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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论文

时间:2023-03-10 14:48:39

导语:在行政征用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行政征用论文

第1篇

1.1实践课程体系缺乏完整性,难以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财政学专业较为重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大部分基于某一门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需要而设置,各门专业理论课程都是从该课程自身需要的角度,对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理论课程的内容制约着实验教学内容与安排。目前应用型大学因其主要属于技能培养,财政学专业实践课程主要集中于税务课程方面,以及部分会计类实践课程,缺乏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等实践操作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长期以来偏重单一环节的实践,在多层次多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上仍存在着很大的空间加以构建。由此造成了财政学实验课程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相互协调,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整个财政学专业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布局的整体性不强,尚未形成独立的教学体系,分层实践教学的意识不够强,虽然实践活动贯穿专业教育始终,但实践教学环节仍未贯穿专业教育的始终,仅仅从专业的第四学期开始,使实践教学作为传统理论教学的一个附属品而存在。

1.2实践教学方法单一,考核方式落后目前的实践教学方法仍受传统教学的影响,以老师讲授为主,虽然名为实践课,但实际仅仅是实践地点在实验室,而老师讲授的内容多为理论内容,即使部分院校引进了实践软件,但大多也是理论课程配套的练习场所,从实际来看,学生对软件本身可以很容易地掌握,但对其中的关系却不是很了解。从考核的角度看,长期以来实验课成绩评定采用以参与实验教学活动,学生递交实验报告为基础的评价标准。即使有时设计了实验内容的考核,但仍旧以记忆性知识为主要考核内容。这就和理论课的考核结果一样,许多学生平时不上课,临近考试才“临时抱佛脚”地背背书、背背笔记,甚至不惜采用一些作弊手段,最后大部分学生都能顺利通过。

1.3实验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历,实验教学水平受到制约实验教学队伍是财政学实验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实施主体,目前制约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之一是实践教学的师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业务素质上,都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很多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课教师,从高校到高校,自己都没有业务实践背景,很难担当起指导实践课的重任。教师基本上都是高等教育完成后直接从事教育工作,很少参与实践部门的实践,从而缺乏专业实践活动经验和技能,这制约着应用型财政学的人才培养质量。

1.4校外实习流于形式,实习效果欠佳大多数人对于财政学专业,往往单纯地从字面上去理解,认为它是一个仅为政府财政部门培养人才的专业,因此,在进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时候,多年来,普遍存在着找点难的问题,社会实践部门大多认为财政学专业就应该去政府,企业里面没有合适的实习岗位,所学知识在企业用不上,因此,普遍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是被动接受,学生亲自实践和动手的机会很少,以致实习效果不理想,校外实习流于形式。

2完善应用型大学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路径

2.1明确实践教学体系的教学目标,强调实践教学体系的完整性要重新定位实践教学总体目标,拓展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从大一的认识实习到大四的专业实习和创新教育,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分层递进,学生的动手与应用能力得到了科学、持续、系统的培养与锻炼。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不仅掌握专业的基本业务流程、操作方法和组织管理模式,而且具备及时掌握和发展专业最新实用技术的能力和相关素质。通过课内外结合、校内外相结合,初步构建了相对完整、整体优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如图1所示。采取校内仿真训练、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实践教学模式,从校内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校外课堂这三个方面来制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计划。校内第一课堂主要是通过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验教学内容,加大课程实训力度;集中安排综合模拟实验,提高专业技能;开展读书活动、撰写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来完成课内专业动手能力培养。校内第二课堂主要是通过开展课外各种与专业密切联系的活动,如每年由学生自己筹划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以财税为主题的大学生辩论赛、财税知识竞赛、模拟税收调整方案听证会等,来完成综合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校外课堂实践教育主要通过分散或集中的假期社会实践、校外专业实习基地见习和毕业综合实习、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等环节,来完成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每个环节、每种方式都各具特点,从不同角度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的财税理论知识,从而全面、系统、规范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

2.2大力推进实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考核办法多样化实验教学方法是影响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设计实验教学方法时,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实行弹性实验教学。对基本的原则及方法采用教师实验室授课和现场指导进行课堂讲授,随后利用软件公司提供的经修订过的数据,设计交易,指导学生进行处理,使学生能熟悉并掌握目前该领域最新的管理技术及方法。提供数据,让学生以不同的角色使用软件来模拟处理政府业务活动。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应增加开放时间,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自选实验内容,自行安排上机实验。通过网上预约和到实验室登记等方式进行实验,增强学生实验的自主性。建立网络辅助教学平台,向广大学生提供该课程的课件、教学网络资源、设计实验及答疑讨论区等内容。补充相关学科更新发展的新信息等等,增强学生的信息量,更好地巩固和消化在课内所学的理论知识,进一步地激发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财政学课程实验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注重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的重心应向学生创新能力倾斜,以构建有利于全面素质提高的评价体系。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必须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学生参与实验教学活动的整体情况,采用分组形式进行的实验项目,应将单个学生的考核与小组的考核相结合,以促进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课程实验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来确定,如参与情况、个人能力、实际结果的优劣等综合评判。在对学生的实验过程、实验质量和实验结果作出及时、客观和公正评价的基础上,给予恰当地评分。成绩的评判也从单一的由教师评判,转变为教师评判与学生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这种考核方式有效地促进学生重视实验教学,激发对实验教学的兴趣和积极性,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实验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2.3加强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财政学实验教学队伍应由高素质的教师积极参与,要特别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队伍的成分可多元化,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实践部门的专业人才组成,还可以跨专业建立实践教学课程组共同完成综合实践项目的指导。对实践教学师资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努力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开发实践教学内容的师资。形成具有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乐于获取新知识和应用知识能力,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断地提高财政学实验教学质量,促进财政学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此外,从事财政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探寻适宜实验教学活动实施的各类教学软件系统,与教学软件系统开发者展开有效沟通和交流互动,及时弥补现有教学软件系统的不足和缺憾,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教学软件系统的效用。

第2篇

先来简单了解“同一律”。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思维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断的同一。同一个主体(个人或集体)在同一时间(相应的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

从以上同一律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议论文若遵循了同一律可以使得议论集中,方向明确,论证力强。

要有效地引入同一律,使文章具备一致性,首先要明确议论文里遵循同一律的具体表现。同时这也是学生容易出现混乱、偷换概念的地方。

(一)概念保持一致性 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有确定的内容,也即在写作中关键词语保持一致性,不要随便转换,也不宜出现多个关键词语。

写作前的构思、写作中的组织对所使用的概念都必须保持内容上的确定性、唯一性,如果所使用的概念缺乏确定的含义,就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从而导致文章思路模糊,中心欠明确;如果关键词语不统一,就会使主旨模糊,论证说服力减弱。

(二)文题一致,即题目与行文重点必须统一

题目是文章的眼睛,如果是议论文,那么题目的作用更是重要明确,通常显示了议论的范围或者是直接提出了文章的论点,这无形中就对主体部分的论证起到了规定性、统领性的作用。因而写文章尤其是写议论文要慎起题目,先确定中心确定题目再构思正文,行文中要注意以题目为依归,论证为题目主旨服务,体现同一性,从而使文章题目与正文、前后文、上下文间保持一致性,否则就会造成文题分离、逻辑不严之感。

(三)主题同一,即文章论点首尾一致,贯彻始终

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提出的观点、看法或态度,考场议论文通常要求在行文之始就鲜明、完整地亮出作者的论点,后文的论证就围绕此论点展开、深化,因而要使对论点的分析深入、具说服力首要的就是论证力度集中,论点保持一致性,不能在行文中随意更改论证重点。

(四)材料与论点一致,即文章所引用的名句、事例等必须典型,能对论点起直接佐证作用,与论点论证方向一致,从而起到增强文章说服力的作用

现在学生写作文,由于平时积累论据少,对社会生活缺乏关心、思考,写起记叙文来经常无病、无中生有或虚构缺少生活基础的情节,写起议论文则有观点没佐证材料,或堆砌一堆材料而无贯穿其中的中心,又或者是在那有限的几个材料中作文章,把它们当作“万金油”,只求形式上的“有证有据”而不求文章的前后一致论证有力,殊不知这样一来文章的论证力更薄弱,毛病更明显。引导学生在构思作文中运用同一律,增强文章的一致性对这些问题可起到根本性的改善作用。

了解了同一律的作用、作文中遵循同一律的具体要求后,在作文指导上我们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从以下方面努力,积累一些小技巧,避免违反同一律破坏文章的一致性:

由于语言的灵活性和使用的习惯性,同一词语通常能表达多种不同的含义,指称多种不同的对象,或者近义词语的指向有时相同有时在某些特定区域又有所区别,这才让混淆词语的逻辑错误成为了可能。因此,要学生保持概念的一致性,重要的是要把词语理解和保持概念同一性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逐步明确每个词语、概念的含义、区别,从而慎选词语,避免概念的不一致。

增强写作技巧,也有助于实现作文写作的合乎同一律、展现一致性。违反同一律固然有着认识上的原因,与思维的逻辑严密与否相关,但同时与学生写作时缺乏目的的支配性、思维组织的漫不经心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写作时,要引导学生有一种观点意识,即能够紧紧围绕所要阐述的观点思考,展开叙述展开论证生发联想拓展抒情,并刻意培养点扣题的意识,使文章从字面上到内容上到主旨上都逐渐体现出一致性,也慢慢培养出学生写作中遵守同一律的意识,最终使文章呈现出一致性,为作文增添光彩。

思维习惯是可以培养的,教师可通过训练引导学生慢慢地通过自我调节去把握自己的思维过程,逐步培养推理的自觉性,灵活运用辩证思维,使逻辑严密,消灭随意性,从而彻底杜绝易违反同一律的思想根源。

第3篇

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四项:

其一,依行政行为法行政。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依法行政自然首先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行政。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就将完全陷入随意性,行政管理的目标就可能完全落空。例如,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如果离开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任意审批、出让土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二,依行政组织法行政。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行政,而且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职责行政。否则,即可能出现有的事几个机关争着管、抢着管,有的事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没人管的无序现象。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定职权、职责行政,土地管理机关不能行使规划行政机关的职权,国土资源部不能行使国务院的土地管理职权,哪一级土地管理机关都不能拒绝或放弃履行法律规定其应履行的职责。否则,即构成越权违法或不作为违法。

其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偏私、专断、歧视和拖延的问题。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依法,而且要求程序依法,程序依法不仅是防止腐败、滥权,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而且是尊重相对人人格、人权,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形式公正的保障。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行政,如依法公布土地有偿出让、收回的条件、程序,依法定程序审批、拍卖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等。否则,不仅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管理目标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导致我们土地管理公职人员因腐败、滥权而身败名裂。

第4篇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

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送了拒受通知,则不能援引第14条e款剥夺它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如果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了审单并作出了拒受决定,但却拖延了发送拒受通知的时间,则依第14条e款,它将无权宣称单证不符。例如,某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单合理时间本应为三个银行工作日。假设甲银行用了六个工作日完成了该信用证单据的审单并决定拒受,且在第六日当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认定甲银行违反了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但却未违反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故不能适用第14条e款剥夺甲银行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假设乙银行仅花费了两个工作日便完成了对该信用证单据的审查并决定拒受,但乙银行却在时隔两个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虽然乙银行未违反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而且乙银行处理单据的总计时间仅为4个工作日,比甲银行总计6日的时间还要短,但乙银行却因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其后果将导致乙银行按照第14条e款丧失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当然,上述关于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绝对化,因为银行确会因内部业务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员病休、出差等客观原因,在发出拒受通知的过程中花费必要的时间,但只要总计未超出七个工作日,而且银行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宜仅以作出拒受决定与发出拒受通知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间隔来判定银行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

第5篇

(一)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

早在1929年,参议员诺里斯就提出过一个法案,主张设立一个美国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上世纪3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曾经提倡设立行政法院。1955年,第二次胡佛委员会建议设立美国行政法院,行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权,而这两个委员会只保留非司法性职权。1971年,总统的行政组织顾问委员会也建议设立行政法院。某些独立管制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其工作经验也曾建议设立行政法院,如1960年路易斯·J·赫克托在辞去民航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向总统建议重新分配民航委员会的工作,将一部分交给行政机关,其他部分交给行政法院。197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和1982年联邦证券委员会的委员,都有过类似的建议。[2]

1963年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牛顿·迈诺先生离任时也曾致信总统,他的建议具有代表性。[3]他说:“我的建议并不涉及具体的细节,而是推动实现管理职能和听证职能的分离,希望越来越多的意见支持这一原则,并能对这一原则进行认真严肃的研究。我不太相信这样的事情,(行政机关)星期一和星期二是优秀的法官,星期三和星期四是优秀的立法者,到了星期五就能变成优秀的管理者”。他建议联邦通讯委员会(可能的话,还应该包括其他的联邦行政机关)的裁决职能应当转移到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去。他认为把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行使的听证职能转移到一个新的行政法院,比如正像税务法庭,这将有几大优点:(1)可以将追诉职能与裁决职能清晰地分开;(2)大大改进裁决程序本身,有利于裁决者做出正确裁决;(3)通过适用行政机关的政策,形成富有意义的先例。

所有将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在联邦都未能实现。这主要缘于英美法系传统,普通法院享有崇高威信,不太倾向于分割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加上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A.V.Dicey)对行政法院的抨击,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生广泛的影响,所以一般不赞成设立行政法院。[4]

(二)建立行政法法官统一体或者集中使用制度的建议

1992年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西蒙尼的意见具有代表性,他倡议联邦立法建立行政法法官统一体(AIJsCorps),即联邦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5]他认为这一制度有两大优点:(1)使行政法法官脱离其工作的机关,不再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增强行政法法官的地位,消除公众对行政法法官受行政机关控制的担心。(2)更有效率。在目前的制度下,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案件负担过重、工作量过大,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却不怎么忙。统一的行政法法官联合会的建立,将使得行政法法官的工作负担更加一致。针对人们抨击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破坏专业性的说法,他认为:“作一个通才的法官而不是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在某一个狭窄领域内专家的地位。法官就是’法官’,联邦和州的法官都是通才型(generalist)法官。联邦法官或者州法官可以裁决所有类型的案件(一些特殊领域除外,如核管理委员会或者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那么,任何经过美国人事管理局严格考试被任命的行政法法官就有能力并能胜任联邦行政程序内的任何案件,无论是关于劳动关系、移民、社保、证券交易还是海防案件,都是没有问题的”。[6]

(三)反对意见

在主张把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出来,或至少集中使用行政法法官的建议的另一端,始终存在反对声。1941年负责对行政程序展开广泛调查的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就拒绝关于设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方案,认为这与行政法法官的专业性相冲突,这一意见在国会审议APA草案时候被采纳。

1992年美国行政会议认为,建立联邦行政法法官统一体的建议其实正是在选择,是维持原有的行政法模式,还是推行新模式,使得行政裁决完全不同于司法裁决?[7]行政会议认为,国会最初将某些类型的争议案件交给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是为了达成以下目标:(1)利用专家特长;(2)为某些类型的争议提供不那么正式、不那么昂贵的解决方式;(3)争议的裁决更加具有内部一致性;(4)行政机关可以控制行政裁决中的政策因素。如果实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抛弃上述有利于行政裁决制度的每个目标,与法院的功能产生重复。美国行政会议认为,长期以来,行政裁决的成本已经越来越接近司法裁决的成本,把所有的行政法法官(可能还有主持非正式听证的行政法官和其他听证官)转变为通才型法官,会造成行政裁决的专家流失,成本增加,效率降低。[8]

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地方实践

各州的行政裁决程序基本上照搬联邦模式,也都是行政机关聘请自己的行政法法官,同时保留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各州法律关于听证官员的规定不太一样。[9]过去大部分州中,听证官员的独立地位不如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近年来,由于受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影响,各州都掀起听证官员司法化、独立化的运动,进度不一,有的州,听证官员的独立地位甚至超过联邦行政法法官。

(一)概况

加利福尼亚最早试验了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1946年就建立了集中使用的听证官员制(centralpanelofhearingofficers),适用于一部分行政机关。1961年修改州《行政程序法》时,把这个制度推广适用于根据州《行政程序法》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全部州行政机关。[10]目前管辖涉及150个州行政机关和800个地方行政机关的听证事宜。除了用审判式裁决方式解决纠纷外,还设有调解机构,以及专门针对公共行政机关劳动合同的仲裁部。[11]

上世纪70年代后,加州经验为阿拉斯加、科罗拉多、佛罗里达、马萨诸塞、明尼苏达、新泽西、田纳西、华盛顿等8个州所仿效。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赞成采取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在第4节第202条和第301条中专门规定了设立行政听证办公室,供各州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参考。

现在全美共有26个州、2个市和哥伦比亚特区适用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已经超过州级政府的一半建立了独立的行政听证办公室(CentralPanel),绝大多数称为集中听证局(CentralHearingAgency)或者行政听证办公室(OfficeofAdministrativeHearings)。南卡罗莱纳州步伐更快一些,直接命名为“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LawCourt),隶属于州政府。

(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的特点

1.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听证机关完全独立。在州政府内部设立一个统一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全部行政法法官由该办公室任命和管理,任期固定。听证官员不是所在机关的职员。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不只为一个机关服务,而是根据听证办公室的指派,可以为不同的机关服务。[12]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机关完全独立,其独立地位超过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该办公室一般设有一名首席行政法法官负责行政管理。

2.实行集中使用制度的大多数州都是将一部分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或者行政法法官办公室,[13]少数州是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行政听证案件交由听证办公室。[14]

3.行政法法官一般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验。[15]有些州还青睐具有行政经验的候选人。不少州的行政法法官会着法官袍主持开庭,听证举行地点也很类似简易法庭,并且有书记员。

4.整个审理过程类似法庭,包括口头陈述、证人出庭、交叉讯问、言辞辩论和总结陈词等等,并且所有开庭情况记录在案。但是,程序比法院相对简单,行政法法官的角色更为积极,会提出问题并在交叉讯问时对当事人予以协助。

5.行政法法官作出裁决建议,最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最后裁决。实践中,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法法官裁决建议的情况为大多数。个别州规定某些案件行政法法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6.行政机关或当事人不服行政法法官的决定,一般可以上诉于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最后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成功经验

州行政听证办公室以及行政法庭的建立,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新进展,被认为是新时代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自身的发展就证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没有哪个采用集中使用制度的州退回到原来的模式·····一旦建立统一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其实践就会证明其效果甚佳、广受欢迎”。[16]

俄勒冈州的情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0年1月1日起俄勒冈州试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规定到2005年6月结束。2002年联合立法监督委员会对办公室的运作进行了调研,承认在短时间内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有困难的,但是,起码从表面上看裁决的公正性得到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为听证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办公室的表现出乎意料。基于这份报告,立法废止了2005年6月试验终结的条款,将其重新命名为“行政听证办公室”,裁决者的头衔正式更名为“行政法法官”,并且任期4年,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免职。[17]

综合来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各州成功经验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行政效率的提高,既包括行政经费的减少,也包括个案处理的时间缩短。在行政听证官散落于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办案量有涨有落,听证官的利用没有最大化,将所有的行政听证官集中在统一机构,行政机关不用经常雇用大量行政法法官,可以节省办公经费。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在全州设有若干分部,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花销。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听证的司法化程度,增强了听证的公正性,对公平、及时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州的层面,行政机关数量庞大,任务琐碎繁多,产生的纠纷数量很多,通过独立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能提升政府服务形象,更好地沟通官民关系,对实现“良政”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很多州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管辖案件在逐步增加。不仅立法将更多争议问题和更多行政机关的听证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法院也支持将更多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18]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州的行政机关同听证办公室签订协议,自愿把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来处理。

复次,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受案范围在扩充,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如南卡洛莱纳州的行政法法官不仅主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对行政纠纷有裁决管辖权,而且还主持州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中的公开听证程序。2005年北加利福尼亚和密歇根两州的听证办公室还取得了对法规的审查权。[19]

最后,各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积极推动行政法法官的培训和专业化训练,对带动各州没有合并到统一办公室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和非行政法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州层面向前推进,甚至超出预想。在过去十年里,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在不断增加中。如北卡罗莱纳州和俄勒冈州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审查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但是很难改变或者修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华盛顿州社会和健康服务部决定接受行政法法官在特定福利案件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而不需要经过该部上诉委员会的上诉审查。路易斯安那州和南卡罗莱纳州则以立法确立了行政法法官的最终裁决权,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同法院法官的判决的地位类似,对其不服,向州法院提起上诉,行政法庭的行政法法官相当于行政诉讼的一审。南卡罗莱纳州是惟一试图完全采用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的州,其实该州的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办公室已经更名为“南卡罗莱纳州行政法院”,是属于州行政体系的法院。行政法院超过75%的案件由行政法法官作出最终裁决。[20]

虽然有反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和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权的意见,而且近年来行政法法官集中统一制度扩张的速度有所放慢,已经实行行政法法官统一办公室的州在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整和改进,其他州正在观望,但是,州层面实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看起来是大势所趋,行政法法官的独立化进程不会停止。

四、联邦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在联邦层面,联邦政府已考虑多年,希望也采用中央人事机构的方法,把散落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集中起来,但行政机关对此持抵触态度,学术界也有反对的声音。行政部长委员会拒绝了建立行政法法官群体在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可以进行交换的提议,其报告认为:“行政法法官群体的概念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即行政法法官的工作很类似,一个行政法法官很容易跨越不同机关的界限取代其他行政法法官。但是,今天绝大多数联邦行政裁决案件都是福利案件,而且都发生在社会保障署。如果现在采用这种方式,结果是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与所任职的行政机关就更加隔绝了,看起来这不是什么正确方向。现在社会保障署的一些行政法法官已经过分利用其独立裁决权,所以问题是怎么能加强行政机关对政策问题的控制,而又不削弱行政法法官客观进行事实认定的能力”。[21]

的确,经济管制领域的行政法法官,比如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他们的工作看起来和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的工作大不相同。但是,事实上,在联邦层面一些部门的行政法法官其实完全符合集中使用制度的特点,比如健康和人类服务部设有行政法法官协会,社会保障署有数量庞大的行政法法官群体,他们处理的案件的类型和工作方式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很大的差别。国会也创设了两个完全属于裁决性质的机构,即1970年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审查委员会和1975年的联邦煤矿安全审查委员会。正因如此,在联邦层面,即使不将所有的行政法法官集中到一起,设立单独的残疾或者社会福利上诉法庭也不是不可行的,其他的福利裁决领域,比如退伍军人福利、退休福利等也都可以尝试这么做,而把在经济管制领域工作的数量相对较少的行政法法官成立另外的统一办公室。1989年参议员赫夫林就曾提出一份“行政法法官联合体法案”,建议在联邦层面按照专业领域建立八个分部,集中行政法法官来负责联邦行政裁决案件。[22]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尽管面临阻力,但是前景光明,正如迈克尔·艾斯默(MichaelAsimow)教授所言,从各州发起的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正在聚集动力,正像二十年前《信息自由法》或者《阳光法案》一样。这个进程在继续,未来二十年,绝大多数州会采用这一制度。最终,联邦政府也将不得不加人这个行列”。[23]

注释:

[1]FederalTradeCommissionv.RuberoidCo.,343U.S.470,487(1952)(Jackson,J.,dissenting).

[2]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

[3]NewtonMinow,LettertoPresidentKenned,15Admin.L.Rev.146(1963).转引自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p.160-161.

[4]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

[5]参见JosephJ.Simeone,TheFunction,Flexibility,andFutureofUnitedStatesJudgesoftheExecutiveDepartment,44Admin.L.Rev.159(1992)。

[6]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p.158-159.

[7]Administrative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169-72(1992)PaulVerkuil,ET.AL.See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p.159-160.

[8]PaulVerkuil;er.AL.TheFederalAdministrativeJudiciary,Administrative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1992).pp.168-169.See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161.

[9]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52、453页。

[10]参见NormanAbram:Administrativelawjudgesystem:theCaliforniaview,29AdministrativeLawReview,489,490(1977)。

[11].俄勒冈州2000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解决涉及80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包括失业保险、机动车许可、社会服务(医疗、食物券等)、林业、环境质量、农业、儿童抚育等多种案件,2003年行政听证办公室处理4万多件案件,占到整个俄勒冈州行政争议案件的90%以上。oregon.gov/OAH/The_OAH2.shtmla

[13]如华盛顿州1981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在8个地区设有分部,管辖涉及26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2006年办案量达到5.6万件。其中数量最大的案件类别是失业保险案件。oah.wa.gov/.

[14]如马里兰州:1990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对所有州行政机关的争议案件有管辖权,任何人对州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法官提讼,除非有法律特定规定的除外。oah.state.md.us/.

[15]纽约市行政审判和听证办公室(OATH)现共有12名行政法法官。尽管要求至少有5年律师经验,但实际上行政法法官都有超过2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大多毕业于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等优秀的法学院,而且都有相关在私人或者公用部门任职的经历,富有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法律实践经验。

[16]JamesF.Flanagan,AnUpdateonDevelopmentsinCentralPanelsandALJFinalOrderAuthonty,IndianLawReview(2005).

[17]参见JamesF.Flanagan,AnUpdateonDevelopmentsinCentralPanelsandALJFinalOrderAuthority,IndianLawReview(2005)。

[18]如南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还判决对州矫正部的监狱申诉案件的上诉也可以交给听证办公室审理。

[19]RaymondR.Krause,Minnesota’sOAH:30YearsofInnovationinAdministrativereview,oah.state.mn.us/news/Bench-BarMN-Feb06.htm.

[20]参见JamesF.Flanagan:AnUpdateonDevelopmentsinCentralPanelsandALJFinalOrderAuthority,IndianLawReview(2005)。

[21]DanielJ.Gifford:ALjs:relevanceofpastchoicestofuturedirection,AdministrativeLawReview(Winter1997).

[22]thomas.loc.gov/cgi-bin/query/F?c101:2:./temp/~clOll9uvsM:e7075:.

[23]MichaelAsimow,TheAdministrativeJudiciary:ALJ’sinHistoricalPerspective,19J.Nat’lAss’nAdmin.L.Judges(1999),pp.32-33.

第6篇

关键词起搏器并发症家庭防护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是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不可逆的心脏起搏和传导功能障碍性疾病的主要方法。在安置术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并发症和起搏故障。这是患者最担心又最缺乏知识的一部份,如何让患者在家庭中能了解并防护这些并发症,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同时,正确地认识起搏器,减少不必要的顾虑。是护理人员必须掌握并向患者宣教的保健知识。

1一般资料

本组发放安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患者需求问卷调查表43份,调查人数43人,43人中将“了解起搏器并发症”一项列为需要者28人,占总数的65%。其中列为最需要9人,占21%。将“了解起搏器并发症家庭防护”一项列为需要者33人,占总数的77%,其中列为最需要14人,占33%。在患者填写的“您目前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一项问题中,有32人提到了有关起搏器并发症急救及养护方法方面的问题,占总数的74%。

2起搏器术后常见并发症

2.1心律失常

可发生于安置起搏器的任何时期,特别在早期。由于电极移位、心内膜感染、起搏器故障及性能不同等原因。其中,日常生活中起搏器受外界电磁场干扰时也会引起心房或心室触发型起搏器误被外界信号触发而引起心动过速。

2.2电极移位及导线断裂

多发生于术后一周内,24小时内尤易发生。可由于右心室过大、电极在心腔内张力过大或突然活动牵拉及改变。移位后可表现为起搏失效。此外,由于上肢经常做规则摆动(如某种锻炼)在锁骨下及第一肋处常可引起导线断裂及绝缘层破损,以至产生局部肌肉因漏电而抽动,甚至完全起搏失效。如果导管电极张力扩大,电极靠近膈面室壁,可刺激膈肌与心脏同步收缩,出现与起搏脉冲频率一致的呃逆和胸腹局部抽动,使病人肌肉跳动,无法安宁

2.3起搏阈值增高

安置起搏器术后1~2周阈值可增高2~3倍,一月后可稳定在初始阈值的2倍,称生理性阈值升高。这是由于电极心内膜接触点炎症水肿所致。若在此期后阈值仍很高,则数不正常阈值升高,多是电极位置不佳与心内膜接触不良的结果。

2.4感染及皮肤坏死

为常见的并发症,局部感染可因埋藏囊腔积血、炎症感染或脓肿形成,高龄及瘦弱病人因皮下组织菲薄,可招致起搏器磨破皮肤而感染。全身感染较少见,但由于心腔内电极易损伤心内膜,故可能引起严重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而皮肤坏死多发生于术后早期,消瘦的病人更容易发生。如起搏器系统埋藏过浅,皮囊张力扩大,引起局部皮肤缺血坏死,或由于外伤引起局部皮肤炎症侵犯,均可导致皮肤坏死破溃或感染。

2.5起搏系统故障

起搏线路不良、电池不足、连接故障、绝缘损害、电极移位及患者本身心脏低信号、高阈值均可引起起搏失效或心律失常。常见的系统故障有:脉冲发放故障指脉冲不规则或无脉冲脉冲夺获障碍指有脉冲但不能夺获心脏感知功能障碍起搏器不能感知自身心律,出现竞争心律,称感知不良。

起搏频率奔放由于电子元件失效或电池耗竭,线路不稳,使脉冲频率突然增速而引起加速型心动过速,如引发室颤可致病人死亡。

2.6心功能减退

如果患者原来就患有缺血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功能比较差,这些疾病并不随着安装起搏器而消失,反而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安置起搏器虽然解决了患者心脏传导上的问题,但它毕竟不同于正常生理状态下的心脏兴奋收缩,因而会导致心功能减退。

2.7人工心脏起搏器综合症

见于心室起搏的患者,由于房室收缩不同步,可使心室充盈量减少,心搏量减少,血压降低,脉搏减弱,患者出现心慌、血管搏动、头胀、头昏等症状。

2.8肢体功能障碍

由于术后患者对起搏器不习惯,或是切口处疼痛的原因,使患者过度约束肢体活动,长此以往,引起肢体肌肉废用性萎缩,关节韧带粘连,影响正常的肢体功能。

3起搏器并发症的家庭防护对策

3.1术后24h内绝对卧床,禁止翻身。术后一周内患侧肢体制动,并要加强观察,及时发现患者异常的心律变化,在术后恢复期进行肢体功能锻炼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避免患侧肢体做剧烈重复的甩手动作,患侧肩部负重及从高处往下跳。如果出现肩部肌肉抽动,应引起重视,疑为导线脱离,此时应立即来院就诊,不应延误时机。术后早期应保持局部敷料清洁干燥,如有敷料碰湿或脱落要及时更换。同时指导患者进食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在拆线后仍要保持局部皮肤清洁,不穿过紧的内衣,若术后出现局部红肿痛,甚至皮肤溃破,此时不宜让患者在家中自行处理,应去医院就诊。若同时还伴有发热等全身症状,则更应考虑感染的可能,须及时处理,以免引起更严重的感染。

3.2术后教会患者自探脉搏,是自我监测起搏器工作情况即简便又有效的方法。术后监测脉搏应该保证每天在同一种身体状态下。如每日清晨醒来或静坐15分钟后,监测脉搏应该坚持,尤其在安置初期及电池寿命将至时,初期探测脉搏可了解起搏情况,末期探测则可及早发现电池剩余能量。一般来说,每日正确探测脉搏,连续一周以上,每日脉搏比以前慢了7次或以上,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到医院检查的时间,一般一月内每二周一次,3个月内每月一次,这是因为,早期起搏器阈值不稳定,需要及时调整。引起起搏阈值升高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电极位置的关系,睡眠不足、饱餐、抗心律失常药物、高血压等因素均可引起。因此术后患者应保持良好情绪,保证有规律的生活及作息制度,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

3.3一般来说安置起搏器术后患者原有的头晕乏力等症状会随之改善,但如果术后持续出现上述症状,尤其是心室起搏患者,应到医院诊查,是否发生了人工心脏起搏器综合症。此诊断必须谨慎,须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更年期综合症等加以区别。一旦确诊症状明显则需要更换心房同步或房室顺序起搏器。安置起搏器术后是否应该继续服药取决于患者原有疾病的病情发展。起搏器只是解决了心脏传导上的问题,如果原来心功能较差或伴有其他心脏疾患,仍应根据病情坚持服药,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心功能,降低起搏器本身对心功能的影响。

3.4术后早期进行肢体功能锻炼有利于局部血液循环,有利于切口愈合。应说服患者,消除其顾虑,一般在拆线后即可开始锻炼计划。早期可能会有轻微的切口疼痛,当这属正常现象,在出院回家后仍应坚持下去。锻炼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可操之过急,逐渐加大幅度做抬臂,扩胸或“爬墙”等运动,直到手臂可举过头顶摸到对侧耳垂,尽早恢复正常肢体功能,是提高患者术后生活质量的保证。

3.5一般来说在患者出院后起搏器的工作已趋向稳定,很少有并发症会突然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有很多病人时常担心起搏器会突然故障或停止工作,因此必要的解释是解除其心理压力的关键,要向患者说明起搏器的能量是电池输送的,电池内的电是不可能突然用空的,它只会慢慢消耗。因此即使电力不足,起搏器也只会慢慢停止工作,患者的心率逐渐减慢,不至于突然停搏。但有时也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当患者无意中近入了高压电磁场或不小心超越了手提电话与起搏器的安全距离时,患者就可能出现一些全身异样的感觉。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心律失常。此时应指导患者不必惊慌,应立即移开手提电话,离开所处之地。一般情况下起搏器会很快恢复正常的。在某些意外情况下,起搏器遭到严重的撞击,或患侧肢体过度负重时,起搏器可能会出现工作异常,甚至导线断离。此时患者可有不同不同程度的不适感。严重的起搏器依赖患者可能会重新出现黑朦眩晕等症状。自探脉搏发现心律减慢至正常以下。此时应立即停止活动,将患侧肢体制动,并携带好起搏器卡(上面记载着起搏器的植入时间,类型等重要资料),争取尽快地赶到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

4小结

第7篇

关键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应用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内涵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是以战略观和系统观为指导思想,以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审计方法。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则是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上发展起来的,是将审计风险模型运用于制度基础审计之中,并以此指导审计工作和进行审计风险的控制的一种旧的审计方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法,除了继承吸收传统的详细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优势外,在适应经济业务复杂化和合理规避审计人员风险的要求下,体现出:重点在于对风险的评价和防范;重心前移至计划阶段;内外环境相结合,以实际审计结果作为调整重点;合理预期的使用,有效地识别各种重大错报风险等特点。

二、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有的责任机制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审计风险也为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所重视。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适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要求新的审计方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整个世界处于一种急剧变化的过程中,全球性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政府与其所面临的多样的、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强。世界各国的联系更为紧密。全球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使得政府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和多变,这种情况下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就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引入以风险控制和方法为主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传统审计方法的局限性要求进行改变

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定量评估,来确定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内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实质上是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发展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它还不是一种新的审计基本方法。它在理论与实务两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

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己经在理论和实务中体现了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势在必行毕业论文格式。但将其应用在政府审计之前,必须明确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差异。只有准确地了解其差异,才能更好的发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作用。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于政府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政府审计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

(一)现代审计人员专业技能和道德规范的缺失

首先,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之前对被审单位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确定期望审计风险。而期望审计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其次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千差万别,而大部分审计人员熟悉的只是审计、会计的业务,而对其他专业方面了解很少。还有,由于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范围被扩展,会计师需要关注的是整个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决定了专业能力范围的要求,这就要求会计师充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如果审计人员在风险判断上出现方向性错误,会导致其搜集不到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就极有可能导致审计无效率或审计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合理科学的衡量审计风险水平。

另外,对法律风险的预期影响审计人员道德风险。一般来说,当审计人员认为法律风险较高而可能引起较大审计风险损失时,可能会执行尽可能详细的程序来保证审计质量。而当其对法律风险的预期较小而不会引起明显损失时,则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目前我国审计人员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全面实施风险导向型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而会降低审计质量。

(二)地方审计机关独立性不足

开展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一些不可量化的风险做出主观判断,因而对独立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地方上,审计机关被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视同为一般行政机关,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年初预算安排和罚没收入返还两个部分,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基层审计机关有时连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都得不到保证,没有充足的经费保证,政府审计机关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时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占总预算经费绝大部分的预算管理资金,势必与被审单位形成某种变相的利益纽带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迁就被审单位,避重就轻,甚至互相串通,从而严重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另外,审计人员方面,受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地方行政首长对审计人员有巨大的影响力,依法审计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到实处。

四、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对策

从我国政府审计机关风险管理的现状出发,要在政府审计中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国际资本的流动带动了审计的跨国界发展。我国审计准则从一开始就是借鉴国际惯例,并在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风险导向审计不是制度基础审计之外的一种方法,而是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为立足点制定审计战略,制定与政府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的审计计划,使审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可以简化风险导向审计工作。

风险评估的过程主要是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政府应根据各种风险的分类,进一步细化,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之后,运用特定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决定控制程度和策略。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可以分为5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意识是风险导向审计得以有效使用的重要前提,只有意识的提升,才能加快工作的效率和提高工作的稳健性。

(二)打造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是能否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决定性条件,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也决定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因而是重中之重,必须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吸收的办法,打造一支符合风险导向审计要求的专业审计队伍毕业论文格式。审计机关能否拥有一批具有相应能力的审计人员,对能否有效开展风险导向审计起决定作用。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激励审计人员自主提升,从社会上吸收各类专业人才。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实现风险导向审计的网络化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

要推动社会建立完整信用体系,在政府、银行、协会及审计机构等单位之间连网,实现资源共享。审计机构本身也应建立庞大的数据库,按类别、行业收集、存储、更新审计人员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所需要掌握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内容以及审计对象所在行业、企业战略,成功、失败审计案件介绍等信息,以不断拓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为政府审计完善管理的信息依据。

(四)完善审计制度以保障审计独立性

要保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经济上断绝与被审单位的联系,就必须解决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对此,政府必须要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对审计机关的经费进行垂直管理,这样不仅切断了同被审单位的经济联系,而且切断了与同级政府的经济联系,审计独立性明显增强;其次是提高审计机关经费的优先级,使之得到地方财政的优先保障,经济落后地区地方财政实在不能完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由上级财政直接拨付;还有是对审计机关审计经费情况定期进行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明确政府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

针对政府审计人员责任轻,法律规范弱化的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让审计人员清晰的认识到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同时做到有所担当。理性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在明确合理的权责范围下,审计人员自然会主动的履行审计职能,规避审计风险。权力方面,宏观上,应当加强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明确界定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在审计法中对经济责任审计要有明确规定,对政府审计的目标和内容要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政府审计的单位和项目,通过法律适当地加强审计权力。责任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如果出具虚假的审计信息,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利益损害,就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对此可以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加以明确。只有在明确的权责范围下,风险导向审计对审计人员个人而言才具备其应有的意义,能够得到审计人员主动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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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咏梅,吴建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发展及运用研究.审计研究,2005,6

第8篇

1.1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传统的高等教育学术性人才是要培养学生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各种相关学科知识背景。应用型人才则不必过分追求上述的传统培养体系,其需要更加关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更加注重专业化应用型的知识体系。应用型人才还需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人际沟通能力、运用知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与此同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还需要专注于对学生心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以应对当今社会不断变化的环境。

1.2应用型人才的特征

1.2.1“T型”知识储备

应用型人才的知识储备不同于传统的学术性人才,其具有“T型”知识储备的特征。具体的,在应用型人才所学专业领域,需要较深的知识储备量,而在其他相关的专业领域,则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但并不必过深的涉足。这样的知识储备就既有利于应用型人才获得本专业充分的专业知识,也有利于从相关专业获取不同层面相关信息,从而为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1.2.2专业化

应用型人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具有鲜明的特点。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面较广,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有较强的科技运用、推广、转换能力等。

1.2.3综合能力强

应用型人才的适应社会、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要强于普通的学术型人才。主要体现在,其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主要得益于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得到了大量实习以及手工操作的机会,充分提高了其将知识转化运用的能力。

2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2.1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是指高校需要建立规范的教学体系。将学生所必须获取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合理融入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明确专业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的按照规律安排教学日程,循序渐进的开展日常教学活动。

2.2全面化原则

全面化原则是指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具体地,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与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及抗压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升。这样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才可以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与生产实践。

2.3多元化原则

高校要打破传统的“关门办学”模式,积极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实践教学的有关要求,在市场上广泛寻找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2.4导向化原则

导向化原则是指学校应结合社会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当今社会行业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各种行业都相对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这就急需高校了解适应社会需求,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满足实际工作岗位的需求。

3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现状

3.1培养方向不明确

培养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不能仅仅只把培养目标定位于证券投资行业,毕竟我国在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不成熟的地方。这样的目标定位会使学生的视野局限于一个较窄的领域,影响学生以后的发展。高校应该多培养其证券投资以及相关专业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找到自身适合的发展方向,进而进行专门化的指导与教学,这样就可以避免毕业生的同质化,体现其自身的专业特点。

3.2培养方式不科学

培养方式不科学主要体现在,目前证券投方向应用型人才的教学中习惯于理论教学,把实践部分放在次要的位置,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差。证券投资专业主要是为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培养基层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特点决定了其很多课程的教学,如个人理财、公司理财、证券投资原理、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实务等要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但由于很多学校现代教学手段运用不够,缺少必要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不能保障学生上机实训和临柜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

3.3培养内容不合理

我国高校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区域模糊化,在校期间开设了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各种基础课程,由于课程面过于宽泛,导致学生不能真正学到这些课程的精髓,同时证券投资方向的知识学习也受到较大的影响。

3.4培养条件不专业

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有大批的专业实验室、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以及高素质的师资力量。目前,大部分的高校都不具备这些软硬件条件,导致在学的学生缺少实战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能力培养。尤其是专业型的师资力量的缺乏,目前,高校的老师基本上是传统学术型教育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基本没有企业实际的操作经验。

4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证券投资行业具有高风险以及工作环境多变的特点,所以迫切需要高校有针对性的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校需要构建成熟合理的培养体系。

4.1注重专业化培养目标

在日常教学中,强化学生的证券投资行业观念,拓宽学生视野,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学生认识到证券投资行业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聘请具有大量实战经验以及资历厚重的证券高管作为组成人员,在此基础上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确定以培育高级证券应用人才为基本思路,科学合理地明确培养规格与培养目标,以制定旗帜鲜明的培育方案。

4.2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在培养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时,将经济管理的大部分学科都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导致学科缺乏系统性以及专业性。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证券投资方向的专业性以及与其相关的广泛性。可以充分参考国内外一流大学的教学经验,在确保基础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与证券投资方向关联性强的学科作为教学的重点。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达到系统性和层次性。

4.3建立综合实验基地

培养高素质的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必须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训练其实践的技能,因此构建综合实验基地十分必要。高校必须建立专业化综合性的证券投资实验室,在日常的多媒体教学过程中辅以模拟实训,这样有助于学生深刻领悟所学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4开发校企联合模式

第9篇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二、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