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48:03
导语:在行政许可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严格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认真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切实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学习宣传到位。一是局主要领导在班子会议及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认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统中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带头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教育全县交通执法队伍彻底摒弃与实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树立与法制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加强培训考核。组织运管所运管股、维修股、稽查队、派驻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6人分三期参加省交通厅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组织系统92名交通执法人员参加省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全部获得通过,使人人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组织46名中层以上执法干部参加市、县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核,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举办了一次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编制《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邀请市运管处法制科、县政府办法制科法律专业人员集中授课,统一考试,将考试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局领导、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共98人参加了学习,使他们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三是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民评办人员结合《道条》宣传贯彻活动,编制宣传材料5000份,到全县各乡镇运管站、车站、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和县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标语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重大实施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依法确需保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进行规范。二是配合县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对涉及交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上墙。三是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对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明确实施机关,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及时得到纠正。撤消了与县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依照《道条》有关规定直接授权;重新明确了与县路政管理所、麦埔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
一、检查情况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皖政办[2012]6号文件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公示、实施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并对各单位的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收费、“一站式”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对已进中心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确保窗口承诺到位和必要的办公、通讯、考核等费用。不经中心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窗口工作人员。要坚决杜绝前店后坊、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超期限办理、收费不纳入中心等违规违纪现象。
二、存在问题
大部分单位对此次检查都非常重视,组织了专门的人员准备了汇报材料,针对检查的内容没有做到的能提前拿出整改意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但是检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应进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没有纳入中心办理,有些单位没有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培训,也没有对自身的项目进行公示,个别单位开的票据不正规;已进中心的单位主要是业务上存在问题,前店后坊现象比较严重的有国土、建委、农委,项目超期限办理的有房产交易所,单位人员待遇没有解决的有房产、卫生、交通。以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不在窗口而在局本身,主要是因为局里面分管领导不愿放权到窗口,窗口在中心受理办件后还要再回到局里面去签字盖章,有的甚至让办件群众自己去办,而到局里面办理很难保障其行政行为的公开和公正,这样不但不能体现行政服务中心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宗旨,反而增加了办件群众的困难。
三、整改意见
总结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主管部门在观念上没有转变,还停留在以前那种行政管理模式上,没有把自己放到服务群众的位置上去,不愿把手里的权力放给具办人,现提出以下几点整改意见:
1、首先在全县的范围里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尤其是对各主管单位负责人,从观念上进行一次整改;
2、根据县中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把没有进站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项目纳入中心管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县里决定在5月份开展好行政许可法宣传月的同时,确定5月14日为宣传日。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监委一负责人,宣传部一负责人
成员:政府各职能部门(含条管单位)一负责人
二、宣传内容
以宣传行政许可法为主,其它行政法为辅(各职能部门宣传各自的部门法)。其中行政许可法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1、政许可法的意义;
2、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3、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7、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
8、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
三、宣传方式
1、领导电视讲话;2、举办电视专题;3、开辟报纸专栏;
4、悬挂标语横幅;5、书写墙报板报;6、张贴彩色标语;
7、散发传单资料;8、现场解答咨询;9、其它宣传方式。
四、活动形式
宣传活动要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除了分散自主宣传外,还要组织起来在5月14日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要在政府门前和主要街道组织好上街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县直各单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进行宣传。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1、府前街的宣传活动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参与单位有发展计划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建设局。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土大楼前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府前街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人事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政府大楼前;
④发展计划科技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各负责在府前街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2、梅花路的宣传活动由卫生局牵头,参与单位有经贸局、教文体局、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质检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版权所有
②卫生局负责在盖板桥上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林业局、安监局、质检局、教文体局和公安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梅花路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林业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宾馆大楼前;
④环保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各负责在梅花路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五、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参考标语
1、依法许可,利国利民;
2、规范行政许可,严格依法行政;
3、用好许可之权,担好许可之责;
4、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又一标志;
5、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
6、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
7、把行政许可知情权交给老百姓;
8、努力践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9、忠实践行行政许可;
10、行政许可权是人民赋予的;
11、行政许可要公开、便民、诚信;
12、依法许可,服务第一;
13、学习行政许可法,贯彻行政许可法;
14、执法为公,许可为民;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它标志着法律对行政过程的规制已逐步走向行政权力的泉源。由于行政机关的许可权力针对的是公民自由,尤其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因此,规制许可权力的行政许可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保护公民经济自由的。
行政许可法严格贯彻了许可设定权的“法律保留”原则:法规以下包括规章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性质的常设性行政许可,任何法规、规章均不得越出法律的规定增设许可或公民获得许可的条件。由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质是对公民自由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只有法律、法规才有权限制公民自由,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之外,公民自由不受限制。同时,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了约束许可设定权的“比例原则”,法律、法规对许可的设定应当在所规制事项的公益性因素和公民自由之间做出权衡,在公益性因素确实需要的程度上确定许可的范围和强度。通过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力地肯定了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具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的规定也渗透了上述精神。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公民具备获得许可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许可。行政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程序和公民获得许可的法定条件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实质上为公民确立了一种权力———公民能够通过主动地完成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公益性因素,而将行政机关置于一种责任之下———行政机关必须为公民解除相应的法律禁止。通过这一毫无裁量余地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肯定了行政许可的实质是对公民自由的恢复,公民申请许可的行为是其自由权的行使,从而彻底地、强有力地重申了上述原则: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是公民原本具有的自由。
社会财富的根源在于人的精神创造能力,而精神创造能力寄身于人的自由之中。行政许可法对自由的肯定和保护无疑是重要的法律举措,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对经济自由的内在要求,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市场经济起着结构性重塑的作用。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需要制度的清理
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是一个经济领域的内部闭锁不断消除,公民对经济活动的从事,不断从作为在行政机关手中获得的特权向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转变的过程。而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机关的管制权限并将“获得许可”的权力置于公民手中,这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明确宣告了从事经济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自由,意味着经济领域自此成为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畅通的开放场域。
行政许可法引起的结构性重塑的表现之一是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前,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部门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大批无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许可的废除。这是行政许可法法律保留原则的直接规制效果,它使得计划体制遗留的行政权力对经济领域的“封锁”获得一次比较彻底的“清除”。
然而,“事前管制”只是计划体制下行政权力封锁市场的“遗产”的一个方面。旧体制长时间把经济领域作为封闭场域在我国的市场结构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这种印记遍布支撑市场的法规结构的各个方面,并投射在行政人员的观念之中。对于行政许可法奠定的结构性重塑而言,不仅需要拆除直接的市场藩篱,而且需要对旧体制投影在市场结构中的各个方面进行逐一清理。在这一意义上,行政许可法引起的清理还远远没有结束,甚至,仅仅只是发端。
细解“没收非法所得”的有关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对“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条文如下:“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该条规定将“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分为三种情形:具备设立企业法人的资格条件而形式要件欠缺的、不具备设立企业法人的资格条件的和伪造证件骗取登记的。依据条文的逻辑,后两种情形属于不具备设立企业法人的实质条件,因而需要“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排除后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虽然也提交了“虚假证明文件”,但不影响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实质能力,因而仅需“责令提供真实情况”。但这三种情形,都要一视同仁地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从“没收非法所得”这一罚种的逻辑结构加以分析,其成立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当事人从事了法律所实质性禁止的行为;其二,其财产系其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产物。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收益因系来源于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不能获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可见,“没收非法所得”这一罚种本身包含了对行为的评价,因行为本身受法律禁止而“违法”,才导致了作为其结果的财产收益的“非法”。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这一行为本身自然是不会产生收益的,因而也谈不上“非法所得”的问题。《细则》对这一行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显然是将“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登记之后从事的经营活动视为“违法行为”,将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视为“非法所得”。换言之,是将“从事经营活动”视为受法律实质性禁止的行为,公民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首肯”才能获取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由此,《细则》这一条文出现了自身逻辑的相互矛盾。如前所述,该条文在对三种情形的区分之中,已承认在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形式要件的欠缺并不影响其实际达致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尽管当事人应为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其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应资格及能力仍需肯定。而在“没收非法所得”这一罚种的设定之中,该条文又将三种情形等量齐观,认为当事人在仅欠缺形式要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同样属于———“非法所得”———这又是对当事人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及能力的否定。
严格依照《细则》的上述逻辑,会在实践中出现极其荒谬的结果。试举一例。企业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发生纠纷,股东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在申请文件中冒原法定代表人签名。在此情况下,这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变更登记”,因而该变更登记存在违法性,该变更登记的违法性又使得该变更登记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成为“违法经营”,因而其全部经营收入也属于应予没收的“非法所得”(据笔者所知,行政部门在实践中是如此操作的)。同理,一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一份不实的文件,至两年之后被发现,该企业在两年之中的经营活动都将因此被视为“违法”,其全部经营收入也都可能被作为“非法所得”而没收。
在上述事例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而造成这种侵害的原因乃是将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紧密地联结起来,将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视为从行政机关手中获得的“特权”,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能力是由行政机关实质性赋予的,甚至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每个方面都是被严格限定的,都依赖于行政机关———《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也要没收非法所得———企业改变自己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等等都是被法律实质性禁止的。正是因为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是从行政机关取得“特权”,因而任何一点微小的变动都足以否定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能力,并使其财产沦为“非法所得”。在此,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否定是与对自由权利的否定联系在一起的。
必须指出的是,《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细则》是市场准入方面的法规,公民依照该《条例》和《细则》只是取得概括性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相对于从事某些实行特殊管制的特定行业而言,在概括性经营资格的取得方面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法律限制,它是任何公民符合基本法律条件均可行使的自由。行政机关的登记所起的作用只不过类似于自然人出生时的“上户口”,作为一种对公民具有概括性法律能力的确认而已。
《细则》的上述规定无疑是计划体制的遗产,其所反映的观念仍是将经济领域视为由行政权力封锁的场域,而非公民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场域。
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不同之处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组织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进行。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
(三)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答专题问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
(二)20*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20*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同时在*日报刊登,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市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在20*年6月上旬完成。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0*〕23号文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一)市委及其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市委作相应的处理。
(二)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由市编委办会同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落实。
(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市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市编委办、财政局负责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协助。
(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应当在20*年6月15日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市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审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年第二季度,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市审管办负责。
(二)20*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
九、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
(三)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局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全体干部职工的权力观念和管理理念有较大的转变,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现将几年来的工作作
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管理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局局党组一班人深刻认识到: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将对全国行政系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及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必须有一个大的转变。为此,我局采取了专门学习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一是积极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举办的专门培训。《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级各部门掀起了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我局主要领导于20*年初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举办的《行政许可法》专门培训。二是举办了学习《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我局主要领导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后,意识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对全国行政系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全局干部职工学习《行政许可法》给予了高度重视。20*年5月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来我局为全局干部职工授课,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我局干部职工就对《行政许可法》有了较深的理解,权力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之后我局在各种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过程中都安排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
(二)贯彻执行情况。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文章版权归第1文秘网作者所有!我局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及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做到了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公开。一是开展了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首先是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凡不符合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对依法保留的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20*年7月1日以前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取消3项行政许可项目。20*年继续开展了清理工作,经清理,我局保留了采矿权许可、供地许可、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出让土地使用权及续期许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许可、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其次,清理了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我局严格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规定不相一致的许可事项,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经清理,我局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设置依据均为法律、法规及规章,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二是依法进行公示、公开。我局是土地及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合理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期限等依法进行了公示,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进行了公开。20*年,我局斥资建立了*县国土资源局网站,我局严格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分别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我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进行了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强了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对特定区域特定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例如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结果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进行公示。将行政许可事项、数量、条件、程序、期限等张贴上墙,进行公示,还开辟了专栏用于张贴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20*年我局印制了《*章县国土资源局服务指南》发放给前来办事的群众,向群众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和期限。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之申请人并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资料准备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哪些资料。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能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将许可审批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四是规范收费行为,严格依法按标准收费。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收取的费用,公布了需收取费用的项目及标准,严格按标准执行,无乱收费行为。
(三)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局为适应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努力推进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体制、机制的创新,并将其作为推进我局依法行政的主要突破口。一是建立健全了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如政务公开制度、窗口办文制度、限时办理制度、一次性
告知制度、会审制度、听证制度等。二是抓好行政许可监督与责任制度的落实。我局于20*年制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了《关于实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资发〔20*〕7号)。还加强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了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改变以往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督,只许可不监督或乱许可等问题。各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我局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行政许可 改革许可制度 执法水平
1.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1.1许可适用范围太广。据统计,在我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律、行政规定批准的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什涉及的许可、审批近850项,地方省市级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500至1500项。如此多的管制窒息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活力。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可之类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围较狭窄,通常主要用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很少针对经济的管理。
1.2部分许可设置不当。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然而,某些部门设置某些许可或审批的动机或目的并非出于管理需要,而是为了设卡收费,增加本单位收入。这背离了国家建立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的初衷。而西方发达国家建立政府管制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出于财政的目的。
1.3行政许可多头设置。由于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普遍存在,同一事务多个机关都有管辖权,这样,必然存在对类似事项重复交叉设置许可审批的现象。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企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行使执法权的情况重复设置许可不仅使生产经营者不堪重负,也增加行政成本。如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文化市场只有一个,而管理部门却有很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三个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比较而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许可程序就较为灵活,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例如,无论在美国哪一州;注册公司的程序都极为简单,只要出示必要的文什,缴纳几百美元的注册费(基本上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登记注册公司的程序就完成了。
1.4电子申请材料不全。由于网络管理不完善及网络犯罪的存在,由于数据资料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各类申请资料仍存在数据误差。就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信息误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会出现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而无法判断客户居民身份证是否真实。或是由于网络原因,原来输入的申请材料是完整的,在传输过程中缺失,此类情况应及时提供纸质材料补充,或重新报送电子数据,以便继续进行业务处理。
1.5收缴过高。由于税外收入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据统计全国的财政收入中,税外收入占了一半左右),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行政收费。因此,不仅所有许可审批都收费,而且相当高。许可收费超过成本,公共管理也就变成了有偿行为了。比较而言,在两方发达国家,有不少许可是免费的。即使收取费用也只是收取上本费。
1.6监管不当。大多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的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实际工作中,有些国家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把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出租”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乱罚款、乱收费,甚至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贪污、私分罚投款,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滥用权力,影响政府形象,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改革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些问题继续存在,政府也将难以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形势的发展。因此,改革我国的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已刻不容缓。
2.1改革许可制度,放松管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英国从撒切尔政府开始就抛弃了过去一贯奉行的国家干预政策,采用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等所谓新的“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制度来促进经济发展。在美国,克林顿政府亦宣称, “大政府的时代已经结束”,政府的管理模式止由过去的强制管制朝着市场白律的方式发展。90年代以后,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崩溃,日本政府也开始了人规模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放弃规制(管制)、保护模式的体制,构筑充满创造性和活力的健全的竞争社会。我国的情况虽与两方国家不完全相同,经济持续高增长.但如果不对过度的不适当的政府管制尽快加以改革,也难以保证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2.2改革许可制度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人到本地投资,这几乎是从中央到地方符级政府多年一贯的承诺,良好投资环境所包括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二项,即良好健全的法律法规、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和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改革许可审批制度,放弃不必耍的管制,建立便捷透明的管制程序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从而真正给投资者信心。
2.3改革行政许可制度,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在复杂的世贸组织规则中,无歧视的贸易、促进公平竞争、贸易政莱法规透明度等基本原则,进口许可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有关引进外资审批的规则等都与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直接相关。这些规则对我国政府均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此外,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以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或经验,我们也应当遵守或者借鉴。
3.改革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3.1放松管制,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放松管制的有效途径,就是政府进一步强制性精简机构、归并减少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大幅度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把政府的管制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给生产经营者最人的活动空间。严格具体许可项目的确定。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置。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3.2建立便捷、透明的许可程序。首先,许可审批程序的繁简不应一概而论,应当与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处理工作的难易、所需人力及时间的多少等情况相适应。其二,在最短的时间之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其三,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免费索取或下载。其四、加人系统网络建设,提高电子资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提高行政许可实效。
3.3尽可能集中统一许可。行政许可法贯彻改革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克服“公章太多”,部门管理太分散的问题,规定了统一办理和相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第一,“一个窗口对外”。 从制度上克服了内部程序外化,减少了执法人员腐败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第二,“并联审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它主要适用于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的设立登记。是以工商局为枢纽,对于依法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同步审批的新企业注册登记形式。第三,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也有的地方称为“集中审批”或“一站式”审批。它主要适用于投资项目的审批.由于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许可,为提高效率,地方政府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组织各审批机关到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联合办公,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设定和实施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是对以往模式的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为了贯彻执行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5月成立了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向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提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要求,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我委积极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活动,多次派人参加省建设厅、市法制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三次邀请市行政许可法宣传员、市委党校法律教授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全体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委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文,熟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做好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清理,抓好行政执法主体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少以往实行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为此,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对现行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许可的规定作系统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有关内部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保留并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抓紧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清理工作在去年6月份圆满完成,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相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市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由38项缩减到25项。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9月,组织了43名新进和换证工作人员进行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41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去年底,我委根据市法制办的安排,积极组织全委系统78名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进行了年检培训,确保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建立行政许可自我监督检查相关制度非常必要。为此,我委在将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管理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又及时编印了《池州市建委办事指南》,做到了行政许可项目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七公开。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明确要求按审批程序修改工作流程,公开审批程序和办事制度,加强事后监管。自去年9月份起在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实施“五个一”制度,即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范一个运作程序、加强一支队伍建设、完善一套考评机制、建立“一口”值班制度,变“跑部门”为“部门跑”,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网上审批,今年2月份起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在全市市直部门中第一个开展网上审批试点。
四、不断深化细化“窗口”工作,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以宣传行政许可法为主,其它行政法为辅(各职能部门宣传各自的部门法)。其中行政许可法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1、政许可法的意义;
2、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3、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7、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
8、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
二、组织机构
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监委一负责人,宣传部一负责人
成员:政府各职能部门(含条管单位)一负责人
三、宣传方式
1、领导电视讲话;2、举办电视专题;3、开辟报纸专栏;
4、悬挂标语横幅;5、书写墙报板报;6、张贴彩色标语;
7、散发传单资料;8、现场解答咨询;9、其它宣传方式。
四、活动形式
宣传活动要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除了分散自主宣传外,还要组织起来在5月14日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要在政府门前和主要街道组织好上街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县直各单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进行宣传。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1、府前街的宣传活动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参与单位有发展计划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建设局。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土大楼前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府前街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人事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政府大楼前;
④发展计划科技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各负责在府前街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2、梅花路的宣传活动由卫生局牵头,参与单位有经贸局、教文体局、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质检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卫生局负责在盖板桥上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林业局、安监局、质检局、教文体局和公安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梅花路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林业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宾馆大楼前;
④环保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各负责在梅花路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五、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参考标语
1、依法许可,利国利民;
2、规范行政许可,严格依法行政;
3、用好许可之权,担好许可之责;
4、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又一标志;
5、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
6、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
7、把行政许可知情权交给老百姓;
8、努力践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9、忠实践行行政许可;
10、行政许可权是人民赋予的;
11、行政许可要公开、便民、诚信;
12、依法许可,服务第一;
13、学习行政许可法,贯彻行政许可法;
14、执法为公,许可为民;
15、许可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