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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公司发展概况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268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恒温冷藏库10座、总储量800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2000余亩,带动2400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余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余亩)。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15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2100多万。
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6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5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和实施细则。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研究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与制度障碍,制定流转细则。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 专业大户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6-0008-01
我县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
平邑县辖14个乡镇,695个行政村,近几年我县不断创新,在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以农村土地流转为载体,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为抓手,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水平。建立了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促进了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挂牌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县流转农村土地9.2万亩。截止目前,全县优质农产品基地达到31.7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面积达到20.32万亩,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市级标准化生产基地10处,拥有“郑城金银花”、“天宝山山楂”、“天宝山黄梨”、“蒙山黑山羊”等4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品”认证总数达到88个,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小区80处,其中国家级1处,省级3处,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5家。
2.以培育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近年来,着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立足“生态、绿色、特色”优势,坚持走“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产业基地”发展之路,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已培育省级龙头企业 7 家,市级龙头企业 34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60个。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4个,直接带动农户 2 万户,带动面达到36%,农产品加工率达55%。
3.以科技推广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监管为手段,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2012年组织全县各镇(街道、开发区、长山)开展了以“六大行动”为重点的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落实农业科技示范点10多个,组织近百名农业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抓点示范,培训技术,指导生产。全县培训新型农民骨干5000多人,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0次。
加大了县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建设力度,县里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乡镇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去年抽取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样品15个,农贸市场抽取蔬菜样品15个,抽检样品合格率达到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数量少,规模小。平邑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但不是农业强县,我县特色农产品种类众多,像山楂、黄桃、金银花等,属于每家每户分散的种植,当前形成了有面积无规模的现状,如地方镇水果种植虽种植面积达5万亩,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30亩的都很少,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保持品质优势,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家庭农场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作业程度低、实力弱,难以形成产业规模。
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影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大部分是种养植、养殖的农户出身,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对科技引进,品牌意识认识不足,抗风险意识不强,家庭农户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抑制了家庭农场大发展。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深根蒂固,部分农户对机械化作业认知程度还不够,生产观念有待更新。
三是土地流转难,融资、用地、用工等要素制约大。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用地日趋紧张。加上农民固守土地,不愿意外租,土地流转困难,农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土地集中连片更难,零碎不集中,影响农场主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生产积极性。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一是强化培训,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加快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根本途径。针对当前大部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的实际,克服当前培训中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培训条件较差,培训师资薄弱,培训经费不足的现状,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培训领导小组,明确培训目标。二是建设培训基地,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加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专项,并逐年增长。三是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由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讲师团,并聘请科研院校的专家教授传授讲课,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农村经纪人、农村致富带头人传授经验体会,以达到争相发展良好势头。
二是宣传动员,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强宣传,全面提高农民的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支农、惠民政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和成效
(一)龙头企业引领,形成产业集群。我县龙头企业引领特色农业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产业集群。果业方面,2012年全县新发展果业面积6万亩,其总面积累计达到34万亩,果品总产量5.6亿公斤,实现产值11亿元,先后被国家确认为无公害苹果生产基地、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级出口苹果及果汁质量安全示范区。畜牧业方面,2012年,全县生猪、大家畜、山绵羊、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59.01万头、26.03万头、34.91万只、481.49万只,同比分别增长21.3%、7.1%、6.6%和8.2%;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24006吨、14244吨、18071吨,同比分别增长12.6%、7.8%、15.8%。我县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如:二仙坡绿色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把149个绿色果业专业协会联合起来,培育绿色苹果生产基地30.8万亩,辐射带动三门峡市区115万亩果园,普及二仙坡绿色果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带领果农走上绿色品牌产业发展道路,亩产平均7300斤,商品率85%,比未入社农户每亩增值29%。
2.“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如:金秋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出口创汇为重点,实行“四统一”,统一技术生产标准、统一质量检测标准、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果品订单销售,走科技创新、品牌效应和规模化生产苹果商品出口道路,带动1万多农户,为农民创收1500万元,积极开发新的市场,解决果农苹果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出口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等十多个国家。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现代化大型农牧百强企业河南省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投资50万头生态猪养殖项目,采用放养和舍饲相结合的原生态、纯绿色饲养方式,总投资20亿元,占地20万亩,实现生态养猪50万头,建设散养舍1250组、50万头屠宰场一个、20万吨饲料厂两个、14个种猪繁育场,现存栏4万头,第一批生态猪肉已在郑州上市。
(二)合作示范带动,壮大特色产业。
1.“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陕县农乐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实行统一规划建园和经营管理,已发展会员352人,种植面积达到5300亩,建有采穗圃、育苗和示范基地,带动农户共同致富。陕县军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227户,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经营面积6200亩,种植中药材品种达到二十多个,实现产值2200万元,利润800万元,社员户均收入2.7万元,高于不入社农户收入17%。
2.“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陕县富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投资350万元,拥有3个食用菌栽培场、30座发菌大棚、20座高标准日光温室大棚、1个冷库,农业经营面积300多亩,年种植平菇、香菇150万袋,年产值1200万元,纯利润700万元,带动全镇1200多户3000多人从事食用菌生产。
(三)农场大户联动,产生规模效益。“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农场大户为有效载体,扩大了商品化育苗、商品化烘烤、机械化播种、剪叶、起垄、盖膜、施肥、移栽、防治病虫害等机械化作业,大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如:张茅乡西坡脑村庞振杰创建烟叶农场,通过土地流转,租地经营380亩,总产量76608公斤,总收入174万元,实现盈利69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不敢进行长期投资,进而影响了农业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大,从事初加工较多,而深加工、精加工企业较少,农业产业链较短,农业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不高,行业龙头辐射示范带动能力不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技术和管理水平限制,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全国知名品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和市场占有率不高。
(四)虽然上级财政和我县对农业经营组织扶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是,融资难,发展过程中缺少扶持资金,是制约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一)围绕规划,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围绕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一是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合同签证、土地收益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搭建起便捷高效、标准统一、信息通畅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须知、调解当事人须知等,明确土地流转工作程序,使流转双方信息对称;通过严格实施“八表一档案”信息填报制度、调解工作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构建了和谐的土地流转经营环境。三是超前化解纠纷。通过制作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建立流转双方收益动态平衡机制、严格签证归档管理制度等,从根本上避免了因口头协议或协议内容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纠纷。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努力提高产业集约经营水平。
(二)依托优势,壮大经营主体,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力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壮大龙头企业。把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常抓不懈。要立足于我县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立足于将农业产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紧紧围绕林、果、牧、烟、菜、菌特色农业六大支柱产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特色农业示范区,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已经确定并有明确优势、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集中精力将其培育成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将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地联系起来,推动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二要扶持壮大优势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农民合作社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经营、分散经营与统一服务的矛盾,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要靠发展农民合作社。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力抓手,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既要重视增加数量、扩大覆盖面,更要注重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提高辐射带动和服务能力。三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着眼于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新型农民队伍,着力扶持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成功发展起一批农村生产经营和科技致富示范户,让他们租赁或转包其他农户的承包地,成为带动群众参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引导农场和大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同时,要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联动,有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提高。
(三)科技驱动,健全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抓科技推广。支持龙头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与龙头企业合作共享。抓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创新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要通过引进和试验高产新品种,推广示范高产栽培技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全县产业化进程。二是抓科技培训。紧紧围绕我县特色农业,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场、大户,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实用人才技术培训班,把农业新技术送到基地农户手中,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发挥科技在农业综合生产中的作用。三是抓科技装备。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提高在现代农业中的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四是抓好信息化建设。龙头企业要以信息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质量,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全县要以“金农工程”为依托,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全面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07
1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分析
几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不光是在数量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质量方面也有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相比,其资金及信贷需求较旺盛。并且要求低成本、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务。2009年后,我国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基础覆盖,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各种金融服务办理比较滞后,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农村信用社、各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致了农村经营主体信贷难度增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大多数为小规模企业,其抵抗风险能力比较低,面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资金难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难以抵抗市场的变化。综上所述,互联网精神与金融行业的创新融合值得深入研究,进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互?网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门槛低等优势更能够有效当前的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信贷融资难等困难。
2保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保定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稳健增长,并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大户,增大了自身的辐射带动作用。据统计,保定地区已累计兴办家庭农场8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达到9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运行、稳步提高中逐渐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截至目前,保定市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1500余家,成员总数更是多达27.38万人。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同时,市政府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整个保定地区已有各类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174家,新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近70家。现代农业园区颇具规模,农业产业园区已经达到20多个,乡镇园区200个。近几年间,保定市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逐步增强。经营主体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产业模式。
3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行为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支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模式起步较晚,相比较传统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无法形成科学的管理系统;商业信用比较低,存在着欺诈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模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正确利用互联网金融,导致了融资难等情况;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管理存在问题,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倾向于向传统的金融机构寻求金融支持,并没有合理运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透明度低,金融机构对其认可度比较低,导致其贷款难,筹资难,发展收到了限制。
3.2金融机构没有切实发挥作用
随着农业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但农村经济水平较低,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欠缺,融资受到阻碍,形成了经营主体融资难,信贷问题依然突出的局面。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门槛设置过高,一般经营主体难以达到要求,农业贷款途径少,难度大,资金来源受限。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3.3政府支持效果不明显
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尚未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这一问题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过程监管不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经营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3.4信用体系尚未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的信用评价系统尚未形成,在农村信用评级上尚无统一标准,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被评对象真实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在金融交易的实际过程中,线上线下交易存在信用业务交叉的现象,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不被金融机构普遍认可,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行,导致涉农企业贷款难度加大。
4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4.1加强经营主体内部制度建设
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和建设阶段,其核心竞争力也没有较大优势,经营规模小、内部管理粗放、组织文化程度低、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整体运营机制也不够成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重要地位,不利于实现市场化、规模化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经营主体内部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整体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获得发展动力和支持保障。就互联网融资体系而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求,使企业向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转变,逐步建立起现代管理制度,做好配合互联网融资的基础性工作。
4.2支持互联网融资软件的开发
当下正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传统的融资交易软件难以满足当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保定市农村占地面积较广,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较高,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技术对农业的有效支持,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营造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环境,加大技术投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创新,严明监管标准,完善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定市政府应当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改善基础环境,加大资金投入,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互联网融资信用系统建设。为融资软件的研发创造良好的环境。
4.3“产业链”与“大数据”相结合
金融机构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为其提供金融支持,例如原材料供应商、与经营主体相关联的水电供应处、劳务公司、加工厂、批发商等等。为解决农户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信用推荐+大数据防控+生产经营数据”的模式进行筛选,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顾虑的欺诈风险评析、整体信用评估、资产信贷风险等问题。通过筛选后,当地金融机构(银行)再次实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单位发放适度贷款。贷款发放后,主要通过云端“大数据”的合作模式,解决银行与农户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将有效为农户的产业化提供一种低成本、批量化、系统化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控管理方案。切实提高融资风险的可控性,同时农户及相关产业链的贷款成本也能降低,实现多方共赢。
4.4“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互联网”合作模式
在保定市的农业产业领域内,大多数经营主体之间经常进行合作,其上下游产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为彼此争取了信贷支持,这对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a成本、贷款成本产生了较大影响。三方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银行)“为谁提供贷款服务”、“服务对象资信状况”经营主体“如何获得更便利的金融支持”“如何扩宽销售渠道”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平台,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信息数据平台,选择关键性指标,帮助金融机构找到信用良好、生产状况稳定的客户,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的困难。
4.5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信用”对于现代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不仅在交易市场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在融资市场上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搭建良好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成为建设企业间融资市场的重中之重。以保定市为例,首先应当构建全市(含所有区县)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该信用信息库就可随时核查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做到风险的长效监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信用市场的建设,坚持法制化、系统化、市场化的原则,促进农户与金融支持机构的联系,不断培育信用文化;相关机构可通过定期评选“保定市守信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税收、技术支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于失信的个体或企业,可采取限制发展、取消其互联网融资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封杀其日后任何形式的贷款活动等惩罚措施。除以上措施外,最核心的一点,即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更应该提高经营管理者的自身素质,长期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融资意识,解放思想,不循规蹈矩。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要性;功能定位;发展对策
截止2013年底,我国家庭农场有约88万家,各类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和生产性合作社)有98.24万家,龙头企业约12万家,社会化服务组织约110万家。由这些数据可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新事物,我们应客观地评价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实践中,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其好的一面鼓励和支持,对不足的一面改善和修正,才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本文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
一、农业经营格局现状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农业经营格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每家拥有的土地规模很小,土地细碎化现象很普遍,不利于田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现阶段农业经营格局是大量兼业型小规模农户和初具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的现实决定短期内消化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是很难的;另一方面,在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考虑公平尺度。在地位较低下,权力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生活境况并不一定会得到改善。
2.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改变大片土地撂荒的现状,保证粮食安全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粮食的需求量是很高的。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2004年至今,我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在国际贸易日渐开放的趋势下,一国的经济波动会影响整个世界,为了减少其他国家的经济影响,我国应保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求通过对土地的规模经营以及机械化操作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利润最大化,有助于改变进口依赖型的粮食现状。此外,随着小规模农业经营收入的不乐观,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大片的土地被撂荒。撂荒现象的严重不仅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的农村老弱病残的人口结构也是农村发展后劲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合理开发和管理撂荒土地,既能保证耕地面积,也能提高农产品质量。
(2)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在以社会化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的农村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一直居高不下,差距指数一直在3以上徘徊,而我国现阶段制定的目标是将这一指数缩小至3以内,这就需要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以及加强对农民收益权的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以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为基础的,农民在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后,获取收入的选择更多。首先,农民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租金收入;其次,农民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外出打工或者成为农业基地工人,并获得一份工资性收入。
(3)应对复杂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风险主要是由经济主体承担的,而小农户的议价能力、应变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都太弱,因此即使是在丰收年,也难免“谷贱伤农”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信息收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比小农户有较大的优势。在竞争激烈的经济中,他们更有能力和资本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行风险规避以及提高定价权,实现和其它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
(4)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一直致力于实现四化同步发展,而实际的情况是:工业化发展成效显著,目标预计2020年100%实现;城镇化建设,中国用36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200年的历程;信息化发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基本同步;农业现代化,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以及市场竞争力上的优势使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整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也是各方面的。首先,多数经营主体奉行家族式或类家族式的管理,聘请职业经理人较少,这种管理模式会造成一种无形权力的垄断,也缺乏创新所需的民主氛围;其次,经营主体对新技术不敏感,各主体间趋向同质竞争,为提高收益增长点,争相模仿周围发展态势良好的经营主体,逐渐形成一种“羊群效应”,加剧外在不经济以及加大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最后,贷款融资难一直是农业发展比较灼手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缺乏,金融创新的不足,抵押担保品的难评估,主体信誉意识的薄弱......使得农村金融的落后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2.发展对策
(1)引入股份合作机制,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
尝试土地、资金、设备和技术入股的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还可以吸引有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在专业化的管理下,农业生产将更加商品化和市场化。股份合作形式还可以用于防止“套补贴”的行为,即政府将补贴资金折成股份入股,为体现国家扶持政策,制定前3-5年不分红的政策,而3-5年后的红利再用于支持其他经营主体的发展。
(2)各主体间优势互补,形成紧密的产业联盟
各主体间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强化分工,形成1+1>2的协同效用。现阶段,我国合作化的模式很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注于种植和收割环节,负责产量;农民为主要劳动力,他们或为自己生产,或成为农业工人;合作社提供大型农机具及专业服务;龙头企业则运用其雄厚的资本给予其他主体金融支持或利用信息优势开拓销售渠道。合作可将外在不经济转为内在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从贷款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在融资中获取主动权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抵押品的缺乏,一般金融机构都不愿涉足农业。只有银行觉得贷款是安全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如:“产业链”贷款,即依托龙头企业,引入担保公司,银行主要与担保公司对接,避免了大量小额账户造成的成本过高的问题;组成“信用联盟”,银行向联盟中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自动提供担保。各成员会彼此互助和监督,解决了银行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原有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如开展合作社“抱团”发展模式,即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资金、设备、销售渠道等业务互助,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积极的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可以利用Y源结合科学的管理,来发展种植养殖综合性家庭农场。结合自身自然优势,积极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循环、绿色、可持续经营模式。
(5)创新营销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农业”模式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来对农产品进行销售。政府要针对农业电商设立专门的扶持资金推出具有凤城本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政府要针对网站的质量进行技术上的提高,同时要对农业信息进行及时更新。除了对农业科技信息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外,还要开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培训。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
[2]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和顶层设计[J].改革,2014(5).
(兵团党委党校, 新疆 五家渠 831100)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及重要意义,进而分析了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受到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服务机制等制约。最后,文章就如何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出了具体的对策思路。
[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管理体制
[基金项目]兵团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4TW01)。
[作者简介]卢玉文(1968-),女,河南淮南人,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一、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一)是壮大兵团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明确指出,兵团的存在和发展绝非权宜之举,而是长远大计。兵团要继续履行好屯垦戍边使命,需要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农业是兵团屯垦戍边的基础,也是兵团的优势所在。加快培育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助于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提高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继续发挥兵团农业的优势,夯实屯垦戍边基础,提升兵团综合实力。
(二)是建设兵团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重要抓手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强调,兵团要真正成为先进生产力的示范区。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建设及其作用发挥,既肩负着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又承载着新疆先进文化引领功能。先进生产力既包括不断更新和进步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意识等,也包括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创新的动态过程。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体制、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管理、先进科技等综合集约的生产力优势;有利于采纳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带动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形成辐射带动效应,从而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生产链,提高农业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和生产效益,从而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和形成,增强兵团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实现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十二五”以来,随着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构建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提高集约化水平、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为经营目标,在农业劳动力工资等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推动兵团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四)是深化团场改革的突破口
团场是兵团屯垦戍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的载体,是兵团工作的重中之重。团场改革始终是兵团改革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2013年以来,团场改革按照“强化团场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实行团场内部政企分开、增强团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团场综合改革试点和单项改革试点。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兵团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企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大力发展,确立兵团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企”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团场内部真正的政企分开,增强团场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实力。
(五)是完善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现实选择
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创新本质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基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及未来的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兵团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创新。在“分”的层次上,推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上,推动统一经营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培育合作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及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兵团农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和竞争力。
(六)是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现实选择
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快速、持续增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兵团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拴心留人,建设兵团队伍,履行维稳戍边历史使命的需要,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十二五”以来,团场农牧工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总体来看,团场职工增收虽然较快,但增收的基础不牢。加快农业产业集团化发展,能有效促进团场职工对接市场、降低风险、拓宽投资渠道、转移就业,建立实现多元增收的有效载体和组织保障,拓宽增收渠道;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产加销、种养加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与职工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职工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改善职工收入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农业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农业职工增产增收。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一)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兵团积极培育以农业产业集团、龙头企业、农工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了团场职工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建设加快。农业部对全国农垦改革的要求是“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形成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竞争力的公司或者集团化公司。为能真正发挥兵团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提高兵团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和防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兵团重点支持了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已建成果业集团、机械化收获集团、乳业集团、农资集团、肉类集团。截至2012年,农业产业集团销售的农产品比重为26.76%,比2010年提高6.76个百分点。
2.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兵团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和关键,是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截至2013年底,兵团农产品加工企业达558家。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10家,实现年销售收入523亿元,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5家,兵团级重点龙头企业65家,有9家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3家涉农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绿翔糖业、北疆红提、天山娇等)。逐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兵团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师、团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集群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
3.农工专业合作社及行业协会迅速兴起。专业合作组织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引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户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是近年来兵团农业发展的一大亮点,极大地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重组。截止2013年底,兵团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工专业合作社224家,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5万人,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1万户。其中,第二师24团养猪协会、第四师德林鹿业协会、第五师83团金沙山肉牛产业联社、北疆红提协会、第十三师哈密地区恒旺养猪协会等,纳入全国重点支持和示范体系的试点单位累计有17个。从产业分布上看,兵团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分布在养殖业、果蔬园艺业等非大宗农产品行业,其中养殖和果蔬园艺两大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量的90%以上。
4.专业大户快速成长。专业大户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中求进”的典型代表,也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专业大户拥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发展专业大户,有利于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兵团近年来积极扶持和重点培育了一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养殖大户。其中,养殖大户已成为兵团畜牧业规模生产主体和中坚力量。据不完全统计,至2012年底,已建成规模养殖场(含小区)885个,达标创建全国标准化示范场43个,发展养殖大户2457户,规模化养殖水平为30%,其中奶牛、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水平分别为60%、57%、40%和18%。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离不开健全的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兵团基本形成了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龙头企业为骨干,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截至2012年底,兵团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8.41%。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兵团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猪良种化率达到95%,牛良种化率达到70%,羊良种化率达到60%,家禽良种化率达到90%;推广免耕保护性耕作、覆盖保墒、秸秆还田、旱地引水、集雨补灌等现代农业技术,增强了土壤保水保肥抗旱能力;农业信息平台服务覆盖率达到40%。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从总体来看,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滞后、数量少、经营规模偏小、绩效较低、实力不强,吸纳农户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农工专业合作社平均入会社员较少,大都在20人以下。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低、散”的产业结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数量少,大部分龙头企业还处于市场产业价值链低端,缺乏科技意识、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除国家级龙头企业和少部分兵团级龙头企业外,多数龙头企业没有独立的研发中心和专门的研发经费,拥有自主产权的专利产品为数极少,过度依赖低层次产品扩张和生产规模扩大来发展,市场竞争力不强,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
2.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兵团新型经营主体都内生于兵团农业经济系统,因经营管理素质较低,很难学习、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生产经营中投机心理和短视经营行为影响了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因为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导致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较单一,产业层次不高,产业链短,大多数龙头企业仍然以出售原材料、初加工农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小,经营风险较大,能够抢占领域高地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制高点的拳头产品和优势产品的企业少。
3.管理模式单一,内部运行不规范,机制不健全,发展不稳定。当前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多数农工专业合作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有的虽有组织机构但运行不规范,并未发挥其作用,存在着结构松散、治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对成员的服务也多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组织产品销售和提供市场供求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而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网络建设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积金积累不多,服务方式单一,其带动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主体间同质竞争,利益联结不紧密。理论上,兵团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功能定位和内涵延展上都应边界分明,方能形成自身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但事实上,目前兵团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相互“模仿”,同域内不同主体的主业重叠现象严重。首先,在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各主体经营业务结构的同质化往往导致同质竞争并加剧外在不经济。这种同质竞争,加大了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其次,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及承包职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5.融资难,发展资金匮乏。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自身“造血”能力不强,缺少发展规模化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扩大经营所需的资金。金融支持力度弱,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涉农贷款一般风险大、金额小,按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银行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贷款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同时,信贷手续复杂,贷款额度小,难以满足生产需要。从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看,由于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资源,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较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特别是生产收购经营旺季,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融资难度较大,资金筹措无保障。
6.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尽管当前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兵团农业经营队伍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受能力差,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少。
三、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机制
障碍
(一)管理体制创新不够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质上是推进兵团特殊体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过程,是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但是兵团目前的刚性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一是现行兵团管理体制的高度计划性,行政干预过多,以行政管理代替经济管理,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融入,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体制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机制更难以建立和完善,团场的组织优势、服务优势和加工销售等优势没有发挥好,专业大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微观主体自主投资、自我经营、自担风险的积极性也没有调动起来,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
(二)经营机制不完善
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不平衡、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没有根本消除。一方面,一些团场土地管理不规范。另一方面,要实现规模化就必然引导农工承包的土地进行有序流转。目前状态下,农工所承包的土地流转还存在障碍,在兵团土地流转的力度不大,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导致土地流转规模不大。在总流转的面积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占总面积的比重很小。
(三)政策保障机制实效性不足
近年来,兵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了积极的作用。2006-2013年,兵团本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每年5000万元,2014年增加到1亿元,对带动力较大的龙头企业、团场(农业公司)、农工专业合作社以及能繁母畜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基地建设、扩大产能、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等;2006年以来,兵团每年利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5500万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但兵团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相应的财税、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许多政策是通过各职能部门下达,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四)服务机制不健全
兵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完善、不配套,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益组织和经营组织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有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团场职工经营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服务人员知识单一,服务方式陈旧,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质量低,缺少针对性,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迫切需要的种植结构调整、标准化品牌化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加工、包装以及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既限制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阻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商品化进程,也削弱了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内在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路
(一)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构想
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同发展,按照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稳定和完善职工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承包职工主体化、经营组织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思路,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公司、农工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的竞相发展,创新运行模式,形成长期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推动土地、科技、信息、资金、项目等综合配套措施落实,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农业公司为骨干,以农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专业大户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现阶段,特别要把培育和发展农业公司和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模式化、标准化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主业支撑、多业补充、非农跟进”的促农增收长效机制。
(二)兵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的功能定位。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按照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总体要求,以核心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租赁、产业延伸、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要素,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产业集中度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利于打破兵团农业“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开拓市场,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当前兵团农业经营提出的严峻挑战,提高兵团农业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改善兵团农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方式;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使农业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兵团建设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辐射带动新疆现代农业建设。
2.农业公司的功能定位。农业公司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农业公司是兵团深化团场改革实现内部真正政企分开的关键,应当成为未来兵团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与农业产业化中的“公司+农户”形式中的“公司”不同,农业公司是指公司在大规模经营地的基础上形成大种植园、大养殖场等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农业公司发展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拥有”大规模的、长期经营权的土地,应当成为兵团发展现代农业的社会投资主体。农业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机制,按市场规律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能有效提高兵团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从经营风险来看,因农业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为有效规避农业市场和经营风险提供新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兵团农业参与市场竞争。农业公司能化解“公司+农户”生产模式中因利益约束机制缺失而引起的农业产业化“陷阱”,是团场农工增收的一条捷径。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功能定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龙头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相联系,带动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4.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兵团农业职工在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团场农业职工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家庭农场)、对接企业、联结市场。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产品并提供农机、农技等服务。一方面合作社为成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部分合作社还可以建立饲料加工厂、农机作业队、农产品加工厂(如面粉加工厂等)等经营实体。另一方面通过流转土地或者建立饲养基地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5.专业大户的功能定位。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生产经营水平的农户,如从事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四荒”开发大户、农产品营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应成为兵团未来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专业种养大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生产经营资金和生产经营设施,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专业大户需按照标准进行生产,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和农机作业服务成本等增加收入。
(三)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1.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农业职工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因此,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兵团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趋势和团场农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既要在“统”的层次上培育发展合作社,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及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又要在“分”的层次上坚持和深化集约化的家庭承包经营。
2.处理好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现代产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态。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兵团农业,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
3.处理好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兵团各师团资源条件、农业经济、土地规模经营等条件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条件、能力、速度不同,各自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各师团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
4.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一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而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来发展规模经营。
5.处理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代农业建设阶段,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因为,即使某些服务能够自我提供,也不可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
(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强化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使公益性农业服务做到全覆盖、有保障。重点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开展良种示范、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流通、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等服务,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大户、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工作。在服务领域上,重点拉长兵团农业产后服务这一短板,以企业为主,筹建专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配套相应的物流、保鲜、储备、检验检疫设施,创建网上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品牌创建,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提供。
(五)创新承包土地的流转机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是终极目标,也是核心目的。无论是推动农业公司的发展,还是加快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发展,都需要实现规模经营。因此,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激发转变农业经营生产方式的原生动力,已成为当前兵团农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首先,要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机制。其次,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重点探索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定权不定地、定股不定田,推行“土地股金+劳务收入+分红”的分配方式,着力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流转。
(六)创新支撑农业发展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撑机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探索“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企业+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国民村镇银行。二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积极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以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保险业务。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金额及赔偿额度,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用地支撑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建立项目支撑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力度,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等工程建设,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七)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
当今,农业竞争已经上升为产业链的竞争。因此,兵团农业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促进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产程分工、相互协作、关联经营、集群发展,整合产业链,推进纵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合作共赢。首先,积极构建“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或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经营职工”的运行模式,发挥产业集团战略决策、资本运营、风险控制、运行协调的作用,发展产业集群、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等多种形式,引导兵团农业主导产业建立健全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其次,建立完善“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社员”的发展模式,由龙头企业通过农业公司和合作社建设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产品,从而建立起原料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变农业承包职工为产业工人。再次,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司+合作社+专业农户+基地”的运行模式,将团场农业公司的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及在技术、信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等同合作社的桥梁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最后,建立完善“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职工+基地”的运行模式,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指导农户标准化生产,实行联户经营,并吸纳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形成专业化生产基地。
(八)创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区已登记注册或登记备案管理的各类种养大户达1376户,其中种粮大户(30亩以上)140户,种菜大户(10亩以上)350余户,种油菜大户(30亩以上) 85户,养猪大户65户,家禽大户54户,其他大户23户;各类家庭农场35个,已登记注册或备案管理的21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占比51.2%,养殖业家庭农场占比29.6%,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占比19.2%;农民合作社228个,带动农户2.01万户;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个,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个,市级龙头企业5个,带动农户2万多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现状调查
(一)文化程度与受教育培训状况
1. 学历状况调查。从学历水平来看,被调查的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中,拥有高中以下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3.0%和74.6%,拥有高中(含中专)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3.7%和24.3%,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3.3%和1.1%。龙头企业负责人的整体学历层次最高,家庭农场次之,主要集中在高中(含中专),合作社带头人再次,种养大户带头人学历最低,主要集中在初中;四类主体中成员的学历层次,主要在高中以下。
2. 教育培训经历。从所调查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的教育培训经历来看,开班面授分别占81.5%和92.3%,参观考察分别占8.3%和6.6%,网络远程教育分别占6.1%和0.7%,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分别占4.1%和0.4%。总之,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职教形式还是以开班面授为主,自学为辅,配合各类远程教育形式进行。73.4%人员参加了由当地行政部门主办的或委托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18.2%人员参加了由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8.4%人员参加了由农业龙头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教育培训需求分析
1. 愿意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在四类主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中“是否愿意进一步接受教育培训”这一问题上,表示自己“愿意”参加培训的分别占93.5%和95.4%,态度不明确的分别占5.4%和2.9%,“不愿意”的分别占1.1%和1.7%。这说明,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愿意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十分强劲,同时也需要加强政策引导。
2. 参加教育培训目的。在四类主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为提高所经营产业收益的分别占81.7%和87.3%,实现自我价值分别占13.1%和10.6%,提高自身文化水平的分别占3.4%和1.2%,促进经营产业现代化的分别占1.8%、0.9%。调查发现,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多重性的,多样化的,其中首要的目的是提高所经营产业的收益,在进行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中,如何帮助带头人达成这一目的应当是重点考虑的问题。
3. 教育培训形式要求。教育形式需求来看,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中开班面授和实地操作分别占48.3%和55.2%,网络远程教育分别占23.1%和16.7%,自学辅导分别占19.4%和18.7%,其他形式的分别占9.2%和9.4%。调查中发现,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希望面授讲座与实地操作结合起来,让知识更易接受,提高也更快;还有他们更希望一些不限定具体时间、地点,如网络远程教育、实践指导等培训形式。
4. 教育培训内容需求。对于培训内容,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均提出了明确的需求。从整体情况上看,所从事农业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分别占83.3%和92.3%,市场营销知识分别占63.5%和52.4%,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财务知识23.1%和18.2%,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识23.6%和30.5%,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分别占35.7%和11.3%。调查结果显示,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对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兴趣最大,同时,对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也非常感兴趣,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政策法规、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知识,而这些知识都将为负责人和成员成功经营其产业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也应成为教育过程中的必备教学内容。
(三)教育培训影响因素分析
1. 文化程度影响调查。被调查对象中对“一事一训”的要求随文化程度的增高呈下降的趋势,占20.6%;要求办班培训的占73.7%;要求学历培训的占5.7%。选择在本村参加培训,随文化程度的升高而不断下降;相反,选择在当地村社或乡镇、县城和其他城市参加培训,随文化程度的升高而升高。不管文化程度高低,调查对象选择种植业培训内容总体顺序是粮食、蔬菜、水果、特种经济作物、棚室生产;养殖业培训顺序为猪、牛、鸡、特种养殖、羊等。但文化程度不同,选择的百分比有所不同,调查对象文化程度越高,选择培训内容的技术含量也越高,具体表现在棚室生产、特种养殖,文化程度高的调查对象选择的相对比例也就越高。
2. 经济收入影响调查。不同收入水平的被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在当地参加短期培训或“一事一训”,当收入升高到一定水平,参加短期培训的人数减少。新型经营主体年收入在5万~10万元的,希望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营主体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被调查对象,对管理培训、综合培训、学历培训的需求越高。随着收入的升高,希望接受的教育培训层次越来越高。不管是何种经济收入水平,就目前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教育培训地点选择来看,顺序为当地村社或乡镇、县城和其他城市。
三、对策及建议
2013年以来,达川区农广校曾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过教育培训,但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和方式等不足显得尤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此次调研,笔者对今后达川区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参训氛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是一项复杂性、长效性、基础性的工作,应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各级有关党政部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人员和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任务落实;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项,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规模;加强联合办学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优势、作用和创业精神,提升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基础设施
由区农业教育培训中心牵头,整合林业、水产、畜牧等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资源,遴选教师组建师资资源库;引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教育人才,扩大兼职教师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同时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完成网络远程教育等先进的培训教学设备的建设和购置,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手段,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随时参加学习,以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管理能力。
(三)更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要将课堂教学与实训结合起来,基础理论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并组织专题讲座、研讨、经验交流、模拟操作、现场实习、实地考察等辅助教学。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农业经营管理实用技术方法、农业经营主体运作专项技能这四大模块,兼顾农业市场营销方面、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生态文明、生活修养和人际交往等人文知识,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群体的需求,科学确定教育培训主题,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成员的多元化需要。在教育培训方式上,要在集中抓好理论课学习的同时,大力实施送教下乡,推进培训教师、媒体资源和人才培养“三进村”,把农民教育培训办到乡村、办到合作社、办到企业,方便学习。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后劲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以农业种养大户的培植为切入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户、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业服务组织骨干等的各类人员培训。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过程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培养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市场营销型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此外,要引入培养一批大中专毕业生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改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文化结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撑。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发展;作用;规模化;经营模式;生产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农业生产规模随之扩大,新型经营主体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应加强农业机制改革,逐步加大各项扶持力度,使更多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自身改革,在农业发展中显现价值。
一、涟水县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涟水县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不断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培育力度,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家庭农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截至目前,规范化家庭农场983家,其中省级23家,市级55家;全县培育112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39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省级9家。“十三五”以来,涟水县争取省市级资金573.98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66个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了装备优化。向市财政争取了100万元资金,在红窑镇建成了集粮食烘干、大米加工、农产品展示展销、农民培训等为一体的家庭农场集聚区。立足古淮河沿线、涟沭结合部两大重点片区,重点培育打造百花园、百药园、百菇园、百果园为龙头的优良平台载体,吸纳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100余个。加强项目争取力度,助力农业园区“四级联创”,整合各类农业项目资金1200万元,打造青芦笋种植基地,推动红窑农业园区创建国家级园区。南集镇成功创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并获各级财政扶持资金5945万元。积极推动陈师百药园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加大对县级园区创建奖补力度,推动县级园区全覆盖,已建成11个县级园区。突出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由数量向质量转变,重抓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实体化经营。目前各类专业合作社2472家,其中国家级7家,省级31家、市级198家。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农业集团,培育销售超亿元行业领军型龙头企业。
二、新型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1、推动农业规模扩大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结构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特点。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逐步迈向规模化,营业收入来源渠道越发丰富,提升了农业发展水平[1]。2、丰富经营模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能够起到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效果,从而让经济模式更加多元,使农业获得良好发展。并且,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是单一经营模式,而是在发展中实现三者利益联结目标,最终一同防御市场风险,从而使农业稳定、健康发展。3、转变农业生产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利用土地转让最大限度完成利益联结目标,有助于农业提升,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农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农业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经营生产。
三、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农村地区土地承包转让十分普遍,部分农户不重视土地承包权,采取口头交易形式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经营,且承包时间较短,若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会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行。并且,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化以及集约化发展,最终影响了农业的整体发展。2、资金问题目前,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租金上涨幅度较大,新型农村发展中要解决好资金问题。有的农户资金筹集方法匮乏,存在问题很多,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无法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同时,国家农业贷款门槛很高,许多家庭农场和企业未达到贷款标准,资金大量缺失,若遭遇自然灾害,会出现巨大经济损失,制约农业发展。3、管理问题随着农业管理相关规定相继出台,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但是,由于农业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工作时执行力缺失,影响了管理效果,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部分管理人员思想较落后,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无法满足管理需求,国家各项政策的应用落实会受到限制。
四、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化措施
1、完善各项土地机制农业发展中,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根据涟水县实际发展情况,设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各项土地经营机制,实现市场目标体系统一,最终确保农业市场有序发展。同时,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完善与优化土地流转制度的结构框架,明确土地所有权属,让土地在交易时具体统一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最终规范土地流转各个环节[2]。2、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程中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当地政府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多发展机会,提高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创新优化农业补贴模式,可以采取奖励补助或者贴息方法,设置专项农业奖励资金;对于一些企业以及农业养殖人员,要根据其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运用分类奖励手段,使些新型农业主体品牌流入市场,并表现出一定价值。涉及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项目中,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农业经营人员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完成对产业链延伸。3、加强监督和引导应结合涟水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制定可行管理措施,形成完善、科学的企业经营制度,并将各项内容落实到实际生产中,从而解决各项农业生产经营问题。同时,还要不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考核模式以及财务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强化内部管理力度,确保不会发生财务情况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运转规范合理。加大市场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市场质量检测政策,保障农产品质量[3]。
五、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够优化产业结构,还能够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要从农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稳定性和安全性,为涟水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寻找更多发展路径,确保农业生产与经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杨静秋.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经济发展机遇和对策[J].中国市场,2021(8):36~37.
[2]何芳.创新农业经济管理理念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J].山西农经,2021(4):33~34.
一、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达15.85万个。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范围,已由早期的单一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逐步向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生产经营发展,并向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等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烘干、统一储存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延伸,正在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组织模式,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涉农服务更为专业,利益链接更为紧密,加速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受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尚不完备、农业市场化机制尚不健全等因素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发展理念亟待提升。一是农民认知程度不够。二是部分乡镇干部观念因循守旧。三是一些基层政府急躁冒进。
(二)融资瓶颈亟待突破。农业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前期资金持续注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济实力有限,由于信贷融资困难,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普遍感到束手无策。信贷资金来源受限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农业比较效益亟待提高。一是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由于我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农民参与者少、规模小、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模式单一、收入少、经济实力不强等问题。许多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仅开展了农业生产的耕、种、植保、收获、养殖、防疫等农产品生产及服务,还很少有能力扩展到收购、仓储、加工、运销等农产品增值环节。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除了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支付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费用,耕、种、浇、管、收费用,雇佣劳动力支付工资外,还要支付土地租金,致使其利益空间狭小,增值收益空间不大,使他们处于保本微利经营状态,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二是流转土地“非粮”比例日益加重。由于种粮经济效益低,部分土地流入方基于经济利益诱惑,驱使他们在流转到手的耕地上从事“非粮”活动,有的基层改变耕地的用途,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完全背离了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宗旨。
(四)内部管理有待加强。目前,我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机制不完善。许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没有在主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组织者、经营者对本组织的运行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没有清晰的认识和考虑,导致其发展、运行不够规范,制约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二是管理不规范;三是组织化程度不高;四是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虽然我省的土地流转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成员数量少,业务范围窄,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技术服务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由于缺乏专业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人才,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开拓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达不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就是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建设,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培养一批经营规模大、运作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经营管理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强化服务引导,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一是加大投入。要充分整合各部门涉及到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能源等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按照“谁享受、谁负担”和自愿的原则,引导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入;二是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三是建立县、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步伐,支持流转整合土地、山林、设施等资源。
(二)破解融资瓶颈,加大金融对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力度。一是创新信贷支持方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新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二是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探索开发直接融资工具,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切实破解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三是积极鼓励农户联保贷款。采取由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进行小额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