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48:39
导语:在行政管理制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和变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究竟应该怎样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改革应当对症下药,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白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挑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通过对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缺乏服务意识、法制意识以及规范化的机构设置。我们应当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促使我国政府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单一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治理型政府;从官僚机构臃肿的政府转向实干而精简的政府。
第三条 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
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
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帐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
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购发:
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
(六)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库房物资的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购入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入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清点数目,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不符时,库房保管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后,应当日填写帐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一条 库房物资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帐单资料,所有帐册、帐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七)报刊及邮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订阅报刊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进行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
(一)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交办公室或自己送往邮局。
(二)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
(三)控制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邮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
随着社会对各大高校的愈发重视,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性也显得愈发重要。我们要考虑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到底是为谁服务,要怎么样服务,今后又要如何改善,如何通过行政管理实现学校教育目标,满足社会及学生的教育需求,维护捍卫并保证学生的各项权益。另外,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者还要明确管理的理念,制定相关的制度,做好服务保障,保证行政管理的服务工作不断进步。本文就是从上述这些角度入手来探索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性。
关键词:
高校;行政管理;服务性
一、前言
应世界各国的发展,世界经济也日益全球化,社会越来越民主化越来越法制化,各国之间的关系来往也愈发密切,我们的世界也更加需要一些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学习与教育以及各大高校都变得愈发重要,行政管理也在此时变得炙手可热,凸显出它的作用,越来越多的高校选择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实现教育的目标。各个普通高校也应重视起这一项目,思考目前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和学生需求。面对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到底是为谁服务,应该怎样服务都需要认真思考,就目前来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尚且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我国能够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为了我国的人才能够在世界上更具竞争力,我国普通高校行政管理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顺应时代的要求从制度性向服务性转变,帮助学生与学校共同取得进步。
二、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
1、高校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宏观角度上的服务对象。社会需要不断进步,人类需要不断前进向上,而这些的发展都离不开高校,高校为人类发展带来教育和指引,为我国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提供促进作用。高校的行政管理能够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帮助实现教育目标。我国高校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提供服务,为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提供服务,但它不应成为社会和经济政治发展的附属品。它更应该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服务,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去思考自己的属性和服务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实现自身的发展,然后带动社会和政治经济的发展。
2、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微观角度的服务对象。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具体服务对象就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为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服务,为课程要求服务。保证学校的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教师与学生和睦相处,快乐学习,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就是主要的参与对象,,也是实际参与到教学中实现教学目标的主体。在传统观的行政管理执行过程中,刑侦管理者都是把教师和学生当作管制的对象,制定一些相关制度,采取一些手段或是通过某种途径对他们进行管教甚至是驯服,二者成为了一种上下级的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指挥要求他们怎样,他们就按照上级指示按要求办事。而实际上,从现代的管理制度上我们得知,高校的行政管理并不是对参与者的管理或是管制,其真正的职能是对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行政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鼓励共同进步的过程。因此,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是行政管理者单方面的制定一系列的规则与制度,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二者之间要相互信任,有什么问题都要提出共同商榷解决,二者共同保证行政管理的效果。当然,从另外一方面来讲,被管理者积极配合管理者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很多高校教师一心只钻研学科的专业知识,对于行政管理的管理完全忽视甚至是持不赞同的态度,这样对于高校而言,就很难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会大大降低。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要与学校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并进行管理工作时要以服务为宗旨,营造一种良好的校园氛围。
三、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方式
我国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若是能够采取一些行之有效并且符合高校以及教师和学生发展的方式,能够大大提高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服务对象也会随之更加配合,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学校减少问题,减少财力物力和人力等资源,二者共同促进教学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提高教师个人及学生还有学校的发展。因此,如何规范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方式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摒弃作风。在我国高校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管理者的作风十分盛行。管理者往往在进行管理工作中,把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当作被管制的对象,对他们发号施令,并严厉要求他们按照自己提出的要求和命令严格执行,像是高高在上的管制人员,忽视了自身需要提供的服务职能,放大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自身的义务。这样的做法不但没有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反而是伤害了他们的自尊,侵害了他们的利益。这样就失去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义。实际上,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工作必须要贯彻“以人为本”方针,才能够真正的使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和优势,促进教师和学生还有高校的共同发展。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强调要尊重人的自由和权益,肯定人的价值。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切都要以服务为前提,以学生和老师的教学和发展需求为基础,制定相关的制度,保障老师和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自尊和权益不受伤害。
2、不断学习获得相关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当今时代,要想获得发展和前进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获得经验。我们党和国家也都在大力倡导要建立学习型社会,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不断学习。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更是应该不断地学习,积极地进取和思考,不断获得新的想法和知识以及相关经验,不断地改善自己的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才能实现行政管理工作在质量效果以及效率上改善和提高。当然,行政管理的学习需要涉及到行政学、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科学技术等等方面的学科知识,因为这项工作的复杂性,才能要求管理工作者更要形成这样持续学习和思索的习惯,保证其工作的服务性,利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为学生、教师还有学校带来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顾裕文.高校行政管理服务性品牌体系构建研究[J].品牌(下半月),2015,07:14+16.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一、上下班制度
(一)根据市政府统一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上班时间不得处理私事,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谈笑、吵闹,不得串岗,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学习。
(三)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办公室办其它事情。
(四)每天早晨上班利用一定的时间整理办公室及包干区内卫生,上班时间自行车、摩托车要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
(五)上班时间做到工作有条理,物品放置有序。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下班时要整理保管好文件、账册、票证、现金等,注意保密,防止散失,同时要关掉电脑、空调、电灯,最后离班人员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二、请休假制度
(一)请假人必须当面或书面向主要领导请假。请假一日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原因,一般不允许电话告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按制度第一条履行请假手续。
(三)请病假必须同时出具病历及病休证明,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并向批假人销假。确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必须再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续假。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请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手续而不上班或超假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三、环境卫生制度
(一)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搞好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达到“五不”(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车辆不乱停乱放、物品不乱堆乱放、墙壁不乱涂乱画),“五无”(无积灰、无痰迹、无烟蒂、无脏物、无纸屑)。
(二)上班前,应将办公室内打扫整洁,达到桌面无灰尘,地面清洁,室内及桌面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三)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达到室内整洁无蛛网,窗明几净,走廊及外窗、楼道干净整洁。
(四)市政府统一布置的突击创卫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应积极参加,服从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四、学习制度
(一)坚持周五学习制度。参学人员为残联全体人员,每月组织2—3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五下午,每次不少于2小时。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二)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及残联专业知识,同时选学上级有关文件、报刊等有关文章、政策法规等。
(三)政治理论学习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办公室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五、会议制度
(一)理事长办公会
1、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部室(处)主要负责人参加。
2、会议主要听取分管副理事长和有关部室(处)的工作汇报;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审议通过本单位发出的重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行政奖励或处分事宜;研究需要由领导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工作。
3、理事长办公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通常在月底或月初召开,遇有重大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理事长联席会
1、联席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主任科员、各部部长、主任、副主任参加,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会议主要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残联、省残联等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各部室(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和残联机关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3、联席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三)党组会
1、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并做好记录。
2、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需要列席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并将日期和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书记确定。未列入会议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并确定专人认真记录。
3、会议主要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重要文件、指示;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干部职工调配、使用、提拔、任免;决定编外人员聘用、使用、工资待遇和全局性职工劳保福利;讨论研究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讨论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残联交办的重要事项,审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残联报告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重要预算外开支以及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其他需要提请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
4、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可与理事长办公会合并召开。
(四)民主生活会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执行。
六、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安排。
(二)接待上级或兄弟单位来客,做到对口接待陪同。接待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将费用单据交领导批报。接待标准为:省级机关600—800元,市级机关500—600元,兄弟单位400—500元,乡镇领导300元左右,以上烟酒除外。乡镇残联理事长确须接待的,原则上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三)来客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买水果、香烟、洗漱用品等接待,更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品馈赠。
(四)有重要工作任务确要加班的,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五)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吃请或超标准宴请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七、公务用车制度
(一)单位公车原则上由主要领导公务使用。其他人员确因特殊需要或去外地开会的,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参加城区会议或公务,一般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
(二)市内出租车费及三轮、公交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须征得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八、财务管理制度
为确保机关政务公开,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落实好资金的总体安排,保证重点,合理调度,尽可能集中有限的资金多办实事,提高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根据年初财政局下达的残联机关经费和就业管理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业经费预算支出指标,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三)做好上级部门追加下拨的各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一切资金都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残联机关和就管处有关经费支出的管理
1、印刷费的管理:各部室(处)印刷各种表格、资料应严格控制数量,避免造成浪费。打印前应事先书面申请,财务部进行预算审核,报经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订阅报纸、杂志的管理:机关各部室(处)订阅的报纸、杂志,需在邮电部门发行之内,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公费订阅小报、文摘、晚报以及其他非党报、党刊类刊物。年底由办公室提出征订方案,报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征订。
(五)为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残联经费和就管处就业保障金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手续程序规定如下:
1、正常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由财务部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正常办公经费、差旅费、汽车费用、来人招待费等,报销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理事长核准同意后,交财务人员逐一登记,集中送财政结报中心,按年度预算指标序时结报。
3、在优先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如有特殊情况,部室(处)有重大支出项目,需上报预算计划,预算计划报财务部受理,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4、机关和就管处全体人员要切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任何人不得将私人开支渗入机关和下属单位报销,一经发现将处以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5、财务人员对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会计法及财务制度的支出及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报销。
(六)严格执行资金的使用用途,每月由出纳会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市财政局结算中心办理支出结报手续,票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方可登记入帐。加强票据管理,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结报有关票据。
(七)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财产流失,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招标采购办集中采购,并由财务人员验收入库,再办理领用手续。各部室(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各部室(处)保管,并指定一人负责。各部室(处)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每年清理一次,清理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自然损坏而不能修复的资产,应按规定审批权限报领导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冲减有关账目。调出、变卖、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要按账面价值原价注销。
(八)会计档案必须归档立卷,存放有序,妥善保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的概述
独立学院行政管理,是指独立学院为了实现学校教育的目标,通过设置一定的机构进行管理的活动。长期以来,独立行政管理和内部行政管理人员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制度不够健全、设置不够合理等,对行政管理人员缺乏重视、晋升途径单一、激励途径单一等。调查发现,当前独立学院行政管理存在以下特点:
1.内部管理较为简洁,职能部门设置较为简单我国公办院校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化程度较高,机构臃肿庞大;独立院校由于具有私立的性质,机构设置较为灵活,行政化程度比公办院校较为适中,管理较扁平化。但由于许多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不足,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略显简易。部分独立学院在行政管理方面设置诸如“综合科”等兜底性的管理部门,经常出现“一人多管”的情况,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不足,工作效率较为低下。
2.行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设置不够合理独立学院在行政管理方面与许多公办院校一样,主要侧重于“人治”,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较为滞后,相关的管理制度一般参照所依托的高校或者其他名望较高的高校的制度制定,没有或者较少考虑自身的特色和现状。管理方面往往寄希望于院长等管理者的经验和能力,由于绝大多数的独立学院院长采用聘任制,轮换较为频繁,故许多地方在行政管理方面出现“朝令夕改”、“一朝天子一朝臣”等情况。在制度完善方面,独立学院主要考虑在任院长的思路和意见,对于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往往考虑较少。而一些独立学院聘任的院长来自于知名高校,对本学院的了解不是很深,所以许多独立院校修改管理制度时不完全符合校情,缺乏长远的打算和规划,可操作性不强。
3.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当前,无论是公办院校还是独立学院,都面临着转型和发展的问题。独立学院的行政管理在这种形势下更需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求新求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本学院,保证其在各个方面的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由于独立学院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专职人员人力相对不足,绝大多数时间在忙于手上的工作,所以鲜有时间将精力放在行政管理业务的学习和管理方式方法上创新的思考上,缺乏足够的创新的意识。
二、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的思考
1.管理体制建设是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的基础首先,要有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好的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增强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的效果,提高管理效率。鉴于相关人力资源的不足,在机构设置方面要力求合理。相关的业务工作和相似的工作属性的职能部门可以合并办公。在职责权限的划分方面力求做到细致入微不留盲点,以免出现部门之间的重复工作或相互扯皮。同时在机构设置中要设立专门的调研和服务的部门,主要负责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反馈,研究针对本学院的有特色的管理方式方法的制定,以及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工作协调和处理的服务,及时掌握校内和校外的动态,为学院的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其次,行政决策要体现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决策者而言,任何行政决策都关系到学校发展的方向和各方面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许多独立学院所聘任的院长在任时间不长,对本学院的了解和认识不是很深,所以在进行某些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到资深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意见,同时也要积极征求相关专家、学者的观点态度,力求做到科学决策。再次,要强调行政执行力。再好的行政管理模式没有好的执行力都是无法体现的。对于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要形成激励机制,将执行力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中,做到奖惩分明。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做好督促工作,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及时反馈。
2.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行政管理的核心独立学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多为中青年,相关的工作经验较为不足,所以提高他们无论是业务还是其他方面的素质对于提高本学院的行政管理水平尤为重要。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自己的位置摆正。对于高校而言,所谓的管理者必须把自身定位在“服务者”的位置,服务于教师,服务于学生。只有摆正位置才能保证在业务工作中方向不会出现偏差。其次,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针对其经验不足的特点可以在学院内部或者从其他渠道请来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讲授和交流,用别人的经验充实自己,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工作任务。同时还要经常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好的经验要大力地推广,业务水平始终停滞不前的要采取末位淘汰的机制激励其成长。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财政、审计、监察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知监督。
第六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收费项目的没立和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准收费,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收费。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取费用。
建立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新机构,必须从严控制,有关部门应在审批前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应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与相关单位和公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必须从严掌握,因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需要必须收费的,只能以补偿正常合理的实际支出为限。制发证、照、簿、卡等,凡财政部门已拨给制作经费的,不得再收费;未拨给制作经费的,只准收取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或手续费。
第九条事业性收费标准,应结合财政拨款情况,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核定。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充,收支相抵”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设立和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审批。
制定和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设立和变更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省范围内的收费,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二)市(地)范围内的收费,由市(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要收费项目应予以公告。
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及其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设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四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的,其《收费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作废。
第十五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或答复。
第十六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票据,除按国家规定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监督,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项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乱搞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等。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非法收费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按照有关财政、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管理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协调和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后,提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审核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意见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及其说明等);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容是否合理、适当;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具体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七)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国家政策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
(三)部门法制机构未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修改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
(五)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当年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未向社会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下列规定报备:
(一)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
(四)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民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三十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提出改正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二)不同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或者技术上有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无权处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中止审查,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通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先由组织起草该文件的部门提出解释草案,报制定机关审查批准后公布。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部门法制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关键词]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建立新型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研究的目标之一,是提高这部分资产使用效率的重要环节,对于巩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成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政府要求的后勤保障制度,提高这一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创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
构建政府资产管理新体制,首要前提就是要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政府资产管理安全完整、节约有效的原则,权属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中的缺位、虚位和越位的问题;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营。
具体管理模式: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资产和地方政府资产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有助于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权、利关系,强化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政府(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社会团体)资产的产权,系统或部门只拥有占有使用权(这是由于各部门资产均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这样可较好地克服现行的“所有者空位、虚位和占有使用部门的越位,形式上是国家所有,占有者实际所有”的体制弊端。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其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不尽相同。经营性资产以营利目标为重,非经营性资产以社会公共管理目标为重,资源型资产以社会经济持续性协调发展为重。同时,仅从非经营性资产方面,又分为单纯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关资产,以及分布在科、教、文、卫、城市基础建设等领域内的社会公益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又有着不同特点,特别是分布在各个领域的公益性资产,由于行业的不同,其政策趋向、管理特点和发展目标均有不同,因此,政府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专职由政府资产主管部门对保障政府运行的相关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在权属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和对潜在的准经营性资产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依法规范资产的配置、处置和收益行为。
二、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
为提高这一部分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保障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与财政协同,资产和预算部门分立
新的体制要以培育完善、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利益和资产使用人利益为着力点。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和资产使用人,并确立其为市场关系中的主体。资产产权人对一切使用其资产的行为和主体收取使用费,并用于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是市场关系中的卖方。资产使用人代表众多的资产使用单位,以一个统一的部门出现,实施后勤保障,处理一切的行政事务,也就是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从财政取得资金,并同产权代表人协商资产使用价格,结算使用费。这实际上是强化和完善了现有的行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现有后勤管理分散的局面。建立了这两类主体,也就彻底告别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无偿使用的时代,行政成本的观念从此将深入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保障性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相互依托
因行政单位资产还肩负着保障服务功能,而后勤保障具有即时、必需的特征,为此,在将后勤保障性资产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是要保留一小部分保障性资产,用于为特殊的重要人员、部门和事件服务,这是部分资产需要保密或不便于进入市场购买时必不可少的保留。这部分资产也需要进行核算,与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不断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性资产只能来源于财政资金,不允许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的划拨,两者之间保持彼此的独立性。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根据行政单位的保障标准,做好与资产使用部门的费用结算,同时也要做好闲置资产的经营变现工作。
3.产权营运部门要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营运部门是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资产管理部门在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变现、加速资产更新等具体目标的要求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有效实现形式。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取国有控股的形式,引进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现资本主体多元化,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进行资产营运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机构设置的有效路径
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新型的保障性资产管理体制,其授权主管部门机构设置是关键,是重要的组织保障。
总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新的探索性工程,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环节,建立独立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历史的必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