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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时间:2023-03-10 14: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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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1篇

关键词: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策建议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至今为止,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义。陈平留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以森林资源为评估对象,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数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的收益能力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评估结论的专业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我国资源资产评估分为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所以,集体森林资源资源评估含义与森林资源评估一致。确定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是集体森林评估中的首要任务,相关评估准则出台:“只有产权归属清晰的资源才能进行评估”,但是,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未能完全实现,发展受限,能够进行评估的集体森林资源少之甚少,数量微乎其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硬的专业技能、熟悉森林资源相关知识,不及如此,评估需具备广泛而丰富的相关知识,例如:林权知识、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2研究意义

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与国有森林资源评估都属于森林资源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比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要发展先进并且相对完善。本文主要以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2.1实践意义: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不仅可以明晰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且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2.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过程进行完善,可以解决对于集体林权制度的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发展,对发挥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意义。

2.2理论意义:

1.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寻觅出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具有一定补充意义。2.纵观我国学术文献,可知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研究少之甚少,而本文对此研究方向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

3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特点

1.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权限不明确,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无秩序。2.集体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难以应用,难以估测。要求相关人员有过硬的技术,一定是受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3.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对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在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具备很多相关知识,例如管理学知识,林业知识、评估知识、经济学知识,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否则,不能完成评估报告。不仅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两名林业专家和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不清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文献和法律规章,但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新的专门的有关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文献和规章制度,在这些规范规定之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效率最高的文献,最具有说服力。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献专业性的具体的出台一些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文,仅有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评估工作进度不一致,理论与实践非常不协调,急需我国进一步更好的改进与完善,这样,才能满足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供需平衡。19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其中的评估公式,评估系数很大的误差,并不适用与当前的评估了,这种情况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发展。

4.2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晰

根据我国出台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资源资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及森林景观资产;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也就是说,当产权不存在纠纷,划分清晰明了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才从而变动产权。据报导,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面积仅为6%,产权不清晰严重制约着我国林权的流转进度,并且常常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由于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尚未完成也影响着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进展。很多因素会导致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不能清晰明了,其中包括需要查阅历史资料,评估系数的界定,成本高,分配困难等等。

4.3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数量不足、资质管理混乱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这种机构由国资委批准成立,此机构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不多,大多缺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流程也不专业,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另一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数量,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并且也不是独立法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没有提及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未重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也未提及增设此专业。

4.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单一

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单一:在已有的评估体系中,评估方法单一,而且,评估内容不全面。

5优化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的对策

在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方面,我国现有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优化对策如下:1.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对于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方面应该尽快弥补,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2.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管主体。有句话说的恰到好处,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也无一例外,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分工,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改进管理方式。3.评估集体森林资源的过程中,多让基层林业等专业人士参与。例如,一些退休的年老的看护人员,他们其实对森林的了解甚至比专业人员更加透彻,经验也比较丰富。4.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资质认证机制。我国应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这种制度非常有必要且将会起很大作用。评估人员包括两类人:评估师与评估员,其中,评估师实行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从权力和义务上来讲,两种评估人员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较为高级的人员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所以其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更加重要和宽泛。5.不断完善现有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评估后才能获得准确的评估价值,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此价值,这也是评估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是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只有选择了合适的方法才能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判断。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适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评估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国家进一步掌握森林资源信息的基础就是森林资产的价值,所以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完善至关重要。6.确定合理评估范围及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相关文献《林改》出台表示,农民只有对林地进行了评估后,才可以对林地进行流转,但是如果评估的价格过高,将会严重阻碍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进度。所以,对于大片的林地一定需要评估后再流转。而面积较小的林地,经我国相关部门允许,可以不经过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其价值需要相关部门公开。由于在偏远山区,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过程中,会给农户带来一笔可观收益,大多数村民支持林地的流转,但是由于这些地方也是经济落后、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户流转的积极性会因为过高的评估费用被打消。允许农户、村组自己评估的法律法规在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了,但是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帮助农户承担一部分评估费用等方法,这样,才能促进森林资源的评估。

第2篇

【关键词】森林;评估;面积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首先要做的就是林地面积的区划界定,而面积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值,2011年以来,笔者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区划比较,就林地面积的区划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整理出来供林业工作者借鉴。

1.林地面积区划方法的衍变

在旌德县,林地面积的区划一直沿袭的是利用地形图手工绘制区划,常用的图幅是1:25000或是1:10000的地形图,对照林分,根据自然地形地貌、海拔,以地标物为参照,目测距离进行手绘区划,因技术熟练程度的不同,或是对林地自然地理环境的熟悉程度不同,精确度也不同,因而林地面积误差很大;2010年,旌德县林业局开始引用Global Mapper 14电脑软件,采用卫星航片平面影像判读辅助地形图区划,该种方法大大降低了工作量,提高了面积区划的精准度;2011年以后,林业技术人员开始学习采用天地图(安徽)或谷歌地球软件卫星3D影像判读辅助地形图区划,甚至把地形图与3D影像叠加到一起进行区划,不仅提高了面积的精准度,区划时更加直观、便捷、准确。

2.各种区划方法的优缺点

2.1地形图手绘区划

地形图区划林地面积,需要对林地的地理环境比较熟悉,而且区划技能要比较熟练,否则会因为判读错误致使面积发生很大的偏差。其优点是可以直观了解地形地貌、海拔高度、坡向等因子,缺点是精准度低,区划面积误差大。采用不同比例尺的图幅区划,精确度也不同,1:25000的地形图只能精确到625 m2,1:10000的地形图只能精确到100 m2。林中小面积不同的地类或树种,由于没有明显的地标物做参考,很难在地形图中标注出来,更无法界定面积,只能通过经验进行估算。

2.2卫星航片判读区划

卫星航片判读区划林地面积,我们目前采用的是遥感判读软件Global Mapper 14,即通过电脑把电子版的地形图与卫星航片通过软件叠加后在航片上判读,根据树种颜色的不同,将目的树种林地面积区划出来,标注在地形图上,最小面积可精确到30 m2左右,尽管图幅可以再放大比例,但分辨率太低,边界还是无法界定。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把地形图和实景重叠,即可以判断地形地貌、地理坐标,又可以减小面积误差;缺点是卫星航片中影像为平面影像,阔叶树种颜色相同,灌木林地和阔叶乔木林地不容易区分,卫星航片与地形图叠加时两者的位置会有所偏离,因而区划成果在地形图显示的位置与实际位置也会发生偏离,这样的成果图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2.3卫星影像判读区划

卫星影像判读区划可根据个人习惯直接打开网络,选用各省的天地图或是谷歌地球软件,根据卫星航拍的实物3D影像区划面积,最小面积一般可精确到2m2。其优点是,3D影像比较直观,各树种、山体、水域、道路等实物清晰可见,可以在图上直接测量距离,确定地理坐标,也可以通过软件与地形图叠加,位置不会产生偏离,面积误差小;缺点是不能直观直判读海拔、坡度等因子,区划好面积的卫星图片比例尺不好控制,不能按需要的比例尺直接打印,只能通过截图制成图片后再进行编辑,制成直观的PPT图片打印。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分面积的确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分面积的大小对评估值的影响很大,因此林分面积的精准度极其重要。为了降低工作量,提高林分面积的精准度,可以把以上三种方法综合起来运用,这样可以消除每种方法的不足。

3.1地形图的利用

在外业调查时依靠地形图断定需要评估的林地位置,以便做内业时对林地面积进行详细核定。进入林区后,利用地形图等高线参照自然地形地貌,粗略标注需要进行评估的林分界线、树种、面积,特别是要通过山脊分水线、山沟合水线和地标物的大概位置来确定林地位置和界线。

3.2卫星航片的利用

通过Global Mapper 14遥感判读软件,将电子版地形图与卫星航片重叠,先参照纸质地形图上标注的林地位置在电子版地形图区划出来,在卫星航片上反映出来后,再对照卫星航片中显示的地类进行修正,将需要进行评估的林地分别地类进行区划。

3.3卫星3D影像的利用

打开天地图或谷歌地球软件,对比已经区划好林地面积的卫星航片,在3D影像上找到要评估的林地位置,然后将卫星影像图与卫星航片放大到同等比例。由于3D影像图比较清晰直观,地标物、树种可以直接判读,所以可以在影像图上的把林地中所有需要扣除的面积全部区划出来。用在卫星航片上区划的林地面积减去卫星影像图区划出的需要扣除的面积,就可得到精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面积。

业务技能比较好的,还可以把卫星航片、3D影像图、地形图在电脑上通过Global Mapper 14重叠,最后反应在地形图上的林地位置、面积更准确,这样区划好的地形图打印出来后可以直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4.存在的问题

作为林业工作者,地形图的判读是基本业务,这没有问题,但是Global Mapper 14软件、天地图和谷歌地球软件的应用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才能熟练掌握,目前安徽省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资料,旌德地区能全面熟练掌握这些软件的技术人员也是寥寥无几,如果林业主管部门能够组织这方面的技术培训,让广大技术人员都能全面掌握这些技术,特别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能掌握这些技术,这将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资产的评估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外,由于森林资源是动态变化的,而目前我们所能掌握的网络上的天地图或谷歌地球软件显示的3D影像更新较慢,所以现场调查尤其重要,在实际运用时要先查阅森林资源档案,然后进入林区现场调查,注意森林资源的变化。

5.小结

第3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森林资产;流转

中图分类号: 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67-03

1 引言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资源资产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基础,合理的流转方式和完善的流转程序是保障,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手段。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流转时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但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现实操作中,不按合法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许多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与群众的不满。切实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有利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促进林业新一轮的飞跃。

2流转前的准备工作

2.1流转范围的控制管理

拟进行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书且权属确定无争议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具体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在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时,不可以进行流转。

2.2何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有效技术方法,有利于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等活动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森林资产评估,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实物量,正确体现森林资产价值,对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的地域极为广阔,内含的森林资源资产多种多样,各具特点,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复杂的森林资源资产系统。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要求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客观的公允结果。

2.3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操作

在评估中,要聘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要依据评估的特定目标进行评估,如在商品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就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

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使评估结果合理。

要了解林业政策法规,特别对国家的采伐限额政策要了解清楚。

要认真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要求专业评估人员最好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过程用录影等形式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要认真调查市场等各方面条件,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对照参数要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流转管理

3.1流转申请

转让人在流转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其他材料。对于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只有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进行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流转。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2流转过程管理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抵押、承包、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进行。并且应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并进行规范管理和市场化操作。如参照江西的作法。一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可为社会提供林业办证、信息查询、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政策咨询等“一站式”的系列服务。二是规范化管理林业要素市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程序、评估办法、交易场所、公示要求、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市场化运作林业要素市场。如建立林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产权交易、林产品价格、劳务供求、林业技术、林产品价格等综合信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公告、监督制度,林木产权交易要按规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要素市场、林业部门等上进行规定期限的公告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3流转合同及权属更改

森林资源资产成功流转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合同完成后,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后进行权属变更。

4 相关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无序流转。许多流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经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就实施,流转后未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具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愿交评估费。流转交易双方基本采用双方议价方式进行。许多还掺杂着行政干预、暗箱操作行为。

(3)受采伐限额和采伐技术规程等政策限制,经营者未能掌握采伐主动权。

(4)因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包括有的流转出让方无林权证,流转后相关方才提出权属争议,有的因流转收益的各利益方因分配意见不一,如行政村与组之间就因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发生山林纠纷。此外,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属没及时变更登记等产生相关纠纷。

(5)对流转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欠缺,对流转后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和监督。部分地方简单地把森林资源的流转管理简单理解为“卖林卖地收资金”,卖完之后就不再过问经营情况,有时还造成林地变成非林地。

(6)流转资金管理混乱问题。

4.2应采取的七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有效的对策。

(1)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尽快实现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山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规划建设好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从人员队伍素质上提高,从业务上提高,从管理上规范。

(3)三要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正确的引导。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方法与相关规定,深入基层,有效满足流转双方的需求,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搞好造林营林,防止炒买炒卖、低卖贱卖山地,防止过多过快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4)预防因流转产生纠纷。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对流转申请的审核批准关,加强对流转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关。对已发生的纠纷应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积极调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5)要严厉打击流转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针对黑箱操作、行政干预、串标等进行打击。

(6)要加强流转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检查相关的经营开发是否依法正常开展,林地的用途是否改变,流转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等。

(7)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确保权益分配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梁丽媛. 生物资产计量属性选择初探[J]. 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8(10)

[2]国凤兰,刘庆志. 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J]. 财会通讯, 2009(1) .

[3]刘爱民. 财务会计发展与环境成本管理[J]. 财会月刊, 2009(3) .

第4篇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五)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森林资源资产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致歉。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耿马县金融机构自2005年开始试办林权抵押贷款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林权抵押贷款由最初的橡胶林木抵押扩展到以橡胶、茶树、桉树及杂木等经济林木为抵押;贷款发放对象由林木公司扩展到茶叶公司、农户、国营农场等。截止2010年12月末,耿马县金融机构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23398万元,其中:累计支持农户1040户,金额14677万元;累计支持企业18户,金额8721万元。

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亩

随着耿马县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耿马县当年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196万元,占全年贷款投放数的15.22%,是2005年试办林权抵押贷款的204倍,贷款余额14538万元,是2005年的316倍。2009年和2010年为耿马县林权抵押贷款快速增长期,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05.9%、40.48%。

林权抵押贷款增长趋势图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相关制度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各行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初步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贷款用途及期限

在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作细致规定的同时,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限制,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中低产林改造等生产流通费用;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放、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等生产经营资金;农户传统农业种、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资金。根据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林权经营性质、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最长期限为10年。

(三)评估和抵押

耿马县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由金融机构实地调查后自行评估。根据不同林木制定出不同的评估标准,主要分为橡胶树估价标准、茶树估价标准、经济林果估价标准、其他可用材林估价标准等四类。评估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价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评估为动态评估。拟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则上应座落在耿马县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的林权证明,即《林权证》书,应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使用期限等相关资料供承贷金融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在确定抵押比例时,把不同的抵押物分为三个抵押标准,即: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橡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5%;用材林和竹林的成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60%。并明确了不得作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范围。

(四)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按照贷款程序,金融机构在受理贷款申请后,派出两人以上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和林权资产评估,形成调查报告,送审贷机构审议,审贷机构根据资料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事项,通知被授权负责人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双方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才办理放款手续,一旦贷款发放后,放贷金融机构,根据规定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三、存在问题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确定,是贷款金额核准的重要依据,需要中介机构来认定。虽然,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评估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规定,但对照边疆欠发达地区实际,很难运作。目前,耿马县还没有符合《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这不仅制约了林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严重挫伤了林农发展林木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同时,没有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严重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济林木市场波动大,如果按经济林木市场价格作为林权评估价值,金融机构在核定贷款额度上会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金融机构林权抵押信贷风险的防范。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有待规范

一方面由于林木砍伐、销售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林业投资周期性较长,受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所抵押的林权管理难度大,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未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平台

虽然,耿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但自设立以来,交易中心未发生任何业务,根据调查,交易中心没有规范的交易程序和制度,对交易的信息和市场行情也不明晰。由于没有相对规范、专业的林权流转二级市场,目前,耿马县林权转让只是在个人之间进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要将抵押的林权变现存在很大难度,可能会造成抵押物悬空而形成风险。

(四)风险转移机制缺位

耿马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次与保险部门沟通和协商,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面向林户和林业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大滞后于林权信贷需求,林权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位,不仅会给林业可持续发展和银行业贷款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继续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的信贷投放积极性。

(五)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

根据调查,2005年至2010年,耿马县金融机构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58笔,其中:贷款期限在3年以下(含3年)的100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款的95.37%,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49笔,占全部林权抵押贷4.63%。贷款期限普遍较短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而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如:应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切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交易、评估等工作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交易、评估服务等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森林市场功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畅通,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资产变现提供服务。

(三)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探索力度,给予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业务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二是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建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损失,降低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管理

一是林业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林农的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和培训,在银行部门和借款人用森林资源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并对借款人做好林业政策引导,配合银行搞好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监测、管理。二是银行部门应根据借款和抵押后的森林资源资产约束性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抵押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确保贷款抵押物安全。

第6篇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

第7篇

一、林权评估难,评估结果银行难认同

本土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少,林农评估不方便。云南省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机构有65家,丽江市仅有2家,而丽江市各县均无资产评估机构;云南省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林业单位有136家,其中丽江市森林资源调查队、宁蒗林业局森林调查队都属于具备丁级资质的单位,按《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规定,丁级资质单位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

(一)评估费用较高,林农难负担

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是根据林权种类按亩收费或按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费率。如用材林及薪炭林按每亩5元(视项目难度上下浮动)收取评估费,经济林评估收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分档,100万元以下费率从9‰至15‰不等,100万元至1000万元费率从3.75‰至6.25‰不等,对一般的林农而言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费用较高,难以负担。

(二)贷款银行过多考虑自行评估的成本,小额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难以开展

根据今年出台的《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30万元以下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由贷款银行自行评估,或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联合评估,或与林农共同协商估价,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用。宁蒗县各金融机构均不具备自行评估的能力和资质,与林农共同协商双方难以达成共识,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又要考虑聘用成本,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不能转嫁,由此银行产生惜贷思想,对30万元以下的林农贷款需求非常不利。

(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不一,贷款银行对部分林权的评估结果难以认同

在调查中有金融机构反映,部分通过收购而拥有林权的企业通过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之高让银行难以接受。如某行2011年发放的一笔林权抵押贷款中,一万多亩的云南松用材林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660万元,最终确定抵押率为50%;而同期一家企业收购的一万多亩云南松用材林的评估报告显示其评估价值为2亿多元,贷款银行表示难以认同拒绝了企业的贷款要求。虽然这只是个案,但银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认同,反映出不同的评估机构之间评估标准差异较大。

二、抵押物保障难,自然灾害和滥砍盗伐是贷款银行难以抛开的“心病”

(一)无反担保措施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单位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中心,按商业原则组建的担保公司,信用建设促进会、农村党员信用担保会等中介组织。林农通过专业的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成功率相对较高,通过反担保抵押物也有更大的保障,但目前在宁蒗县还没有成立政府组建的担保中心,仅有的一家担保公司尚未开展反担保业务,农村信用担保中介组织就更少了,林权抵押贷款反担保业务难以开展。

(二)森林保险业务的缺失使贷款银行顾虑重重

对贷款银行来说,森林的火灾虫害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难以预料的天灾,一旦受灾抵押物贬值,不仅林农受损严重,银行贷款也有可能无法收回。目前宁蒗县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与多个保险企业合作开展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种服务,如安贷宝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宁蒗县的3家保险公司中,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蒗分公司承保森林火灾保险业务。由于森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其保费主要由中央、省、地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这对林农、银行来说都是好事,但由于宁蒗县财政部门的保费资金无法配套到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蒗分公司至今未能开展此项保险业务。

(三)乱砍盗伐防不胜防,银行贷后管理操心多

虽然各种林权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贷款银行可以与当地林业部门合作建立巡山制度或由借款人自己保证林权的完整性,但是由于雇人看管抵押物涉及费用支出、林业部门人手少、信用环境差等各种原因,作为抵押物的林木被乱砍盗伐依然是贷款银行难以解决的贷后管理难题。抵押物一旦缺失,银行贷款的收回就难以保证,抵押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嫌贫爱富”且林权抵押限制多,林权抵押贷款难发展

(一)银行“嫌贫爱富”山区林权抵押贷款难

宁蒗县拥有林权较多的主要是在山区、各乡镇居住的农户,却出现了“山区居民林权多经济差贷款难,城区居民林权少经济好贷款易”的怪现象,其实主要是银行“嫌贫爱富”的心理在作怪。城区居民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可靠,可用房产、工资收入、林权等进行多重担保抵押,而山区居民主要靠天吃饭,经济基础薄弱、居住条件差、收入不稳定,可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少,银行以“赢利”为目的更愿意选择“实力雄厚”的城区居民放贷,而不愿意办理后果难料的林权抵押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限制多

农行规定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意味着已经采伐或被火焚烧的林地其使用权不能在农行获得贷款;农村信用社要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除社团贷款外,不得跨经营服务辖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将异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排除在外;另外宁蒗县辖内金融机构少,多个乡镇金融营业网点缺失严重,林农在辖内贷款的金融服务机构选择面小,更加剧了林权抵押贷款的难度。

(三)相较复杂的贷款程序,林农更喜欢“直接融资”

林权抵押贷款需要经过林权评估、申请贷款、银行审批、到林业部门登记等多个程序,林农普遍认为林权评估费钱费力费时间,银行审批贷款门槛高、期限长,最终还不一定能贷到款。相比较而言,直接流转省去了融资成本,拿到了钱还不需要考虑还款付息,因此有的林农选择将手中林权卖出享受“直接融资”的便利。

(四)林权少,抵押贷款不划算

部分林农持有的林权份额小,只有100~200亩左右,按抵押率算下来只能贷3~4万元钱,又不能享受相关的贴息优惠政策,还不如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农户贷款、惠农卡周转贷款方便快捷,导致了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降低。

(五)购买林权的外地企业热衷异地林权抵押贷款

至2013年8月末,通过宁蒗县流转服务中心登记的已流转林权达178.65万亩,占确权面积的30%左右,这部分林权基本被外地相关林企或公司买走,其中31.8万亩通过评估价值21.48亿元,企业将这部分林权通过异地抵押获得了9.23亿元贷款。购买林权的企业初衷就是为了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林产品加工企业还可以通过拥有林权享受一定的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同时在自己的公司注册地与评估机构、贷款银行都是“熟人”好办事,作为优质企业其当地银行也会积极支持贷款,导致宁蒗县金融机构更难争取这些较好的企业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抵押物变现难,贷款银行“后顾有忧”

抵押物变现难,这是贷款银行最不乐见的事情,一是采伐抵押的林木受到林业政策的限制,对需要采伐抵押林木进行变现的,要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采伐证。宁蒗县1998年以来作为长江中上游地区禁止商品林采伐区已经多年没有采伐指标,每年仅有少数用于居民建房的民用林采伐指标,商品林采伐证的办理有难度;二是林权一般地处乡镇高山,交通不便,砍伐、运输基本要靠人工和畜力,采伐成本高,而相关的采伐运输成本费用均要从抵押物变现值中扣除或由借款人自己支付;三是宁蒗县尚未形成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银行对不能采伐的林木是否能顺利流转变现表示担忧。

五、对策建议

(一)统一规范评估公司的林权评估标准,适当降低评估收费水平,提升县级林业局森林调查队的评估资质

宁蒗应尽快建立宁蒗县的森林资源评估专家人才库并与金融机构开展长期评估合作,以减轻林农评估的相关成本。

(二)政府部门应当加快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中心的出资组建工作

积极引导现有的担保公司开展小额林权抵押反担保业务,各乡镇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逐步成立担保中介信用组织,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反担保业务;在森林保险业务方面,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险投入,可以采取财政拨款与林农自投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森林保险,免除火灾后患。

(三)金融机构要对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进行创新

要加强对山区林户、林农专业合作社、林产品企业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变单一的林权抵押为“公司+林户”、“基地+林户”、林农联保、小额林农贷款等形式,重点扶持有特色的地方林产品龙头企业;同时,结合“一村一品”、“信用村”的建设要求,对经济果木种植具备一定规模的村镇,通过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尝试“林农信用+林权抵押”的方式提供信贷支持;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争取资金,提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基金等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且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以减轻林农负担,吸引持有林权的外地企业,提高银行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四)建立并完善林权交易市场

通过市场机制保证林权交易流转自由畅通,尤其是作为抵押物不能采伐的林权;同时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合作,对抵押林权需要采伐变现的积极支持其办理相关采伐手续。

(五)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

一是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二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行有差别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三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

第8篇

2005年,在没有被列入国家林改试点省的情况下,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主动带领林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前往江西、福建等省考察学习,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7年,林权改革在全省推广开来。

截至目前,河北省已累计完成明晰产权8292万亩,占林改任务的99.9%;登记发证4668万亩,占任务的56.2%。在积极开展主体改革的同时,河北省主动探索推进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等配套改革。在平泉等6个县(市)开展了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在涞水、赤城等14个县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制定了评估办法和章程;与省农村信用联社、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累计抵押林地365万亩,落实贷款9950万元;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2290个,涉及农户74万多户。

还权于民的林权改革,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通过改革,林农有了自己的第二块责任田,集体林由“我们的”变成了“我的”,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在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还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在林改期间,全省共调处和化解涉林矛盾纠纷9100起,解决了一批林地界址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等历史遗留问题,减少了涉林纠纷隐患,历史上形成的“圈地”、“抢山”等问题也在改革中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河北省的林改已经进入配套改革的后林改时代,林改的道路越走越清晰。

首先,继续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深入做好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工作,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明晰产权任务。同时,集中时间、精力,增加人员、设备,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

其次,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在总结平泉等6个县(市)开展的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逐步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研究出台与新型集体林权管理形式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再次,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同省财政部门协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在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尝试从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中评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省内先期开展评估工作,为林地林木流转、林权抵押贷款、股份合作、森林保险等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同时,加快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总结易县、赤城等县林权流转服务中心经验,加快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有形市场建设,为林农搭建林地林木流转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规则,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力争年底前全省流转中心建设数量达到30个。

另外,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制定林业投融资改革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加快推进林权证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的开展。协调财政、保监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推进河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把河北省列入国家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给力 海南 “十二五”规划建设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210-02

建设国际旅游岛是继海南省办经济特区之后海南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了《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该规划纲要提出在今后五年内实现海南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左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率20%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23%、三次产业比重趋近20:30:50,城镇化率达到56%、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等总体目标。在海南岛新一轮大发展的黄金机遇期,资产评估理应、也必须为海南“十二五”规划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本文所述资产评估,包含对企业股权及债权类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承包经营权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其他各种类型资产评估和信息咨询服务业务。

一、资产评估为海南旅游服务业的升级、结构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以建设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加快对现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的升级改造,逐步形成以滨海度假旅游为主导、观光旅游和度假旅游融合发展、休闲疗养等专项旅游为补充的旅游产品结构。到2015年初步建成包括免税店、大型品牌直销中心、重点城市和度假区的商业街、不夜城等的国际购物中心框架。

伴随着原有旅游产品的升级改造,原有旅游文化产业的股权整合、资产重组、品牌店加盟联锁、分时度假等业务将激增,在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品牌联锁店加盟费用,以及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及分时度假酒店、大型商业中心柜台及商铺的售价及租金、各种旅游新产品的定位定价等方面,资产评估都将提供有效的价格决策参考依据。

二、资产评估促进海南旅游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开发高质量、高水平、多层次的旅游商务房地产,积极发展酒店、度假村等经营性房地产,大力发展商业房地产,打造高品质的绿色低碳社区。严格房地产准入制度,建立房地产业诚信体系,规范房地产交易和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圈地不建和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一大批新兴旅游休闲度假胜地经营性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吸引了国内外众多颇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同时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也相应扩大,以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评估业务势必增加,一方面要促使金融机构与开发商达到双赢的目的、一方面又要防范金融风险,在两者搏弈之间,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彰显;为有力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合理估算土地出让招拍挂的底价及最高限价(上海已在试行)将有效引导土地买方市场的理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土地价格非理性上涨;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二手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评估体系,将有力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三、资产评估有效推进海南十大基础工程项目及城镇化的建设

为改变海南省基础设施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不相适应的现状,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优化投资结构,集中财力物力,加快推进以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环岛高速铁路、“田字型”高速公路、核电、机场、港口、公路、水利、能源、电信网与广播电视网及互联网“三网融合”十大工程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设。为突出城镇化的国际旅游岛特色,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提出构建省域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县城镇―中心镇四级城镇化空间体系,提高城镇化水平,规划建设100个左右的中心镇,利用海南特色的旅游资源,打造古村古镇型、民族村寨型、生态观光型等特色旅游小镇,破解海南城乡二元结构。

在实践过程中,大规模进行基础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城镇化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必然大量地涉及到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个人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经济作物、森林资产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问题。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条规定对被征收对象的补偿标准赋予了鲜明的市场价格内涵。公平公正的资产评估成果将有效推动基础工程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四、新能源、新材料的新型工业的发展呼唤资产评估

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海南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后发优势,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重点培育油气化工、浆纸及纸制品、汽车和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加工、新材料和新能源、制药、电子信息、食品、热带农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甚至可能超过有形资产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但是由于观念的滞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量化以及对量化结果的应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随着观念更新以及科技研发、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已经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海南“十二五”纲要提出到2015年全省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1.5%左右,科技财政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年均增长15%,政府部门的扶持力度和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北京市交通银行是我国率先接受以商标权、专利权作为质押物的金融机构,这一举措解决了相当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新能源、新材料的新型工业的发展呼唤资产评估给力,随着金融机构运营机制改革的深入,北京交行的经验将有望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逐步推广,资产评估将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和认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金融机构向新能源、新材料的新型工业企业“输血”提供合理依据。

五、“五基地一区”的建设离不开资产评估

海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得天独厚的热带气候使海南成为全国人民的“菜篮子”。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未来五年要重点建设好“五基地一区”即国家冬季瓜菜生产基地、天然橡胶基地、热带水果和花卉基地、水产养殖与海洋捕捞基地。高效现代农业模式必将打破旧有的小农经济模式,以集体农用地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组建的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农业基地的整合重组、农业信贷的发放等都离不开资产评估的鼎力支持。

六、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迫切需要资产评估

为解决困扰我国多年的集体林权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2008年国务院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两年多以来,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的改革措施正在海南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林地和林木资源的流转机制正在规范建设中。下一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也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进行,国家已经在伊春启动国有林区产权制度的改革试点,改革举措包括在保持国有林地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出租、经营权转让于林区职工、将林木所有权出售于林区职工等。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

海南的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之首,林权改革势在必行,而无论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是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当中,为合理公平地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价值、林地租金、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底价等方面,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均迫切地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七、公平公正的资产评估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有力保障

海南“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海南作为经济特区,仍然肩负着改革开放排头兵的重任,积极推进全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农垦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等各项行政管理、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资产资源的整合。

配合上述各项体制的改革,资产评估将成为政府在实现宏观调控、市场资源配置中保障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量的重要工具。同时随着各项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虽然传统意义上的国企改制类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可能会有所减少,但非公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和竞争、对外开放水平提升、琼港琼澳琼台琼粤琼桂等区域性合作、国有与民营企业之间以及民营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相互渗透、并购与重组等,使得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更加广阔,当前民营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也不断应用到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谈判的参考、社会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量逐年攀升就是显著例证,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们也已逐渐理性地认识到资产评估在价格决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公平公正的资产评估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有力保障。

市场经济需要资产评估,广大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抓紧时间练好内功,抓住机遇,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舞台上充分展现自身的价值,为政府部门、为社会各界经济组织和各类经济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作出自己应尽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