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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资助总体情况
2008~2009年资助情况
2008~2009年是国家出版基金自2007年设立后的第一次评审。此次共确定192家出版单位的227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47912万元。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有36家41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9431万元,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8.8%、18.1%和19.7%。其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等5家出版社分别有两个项目获得资助。
2010年资助情况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为此,很多具备承担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能力的出版单位,由于尚未完成第一批资助项目,不能申报新的资助项目,因而,2010年确定资助的项目相对减少:全国共有95家出版单位95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21978万元;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有12家12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3504万元,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2.6%、12.6%和15.9%。同比分别比第一批减少了24家出版单位、29个项目、5927万元资助金额。
2011年资助情况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办2011年确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时,对于大社、名社和列入“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项目,采取鼓励的政策,有的出版社最多获得了三项资助,最终确定出151家出版单位184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20685万元。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有31家40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3189万元,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分别占全国总数的20.5%、21.7%和15.4%。同比的变化情况是:获得资助的单位比第二批增加了19家,资助项目增加了28个,资助金额减少了315万元。其中复旦大学出版社和四川大学出版社分别有3个项目获得资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等5家出版社分别有两个项目获得资助。
二、获得资助的情况分析
从三批获得资助的出版社总体情况看,第二批即2010年主要由于之前承担的资助项目尚未结项,不能申请新项目,造成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比例比第一批有所下降。第三批即2011年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获得资助的单位和项目比例比第一、二批均有较大幅度提高,说明我们有更多的出版单位在逐渐提高对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重大意义的认识,申报项目的质量较高;但获得资助的金额比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之前一些大社名社申请的大部头项目尚未完成,今年主要资助一些具有现实出版意义的小部头出版项目,一两年内即可完成,因此,资助金额相对减少。
连续三批均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社有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3家出版社;总计获得三项以上资助的出版社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批获得4项资助、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批各获得3项资助、复旦大学出版社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两批获得4项资助、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两批获得3项资助、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一批获得3项资助,以上7家出版社三批共获得24项资助,占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三批获得93项资助的25.8%;另外有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黑龙江大学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上海大学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和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等18家出版社各有两个项目获得资助;共有53家高校出版社先后获得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占104家高校出版社总数的51%;4家部署出版社中,有2家获得资助,占50%。
三、教育部主管在京出版社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部社科司负责对教育部主管在京出版单位国家出版基金申请、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和结项申请书的通知》要求,社科司对教育部主管在京10家出版社2008~2009年和2010年获得资助尚未结项的12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年度检查。从项目的实施情况来看,总体进展顺利,运行良好。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出版社十分重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工作,成立了相应的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实施。各出版社组织强有力的编委会,对资助项目的组稿、编写、定稿、审稿等环节严把内容质量关,力争将资助项目做成真正的精品,体现国家水准。多数出版社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了本社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将资助经费核算纳入到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财经》记者 陈晓舒
2010年3月25日,一起“家务事”引发公众对北京大学“兼容并包”精神的质疑。当日,该校社会科学部一纸公告,撤销了挂靠其下的四个机构。
被撤销机构中有三所为正常调整,而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法研中心)则另受波及。
北大社会科学部部长程郁缀对《财经》记者称,这是“正常的新陈代谢,不存在任何敏感因素”。但在法研中心主任郭建梅看来,被撤“事出有因”。
2009年下半年,北大已多次向法研中心建议“迁离”北大法学院,焦点有两处:“接受境外资助”和“接外面的案子”。
自1996年成立以来,法研中心一直接受境外机构的资助,每年运转经费在100万元左右;另外,15年来该中心共提供法律援助逾3000项,大部分为公益案件与群体性诉讼。去年,法研中心先后介入“邓玉娇案”和“李蕊蕊案”等重大社会事件。
在北大发出公告前不足一月,3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直指“接受境外资助”,失去挂靠的法研中心是受冲击的众多非政府组织(NGO)之一。
这项2009年年底颁发的新规,影响波及数以万计的各类组织。由于直接关联到NGO运营的基础――活动资金,实施不过两月,相关NGO已觉掣肘。
财务枷锁
失去挂靠单位的郭建梅开始两条腿走路,试图进行新的注册。
第一条路是在民政部门注册,但这在现有体制下步履维艰。法研中心的归口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在多次沟通后,郭建梅得到的答复是:不行。
第二条路是在工商部门以企业性质注册。内地大多数NGO组织因无法取得“民办非营利机构”的合法身份,往往不得不采取此方式。
目前境内独立性较强的NGO多以企业形式出现。这些以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出现的NGO,多为咨询培训类性质,注册资金少,手续简单。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约32万个,而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统计,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近300万个。
郭建梅团队离开北大后,在4月2日发出的声明中道出NGO艰难的财务现实:“中国尚未建立起较为顺畅和规范化的NGO筹资体系和制度,经费的制约成为NGO发展的瓶颈,也是中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困难。”
“没有外来资助,大部分NGO不能生存。”一位从事法律援助的NGO负责人称,在法律援助领域,国内用于此的资金全国人均不超过一毛钱。
目前中国NGO接受外汇资助时,往往采取捐赠的方式,这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据北京一家研究型NGO负责人介绍,政府对企业开征的税种有20多个,而进行工商注册的NGO尽管业务单一,但需要缴纳的税种至少有7项,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还有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在实际操作中,NGO对从境外机构得到的项目经费有两种记账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作为营业外收入的捐赠款;二是一般主营业务收入,如咨询费等名目。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后者需缴纳5%的营业税,而捐赠款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被用以避税。
国内也有不少NGO使用第二种方式。其中一家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在接受境外资助时,会经过沟通由对方承担这5%的税收。“我们会告诉他们,这是帮助中国需要支付的政策成本。”
“捐赠款”另外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每年度如果没有利润盈余,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来说,NGO年末并不会有盈余。
这些复杂的财务操作,郭建梅此前未曾经历。挂靠在北大法学院时,虽然资助主要来自国外基金会,但资金由北大社会科学部代管。“我们每笔支出都要法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工作人员只领工资,不直接过手捐赠款。”郭建梅说,法研中心只需向北大缴纳管理费,不需要纳税,更无需担心财务问题。
而事实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的NGO因为游离于法律边缘,要承担更大的风险。2008年底,国内工商注册的NGO就普遍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严查。
2009年,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下称公盟)被以偷税漏税名义取缔。北京地税局和北京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问题资金”来自境外资助金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
北京地税局称,上述资金没有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万余元;北京国税局认定资助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
2009年7月14日,两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日送到公盟,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项共计142万多元。
此后历经听证等程序,公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罚款,但至今仍未恢复其法律主体地位。
结汇壁垒
“外管局的新规,使得接受境外捐赠需要层层申报,直接影响工商注册NGO的发展。它设定的诸如要求公证的条件,很难办到。”郭建梅发现,即使走第二条路,依然障碍重重。
工商注册的NGO需接受税务、工商、公安等多头管理,如今又新增了外管局,因为外汇资金由其管辖。
在新规出台前,一笔外汇捐赠到账之后,NGO将境外机构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附中文译本)提交主管银行,便可结汇。手续较简,虽然中间可能会有其他困难。
2009年6月下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到主管银行通知,被指由于不是民政部注册的慈善机构,不能接受外汇捐款。而此前五六年中,同样的结汇操作并未受到质疑。
爱知行负责人之后获知,此前公安部门曾到银行查看相关账目。经过多次沟通,在向银行提供相关活动票据和活动视频,用以证明从事的确为非营利慈善事业后,历经一月,结汇受阻的问题方获解决。
而今年3月新规实施后,根据《通知》第五条,需要向主管银行提交的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外,还需要经过公证并标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这条规定直接影响到境外捐赠。目前,已有NGO在前往银行结汇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有公证处要求捐赠与被捐赠双方负责人到场后才能办理,这被NGO称之为“不可能完成的公证”。
《通知》上亦列明受优待的对象: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如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接受境外捐赠时只需提交申请书;而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NGO及境外NGO在境内的代表机构,则并不要求公证。
对宗教机构,《通知》亦严格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与《通知》同一天试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将内地依法登记的约13万处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国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范围。
今年3月5日,一家NGO前往银行结汇提现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该机构随后联系几家公证处,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先例”或“捐助方到场才能办理”。最终,结汇未能完成。
观望出路
受赠不畅带来的影响便是缺少活动经费,这直接影响到NGO的正常运行,好比输血受阻,血行不畅。
《通知》的出台过程亦受到争议,被指出台前缺乏公开讨论的程序。“比如环保领域,国家环保部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规时,都进行了意见征集,与NGO有很多互动。”北京一家环保NGO负责人称。
2010年3月18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致信外管局,要求公开《通知》出台背景文件和依据,并对《通知》第十条提及的“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作出说明。
该条款为:“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4月9日外管局综合司回复称,《通知》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款的解释“不是我局现有的公开信息,不属于可对外提供的政府信息范畴”。
3月12日,数十家NGO和基金会组织研讨会以商对策。会上有人建议,与设有国内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合作,通过代表处进行人民币结算,但这意味着资助范围受限;将外汇交由上述“受优待”的社团托管,也是可能的变通方式。问题是,不少境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将资金用于支持政府社团,而后者也不一定愿意合作。
这些方式同样伴随着财务等风险。甚至有NGO提出风险更高的方式,包括经由私人账户或香港账户转入等。
[关键词]专业特征;创新创业;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6-0141-02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十三五规划再次将创新创业提上日程,党的十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做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可见创新创业对我国发展之重要性。高校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后备力量,培养高校学生的发展创新创业意识,促进高校提升其创新创业能力是整个民族的必修功课。然而高校在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笔者将以经管和工科类专业为例,分析基于高校本科专业特征的创新创业模式,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方面存在缺陷
目前,各大高校都响应十三五号召,陆续开展创新创业相关课程,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数量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现象
据调查,常州市高校都有邀请名师来校做创新创业教育报告,各学院组织学生参观创新型企业,并且部分学校也开设了创业学、职业生涯规划之类的创新创业类课程。除这些平台之外,针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平台寥寥无几,创新实验室等开放式平_设置较少。高校创新创业任务大都取决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性。
除此之外,调查报告显示,学校不能完全了解学生的具体需求和兴趣所在,虽然多数高校在创新创业实践方面做出了很多尝试,例如建设创业者网络家园、举办高端企业家讲座、提供免费创业电子期刊等,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绝大多数学生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二)专业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差异
各专业都有独立的教学计划和具体的培养模式,以实现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以常州部分高校为例,经管类专业和工科类专业在课程培养和学科竞赛体系方面具有很大差异。
经管类专业注重社会实践,高校在制定培养计划时大多只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就业能力,宏观微观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课程占有极大比例,但是缺乏创新创业类课程。对于培养逻辑思维的数学类学科,相对于工科类专业,教师会放低难度要求,这对于培养经管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相对于经管类专业,工科类专业在理论和科研方面投入精力较多,本科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可能性也较大,因而在课程设计等培养模式方面,高校更注重培养工科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大学物理、计算机等学科为必修学科,却很少涉及经济管理类学科,其管理沟通能力和撰写论文的能力相对于经管类学生也是大大缺乏的。
(三)学科竞赛差异
专业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的局限性必然会引起经管和工科类学生在参赛类型方面的差异。经管类学生大多参与ERP、商道和创业之星等与企业模拟运营操作有关的比赛,而对于数学建模、工业设计大赛等具有工科特征的比赛望而却步,工科专业类学生则与经管类学生恰恰相反。经管类学生大多重在“创业”。经管类学生由于较注重就业与实践、继续深造比例较少,因而在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挑战杯比赛时,多注重于培养创业能力,项目申请书主题普遍倾向于创业计划书。除此之外受专业能力限制,其科技基金项目也多倾向于调查报告类。工科类学生则大多重在“创新”。由于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丰富,工科学生多注重于“创新”并以实际科研成果为参赛作品。专业特征的差异引起学科竞赛的差异,这对于培养高校学生的综合创新创业能力是不利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了不同专业学生的创新方向和创新模式。
(四)导师团队缺陷
以常州高校为例,学校为部分优秀学员配备了相应的导师,有助于培养其学术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但另一方面,从配备模式出发,学员只能在学院内部跨专业选择导师,不能跨学院选择导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学员跨专业跨学科培养自身的科研学术创新能力;从导师自身实践能力出发,绝大多数高校教师毕业后直接留校工作,缺乏社会实践经验,而且创新创业话题在近些年才被推向,多数导师在学生时代并未真正接触创新创业类训练项目,因此导师在指导学员参赛时仅从理论出发而缺乏一定的实践指导。在培养计划方面,导师大多仅起引导作用,导师在做项目和发论文时一般只会交给学生非技术性任务,学生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接触到核心内容。大多学生能否真正培养其创新能力则取决于自身兴趣和努力。
(五)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呈现出波动性、功利化倾向
创新创业平台、课程体系、竞赛体系和导师团队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已经大打折扣。除了学校制度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点培养对象,高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性也值得商讨。
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学生抱着为参评奖学金、获得荣誉或保研加分等提高自身就业或升学竞争力的目的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只有少数学生是为了通过参加活动来提高自己的创新创业水平,而希望通过比赛获得对自己的创新创业方案支持的学生人数更是微乎其微。缺乏兴趣、目的性强和功利化趋势使得学生难以深入创新并发挥潜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比赛和训练项目的效果,并且偏离了活动最初的目的。
二、对策与建议
基于不同专业特征所存在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差异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组织管理
为大力响应国家创新创业号召,顺从社会创新创业趋势,学校方面应该在针对不同专业特征设计学生培养方案时,多考虑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不能以专业特征为标准降低其他类学科的难度。
(二)课程体系
从长远来看,在设计不同专业课程体系时,应鼓励学生在选修、辅修甚至修双学位的同时兼顾经管类专业和工科类专业的课程,主动为不同学院增添其他学院的相关专业课程,以弥补各专业自身的不足。学校应增加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并将其列为必修课程,增加创新创业平台数量并保证其开放性,在一定的强制力下使更多学员接触创新创业、增强创新创业意识,促进其主动培养创新创业能力。
(三)导师队伍
高校在为优秀学生选择导师时,应为同一学生配备不同学院的导师进行交叉培养;在学科竞赛和创业比赛方面增加创新创业方面的导师,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引导更多学生进入创新模式。
(四)项目拓展
学校应引进更多比赛项目,大力宣传、鼓励并培训有兴趣的学生参与相关的创新能力竞赛。其次,学院应主动组合不同专业学生组建创新队伍,使其在合作中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真正培养学生兴趣,帮助学生减弱功利化目的,真正为向社会输出相关人才做准备,实现学生、高校和社会的共赢。
三、结语
在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社会主流的时代,高校学生无疑是创新创业活动的新鲜血液,高校则是为社会制造和注入新鲜血液的心脏和血管。各大高校只有针对不同学院专业特征综合培养各专业各学科创新创业型人才,促进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与实践结合、工科与经管结合、课内与课外结合,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课程学习、创新实践、创业就业的内在关系,才能使营养的血液注入社会,为社会创新创业发展做出长远持久的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 石伟和.新建本科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与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5(22):91-92.
[2] 陈帆,张鹏.工科类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249-250.
[3] 顾骅珊,汪浩鸿.地方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探索[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1(5):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