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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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诚信遵守。
服务范围和内容
服 务 内 容
描 述
服 务 年 限
价 格
通用网址注册:
1年 3年 5年 _年
¥
域名注册:
1年 3年 5年 _年
¥
空间/虚拟主机租用:
1年 3年 5年 _年
¥
企业邮局租用:
1年 3年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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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及维护:
1年 3年 5年 _年
¥
网络推广:
1年 3年 5年 _年
¥
其它服务项目:
1年 3年 5年 _年
¥
合计金额:
大写(_万_仟_佰_拾_元)小写¥ __________
备注事项:_________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同时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甲方验收通过后,余款一次性结清。
甲方未按合同支付服务款项,乙方有权停止该服务内容直至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计。乙方未按合同执行的,违约金计算以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计划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栽定判决。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____网络家园公司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前提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要求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为其提供网络广告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要宣传的具体信息,并要保证其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2.甲方所要宣传的内容如有变动必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调整更新广告信息。
3.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严格履行乙方的义务,并采取甲方认为有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以确保达到甲方的预期效果。
4.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
b.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提供的信息进行网络宣传。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索取宣传费用。
3.乙方保证其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第三条 费用
1.广告类型: 首页标题广告? 大类标题广告? 一级标题广告?
??????? 二级标题广告? 三级标题广告? 产品分类广告
??????? 弹出式广告?? 浮边式广告?? 其他
2.广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广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备注:如有多个广告位,请用“ ,”隔开。
4.广告时长: 开始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截至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合计时长?________? 天?? 月
5.费用:合计?________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并采取第________种付款方式。
一、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
二、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全额的________%广告费用,甲方须在合同截止日前___________天支付给乙方剩余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违约及其处理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a.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 甲方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广告信息。乙方有权停止该广告的。
(二)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停止该广告的。
(三) 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停止该广告的。
(四)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支付广告费义务,则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乙方全额的百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百分之____,并结清余额。
(五) 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b.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要求广告,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减收甲方广告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的作为补偿,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将向甲方退回全部预付款。
(三) 乙方保证其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并且乙方对该广告享有全部合法权利。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将对此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生效与终止
(一)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五)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制作方所有,即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自愿提交乙方住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声明条款
(一)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 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四) 如有其他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供销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优势,因地制宜,推动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以实施"新网工程"为抓手,整合基层供销社现有的流通资源,打造集农村消费购物、农产品购销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一是参与新农村建设改造农村流通网络。按照全县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乡镇政府驻地,结合小城镇建设,对9家基层供销社,15家综合服务社全面改造。城阳供销社联合乡政府投融资125万元改造供销社大院,建成占地6958m2的农贸市场,引进24家工商户开展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供销社用资产收益建成营业及办公设施400m2,改变了城阳有街无市的现状。小岔综合服务社对原有门店进行拆除,联合13家业主投资53.1万元,建成22间营业房960m2,进行农产品收购加工、日用消费品经营,改造的基层社网点已成为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亮点工程。
二是整合网络资源改造农村流通网络。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多方筹资16万元,对基础好、辐射功能强的*、新集供销社,建成区域性中心社。对基础和效益较差,但有一定潜力的李寨、石岔、交岔等5个供销社,改造成综合服务社。坚持因势利导、广泛联合的原则,引导农民经纪人和供销社职工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自筹资金120万元,兴建古城、新集农资批发市场,采取连锁配送、"市场+协会"等方式,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农民买上了放心肥,年销量1.1万吨,市场占有率达到90%以上,基层社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结合"新网工程"建设改造农村流通网络。认真实施"新网工程",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补一点、县社挤一点、基层社筹一点"的筹资原则,先后筹资35万元,在*、*等12乡镇发展农资连锁加盟店12个,还对石岔、沟口等35个村的"夫妻店"、"代销店"进行统一标准改造,农家店覆盖了全县29%行政村和100%乡镇。为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等供销社利用库房、院落等经营设施,引进河北客商建成2个面粉加工厂和1个饲草加工厂,年购销1.7万吨,助农增收120万元,使基层社网络为服务农民所用。
(二)勇挑重担,主动作为,推动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创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通信息网络,搭建农产品现代流通平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是创办行业协会,搭建助农增收平台。充分发挥供销社资产、人才、网络等优势,联合农民经纪人和民间农产品营销组织,发起成立*县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发展社员2963户,带动农户1万户,占全县农民总户数23%,覆盖种植、养殖、农产品运销等行业,引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拓农产品营销市场,搭建现代化流通平台。近三年来,累计帮助农民推销农产品2.5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988万元。同时,积极推动行业协会上下衔接,千方百计自筹资金3.2万元,联合自治区农民经纪人协会邀请专家和科技人员举办农民经纪人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班3期,培训农民经纪人及农民362人,提高了农民经纪人的综合素质。
二是成立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挥供销社的优势,围绕马铃薯蔬菜、紫花苜蓿、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开发,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组织9个,成为政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力抓手。*供销社围绕马铃薯产业发展,联合23名农民经纪人,50家种植、贩运大户,组建*马铃薯购销合作社,带动大量马铃薯外销,使马铃薯售价较上年增加0.12元/公斤,亩均增收100元以上。*辣椒合作社以"党支部+合作社"模式,引导入社农户由42户发展到830多户,辣椒种植面积由80亩发展到6000多亩,入社农户人均纯收入1*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被全国总社评为示范专业合作社。坚持"由供销社推动,农村能人带头,群众自愿参与"原则,支持农民经纪人韩万里牵头联合农民社员46户成立的城阳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药材800多亩,年固定推销地产中药材200多吨。杨坪中药材协会以新产品试种推广为工作重点,做给农民看,领着农民干,被确定为乡土人才"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养鸡专业合作社以当地特色土鸡为主,实施规模化养殖,已纳入总社"千社千品"工程项目。
三是借助信息网络,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争取自治区供销社支持,20*年创办了*农产品信息网站。网站开通以来,免费给农民提供1500多条有价值信息,收到了很好的促购促销作用。20*年*乡共种植辣椒、西瓜等8000多亩,总产2.5万吨,县农副产品信息网站辣椒销售信息,让辣椒等蔬菜抢得商机,销售形势全线走红,全乡80%的种植户借助网络做"买卖",网上交易额达到50%。辣椒销售旺季,通过农副产品交易网售出辣椒9700吨,占总产量的75%,实现销售收入575万元,助农增收40万元,推动辣椒产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做强主业,推动农资流通网络建设。坚持以现代营销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按照"上联龙头保资源,中联系统建网络,下联农民保供应"的营销思路,充分发挥优质产品、龙头企业和销售网点的作用,加快推进农资网络体系建设。
一是依托优质产品扩大市场。发挥*公司龙头带动作用,做实总总经销,先后与汉中化工、杨凌肥业、中农金合、铜凌二铵等生产厂家达成产品区域总经销总,依托化肥产品的质量、价格优势,优先发展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农资营销体系,提高了市场竟争力,扩大了市场份额,目前已辐射到西吉、隆德、甘肃镇原、环县、庄浪、静宁等地,形成了区域性农资商品集散市场。20*年销售农资3.2万吨,农膜370吨,总价值2750万元,市场占有率达到87%,发挥了供销社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
二是依托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随着农资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县农资公司受历史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等历史包袱和机制不活的制约,经营业务逐步萎缩。我们及时采取"搁置旧的、发展新的"措施,组建了县社控股、职工参股的*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轻装上阵,围绕农资主营业务,以现代营销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从整合系统经营网络入手,兼并、重组2家社有企业和4家基层社,大力发展连锁配送,扩大辐射半径,在网络内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信息体系开展预约订购,推动了连锁配送,及时把化肥、农药等物资送到村到户,服务到田间地头,让经营者和农民都得到了实惠。20*年*农资公司实现销售1.8万吨,市场份额占到48%,已发展成为有一定影响力和市场控制力的龙头企业。
三是依托销售网点保障供应。抓住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机遇,以县城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连锁店,村有加盟店为目标,按照"整合、规范、延伸、提高",以*公司为配送中心,改造建设乡级农家店12个,村级农家店36个,经区商务厅等单位验收合格率为100%。同时,实施化肥、农药、种子等重要农资商品的"放心"工程,坚持"一批一检"、"一品一检"和"先检后销"的管理制度,着力做到"四个到位"(质量管理、价格执行、技术指导、优质服务到位)和"六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标识、进货、配送、价格、管理、服务),杜绝了坑农害农现象发生,保证了农资消费安全。
(四)党委政府支持,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供销社发展,认为供销社根基在农村,主战场在农村,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农业和农民,重视、加强供销社就是让农业、农村、农民得利受益。
一是在政策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143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彭党发[20*]31号)、《关于加强全县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10号)、《*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彭政发[20*]21号)等配套扶持政策。
二是在项目资金上,鼓励支持供销社参与地膜种植推广等高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每年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旺季,都要调度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供销社调运物资,并争取固原市商务局把*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交给供销社负责实施,扶持供销社发展连锁超市、农家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作用。
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这项真正让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的建设新农村战略工程,经过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地处宁南山区,交通条件相对不便、人口居住分散,农村市场体系基础设施薄弱,流通网络不健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流通网点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深入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网点建设、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等经费投入不足;二是县级农资、日用品配送中心流动资金及建设改造资金短缺,配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三是将供销社"农资进村"、"农产品进城"等连接产销、双向流通的网络建设纳入政府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相关配套政策缺失。四是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将县级供销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的有关规定。五是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等等历史包袱,要研究对策,妥善处理。
三、推动农村网络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供销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也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做好农村现代流通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党委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为供销社参与农村现代流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的大局出发,与农业、农村、农民这个全局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以实施"新网工程"为抓手,切实帮助解决供销社推动农村现代流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发挥供销社经营点多面广、仓储设施齐备的优势,加大农村现代流通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网络,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流通体系,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功能完善、流动有序、诚信和谐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中国的网民总数已达到2.53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宽带网民数量以及CN域名注册量均为世界第一,近五分之一国人的生活和网络牵连起来,国人在呼吁网络服务的时候,网络也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传统的交易模式可以移居到网上,网民可以从网络上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网络把人类肢体活动空间缩小的同时,大大扩展了其生活空间,尽管是在全球面临“过冬”窘境的时候,互联网行业依然散发着特有的春讯。
“我们希望大家对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抱持的信心,即使明年的营销费用有一些缩紧。但是针对营销费用的缩紧,不会在各个媒体上缩紧,会把资金投向比较优势、性价比高的媒体,首先选择的可能是互联网的媒体。在这个方面,我想互联网的增值会使我们平稳的渡过这个冬天。”“网络点亮新生活”分论坛上,主持人艾瑞咨询高级副总裁阮京文说道。
如何应对互联网行业的冬天?分论坛上各路英雄各显妙招。
搜房网就采取了“紧缩保增长”的措施。搜房网总裁代建功表示,搜房的紧缩是为了将公司主要人、财、物资源集中到核心的城市、产品、内容上来,将搜房重点城市的业务做强做大,剥离非核心业务,丰富房源和家居数据库信息,保持搜房网的行业影响力。精品网则“与时间赛跑”,打通行业落地渠道,投入网络视频,打造生活服务平台,创造新的盈利模式。
易宝支付的总裁唐彬在分论坛上强调了“绿色”的重要性。在唐彬看来,支付手段的革新可以推动经济运转速度,尤其是在经济紧缩的状况下,电子支付通过服务的平台,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通道,为用户、商户带来营销方面的增值,是一个真正的“绿色”支付。
并且易宝支付把“绿色”和“公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打破电子支付行业的瓶颈――诚信问题,推动电子支付的发展。
其实,网络服务已经延伸到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提供生活资讯的平台,更重要的是它或者丰富、或者简化了网民的生活方式。
虽然网络经济目前遇到了来自金融危机的挑战,但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不论是现在还是未来,网络已成为生活中基本要素之一,它将对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方面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网络在颠覆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必将为经济的复苏注入新的活力。
面对网络服务将带来的下一轮狂潮,你准备好了么?
“网络服务”分论坛嘉宾名单
艾瑞副总裁阮京文
搜房网总裁代建功
精品网总经理胡紫微
易宝支付CEO唐彬
阿邦网副总经理王文伟
蓝驰创投合伙人陈维广
代建功:从3月份开始,我每天早上对自己说的一句话是,“今天会比昨天更美好,今天也会比明天更美好”。如果说今天把握不好,那么你就没有明天。搜房网最近一系列的举措都是为了保证今天的业绩不出问题,所以说搜房网在大概在两年以前就在公司系统方面花了很大的力气。
胡紫微:我们知道像阿迪达斯(制造)等等正在从中国的市场撤出去,因为中国的人工价格正在提高,他们要到马来西亚、越南这样更加低成本的国家。所以说要启动内需,包括很多政策都在给房地产松绑。我们要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但是,现在要通过解决自己的问题来拉动内需我们没有底气,因为很多中国人的需求还没有开发出来。预计明年很多广告商将减少广告投放,但是单幅价格会提升,为什么?因为所有的广告在面临经济大势不好的时候,会集中优势,针对性更强地进行媒体投放。
唐彬:我不认为这是一个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现在夸大了危机对金融的影响,尤其对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这是好的时候。因为贪婪的经济破灭了,心理的危机不代表未来。电子商务给商家带来收益,给用户带来便捷,这是非常好的机会。传统经济在调整,新经济就像新思维一样,肯定会得到发展的。那么传统经济在调整,新经济在发展,等到传统的经济调整好了,你也长大了,就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我认为很多公司应该关心网络用户的一些满意度。网上购物和网上的销售变得越来越流行,因为大家的出行减少了,对我们这些同仁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同样的机会面前,用户体验越来越关键。因为网络用户量非常大,他们一瞬间可以切换到另外一个网站了,你必须保证(用户)第一次到你网站的时候有一个比较满意的体验。就跟我们的人际关系一样,大家面试的时候第一印象非常的关键。所以说免费的也好,收费的也好,必须确保用户上你的网站,而且得到需要的服务。
王文伟:可能冬天对于真正务实的互联网公司反而是一个好事。每一个要成功和成熟的互联网公司,都是要走过冬天的。因为经济走势是有上有下的,在上的时候好,下的时候不好,这个公司不会长久的,关键是我们互联网公司怎么对待它。我的看法就是,冬天是不是到来,我不知道;但是即使到来了,只要我们有准备就没有问题的。
陈维广:经济冬天对心态的影响比较重要。那些我们过去找不到的人才会突然间打电话给我,说你们这里现在有机会吗?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问题;途径
0前言
科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促使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实际应用范围逐渐广泛,对其他行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为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经济社会日渐发展促使人们对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促使计算机技术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逐步提高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有效满足社会大众实际需求,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建设以及网络服务质量发展的有效性。
1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促使计算机网络飞速发展,实际的服务范围也逐渐扩大,特别是步入信息时代之后,人们日常生活与计算机网络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发展有利于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网络便捷性逐渐提升,有利于提升人类资源的共享性。在计算机网络中,需要配备专业网络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密保设计过程,为计算机网络服务保密性、安全性提供保障,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可靠性。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直接地影响服务吞吐量、服务实用性以及服务延迟性,直接影响计算机服务质量。网络路由器中设置了专门缓冲区,如果缓冲区的缓冲数据充满,那么可能影响新数据包的有效流通,增加路由器丢包率。这属于网络自动行为,网络管理工作人员以及网络用户都无法干涉和改动,这就促使网络用户出现数据损失,不利于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计算机网路服务对人们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甚至影响人们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应用网络服务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还有利于降低实际生产成本,但是却也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诸如,数据传输超时、统计数据损失率高等问题,网络服务可靠性不高。
2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途径
2.1构建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的优化模型
在优化网络服务质量过程中,需要多种网络服务模式来实现预定效果。在构建计算机网络服务模型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网络服务质量优化工作理论在其中的基础作用,构建计算机网络服务优化机制。任务调度模型能够优化调节网络用户任务服务顺序,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满足用户实际需求,还有利于优化计算机网络速度。诸如,需要做好单服务器的多队列调度、服务器的单队列调度等等。作为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的关键手段,系统参数的配置模型有利于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计算机网络用户操作多个窗口时,可以利用系统参数的配置模型来优化工程参数,这样能够尽可能降低各个节点的数据传输损耗。在构建网络资源的分配模型过程中,需要使得计算机网络在连接方式与算法优化之间有效关联,有效处理计算机网络用户在数据处理以及数据接收等方面存在着的问题,提升计算机网络程序应用率,尽可能地减少网络延迟的时间。为了能够有效解决网络连接状态下的计算机互联问题,网络资源的部署工作模型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器,逐步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的资源利用率,实现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的覆盖成本最小化。
2.2实现计算机网络服务资源配置以及任务调度
在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过程中,资源配置以及任务调度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任务调度的教学分析来看,在进行任务调度过程中,最为基本调度就是负载均衡的调度,这样能够有效解决网络用户在网络应用中所存在的延时问题,这样就需要将队列调度属于资源配置中的特殊部分,这就需要非常有限时间内提升资源的实际利用率,进而在最短的时间内来得出最为科学的决策,提升网络资源的实际利用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网络用户对于互联网技术方面要求也逐步提升,传统有限资源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那么就需要有效分析动态频谱技术,逐步完善计算机网络服务建设工作以及发展,逐步优化网络服务质量,实现网络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2.3做好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分区服务以及综合
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服务的优化过程中,需要做好分区服务,结合网络用户数量以及网络用户规模日渐增加实际情况、计算机网络服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服务实际情况等来实现区域性划分,结合网络用户实际情况来划分成为若干个区域,做好路由器区分工作,不断提升实际服务质量,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的便捷性,有效规避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不理想的问题。为了能够逐步优化以及有效改进计算机网络用户业务流量,需要完善端口数据,结合网络服务类型来提供针对性网络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作人员需要结合计算机网络的服务质量来全面优化实际工作,提升增值服务效益以及增值工作效益,有效满足网络用户实际需求,规避传统网络服务中的服务不良问题,有效调整计算机网络服务业务运动形式,优化计算机网络业务流量,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过程中,综合方式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现代化发展趋势,这样有利于改善计算机网络服务。因此,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过程中,需要有效整合不同网络资源,在合理角度下做好流量监督控制,尽可能避免网络延迟问题,克服传统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存在着的局限性,做好受控负载服务改良工作,尽可能降低计算机在网络服务中丢包问题,提升计算机网络用户工作满意度。
2.4做好计算机网络服务资源部署工作
所谓计算机网络服务资源部署,实际上就是能够在网络资源有限条件下来有效的部署以及安置,实现计算机网络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有效满足网络用户对计算机网络工作质量方面的要求,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工作水准。在计算机网络服务优化过程中,服务器安放工作、网络设备部署问题等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就需要通过最小成本来实现服务安置最优化,提升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有效性。在位置优化过程中,主要分为集中式位置优化和分布式位置优化,分布式优化工作对于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要求并不是非常高,但是实际运行速度却非常理想,这就对网络节点通信量要求以及网络信息的安全性要求非常高。在计算机的网络服务过程中,需要做好网络优化工作。在进行分布式优化的过程中,则需要解决基础性数学问题,通过层次性优化服务来提升实际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节约性。
3结语
网络服务逐渐发展促使其对人们生活与工作都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这就促使人们网络依赖性逐渐增强,同时对网络服务质量要求逐渐提高。网络服务质量不仅包含了数据传输速度,还包含了数据传输精度、数据传输可靠性等方面内容,考虑到多项影响因素来进行系统性分析,实现网络服务技术和网络服务方式创新,提升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有效满足网络用户实际需求。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工作对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方面应用范围日趋广泛,通过综合性研究分析来促进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改革,促进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更好发展。总之,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的优化过程中,需要结合网络用户实际需求来选择更加有效优化方式,这样才能够达到预期的优化效果,为人们生活和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建良.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方法初探[J].工业,2016.
[2]林闯,李寅,万剑雄.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方法研究综述[J].计算机学报,2011.
[3]叶玉华.分析计算机网络服务质量优化方法[J].电脑与电信,2015.
学界通说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和网络用户侵权认定为共同侵权,并以此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认定不但在性质上存在法理瑕疵,而且在法律效力上不当地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构成单独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构成要件以及最后要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进路,重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是单独侵权
通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与网络用户侵权认定为共同侵权,此认定不但违背法律渊源、立法原则,造成法条内部逻辑混乱,而且从根本上违背共同侵权原理。第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共同侵权与法律渊源不符。我国的共同侵权概念来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加损害于他人者,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依据德国法院之判断及权威学说,“共同”是指“共同故意”,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将共谋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主观构成要件①。而我国通说为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共同侵权声称共同侵权也包括共同的过失……或者基于相同内容的过失与故意之结合。
第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共同侵权与法律渊源不符。我国的共同侵权概念来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加损害于他人者,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依据德国法院之判断及权威学说,“共同”是指“共同故意”,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将共谋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主观构成要件①。而我国通说为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共同侵权声称共同侵权也包括共同的过失……或者基于第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的认定会造成逻辑方面的问题。对共同侵权除了构造了过失与故意、过失与过失两种新模式以外,对这种构造的合理性的解释仅仅是防止对受害人补偿的不利。这种不利是立法之时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难以寻找而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求偿权的实现并使其得到充分补充而在受害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之间作出的一种权衡。姑且不论这种权衡的合理性问题,这种以目的为前提倒推共同侵权构成的思路就清晰地呈现了出来,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对侵权形态的一种倒逼。具体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的理论的产生是遵循以下发生逻辑:首先定下连带责任,接着以为了这种责任寻找理论基础的目的将其认定为共同侵权,并进一步反向推出过失与故意以及过失与过失之间也可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过失或故意的结合构成共同侵权违背了正常的研究逻辑,这是不科学的。
错误的形成逻辑必然也会造成《侵权责任法》内部总则与分则的法条间的逻辑矛盾。如果《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帮助”包括主观帮助和客观帮助,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故意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过失的结合,则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就包括在第9条的帮助中,且二者法律后果也都是连带责任,那么就失去了在总则条款外另行规定分则条款的必要性。如果《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帮助”仅指主观帮助而不包括客观帮助,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故意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过失的结合,那么第36条的过失与故意的结合或者过失之间的结合构成客观帮助的共同侵权就与第9条的仅包括故意与故意的结合的仅包括主观帮助的共同侵权相矛盾。可见,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故意或过失之间的结合与第9条的仅存的两种可能形态都构成矛盾。那么就说明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故意抑或过失结合构成客观帮助的共同侵权的命题为假,即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与网络用户的故意以及过失之间的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而顺理成章地构成单独侵权。而且当且仅当第9条的帮助剔除客观帮助以后,即仅包括故意的帮助后第9条和第36条才可以和谐共存。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侵权的认定不但在《侵权责任法》内部消除逻辑矛盾使得法条之间变得和谐而且还可以和之前的相关立法完美衔接。我国首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作为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4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的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将故意与故意的结合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也排除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客观帮助与网络用户的故意或过失的结合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侵权的认定符合单独和共同侵权的划分原则。结合《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加以梳理也可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的单独侵权属性: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都是在侵权法发展的历史上最先呈现的形态。例如狭义的共同侵权最初仅仅包括数人在意思联络的基础上实施的同质的侵权行为,正如《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随着侵权法的发展,其侵权形态也在不断地丰富。后来又发展出了广义的共同侵权即异质性(侵权行为并非同一性质)的共同侵权,表现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教唆、帮助”。同理,单独侵权起初的形态也仅仅是单独个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即为狭义的单独侵权,而后又将几种单独侵权归入了广义的单独侵权,即存在聚合性因果关系的单独侵权。聚合性因果关系的单独侵权又分为同质性单独侵权和异质性单独侵权,其中同质性单独侵权规定在总则中的第10至12条,异质性的单独侵权规定在分则中的第36至40条。以第10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为例,本质上其仍是单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仍然是“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仅仅是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在保护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做出的“连带责任”。显然此“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基础行为性质不同,倘若相同即都是共同侵权那么责任形式就不会存在“侵权人承担”,而仅应存在“连带责任”这一单一责任形态。这样划分的原因在于近代法学是建立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的,根据其建立起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根据行为人过错的程度进行责任划分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明显出于对数人间意思联络的否定评价和遏制意愿要强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的考虑。虽然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不断发展,但其各自本质并没有变化,故其区分仍然泾渭分明即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因此,第36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与第37条相同,都属于聚合因果关系中异质性的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
与共同侵权的认定方式只需认定共同侵权人中一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即可(其他共同侵权人都因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分别对每个侵权人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明)不同,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侵权就有证明其构成要件的必要性。但是,因为通说中一直将其作为共同侵权看待,并未有对其构成要件的论述,本文有必要对其详细阐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构成
(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形成机制
我国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认定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两种:一种认为类似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种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自可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成为《侵权法》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也就是说一种是类安全保障义务,一种是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认识的错误来源于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6条的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着重调整那些尚未被法律法规等纳入规范范围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类型……也可以在法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候为当事人提供另外一种请求权的选择空间。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规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以及合同没有约定的作为义务,但是也可以适用于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约定的情形。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要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约定的情形要宽,而且适用顺序上也有优先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约定的可能性。因此若要全面地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首先要考虑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才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2、3款的行为指引部分,最后将二者进行对比进行选择后方可适用,也就是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适用的确定性,使得《侵权责任法》第36条存在被架空的危险,但这样就与成文法的优先适用效力相矛盾。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一般注意义务是在法律法规、合同没有进行规制的领域创设的一种裁判规则,也就是说其制度价值仅在于填补法律法规、合同规制范围的不足。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的性质并非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有所规制的领域就不应该另行规定,否则就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一种逾越。故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确定首先要放弃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优先适用,应检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合同,从中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内容。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行为指引部分应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的法定来源。对于合同来说,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是无法适用于受害人的。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行为指引部分认定为作为义务来源就克服了对作为义务认定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确定下来。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结合上述内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构成要件详加考量之后即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构成。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是与上文所述的作为义务不符的行为,可以是有行为也可以是无行为。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作为义务是过错的判断标准,在违法性阶层上关于判断间接侵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类型案件中,令其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作为义务的违反就构成过错,具体而言就是没有实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行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除了对是否具有过错定性方面的作用以外,作为义务还对过错的大小起着定量的作用,因为其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未及时采取措施即强调措施采取的未及时性,还有一种是接到通知或者知道自始没有采取措施。前一种情形的过错程度显然要低于后一种情形。
关键词:网络技术;网络服务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8-0000-02
一、引言
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互联网以来,短短几十年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的速度更是惊人,每年为了满足申请联网的主机就要求Web站点要翻两番。同时,在因特网传输数据的同时更是出现了语言和图像等一系列的综合数据,这就要求因特网能够准确快速的实现数据传输,但是由于IP技术的自身限制,采用的链接方式使非面向的,所以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准时性和带宽宽度等等。因此,网络服务服务质量(QOS)控制方面的研究是目前计算机网络中的热点领域。现在网络服务质量(QOS)的研究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1)对网络服务质量要求更高的业务不断出现;(2)高质量的网络服务可以大大降低网络成本;(3)满足客户对于网络服务不同要求的需求,顾客满意,运营商收益。因此网络服务的重点是提高网络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总的来说,网络中的服务控制不仅涉及到了网络的性能、网络的可用性、网络的可靠性以及网络的安全性等各种指标,全部的一切都是为使用网络的人提供一个高端的网络服务。
二、网络服务服务质量定义和关键性能参数
所谓的网络服务质量指的是网络的服务提供商和使用网络的用户之间,或者使用网络进行通信的用户之间,在对信息进行传递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种传输和共享的质的约定,而且在使用时它们必须是始终如一的、可预测的。简单的说服务质量就是网络提供给应用程序所需要的功能性能等级。网络服务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可用性、吞吐量,时延、时延变化和丢包率。
(一)可用性(usability)
是指在一个时间段里网络能提供给用户稳定的工作时间。影响网络的可用性主要因素是设备可靠性和网络存活性相结合的结果。同时还包含了别的一些因素,比如软件的稳定性以及网络在进行升级的时候对服务不进行中断的一种能力。
(二)吞吐量(throughput)
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间隔里面网络能够进行数据传输时使用的带宽。对我们一直使用IP网来说,服务水平协议可以对网络传输中的信息速率、突发信息的速率以及最大的突发信号的长度等进行保证、对于网络中承诺的信息传输速率要严格进行保证,对突发信息的速率进行限定,对限定长度的突发信息的长度进行容纳的时候,对于出现的话音、图像等这些数据的一些服务也要进行容纳。通常情况来讲,吞吐量跟服务质量是成正比的关系。
(三)时延(delay)
指数据传输时从网络入口到出口的平均经过时长。一些特殊的传输,特别是多媒体的出现伴随着语音和视频这些的传输是不能容忍时延的。如果在传输的时候时延超过200-250毫秒时,这种语音或者视频的传输是不能保证的。所以为了在这一方面的提高,网络设备要严格控制时延,时延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的影响,其中包括分组时延、排队时延、交换时延和传播时延.传播时延是由传输介质的影响出现的时延,是无法避免的。
(四)时延变化(delay change)
指的是在同一个业务流里面的,来自不同分组的数据表现出来的时延是不一样的。根据时延变化的时候抖动的高低可以分成抖动时延和漂移时延两种。抖动主要是分组后分配的等待时间不合理形成的,在数据传输时这种行为你不能容忍的。漂移是存在于所有的同步传输系统中,对于异步的系统来说,这个问题根本就不算大,但是漂移的过程中会使得基群里面失帧,最终使得提供出来的服务的质量不能过关。
(五)丢包率(drop rate)
是指在分组后数据在传输过程中随丢失的数据。这在网络数据传输中影响十分严重。要保证网络服务质量就必须要严格控制丢包率,如果丢包现象严重时,系统会自动向网络管理员报警。
三、网络服务质量控制机制
在当前研究的情况下网络服务质量控制机制,体系结构中主要涉及到的有集成服务体系结构(IntServ)和区分服务体系结构(DiffServ)两种;对于拥塞控制机制来说,主要有分组调度算法和队列管理算法两种,其中还涉及到了MPLS技术等。
(一)集成服务(IntServ)体系结构模型
所谓的集成服务体系结构指的是企业在网络里面主要使用的方法是ATM SVC,对于网络中的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采用的资源预留协议,并且还当作每个流(Flow)中的信令来使用。对于整个网络来说,资源预留协议都是适用的,即所谓的请求/预留资源。网络中数据经过的每个路由器应该给每个要求服务质量进行保证的数据流进行一个“软状态”的维护。集成服务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不可扩展性;第二,资源预留和路由协议之间的矛盾;第三,路由器的内存有限,不能保存的所有软状态信息;第四,资源预留优先权的选择.除去上述这些具体的问题,集成服务仍然有它的优点,现阶段,集成服务对于规模范围的还是非常容易实现的一种解决方案。所以,新阶段网络行业界都认为,集成服务很有可能会在企业网边缘里面进行应用,对于企业网里面的用户数据流在管理的时候可以在桌面用户这个级别来进行。
(二)区分服务(DiffServ)体系结构模型
所谓的区分服务体系结构指的是里面涉及到的集成服务是可以进行扩展的,可以在企业中的广域网里面使用它,并且对于运营商来说,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区分服务对IP网络中自身的灵活性和很强的可扩展性的特点进行了考虑,对于比较复杂的服务质量,可以通过Ds(Differentiated services)字段转换成比较先进的单跳行为之后来进行保证,这样就可以对信令的工作进行很大程度的减少,所以,区分服务不仅适合在运营商里面使用,同时还对IP服务质量运行在实际的网络中的进程进行了加快,此外,除了个别可信域的定义,区分服务还把一个更大扩展的结构原理描述出来了,目的是为供应商把一个协议的扩展提供出来,这样做的话可以使得单个的网络域能够向外界进行扩展,并且还把区分服务在运营商环境中的可用性进行了增加,对于服务质量领域的研究来说,区分服务体系结构和基于区分服务的研究是其中的研究热点,并且区分服务的不好的地方在于它没有办法把细粒度的服务质量提供给每一个用户,无法实现端到端的灵活的网络服务质量。
(三)拥塞控制机制
对于最开始的TCP协议来说,里面只有流量的控制,对于拥塞控制是没有的。这样的控制机制只对接收端的接受能力进行考虑,对于网络中实际的承受能力并没有进行考虑,那么势必会使得网络中产生网络崩溃的现象。如果网络里面存在的报文过多了,网络中的性能就会随之下降,这样的现象我们称之为网络拥塞现象,网络中发生拥塞的时候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Knee,另一个是Cliff。如果网络中的负载比较轻的话,吞吐量的增长基本上和网络负载呈现一种线性的关系,网络中的延迟增长的会比较慢;如果网络中的负载超过了Knee的值,网络中的吞吐量仍然增长的很缓慢,但是网络中的延迟增长的会比较快;如果网络中的负载值超过了Cliff的话,网络中的吞吐量会下降的非常快,但是网络的延迟会上升的非常快,如果网络的负载值跟Knee值是接近的,这个时候的网络使用效率是最高的。所谓的拥塞控制指的是网络中的结点为了对拥塞现象的发生进行避免或者对拥塞时候作出反应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拥塞控制的时候使得网络的Knee值能够在附近工作是其目标。对于拥塞控制的算法来讲,包含的机制有拥塞避免机制和拥塞控制机制两种。拥塞控制类似于一种“恢复”的机制,主要的作用是使得网络从拥塞的状态中进行恢复;拥塞避免类似于“预防”机制,主要的目的在于使得网络不进入到拥塞状态,使得网络工作的时候能够保持比较高的吞吐量和比较低的延迟。
(四)分组调度和队列管理算法
由于互联网络发展的非常快速,这就给其中的核心设备路由器的性能提出的要求更高了,以前的路由器技术是总线和中央处理器结构的变成了现在的以交换结构的核心一种多处理器的体系。路由器里面涉及到的技术有内部调度技术和快速分组处理技术两种,这两种技术慢慢变成了高速路由器里面的核心技术。现阶段,对于分组调度算法和队列管理算法的研究比较多,大量文献中研究的算法可以分成两种:断续工作型算法和连续工作型的算法。这两种算法的主要不同的地方是如果队列里面有等待调度的分组存在,调度算法还能不能正常工作。
(五)MPLS技术
所谓的多协议的标签交换(MPLS)指的是把灵活的3层IP选路和高速的2层交换技术进行结合的时候非常完美,这样就可以对传统IP路由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满足,里面把显式的路由机制引进来了,这就做的话给服务质量提供的保证将会更加可靠。
第一招:消除未知验证服务提示
当我们在一些网络服务的属性设置窗口中,尝试用手工方法来启动一些与网络相关的系统服务时,系统可能会弹出“未知验证服务”的相关错误提示。面对这种错误提示,我们该如何进行应对呢?
事实上,当我们尝试启动FTP、WWW,以及Telnet之类的相关网络服务时,都有可能碰到上面所提到的提示,这种错误多半是由于我们没有在本地计算机中安装Microsoft网络客户端这个系统组件引起的。要想消除这样的故障提示,我们可以重新安装一下Microsoft网络客户端(如图1所示)。
打开“本地连接”属性窗口,在该窗口的“常规”标签页面中,选中“Microsoft网络客户端”复选项,单击“确定”按钮,这样系统就能自动重新安装Microsoft网络客户端组件了。
第二招:恢复依赖关系
许多系统服务并不是独自运行的,有时它们会与几个服务存在依存关系,一旦某个被依赖的服务不小心被停止或禁用的话,那我们在启动系统服务时就可能碰到“依存服务无法启动”的提示。一旦遇到类似提示时,我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对与当前服务存在依赖关系的其他服务进行逐一排查,看看这些被依赖的服务有没有出错。
一般情况下,我们只要打开目标服务的属性设置窗口,然后在该窗口的“依存关系”标签页面中,就能轻松查看到当前服务究竟与哪些服务存在依赖关系了。不过当我们在本地计算机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该新程序可能会为当前服务自动增加其他的依赖服务,要是新增的服务运行出错或随应用程序一起删除掉的话,就容易出现依存服务无法启动的故障提示。
下面举个典型例子为大家说明,以后遇到类似情况相信大家能举一反三。
与Print Spooler服务存在依赖关系的服务通常只有一个Remote Procedure Call(RPC)服务,可是当我们在本地计算机中安装了打印机随机配备的驱动程序时,该驱动程序可能会为Print Spooler服务自动添加一个依存服务LexBces;要是我们日后将该打印机驱动程序从系统中卸载掉的话,那么LexBces服务就会受到破坏,这么一来Print Spooler服务也就不能正常运行了,此时当我们尝试用手工方法来启动Print Spooler服务时,自然就会出现依存服务无法启动的故障提示。
要想消除这样的故障提示,我们不妨采用下面的方法,尝试将PrintSpooler服务的依存关系恢复到系统默认状态: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2)08-0123-03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SP's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YANG Xiao-lan
(The Law Faculty,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083)
A stract: The ISP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that is legal risk of the ISP which affect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SP. The ISP should esta lish the legal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dentify and reasona ly assess and effectively solv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duce the possi le risk of cost, protect healthy, harmonious and sustaina l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nterprise in network communication, and gain the iggest profit.
Key words: ISP;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eg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法律风险是本世纪最大的风险,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风险相比具有可控性和可防范性。企业可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合理的评估和有效的处理,以最大可能来降低风险成本,保障企业安全运行,最终获得最大的收益。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是企业的迫切需要,也具有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意义。网络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网络服务商业化而出现的。网络服务商为推动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提供快捷、方便的网络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回报,但也承担着一些可能侵权的责任风险。本文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中存在法律风险的事实入手,讨论网络版权侵权案中如何识别评估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网络版权侵权风险,以有益于保障网络企业的正常运行。
一、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中存在法律风险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多样复杂。新的网络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新的版权案件。从1999年首例涉及网络版权问题的王蒙等诉世纪互联案至今,随着We 2.0等技术的运用及视频分享等新的经营模式的出现,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类型不断多样化。We 2.0技术架构是一种网站结构模式,即网站容量的大小,网站的成长以及发展均来自于个人终端用户。[1]We 2.0网站的内容取决于它们的终端用户的行为,而它们的程序取决于网络开发商。权利人维权意识的缺乏和缺少组织性以及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侵权行为普遍化的趋势在网络传播中广泛存在,这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增多。因搜索、链接等引发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侵权对象由最初的传统作品著作权人遭到数字化形式侵权发展到复杂的、以交互式流媒体和非交互式流媒体为对象的复合式网络传播侵权”。网络版权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成为了版权案件的主要类型。
2008年,北京法院受理的版权侵权案是3493件,其中网络版权侵权案是1281件,约占所有版权侵权案件的37%。2009年前三个季度,版权侵权案是3261件,其中网络版权侵权案是1573件,约占48%。[2]
从2005年至2010年,重庆市法院受理的网络版权侵权案约占版权侵权案件总量的20%。其中,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449件版权侵权案中有96件是网络版权侵权案,约占21.4%。2005年仅受理1件网络版权侵权案,占版权侵权案件总量的2.9%。而2010年1月至11月,就受理了45件网络版权侵权案,占版权侵权案件总量的25%。[3]
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版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4]
从京渝沪三地法院所涉及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数量及比例来看,总体呈上升趋势。
新的传播方式不断出现、商业模式不断变化,涉及到MP3的搜索引擎、深层链接、视频分享网站、P2P软件平台使用作品等的软件矛盾非常突出,呈现出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以及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等特征。“网络版权问题由最初权利个体对互联网企业的诉讼向互联网产业内的行业冲突演化。从最初单纯的法律与技术问题,演变为错综复杂的产业竞争与利益分配问题”。
作为网络传播的中枢,网络服务商(包括技术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即提供接入、搜索以及链接和网络平台服务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在网络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亦常常卷入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之中。即使百度、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络公司也不能幸免,涉及版权内容的网络传播形式几乎全部包括。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曾开展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4个月内,共查处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总计78.9万元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5]面对不断增长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商所遇到的法律风险亦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严重影响网络服务商的生存与发展。
二、识别、评估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中的法律风险
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中,识别网络服务商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根据三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事实本身;二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三是司法裁判的权威确认。特别是司法裁判的确认对网络服务商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并促使网络服务商建立起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究竟多大在于其侵权行为所支出的成本与非法获得利益的关系。假设网络服务商侵权的总成本为TC,具备包括运行成本费C1,诉讼费C2,损失赔偿C3,受处罚费用C4,其他C5,非法获得的利益为R。C1仅指涉及侵权部分的运行成本,C2指因诉讼而交给法院的费用,C3是指法院裁判所确定的赔偿费用,C4是指因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财产制裁所产生的成本,C5是指除以上可能产生的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调查、鉴定等等费用。成本和收益对比分析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侵权都存在两种情况:即TC≥R和TC<R。其中,第Ⅰ种情况和第Ⅱ种情况不存在不确定因素,因而容易评估。其他情况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风险及其程度亦存在不确定性,随着介入的因素越多,风险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并且风险成本呈上升趋势,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当TC≥R时,第Ⅰ种情况容易排除。当TC<R时,第Ⅹ种情况极其少见或几乎不可能出现。在王蒙等诉世纪互联案之前,只存在第Ⅰ种情况和第Ⅱ种情况。
网络服务商直接侵犯网络版权所有人的版权是其涉险的重要原因,其目的在于追求网站的“点击率”,提高网络的知名度,进而攫取丰厚的经济利润。为此,网络服务商在其网站原创内容不足以满足网络资源需求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未获得版权人授权而转载、摘编版权人的作品,以及不支付相关费用等,从而侵犯版权人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原载网站对该作品享有的作品使用权。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版权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评估此类法律风险?下面以王蒙等诉世纪互联案和中影营销公司诉西安小蚂蚁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为例进行分析。
王蒙等诉世纪互联案是中国第一件关于“网络传播权”的案件。1999年年初,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在线”网站设立了“小说一族”栏目,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该栏目先后刊登了原告王蒙等六位作家的七部小说作品。任何互联网用户均可通过接入上网的方式进入“小说一族”栏目,浏览和下载六位作家的作品。法院最终认定此案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被告主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和赔偿经济损失。
王蒙等诉世纪互联案是典型的网络服务商直接侵犯网络版权所有人版权的案件。该案首次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确认网络服务商承担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本案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当属于第Ⅴ种情况和第Ⅵ情况,其中C5为刊登致歉声明所付出的成本。
自王蒙等诉世纪互联案后,网络服务商网络版权侵权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存在风险。此案复苏了人们网络维权的意识,引发了诸多的网络出版侵权诉讼,从总体上增大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版权侵权的风险成本。就个案而言,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有变化,影响网络服务商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成本。如,中影营销公司诉西安小蚂蚁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ZW(DY ]本案同样属于网络服务商直接侵犯网络版权所有人版权的案件。因为独占许可而获得电影《梅兰芳》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播映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中影公司营销策划分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发现西安小蚂蚁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其所属的小蚂蚁因特网品牌俱乐部网吧传播《梅兰芳》。遂将小蚂蚁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蚂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ZW)]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影营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仅判令小蚂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而且还要求小蚂蚁公司承担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的赔偿。本案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当属于第Ⅴ种情况和第Ⅵ情况,只不过其中C5为调查费用及律师费,显然C5增大,因而网络服务商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
网络服务商涉险的另一原因是间接侵犯网络版权所有人的版权。由于“为他人侵权行为负责之规则,是著作权法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基本分析工具。”[6]在网络技术时代,民事权益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机制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向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转变,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7]在网络版权遭到侵害的时候,因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数众多、分散难寻,且对最终用户的常常激起民众的对抗情绪,故权利人往往会选择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因为他们是确定的,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其为诉讼对象,有利于权利人的损失赔偿。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版权间接侵权人而承担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代人受责”,应负相应的侵权审查责任。
在网络服务商间接侵犯网络版权所有人的版权的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中,相对而言,风险识别要容易些,而在风险评估中,就总体上而言,由于第三人侵权数具有不确定性,法律风险与侵权的次数成正比,并且C1也不断增大。
如2007年的优度诉迅雷公司案
[ZW(DY ]在2007年的优度诉迅雷案中,原告优度公司是经营网络视频服务的企业,在支付高额版权费用依法取得电影作品《伤城》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后,主要用于其优度视频网的收费在线点播和下载服务。被告迅雷公司作为迅雷在线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迅雷在线网提供特定影视资源的搜索链接服务,帮助传播原告享有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伤城》。原告曾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停止侵害,但被告未予回复,继续实施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ZW)]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迅雷公司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构成间接侵权。
在2007年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阿里巴巴经营的雅虎中国案”,
[ZW(DY]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链接权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通过对歌曲信息进行人为的搜集、整理、分类和编排,按照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诸如“歌曲排行榜”、“最佳男歌手”、“最佳女歌手”等不同的分类链接,便于网络用户搜索;提供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的歌曲链接,并可以实现共享等功能,方便其他网络用户通过“音乐盒”直接试听和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被告网站网页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及下载,已经超出了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被告把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变成自己的资源加以控制和利用,属于直接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即使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ZW)]
法院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的突破性判断,明确认定被告的设链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雅虎中国构成侵权,并判其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雅虎中国的上诉,维持原判。因为“原告曾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的信息,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履行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本案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当属于第Ⅲ种情况和第Ⅳ情况。
全国首例P2P侵权纠纷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
[ZW(DY ]原告上海步升公司对于胡彦斌的《老爸你别装酷》、许巍的《纯真》、花儿乐队的《刚刚好》等59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且从未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被告北京飞行网公司和舶盛舫安公司利用kuro软件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分享、搜索和下载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ZW)]
本案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些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并追究北京飞行网公司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仅涉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部分,其法律风险评估依然应当属于第Ⅴ种情况和第Ⅵ情况,其中C5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
三、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版权侵权风险的应对
对于网络服务商直接侵犯版权所有人的版权更多的是明知故犯,带有侥幸逃脱追究的心理,但并不能逃脱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网络服务商间接侵犯版权所有人的版权,则要求网络服务商不能怠于履行其职责,否则同样面临着法律责任风险。无论是什么原因侵犯网络版权,对网络服务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已经压迫了产业的发展神经,在产业链上,侵权影响产业机体的健康,梗塞了健康发展之路,不由得引起产业界的重视和反思。消除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则成为网络服务商的必由之路。
第一,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防侵权风险于未然。法律风险意识是网络企业首先应当具备的,因为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前提,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杰克?韦尔奇曾说过“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象杰克?韦尔奇那样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版权所有人的版权侵犯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即使一次或几次侥幸逃脱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并没有解决问题,而且还深埋着更大的危机。这些最终都将计入企业的成本之中。提高和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在于对侵权行为的事后补救,而在于对侵权行为的事前预防。防范于未然,从思想意识上保障网络企业在网络传播中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则,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涉及规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和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在网络传播中,对网络服务商因直接侵犯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存在过错而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什么争议。而间接侵犯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在事实上帮助或扩大了侵犯网络版权的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对此,主要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规定。对于前者,采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免责的一般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后者为前者的例外适用,即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侵权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培训。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最终是由其员工执行,员工的职业行为的后果是由网络服务商来承担,因此,网络服务商的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决定着网络服务商的法律风险成本。二是制定侵权应急机制,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流程,妥善处理被侵权人的投诉,避免因此陷入诉讼之中。三是适度“事先审查”网络内容。直接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并且能够对自己的内容承担严格审查义务,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则不可能对接入网站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尽管如此,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组织专人,对网络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一旦发现明显的侵权内容,主动予以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四是加强对网络用户信息的管控,避免独立承担连带责任。如在用户注册时尽量要求其填写具体、可核实的个人信息等。[8]
参考文献:
[1]AGenerally Tim O'Reilly. What is We 2.0[J]. O'Reilly,2005(30).
[2]A陈锦川.2009年网络版权案件的数量增长幅度较大[J].版权周刊,2010(3):10.
[3]A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新趋势的情况分析[E /OL]. .2011-9-20.
[4]A展云.浅析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27.
[5]A张贺.侵权盗版成因何在?网上传播呼唤游戏规则[N].人民日报2006-02-16.
[6]A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