设速度和加大力度。

二、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一些措施和方案

鉴于以上我们对于房地产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与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与探讨,为了更好的经营发展企业和发展国民经济,我们应该作出一些具体的措施与方案为它们的发展进行努力,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1.加强公司的人才培养与招揽,建立公司的经营体制

人才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根本,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及复合型的人才等等都是目前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公司所迫切需要的。注重于对人才的培养和招揽,是公司为长久的发展战略的实现,以及建立全面的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作出基本的铺垫作用。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使的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模式逐渐的向多元化、复杂化进行转变,因此建立健全的经营体制是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的,公司的经营也应该为了规避风险和扩大利益进行多元化的转变。

2.加强成本核算的能力和开发多方面的融资渠道

房地产竞争的激烈化势必影响房地产的经营成果与经营成本,房地产公司应该加强经营成本核算的能力,很好的控制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使得企业在成本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以求在竞争中的绝对优势。银行缩紧银根,对于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都带来了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中离不开融资,这就需要经营者在融资渠道的开辟上多动头脑,不能一味的追求资金的快速回笼,毕竟这不符合房地产的正常运营状态的。比如说在开发中多采用合作的形式,有效地减少开发占用资金,扩大与基金、信托等等金融机构的合作。

3.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合理有效的规避风险

房地产公司发展二十年来,多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但是如今骤然面临市场经济的控制,必须要在管理上多下功夫,不然各种风险都将对房地产企业形成致命的打击,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无疑是降低和规避风险最好的措施,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今的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构建现代化的分工经营部门体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平台,都是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主要途径。通过成本核算和质量控制,有效的规避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工程开发和资本运作带来的资金风险和质量风险等等。

4.做好对市场动态的把握,根据市场的需求设计、生产产品以及差异化生产战略的运用

由于前期房地产的火热经营状态,使得许多人都想从中分得一块利益,大大小小的房地产公司纷纷建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今的好前景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使得原本还不算厉害的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房地产企业就是生产房产产品经营房产产品的经营企业,房产作为商品和其他的商品一样也需要市场的选择或者淘汰,想要取得竞争的优势就需要把握市场的动态,去探析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根据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需求来进行产品的细分,这些是房地产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只有做好这些才是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最终目的。

5.整合资源,合理有效的运用资源

企业经营与管理的过程也是对各种资源经营与管理的过程,房地产企业更是大量的资源进行运作的过程,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资源运作有着运转周期长、运转的数量大等等特点,决定了资源的管理也是房地产公司需要高度关注的经营问题之一。前期的房地产经营形式较好,突然间的降温必定使得众多的房地产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商品积压,也就是商品房闲置积压的状况,这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就是资源的占用,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资金链运转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同时,因为贷款的问题跨期越长损失也就越多,购买的土地闲置也是房地产企业的资源占用的一种常见现象,整合现有资源,在以后的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也是房地产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主要工作。

三、总结

从房地产企业经营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与进步的一些有效的建议与措施,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与分析,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并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房地产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研究工作中来,为房地产公司及国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依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与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8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

    (三)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并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资质初审;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接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埠来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均应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项目单位,均须经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申请确定资质等级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开发业绩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批准资质等级,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年度检查。并定期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应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基础设施开发,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增加和丰富城市绿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协议、划拨前,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订转让合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更换项目批准文件。未完成拆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限时制度的规定,按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停缓建项目,可延长竣工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时限内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回该项目建设权,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对闲置土地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和施工企业资质与开发项目等级必须相对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季度末报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预)售,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对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或取消项目开发建设权、拍卖资产、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初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五)瞒报或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七)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而擅自开发建设的;

    (九)无故拖期回迁超过半年以上的;

    (十)住宅小区、组团按规定的竣工期限超期二年以上不能竣工的,交付使用后二年以上仍未达到综合验收标准的,交付使用后一年未完成配套建设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房屋总造价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项目建设权,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4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房地产;经营管理;加强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采用了相应的措施,来适当的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管理,从而有效的解决人们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而且在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为了保障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也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到了其中。

二、循环经济理论简介

在当前人类社会经济在的过程中,人们为了保障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运作,就将循环经济理论广泛的应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这样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所谓的循环经济也就是指对清洁资源的综合利用,将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融合在一起,用生态学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来指导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新型的经济理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以及在循环原则为主要内容,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在不同的层次或者地域当中,人们也可以将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内容相结合,这就使其在保障当地经济合理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从而使得循环经济的合理性、普遍性、经济性以及环保性等方面的性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面向循环经济的房地产经营管理体系

(一)循环经济呼唤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

目前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资源短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这不仅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还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房地产行业作为现代化社会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虽然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也变相的加大了资源的使用量,因此我们为了保证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就将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内容融入到其中,从而实现房地产的绿色化经营管理、这样不但满足了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还对周围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一个良好的作用,使得房地产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而且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也将许多新型的管理模式应用到其中,从而使得现代化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理念,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在新时期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将绿色经营管理模式和循环经济理论相结合,进一步的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对自然生态环境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保护作用。

(二)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体系结构分析

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体系结构是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管理实施对象、技术要求以及对于企业绿色化发展支撑体系的多方面的集合。这样的体系结构,应该能够为房地产绿色经营提供多方位的发展视觉和发展模式,具体说来主要有:

1、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优化组合,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求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对环境的负作用尽可能的小,使资源的利用效率尽可能的高。

2、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对象。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对象涉及到包括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行为主体部分,包括土地供应主体、材料供应主体、规划设计主体、施工主体、市场营销主体,也包括消费主体以及物流主体等。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不但要在一些关键节点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标准,而且要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最终用户,也必须遵守同样的环境管理标准,才能使整个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3、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专题技术。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的专题技术是采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综合分析整个房地产项目管理从购买土地到项目终结以及回收处理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环境以及资源的技术处理问题。涉及到绿色征地、绿色采购、绿色规划、绿色建筑、绿色营销、绿色物流、绿色消费以及绿色回收处理等。

四、极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方法

(一)转变房地产经营目标,培育绿色经营理念

在房地产绿色经营管理模式下,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目标应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双丰收,这是房地产绿色经营的内在要求,也有其现实可能性。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不断提高房地产项目的技术含量。房地产项目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也要从单纯依靠低成本带来的价格优势,转向综合运用非价格因素如售后服务、生态环保优势等来参与竞争。

(二)实施房地产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绿色化支持

房地产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绿色化支持是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现代制造方式,使得项目从研发、规划设计、施工、销售、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按“原料-产品-废料-原料”的循环线路实施运行,对环境的影响负作用最小,资源利用效率最高,并使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协调优化。

(三)追求房地产经营环境管理体系的创新

绿色化房地产经营环境管理体系不再单纯以环保部门为主,应当将房地产企业的各个部门、各级人员都纳入到环境管理体系当中去,使企业内部经过整合,形成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向新的标准化即ISO14000管理系列标准转换。ISO14000质量认证实质上是对企业管理和产品生产提出了循环经济的要求,即从循环经济大系统的理念出发,要求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强化房地产项目绿色生产方式的转变

在可持续发展和房地产绿色经营要求下,只有发展绿色技术、绿色生产,推行项目全过程控制,才能建立节能、降耗、节水、节地的资源节约性经济,获取最大的经济发展效益,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一,进行绿色生产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员工从领导层到施工工人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绿色生产知识;第二,建立专门的绿色生产协调机构,并使之发挥引导、协调与规范的作用;第三,广开渠道为绿色生产筹措资金。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循环经济条件下,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中进行适当的加强,不仅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对自然生态环境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进一步的降低了资源的使用量,使得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都得到了提升。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也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为此我们还要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来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从而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在设区的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在县级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资质等级证书;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所有建设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29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15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7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晋升资质等级;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年检时,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本级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用地方式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后,应当持房地产开发合同到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四)项目建设质量要求;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规定进行项目开发,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其中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建设投资不得摊入商品住宅成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有偿转让。

    对零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类地段、同类项目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综合开发补助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综合开发补助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情况的材料;

    (二)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项目竣工图和技术档案材料;

    (五)单项工程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园林绿化等验收材料;

    (六)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其中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建筑面积在21万平方米以上的和纳入国家或者本省试点的住宅小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预(销)售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时间,现售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七)物业管理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商品房的用地方式及坐落位置;

    (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

    (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五)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

    (六)商品房的结构、设备及质量标准;

    (七)物业管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廉租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并在交付购房款总额的25%后,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证明等材料到原预售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付足购房款和住房交付使用之前,不得将购买的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再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擅自改变结构或者设备位置造成商品房质量受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年内,购买人认为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其购买的面积不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测。售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复测面积的误差值超过测量规范允许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售房价格退还多收的房款;购买人要求退房的,应当予以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6篇

关键词:独立院校;房地产经营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167-02

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是普通高校的优势办学资源与优质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具有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结合紧密的优势。由于中国房地产行业持续蓬勃发展、人才需求大量增加,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独立学院开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而如何根据企业需求并兼顾独立院校自身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是独立院校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1 国内高校房地产经营管理本科专业培养现状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起,我国房地产专业高等教育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1998年教育部颁发新专业目录取消了该专业,将其并入工商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本科教育被大大弱化。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房地产经营管理本科专业作为独立专业开始招生。截至2011年,全国有32所高校设置房地产经营管理本科专业,其中包括6所独立学院。目前高校该专业人才培养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行业人才需求与高校专业人才供给严重不匹配。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从业人员需求高速增长,现有高校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毕业人数远不能满足人才需求,造成普遍存在的房地产从业人员绝大部分从其他行业转入的情况。

(2)人才培养定位不明确,相似度高。人才培养目标普遍存在既求精又求全的现象,90%以上的学校都提出培养高级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3)课程设置不合理。基于其“既求全又求精”的指导思想,大多数高校课程设置面面俱到,期望学生在校4年内能够对房地产所涉及的所有业务过程都能够深入了解,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2 独立院校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向研究的必要性

目前开设房地产经营管理本科专业的6所独立院校均是依托于母体学校设立的,其中:其母体学校为综合性大学的有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母体学校为财经类大学的有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母体学校为师范类大学的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虽然存在可利用母体学校优质教育资源、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优势,并兼顾独立院校专业设置灵活、顺应市场需求的优势,但是在人才培养方向方面也存在前述的通病。然而,行业人才需求与高校专业人才供给严重不匹配,也为独立院校积极发展房地产专业提供了机遇。如何把握机遇、克服不足,关系到独立院校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的长远发展,而合理确定人才的培养方向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3 独立院校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向的探析

独立院校要对其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准确进行人才培养方向的定位。首先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相关企业本身所应具备的业务能力有哪些;二是企业对独立院校毕业生使用定位是什么;三是独立院校母体学校背景的优势在哪里。通过研究,独立学院才能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类别,以及学院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去满足企业的这种需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相关企业所具备的业务能力要求。

要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就必须了解企业的业务内容。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流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开发企业其业务涉及内容:市场研究、项目拓展、客户发掘、产品规划调控、精益生产、成本控制、市场营销、投融资。除开发企业外,房地产相关企业的业务基本上是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展的,涉及的有:市场研究、项目策划、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房地产经纪、造价、估价、营销、广告、物业经营及管理等。不难发现,本科教育要在短短的4年内培养精通所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是不现实的,因此独立院校人才培养应放弃“求全求精”的指导思想,有选择、有侧重地确定人才培养方向。

(2)对独立院校毕业生的使用定位。

要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首先应了解人才使用者对人才使用的定位。通过对本地多家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企业的随机调查,企业普遍认为独立学院目前尚处在本科教育的末端和专科教育的前端,学生生源和培养宗旨都有别于其他类本科高校。因此培养目标应着眼于专业应用方向,培养的学生应该在房地产某一领域具有较强的应用技能,同时又比专科学生更能系统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全面了解房地 产整个业务流程,使毕业生在就业时能够在房地产某一领域快速上手,同时具有在房地产其他领域可塑发展的潜能。

根据调查,企业更趋向于将独立院校毕业生应用于市场研究、项目拓展、客户发掘、市场营销业务。故学院应着眼培养以下几类人才:市场研究及投资分析、项目拓展、营销策划、销售、经纪、估价、物业经营、物业管理;而对于涉及房地产规划调控、精益生产和成本控制类业务所需要的人才。如施工管理、造价、材料等工程类,房地产公司工程、造价、材料等部门更青睐于聘用更专业的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管理专业、工程造价专业等工程类学生。这是因为工程类专业是传统专业,相关院校在其专业人才培养上成熟且已被市场认可接受。而独立院校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开办时间都不长、相关专业建设不成熟,学生在工程类相关学科培养方面的系统性和深度都不够,企业在这些领域对毕业生使用时感到并不好用,因此相对工程类专业学生在这些领域并没有专业优势。故独立学院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应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差异化,放弃侧重工程类学科的培养思路,扬长避短、不与工程类专业学生在该领域形成竞争;同时,部分企业认为,高校人才培养应具有前瞻性,如母体学院为财经类背景的独立院校,还可以利用优势培养现在急需的投融资人才。

(3)利用独立院校母体学校的背景优势与人才培养方向的结合。

目前开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的独立院校均是依托母体学校设立的,因此母体学校的学科教育优势、师资优势、社会资源优势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惠及独立院校,独立院校在专业培养方向上需要考虑利用母体学院优势。例如财经类背景的独立院校,除培养营销策划、销售、经纪人才外,还可以借助其学科教育和师资优势培养投融资人才、市场研究及投资分析人才、估价人才;具有工程类专业背景的某些综合类大学的独立院校,可以利用其工程类学科教育背景和师资优势,培养开发项目拓展人才、房地产全程策划人才、估价人才、房地产成本管理人才。

因此,在通过前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独立院校房地产经营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定位首先应放弃“求全求精”的指导思路,应有选择、有侧重地确定培养方向,让学生在有系统性地掌握房地产基本知识的前提下,侧重于培养房地产某一或部分领域的应用型人才,这样既保持人才的通适性、也保证人才的专业应用性,以尊重企业的人才应用情况;其次,应充分发挥学院及母体学校的专业背景优势,在人才培养上注重与其他院校的差异化培养,工程类背景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尤要注意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学生与建筑工程类专业学生培养的区别;第三,人才培养应具有前瞻性,应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运营的变化发展及时调整或增加人才培养方向,增加房地产投资分析、投融资、房地产金融和税务筹划、高级物业经营等方向的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第7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对外开放的城市或地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城市规划从事各类房屋开发建设,并主要向境外组织和个人(包括住境内机构和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员)出售、出租房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以下简称外商)经批准在云南省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开发企业),以及国内投资,经批准从事向境外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除成片开发土地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

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

第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开发企业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七条  凡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设有商务代一机构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均可申请在我省开放城市或地区设立外商开发企业,我省四级(含四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申请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建设设项目需要和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  外商到我省投资举办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开发企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企业的各项手续:

(一)举办独资企业,应就拟投资项目选定场地,经场地所在地建设、土地管理、经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先与中方合营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共同投资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二)独资企业投资者或投资者委派其国内代表、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机构向对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向计划部门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独资企业申请者经对外贸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外商开发企业。

领到企业批准证书后于3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后,合资、合作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正式签定开发企业章程、合同,报对外经贸部门批准。

(四)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外商开发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向对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企业批准书后,于3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外商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明到省建委核定资质等级,领取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到对外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商开发企业时,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二)独资者提交举办独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侮营者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及首届董事会人选名单。合资、合作者还需提交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

(四)独资者提交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副本。合资、合作经营者提交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外方以个人身份投资的,可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五)投资者或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有关城市规划、用地的意见书、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批准文件、证书。

第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到省建委确认资质等级时,除提交第九条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有关名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时,场地或项目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由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当地没有审批权限的,由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直接呈有审批权的地、州、市或省级业务部门办理,予以批准或不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不设立外商开发企业的中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作项目,以及国资企业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从简,由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其中,合作各方就项目所签署的合同须报对外经贸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统一由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使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土地转让、设计施工,以及房屋销售、租赁、转让、抵押和企业资质的行业归口管理权,并接受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中方房地产企业拟提供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房地产的,需在申请设立外商开发企业前,按前款要求取得土地合作权。并在外商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外商开发企业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土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监证手续。土地管理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不设立外商开发企业的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设计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建造的住宅,其设计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中方房地产企业与外商投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交换、赠予、继承。上述经营活动和法律行为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地区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的认证。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应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监证。

第十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出售,也可以分层、分套出售。房屋出售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房屋的所有权的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中方房地产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出售、租赁,其价格由企业或合作双方自行确定。但应将出售、出租价格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局备案。房屋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国资企业出售、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条  企业预售期货房屋,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卖方收取的房屋预售款,必须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房屋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现货房屋,卖方必须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契约》,并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开发经营的房屋产权可以抵押。房屋产权用以抵押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定抵押合同,并在30天内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监证、登记手续。未经监证、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办理房屋买卖、租赁监证手续,登记机关和监证单位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和监证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

第二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产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我国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需要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应依法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和其它有关港、澳、台投资的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根据本办法而发给、发出、订立的任何证书、合同、协议、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因中外文互有差异而引至争议的,以中文本为准。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风险管理

所谓房地产经营风险管理,即房地产的主要经营人员对其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经营方面风险的正确认知、处理以及控制手段, 通过风险管理将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经济与社会损失降低。因为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这也就要求经营人员必须要加强自身的风险观念, 强化风险管理力度, 以风险管理支持企业管理体制的运行。但是,在当前阶段房地产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正是因为缺乏风险管理观念,使得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一系列问题。基于此,文章中重点对其进行了分析。

一、重点分析周围经营环境

房地产企业是以市场为主要活动场所的,也就是所谓的经营环境,经营环境对于房地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是十分直接的,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为了避免出现经营风险,必须要对经营环境进行分析。企业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和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随着企业发展水平的提升而变化,外部环境中所蕴含的各个因素必然会在这一过程中影响房地产企业经营,例如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政治法律等因素。

二、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

房地产企业所生产主要的产品为可供商户与个人使用或居住的房屋,其本身具备了一般商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们经济水平逐渐提升,这也满足了消费者所提出的一些低层次需求,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消费者的消费方心理日益体现出个性化这一特点。针对出现的这些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改变传统的经营思想,认识到房产商品不仅具有“居住”这一基本功能,还体现了较好的设计、造型以及环境等功能。针对房地产这一固定不动产品而言,房屋之间并不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因为现代化产品的概念与外延都在原来的基础上得以扩张,所以便逐渐使得房地产市场脱离了传统的卖方市场时代。尽管这一市场拥有很大的潜力,然而当前该行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依然十分激烈,人们的需求量高,稍不注意便会面临风险。基于此,房地产企业必须要深入分析当前阶段房地产市场中的基本情况,以此才能提出针对性的举措。

三、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物业管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这也是改革开放之后房屋商品化环境下的产物。物业管理进一步实现了管理的专业化与企业化,也为房地产经营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所谓物业管理,即通过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相结合,所形成的现代化生产统一化管理,国际上的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房地产都已经实现了物业管理,通过了解得知,好的物业管理除了可以代表房地产企业已经发展成熟以外,也能够为其自身提供持续性的发展动力。一个高水平的物业管理对于建立开发商良好的市场形象、满足社会群众基本物质与精神文明需求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们自身的消费观念也逐渐发生了改变,购买房屋并不只是为了栖身,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满足人们自身的精神需求。但是因为当前阶段我国的房地产改革时间较为短暂,所以在物业管理方面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为了实现房地产经营管理中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必须要多多立足于实践。

四、缩短房地产项目投资周期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与风险管理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房地产建设周期越长,其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就会越来越多,形成的风险也就会越大。因此,将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周期缩短,除了能够实现资金周转的灵活性之外,也有利于降低因为社会经济条件原因导致的项目风险,进而实现房地产经营风险的有效管理。

五、实现跨公司合作

现代化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务必要开发适合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认识到自身所具备的长处,并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基于此,企业经营者务必要深入分析自己企业的优势与不足,随后遵循扬长避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企业展开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在选择合作企业时,要提问分析各个企业的优势,能够在企业合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长处,进而实现房地产经营风险的管理。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市场中房地产企业是其中发展最为强劲的行业,为了避免相关风险因素对未来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必须要致力于企业风险管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进而为房地产行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任丽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J]. 经营管理者,2017,06:163.

[2]王慧. 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分析及其控制[J]. 价值工程,2016,22:33-35.

[3]吴访非,孙永波. 我国房地产企业风险的控制与管理[J].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382-386.

第9篇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 经营 管理 发展战略

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了国内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国家的对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也从最初的鼓励到了现在的调控。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下面我们就关于在新的形式下的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与探讨。

1.新形势下房地产公司经营与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大力的整顿与调控,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履步维艰、面临着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压力。显而易见,房地产公司的经营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和研究。

1.1国家的调控政策给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带来的问题

1.1.1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转变。由于国家对于房地产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使得原来房地产的“销售热”、“抢购潮”、“投资热”等等现象只能让公司的经营者深深回忆了。房地产公司与购买者的主导地位发生了转换。市场上的观望状态持续延期,投资者也开始理智的选择躲避风头或者转而投资其他行业。

1.1.2融资环境的转变。以前的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渠道多为银行贷款,或者是抵押贷款。如今国家大力限制房地产公司的贷款金额,提高了放款的门槛。使得房地产公司在融资方面需要重新寻找新的融资渠道。

1.1.3市场对于房地产的产品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房地产在经营中占有主导地位,公司的经营重点主要放在了快速建设和促进销售上。忽略了产品的多样化经营和精品化经营。如今房地产公司面对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不得不在产品的多样化和精品化上多下点功夫。

1.2公司的内部经营为应对新的市场环境所存在的问题。

1.2.1公司经营结构的调整。在房地产公司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时候。房地产为使资金快速回笼或者是尽快的扩大经营成果往往是选择快速的买地进行开发、然后大力的销售。开发、销售是房地产公司经营的两大板块。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房地产公司也将加大在管理、经营和服务上的关注度。

1.2.2公司需要对资金链进行严格控制。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有其显着的特点。在资金的运用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进行项目运作或者是周转,甚至于积压。因此严格的控制资金链是公司经营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银行贷款的严格监管使得融资变得相对艰难。政府土地交易政策的转变又加大了资金的运转量。无不对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1.2.3公司需要建立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房地产行业的畸形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也给房地产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现代化经营与管理体制是保障公司长久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这就对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加大会计电算化的建设以及成本核算的能力,优质高效的设计团队,优质的服务团队和管理团队等等都需要房地产公司加快建设速度和加大力度。

2.关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一些措施和方案

鉴于以上我们对于房地产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与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与探讨,为了更好的经营发展企业和发展国民经济。我们应该作出一些具体的措施与方案为它们的发展进行努力。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2.1加强公司的人才培养与招揽,建立公司的经营体制

人才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根本,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及复合型的人才等等都是目前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公司所迫切需要的。注重于对人才的培养和招揽是公司为长久的发展战略的实现以及建立全面的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作出基本的铺垫作用。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使的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模式逐渐的向多元化、复杂化进行转变。因此建立健全的经营体制是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的。公司的经营也应该为了规避风险和扩大利益进行多元化的转变。

2.2加强成本核算的能力和开发多方面的融资渠道

房地产竞争的激烈化势必影响房地产的经营成果与经营成本,房地产公司应该加强经营成本核算的能力,很好的控制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使得企业在成本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以求在竞争中的绝对优势。银行缩紧银根,对于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都带来了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中离不开融资,这就需要经营者在融资渠道的开辟上多动头脑,不能一味的追求资金的快速回笼毕竟这不符合房地产的正常运营状态的。比如说在开发中多采用合作的形式,有效地减少开发占用资金,扩大与基金、信托等等金融机构的合作。

2.3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合理有效的规避风险

房地产公司发展二十年来,多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但是如今骤然面临市场经济的控制,必须要在管理上多下功夫,不然各种风险都将对房地产企业形成致命的打击。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无疑是降低和规避风险最好的措施,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

2.4做好对市场动态的把握,根据市场的需求设计、生产产品以及差异化生产战略的运用

房产作为商品和其他的商品一样也需要市场的选择或者淘汰,想要取得竞争的优势就需要把握市场的动态,去探析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根据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需求来进行产品的细分。这些是房地产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只有做好这些才是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最终目的。

3.总结:

本文主要对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与进步的一些有效的建议与措施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与分析。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并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房地产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研究工作中来。为房地产公司及国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文欢.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J].企业研究, 011(6).

[2]张琳.论新形势下房地产公司的人才需求和培养[J].时代金融,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