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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考察意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却存在着发不出去、收不回来、效果不理想的情况。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模式,开始尝试检察建议约谈的工作新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图通过总结这些新的做法,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对更好的开展检察建议约谈工作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
关键词:
约谈;回访;诉讼监督
一、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约谈的出现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或者侦查、审判机关在日常工作或者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改正,而专门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工作举措,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因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是检察机关在实际本案工作中经常开展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着送达困难、涉案单位不重视、实际效果不佳等具体问题,影响着检察建议效果的发挥,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因此,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约谈的办法,以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检察建议约谈,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机会,通过与被发送单位进行座谈的方式,阐释建议的内容,指明暴露的问题,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减少损失、预防犯罪,进而达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创新性工作。①
二、检察建议约谈的优势
“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②A市F区为了破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检察建议送达困难、涉案单位不重视、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从2011年起开始尝试检察建议约谈工作。从A市F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建议约谈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自身形象。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除了要坚持依法办案,还应当不断提高参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检察建议都是对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单纯的送达,虽然合法合规,但的确容易让对方单位在思想上产生抗拒。同时,书面的建议,也无法听到涉案单位的解释和反映,多少存在着检察机关“一言堂”的情况。A市F区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将单位“请进来”,当面向其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听取对方的解释和反映,对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则一起进行研究,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涉案单位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检察机关帮助自己的诚意和解决问题、防范犯罪的真心,有利于化解涉案单位的抵抗心理,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提升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第二,解决检察建议送达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涉案单位属于外区外地的情况。而对这些外地涉案单位,检察建议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不仅用时长,而且容易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况。比如A市F区检察院其所办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涉案单位是在A市以外的地区,过去采取邮寄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很难跟踪邮件情况,也不掌握检察建议是否已经实际送达到相关单位。如A市F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时,向四家商业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但四家银行却不透露自己的通信地址,或者要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邮寄至某一个邮箱,使得检察机关连对方是否收到《检察建议书》都搞不清楚,监督整改更是无从谈起。而通过约谈,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到检察机关领取《检察建议书》,这也就解决了检察建议送达困难的问题,也为后续检察机关监督涉案单位改正问题打好了基础。
三、通过进行集中约谈,节约工作时间,突出建议效果
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某些违法违规问题在一个地方或者行业中呈现普遍的状态。比如A市F区检察院在启动检察建议约谈工作的第一年里,就发现被约谈的十家单位,虽然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但都存在着管理经营制度不健全、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不到位、法制意识淡漠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一次将全部涉案单位召集起来,开展集中约谈,既谈存在的共性问题,也谈个涉案单位的个性问题。通过集中约谈不仅节约了检察机关的办公时间,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使各涉案单位对于问题的认识更加统一,建议的效果也更加突出。
四、完善检察建议约谈的几点思考
(一)认真总结已有经验,形成规范约谈工作的文件检察建议约谈在检察机关的日常实践中已经展现除了自己的价值和作用。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尚未制定出关于健全、完善检察建议约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规范约谈的启动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约谈的启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形成制度机制,往往是检察长个人意见决定约谈工作,没有对相关问题是否值得约谈、涉案单位是否具有约谈价值进行准确的分析。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明确约谈启动的机制,规定约谈启动的具体条件。检察建议约谈工作要占用检察机关必须的工作时间,涉案单位也需要派出相关的负责人到场参与,要仔细衡量问题的严重性和涉案单位落实建议的风险,确定约谈价值,在科学、合理、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检察建议约谈的工作。2.规范检察建议约谈的文书格式。因为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所以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固定的文书格式记录规范检察建议约谈工作。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A市F区检察院仅仅是设立了一个约谈记录本,简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虽然这也固定保留下来了工作情况,但是不论是对于受约谈的单位还是检察机关自身都不够规范。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约谈应当具备两种必须的文书,一是《检察建议约谈通知书》,二是固定格式的约谈工作笔录。《检察建议约谈通知书》应当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并在约谈前通知涉案单位。约谈笔录是记录约谈情况的重要方式,笔录的设计可以与一般的工作笔录有所区别,更加平等近人。约谈结束后,笔录应当由被约谈人阅读签字、约谈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二)开展约谈回访工作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一直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要回函、靠回函”的情况,造成检察建议实际执行的效果不掌握、不理想的情况。在制定检察建议约谈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应当规定约谈回访内容,确保《检察建议书》的认真落实。收到涉案单位《检察建议回函》是进行工作回访的前提条件。回访的目的就是监督涉案单位落实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要求整改的问题,确保涉案单位的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检察机关要依据涉案单位的《回函》,检查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回访进行前,要仔细阅读《回函》,梳理涉案单位的整改工作,确定整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回访中对这些重点、难点进行主要检查,这样回访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回访工作应当在征得涉案单位同意后进行,制作回访笔录,必要时可以摄像、照相。
7月7日上午,艺术学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一行17人抵达此次调研第一站--临沂,与临沂市民艺研究专家王滨老先生进行了座谈与交流。
作为研究临沂民艺的专家,王老先生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搜集、挖掘临沂范围的民艺资料等,并有一定研究成果。他为我们详细介绍了临沂民艺的种类、形成、分布、发展及其现状,并重点介绍了“郯城三绝”(过门签、木璇玩具、木版年画)的详细情况,对我们此次考察的一些具体细节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谈及临沂民艺的发展现状,王老先生不无担忧的提出:“由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冲击,民间艺术已奄奄一息,正在‘打吊瓶’,即将灭绝,因此,抢救和保护民间艺术应是当务之急。”同时,他对我们此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希望通过我们详细的调研活动,能将临沂民艺推广出去,为更多的人所了解。
此次座谈为我们即将全面开展的调研起到了提纲契领的作用。通过王老先生的详细讲解,我们对郯城民艺有了初步了解,明确了今后几天的调研方向。
郯城文化馆采风
7月7日下午,艺术学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由临沂辗转至郯城县,参观了郯城文化馆。
作为古圣人郯子的故乡,郯城依傍沂水,地理环境优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可谓物产丰饶,人杰地灵。文化馆虽然面积不算大,但很有条理的向我们展示了郯城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特别是近年来,郯城下设各村镇紧随改革开放步伐,发展诸如木璇工艺、草柳编工艺等新兴特色产业,取得了很大成就。
随后,我们就“郯城民艺”这一课题与文化馆张宏亮馆长进行了交流与探讨。张馆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了木璇玩具、木版年画、过门签、草柳编等民间艺术在郯城各乡镇的分布及发展情况,并提出了与王滨老先生讲过的类似的问题:“民间艺术的保护与发掘不容忽视。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革,富有传统特色的民间艺术正在一步一步地消亡,而大多数人则缺乏去保护他们的意识。”
座谈在友好热烈的气氛中结束。而我们,也即将再次踏上行程,奔赴我们的最终目的地——港上镇樊埝村。
樊埝村调研全纪录
7月8日上午,艺术学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一行17人抵达最终目的地——郯城县港上镇樊埝村,调研活动全面展开。
此次调研活动较之往年最大不同之处便是目的明确,分工详细,针对性强。根据需要,调研内容被分为五个方向:村落布局调查、农村生活方式调查、族系概况及发展状况调查、经济状况调查、民间艺人录。分组时采取自愿组合原则,每三人一组,每组负责其中一个方向,递交一份调研报告。这样的方式,避免了往年的无目的性,使得同学们干劲十足,全心全意投入到自己的课题之中。
7月8日、9日为全面采集资料阶段。这两天之中,同学们深入到樊埝村各家各户之中,与村民交谈,并作详细记录。在此过程中,同学们克服了天气炎热、方言难懂等困难,一心一意扑在自己所选课题上,不仅收集到大量有用资料,而且与当地村民建立了深厚友谊。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审判权本位主义 诉权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简易程序的出现与蓬勃发展是伴随着诉讼数量持续增长和公众接近司法的要求而产生的。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学者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前一阶段,学者着重对简易程序基础理论的研究,如:程序的价值、积极功能、对社会法治发展的影响,07年前后至今,学者逐渐发现简易程序在立法中的不完善所导致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性建议。然而总体上,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态度都是要积极适用简易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正,修法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强化诉权保障,同时也是为了从另一侧面限制审判权,因此在诸多制度上都有改动。通常认为,通过加强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可以落实诉权保障。所以,在简易程序中,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呼吁,《民诉法》第157条增加了一款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也正式被写入“简易程序”一章之中。两个新增条款引起民诉学者的一片热议,褒贬不一。让笔者困惑的是,以保障诉权为出发点的修法活动,结果似乎进一步强化了审判权。从既往研究上看,理论与实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都是积极乐观的,那么我们是否应当调整这种态度?
二、理论与实务对待简易程序的态度
我国的民事案件构成、司法资源不足和人们特定的诉讼心理决定了简易程序必定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既然如此,首先要回答的就是简易程序的价值是什么?简易程序具有哪些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诉讼机理?对此,有的学者从公正与效益的关系出发,论证了“简易程序将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保证这一点的关键在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设定”,并且从国家诉讼整体机能的角度说明简易程序“可以实现整体正义最大化”。又有学者从实证调查的角度,指出简易程序虽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化不规范、受法官职业习惯和思维定势影响,简易程序普通审等问题,学者给出了更新简易程序理念,监督程序转换监督机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等对策性建议。还有学者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加以规划和设计,具体的完善意见包括设置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组织机构、完善审前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内容、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整体上看,学者们认识到简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不规范的程序,甚至比较粗糙,因此给出各种完善建议,其中构建小额诉讼制度似乎是学者们公认的救命稻草。所以,有一部分学者集中火力对小额诉讼的研究,如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究竟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还是具有特殊属性的独立程序、争论小额诉讼程序是否与普遍法治相背离,是否有悖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参与立法的杨荣新教授在谈到当年的立法意图时指出:民事案件就其性质而言,有简单、一般、复杂之分,简单和复杂的案件都是少数,一般的案件居多数,所谓两头小,中间大。但是,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量远远超出立法所允许的范围。从不同渠道反映出的统计数字看,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80%以上,有些基层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90%,个别的几乎100%,都是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学者在2004年以5县(市)法院为样本单位,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作实证调查,结果是从2001年至2004年适用率逐年上升,从2001年的69.47%到2004年的83.83%。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对实务部门对简易程序的热衷也可见一斑。
三、审判权本位主义与简易程序缺陷的关系考察
(一)简易程序与调解的类比
尽管调解和简易程序看起来有诸多不同,但它们在司法适用和法律评价上似乎具有相似的境遇。首先,二者的立法初衷和司法实践都存在明显的矛盾。不论是简易程序的设计,还是简易程序的适用,立法者本意都是将其作为普通程序之外解决纠纷的辅手段。随着90年代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者希望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逐渐由“调解型”向“判决型”转变,但众所周知调解结案率在整体上一直占着绝对的多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特意增加了调解书效力确认的程序。其次,二者都具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简易程序尤其是小额程序,是诉讼与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结点。这种非讼程序适用扩大化的现象是利用诉讼和非讼两种程序各自特点来处理不同要求的民事案件,以达到民事诉讼在正当性和效率性上的调和与平衡。第三,二者都以诉讼效益作为更高的价值追求。调解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需要对案件事实完全查清,纠纷的解决以合乎情理为最终解决。通过调解结案的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和息纷争的结果,减少了上诉的风险,当事人撤诉或者法官制作调解书相对于判决书的书写都要简略很多,因此有助于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而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诉讼爆炸”所带来的难题,正是其对诉讼效率提高的巨大作用才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如此青睐。
不可否认,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对纠纷解决有显著的功效,但它与普遍法治原则的不相适应性已经逐渐突显出来。学者早就针对调解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活动约束的双重软化、影响了民事诉讼制度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提出过尖锐批评。其中最具有攻击力的批评莫过于审判权本位的结构特征致使调解中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具体表现在:(1)调解的启动由审判权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随意性较大;(2)调解过程由法官掌握,从当事人之间信息沟通和调解方案的形成,基本上有审判权说了算;(3)在促成调解协议形成方面审判权没有制约,容易出现强迫调解。由于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不明显,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阙如,加上调解天生的反程序性,致使审判权在调解中几乎没有约束。调解诟病的形成原因是否也适用于与其相似的简易程序呢?
(二)审判权本位主义对简易程序的影响
首先,从简易程序的启动上来看,《民诉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个条件显然比较模糊,如何谓事实清楚?何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恐怕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加之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不论案件的难易,大量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的法官甚至把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过渡程序,受理案件后,不论案件的繁简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无法审结的情况下才匆匆转入普通程序,任意的程序转换极易导致诉讼的拖延。
其次,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但是法院根本就没有安排当即审理的值班法官。实际上,都是在立案几天后案件才可能转到承办人手中,基层人民法院很少有当即审理和当即确定审理时间的。即简易程序并不简易。
最后,在判决结果上缺乏对审判组织的制约,这主要表现在小额诉讼程序上。国外法制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小额诉讼的救济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审级上的救济,但是多数国家选择严格限制的态度另一种是一审程序的内部救济,如英美法中的“动议”规则,或者如日本法赋予当事人程序上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制约法官的审判权。我国现行法中的救济只有再审,既没有审级上的救济,也没有一审程序内部的救济。通过再审救济又是我国的另外一个难题,小额诉讼救济手段的缺失意味着对法官审判监督手段的阙如。
诉权是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基石,诉权可以厘清与审判权的关系,清晰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定位,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最终实现实体权利的救济。而民事简易程序从启动到审理,到最终的判决,审判权在其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审判权本位主义使得简易程序一章的诉权保障机能大打折扣,是简易程序诸多诟病的最本根原因。
四、将诉权保障作为简易程序制度完善的根本途径
简易程序追求效益而简化对抗中的步骤和要求是必然的,但这不意味着放弃程序保障从而牺牲公正性。我国的简易程序通过强化法官职权实现相对简易,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当效率被突出到优先地位时,通过法官的职权运用加快程序的进行,即使在法官素质和公正性受到充分信赖的情况下,也难免被贬为“廉价正义”。况且仅靠职业道德的约束,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也绝不是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可以行得通、走得远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缓解了审判压力,在一定范围内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是牺牲诉权保障所换来的“短期效益”。强化审判权本位主义的诉讼结构恐怕只能在短期内增加诉讼效率的同时带来更长远的忧患。想要完善简易程序决不能只做修补漏洞式的对策性研究,比如上文提到的小额诉讼制度,等到新的制度入法以后又会发现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适用土壤论证不充分,反而强化了审判权,对案件繁简分流也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
我们应当谨慎对待简易程序的适用,学界和实务界不应迫于案件堆积如山的压力就盲目肯定扩大适用,在简易程序诉权保障程度提高的同时可能要以牺牲适用率为代价,但这是实现诉权保障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注释: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2,126.
同脚注1,第15页.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若干认识误区之剖析――兼论我国多元化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建构[J].中国法学,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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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芳,赵琦铭.小额速裁程序的法理思考与完善建议[J].人民司法,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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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这个问题的角度比较多,有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如廖中洪.‘民事速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研究[J].现代法学,2011(1).刘仲屹,王保民.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2(5).袁春兰.“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J].河北法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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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性。戏曲艺术传承的口传心授,是通过“人――人”“乐――乐”的方式,运用直接演唱、表演来实现的。这种传承方式分为“口传”和“心授”两个层面: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口传”授技,“心授”授法;二者的侧重也不同,“口传”强调摹仿之后的不断练习,“心授”强调用心感悟,在练习的积累上,体会出戏曲艺术表演的真谛。其中的关键点在于“晤”,通过“悟”,把传者之神传达给承者,承者通过“晤”,体会出传者之神,最终完成戏曲艺术的传承过程。戏曲艺术口传心授传承方式的直接性,受到了民间文化语境中崇尚感性思维方式的影响。这种传统思维方式,对中国的传统艺术思维和审美思维产生了深刻影响,形成了以“悟”为核心的感性直觉审美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一种与情感经验密切结合的认知方法,以把握整体为目标,用间接言语点明运用的关键,重视经验的积累和传承。
2.综合性。戏曲艺术是综合文学、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杂技、武术等众多因素的艺术形式。这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在其传承过程中也同样呈现出综合性的特征。戏曲艺术的传承者多集创作、演唱、演奏、和传承于一体,传者和承者两者在整个传承过程中,既是演唱者又是创作者,既是表演者又是学习者。通过唱、念、做、打把戏曲的传承融合在一起,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的格局,传承者往往要进行多方面的学习,体现出全才的培养特征。在戏曲艺术“口传心授”的传承过程中,所有的艺术表现都集中体现在人的身上,体现出“无声不传、乐随人移”的特点。婺剧传承的综合性特点,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综合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文化中的思维方式是综合的、普遍联系的,“天人合一”正是这种综合思维方式的最高体现。戏曲的传承过程,同样受到综合思维方式的影响,带有明显的综合性质和贯通性质的特点,重视对传承人的综合性、复合型的全方位培养。
3.刻板性与灵活性。中国戏曲表演的主要特征就是它的程式化,所谓程式是指在舞台上不允许有自然形态的原貌出现,一切自然形态的戏剧要素,都要按照美的原则予以提炼、概括、夸张、变形,使之成为节奏鲜明,格律严整的技术格式。戏曲艺术演唱中的声腔、板式、锣鼓;念白中的韵味、声调;表演中的身段、手式、步法、工架和武打中的各种套路架势,都必须以程式化的特点表现在舞台上。但同时,这种程式化并不是指单一死板的恪守规则,在每次的口传心授中传者和承者或多或少都会根据个人的审美趣味以及自身条件,组织程式性的艺术语言,赋予角色音容笑貌、神情仪态、精神气质等鲜明的外部特征。因而在程式性的口传心授、心领神会中体现灵活性是必然的,戏曲艺人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总结出“万变不离其宗”“一曲多变”等规则,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体制的不断规范,戏曲传承逐渐由剧团的训练班转移到专业的专业艺术学校当中。目前,专门的戏曲艺术学校主要采取以下教学形式:
1.集体课和小课教学相结合的形式。以金华婺剧团艺术学校为例,婺剧教学的学时为三年,主要采用集体课和小班个别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一般的文化课和戏曲理论课以及第一学年的基本功课主要采用集体教学的方式。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进行唱功、念白、表演、剧目课的学习,根据不同行当进行小课教学。第三学年的教学主要以剧目和演出实践为主。学生在第一年的学习中是不分行当的,主要学习以手、眼、身、法、步为基础婺剧基本功和一些基本曲调唱段。学生在学习一些基本唱腔以后,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特点分行当教学,在第二学年进行的分行当教学中,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行当进一步教授相应的唱段。集体课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和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有利于教师广泛地传授知识。小课教学则较好的发挥了传统艺术形式口头传承的优势,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因材施教。
2.口传和简谱相结合教学方法。在金华婺剧团艺术学校的婺剧教学中已经广泛采用简谱教学,但是在婺剧教学的课堂上,口传心授依然是婺剧教学的主要方式。教师在教学前会将乐谱发给学生,一般采用先唱谱后唱词的方式。但由于学校一般招收13至14岁左右年纪较小的学生,这些学生进校后虽然也会进行声乐课和视唱练耳课的训练,但是对简谱的运用和掌握还是有一些困难,加之浙江婺剧团艺术学校的老师都是该团现任或已退休的演员或老艺术家,他们深知婺剧的传承简单地按谱视唱是行不通的,因此在平时的教学中依然以传统的口传心授为主要教学方法,教师教一句,学生学一句,即便对于识谱能力较强的学生,在识谱学习唱段后,也要由教师在简谱的基础上详细地讲解唱段,帮助学生从技术、动作、情感各个方面理解演唱片段。在婺剧的传承和教学中,口传心授和按谱教学既不矛盾也不排斥,已经有机地融为一体。
3.视频教学方式的引进。随着高科技技术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现今的戏曲教学中已经广泛采用了观看录像视频的教学方式。通过对婺剧经典剧目录像的反复观摩,学生在有效地模仿学习之后,再由老师仔细讲解唱段表演中运用到的技术技巧。
4.结合舞台实践的教学方法。学生进入二年级后,就要开始进行表演课和剧目课的训练,根据角色行当进行组合排练,教师既充当导演又要指点学生的唱、念、做、打等基本功。学期结束,学生进行彩排演出,教师根据学生的表演进行考核。学生要学习一定数量的现代或古代剧目,每学期还要进行固定的汇报表演和实践总结,在第三学年最后一学期的学习中大部分的学生要参与到专业剧团的演出中,根据演出情况,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由专业剧团吸收为演员。
我国现行的学校戏曲教育与中国民间戏曲的传承方式并不相同,在教育目的和教育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技术层次上,更多体现在对文化的不同认知上。
1.教育目的的比较。教育理论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教育目的,不同的教育目的直接影响施教者采取何种教育方式,采取怎样的教育过程。对于学校戏曲教育而言,现行教育体系的教育目的主要倾向于专业知识的培养,而戏曲的民间传承体系更看重通用知识的培养。学校的戏曲教育培养的是学生个人的技能、视
谱、弹琴、歌唱、身法等,这些都是以外显的技能作为教育目的,正如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学校戏曲教育处于一种所谓“器物层面”的技能传承水平,缺乏“形而上”教育理念的统筹。戏曲在民间的传承目的,更多是强调与现实生活的结合,所有的舞台表演、器乐的演奏都服从于婺剧表演的整体需要。舞台展示目的不仅只为表演,重要的是交流,是一种情绪的体验和释放。这种传承方式发生在民众的普通生活中,具有生活性、民众性和实用性。
一、重庆市Z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实施情况调研
笔者以重庆市Z县检察院2010-2012年度检察建议的实施情况展开调研,总结了检察建议制况及特点,并就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提出对策。
总体来看,三年间Z县检察院共制发检察建议11份,其中公诉部门4份,侦查监督部门2份,民行检察部门4份,职务犯罪预防局1份。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三年间Z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从制发部门来看,以侦监、公诉和民行检察三个业务部门为主。其中又以公诉部门为最多。这三个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数量相对较多,与其部门工作性质是紧密联系的。这三个部门是检察业务的主要办理部门,办理案件数量较多,也更容易发现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也就更容易有针对性的制发检察建议。
二是从发送对象来看,发送给公安机关、法院、政府机关的检察建议占主要。公安、法院和政府机关是检察业务办案过程中接触最多的部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将司法权和行政权纳入检察监督的重要领域。
三是从制发内容来看,内容涉及改进监督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规范司法行为的相对较多。针对公安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主要是涉及规范公安的执法行为;针对企业、政府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主要是就单位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改进建议,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针对法院制发的主要是民行部门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标本兼治,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针对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从实施效果来看,采纳并认同检察建议,同时做出整改措施的占绝大多数。检察建议说理性强、针对性强,并对管理工作有一定指导性,这是相关机关接受并认同整改的重要原因。例如,职务犯罪预防局针对全县卫生系统频频出现的贪污、贿赂案件,就卫生系统的内部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得到了县卫生系统的认同,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反馈检察院,共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二、完善检察建议的对策思考
将检察建议法律化、制度化,是检察建议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形式,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适用。但因欠缺基本法上的直接依据,致使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为混乱,制约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检察建议只有取得立法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
(一)从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目前,虽然高检院出台了关于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但由于不具有普遍性,难于在司法领域开展起来。因此,可由地方以会签文件的形式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当地政法委牵头,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就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制发程序、法律后果等形成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赋予检察建议准实体性的警告、训诫权力。第二,赋予检察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弹劾的程序性建议权。第三,规定法院受理审查再审检察建议的义务。联席会议的形式更容易得到当地部门的支持,有利于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二)健全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
加强检察建议的管理工作,从关键环节入手,健全机制,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实现检察建议的有序开展。一是完善检察建议的审批程序。按照高检院和重庆市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凡是制发检察建议,必须由案件的承办人或者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经由部门领导初步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签发。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有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检察建议,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再送达。二是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和内容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应当列明所办理案件的名称或者事项、案件的特点,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所发现的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明确的、具体的整改建议和措施。三是严格执行检察建议的登记、备案等工作规定。检察建议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编号、盖章,并报研究室进行备案。同时,还要上报上级院研究室备案。
(三)提高检察建议的制作水平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外执法的一种形式,代表的是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建议的质量决定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一份内容针对性、指导性强、说理充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更能被发案单位真正接受和采纳。因此,必须多措并举,严把质量关,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充分作好检察建议前的调研工作。应当主动深入发案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单位职工群众和了解单位制度建设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情况尤其是要案的特点、手段规律和发案环节要给予重点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认真归纳总结,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要行文时突出重点、言之有物。行文时,应在简明扼要叙述案件基本事实后,重点对发案原因、管理漏洞、制度缺陷的概括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整改措施。可以在相关内容后列出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增强说理性。部分检察建议拟好后,还与发送对象先行口头沟通,听取意见,并就案发原因、管理漏洞和对策建议进行探讨,促进理解,达成共识。
(四)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
对于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决不能“一发了之”,而应加强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制发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对回复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二,建立检察建议撤销制度。对于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审核。如确实不当,及时予以撤销。第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在加强与金融、证券、海关、烟草、联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合作的过程中,要通过加大交流、沟通力度,使有关主管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职能作用给予理解、配合、支持,以便于检察建议的落实。第四,建立年度工作汇报制度,以便有效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机关的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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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2019年考研成绩查询于2019年2月15日公布后,黑龙江考研生可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或者《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成绩,也可点击下方链接进入成绩查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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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2018年成人高考成绩将于11月21日。请相关考生凭账号、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考生登录)”栏目查询。请考生获知成绩后,于11月28日-30日上网进行志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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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必须承认学生的差异
“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贯穿新课改的基本精神,是课改的灵魂。作为学习活动的主人――学生有着不同的成长环境、不同的知识储备水平、不同的学习经历,因此个体内、个体间是存在差异的,那么这些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从心理发展的角度看,学生的个性差异可以表现为:认知能力的差异、情感发展的差异、个性特点的差异,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异。
一个班级中的学生,在学习习惯、行为方式、思维品质和兴趣爱好等方面都存在不同,表现在对数学在学习需求和能力发展上也不尽一致。因而在学习环境中把学生个体差异作为一种教学生态资源,是教育生态系统发生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教育生态系统与社会生态系统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基本内容,对于学生的发展和适应,尤其是情感、人际交往、自我认识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教与学是一个师生互动、自主建构和意义生成的开放性过程,随时都要接受外来的信息,通过真正自由的对话、交流和互动,追求一种主体间平等互换的情境,尊重教学双方的内部情感体验及价值。课堂教学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学生的个体差异,才能促进个体全面和谐地发展。如果我们无视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个体差异,用一种统一的教学活动模式去限制原本是丰富多彩、各具特点的个体的独特发展,将具有不同个性品质和特点的学生用同一模式、同一标准塑造成同一规格、同一类型的“产品”,这不仅意味着教学活动对某些个体的不公平和不公正,而且影响了这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只有做到从每个学生的具体出发,尊重每个学生的差异,使他们从自己的情况与条件出发,按照自己的方式与习惯学习,多元文化教育提倡的尊重不同群体差异与多样性的理念才能实现。同时也只有正视差异,从每个学生的实际出发,因势利导,才能真正促进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
二、差异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对于有差异的学生实施有差异的教学,让不同的学生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思考,也一直努力地在课堂教学中予以体现,但真的很难。差异教学其实很早以前就已经提出,从分层作业到分层教学,到分类教学、异步教学,等等。这对教师都有着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备课难度加大。和常规教学相比较,差异教学要面对不同能力层次的学生,为了使不同的学生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备课任务及备课难度增大,特别要求教师要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备学生”成为备课的重要内容。
2.形成合作,动态管理。教师在教学中只有在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指导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教师还要通过现代化的教育技术(如使用思维导图)对学生的发展进行动态管理。
3.学习使用多种教学策略。在教学中要针对学生差异,让每个学生都有所学,都有所发展,教师必须学习和掌握多种教学策略。如指导性教学、基于探究的学习、合作学习、信息处理策略、自主学习、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分层教学,这些都是差异教学中可能使用到的教学策略,并需要教师指导学生学习使用。
三、有效利用合作学习,开展差异教学
在新课标的理念指引下,一些差异教学的形式受到挑战,争论的焦点是教师是否关注了学生的情感与态度。新课标提出了知识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领域的目标,站在这样的角度来反思我们习惯上采取的一些差异教学形式,就会有新的认识。例如:分层教学,把学生分成A、B、C三等,是否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是否会伤害部分学生的感情,是否涉嫌用定性的方式来评价发展中的学生。所以说,新课程标准下的差异教学就更难了。新课程标准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的方式,那就是合作学习。
对于合作学习而言,差异就不再是问题而是教学资源。合作学习一般而言有两种需要,一种情况是完成一项工作或解决一个问题单单依靠个体的劳动很难完成或需要很长的时间,通过合作学习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其实这种合作学习的性质与工厂里一般工人的流水线工作是类似的。另一情况是个体之间有不同的认识、观点、解法,需要通过合作学习共享这些资源,从而更好或用更多的方法解决问题。这种合作学习的性质与医院里的专家会诊是类似的。而后一种情况之所以有合作学习的必要与可能也正是因为学生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可能是思维方式的不同,也可能是知识拥有量的不同、生活经验的不同。如果学生之间没有这种差异,那么合作学习也就只是重复自己的想法,也就失去了推动意义。
合作学习是实施差异教学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在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从理论上来说,都应该关注学生的差异。在实践中,我们也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这些差异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在具体的要求上体现差异。(1)在对学生发出指令时,在数量上有不同的要求。如:选择喜欢的题目做一做,有时间做几道就做几道。(2)在思维难度给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如要求学生完成一个探究活动,有些学生有独立探索的能力,但有些学生茫茫然不知如何入手,教师就可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是悄悄话,或是书面辅助材料,或是个别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