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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张某某,又名张某,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户籍,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农民,**县**镇*村人。2007年7月**日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以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抢劫案件的基本事实:2007年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村村民刘某家中盗窃时被刘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遂持砖头朝刘某头部猛砸数下,后抢劫现金26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姑母张某某的委托后,经过阅卷和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现将有关调查结果逐一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张某某的家庭情况。
张某某的童年时代,父亲张**在某某县某某乡工作后转到德州**公司后来又去济阳承包窑厂,母亲王**在**县一棉储备库工作,父母平日对张某某疏于管理和教育,加之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在与父母生活期间,家庭并没有给张某某带来多少温馨。
八年前(约1999年底)因在济阳承包窑厂亏损严重,父亲抛妻弃子、和张某某的舅母私奔据说去了东北,至今下落不明。因父亲杳无音讯、母亲心灰意冷还要照顾年幼的妹妹,基本上对其放任自流,更为严重的是,约在2003年,母亲悄悄的带着年幼的妹妹(现年12岁)出走,再也没有回家,当时张某某12岁。张某某上到小学四年级后就被迫辍学在家,主要跟随年条件极其艰苦的奶奶(现年78岁)生活。
二、张某某辍学后的主要经历。
在其2001年辍学后,家中本就无人管教的张某某又失去了学校的约束和教育。无所事事、生活无着的张某某成了名副其实的野孩子,整日在外流浪,形同孤儿。这段时间主要是和邻村(铁匠村)的同龄人周浩兵在一起,整日上网游玩度日。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上网费,除了从奶奶手中讨点零钱外,张某某主要靠捡破烂卖钱上网玩游戏,不上网时就自己在家看武侠小说。但张某某的奶奶没有精力和能力对其管理约束,自身生活极其艰苦更没有能力照顾张某某的生活。
亲友看到张某某整日沉迷网络,于心不忍。2005年其小姑张某为其联系了**县**纺纱厂(在**县***镇),张某某在该厂工作了4个月。期间表现还算可以,只是很少与工友沟通交流。因年幼且从没有喝过酒,在工友的婚宴上喝多了酒,自觉很是丢人,张某某辞去了工作。继续在社会上流浪,在网吧的虚拟世界中度日。
2007年春天,因小姑父何某某发生车祸在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荣庄针灸治疗,张某某在**县***镇*村和荣庄等地守候照料姑父三个月。姑父病情稳定后,张某某离开医院,在花完小姑给的部分生活费后,又回到从前的生活轨道。
三、张某某的性格特点。
幼年时父母疏于管理教育加之教育方式粗暴简单,后来父母相继弃年幼的张某某而离家出走,失去家庭温暖的张某某辍学在家、生活无着,其幼小心灵受到严重创伤,陷入极度孤独、自卑、怨恨的不良情绪中,越来越性格内向,自我封闭,除了和邻村的伙伴周**结伴捡破烂、上网游戏外,不愿与任何人交往,并逐渐对现实生活中的东西失去兴趣,平日没有任何爱好,整日沉迷于打打杀杀的网络游戏。
四、实施犯罪前后的情况。
在实施犯罪前的几天时间,张某某一直在平原县城上网度日,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已经连续几天没有吃东西了。因为无钱支付上网费用,张某某不得不将衣服押在网吧。为了能填饱肚子,他徒步从**县城走回老家**镇*庄找奶奶想点办法。但奶奶不在家,他才想到前邻家偷点东西变卖。
作案后,张某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依然回到县城、等地的网吧上网度日。
五、对张某某抢劫案件的思考。
张某某抢劫案件,虽属个案,但其反映的却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因为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发生本案的深层次原因。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因其他原因而失去一方乃至双方时,家庭结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家庭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加之父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张某某逐渐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厌世情绪。
2、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学校教育是发生本案的又一原因。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足起到弥补和矫正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由于过早辍学,使张某某失去了接受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的机会。
3、沉溺于上网是诱发赵子龙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性格孤独内向又无人管教,上网成为张某某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虚拟的网络世界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无形中被无限放大。各种充斥着暴力拼杀等不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对张某某的成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在未成年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模仿,网络上大量不健康内容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久而久之,耳濡目染,少数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为极强的攻击性,遇事头脑简单,不计后果,容易导致暴力犯罪。同时,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解决上网费用和基本的温饱问题,赵子龙靠捡破烂、偷废铁卖钱来维持生计。也正是在实施盗窃的时候,才导致了本案的悲惨发生。
综上,张某某抢劫案件的发生,让人深感同情和遗憾。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到导致本案发生的各种综合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此致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据统计,20__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20__年,__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__年共立案42件,造成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一)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镇位于川陕交界处,地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腹心,北与接壤,距汉中城75公里,南距县城70公里,西接、陕、渝旅游“金三角”地带,境内交通便捷,S101省道公路穿境而过,年平均气温12.6℃,平均降雨量1290mm,无霜期达到280天,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境内四季雨量充沛、气候宜人,被誉为“天然氧吧”。目前,全镇辖8个行政村,6个社区,4个国有林场,幅员面积57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878亩,全镇人口3500余人,其中农业人口2700余人,森林覆盖率达98%,旅游资源十分丰富。
(二)经济发展和建设成效。近年来,全镇上下以旅游开发统揽工作全局,树立“机遇、形象、发展”三大意识,履行“保护、开发、管理”三大职能,加快建设“旅游名镇、经济强镇、和谐新镇”。通过广大干群的齐心协力的苦干巧干,景区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创建了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被评为“国家级旅游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镇的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文教、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迅速,不少群众依托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业实现了脱贫致富。获得了“全国文明村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卫生镇”、“省乡村旅游示范镇”等荣誉。
二、镇安全社区建设情况
(一)健全组织领导。为确保镇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镇党委、政府按照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标准,整合辖区各方资源,成立了镇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委员会,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分别担任组织、副组长。政府各科室、辖区各村(社区)、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卫生院、辖内各企业、志愿者、村(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全面组织实施镇的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近10年来,为着力打造“入川第一镇”和“国家AAAA级景区”,省、市、县加大了对镇的投入,累计投入近8亿元,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民居改造基本完成,公共设施基本齐备。为确保安全社区建设顺利推进,一是镇政府多方争取,各部门积极支持,全力保障资金投入。二是将创建任务分解到县级各部门,效能局、目督办定期督查,每月召开一次交账会,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推进社区创建。镇安全社区建设通过前期的积极组织动员准备,于2012年12月13日正式启动,先后完成宣传发动、调查诊断、项目确定和实施、自查整改、评审完善5个阶段的工作。2013年5月,镇省级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推进办公室邀请县级相关部门,协助指导隐患排查、数据汇总、调查问卷、居民走访等工作,梳理出10大类促进项目,48个子项目。2014年,镇党委、政府以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契机,全力巩固安全社区创建成果,并认真探索、持续改进,为我镇下一步持续、稳定开展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社区创建成效。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获全县安全生产年度综合考核先进单位;获得2010年“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2011年度安全综治维稳防邪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全省安全社区建设知识竞赛优胜单位奖”;同时,保密、环境治理、财政等工作也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三、安全社区建设的认识
(一)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社区作为一个地理单元,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细胞,城市的枝叶要繁茂、国家根基的要深厚,离不开一个个健康细胞的汇聚与凝结。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努力实现伟大“中国梦”,亟需加强安全社区建设,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凝聚人心、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筑牢发展基石、凝聚发展力量,确保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二)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社区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减震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例如邻里纠纷、群众、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它们不是能突然出现的洪水猛兽,而是以安全隐患的形式在一个社区中出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妥善整改安全隐患,很多社会问题都可解决于基层、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社区安全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剂、助推力,只有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才能吸引投资、拉动内需,才能为经济健康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而安全社区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能说抓好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安全社区创建,可以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更好地完善安全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在当前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安全社区建设是我们抓好、抓牢、抓实安全工作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及广大人民群众,把更多的基层组织、企业单位建设成安全保障型的健康细胞,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四、镇安全社区建设存在的困难
(一)影响安全因素多
1、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一是辖区道路坡陡、弯急、临崖且路面较为狭窄;二是地质地貌特点明显,悬石和浮土下落对车辆通行造成威胁;三是辖区公路沿线植被茂盛,弯多弯急,视野狭窄形成安全隐患;四是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良莠不齐;五是部分路段安保施设和警示标识标牌不齐;六是辖区通村公路无客运车辆运行,居民私车和非法载客现象时有发生。
2、旅游安全方面。一是景区面积大、客流量多、管理难度大;二是景区旅游基础设施薄弱;三是野生动物出没,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风险;四是景区山高坡陡,地质灾害对游客造成安全威胁。
3、社会治安安全。镇旅游业的发展,吸引外来客商置业置产,加上客流量大、类别多,人口结构复杂,由各种利益纠纷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增多。
4、其它方面安全。包括学校安全、居家安全、森林防火安全、涉水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场所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类别多、范围广,安全工作形势严峻。
(二)安保基础设施弱。
一是硬件设施跟不上。辖区居民聚居点分散,道路交通无护栏、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居环境安全隐患多等现象突出。
二是软件设施跟不上。受地理区位因素影响,通讯覆盖面有限,网络服务还未彻底实现。
三是服务水平比较低。在阵地建设、管理机制、社会服务等方面,还无法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体制机制不完善。
一是上下联动乏力。近年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三级联管”、“五创联动”,努力创建和谐校园、敬老模范村(社区),各村(社区)也积极动员参与,发挥了基层创建主体作用。但是,村(社区)基层组织与镇党委、政府沟通乏力,不能将基层的具体实际反映到政策决策上来,导致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盲点和弱点。
二是区域壁垒存在。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各村(社区)之间沟通较少,只自顾本辖区的安全监管,思想保守、方法简单、区域监管乏力,未真正整合力量、相互监督、优势互补。尤其在辖区交界处,责任不明晰,遇事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亟需打破偏安一隅的区域壁垒,整合部门监督、行业监督、制度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健全安全监管网。
三是工作创新不足。镇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立足于本地实际,借鉴了其它乡镇安全社区建设的成果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没有更好的接地气、合民情,在创建中没有新特色、新成效。
五、安全社区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安全隐患治理。以安全目标管理为导向,成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小组,按照“一岗双责、辖区负责”的要求,通过部门联合、社会参与,壮大安保监管力量,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健全监管机制。
关键词 : 食品安全意识;城乡比较;调查问卷
调查背景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
我们进行此次关于居民食品安全的调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海宁各地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观念进行一次比较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浙江这样一个经济和教育都比较发达的省份,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状况以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为主,访谈法为辅。另外为了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我们还采用了观察法与文献法。观察法主要是我们结合身边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或城市生活获得的感受,以及自己的所见所闻。除此之外,我们还用到文献法,在浏览一些资料,文献,尤其是网络资源、报刊等二手资料,甚至直接查找了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话题调查活动及论文作为参考。
本次调查对象基本包含了各个职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农民、教师、行政官员及其他等。被调查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以20-40岁为主;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的消费意识;遇到的食品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等。
调查结果及分析
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1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98份,有效率为98%。参与调查的居民中,男42名,女58名,男女比例基本平衡;年龄在20岁以下的占24%,20-30岁的占30%,30-40岁的占26%,40岁以上的占20%。调查对象基本包含了各个职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农民、教师、行政官员及其他等。
2、消费者眼中的食品安全状况
调查发现,对于近几年中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农村居民中有35%认为是逐年好转的,而城市居民中有高达59%的居民认为是逐年好转的。20%的农村居民和11%的城市居民认为食品安全状况的一年不如一年。
消费过程中曾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 农村 城市
食品不清洁加工 12% 17%
转基因食品 24% 37%
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 44% 32%
农药、抗生素、重金属等高残留 8% 10%
食品过期变质 28% 33%
据调查现阶段居民在食品安全方面最担心的问题主要有食品过期变质,农药、抗生素、重金属等高残留,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食品不清洁加工等。
在被问及已经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否被解决的时候,有34%的农村居民和46%的居民认为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解决;只有3%的农村居民和11%的城市居民认为产生的所有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一、基层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1、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保存检察诉讼活动记录的重要工作。这些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检察工作活动的珍贵资料,大部分材料只有一份,是孤本,一旦丢失或损毁,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
2、其保管的诉讼档案专业性强,使用频繁。特别是公安、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有关的刑事诉讼档案,以寻找破案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3、保管期限长、数量多。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诉讼档案数量不断增多,并且根据《高检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诉讼卷宗大多保存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4、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各地基层院不同程度地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事实上,形成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的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重诉讼档卷,轻文书档卷。由于以办案工作为主的单位性质和由此而长期形成的习惯,直接产生了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问题。在保管、移交、清退、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诉讼卷宗都比文书资料受到了较高的重视,强调诉讼卷宗的重要性比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多得多,甚至没有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工作移交的重点也是强调针对诉讼宗卷材料,档案保管的重心也在诉讼档案上,对于每年的文书档案归档工作重视不够,除会计档案外,导致多年来一些重要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归档不及时,查找困难,甚至无法查找,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和不便。
2、档案管理人员不能做到专职。按有关规定,应当配备1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单位长期严重缺编和其他原因,档案管理人员长期由1人兼职担任,精力和时间都无法得到保证,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除诉讼档案外,文书档案多数不能做到及时清理归档。
3、缺乏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加上变动频繁,造成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检察诉讼档案是一种专业性十分强的档案,由于档案专业毕业的人员很少,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高,整体素质低,工作适应性不高,很难适应档案档案管理的网络技术、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应用,对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在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往往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效率低,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归属于个人行为,应该由相关的部门自行保管,这种错误思想的存在,使那些珍贵的资料没有能及时归档管理,有的在单位科室个人手中,有的在各部门,导致档案管理的保密性和真实性存在巨大的缺陷。档案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档案人员的频繁变动不符合档案工作专业性和连续性的要求,直接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
4、对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够重视。由于基层院缺乏经费,加之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直接导致检察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档案数量也随之急速增长,虽然配备了电脑,却没有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很多时候仍然在使用纸质档案,即使把案件内容及时准确的录入到了电脑中,既不备份也不存档,一旦电脑出现故障、网络出现问题,很容易损毁、丢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全面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体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普遍进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教育,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半年工作检查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强调。针对普遍存在的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问题,对文书档案的重要性进行特别的强调,与文书档案接触较多部门,如办公室、政治处等,更要特别注意提醒。平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文件资料的保管,清退、移交要完整及时。文秘人员、业务科室内勤和档案人员要尽心尽责,及时敦促文件资料的清退、移交、立卷和归档工作。
2、严格公文办理程序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基础。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加强公文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基础。在收文办理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和发文办理的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中,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避免公文的遗失和毁损,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全面反映检察院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3、确定专职档案人员和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并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档案人员专职有利于增强对档案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持档案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档案人员的变动也应该有一个工作上的衔接和熟悉的过程,也就是要有一个传、帮、带的过程。不能简单的履行一个交接手续完事。
4、加快纸质档案电子化进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共存已经有目共睹,但是电子档案相对来说更稳定、更方便,更有利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为此应该建立两套制管理,更好的方便档案的合理使用,一是要提高对原始纸质档案的录入速度,逐步实现软件管理,二是要实现档案管理设施的升级,对档案库房及档案管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新换代,科学的管理好新型档案材料,三是要规范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一般以保存两套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一套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另一套由相关业务部门保管。在硬件管理上,也需要特殊的保管设施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7-20度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35-40%之间,还要有防磁设施等等。
论文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担保权利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基层法院来说,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活动。以Y法院为例,2013年至2014年5月间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共计73件,现已审结63件,其中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共计36件,撤回申请26件,按撤回申请处理1件。与诉讼程序审结的商事案件相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审查天数较短,进入执行程序的速度快。在已审结的63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平均审理天数为14.33天,而2013年该法院金融庭审理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80.12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天数仅为商事审理天数的17.47%;裁定予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均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其中申请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从立案受理到申请人申请执行仅用了十五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从申请到进入执行程序的时间为26天。
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标的额较大。Y法院受理的73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立案标的额达到了2.68亿元,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达到了1.63亿元;其中受理案件中立案标的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共有5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6%;其中有6件申请立案标的额达到了1000万元以上,占受理案件数的8.2%。
3.申请人均为金融机构,被申请人以自然人居多,且涉及同一被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多。申请人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共有42件,占受理案件的57.5%,申请人为其他商业银行的共计31件。被申请人是公司法人的共计有2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2%,其余均为自然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5.8%。其中涉及到同一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共计有43件。在受理的被申请人是公司的25件案件中,被申请人均是以公司厂房或是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均是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涉及到主债务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有共计6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9%,其中有5件是房贷抵押引起;其余8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债务是由商业承兑汇票引起。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具体反映在第196条、197条。而这两条也仅仅是总体性的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因申请担保物权在法院受理中缺乏具体明确的立案标准、范围。Y法院在2013年刚开始立案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在立案范围上较为宽泛,立案要求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债务明确、抵押担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等。在2013年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些主债务系商业承兑汇票所产生。因商业汇票性质比较特殊,背书流转较多,且商业汇票案件在商事审判活动中,容易出现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形,如在审判中当事人提出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的基础存在虚假交易等,属于审判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因商业承兑汇票而发生实现担保物权,在审查中实现担保物权中就发现,存在汇票承兑未到期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申请,但该汇票已经背书流转出去了。另外,还有一些大额标的额的案件进入到了该程序。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Y法院要求立案庭自立案登记之日起两天内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庭再将送达凭证和申请材料立即移交金融庭,由金融庭在三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以及申请书等材料。在异议期限内,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话,审查法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许可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裁定,裁定经送达即生效,对于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可以凭借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要求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在1天内立案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移送材料的3天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各部门的衔接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尽可能地精简审查时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6月17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XX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X食安办发〔2020〕X号)要求,结合我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的工作要求,我乡自行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过程
(一)为深入开展此次调研,全面了解我乡食品安全情况,我乡组建食品安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乡兽医站检疫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组成。加大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针对农村集市和餐饮店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管。乡兽医站检疫人员对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了检验检疫,切实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乡农推站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健康”。
(二)抓整治,重宣传,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六月来我乡野生菌陆续上市,百姓自采自食加大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我乡及时预防野生菌中毒有关事项的通告,充分利用张贴宣传画册、公告、发放宣传册子等形式告知群众加工食用野生菌过程中要认真挑选、清洗,不要凉拌生吃,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每次只加工和食用一种野生菌,避免种类不同的野生菌混炒产生有毒物质。提醒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户)严把野生菌的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严格执行用沸水先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检查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大型会议等群体性聚餐的地方,严格告知负责人严禁加工烹饪食用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二、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看来,当前我乡食品安全监管处于有序状态,食品安全真题水平有所提高,同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一)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有待提高,经营着法制意识淡薄,追求利益而忽视管理,部门餐饮商户卫生状况差。我乡豆制品制作商户都为家庭作坊式,加工设备简陋,加工工艺简单,环境卫生不符合标准,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
(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由于消费群体层次的不同,导致群众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层次不齐,有的群众因价格便宜而忽视食品安全问题,有的买到不合格商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食品经营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进货制度不健全,过期食品不及时销毁,散装食品进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不完善。一些销售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由于超市人员流动性强,一些销售人员上岗前大都没经过正规培训,也没有进行正规体检。街头饮食摊点的卫生状况堪忧,对碗筷等用具消毒不达标,容易病从口入的隐患。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培训,加强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体检,增强商家对保障社会食品安全是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入口关。
(二)加大宣传力度,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和群众自身防范意识。
(三)加大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对食品生产销售点的检查力度。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调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等一系列从案卷中无法看到的情况,从而判断其人格特点及人身危险程度,以此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其中,该项制度在检察阶段被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该项制度并不直接反映案件的犯罪事实,其旨在通过一些客观指标来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及可挽救性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并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作为参考。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情况
社会调查制度早已上升为国际少年司法的原则之一,并被世界多个国家在少年司法领域运用。我国自1997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展社会调查制度的试行以来,各地不少司法机关都展开了对这项制度的探索,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将此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普及和发展。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北京市检察系统确定了几家试点单位,每家试点单位基本以全覆盖的形式对每个未成年犯罪案件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困境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制度,其一切还在摸索之中,社会调查员和司法机关也还在不断地磨合之中,故在该制度试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于该项制度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全过程,笔者在此主要是讨论该制度在检察阶段的运行情况及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社会调查机构及专门的社会调查员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社会调查制度只有概括性的规定,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社会调查也基本属于单打独斗的情况,社会调查员有的由志愿者担挡,有的由团干部兼任,有和司法局、心理咨询师合作的,还有聘请一些学校老师或民间组织的人员来作的,调查员来源不一,素质参差不齐,即使很多社会调查员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但其专业化明显不足,即使有一些培训也基本属于浅层次、表面化,在频率上也是偶尔为之。社会调查报告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辅助证据,一个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和专业的社会调查员队伍显然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如同案卷中的鉴定结论一样,必须要认证机构及专业人员的鉴定才能够被采纳并具有较强的说服性,如果随便找一个机构就来鉴定,试问这样的鉴定结论如何让人信服呢?
(二)调查报告欠缺全面性
法律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覆盖面很广,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理想和现实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社会调查报告难以达到全面性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1)调查时间有限。由于受到案件审查时限的限制,调查报告的制作时间、调查范围都受到影响,尤其是审查批捕阶段的调查报告,法律规定批捕只有7天的办案时限,但实际上除去立案、领导审批时间,还有周末的两天,在承办人手中顶多只有四天时间,如果碰到大型节假日之前来的案子,甚至可能只有一至两天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即使承办人马上发调查委托函并且次日就带调查员去看守所提讯(如果碰到一些情况还无法做到次日就能提讯),调查员的时间更是少之又少;(2)隐私权保护问题。由于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在校学生,出事后家长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没有将事情告知学校,怕学校将孩子开除(目前在实践中已出现这样的情况)。社会调查的全面性要求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要求发生了冲突,遇到这样的情况,调查员一般会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而放弃对学校、单位的调查;(3)拒绝调查或虚假信息。要做一个全面的社会调查,不可避免的要登门走访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或者同学邻居等,但对方往往出于各种原因对调查有抵触心理,不愿配合调查。甚至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隐瞒自己的犯罪情况提供给社会调查员虚假的家庭地址、电话等,这种情况在外地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新疆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常常出现,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只能采访犯罪嫌疑人本人,使得调查报告难以客观全面;(4)责任心问题。目前社会调查员的来源比较复杂,其选任和条件也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所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基本寄希望于社会调查员本身的责任心和素质,如果不巧碰到责任心不那么强的社会调查员,那么调查报告的质量就无法保证。
(三)调查报告的专业性、深刻性不足
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调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调查报告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全面的分析。但实际上,即使是在专业的心理学家看来,对于一个人人格的判断都是个难中之难的问题,而且目前的心理学人格判断大都是着眼于对一个人人格气质的判断,没有关于人身危险性的人格测量表,何况一个人的人格中有不好的倾向也不意味着其一定会犯罪,更无法完全决定其再犯可能性。所以如此专业的问题对于非心理学、犯罪学专业甚至非法律专业的社会调查员来说,确实是有不小的难度,造成社会调查报告在事实的列举之后所得出的结论较为格式化、表面化,更倾向于重述一些显然正确的普遍真理,欠缺真正有说服性的分析,而据此得出的羁押必要性及再犯可能性判断的准确性更值得商榷。
(四)客观、公正-理性与感性的问题
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期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能够有更公正、客观的处遇,而社会调查员不同于公、检、法机关人员的身份,也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但是,这里面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只要有非司法机关的人员参与,就一定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么?因为就个体而言,每个人都是有感情、有偏向性的,而且根据法律的保密性要求社会调查员不能够阅卷,其采访的对象也都限于犯罪嫌疑人这一方的人员,而不涉及到被害人或证人一方,尤其是在了解一个人的成长经历的过程中,感情往往占了上风,遇到比较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轻信其所编造的一些事实,更难以做到完全的理智和中立,很可能只是看到案子的其中一面就下了结论,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五)社会调查的覆盖面问题及司法成本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的社会调查是“可以”做,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挑选合适案件做的,有不怎么做的,也有全面覆盖的。到底什么样的案子必须做,什么案子无须做还需要研究商榷。例如前面所列举的新疆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基本都限于对其本人的调查,其亲属要么就是找不到或无从查找,或者即使能够查找但是由于路途遥远以及出差的人身安全等问题无法调查,还有翻译的配合问题等等,致使此类调查报告的质量无法保证其全面性和深刻性,而且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几乎没有区别,导致司法成本的浪费。还有其他一些案件也有类似的问题。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出路
在列举了这么多的问题之后,社会调查制度的出路又在哪里呢?这样一个被寄予了厚望的制度,如何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呢?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拙见,希望能对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量,使其更具有可行性、科学性,能够早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第一,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请专业的社会调查员。机构及调查员的资质问题始终是社会调查制度的硬伤,如果能够在省、直辖市级司法机关、或者团委等部门下设立专门、统一的社会调查机构,并聘请具备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素质的社会调查员,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无疑是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最好办法。
第二,引入专业的心理人员参与调查和评析。由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特殊性,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可以帮助社会调查员有效地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和深刻性,并可以作为今后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特殊处遇及帮教措施的可靠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