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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会活动部

时间:2022-04-01 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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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会活动部

第1篇

关键词:创新型国家;行业协会;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4-0071-06

一、对行业协会的基础性认识

行业协会是为保护某特定行业整体效益而由该行业的竞争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它的特征首先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在于提高该行业整体经济效益。这意味着行业协会虽可以为协会成员、政府和相关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但不得将所得收入用于分配。其次,具有中介性,它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能够发挥联结纽带的作用。再次,具备社团法人属性。行业协会可以拥有独立于成员的财产,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最后,行业协会的成员都是生产和销售某类产品或提供一定服务的营利性企业,企业间具备相互竞争的关系。依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可将行业协会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打火机行业协会、火锅行业协会等。而根据成员企业来源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水平式行业协全和垂直式行业协会,前者指成员来自产品或服务的同一经营阶段,如均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后者指成员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即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的企业,还包括从事销售或提供原材料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功能:首先,能够加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现代社会系统因利益的多元化导致结构上的分化,国家和企业间由于利益趋向和价值选择上的不同会在相关政策上产生冲突的可能性,然而双方又存在利益沟通和整合的需要,企业依赖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政府也期待企业与其合作。行业协会作为成员利益的代表可在国家和企业间充当沟通的桥梁。其次,可解决市场失灵和国家管制失败等难题。放任企业的发展可能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信息严重不对称、产品质量失控等市场失灵症状。而一味强调国家的行政管制也会出现效率低下、盛行等公共政策失败情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利维坦或私有化均不是惟一有效的解决方案,她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运用非国家(集权)和非市场(私有化)的解决方案解决公共事务的可能性,认为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the common pool resources)问题在事实上并不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作为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可以较为宏观地为企业搜集市场信息避免市场的滞后性,也可以为消费者及时提品信息和质量保证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作为政府公权力的分权者,其更能够履行管理职能,因此,可防止因国家控制资源而连带产生的政府失灵症状。再次,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现实社会中的任何事务都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尤其在商业领域,惯例和自律规则的存在也具有合理性。在行业内部,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循体现成员共同意思表示的自律规则。这些规则具有自愿性,因此更能获得成员的内心认同和遵照执行,有利于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实现行业内部的有序。最后,行业协会能满足应付同行业共同威胁的需要。比较而言,企业更会常常面对假冒伪劣行为的威胁,甚至可能会牵涉到其国际力的有效发挥。面对困境时,单个企业力量薄弱,成本支出过大。行业协会作为成员利益的总代表,能有效整合有利资源,发挥集体力量,应付共同威胁。

二、创新型国家及其对行业协会法制的需求

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政府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行业协会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具有独特且重要的功能。表现在:首先,行业协会的大部分成员是中小企业,其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主体,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要力量。行业协会可以发挥整合成员企业创新优势的功能,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组织保障和交流平台。其次,行业协会作为成员企业的自律组织,可以协调企业之间激烈的技术竞争。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国内外的同行业科技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为减少竞争中无谓的效率损失,行业协会可以发挥适当协调和维护竞争秩序的作用,以增强同行业整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再次,行业协会可以有效保护国内知识产权。作为代表成员企业利益的组织,行业协会能够保护它们的知识产权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依靠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行业协会可协助成员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并督促成员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最后,行业协会可以作为企业的代言人,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纠纷。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发生,反倾销和反补贴事件层出不穷。单个企业难以承担高昂的交易成本,单独应对谈判对手,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将企业联合起来,在维护自主创新成果、组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行动中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理想作用需要常态的制度设计。所谓制度,是对主体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所有规则。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行为规则,具体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形式。目前已成为全民共识的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创新型国家目标以及知识产权文化都属于创新型国家建设中非正式制度的内容。但我们在大多数场合所说的制度是狭义的,仅指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是法律制度安排。法律制度在初始意义上指静态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在更高层面指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行业协会法治进程包括针对行业协会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全方位系统工程,其中,立法是基础,我国目前行业协会立法的现状不容乐观,尚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需要。

三、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现状和不足

行业协会是我国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业协会组建的直接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登记事务的管辖;(2)社会团体在设立过程中应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3)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履行的程序性规定;(4)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等。除行政法规外,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制度的还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如

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1999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

总体上看,我国行业协会立法工作滞后,现有的法规和规章并不完善。首先,我国尚未出台行业协会专门法。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权益等均无法律明确规定,现行的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其次,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经济性、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与政治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而现有社团管理法规将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混同管理,有些规定不符合行业协会的性质,如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等,严重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忽视了它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再次,现行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的严格限制,实际上否定了行业协会的自治性质,造成大部分行业协会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的状态。最后,现行法规和规章多数没有规定政府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地位的义务和责任,缺乏关于行业协会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机制的规定。

行业协会专门立法是直接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制度的法律规范,对行业协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确立行业协会法律地位、性质和职能的最主要依据,这已被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所总结。如日本《工商会所法》,德国《工商会法》,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等均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权限、职责、地位等,上述国家的行业协会在协助国家经济立法、对外谈判、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我国现状,应加强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的研究,争取早日出台《行业协会法》。

四、我国行业协会法制的完善

行业协会法是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开展组织活动,实现协会宗旨,发挥自身特定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

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是指行业协会被法律所确认的角色分类。角色是主体在特定的社会中所占据的一定地位或拥有的身份,每个主体只要在社会上担当了一定的法律角色,就有一套与其角色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业协会首先具有法人特征,即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能够为违反该义务而独自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行业协会具有法律所拟制的人格。在市场经济中,其和自然人、企业组织等具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其次,行业协会隶属于社会团体范畴。与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不同,行业协会具有非营利性和共益性不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行业内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许多问题越来越需要通过国家和个人以外的一些社会团体或称“第三部门”来加以解决。其适应了市民社会发展的组织需要。

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主体。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它与政府和成员企业的关系上。就其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在民事关系中,二者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而在行政关系中,行业协会应依法受政府的监管,但其拥有法律规定的自,日常的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不受政府干涉。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来源政府化,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即政府部门和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的双重管理。大多数协会按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行事,乐于充当“传声筒”,不愿做“急先锋”。实际上,许多重要工作如:标准制定和修改、产品科技研发、市场调研等有利于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活动都可以由协会主动牵头实施,但实践中却看不见协会的身影。就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而言,行业协会应该是行业内企业的自治组织,为其成员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服务,而且其又相对独立于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单个企业利益为追求目标。作为独立法人,行业协会与成员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于协会规章,行业协会有权指导企业事先约定的业务,有权协调成员企业之间、成员企业与非成员企业之间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但考察我国行业协会与成员企业的关系可以发现,协会功能过于单一,行业代表性不足,公信力不高。其偏重对成员的管理而非服务,管理手段传统守旧,管理模式犹如行政部门,在协会章程制定过程中成员企业往往是缺位的,争端解决的职能受到了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制约。

二是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协会是某特定行业内企业为实现共同目的,自愿制定章程并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社会团体。其主要权利和义务都与成员企业的诉求息息相关,因此,行业协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合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制定协会章程和本行业其他行为规范。规则是保障协会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为实现协会组建的目的,就必须制定内部章程等行为规范,以促进活动的规范有序。协会章程的内容包括成立目的和宗旨、会员资格、入会和退会程序、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资格等。其他行为规范包括从业道德规范、惩罚规范和争端解决规范等。其次,制定和指导实施产品或服务标准。产品或服务标准是为保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合格和安全性,在生产或提供中所需满足的一系列属性要求和流程条件的总和。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制定国家或地方标准,抑或其自行制定行业协会标准,在创新型国家中是十分常见的。在美国,标准主要是由私人性质的行业团体制定的。协会具有专业化背景和信息优势,其制定和指导企业实施相应标准有助于保障产品质量,并为消费者客观评价产品质量提供依据。再次,参与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行业协会可以聚合中小企业的研发力量,进行技术革新,由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合理分享,并协助申请专利以有效利用。对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客体,协会可根据情况自己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然后允许成员企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上述商业标记,明示担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及产地等信息的真实性。第四,保护协会或成员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除国家和企业外,行业协会作为地理标志或商标等商业标记的所有者同样能够对其实施强有力的保护,还可协助成员企业保护它们拥有的专利,阻止不当侵害。当协会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当成员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协会可以成员企业的人身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第五,协助政府对相关市场进行管。理。协会可配合工商和质检等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检查和测评工作,协助调查和制

止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帮助市场管理机关统计和收集行业信息,检验产品质量并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事实依据,对产业发展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政府对违法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第六,提供行业内部惩罚机制。科尔曼指出:如果任何行动者不服从规范,必须对其施行惩罚,只有这样,规范方能行之有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无疑是必要的,然而,法律规范只是行为规范的一种,其无论在调整范围还是在功能上都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对企业的一切不正当行为都能做出合理的裁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组成部分,应承担公认的伦理道德义务。倘若其虽未违法但规避或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道德准则,同样需要某种程度较轻的惩罚机制去追究其责任。行业协会应提供这种惩罚机制,其可以对违反协会章程等行为规范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严重违规的会员可以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和取消成员资格等处分。最后,提供争端解决途径,行业协会没有司法权力和仲裁职能,但其作为社会团体可以对协会内部事务、成员之间以及成员和消费者之间的争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以减少矛盾双方为解决争议所付出的成本,又可以全面照顾到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事争议解决途径。

程序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设立的程序要件。行业协会的设立需要先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社团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有利于社团以法人资格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行业协会的成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此外,实践中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也对其有诸多限制。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这表明我国目前行业协会的成立实行的是双重审批制,即取得业务主管机关许可和民政部门登记方才合法。这种管理体制可带来双重后果:第一,要想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先要给自己找个“婆婆”一业务主管机关。这个角色目前主要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被授权的社会组织充当,这给协会受制于政府的权力意志埋下了伏笔,使得成立后的协会无论在组织机构上还是在工作方式上更像是一个行政部门而非社会团体,最终影响了社团自主性的发挥;第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巨大责任使得它不愿担当社团的“婆婆”,从而使社团难以申请成立。现阶段,真正自主的合法行业协会是不存在的,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力的行业协会只能以非法形式存在,其作用也极其有限。在将来制定的《行业协会法》中应变更此体制。我国第一部对行业协会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地方性法规一《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对此体制作出了突破,其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设立人可直接将必要的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和登记的决定。这一规定根本性地改变了行业协会登记前应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同意的规定,而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权归由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从而将双重管理体制转变为一元管理体制。这反映了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方面的立法趋势,实际效果较好,使得大批有实无名的行业协会得以被法律认可,解脱了新设行业协会的桎梏,该经验可兹今后立法吸收。

二是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当然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此外还有消费者、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是指行业协会符合法律规定的退出条件,自愿或被强制终止活动的制度。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首先表现为发起设立的协会成员可依法自由决定行业协会的设立,也可表现为成员可依法自由变更和终止协会的活动。二是经济学上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理论。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经济学理论的逻辑演绎起点。行业协会既是一种社团组织形式,也是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意。当行业协会无法达到预设的目标,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三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理论。市场存在固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有形之手的必要干预,以弥补缺陷和防止失灵状态的产生。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其能够发挥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其也会作出某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不正当行为,这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予以规制。当特定行业协会的行为达到严重违法的边界,就有必要清除出市场,以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上述理论基础决定了行业协会退出的具体形式。结社自由权和利益最大化理论决定了行业协会的自愿退出形式,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决定了协会的强制退出形式。自愿退出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行业协会成员通过表决程序决定终止行业协会活动时,协会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解散和终止登记,从而退出市场的行为。强制退出指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有权国家机关勒令行业协会解散,从而终止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自愿退出体现了行业协会及其成员企业的意思自治,强制退出体现了国家对行业协会的主动干预。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退出制度有诸多缺陷,如随意退出、退出前不进行财产清算、国家干预力过强、漠视企业成员等。将来出台的《行业协会法》应结合两种退出形式的特点,既要充分尊重协会成员的意思自治,对自愿退出行为主要加以程序上的规定,又要明确限制国家有权机关的行政权限,对强制退出的具体法定事由予以规定。特别要规定协会退出过程中的清算事项,并将退出登记法定为协会退出的形式要件。

三是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行业协会承担的刑事责任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严重违法后果。行政责任则是行业协会违反了行政法,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承担的行政制裁。行业协会活跃于市场经济中,其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更多地体现了民事责任,尤其是其中的侵权责任,如行业协会制造市场进入困难,压迫小企业生存,或联合同行业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行业协会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承担责任的特点也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因此,行业协会的某些违法行为会导致诸多责任形式的产生。其违法行为较多地体现为限制竞争行为,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行业协会设立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福祉和社会公共意义的最大化,而是为了维护行业内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因此,当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很可能会选择协会成员或者行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当行业协会被

第2篇

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在执业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停止执业以下(不包括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各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对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

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

作为社团部一员,我认为我的最主要职责就是密切关注协会的发展,做好协调与沟通的作用。协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方向要弄明白,尽自己最多的能力帮助他们,确保其和谐健康的发展。

在职的一年,我经历了协会变化的点点滴滴。我院现有丛林之声俱乐部,法律协会和心欣志愿者协会。其中法律协会和心欣志愿者协会在星级社团评选中分别活得了四星和三星的好成绩。这是一个社团实力的象征,是对我们活动的一个积极肯定,当然了我们也需要更加努力,朝着五星级社团发展。去年的一年,我先把所搞活动说一下,因为在年度计划书里面规定每个协会必须有三项活动,基本都达到了要求。

丛林俱乐部一个注重课外活动,娱乐性的协会,第一次的大型活动,全校斗地主调动了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同事也增加了同学们之间的互相交流与学习,不仅仅是单独的娱乐,借助娱乐我们扩大交际圈,这样的活动我们要多搞。法律协会一个创办历史悠久的协会,经历了岁月的考验,同时也做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宣传与活动,一直保持着星级社团的优秀记录。更多的有意义的活动需要搞起来,因为我们有设施有老师,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心欣志愿者协会,我认为是最具潜力的一个协会,不仅仅是因为她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所举办的活动和晚会。当然了每次小型的活动和大型的晚会,她都是那么的震撼心灵。最主要的是那份爱心,我相信这个协会一定会很好的。很感谢协会成员的理解与支持,在过去的一年中,你们一直默默无闻的奉献着,从不提出困难。遇到经费的问题你们主动拉赞助,一个一个的困难你们都迎刃而解。我很感动!

这次的年度总结我想把我的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想必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对下届社团部的一个经验吧。我们社团过去的一年有很大的变化,首先海韵协会的注销,想必是我最大的遗憾与失职。下面是我当部长一年内个人最缺乏的东西,也是最大的弱点。我觉得作为部长:

1.一定要密切关注协会的发展,定期与会长记成员沟通,以开会或茶会的形式凝聚力量,树立威望。

2.沟通。充分了解协会的下一步计划,以周为单位,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他们的困难,及时与老师沟通。

3.一定要有不怕吃苦的精神。因为我们的工作是一个比较烦琐的工作,谨记吃苦是福,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充分利用资源。学生会是一个大家庭,我们以集体为荣。如果部里的活动完不成,及时请求其它部门的帮助。

第4篇

20xx年4月12日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找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中找准位置,引导广大律师开拓业务思路,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服务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创新。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要引导广大律师正确把握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律师行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开创新形势下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的新思路和新举措。这是对律师行业管理创新和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这里,结合对社会管理创新相关文件的学习,就律师行业自身的管理创新与律师如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两个方面的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和想法。

一、律师行业自身的管理创新是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保障

律师协会是两新组织,要想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引导律师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律师协会自身要转变观念,不断探索与改革,寓管理于服务,努力推进律师行业自身的管理创新。近年来,在市司法局领导下,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两结合”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协会民主管理、自律管理运行机制,努力推进律师业规范管理,相继制定了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会长值班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律师投诉违纪处理办法等一批行业规则,将律协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促进了全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从党、政府和社会群众对律师行业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自身发展的需求来说,律师行业的管理创新,仍然任务艰巨,思想观念有待转变,相关认识有待提高。

(一)律师协会职能定位的再认识

《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法》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是“律师之家”的着眼点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能,内容比较具体,但按照社会发展情况和律师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来说,《律师法》关于律师协会的这一职能定位是有待于提炼和丰富。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自治性组织,其职能归纳起来说应该体现为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能:一是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二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是化解律师执业难题;四是引导律师执业开展。律师协会这四项基本职能,应该是律师协会存在的价值所在,也是评价律协工作成效的四个方面,更是律师协会职能发挥的“四个车轮”。律师协会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律师行业管理创新与制度设计,均应围绕发挥律师协会的四项基本功能展开。

(二)改进律师行业管理方式

律师协会以发挥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能来引领决定工作目标和内容,其工作方式应该是按照来自律师行业的民意以及来自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寓管理于服务,通过办理一件一件实事、好事,来谋划和推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具体:

1、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就是适应社会对律师服务质量和层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或整合人才资源,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包括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与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两方面。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做法,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定律师执业操作指引,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制定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规则、扶持帮带年轻律师指导意见、内部分配指导意见等,指导和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使律师行业始终健康发展。

3、化解律师执业难题。律师执业难题包括“三难”(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老大难问题,也包括律师行业发展遇到的更深层次的难题,如律师社会责任的公益性公共性无偿性特征与律师职业市场性之间的矛盾;如青年律师成长需要培养与扶持过程的客观规律性,与律师行业目前无相关良好扶持机制和资金保障的矛盾;如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需要,与目前律师行业资源要素分化细化的矛盾,等等。针对这些关系行业发展的难题,律师协会需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努力找出化解难题的路径和方法。

4、引导律师执业开展。律师执业开展需要依靠法律服务市场的调节,但因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善,市场传导调节作用往往失灵和滞后。律师执业开展,更需要在律师协会不断整合资源进行平台建设的前提下,改变服务方式,组团提供服务, 主动提供服务。组织和引导律师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组织和引导律师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坚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各类纠纷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引导律师改进执业理念,转变工作方法,实现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以完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作为工作抓手

律师协会围绕职能展开工作,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一个重要的工作抓手就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建立完善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在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进行不断规范与引导的基础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进行年度考核,既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行业管理规范与行业指导意见情况的检验,也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一种评价,可以起到事前风向标、事中指挥棒、事后校正器的作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是律师行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动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是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法

律师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复兴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越来越得到党、政府和社会认同。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其内涵也在不断充实和丰富。

(一)律师发挥职能作用路径的再认识

修订通过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个含义与国际上关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定义接轨;其二,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含义要求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司法性、社会性。然而,就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的定位而言,《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就是前者,即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后面的那三个“维护”并不是对律师职业群体社会地位的界定,而是前者定位衍生的要求。《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局限于律师是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的认识,对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的路径也局限地设定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这样的定位是有欠缺的。

随着社会发展,律师的服务范围已经从单一的诉讼业务延伸到为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无论是国家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金融创新,还是涉及民生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无论是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务,还是国际贸易、涉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都是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的舞台。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还体现在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矛盾化解等多方面,如仍局限于“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会束缚了律师社会功能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评价和职能定位。

可以说,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内涵已经得到了丰富和充实。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定义有待修正。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律师职责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有两条路径:一条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条是主动通过接受政府购买、政府补贴以及无偿提供方式向社会提供。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调节,律师一般是被挑选、被聘请的情形;而通过接受政府购买、政府补贴以及无偿提供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则要求主动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法治建设,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社会矛盾化解,服务社会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法律服务以公共服务供给形式积极主动供给。

(二)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做法

1、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建设。在做好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引导律师主动参与政府管理决策、企业依法运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实践活动,增强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律师队伍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5篇

一、新西兰对直销业的监管及金字塔销售查处情况

(一)管理机构

新西兰商业委员会下属的公平贸易部是对直销和金字塔销售直接管理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准司法地位且通过法律自上而下运行的主体,不属于政府但其资金来自于政府。职能主要负责《公平贸易法》(1986年实施)以及在该法案下一系列的标准的执行,同时还负责《商业法》、《电力工业整顿法》、《乳品工业重整法》、《电讯法》等法律中部分综合及特殊条款的执行。

(二)法律规范

新西兰的《公平贸易法》是规范其国内直销经营和打击金字塔销售的主要法律,于1986年颁布,198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平贸易法》允许多层次直销,但严格禁止金字塔销售。法律对直销和金字塔销售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界定,根据《公平贸易法》金字塔销售和多层次直销主要有以下区别:(1)是否销售产品或产品是否真实,金字塔销售的实质是销售一个机会而不是为销售商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而建立一个金字塔销售体系: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销售真实的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其利润。(2)金字塔销售提供的收入是建立在新成员的加入而支付的入门费基础上:而多层次直销的预期收入是通过努力销售产品,而从销售的产品中获取利润,其收入的多少取决于销售产品的数量。(3)是否多数参加者能够获利。金字塔销售的大多数参加者是注定要赔钱的。因为没有真实的产品或仅为象征性的产品,只是以下线的付出而作为上线的收入,即少数人的收入是以多数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这也是金字塔销售最大的弊端。(4)是否有欺诈行为。金字塔销售都是欺诈行为。它制造快速致富的假象,诱惑人参加。在新西兰,金字塔欺诈的目标大多对准一些社会层次较低的人员。《公平贸易法》第24条明令禁止金字塔销售,并对违反第24条规定而获利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通常对违法的个人处以6万元纽币的罚款:对公司则可处以20万元纽币的罚款,除此以外,如果法庭证实在获取商业所得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法院会强制命令违规的个人支付不超过违法获利额的罚金,但其获利必须经法院的评估。

(三)监管和执法情况

公平贸易部主要依据《公平贸易法》对国内企业的直销和金字塔销售实施监管和执法。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相对较大的执法权来保证案件有效的查处。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贸易法》赋予公平贸易部在调查案件时较大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1)获取信息的权力:依法要求有违规嫌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书面具体或分类信息:提供具体文件或分类文件。《公平贸易法》第47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或提供文件的,将被。(2)搜查权力:依法有权获取和使用搜查令的权力。搜查令由地区法院签发,并明确搜查的特定地点。(3)对任何抵抗、阻挡或阻延搜查的人员可以采取刑事手段处理。(4)若公平贸易部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进一步受损,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禁止令。

二、马来西亚直销监管情况

(一)法律规范

马来西亚的《直销法》是一部规范直销行为、防止金字塔销售的专门法律,其特点是极为细致、严厉。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直销执照发放管理、取缔金字塔销售和规范直销经营。(1)马来西亚对直销业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依据直销法规定,所有从业者必须根据特许执照从事直销活动。申请直销必须缴足资本、确保当地原居住民拥有30%的股权、市场计划中不得涉及金字塔销售等一系列条件。同时为加强对直销公司的管理,政府每年审核换发直销执照,发现任何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立即停止发照营业,对严重违法的公司坚决取缔。(2)对金字塔销售,《直销法》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对申请人。其上报的营销计划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来加入获取利益的,不予批准直销执照。二是已发直销执照的企业中若发现有上述行为,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最高25万马币的罚款,再犯者处以最高50万元马币罚款;个人则最高可罚款10万马币,最长3年监禁,再犯罚款最高可达25万马币,最长6年监禁。除此以外,《直销法》还设定了其他极为细致的限制条件,预防多种形式的金字塔销售活动。(3)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首先,《直销法》对直销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仅上门推销和邮购销售两种行为属于直销,超出此二者即为非法。其次,对直销产品的利润也有严格的规定,利润超过60%,即为非法。第三,对直销公司的董事、经理和一般员工也有严格的规范,即使自己并无意违法,只要公司违法,而他们不能举证自己曾阻止此行为,会被视为疏忽、失职,必须以个人身份接受法律制裁。

(二)监管部门及监管权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简称:贸消部)负责对直销经营执照的发放和对直销的监管。依据《直销法》该部设置一名直销统制官,在统制官下设副统制官、助理统制官及其他官员。

法律赋予统制官高度集中且很大权力:统制官能够无须说明理由发出或拒发执照,可依法撤销发出的执照。《直销法》第30条规定,助理直销统制官可以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他相信已触犯该法的任何人士。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助理统制官,可以在宣告其职务并出示行使权力证件的情况下对任何人采取行动,并经地方执法官授权进入民宅搜查。法律通过赋予监管者较大的监管权力,使马来西亚当时直销市场混乱的情况能有效遏制,保证了其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马来西亚的行业协会――直销协会

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而直销协会则成立于1987年,是马来西亚直销企业自己的组织。协会领导都是由各大直销公司的高层兼职,两年换届一次,并设一个专职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协会根据《直销法》制定一套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会员公司的要求较高,包括会员公司的市场销售计划、产品价格和实际操作等,都高于《直销法》的要求和约束,因此只有较大且正规的公司才可成为该协会的会员,直销协会会员公司的销售额,占马来西亚直销总销售额的60%以上,所以,可以说,直销协会会员公司的情况,基本上代表了马来西亚直销业的基本现状。该协会每年综合各会员公司的要求,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举报违法情况,起到了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

三、对两国执法情况的思考及借鉴

(一)对多层次直销的认识和监管

新西兰和马来西亚政府都认同多层次直销,法律认

定多层次直销为合法销售行为,并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而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即只能单层次计酬,不能多层次复式计酬。《禁止传销条例》认定多层次复式计酬的直销行为属传销行为,为法律禁止。

我们在与新西兰同行交流时有此共识: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销售虽从字面上可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界限不易划分的问题,特别是当金字塔销售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时,有时难以区分。且多层次直销极易被传销分子利用,成为金字塔销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国当前市场并不十分规范且国民素质并不很高、消费者消费心理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禁止多层次直销在当前是有必要且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关于执法职能整合的问题

新西兰和马来西亚法律都赋予了金字塔销售的监管部门独立的有效执法权,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搜查扣押物证等一系列权力,来保证查清案件。而在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部门为传销的监管部门,但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调查权在法律上还缺乏有效的保证,工商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执法权力的分散,使我国的传销分子有空可钻,他们往往把重要的证据都隐藏于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因此许多传销案件如没有公安部门的介入,很难查清其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不能随意进入民宅,没有搜查权,没有拘留权,往往你前脚进公司检查,传销分子后面马上回家转移证据,最终只能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门能整合执法权力,工商、公安、商务部门能互通情况,联手执法,以保证传销案件顺利查处,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关于冷静期的思考

马来西亚《直销法》规定了冷静期的条款,颇有启发。冷静期是消费者或参加者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第二天起十个工作日内,不付货款,直销商暂不提供商品和服务,即这段时间内参加者可以终止合同。《直销法》第2条解释中规定了十个工作日的冷静期条款并在第26条中规定买方可以在冷静期内任何时候以规定的通知书通知卖主取消合同,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在冷静后有反悔的余地,避免出现误导和高压销售。在我国购买者被骗人会或购买产品后一旦觉醒想追回资金时,往往已来不及了,之后找政府投诉往往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冷静期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因此,冷静期条款对我国当前制止以欺诈、诱购形式的传销,减少社会矛盾和减轻政府的压力是行之有效方法,值得借鉴。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在马来西亚。直销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直销企业间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也是各国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将会是直销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当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自我规范及其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的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国际间的执法合作和交流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为国际间的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也给我国的传销活动或国际上打击的金字塔销售的组织者提供了新的施展空间,一些网上传销活动,由于其服务器设在国外,资金账户也设在国外银行,而其招募的却是国内的网民,给查处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即使查封了他的网站,由于他的下线网络还在,因此他换个网站又继续可从事传销活动,不能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打击。对于上述难题,我们在和新西兰、马来西亚同行交流时,他们也有同感。因此,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国际间的打击网络金字塔销售的组织,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加强国际间的执法合作,使传销分子无空可钻、无处可藏。

第6篇

到目前为止,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特别是本世纪以来,各种不同的管理学派,由于理论观点的不同,对管理概念的解释更是众说纷纭。管理,就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组织外部对内部所有资源进行宏观调控,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管理是随着组织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的作用也日益明显。

科技中介机构管理作为管理活动的一个领域,是指政府及行业协会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宏观引导和微观控制,以实现科技中介活动目标的过程。主要研究的是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的规律和过程,通过管理实现进一步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从而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

一、科技中介机构管理模式

政府管理模式、政府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并行模式、行业协会自律模式。政府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控制。在此方式下,政府不仅会颁布详尽的科技中介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还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具体运作,如登记备案、年检、收费标准制定。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但是,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管理所体现的问题都是一致的:政府过多干预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限制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行业协会的作用日趋明显,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

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政府还没有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营造健全的政策与法规环境。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应该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据法律法规而运营。虽然我国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科技中介机构在法律地位、运行机制等方面却没有受到明确的支持和保护。法律、法规方面,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科技成果转让法》、《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等,但是整体看来这些政策和法规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定位并不准确,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各项行为、权利和义务,以致在很多方面都出现了法律真空、无章可循的现象。政策扶持方面,也仅仅有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四技活动”的税收减免等少数的措施,对科技评估、融资类保障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中介机构扶持较少。相关政策的保护力度不够,法律法规又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很难在经营中获得公正平等的竞争机会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科技中介机构,尤其是无官办色彩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政府缺乏有效的规划和引导,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在结构上发展失衡。

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管理现状分析

截止2011年底,我国大中城市共有科技中介机构9万多个,从业人员约140余万人。其中,各类科技咨询机构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近50万。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发展到1331家,从业人员1万6千多人,服务企业9.仍万多家,通过各种服务使企业增加销售额6科亿元、增加利税89亿元,共为社会增加就业175万人。一批水平高、实力强、后劲足的科技中介机构不断涌现,高层次的科技中介机构队伍正在形成。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正处于规范发展阶段。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以技术经纪人、咨询师和专利人为标志的高层次的中介队伍诞生,风险资金开始起步,进入了高新技术产业市场,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进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领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同时,科技中介机构在体制上有较大创新,一部分大型综合服务机构,采取共建共享模式,使地区的智力整体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带来了大批创新型的、实力雄厚的、经受住市场考验的,能起到典型示范、推动作用的大型骨干科技中介机构。一批行业性组织相继成立,也促使科技中介业由无序逐步走向有序。科技中介业的总体架构已初步形成,尤其是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重点领域,例如科技咨询、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已初具规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这个阶段,随着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是以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并行模式为主。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发展倾向于自下而上,政府重在营造有利环境和创造需求,注重与科技中介关系的合理界定,大力促进其市场化。政府逐渐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导向,许多职能交由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实现,促进了科技中介机构灵活性和服务范围的拓展。首先,政府的强制性管制容易导致科技中介机构灵活性与适应性的丧失,阻碍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健康发展,管理效率较低;其次,政府因“寻租”利益所进行的不当管理,不仅不能使科技中介机构的成长环境得到保障,甚至使公众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侵犯。政府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并行模式的特点介于政府管理模式与行业自律模式两者的特点之间,适用于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均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期。

第7篇

关键词:质量提升;检验检疫协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F760.6文献标识码:A

西方发达国家倡导的是小政府、大市场,在此框架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同时受到相当多的制约,很多社会化的职能依赖于非政府组织去完成,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积累了社会财富,造就了西方社会的经济繁荣和长治久安。中国的行业协会崛起于改革开放后,西方国家的经验为它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经验和理论源泉。“入世”后,协会在制度建设和运作方式上日渐规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检验检疫协会是经济社会调节机制中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一个特殊主体,是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它有着一般协会的公共特征,是行业会员的引导者、组织者、自律者和监管者。但它也有其个性化特征,它的宗旨与职能与产品质量提升密切相关,是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担当着检验检疫机构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关注着企业的质量活动,潜心为企业实现产品质量提升出谋划策,其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

一、检验检疫协会职能分析

检验检疫协会依托的是检验检疫机构,面向的是广大进出口企业,其宗旨和职能与产品质量提升息息相关。检验检疫协会具有多种职能,最主要职能是沟通协调、服务、自律。这些职能的生成首先基于政府的需要,它必须履行和服从国家利益的社会管理职能,承担检验检疫机构部分非行政执法类,但技术性与操作性较强的职能授权,诸如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宣传、培训、咨询等具体工作。它还必须服务于会员企业,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下面对其职能作进一步分析。

1、沟通协调职能。检验检疫协会是质量监管主体与监管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它是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者,也是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者,它负责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组织会员单位间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开展国内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相关行业协会及检验检疫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2、服务职能。检验检疫协会是广大会员企业的服务者,它聘请检验检疫技术专家为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培训内容覆盖法律法规、质量体系管理知识、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等内容。检验检疫协会还负责对企业提供咨询工作,接受服务对象关于国际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有关问题的咨询。

3、行业自律职能。检验检疫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联系和团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国内外和行业间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经济建设,服务进出口生产企业,为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同时,检验检疫协会有着自己的协会章程,在行业所有成员中起着“宪法”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对成员行为规范和制约作用,约束协会企业遵守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和义务,在协会内部互相监督,使得协会成员之间在利益关系上产生一定的 “连带”关系,使协会成员之间能够加强自律,彼此监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业自治,有利于弥补检验检疫机构质量监管的缺位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二、检验检疫协会在质量提升中的作用

鉴于检验检疫协会职能与产品质量紧密相关的特殊性,奠定了它在社会质量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发挥了助力产品质量提升的作用。

1、宣传作用。检验检疫协会多年来,积极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建立TBT/SPS数据库中心,为外贸企业和会员单位、会员提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服务,推进标准化工作进程。

以苏州检验检疫协会为例,2010年该协会就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会,如协会组织企业举办“虚拟口岸直通放行”座谈会,邀请实施“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的出口企业亲身讲解该项服务举措在加快通关速度、降低物流成本的诸多益处,引起众多企业共鸣,纷纷跟进,分享检验检疫创新模式的成果。

如,协会邀请多家机电、食品生产企业参观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产品及食品实验室,解答企业技术问题,为企业了解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实力,为企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保驾护航。

在对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广大进出口企业迫切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协会到位的宣传彻底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2、服务作用。检验检疫协会的服务作用不可小视,其服务内容包含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丰富多彩的咨询活动、切合实际的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等等,这些活动与产品质量提升关联度极强。

无论是质量安全年,还是质量提升年,苏州检验检疫协会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围绕产品质量提升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各类服务活动。

协会聘请了专业技术过硬的轻纺、机电、动植检、卫检等专家担任培训师,定期组织举办各类专业检验技术讲座、质量体系管理知识讲座、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讲座等,受众几乎覆盖辖区内所有进出口企业,为企业培训质量监督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技术人员等,每年培训人次不少于数千人。

协会举办了各类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学习质量标杆企业,如苏州金龙客车、常州晨风集团等公司,协会的出面使那些选树的标杆企业摒弃同行相忌的“藩篱”,接受同行的“检阅”,参观者在标杆企业学到了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学到了科学而独特的现场管理经验,学到了严格的品质管控方法,学到了转型升级的妙招。凡参观者无不叹服,同时尽陈对协会溢美之词,假如没有协会的组织,就没有如此珍贵的学习机会。

3、协调、建议作用。检验检疫协会是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者,也是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者,它积极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围绕涉及安全、卫生、保和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检验检疫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推荐人才,组织表彰对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协会每年举办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推荐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为诚信企业,表彰质量管理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辖区内积极营造重质量、强管理、守信誉的良好氛围,有效地促进了产品质量提升。

三、结语

第8篇

一、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对协会工作的要求。

目前,个私协组织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必须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三是牢固树立社团意识,转变办会观念。从“依靠工商部门办会”转变为“社团法人依托工商部门的支持、依靠广大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办会”;四是要围绕中心工作,并结合协会特点,贴近会员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满意、会员受益、社会认可的服务工作和活动;五是创新观念、创新思维、创新办法,进一步增强和壮大协会服务发展的实力;六是抓好基层协会办公场所、办公机构、办公人员、办公经费的“四落实”,在此基础上实现协会工作的全面落实。下大力气抓好协会的建设,不断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服务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协会整体活力。

一是培养个私协干部,形成梯次配备。会员队伍是协会组织的生存之根、壮大之本、发展之源。组织建设是协会各项工作的基础,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基层组织建设,选拔和培养个私协基层组织的干部则是个私协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把该项工作作为理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区属各分会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物色热心个私协工作的积极分子,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培养、考察和使用。其一组织他们学习个私协工作常识,了解个私协的职能和政治使命,通过学习有关经济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其二是给他们工作机会,出点子、压担子,使其在工作中体会到“三自”工作的艰巨性,激发其责任感和光荣感;其三是启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担任基层协会职务,他们长期在国有企业工作,有着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和政治修养,充实到基层协会担任骨干后,可以促进协会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预选培养骨干,使个私协工作人员结构形成梯次配备,防止人才断档。只有选配好协会的干部和骨干,才是开展好协会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二是加强会员登记管理工作,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在贯彻落实中个协[1999]23号文件,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时,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把协会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常识灌输到会员之中去,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加强对个私协组织的认识,特别是要把加入协会有什么好处讲清楚,讲透彻,使会员加深对协会组织的认识和了解,增加对协会的亲近感和入会的自豪感。通过登记管理工作,稳定巩固会员队伍,有条件的基层协会可与工商所联网,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掌握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信息,便于发展新会员入会。在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中,一定要选拔政治素质较好,文化水平较高,议事能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担任协会的骨干。这些从优秀个体户中选的不吃“皇粮”的个协干部不脱离生产经营,与个体户比较接近、了解情况、息息相通,既有工作实践又有经商经验,做起思想工作来得心应手,便于发展新会员。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协会的议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会员队伍稳定和发展工作,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议,促进基层协会的全面建设。

三、抓好会费管理,确保协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开展活动是协会的生命,经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保证,因此,个私协必须依规做好会费收取工作,抓好会费收支管理,为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夯实基础。为理顺会费管理,确保各级协会经费开支,协会必须有自己的帐户和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采用统一的会费收据,加强票据管理,实现协会自己收取会费,会费收缴后统一由区个协财务管理。按票据上的收款额的“451”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的会费由区个协管理,基层协会使用到区协会集中报帐;50%的会费由区个协使用,10%作为团体会费上缴上级协会,使协会工作有经费保障,解决基层协会无钱办事的困难,杜绝挪用会费现象,实行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理事会汇报,并接受上级协会、工商分局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在会费的收支管理、使用上严格遵照武个私协[20__]2号关于会费管理方法和武工商[20__]193号关于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

四、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增强协会凝聚力。

在“入会自愿”的办会原则下,如何提高协会的凝聚力,以巩固、发展、壮大会员队伍是摆在协会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只有充分了解会员的心声,真实反映他们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不断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只有为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提供法律保护、舆论及道义援助,才能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协会是自己的“靠山和娘家”。因此必须在做好宣传教育、经营指导工作的同时,加大依法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力度。近几年我区个私协会牵头在全区 各分会建立维权工作小组,指定一名理事负责维权工作,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为会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提供非诉讼型法律服务,在会员中营造“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个私协撑腰,需要法律援助时有个私协律师指导”的氛围。充力发挥会员中人大、政协代表的作用,把会员的意见和呼声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到有关部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我们针对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会员队伍中以区(基层协会)为单位,成立资金互助会、联合担保会,区协会出面进行协调,会员自愿结合联合担保,互助会与借款人及联合担保方凭考察情况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同时加大在会员中开展“扶危解困、帮渡难关”的活动,在会员因天灾人祸造成损失时有协会出面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进行帮扶,使会员感到协会是一个温暖的家,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

五、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树立个私协会社会形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会员从经济方面已经先富了起来,但社会地位不是很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在诸多方面还是弱势群体,我们要按照中个协提出的“两个扩大、三个提高”的要求,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一是以服务会员为中心,提供政策、信息、人才、培训、资金、项目、维权、就医优惠平台,扩大服务领域、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层次、提高服务效益,帮助会员解决个体难以解决的倾向性难题;二是发挥职能优势,抓好宣传活动,运用招商引资、对外交易、协会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宣传国务院《36条意见》,引导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增强信心,大胆地参与市场竞争,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三是继续抓好维权工作、建设维权网络,通过普法教育增强会员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展会员服务活动,为会员带来更多的实惠,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会员的支持;五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向各级政府推荐会员中对社会做出贡献的积极分子,树立个私协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9篇

一、统一认识,认真动员部署

按照市优化办、市纠风办印发的《市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一是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具体工作部门公证律管理科为主要成员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二是组织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认真学习市优化办、市纠风办印发的《市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工作实施方案》学习动员;三是转发两办文件,并要求各单位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办事程序、执业行为及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服务和收费

为扎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我们一是做好自查自纠,查找问题和不足。6月25日前,我局所属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均按要求自查了两年内在执业中有无影响企业发展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并上报了自查自纠情况表和整改报告。从上报情况来看,全市法律服务行业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没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二是认真开展核查检查。7月4号至8号,我局组织公管科同志,由分管副局长带队,对行业协会及全市法律服务机构自查工作进行了核查和检查。重点检查几个方面情况:一是内部管理,主要检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是否健全、有无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及投诉发生。从检查来看,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均建立健全了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制度、重大案件处理报告制度、“三统一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等,没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二是收费,主要检查收费是否执行国家、省收费规定、是否统一收费、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收费统一入帐等情况。从检查来看,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绝大多数都能认真执行收费标准,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名目乱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了上墙公示。1家法律服务所没有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我局已要求该所整改。三是检查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通过近几年组织的专项学习及教育整顿,绝大部分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思想较端正,没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能够为当事人热情服务,近2年没有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三是检查有无指定服务。经检查,全市法律服务机构没有与任何部门联合下文,强制进行法律服务。

三、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健康发展

近两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依法、规范、有序”的日常管理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维护法律尊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各所内部管理逐步规范,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目前,全市有律师事务所2家,有5家法律服务所,共有律师20人,法律服务人员25人。

1、抓队伍建设,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一是不断加强律师行业队伍党建工作。组建了1个律师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年以来,先后开展了执业诚信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实践、参与接待、参与法制宣传、参与城建拆迁等活动,加深律师群体对社会的关注,增强他们的大局观和政治观。三是进行正反典型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强化纪律意识、服务意识,增强法律服务群体干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抓监督管理,服务行为得到规范。定期和不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日常执业行为、案件办理质量、办案卷宗进行日常检查和抽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通过走访群众、电话咨询、当事人回访和聘请监督员等形式,对行风建设进行监督,使法律服务行为得到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