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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省级卫生单位申报材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性
自开展“创建平安单位”以来,我办积极响应,精心部署了这项工作,我们深知要想把这项社会工程抓好、抓出实效,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认识,为创建平安单位提供扎实的思想保障,我们利用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单位的重要意义,使全办职工认识到: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是最重要的发展环境。在单位内形成了齐抓共管,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单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我们建立了以计生办主任为组长,各位职工为成员的平安创建小组,研究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意见和方案。把平安创建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和方案。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到目前为止,单位内没出现黄、赌、毒现象,无违反事件及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针对我乡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形势,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不断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宣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规定》,使群众转变生育观。
四、建好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关键词:单独收费 卫生材料 申报 管理
一、实行医院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申报制度的背景
2004年10月11日,甘肃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了《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甘价费[2004]231号)。该方案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其目标是整顿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基于这一目标,省物价局、卫生厅在确定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基准价的同时,确定了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
二、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申报范围
根据《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甘价费[2004]231号)文件规定,“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是指用于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必须使用而又事先无法确定其数量、规格、型号且价值较高的一次性卫生材料。其具体范围是《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附件三《甘肃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所限定的范围。”在临床实践中,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可能达成百上千种之多,例编码为3315的肌肉骨骼系统手术,其除外内容为内、外固定材料。一所三级医院所经常使用的内、外固定材料的品种一般有几十种,加上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的不同,其价格就有可能达到上千种。所以在申报时必须认真细致,物价管理人员还要和药械科保持密切的联系,在源头上控制住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申报工作。并严格区分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和非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尽可能使申报工作做到不重不漏。
三、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申报程序
(一)确定范围
范围的正确是做好申报工作的前提。申报内容要严格控制在《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附件三《甘肃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二)严格执行医疗用品招标制度
为确保卫生材料的质量、价格符合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医疗用品招标制度,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医院,保证医疗安全;增强价格透明,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落到实处。
(三)整理、归集齐全,按程序申报
先由物价管理员会同药械部门相关人员整理、归集需申报的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单价、生产厂家等基本内容后,由物价管理员拟文造表,经主管院长签发,报物价局、卫生局申请备案。物价局、卫生局批复同意备案后方可作为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
四、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日常管理的难点和解决办法
(一)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的价格变化
根据甘价费[2004]299号文件精神,“以后当其价格变动时,医疗机构或商家(商)必须事先到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但因其品种、规格型号繁多,价格波动较大,给申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这就要求对申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物价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眼勤手勤,随时掌握其价格变化,尽可能使申报工作做到不重不漏。
(二)随着临床诊疗水平发展和科技进步导致的品种变化
随着临床诊疗水平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将应用于临床诊疗活动中,同时,必然会淘汰一些卫生材料,这就要求物价管理人员随时掌握医疗市场行情和信息,科学评估医院临床诊疗水平和新技术、新业务的开拓能力,给药械部门采购人员提供科学的预测数据,使医院的经济免遭损失。
(三)日常收费管理
医疗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然而,当前的医疗补偿机制不竟合理,政府投入又严重不足,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致使许多医院自定标准、自立项目、重复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医疗体制改革成困扰国家的一大难题。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目的是根本解决这一难题。为保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随时检查医院的收费行为,尤其是临床科室给患者记账时,对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是否进行了单独收费,或者对包含在项目内涵内的卫生材料是否又进行了单独收费。
总之,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申报是一个新的课题,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因素,只有认识深刻,操作规范,执行严格,才能保证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才能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目标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一)濮东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申报工作
通过一年来在华龙区的工作,我深深认识到华龙区要想发展工业经济,首先要解决土地问题。我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带领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濮东产业集聚区规划申报工作。在规划申报过程中重点做好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集聚区的申报。在申报过程中,为了审查集聚区的申报材料,我多次加班至深夜,并结合申报要求对华龙区的申报材料提出多项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我及时了解、掌握并迅速准确的向华龙区传达评审动态,结合评审动态对华龙区的申报工作给予建议和指导,使濮东产业集聚区的申报工作顺利通过了省级资格审查和初评。随后,又与区委、区政府的其他同志一道,多次与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厅、环保局等参评小组单位进行沟通,克服重重困难,使省集聚区规划评审组将濮东产业集聚区的申报面积由8.37平方公里调增至12.57平方公里,成为河南省首批175个产业集聚区之一。
二是集聚区的规划编制。在集聚区的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与区直有关部门一道,多次和规划编制单位河南省规划设计研究院联系,向其提供有关数据,并组织分管部门与规划部门一起对规划草案相关部分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力求规划文本尽可能的做到完美无缺。
三是集聚区的规划申报。在规划文本基本成熟的前提下,我按照华龙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利用各种能动因素,积极联系邀请与省规划评审有关的专家到濮,与濮阳市相关部门的领导一起,对濮东产业集聚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初审,在肯定濮东产业集聚区前期工作的同时,对规划文本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为华龙区的申报材料在随后的省规划评审顺利过关奠定了基础。为确保濮东产业集聚区能顺利通过省级评审,我积极与省集聚区规划评审组的专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沟通,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安排评审会场等后勤工作,使濮东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于8月15日顺利通过了省级评审。
濮东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通过省级评审,为濮阳市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土地利用修编时,将濮东产业集聚区内土地性质的变更奠定了基础。从而为解决华龙区工业项目建设亟需的土地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将为华龙区“工业强区、商贸富区”战略的顺利实施,带动全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市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园区建设工作
华龙区作为**市唯一的行政辖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有独特的优势。作为华龙区的副区长,我带领区发改委、长庆办的负责同志多次到省发改委协调沟通,经过专家论证评审,今年7月,省政府确定濮阳市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园区为30个省级服务业特色园区之一。这也是濮阳市唯一的以服务业为特色省级产业集聚区。该园区是集贸易、金融、文化、会展及办公为一体的综合性经济活动中枢,是现代化服务业高度聚集的地区。2010年入驻企业上百家,营业收入近6亿元,每年创造利税近亿元。目前在建的大型商业项目有:投资1.2亿元的濮阳丹尼斯项目、投资1.2亿元的万利财富广场、投资8000万元的晨光商厦、投资2亿元的郑州未来等。以服务园区为中心的商业圈已基本形成,为濮阳市建设中心商务区及豫鲁冀三省交界商贸流通中心奠定了基础。
(三)争取上级政策扶持资金项目建设工作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2010年新增1000亿元和2010年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为使中央投资最大化的扶持华龙区经济发展,我和区发改委负责同志加班加点工作,组织乡(办)、区直有关部门认真筛选上报项目,围绕“扩内需、保增长”的要求和华龙区现有的濮东产业集聚区、服务业特色园区和东北庄旅游产业,精心策划了一批工业、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及旅游文化项目,努力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2010年共筛选上报省发改委152个项目,2010年共落实计生、畜牧、农村道路、卫生等10个项目,总投资102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460.33万元,省配套17.6万元,地方配套549.07万元。
其中,新增中央投资1000亿元的项目6个,总投资161万元,中央投资87.33万元,省配套17.6万元,地方配套56.07万元。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一是岳村乡兽医站、改建孟轲乡兽医站项目。总投资2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7.33万元,省级投资2.6万元,区财政投资6.07万元。目前工程基本完工,等待竣工验收。
二是岳村乡计生服务站项目。总投资3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万元,省投资15万元,目前已完成投资32万元,工程形象进度完成97%。
三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该项目有4条道路,共5公里,总投资1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0万元,区级配套50万元,目前项目已基本完工,等待竣工验收。
新增投资1300亿元的项目4个,总投资866万元,中央及专项资金373万元,地方配套493万元。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一是中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总投资353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6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84万元,该项目正进行图纸工程概算审核、招投标报名已结束,目前在筹备招投标准备工作。
二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共有3条,分别为工业园区-贾庄、y002大河寨-s101和cd42s101-西孟轲,总里程10.2公里,总投资513万元,中央投资204万元,地方配套309万元。其中cd42s101-西孟轲段正在铺设路面,已基本完工;y002大河寨-s101段路基已完成;工业园区-贾庄段因穿越一苹果园,赔偿问题正在协调过程中,同时路面附属物正在清理。
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为A级以上,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明确标识的包装和明确的执行标准(达省级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对产地环境、产品原料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三)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企业的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市场认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规模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规模、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较优势等。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关专家制定,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五章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评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委员会公布开展评价工作及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按规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畜牧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有效检验报告:
(一)国家或省级专项抽查检验报告;
(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三)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
第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委员会。如果申报企业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在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委员会汇总各地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分类,并将初审材料分送各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确定后的初选名单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在60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对获选产品,由委员会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本期“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名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誉,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活动。
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品种、质量、生产面积等范围内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但必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维护农业名牌产品的信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
(二)省和国家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转借、转让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扩大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复审。
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标志只能在被认定的品种、规格和基地范围内使用。未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其标志;被撤销称号和超过有效期未获复审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委员会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因、、循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书面通知未被选定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不满,认为严重违反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期间(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不定期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农村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
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客观实际需要、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推广应用重点。近阶段国家重点扶持的应用领域是:
1、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善农村中小学生活配套设施,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
2、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示范县应满足相关条件。并按要求组织申报。
(一)示范县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体规划。
2、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今后两年内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工作内容,要做到详实具体,项目落实,并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填写《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3、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增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万平方米。对于辖区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县,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4、以在农村中小学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学校应是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予以保留的学校,具备较完善的办学条件,校园布局规划合理,建筑保温隔热性能较好,有生活热水、采暖等需求。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详细说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筹措渠道等情况。
6、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服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对在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的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示范县的申报。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示范县的申报组织工作。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申报材料,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汇总和初审后,择优推荐示范县,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县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示范县审核确认。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方案详实程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示范推广效应等因素选择确定示范县,将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落实情况好、推广应用面积大、推广技术类型先进适用的县。对于逾期上报的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实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将上述核定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示范县,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补助资金的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示范县严格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执行。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上报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将抵扣今后该省专项补助资金;对示范效果好的省份,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项目建设,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辖区示范县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专项规划,指导示范工作开展。在农村中小学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结合,其他项目也要与现有政策充分结合,避免浪费。
(二)强化建设标准控制。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标准建设。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标准化应用模式,提出系列应用技术方案。并配套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工法、图集,指导工程建设。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建设与使用安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技术水平应满足岗位要求。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委托专门机构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相关设施建成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和长久的运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0__年以来,我局按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布暑,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于年初制定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落实了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在“加强市校合作,为特色产业开发开展基础性研究;加强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分项目的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加强以中药材等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化开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以特色农产品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好全年的工作,促进的科技进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开发工作
在村建立了占地260亩的中药材科技示范园,建有50余个品种40亩的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20亩中药材苗木繁育园、50亩桔梗GAP规范化栽培技术研究园、50亩中药材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园、100亩的高产栽培示范园。现正在建设灌溉系统、道路等配套设施。帮助天予药业公司在八台、堰塘、固军、大竹、钟亭等23个乡镇建立中药材生产基地2.2万亩;协助公司在本市内及城口、镇巴建立中药材收购点58个;帮助公司建立起优质茯苓菌种培养体系,培养菌种10余万袋,在市内15个乡镇栽培茯苓8余万窖;协助公司收购了达州市满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医药连锁店123家;协助公司积极争取省经贸委技改项目,申报的“中药材有效成分提取技术改造”项目已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二、积极申报国、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通过积极组织申报材料争取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我市申报的“优质马铃薯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及深精加工产业化示范”通过达州市、四川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已上报科技部,位列全省8位,有望获得国家通过审批。向省科技厅申报了“旧院黑鸡新品系选育及开发利用”、“巴山早芽地方茶树优良品种选育”、“桔梗等道地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等3个科技攻关项目。向达州市申报了“中药材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巴山早芽地方茶树优良品种选育”、“富硒茶叶开发价值研究及种植发展规划”等3个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三、积极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
有效了开展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了“巴山早芽地方优良茶树品种选育”、“旧院黑鸡新品系选育”、“皮桔优良品种选育”、“中药材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省市和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巴山早芽地方优良茶树品种选育”项目实施进展顺利,今年扩繁培育了种苗20万株,制作样品送省茶研所进行品质化验,计划下半年送样开展省级区域试验,有望于20__年进行省级优良品种审定。
四、组织开展特色农业适用技术培训
由科技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等部门的科技人员对全市53个乡镇的农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中药材生产专业大户等92人进行了为期1周的中药材、干果、旧院黑鸡等特色农业适用技术培训,编印发放了《特色农业栽培技术》书刊。向省科技厅争取经费组织市内60余名乡镇党委书记、村委主任前往省科技职工大学开展为期一周的“新农村建设技术培训”。
五、积极开展科技宣传活动
一是加强“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科技局、科协、太平镇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了市20__年科技活动周“携手共建创新”大型主题科技宣传活动,活动中,市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展示和宣传了各类科技创新成果、新产品、农业新机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成果,本次活动共展出了科技创新实物300余件,展出科技成果宣传展板120张,分发实用技术和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约10万份、开展科技法律咨询和医疗卫生义诊义检近1000人次。二是组织开展了送科技下乡服务活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许可的受理、初审、上报、发放及发放后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有关卫生检验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卫生许可:(一)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省级卫生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卫生许可:(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以及饮料(含直接饮用水)、酒类等定型包装食品生产企业;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辖区内的食品连锁经营店;(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地级市卫生许可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产品以外的普通食品生产以及食品经营行为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选址、设计和布局符合卫生要求,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竣工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认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卫生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规定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现场审查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开具采样单。被抽检单位必须无偿提供样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符合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五)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八)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资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出具的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骑缝章。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对申请人的提交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作出同意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年审符合规定的,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及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作出限期整改或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具体复核办法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项目、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的,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原发证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改变生产经营场所布局的,提供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二)改变产品品种、配方、生产工艺的,必须提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吊销、撤消、注销、补领和变更
第二十条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的;(四)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或进口表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六)保健食品标志标签未按核定的内容使用,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机关予以撤消: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未办理复核换证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卫生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和申请补领,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以补发。申请变更卫生许可内容的,提出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注销或者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不得重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部门。
第五章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过程及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卫生质量、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等进行抽样检测。第
二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决定经常性监督和抽检的频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并根据企业的产品特点,分析危害关键控制环节,实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国家卫生标准(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或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检测项目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对其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的索证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检样品,开具采样单。被抽检单位必须无偿提供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