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征信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3-03-10 14:47:17

导语: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1篇

【摘要】21世纪,我国企业所处的大环境可以概括为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新环境、新形势对我国企业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企业管理仅靠传统的管理模式、方法已远远不够了。强化管理,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已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经营管理理念创新价值取向21世纪,我国企业所处的大环境可以概括为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所带来的信息社会的高度发展,使企业管理面临着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同时,我国又加入了WTO,这使得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格局也必然从封闭型趋向开放型并处于日益全球化的进程之中。新环境、新形势对我国企业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企业管理仅靠传统的管理模式、方法已远远不够了。强化管理,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已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根本保证。

一、新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创新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勇于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化经营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经营业绩总体上还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营的盲目性、短视性,缺乏战略规划能力。面对外国跨国公司这样强大的竞争对手,企业必须精心谋划、运筹帷幄,找准跨国经营的切入点,集中优势资源,进行战略创新,这是跨国经营获得成功的重要战略要素。为此,我们要在经营的战略观念上不断调整、更新,以适应新的国际竞争要求,提高国际化竞争水平。

21世纪的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兴起,将对我国企业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它要求企业在管理手段上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和应用,在经营决策上注重掌握和运用决策支持系统,在作业流程上进行重新安排或彻底更新;它要求企业减少管理层次,加快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高管理效率;它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尽快转变思维方式,更新知识结构,在管理思想上从重视物的管理转向以人为本的管理,并提高企业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它要求人们重新审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重视环境管理。

加入WTO这样一个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会给我国企业的管理带来诸多机遇,也预示着我国企业在经济运行规则上的国际统一化。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对资源的控制和产业的垄断,直至完全退出一般性竞争市场,这将为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上述种种趋势都预示着企业运行和管理环境的剧烈变化,它必将迫使我国企业进一步加速推进自身的创新过程,并努力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促进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的战略措施

1.转变观念,把管理创新作为企业经营战略

思想观念的陈旧和落后是企业管理创新的最大障碍。因此,企业领导必须具有现代企业管理意识,清楚现代管理模式对企业效益的巨大作用,认识到管理创新在当前经济竞争形势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管理思想,在此基础上,更新我国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战略部署,增强集约化经营意识,从战略的高度去推动企业的管理创新。

2.建立有效机制,培育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创新经济学的鼻祖熊彼特指出,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企业家是最具有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人,他们不墨守陈规,不遵循循环流转的轨道,却常常创造性地改变这种轨道。目前我国企业管理创新效率不佳与企业家缺乏不无关系。因此,要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必须注重企业家队伍建设,培育和造就一个主导管理创新前沿和领导市场竞争潮流的“企业家阶层”,促进我国企业经营者职业化。

3.构建企业创新文化

企业要实现管理创新,也需要文化渗透,需要建立一个健康向上、同心同德、生生不息的企业人本文化。良好的管理创新氛围文化的力量是巨大的。为此,要培育企业强烈而持久的创新价值观,形成强烈的创新认同感;构建企业管理创新的软环境,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表彰创新英雄人物,发挥榜样的积极作用;完善企业创新机制,形成强大的创新动力;设计创新文化礼仪以及创新文化网络,宣传创新的价值观念来感染员工。

4.加快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促进管理创新

现代企业的竞争也是企业制度间的竞争。企业制度先进与否,企业制度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实践证明:一些先锋跨国经营企业无一例外地对原有企业制度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实现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即对原有企业进行了产权改造,实现了产权清晰,责权明确,对企业产权关系实行了全面的重组和建设,这是其跨国经营成功的重要原因和制度保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些企业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造,从而加快了跨国经营的步伐,为企业更快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制度平台。

三、企业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调整

应该看到,在现实的社会中,一些企业的高速增长带着对社会和经济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企业和决策者的对外价值、决策者的使命感和责任尤为重要。企业家真正应该思考的问题是企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做出贡献,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创新价值取向的核心。

1.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

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发展尽一些义务。虽然社会效益和企业利润有时会发生冲突,但更有相辅相成的一面。既要讲究经济效益,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能够长期存在、永续经营的根本所在。我们必须引入企业社会效益经营理念,强调企业管理创新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效益是企业获得长期利益的重要保证。

2.企业经营者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2篇

一、正确认识实习作用是完成学业的基础

1.实习是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酒店行业是实践性非常强的行业,专业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实际能力如何,关键还要看实践能力。而实际工作经验的获得,需要通过实习环节来完成。专业实习给我们提供一个接触实践、了解酒店工作性质的机会,这是走向社会的第一堂课,对酒店实习环节的正确认识,则是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

2.实习是认识社会的基础。学校学习与到酒店企业工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性质上的差异。学校是以教书育人为主,与老师、同学相处,关系比较单纯,没有利害关系,有了问题,主要是以思想教育工作为主。但在企业,处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常常伴随严厉的经济制裁和无情的纪律处分,人与人之间往往伴随着经济利益的冲突。酒店工作既要处理好与宾客间的交往,还要注意与同事关系的协调。而学生正是拥有了这种经历,变得成熟,专业实习成为认识社会的基础。

3.实习是事业成功的必由之路。学校学习的知识是静态的,而知识的运用是动态的,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特别是酒店具有接触面广的特点,千人千面、各有不同,实际操作起来会有不同的变化。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来说,经过实践教学环节,获取了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了实际动手能力,加深了对即将从事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是走向事业成功的基础。

二、实习期间的心态调整

1.理想化的心态调整。实习是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也是自我价值实现的开始。以前有一种说法,大学生有小资感情,五分钟热度,学生常常把社会与工作理想化,但在实际工作,好的动机还要辅之以正确的方法。由于酒店工作中服务人员与客人的不对等,要做好工作,光有热情还不够,针对不同的客人,要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这就要求学生在服务中克服理想主义,态度要诚恳,站在客人的角度,为宾客着想,才能得到客人的好评。

2.面对挫折的心态调整。人生的道路坎坷不平,工作中也常常会遇到挫折,特别是在酒店行业,每天与不同客人打交道,稍不注意就出问题,关键是实习生如何对待。挫折会使一个人加快成长速度,会使人变得更成熟。

3.不甘吃亏的心态调整。酒店新老员工之间会有一个磨合阶段,企业的员工是从全国各地招来的,素质参差不齐,风俗习惯各一,刚开始对大学生有一种神秘感,过一段时间感觉大学生不怎样,会不时地找个难堪,派个重活,特别是酒店工作以手工劳动为主,长时间的工作会感到体力不支,如不正确对待,会加剧同事之间的矛盾,不调整心态,就难以树立自己的形象。

4.体力不适的心态调整。酒店工作和在校学习截然不同,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还要及时满足宾客不同服务要求,因经营业务的需要,有时刚下班又要加班。开始有很多学生感到难以坚持,大有度日如年感觉。经过调整心态,大家认识到,遇到繁重的工作,每天苦皱眉头,唉声叹气,情况不会变好。相反,保持一乐观心态,当作锻炼自己的机会,则能激励人奋发向上,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应具备的心态

1.学习心态。由于酒店行业的特点,实践经验对做好服务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将老员工的经验转化为自己的工作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学习心态,利用工作环境学习、掌握新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以后的发展做准备。

2.适应环境心态。实习的工作环境当然会有相对的好与差,面对相对差的环境,请别抱怨,艰苦的环境更能锻炼人,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成功是在不断超越自我,为自己不断寻找成功的自信,适应环境是成功的基础。不能适应环境的人,永远体验不到成功的乐趣。

3.总结经验心态。学生在校时候,把酒店服务工作想象的非常容易,但实际工作的情况截然不同,特别是工作中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虽然努力但得到的回报有时是无情的。不断总结经验,是适应酒店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所在,找出解决办法。我们把学生实习经历总结为三部曲,一是雄心壮志冲云天,满怀信心,立志要干一番事业;二是遇到困难心灰意冷,精神沮丧,萎靡不振;三是痛定思痛,认真思考,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措施,东山再起。树立不断总结经验的心态,会使学生经常发现自己的不足,及时找到努力的方向。

4.感恩心态。酒店实习中,常常遇见有的领导性格严肃,工作方法严厉,对部下要求严格,本来对于学生是一件好事,受到严格的训练,会为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当时有的同学受不了,但在实习结束之后学生感到非常庆幸。实习后开座谈会,大家颇有同感,碰上一位严厉的上司是福,我们应当感谢他。

5.发展心态。发展心态是指在实习工作中,要站在高一层的角度去理解领导所做出的决定,这样才能够提升自己的品位,锻炼自己的才干,更好地配合领导工作,进而更好地被领导赏识,赢得发展的机会。发展心态还指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注意观察领导的管理方式,了解解决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为以后自己走上管理岗位提供经验。如果我们在做每件事的时候,都抱着学习发展的目的,那么我们将会加快速度提升自己的能力,并早日走向成功。我们的一位同学非常有心计,在实习期间就做得非常好,常常用心观察,领班怎样做,经理怎样做,我在这岗位应该怎样做,毕业后到广东东莞碰到一家五星级饭店招聘管理人员,她在应聘中力挫群雄,独占鳌头,被任命为经理助理。

第3篇

一、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我行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提高了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提高公众诚信意识、促进金融业务发展、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加强领导,成立《征信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题宣传活动方案,扎实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以取得专题宣传活动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认真组织,扎实开展活动

我行根据专题宣传活动精神,按照制定的专题宣传活动方案,扎实开展活动,着重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提炼宣传内容,主要宣传条例适用范围、征集监管体系、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征信信息主体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条例出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二是在营业大厅门外悬挂“全面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宣传口号,营造专题宣传活动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公众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三是在营业大厅设置宣传展板,摆放宣传资料,具体介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懂得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何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设立咨询点,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解答社会公众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咨询,增强社会公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五是召开银企座谈会,向企业领导、财务负责人等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提高企业领导、财务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共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六是加强与地方媒体沟通联系,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使全社会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认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第4篇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和单位中,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养)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为保证调整离退休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操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次调增离、退休金时间正值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第一个月,为保证全额缴拨程序顺利接轨,同时保证调增的离退休金按全额缴拨的要求,在当月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凡实行全额缴拨的单位,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不进入当月统筹支付月报,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区(县)和局总公司上报的2000年1月份统筹月报中离退休人数,按离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职、退养)每人每月30元预拨。预拨基金按政策规定调整后,经各级社保机构审核,按实际支付金额多退少补。从8月起,调增的离退休金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按全额缴拨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六、根据京劳社养发〔2000〕第121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办法下发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补支。全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填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第2栏“退休金”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和当月应支付金额进入月报第45栏一次性补支和支付。

第5篇

征信市场或将“百花齐放”

经过多年的耕耘,央行的征信系统己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信用产品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权威性。在当前的商业银行借贷活动中,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把控风险的一道重要关口。随着央行征信体系采集信息面的不断扩大,其服务水平将会继续提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逐步渗透至各行各业。互联网技术特有的普惠性,决定了众多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没有发生信贷记录的自然人,在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济活动中留下了大量痕迹。这为大数据企业依靠技术手段,对互联网用户留下的信息进行甄别分析和整合奠定了基础。互联网信息采集更为便捷、成本低廉、来源丰富,海量数据为征信产品的创新创造了条件。从互联网采集信用信息,丰富了信息采集方式。

P2P行业的蓬勃兴起,促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更趋多样化、更为迫切。在目前尚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情况下,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了通过自身优势进军征信业的强烈意愿,新型征信机构的涌现是大势所趋。各有所长的新型征信机构,将弥补当前征信市场的空白,并提供多样性互补的信用产品,以满足消费信贷以及投资意愿激增所催生的多样化市场需求。

就拿此次8家入围机构来讲,最受瞩目的是蚂蚁金服下的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芝麻信用依托的是阿里电商,腾讯征信依托的是社交平台QQ用户以及微信用户,在用户数量以及数据含金量方面各有千秋。

新型征信机构形成竞争力尚待时日

尽管牌照发放己箭在弦上,但是征信市场形成适度竞争的格局尚需时日。

借鉴国际经验以及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一大方向是让市场化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形成适度的市场竞争和合理的市场结构。

新型征信机构尽管丰富了传统征信数据的内容,拥有海量数据的优势,但是短期内其发展壮大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作为“草根”机构,海量的数据意味着数据筛选和甄别相当复杂,数据模型的建立是否科学、全面,关系到其信用产品的公信力。新型征信机构的海量数据还面临其与信贷的关系究竟有多大的问题,由此制约了其向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当前来看,新型征信机构发展的方向,大多定位于向小微企业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等“草根”群体提供服务。

征信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需要同步进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大数据下,采用何种技术何种手段来保证在信息采集中不侵害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是新型征信机构面临的一道考题。

此外,实现信息沟通共享难度不小。我国新型征信机构各有侧重,存在互补的需求,但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并不容易。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需要遵守“两个第三方”,即数据第三方和服务第三方。但是无论是芝麻信用还是腾讯征信,都有鲜明的背景,开展合作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利益。

监管紧跟有助于适度竞争格局形成

在征信市场放开的同时,相关的监管举措将会及时跟进。《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为征信业务活动建立了清晰合理的规则。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信息权益;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金融信用领域征信,所谓征信,即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征信业务从线下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征信是以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高科技,通过抓取、采集和整理个人以及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而进行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2]。随着2015年1月央行决定放开个人征信业务的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互联网征信公司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至此互联网征信正式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蓬勃发展

为确保P2P融资平台信贷信息真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首创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开互联网征信之先河。截至2016年2月29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累计签约机构835家,累计报数机构345家。NFCS系统收录客户数共5270385人,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1983342人,贷款账户累计总数为3323091笔,累计贷款金额1540亿元,累计成功入库数6644万条①。除央行和上海资信公司外,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也逐渐向民营征信机构开放。目前,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已推出“芝麻信用”产品,依靠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用户的网络购物、转账理财、信用卡还款、社交关系等方面信息,与之匹配到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从而评价用户的信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惩戒失信者;拉卡拉集团依靠旗下“考拉征信”,利用其十年积累起来的便民、电商、金融及近亿级个人用户和百万线下商户日常经营的相关数据,形成相应信用报告。

(二)互联网征信发展中暗藏权利冲突

在互联网征信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背后,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传统征信基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依靠公权力开展;而信息权的设立初衷则是保护个人权益,属于私人权属范围。由于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重合,征信的开展必然导致公权力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信息交流更加频繁、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互联网征信领域,这种冲突将愈演愈烈,其本质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之间的博弈,在互联网征信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一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征信机构征集信息主体的信息并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支配权与征信机构对征信信息的使用之间存在冲突。可以说,个人征信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两者的博弈中一路走来的。研究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即寻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两者间的平衡与妥协。

三、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危机――以法律体系、系统运行、行业自律为视角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针对传统征信领域我国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范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各地存在诸多差异,应对互联网征信的配套措施也未能及时跟进。

首先,《条例》仅规定了征信业监督管理的框架,欠缺相关配套措施与具体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三条②规定了信息主体享有同意权,但对于信息主体的授权时间、授权方式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信息主体相对于征信中心处于弱势地位,同意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给信息主体,使得同意权形同虚设。再如《条例》第十五条③提及的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虽规定了信息提供者有报送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但对于告知的方式、内容和期限等均缺乏统一标准。

其次,传统征信领域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3],主要体现在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三大方面。就侵权认定方面,笔者查阅大量涉及个人征信侵权案件的判决文书后发现,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中心与金融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非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金融机构是否侵权则在差异化判决。如在“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④”中,因被告上海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周雅芳被第三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后该第三人逾期还款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记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应当是降低周雅芳社会评价,同时认定相对封闭的征信系不会随意传播信用记录,因此无损害后果,原告败诉。而在另一案件“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⑤”中,原告被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他人透支消费后导致其产生不良信用纪录,最高法认为此种情形对当事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使当事人产生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侵权,判决中金融机构也承担20%的责任。两案同为公报案例,但因没有统一的认定征信机构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造成损害结果认识不清,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民营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个人征信,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征信机构,网络用户更容易被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格式条款”限制,且信息征集的范围也被扩大,几乎一切互联网行为记录都可能被征集。另外,开放互联网征信后,征信的数据安全、信息流通需要更高的技术保障,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但对并未纳入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民营征信机构,该行业标准是否适用尚待考证。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征信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基石,但我国征信体系仍存在诸多困境。

一是互联网征信行业混乱,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征信主体混乱。《条例》虽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但实际上互联网征信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市场上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机构呈现鱼龙混杂的现象;

二是信用评价方法不合理。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还在不断完善的探寻过程中,尚未建成成熟完备的评价方法。互联网征信信息主体范围较小,影响有限,其覆盖范围仅局限于6.68亿网民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征信的后果也仅仅影响着互联网交易行为,而对线下行为影响有限。

三是互联网征信信息孤岛。一方面,行业间征信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征信信息作为赢利工具的大数据,主观上企业不愿意共享,客观上现有技术不足以支撑转移共享。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间难以实现共享。由于征信机构缺乏统一的征信模式和信息标准,信用信息呈现错综复杂、纷繁各异的特点,难以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仍处于封闭与分割的状态。

(三)征信监管不力

除了法律体系和征信系统不健全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还面临征信监管不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导致征信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监管主体单一。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实行单一主体监管体制。由此可见,征信管理部门既是征信系统建设的监管者,同时又是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及被监管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必然导致监管不力[4]。二是监管水平落后于互联网征信发展水平。基于互联网个人征信固有特点,不同于传统征信,因此适用于传统征信的监管方式无法顺利运用到互联网征信中。三是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细致的办法、条例将监管职能具体化,仅就《条例》中的抽象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征信是市场经济行为,征信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监管远远不够,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兼顾信息权保护的需要,综合学界现有理论,首先应确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5]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意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必须取得知情同意且以必要为限,对于征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保障数据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基本确立上述原则,但还需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方式、内容具体化,将网络信息合理分类完善征集范围。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公报案例,确定互联网征信侵权案件的案由和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合理化规范化。从完善法律体系角度,还应出台《社会信用法》,弥补相关缺漏,除详细列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外,还应规定征信机构及相关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协调征信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个人信息权在合理范围内让步于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也应更好保障信息安全。

(二)规范互联网征信系统运行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主要从准入机制、技术层面、信息共享、人员管理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在实操层面加强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互联网征信业在源头上得到严格管理,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信用现状,提高信息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统筹协调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权衡征信机构与社会的利益,对于互联网征信,由于其仍处于不成熟的萌芽期,强行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不具有可行性,应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6]。对于征信人员,应严格遵守征信从业资格,保障征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加强专业培训与法律教育,按照“最小权限原则[7]”赋予征信人员接触数据的权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征信风险。另外,还应完善民营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芝麻信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的完善,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当即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另外,促进惩戒机制具体化,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全面限制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进社会信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征信的真正作用。

(三)加强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

加强征信监管关键是完善监管主体,构建以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行业协会在社会监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国互联网征信业的监管应当更多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近期,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其职能为指导、监督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化发展。只有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征信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互联网征信行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会员提供行业指引、创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提供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协会征信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分享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力,搭建一座政府与征信企业沟通的桥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该论文是重庆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科研成果。

注解:

① 数据来源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动态》http:///s__biz=MzA3NzExMTEwNw==&mid=411692091&idx=1&sn=a86ae787191f75674fd615a67df120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③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参考文献:

[1] 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006

[2] 李真.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征信.[J].2015(7):9.

[3] 张钱.个人征信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学论坛,2014(03):64.

[4] 张雅婷.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探析[J].征信.2015(03):35-37.

[5] 侯富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个人信息危机与治理[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7):41

第7篇

【关键词】个人征信 现状 对策

我国的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自2006年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以来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已建立起一个收录8亿多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世界最大个人信用库”,初步建立起了个人征信体系。在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尽管如此,在征信体系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金融机构授信条件披露不充分形成的消息不对称、公众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及行使、征信社会认知度不够、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问题,以及由这些问题引起的大量负面信用信息及异议申诉,值得我们深思。

一、个人征信业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授信条件披露不充分形成消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在当前信用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的信用提供者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往往是交易条件的提出者和制定者,同时也是契约的解释者,消费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往往被动接受金融机构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条件和收费要求。同时,银行信贷作为一种间接融资方式,专业性较强,交易合同的格式条款烦琐众多,消费者限于知识结构,往往很难全部理解。因而,一定程度上,消费者获取授信条件的信息更多是依赖于金融机构前台的披露与解读,但这种披露与解读往往是不充分的,甚至有时授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片面宣传和解释来误导消费者,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基于对这种片面或是不对称信息的判断,更容易导致消费者在履约过程中无意识透支或不按规定还贷,产生大量的非恶意违约,形成负面信用信息。尽管这种负面信用信息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但这种负面信息毕竟记入了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对消费者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二)公众的征信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

所谓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有权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并参与到整个信用数据收集、处理和加工过程当中的权利,是个人征信过程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首要权利。现阶段,个人信用报告的生成依然是由金融机构单方形成,个人除了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外,在个人信用数据的处理、加工与认定过程中基本是被排除在外的,对“不良记录”等重要信用信息的认定,也根本不须本人同意,而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给征信中心。现实中,不少人被单方面记录了负面信用信息,信贷权利因此受损,金融机构也不会提醒一下,当事人对此浑然不知,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由于征信还是新生事物,公众对征信知之甚少,因而形成的一个既定事实是大部分公众很少会主动关心或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更不会在自己的基本信息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住址变迁、电话号码更换等)及时主动地向金融机构通知、更新、了解自己的信息,没有主动行使知情权。后果就是公众不能及时掌握自己的信用信息状况,对一些有异议或是可以弥补的负面记录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弥补。一旦一次记录不良,就会月月积累,不良记录的次数会越来越多,最终登上了银行“黑名单”。我们知道,征信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强烈依赖于外部的数据资源,而这些数据资源的产生者大都是公众。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不能及时了解、更新、修补自己的信用状况,必然会影响征信数据质量,不仅产生了大量不该产生的负面信息,也增加了异议处理的数量。

(三)征信社会认知度不够、征信知识欠缺

征信在普通公民认知中仍属于陌生事物。何为征信,征信的作用与重要性是什么,征信对个人会产生什么影响,普通民众都对之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即使有部分公民了解也是在被拒之于信用门槛外后的一种被动的了解。

正是源于征信知识的欠缺,不少人在信用交易中不注重及时还款,哪怕明知道未及时还款,也认为只要事后把欠款还上就没有什么问题,却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使自己的信用信息产生了污点。而在产生负面信息后,很多人急于弥补或消除自己的负面信息,却又采取了错误的做法。以贷记卡为例,相当一部分持卡人会认为还掉欠款、销掉卡片是去除负面信息的方法,但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销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履约记录产生,那么之前的负面信息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将一直存在。对贷记卡来说,正确的做法是保持诚信“刷掉负面记录”。即在持卡人最近24个月的还款状态中产生逾期还款的记录后,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24个月后,新的履约记录会刷新、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可以说,征信知识的欠缺,使我们无意中背负了不必要的信用污点,一些错误的做法甚至使这种信用污点长期存在,承受了过高的信用违约成本。

(四)征信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个人征信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始于2005年,其时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异议及更正做了一些规定,但相对全社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征信业的需要。为了有效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09年和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分别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迈出了征信立法可喜的一步。但是正式稿的出台却依然显得遥遥无期。此外,两次《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依然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信息主体的权利相对特权较多的征信机构显得薄弱,知情权的保护条例依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等。

二、对策建议

(一) 加强公众知情权建设

知情权是个人征信过程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首要权利。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保护体系。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强制披露义务,尽量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负面不良影响,若金融机构违反该业务,采取欺诈或是片面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此约束征信机构的不当披露行为。第二,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合规披露信息。第三,搭建起征信机构与个人的信息沟通渠道,如通过电话、邮递账单信息、上门探访及定期短信通知等形式,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取自己的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不良记录,减少因不知情造成的负面记录累加,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消费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征信金融知识和征信参与意识,定期查询、关注自身的信用记录,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负面信息。

(二) 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教育体系

将征信教育纳入现行的国民教育体系是普及征信知识,建设诚信社会的本源。第一,能够实现征信全民教育,培育共同的诚实守信的意识。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覆盖面广,受众者多,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民统一的征信教育,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同时,征信教育又可以实现“从娃娃抓起”的目的。显而易见,对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的中小学生来说,灌输诚信显然较成年人更易于接受,也更容易培育成一个诚信守则的人。第二,能够有效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有关调查表明,具备征信、金融知识的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活动时更负责任,更倾向于使用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按时支付账单,信用度较高。据美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融资机构“房利美”公司研究表明,接受购房贷款教育的购买者贷款拖欠率较低。可见,公众素质的提高,可以有效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第三,能够提高公众对征信的关注度。众所周知,数据质量是征信系统的核心,而任何一个数据主体都是其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最好的质量监督员。通过正规的、长期的、阶梯式的征信教育,能够使公众深刻认识到征信的重要性及对自己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从而使公众主动参与到征信体系建设中来,主动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准确更新自己的信息,并对不准确的信息提出异议,有效提高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三)加快征信立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8篇

一、征信领域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

作为征信管理的法定职能部门,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实施有效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征信机构的组织设立、事项变更、业务开展以及解散(破产)等情况进行备案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征信行政执法风险涉及面较广,包括对商业银行、征信机构日常监管的全过程和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征信信息披露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风险

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是征信工作的前沿阵地,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形象与整个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息息相关的,更直接关系到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责时,由于现有的法律依据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人而异。一些执法人员对征信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深入,对征信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最终导致对违规事实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较大风险。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只要是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可以不必要严格的去遵循程序法,由此导致行政执法风险增大。

(二)信息采集风险

征信业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除了信息主体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以及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如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等。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有的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有的则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即可采集。目前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已涵盖公积金、电信、环保、法院、质检等类,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暂行办法》仅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报送、纠错提出了要求,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采集仅靠部门之间的协议来规范和约束,人民银行对非银行信息报送单位没有检查、督导的职权。但是如果采集的信息发生错误,或者数据更新不及时,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权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三)信息披露风险

由于征信业务中的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披露方式不当,极有可能面临权利主体人的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到人民银行要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但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规程如何,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按照相关规定,部分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资料,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但其他行政机关如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是否也需给予配合,尚需进一步明确。

(四)征信业务操作风险

一是信用报告无防伪措施。目前,信用报告已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应用,但现行的信用报告普遍使用普通A4纸打印,且未加盖印章,没有有效的防伪措施,一方面信息使用者无法鉴别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外提供的信用报告极易被不法分子倒卖、复制、篡改、毁损、泄露,造成信用报告当事人的隐私受到侵害。二是委托查询意愿真实性难以甄别。实践中,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时,人民银行通常要求受托人出示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无法准确掌握被查询人查询其信用报告的真实意思,难以避免个人信用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三是部分信息采集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护。虽然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在业务申请书或合同中增加授权条款和说明条款,明确告知客户信息将被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仅局限于金融机构,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往往直接在信息共享部门之间完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入库。自2006年征信系统运行以来,系统已将大量非银行信息采集入库,该部分信息并未经过当事人许可,有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征信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征信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配套不足问题凸显,虽然《征信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征信业务的法规规章和办法已经相继出台实施,但征信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支持力度仍然不够强劲,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位阶不高,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只是法规和部门规章,而缺乏法律层面的上位法进行独立规范。二是法律制度构建线条粗,只有一个条例和两个办法对征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的部分违规行为处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法律制度滞后明显。四是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当前征信业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目前实施和新修订的一些非金融法律法规,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在法律原则和法条适用上已经延伸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人民银行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断扩大和加重;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该法律的实施就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提高了征信工作的法律风险。五是我国法律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中的“民族、信仰、收入状况、房产登记”等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

(二)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1999年开始建设,2002年全国联网运行,2005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4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建设,2006年1月该系统正式运行。征信系统基本上是人民银行一家在主导,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协作十分困难。此外,征信管理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尚未理清,成立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后,这一问题在总行层面有了清晰界定,但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角色一身这个问题目前仍然存在。此外,《条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是在综合考虑多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的顶层架构,其内涵超出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身,这一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改革快速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条例》作为新形势下的顶层架构,考虑了这些因素,但已经成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不够充分。在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方面,系统接入申请审核流程长而且接入技术成本高,就算审核通过,也难以成功接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国经审核通过的机构709家,但成功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仅有6家,成功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仅91家。在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采集规范、采集技术手段和信息源的制度保障,信息的质量、数据的持续性、准确性等都受到极大挑战。

(三)监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征信管理的执法职能和服务职能没有分离,职能不清,存在“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征信执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了对执法工作重要性、规范性、严肃性等方面的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其文化水平、业务能力限制,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执法随意性较大,不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不认真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造成执法质量不高,潜隐执法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规配套措施,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发展

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及其内容。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并修订各项征信业务规程,使之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匹配,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规定》等征信行业规范,净化整个信用信息商业环境,清除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灰色地带,借鉴反洗钱监管和执法工作的立法模式,参考《反洗钱法》的出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提高征信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法律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详细的法律制度梳理,对征信管理工作及业务开展存在交叉规定、法条竞合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执法风险评估,并据此修订完善和补充细化。以《条例》为基准,对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梳理,《条例》出台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是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核心文件,但这些文件出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部分条款与《条例》不适应。因此,建议以《条例》为基准,对现有的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完善,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改进征信业务流程,保障相关征信主体合法权益

1.采取有效的信用报告防伪措施。通过增加防伪手段,提高信用报告的安全性,提升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采用专用纸张进行打印,通过易于鉴别、难于模仿的特征区分真伪;可通过引入二维码与相关信息项目的相互印证,提高信用报告的可读性。

2.优化受托查询信用报告流程。为确保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意愿真实性,应改进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明文规定委托书需经权威第三方机构公正后方可查询。同时,经询问委托人,通过一些无法被他人知晓的细节问题进行身份核实。

3.实时追踪信用报告查询发生地址。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实现征信系统对查询发生地IP地址的实时跟踪,如发生疑似非正常查询时,可通过IP地址甄别查询人是否为用户对应本人等。

4.改进“贷后管理”查询授权方式。明文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一次性授权。细化“贷后管理”查询流程,防止金融机构恣意进行“贷后管理”查询。在征信系统中增加授权人的角色,提供部门主管的授权操作,对以“贷后管理”为由进行的查询,需经授权人授权后方可查看查询结果。

5.充分保障信息采集主体的知情权。对于信息采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纳税等非银行信息采集,应参照金融机构的格式制定授权或说明条款,以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且事前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规避随后的法律风险。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民信用保护意识

一是对征信执法岗位人员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的学习培训,如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总行级别的征信执法培训,进行全国认可的专业执法资格认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思想认识,提升征信管理执法权威性。

二是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官方网站、电视、报刊等传媒渠道,并通过常规性、实用性的主题宣传活动,适时向金融消费者普及征信及其他金融基础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公众从关注个人信用报告着手开始关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强隐私保护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隐私,提高对金融活动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优化重点工作环节,进一步降低征信法律风险

1.将委托查询授权条件做适当修改。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时,建议可不提供授权委托公证证明,而由人在填写查询申请时声明委托关系属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可。企业查询时,建议改为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查询申请即可。

2.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商业银行网点众多,最接近终端金融消费者,出于服务自身客户的需求,也愿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建议制定商业银行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规程,放宽商业银行查询限制,允许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因查询产生的费用仍可由查询人承当。如此可分流人民银行柜台查询端口压力,同时也能提高信用报告查询的便利性。

3.从体制上理顺征信业监管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信用报告上加盖电子印章。建议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与征信中心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点的关系,明确信用报告系由征信中心出具,加盖征信中心电子印章。

4.重点关注金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基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以借贷关系为核心的信用信息采集为重点,对于非金融信用信息,建议按照“建设不同的信用系统,最终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的思路加以解决。如果坚持要加载非金融信用信息,也应该按“严谨规范、自上而下”的思路来解决,同时对于目前采集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建议暂停采集和加载。

5.提高系统接入效率,拓宽金融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快基于互联网接入的系统平台开发进度,优化系统接入审核程序,尽快将银行业小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威性和信用报告的公信力。

第9篇

一、外部信用评级发展陷入困境

(一)法律法规欠健全,管理主体缺位

一是征信立法滞后。我国尚未出台《征信法》,《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后亦迟迟未予颁布,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发展中面临缺乏法律支撑和规范。二是缺乏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信用评级行业呈现多头管理实质上无人管理的状况。2008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但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总行制定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只是从原则上进行指导,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三是未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难以实现自律约束和统一规范。

(二)政策扶持不足,拓展推动困难

一是人民银行为主推动效果不理想。目前外部信用评级工作主要由人民银行主导推动,作用范围仅限于银行领域,影响力和渗透力有限,缺乏强有力手段和措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少。对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发展、税费减免、补贴补助、配套服务等方面较少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三是信用信息收集困难。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采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为主,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掌握的大量信用信息因分割分散和利益关系难以收集,信用评级缺乏必要“原料”。

(三)企业参与意愿低,评级费用落实难

因外部信用评级不能为企业带来增信融资等实实在在的便利好处,部分企业担心暴露真实财务信息对纳税缴费产生不利影响,参与外部信用评级意愿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开展实地调查、资料提供。如某中部欠发达城市前后引进两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与企业协商进行外部评级时,企业宁可不贷款也不参与评级,致使外部信用评级无法推动;某地银行推荐参加外部评级的12家企业,只有5家企业参加评级,一家因评级结果没有达到A级而放弃评级。银行等评级结果使用者不愿承担评级费用,评级费用在发展初期一般由地方财政负担,在地方财政困难、企业众多的情况下,缺乏持续性。某县级工业园由于园区及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得不到落实,信用评级至今无法开展。单笔评级费用3000-8000元不等,且一年一评,如果由企业负担,多数企业承担不了,也不愿承担放弃参评。

(四)业务开展范围偏窄,难以全面深入

从地域范围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开展业务,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其县域、农村地区难以拓展。从合作金融机构看,主要是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以内部评级为主。从评定对象看,主要对有贷企业且贷款额度较大的大中企业进行评级,无贷企业尤其广大小型、微型企业没有纳入评级范围。

(五)评级产品运用受阻,发展遭遇“暗礁”

由于商业银行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加之外部信用评级与银行内部评级在评级方法及技术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满足银行风险识别和防控要求,不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银行对其公正客观性难以判断,银行对企业的授信贷款以内部评级作为依据,外部评级仅作为参考,甚至不予采用。尤其是年初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重大投资行为要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外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限制了信用评级产品在银行领域的运用。同时,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在集中采购、招投标、评先评优等领域广泛运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企业债券发展缓慢,外部信用评级产品运用渠道狭窄。

二、促进外部信用评级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

一是加快征信立法。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加快出台《征信法》及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定,提供法律支撑并依法规范发展。二是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三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二)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和优惠照顾。推广浙江等地由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强力推动的做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在发展初期设立专项基金支付评级费用,同时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评先评优等必须采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网共享,规定在保密的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向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无偿提供。

(三)稳妥有序推进,以中小企业为重点

外部信用评级坚持“先易后难、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稳妥有序”发展,并突出中小企业这一重点,为讲信誉、前景好、有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评级服务,尤其未获得过银行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其参与积极性。

(四)加强银行合作,推动产品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