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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保证金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自银行产生以来,人们就一直在思考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King、Levine等从产业层面对经济和金融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得出结论: 健全的金融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帕特里克(1996)从“供给导向型”和“需求导向型”两个方面来辨析金融和经济的关系。他认为在金融水平较低的阶段金融深化对经济增长会起到支配作用,金融体系为那些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最初的资本,帮助企业启动起来,这个阶段处于“供给导向型”形式。而当经济发展逐渐成熟,由各部门对投融资的强烈需要而引起的对金融系统的需求成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也就是所谓的“需求导向型”模式。
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相关的研究。何风隽( 2005)对有关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来自不同方面的观点和争论进行了客观的比较和总结。张旭军(2007)回顾了最近几年来国内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成果,发现了其中一些有失客观和全面的观点,指出了有待改进之处。
我国关于金融发展和金融增长的研究总的来说大概有以下三种论断。
第一,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发展与经济长期增长存在比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
第二,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促进关系。杨晓华(2005)通过研究证实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三,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如韩廷春(2001)建立了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中国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金融体系的效率与质量,而不是一味追求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资本市场的更大规模。
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水平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互相促进,还是单向因果,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根据经济增长理论,经济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资本增加、劳动增加和技术进步三个方面。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我国充分利用大量廉价劳动力的供给在世界经济的产业链中占得一席之地,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而今,人口红利已经慢慢减弱,如何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M2/GDP代表我国的金融发展程度,用FD表示,通过国内生产总值GDP反映经济发展情况。样本选取1995年到2010年的年度数据,数据来源是世界银行。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证实在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此,首先要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查。本文选择ADF单位根检验法,GDP和FD都是不平稳序列,为了消除不稳定性的影响,对GDP和FD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分别为LNGDP和LNLNFD,再次对变换后的变量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可见得到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
在得到平稳变量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通过格兰杰检验来验证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果如表1所示,该结果显示了在置信度为95%的水平下,第一个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LNLNFD是LNGDP的原因,而第二个假设成立,LNGDP不是LNLNFD的原因。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文的实证研究证明,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刺激了经济的增长,而经济增长并未成为驱动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这说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体系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经济体的货币化程度提高很快。金融发展通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刺激了经济的增长。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经济增长并未促进金融的发展。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的程度,争取形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态势。
尽管金融发展在我国经济增长中体现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发展进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产品的结构不尽合理,层次不够丰富;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充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建立,存在真空地带;汇兑换自由化问题等。这些都是我国金融深化进程中比较困难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实现金融的自由化。
(一)加大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的作用
政府应当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尤其是给与利率和汇率机制更加灵活的空间,使得外汇市场和资金市场的供求更加直观地反映出来。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够集聚社会闲散资金,为生产性活动筹资,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普通民众对理财的需求更高,而各企事业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这些都会倒逼金融体系的发展。最近比较火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广大平民阶层提供了理财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大大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二)重视金融深化中的质量问题
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深化理论中比较重视金融体系量的扩张,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关注度不够,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却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金融系统的整体质量的提高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应注意逐步确立良好的金融系统的架构,监管部门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也不能对风险的防范掉以轻心;逐步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局面,引入竞争,健全推出机制,全面提升金融系统运行效率,避免出现亚洲金融危机中的状况。
(三)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程度相适应
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分割的,忽略金融监管的金融发展就像海市蜃楼一样根基不实,无法抵御来自外部或内部的风险,而金融监管过于严格繁琐,则会束缚金融的发展,同样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如何协调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确保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重点。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催化剂,金融和经济的关系更加紧密。经济的发展深度和广度,决定着金融体系的规模和质量;金融通过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不断彼此促进,相辅相成,这才是经济健康 稳定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何风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和实证争论的述评.生产力研究,2005(08).
张旭军.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近期国内外文献综述.嘉兴学院学报,2007(01).
李钊,李国平,王舒建.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基于两部门模型中国实证研究.南方经济,2006(04).
杨晓华.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经济纵横,2005(0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支付宝;银行;竞争;合作
现如今由于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也深入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截至2015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增长至300多家,整体交易规模突破6万亿元,增长迅速,而支付宝以80%的市场份额占据了支付市场龙头地位。虽然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存在着利益冲突,但毕竟不是金融性机构,完成最终支付服务仍然离不开银行,因此双方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为了实现网上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准确认识两者的复杂关系。
1 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主要为消费者、商家等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具备了强大的实力与信用保障。通过在企业与银行间建立网上连接,并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网上消费者与商家提供支持、监督和保障。
(二)支付宝的发展过程
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来支付,但总是费时费力有风险,因此电子商务一直发展比较缓慢。05年阿里巴巴与建行、工商等合作开发出了支付宝,解决了安全支付的问题,也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春天。现在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突破3亿,其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等也赢得了银行、机构的认同,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值得信任的伙伴。
支付宝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财服务,包括网购交易、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等多个方面。在进入移动支付领域后,还为零售、餐饮等多个行业提供服务。随着支付宝的不断发展,双方的关系也开始变的复杂。例如,支付宝上存储的大量沉淀资金相当于银行的储蓄功能,对银行资金业务形成了挑战。如今,银行与支付宝等第三方开始形成了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三)支付宝的特点
根据相关统计,现在全国进行网购的网民中选择支付宝作为支付工具的比例已达60%,支付宝成为大多网民所选择的支付方式。而其如此普及是由于以下几个特点:
1.公正、独立
支付宝不仅独立于任一家银行,也独立于商家和消费者,是一家比较公正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基础就是支付与信用,由此拓展为B2B、B2C等业务,其支付体系就是业务开展的基础平台。
2.服务便捷性与多样性
支付宝的使用比银联等其他支付方式便捷许多,其多样的网上服务和较低的费用,促进大量小额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如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等。
3.降低电子商务商户的成本
在支付宝等第三方出现之前,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来支付,大量商家与消费者只得自行与银行建立起支付通道,增加了自身运营支付等成本。而支付宝采用了全新的网关模式,商家只需引入支付宝等第三方,接受该支付平台上对应的大量客户支付,就能轻松完成收款、结算等复杂又耗时的流程,从而减少了收付结算成本。
2 支付宝与传统银行的竞争形式
(一)业务竞争
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电子商务用户只能通过货到付款、汇款等传统的方式在交易之前进行支付,因此经常发生诈骗问题。支付宝出现之后,消费者只需先将资金存在支付宝的账户上,等对方收到商品确认后再通过第三方来支付,避免了直接汇给对方带来的风险等问题,这实际上也算是一种结算业务。这种方式就比之前交易模式安全了许多。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银监会的批准才有资格提供结算等业务,但是支付宝已经突破了这种经营的限制条件,也对银行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广大消费者因支付宝的出现而减少使用传统的转账支付形式,因为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上自由地跨行转账而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但各大银行因其网店、系统所需成本而会向用户收取转账手续费。
中间业务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下,支付宝等第三方不断创新支付业务,提供小额信贷基金等产品,依靠创新的营销模式、价格上的巨大优势及个性化的服务,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而商行获取的利润将越来越少,因此近年来很多银行降低了自身的利息费用,并推出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来提高客户的体验度与忠诚度,因此双方的竞争重点也会是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的贷款、基金销售等方面。
(二)资金竞争
资金规模一直是银行经营的基础,并主要通过吸收公众的存款来实现。然而,支付宝等第三方因其具有的资金存储的功能而吸引了大量沉淀资金。消费者在将钱转到支付宝账户和支付货款的时间间隔中,存在支付宝上的资金就成为了沉淀资金。由于日交易额巨大,每天滞留在支付宝等第三方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因此支付宝已经相当于具有了银行的存储等功能。然而这些沉淀资金属于支付宝用户,虽然存在支付宝的虚拟账户,实际上还是存在银行中,因此支付宝和银行都失去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使用权。
3 支付宝与传统银行的合作形式
支付宝与传统银行亦敌亦友,既是不可避免的竞争对手,但同时又是亲密的合作伙伴,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为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双方合作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资金安全
资金安全问题一直都是支付宝等第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用户最担心的问题。06年的支付宝安全控件可能存在木马病毒的消息让广大支付宝用户非常恐慌。虽然支付宝立即公告,称经第三方认证中心对其安全控件并未检测到安全问题,但用户仍然对资金的安全存在担忧,这也是到现在有很大一部分人拒绝使用电子支付的原因。支付宝主要依靠支付加密技术以及银行完善的安全系统来实现资金的安全。所以银行与支付宝之间加强合作,互惠互利,更能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反洗钱
不少犯罪分子企图利用支付宝的支付保密性来进行洗钱。自支付宝出现之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支付宝、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支付宝目前主要通过识别用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可疑交易来进行反洗钱活动。从05年底开始支付宝推出了双重认证服务,对支付宝用户实行身份证和银行卡认证,并主动要求银行进行监管。
(三)解决资金沉淀
支付宝把资金暂时存放在支付平台上作为约束买家和卖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这也产生了大量的资金沉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支付宝将会与银行合作,通过向银行托管资金、对外公示资金的归属和去向来确保公众清楚资金的流向,保证资金安全。与此同时支付宝获得了高额活期利息,而银行也有相应的交易分成,双方互惠互利。
4 双方竞争与合作所产生的问题
随着支付宝的逐步发展,银行和支付宝间的关系也由原来的完全合作转化为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而在这种竞争与合作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市场份额分配问题
对许多人来说,如今的支付宝等第三方甚至比银行更加重要。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支付宝,这难免会影响到银行的地位,银行也许不会任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从而采取打压支付宝的手段,从而与支付宝争夺市场份额,这会严重影响双方的发展。若采取银行做大客户,第三方支付做小客户的方法或许可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二)利益分配问题
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收益主要有沉淀资金收入、广告费收入和交易服务费收入。而其中,沉淀资金的情r不被外界所知,这种情况会让监管部门和公众产生担忧。但对银行来说,这情况就不存在。银行在社会的公信力是第三方支付难以企及的,只要资金存入银行中,基本无需关心资金的流向,民众对银行有着极高的信任。在沉淀资金等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一直难以达成一致。
(三)双方合作不充分
自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建设银行合作能够发放小额贷款后,支付宝和银行的相似度越发明显。那么有人就会产生第三方支付可以取代银行的想法。银行也难免会有些许的担心,从而在合作中可能会想压制第三方支付,这样自然无法充分合作,结果只能很低效。但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根本就不可能取代银行。支付宝的运作与安全,都将依赖银行的安全网络。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支付宝提供支付渠道,其资金仍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兑现。
5 关于促进双方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支付宝等第三方加强与银行合作,树立品牌意识
目前支付宝应当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其电子银行平台,迎接高强度的各方监管。例如,支付宝此前就与各大银行合作开发了联名卡支付平台,并创立合作品牌支付宝一卡通,双方的合作也会大大降低客户对于支付宝的还存在的不信任感。为确保自身的安全,支付宝还应确保发行人资格,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来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
支付宝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从创新发展阶段过渡到了品牌竞争阶段。因此支付宝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品牌意识,让更多的用户认识到支付宝这个品牌的便捷与服务多样性,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从而增加其产品的覆盖率与认可度。同时支付宝等第三方在发展是仍要加强其内部管理,重视企业员工的素质培养。
(二)银行与支付宝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进行产品服务创新
为了改善双方的复杂关系,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与监管方应当主动与支付宝等第三方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沟通机制,进行信息终端与资源的对接、共享,从而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目前,我国对支付宝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比较零散,没有统一管理与机制,也制约了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普及与发展。因此,人民银行也当督促银行认真落实政策,全面、及时的披露金融环境等信息,并进一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联系,进行跨区合作经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把追求盈利与履行责任结合起来,从而促进双方健康、长远的发展。
6 结论
如今,在这个互联网的天下,银行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在缺少有效的监管、完善的信用制度等情况下,支付宝并不会动摇到银行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但是双方必须考虑到目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不断进行合作,从而推进电商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当然本文研究两者的竞争与合作还只是初步的,有待于日后的不断补充改善。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还是抛砖引玉,确定第三方的含义、发展及特点剖析双方竞争合作的表现形式,希望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为共同促进双方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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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瑞咨询. 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市场份额保持稳定[EB/OL].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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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元春.晒一晒各家银行服务的收费标准[J]. 金融经济,2010
[5]周元英.支付宝业务扩展生猛,银行合作态度转向微妙[J]. IT时代周刊,2009
[6]颜白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竞争与合作[J]. 经济和管理,2009
[7]周林.第三方支付:机遇与挑战并存[J].西南金融,2009
[8]张德富.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金融会计,2008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印戳)。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对照或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查。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减免税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个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确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社〔1995〕457号),现就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收缴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收缴“保障金”的会计分录
(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上缴的“保障金”会计分录
收: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60%上缴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40%上缴区、县财政局的会计分录
付: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批准转回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年度工作经费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时,在预算外支出总科目下设五个明细科目:
1.培训费;
2.奖励费;
3.扶持费;
4.机构经费;
5.其他费用。
(一)使用“保障金”为残疾人举办各种就业培训班或购置器材、书本等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培训费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奖励费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扶持费
付:其他存款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保障金”补助残疾人就业机构经费开支时,一律使用预算内经费支出的12个“目”级科目,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工资
??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等
付:现金
(五)培训费、奖励费、扶持费、机构经费等4个明细科目中没有涉及到的费用支出,全部放在“其它费用”中列支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其它费用
付:其他存款
三、对逾期不交“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滞纳金
收:其他存款
四、“保障金”的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利息
收:其他存款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主管财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
第五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指定银行:
指定帐号: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54-02
1 保证金的含义
按照有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才能进行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常见的保证金形式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种。
1.1 投标保证金
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工程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也可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其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1.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主要目的是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而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其形式包括履约担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2 保证金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关于保证金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
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约束,常常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例如,缴纳投标保证金采取欺诈的手段大假到账的目的、用保证金条款任意处罚供应商、随意加大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故意延长归还保证金的时间等。目前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特别在意供应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这样招标公司就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并长期占用保证金的利息,作为自己的“合法”收入。
2.2 征收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不统一,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单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征收主体这一问题明确规定,目前,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征收主体各有不同,包括招标人、招标机构、当地工程交易中心、政府监管机构。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现金的方式提交保证金,但对征收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监管,由谁监管,近年来,常出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携巨额投标保证金逃跑事件和挪用保证金的事件,我国政府有必要对征收主体进行监管。
2.3 保证金利息的归属问题
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招标投标法》中都没有对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作明确的规定,保证金存在金额大、存放时间长的特点,其存放期间将产生大量的利息,但目前所有投标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返还都是无息返还,这似乎成为了一种商业习惯。实际上,保证金的利息是投标人的资金所产生的,应该归投标人所有。
2.4 不予归还保证金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绝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并没有对没收后的处理及归属问题作规定。
2.5 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地位不对等,投标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只单方面要求提供保证金,自己并不对等的提供担保,投标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3 提高保证金管理的措施
3.1 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管机构,并将保证金交由银行保管
政府应加强对工程保证金的管理,积极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管机构,以区市为单位设立保证金收取专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户银行,由该银行保管本区域的保证金。除此之外,每个投标人单独设立账户,并且由三方共同签订协议,退还、转账时必须由三方共同确认。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投标人所承担的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这样也就将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归投标人所有。
3.2 鼓励投标人使用除现金以外的提交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五种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鼓励投保人使用其他四种提交方式,加强监管,减少挪用保证金事件的发生。
3.3 对于不予归还保证金归属的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人能受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约束,促使投标人在中标后按投标文件中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设定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违约当事人对承诺预定事项违约后的直接责任,那么当违约者出现违约后,就应当承担“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违约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直接获得赔偿的处理方法。具体归属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4 保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平等地位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经济主体之间普遍存在合同契约关系,他们依据相应的合同,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赋予的有关权利。每个招投标过程中都涉及大量的资金,所以应该使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平等的履行契约,减少风险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中标人提供大额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也应该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以使承发包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
4 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意义
4.1 加强保证金制度的管理能够保证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期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中标的投标人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招标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可以说,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的管理能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4.2 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检验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
首先,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就可以了解投标人流动资金的情况,了解投标人的实力,如果是银行保函的形式,更能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全面的了解,因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另外,如果投标人能按时足额的提交保证金,就表明投标人是诚信的,是自觉制约其自身的投标行为,这样就可以使投标活动实现良性竞争,投标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4.3 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的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
4.4 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的管理
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的实力普遍相对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