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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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所有新进员工、在职员工特别是有专门技能要求的员工,均需过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第二条公司通过培训,来帮助员工了解公司发展状况;了解公司的基本政策,规章制定;掌握胜任工作的技能和方法,从而达到“一次一位同事,一次一个商场,一次一位顾客”的目的。
第三条培训内容分为教育和训练两方面,教育偏重于观念,而训练则偏重于操作实务。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培训的内容:
一、新进员工的培训内容及方法
1、对新进员工给予友善的欢迎,使他们有宾到如归的感觉。
2、介绍公司主要领导、同事、和工作环境,工作条件。
3、介绍公司的人事政策、经营理念、规章制度;着重介绍公司的给薪计划、升迁计划。
4、介绍所应聘的职务必须具备的素质要求、技能特长、行为准则。
5、当场发放与其工作有关的说明书、考核标准与考核表,让他们有遵循的轨迹,依样去做,按部就班,将失误减至最少。
6、分组讨论,让新进员工畅谈各自的感想、感受;提出自己的点子或设想,疑问及要求;并请有关资料人士给予指导和解答。
7、现场参观,熟悉环境。
实际操作,模拟训练。
二、老员工的培训内容及方法
1、首先应对老员工的能力和素质、思想和表现作一次调查,找到培训的重点或必要点。调查的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能力、素质、人际关系、知识、技术、态度。
2、调查了解之后,就必须针对重点进行再教育。教育的内容会有许多的不同,可从党见的缺点开始训练。老员工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缺点:
(1)对工作部门整体性的工作内容理解不足,缺乏主动性;
(2)忘记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
(3)对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够,总说“照着指示做,可以吧!”
而不愿多投入。
(4)时间管理不彻底。工作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是工作准则。老员工因为在公司服务时间长,易产生惰性,没有时间观念。
(5)人际关系处理不恰当、合作协调能力差、不服从主管指挥。
3、当公司每一项新的政策、新的制度出台时,应及时对老员工进行培训,以期达到自觉执行的目的,或对公司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趋势有较深的了解。
第四条各种培训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之受训成及资历可提供人力资源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之参考。
离职
第一条公司希望所有员工在风采工作的经历是一段有益的经验,并希望所有员工都是本商场事业的合作伙伴。公司并不愿意解雇任何一位员工,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会考虑终止与某位员工的聘用:
一、自动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触犯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节或过失已经达到了开除或解聘条件的。
三、违反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其情节或过失已经达到了开除或解聘条件的。
第二条凡员工辞职,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其它人员提前15天填写《离职申请书》,通知直接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辞职的审批程序按照《权责划分表》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第三条核准辞职后,应即办理交接手续,依次办完《离职通知书》所列“应办事项”,凭此单到财务中心结算工资。交接手续完全者,公司原银奉还行为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交接手续不清楚者,两个月后交还。
如辞职未经核准,或交接手续不清楚,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条凡因第一条二项、三项而被公司解聘、开除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发《离职申请书》、《离职通知书》,经核准后交离职人,依次办理完所列“应办事项”后,凭单到财务中心结算工资,但行为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一律不退。
职处理人员离职后,一律不退还行为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
一、全镇建设管理等级范围划定
1、一级区域:铁炉坝坝内、麦子坪坝区内、彭家坝、黄角坝、大坝、“三边”(河边、路边、岩边)属于一级区域。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完善前,禁止一切建设行为。
2、二级区域:光雾山集镇、桃园寺移民街、麦子坪坝区外、铁炉坝坝区外、普陀村聚居点、龙王村聚居点。
3、三级区域:白头滩村后坝里聚居点、白头滩村一社新房坝聚居点、白头滩村街道、大营村聚居点(大营里至学校片区)、岩房村聚居点、村道路及重要社道路两旁、学校方圆100m范围内。
4、四级区域:一、二、三级以外的区域。
二、必须遵守的相关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筑管理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对光雾山镇村民建房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建房资格的规定
1、村民建房只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本社)范围内修建,不允许跨社修建(镇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点、根据需要划定的村民聚居点除外)。如确需跨社、跨村修建,将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2、父母与子女分户的,父母必须随一个子女居住,不再申请建房;若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无房,由已成家子女所在家庭的户主提交建房申请。
3、入干户者一律不得申请占地建房。
1、严厉打击宅基地买卖行为。?凡将宅基地卖出者不再享有建房资格,包括卖出宅基地当时户口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建房资格一律取消;?镇政府、村、社将不予办理买卖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包括证明、盖章;?按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存在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经镇政府或相关部门查处后,未按要求整改或执行的,取消其新建房屋资格。
6、对4、5项的说明:建房主体资格审核范围原则上包括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当时户口簿上所有成员。
(二)对面积的规定
7、每户每人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3人及3人以下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每户4人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户5人以上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多占用不超过30平方米。
8、每户建筑面积按35?/人核定,其中:区域范围内有修建性详细规划,该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且经光雾山管理处认可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依照规划执行。
(三)对风貌保证金和旧房拆除保证金的规定
9、建房户(新、改、扩建,拆房建房)必须与镇政府签定建房承诺,并缴纳风貌保证金和旧房拆除保证金。建房户有多处宅基地的,所涉及的所有旧房必须无条件全部拆除;若只有一处旧房且拆除新建的可不缴纳旧房拆除保证金。
10、缴纳类别:特殊区域内的建房户缴纳风貌保证金20000元,重点区域内缴纳10000元,其它区域缴纳5000元。旧房保证金为8000元。
11、缴纳方式:风貌保证金和旧房拆除保证金交至光雾山镇政府帐户,并将相关单据交由镇财镇所和建设管理科备案。
12、退款事项:风貌保证金在房屋按规划和风貌要求建成,并经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旧房拆除保证金在房屋自定点放线之日起一年内,房屋按要求完工,所有旧房全部拆除后按规定退还。
(四)对处罚的规定
13、扣除保证金的事项:在建设过程中,若建房户未按规定的占地面积、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外观风貌建设的,依据“两清”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未按要求修复(赔偿)道路、护坡、堡坎、花台、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按修复(赔偿)需用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和旧房拆除的(特殊情况酌情考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处罚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夜间或特殊时段未按规定停工、因施工恶意阻断交通等,按相关处罚规定扣除保证金;违反村规民约的,按规定扣除保证金。
14、所有建房户必须无条件服从规划和放线,不得私自调整房屋朝向和面积,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凡不服从镇政府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按建设管理科出具的停工通知书、整改意见通知单停工拆除或整改;情节严重的交由市风管办、县国土局、住建局执法大队处理。
三、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1、户主提交申请。由建房户户口簿上的户主向本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见申请书样本);
2、进行两次审核。由各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村、社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初审会议纪要、公示结果交镇政府。镇建设管理科和驻村干部对经过初审同意的建房申请进行实地查看并签署意见,填写《光雾山镇建设工程申报表》报镇党委会讨论。镇党委会按季度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核。
3、完善相关手续。由镇政府负责办理建设、国土相关手续。建房户必须提交:村、社分别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初审会议纪要、初审公示结果、通过镇党委会审核同意的《光雾山镇建设工程申报表》、建房承诺、风貌保证金和旧房拆除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户主所在的户口薄、原住房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其它土地权属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一式三份。
4、定点放线。由镇建设管理科对拥有“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批准书的建房户定点放线,提供通用户型图及,明确风貌要求,并给予施工指导意见。
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位于大厅的右侧,虽然刚过9点,已有很多家长和孩子在此办理业务。记者发现,该中心服务空间开阔,有10个专门非现金服务窗口,其中有5个负责出国金融相关业务的咨询和受理窗口,5个受理国际卡业务的窗口。另外,在现金专柜,还特别为出国金融业务开辟了3个受理窗口。记者走至业务咨询处,接待员礼貌地询问:“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她热情地介绍了可办理的业务:个人购汇、境外汇款、国内存款和国内汇款,并逐步介绍了每项业务的单据。
此后,该中心大堂经理张雪莲接待了记者。经过简短的沟通后,在她的陪同下,开始了一段与出国留学金融服务“零距离”接触的体验之旅。
一站式服务体验
记者将自己设置为一名将赴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的留学生,年龄22周岁,已有录取通知书并获得签证;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父亲为企业主,年收入1000万左右;母亲帮助父亲打理公司,平时还做股票、基金、银行理财、房产等方面的投资。
张经理了解我的家庭情况后,建议我的父母成为中行的VIP客户,“这样就会有专业的理财师,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形势,针对外汇走势、牌价等,与您的父母进行沟通,并建议他们何时购汇、结汇,在满足您在国外的金融需求,还能拓宽您父母的投资渠道。”
据介绍,目前中行推出了中银进取系列、汇聚宝、“春夏秋冬”等系列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灵活,有很好的流动性,在投资理财的同时,也能随时满足资金需求。
开户见证
由于我要去英国伦敦留学,此前并没有海外账户,“您首先应办理开户见证业务,申请一张英国分行的借记卡,既方便您存取款,也方便您的父母给您汇款,还能节省在境外等候开户的时间。”她向我推荐了赴英国“金色年华”学生账户服务,并打印出一张《“金色年华”学生专用账户开户申请表》。
接过申请表,我发现申请表封面下方标注了中国银行在英国的几家分行,分别是伦敦中国城分行、伯明翰分行、格拉斯哥分行和曼彻斯特分行,英文标注了其地址和联系电话。无论是填写提示还是声明等内容全部采用汉英双语,很有“国际化”特色。我特意只看英文内容,而不看中文,暗暗地考量自己的英语水平是否过关,能否在英国独立学习和生活。
看完申请表的英文内容,我又仔细地对照了中文提示,发现自己读懂了一大半部分内容,心中暗喜。随后在张经理的帮助下,我小心翼翼地填写起申请表来。
填写完申请表后,窗口前还有一位中年女士领着孩子办理业务。张经理解释说:“这时候正是出国留学的旺季,每天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都有很多,很抱歉,还请您再等一会儿。”我表示没有关系,便坐在等候区的沙发上等待,松软的沙发让人感觉非常舒适,也并没有等待的焦灼。
轮到我办理业务时,我递过填写好的申请表,又将自己的情况向业务人员说明了一番。她建议我选择在伦敦中国城分行开户,那样能够方便在留学期间办理相应的业务。“我们还需要您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开户见证的申请表,然后将这些资料扫描后发送给国外的银行,然后由他们进行审核。”
此时,我迫不及待地询问她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这个审核的时间一般是一周。”她微笑着说,“如果审核下来的话,您就拥有英国伦敦中国城分行的账户了。但是,这个账户还需要您到达英国后,去银行进行激活,然后您就能往里面存钱,使用这个账户了。”
“还需要激活啊?现在不能存钱的话,那我是不是还得带着现金去?那多不安全啊!”我已经想象着去英国了。她告诉我不用为此担心,“即使海外账户没有激活,您还可选择汇票的方式,那样就不用携带现金出行了。”
听完她的提醒,我立刻决定以汇票的方式办理境外汇款。
购汇和境外汇款
随后,张雪莲经理从咨询服务台帮我拿出一张购汇申请表和一张境外汇款申请书,“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申请购买英镑汇票。”
我接过这两张申请表,发现均是汉英双语,因为牵涉到现金交易,我也就只看中文提示,慎重地进行填写。在购汇申请表上,购汇币种我填了英镑,到填金额时,我想越多越好嘛,反正老爸有钱,就填了十万英镑。张经理发现后,立刻提醒我说:“购汇每年都有限制,您最多只能购买等值五万美元的外币。”闹这样的笑话,我不禁为之脸红,便重新取了一张申请表,填写金额为一万,前往国家是英国,事由为出国留学。之后,又根据提示填写了联系电话和地址。
见我填写完申请表,张经理提醒说:“因为牵涉到现金业务,考虑到安全问题,您可以去9到11号三个出国金融服务的现金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此时,现金窗口也有客户在办理业务,我便没有真正购买英镑,而是向她询问了如何缴纳学费,如果不想携带现金又没有海外账户的话,又该怎样进行境外汇款?她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递给我说:“您可以采取票汇的方式,将学费和住宿费开立两张指定收款人的汇票,将汇票自己携带出国交给学校,学校会为您办理后续的工作。”
我仔细地看了看境外汇款申请书,果然有票汇的选项,便顺手勾选了下来。根据张经理的提示,我逐项地翻看申请书的填写内容,汇款金额、汇款人名称及地址、收款人名称及地址等等,将如何填写如何办理都暗暗牢记于心。
信用卡办理
“鉴于您初次去英国,我建议您多选择几种方式,除了海外开户、汇票之外,您还可选择旅行支票或者办理一张信用卡,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某种方式行不通造成的麻烦,保障您在国外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在张经理的建议下,我决定办理一张英镑信用卡。
之后,我们来到位于出国金融服务区内侧的国际银行卡受理窗口,并向业务员说明了来意。业务员介绍说:“中行提供双币卡和单币卡两类产品,中银双币信用卡兼备人民币和美元账户,人民币和日元账户,单币卡则提供包括英镑、欧元、港币等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根据您的情况,我建议您申请一张长城国际卓隽万事达卡,币种选择英镑。”
业务员给了我一张申请表,并指导我逐项填写。据她介绍,国际信用卡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交保证金,最低为400英镑,保证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储蓄,当您不再使用该信用卡时,保证金会退还给您;另一种是通过父母的信用记录,只要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由银行进行审核。
我选择了交保证金的方式,并询问她多久才能办理下来。
“一般三周左右就能办理下来,我们根据您国内的地址将卡片寄至您的家里。”她解释说,“由于审核时间的考虑,我们一般都会建议客户出国前一个月申请办理信用卡,您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出国之前便可拿到信用卡了。”最后,她建议我办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您的父母使用主卡,您在国外使用附卡消费,他们按月进行还款就可以了。”
张经理还告诉我,如果需要紧急支付,但额度不够的情况下,还可临时提高信用额度,只要父母来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了,这样就避免了因资金紧张而带来的麻烦。
全程化跟踪服务
体验完这几项业务,我问张经理:“这样是不是就算完了?”她解释说,这些只是出国留学前的几项基本业务。中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是指从您准备开始出国一直到学成归来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我们都可提供,也就意味着我们将伴随您进行全程化的金融服务。
据介绍,该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涵盖出国留学意向、出国留学申请、出国留学就读、学成回国等四个阶段。在出国留学意向阶段,中行与众多国家使领馆和专业留学中间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向客户提供国外院校的信息,以供参考;再者还与一些语言培训机构合作,帮助与出国留学的学生推荐语言培训等;另外,还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出国留学基本知识的咨询和最新信息的传递,以及提供存款证明、借记卡、信用卡、网上银行、基金定投等产品,为出国留学费用进行前期理财,为留学积累资金。
在出国申请阶段,中心可为客户进行留学费用规划提供相应的理财产品;语言考试认证的费用提供支付平台;海外院校申请费用汇款业务,留学签证申请费用支付、网上支付等服务;出国前提供因私购汇、见证开户、汇票、外币携带证、旅行支票、信用卡、中银保险海外保险服务等业务,以完备的服务满足出国留学的各项金融需求和相关服务。
张经理告诉我,“在您出国留学阶段,我们提供的服务不仅能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的需求,还包括一些紧急便利的服务,比如海外银行的中文服务,帮助您办理好相关业务,还会提供‘银行幸运实习月(周)’活动,如果您有兴趣,还可在银行进行实习。”
不仅如此,在学成回国时,中行还提供多种产品满足海外剩余资金汇回国内的需求;在离开留学国家三个月之内购买的商品,还可办理退税手续;回国后,为留学生提供各种投资理财的服务,帮助“海归”在国内开创一片天地,实现人生价值。
“总之,从您有了出国留学的想法时,我们所提供的服务都能满足您各方面的需求,也会伴随您出国准备直到学成归来,甚至以后的投资理财等。”张经理如是说。
留学应注意事项
最后,张经理还提醒到:首先,您应做好个人风险保障工作,在到达目的地后,请第一时间购买医疗和意外保险,防止意外来临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抵达到办理好国外保险这个时期内发生意外,建议您出国前就在国内购买一项海外保险,每时每刻都享受保障。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一、案例回顾
安徽A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向德国B精密仪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购两台卧式加工中心,用于对发动机缸体进行精加工。A公司委托合肥C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进口,三方签订了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该卧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公司将通过C公司向德国B公司提供两批发动机缸体进行试加工,以便确认订购设备的加工精度和性能。发动机缸体试加工完成后返回国内,由A公司对该批加工发动机缸体进行检验确认,若符合要求,A公司将签发预验收合格证书,德国B公司凭此证书发货。根据此合同安排,试加工发动机缸体以暂时出口的方式交给德方,在试加工完成后再全部运回国内。
合同还规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0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试加工完成后由C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清关手续,将试加工发动机缸体运回安徽A公司。
由于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因此,两批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将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运安徽A公司。
二、案例解析
(一)两批发动机缸体海关监管货物类别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分为五类: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中,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此类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又分为四类: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和暂时进出口货物;其中,暂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流向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第二大类是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如: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案例中,合同约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如若该合同正常执行,则第一批和第二批发动机缸体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属于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畴。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因此,案例中的发动机缸体为暂时出口货物,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和核销手续。
(二)复运进出境的时间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过6个月,收发货人可以向原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国家重大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发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案例中,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于2011年2月底才返运回安徽A公司。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在境外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按照规定,须由C公司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手续。具体而言,C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按照暂时出口货物在德国开展试加工。
对于第二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和第一批一起运回国内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及核销手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范围。
(三)免于递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其进出口不是以实际进出关境为目的,不会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的变化,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及复运出进境时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暂时进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对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本案例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发动机缸体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也不涉及“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其出境及复运进境时,安徽A公司的报关人C公司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
(四)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住宅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职工个人按房改中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对于职工个人按市场价超标准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不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借款人(职工个人)、贷款委托人(中心)、贷款受托人(贷款银行)三方的权益,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住房担保贷款由中心指定借款人,受委托银行负责审定、发放和回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它证明及批准文件。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且已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五、同意办理房地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或至少有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且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同时交纳贷款总额5%的风险保证金。
六、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保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按申请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的20%乘以贷款年限确定,同时不得超过购买一套住房所需费用总额个人承担部分的70%。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收入可按其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掌握。
第九条 贷款期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首先应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单位核实签章,连同下列材料送交中心。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经济收入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估价证明(此条应在同意贷款后办理贷款手续时同时办理)在申请时只需提供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即可。
五、保证人同意交纳风险保证金及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中心审核。中心初审同意后通知受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再由中心下达《贷款委托书》,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将相当于购房款个人承担部分30%的自筹资金交存贷款银行后,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二、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三、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到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机关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
四、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该期房竣工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五、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到贷款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六、以交纳风险保证金担保的,保证人须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将应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交存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风险保证金专户。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借款人、中心、贷款银行共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保证人、中心、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借款人将经注册登记的购房合同(预购合同)、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及有价证券等,交贷款银行和中心共同保管。
第十四条 发放贷款。借款人办毕前条规定的贷款手续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职工购房贷款,属于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工程住房的,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属于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直接划转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恪守信用,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住房担保贷款本息原则上由借款人按等额还款方式按月偿还。月均还本付息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1
(1+i)
其中:0(R-月均还本付息额
P-借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偿还期限0)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必须由借款人全部用现金偿还。借款人应与中心、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借款人所在单位应与中心、贷款银行依据还本付息计划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每月由单位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中心和贷款银行,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对于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还清者,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期内的利息。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中心和贷款银行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如果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保证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偿还;借款人如连续六个月不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中心和贷款银行将扣留风险保证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人(自然人)交纳风险保证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中心、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抵押。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物,抵押率最高为70%。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为抵押物所有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二、以现房作抵押,抵押人需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以期房作抵押,抵押人需持预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该期房竣工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抵押人(借款人)交中心、贷款银行执存。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未经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和再次抵押。
四、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质押。
一、借款人需将经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交贷款银行和中心共同保管,并以该有价证券的权益作为清偿贷款本息的担保;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进行挂失或追索;
三、在质押担保方式下,有价证券兑现期先于住房担保贷款还款期,中心和贷款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后,按期将有价证券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保证。
一、住房担保贷款也可由两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各交纳贷款总额5%的风险保证金,同时第三方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由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
二、保证人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的能力。
三、保证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
四、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中心和贷款银行将风险保证金本息退还保证人,风险保证金比照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算利息。
五、保证人死亡、失踪或借款人如果要求变更保证人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六、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扣留风险保证金,并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中心和贷款银行应将风险保证金本息退还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贷款债权同时存在,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同时解除,中心和贷款银行将保管的质押物退还借款人,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之前迁出本市(镇),不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随意改变抵押物结构造成损失,又无其它财产继续提供担保,或将抵押物出租、出售的;
五、有关部门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的,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的款项。
第七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借款人)应向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投保期限不得少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必须指明中心为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借款期限内,抵押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首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在借款期限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三十条 在抵押期限内,保险单正本由中心和贷款银行保管,副本由借款人留存。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银行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度,审定、发放和回收住房担保贷款,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保证住房担保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挪作他用,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借贷当事人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如果借款人与保证人合谋骗取住房担保贷款,将追究双方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1、乙方向甲方租赁XX路XX号,底层X开间房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场地XX平方米(详见建筑平面图所示)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见所附设备和设施清单。
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经查看,设备和设施等物品均完好无损,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赁的房屋共计X间,甲方提供照明电源0.7kwX间,计XXkw照明电源。乙方如私自扩大装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X间卫生间(卫生间内设施见设施清单)X只水表,乙方有责任加以保管,如有损坏,则乙方必须加以维修和更换。
5、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X只电表、X只煤气表,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自行安装电表和水表,并每月向总表贴水、电的差额度。水表、电表安装后,乙方不再支付水、电表押金,但仍须支付电费押金。
7、《建筑平面图》和《建筑内部附属设施和设备清单》是本合同的二个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用途作商业经营用。主要经营XX。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好有关三废处理。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X年,甲方从XXXX年XX月X日起将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XXXX年XX月X日撤离房屋,由甲方收回。
2、当租赁结束后,乙方如欲续租的,应以书面方式在租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和优先租赁权。双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达成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一)租金按每间为单位计算
1、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XXXX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
2、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XXXX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
3、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XXXX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
4、每年分两次付款,每次付六个月的房租。XXXX年XX月X日前为第一次付款,第五个月中旬以前为第二次付款。下一年度付款日期同上一年度。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X个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本合同终止时,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外,余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间,应保证乙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不漏不渗。甲方提供的用电、用水、用煤气、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除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和外线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计划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理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如乙方阻挠,甲方不承担房屋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则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3、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须扩大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或在租赁范围内添置设备及装修时,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方案和装修图。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实行(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提供的申请书、方案图、装修图、及甲方的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房屋的质量的验收标准。
4、如由于一个使用不当而导致房屋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时的标准在三日内进行修复。乙方自行无法修复或三日内不予修复的,则甲方自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终止(包括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离时隔墙、卷帘门不得拆除,乙方扩容的设施、装潢可搬移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三日内搬移。超过三日的,归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门面后墙不得擅自开后门,如需开门,需经甲方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损失自负。
7、租赁期所发生的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等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关系的变更
1、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转租他人。乙方如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租期为1年的为1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2年的为2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3年的为30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如遇以下情况则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约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将本建筑转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额交纳租金、水、电、煤气费的;
4)乙方在租赁的建筑内从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许的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动迁,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终止合同,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荐续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如无续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归还(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赁房屋的,除补交占有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双方商定违约金标准为:到期如不归还租赁的房屋,第一个月(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为二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二月(不到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没有归还,则偿付违约金为四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第三个月的(不到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则偿付违约金为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依此类推。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
)3)4)款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贰万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管不当,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设备等财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并在三日内恢复原状,同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全称)
承租方(全称)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国有产权依法流转,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出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通称转让方)将合法拥有的国有产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通称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鼓励其他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第五条产权交易的内容包括:
(一)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四)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本办法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国资、财政、国资、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转让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监督、鉴证、确认,并履行相关职能的事业法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二)提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网络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由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拍卖公告,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由招投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网络竞价,是指在公告期满后,征集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以上的,通过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产权标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由产权转让方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公开交易;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三)挂牌:交易中心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产权转让信息;
(四)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交易中心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交易中心可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后协议成交;
(五)鉴证: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鉴证。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在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前,应按规定程序向资产监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批准同意出让的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对拟出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后进行转让,涉及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或实际控制权转让的应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资产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第十八条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资格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
(四)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五)转让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保证条件。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交易中心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进场要求,资料齐全的项目,交易中心应当办理进场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权转让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中心网站和市级以上(日报或国家级金融类)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告产权交易信息,首次公告信息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个工作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公告,转让方不得随意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
因特殊原因,转让方要求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合格,予以办理产权受让报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在公告期限内,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拍卖、网络竞价优先的方式进行;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若两次公告仍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受让方与出让方进行洽淡,协议交易。
第二十六条国有产权转让底价或标底应以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参加公开竞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缴纳竞价保证金;
(三)领取《竞价须知》和竞价文书;
(四)公开、集中竞价;
(五)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六)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最高出价低于转让标的保留价的,本次交易无效,由产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三十条参与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期限内按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或评估价的5%以内交纳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将交易保证金汇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有关职工安置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备案或审核,并由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在为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要求其提权交易合同及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让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让暂不能进行的;
(三)企业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时,企业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资产监管机构、仲裁机构确认出让方对其委托出让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出让书面通知的;
(二)产权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二)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三)须履行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擅自出让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扰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查处力度,凡未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未按规定规范转让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国有产权交易,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分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程序,格式文本,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本办法制定及印发。
第四十七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产权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