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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3-03-08 14:51:59

导语: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仲裁申请书

第1篇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第2篇

本作者洪柏祥状师提醒:本文章仅给大家参考,不能照抄内容。为了保护当事人,隐去了她的个人真实信息。

申请人:邹**,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09811XX90316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XX.

被申请人:东莞嘉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小X。联系电话: 1501678X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00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13年12月18日到2014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13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00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14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14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3篇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 住所:XX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__年9月29日作出(20__)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__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__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__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__]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39377.7元[(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第4篇

申请人:XX,女,X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电话:XXXXXXX被申请人:XX省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女,公司副总经理。电话:XXXXXXX请求事项:

一、 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在职期间所扣20%设计及业务提成,共1182元。(工资明细表附录一)

二、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的双倍工资。

三、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给的设计提成费用。(工资=基本工资1500+设计提成。)

四、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2月20日至2011年11月26日期间加班18天的加班工资。

事实及理由:

1、本人XXXX是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在XXXX公司任职设计师。为期9个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设计提成。期间,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每个月所扣20%设计提成,共1182元。现申请人已离开该公司,特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承诺退还申请人所扣提成。(附录一 工资明细表。)

2、在职期间,该公司并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国家法定假日没有放假,也没有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加班18天,被申请人未依法发放加班工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的双倍工资以及支付申请人18天的加班工资。

3、另外,按照公司规定,设计师的提成分为两个部分,签订装修合同当月设计提成支付一半。工程完工时支付另一半。但是到目前为止,申请人的设计工程相继有10个工程完工并大部分已收到尾款,但公司却以工程完工时申请人已离开公司以及因申请人的设计图纸造成木工翻工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的设计提成,并要求申请人赔偿公司损失。然而事实上公司内部员工何某人一年前与我经历一致,被申请人也同样支付他的设计提成。此人目前仍在公司。其他同行业公司也从未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提成。并且申请人的图纸经过公司设计部总监审查2遍,公司员工杨某可以作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赔偿公司损失时,申请人立即向负责该工程的木工以及业主咨询,他们都否认有翻工一事。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申请人余下未得的设计提成。(附录二 个人设计提成明细表) 近期,XXX劳动监察大队也带领该公司员工向被申请人索要被拖欠工资。因本人不是本地人,快过年了,该得到的工资一直没有下落,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公正严明帮助我得到我用劳动换来的工资。并且我也希望该公司能从现在开始停止这些违法行为,不让更多员工的利益受损。

此致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5篇

申请人:___,男,汉族,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x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职务,总经理 电话:_______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X15.28元/小时X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X15.28元/小时X1.5倍=2567.04)

此致__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第6篇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辞职,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大概也不在这里上班了。

来到广告中心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中心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在这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当然也有过痛苦。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不过在这里至少还是学了一些东西。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电视采编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的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个月工资还不够您扣的,当然也不够一个网站的制作费用)而且当初您好说的网线端口的事情一直没有音信了,开课的事也没有听说。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中心辞职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中心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中心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中心今后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中心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中心提出辞职。我也将这几天(8月6号_8月7号)的事情给做完。至于剩下的事,留给其它的同事去做吧。

离开这个中心,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中心和领导们原谅我的离开。

祝愿中心蒸蒸日上!

PS:我也学会了利用纸张,用反面打这封辞申请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

第九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本会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受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受到本会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申请的同时,应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其它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译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席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应当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第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它关系”是指:

(一)对手承办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决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它资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期满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仲裁庭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首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第三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体温。

第三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

第三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缓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愿意接受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或意见,作为其答辩、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本会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裁决书中的问题,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漏裁的,仲裁庭应当做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不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

为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旅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凡争议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仲裁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由本会征得另一方面当事人同意的或本会认为可通过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双方没有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七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也以内感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五日。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五十六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当事人未遵守本简易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八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与本暂行规则第五十一条有抵触的,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五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暂行规则其它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时,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达方式。

第六十三条 直接送达的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六条 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选定或者依有关规定,由兰州市范围内原各仲裁机构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可以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兰州仲裁委员会的,本会可以依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第六十八条 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序、争议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8篇

开庭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本案的人准时出庭。

年月日

开庭通知书范文二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开庭通知书范文三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委决定立案处理。

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开庭通知书相关文章:

第9篇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情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积极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请求事项部分,应具体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 实 与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

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XXX 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厂职工,住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楼XX单元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市XXXX厂

地址: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 职务:厂长

电话:XXXXXXXX 邮编: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李XX诉被申请人XXXXXX厂工伤索赔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XX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XX市XX厂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XX工伤期间工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共计XXXX万元。可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XX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付给限定期间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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