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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23.8%高中以上学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共4.04亿人,其中农民工占到2.77亿人。然而,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在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短板。截至2014年,我国高中及以上学历农民工仅占23.8%。对于低学历的务工群体,在新时代产业结构的要求下,寻求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愈加不易。
70%渴望融城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曾在工作会议中透露,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到农民工总数的70%以上。与进城挣钱、回乡生活的传统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更愿意融入城市生活,由要求足额支付劳动工资,向要求分享企业和城市发展成果转变。在这些潜移默化的转变中,足以看出其对融入城市的渴望。
2升1降
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行业分布来看,从事制造业、服务业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建筑业则呈下降趋势。《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的占比分别为33.3%、21.7%和22.9%;而国家统计局2009年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的占比分别为39.1%、25.5%和17.3%。相对于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显露出的行业倾向性,开始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
月薪2609元
收入是最为直观的体现标准,也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事情。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13年农民工外出务工人均月收入达到2609元,比上年增加319元,增长13.9%。同时,2013年接受过技能培训和教育的农民工占总量的32.7%,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渐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必不可少的标签。
关键词:推进;农民市民化;探析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043-02
农民市民化是指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向城市转移并逐渐变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期间伴随着身份地位、意识形态、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民利的一系列变化[1]。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不断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2]。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下文统称农民工)市民化是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可以实现农民增收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双赢。农民工市民化对于具有9亿农民、人多地少的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促进消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截止2007年,外出就业累计实现迁移定居的农民工,只相当于外出就业农民工的1.7%,“候鸟式”的非迁移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特殊方式。这导致中国目前城镇户籍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30.3%左右,2.2亿来自农村的城镇常住人口尚未完全纳入城镇体系。“半转移”的模式使农民工没有归属感,很多人只维持最基本生活需要,消费模式单一,消费水平低。若农民工在城镇定居落户,解除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后顾之忧后,不仅可以激发消费意愿,而且消费模式也会逐渐向城镇居民靠拢,文化娱乐、交通通讯、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将逐渐增加[3]。
2.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可推动城镇化。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化率的实质,就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推进农业人口非农化、非农人口市民化。当前中国城镇化质量不高的主要问题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二是户籍人口城镇化速度慢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的速度。例如,有的地方搞土地财政,大量征收土地大搞房地产开发,但有不少房地产闲置,造成不少的浪费,有的地方城市对农民工市民化设置很高的门槛。
3.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可实现农民增收。通过经营农业很难使收入继续增加,唯一的选择是在农业之外寻求非农就业机会。农民工市民化,增加了城市的人口,城市对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带动了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实现了促农增收。同时城市人口的增加,也增加对城市工业品和服务业的需求,带动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拉动了内需,使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4.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期认为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进入城市,从而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可以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改变传统农业土地规模狭小,地块零碎的状态,提高农业的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第,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广西农民工市民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房价贵, 农民工买不起,不能安居乐业。住房、社会养老保险、子女入学是中国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三个重要指标,其中能否在城市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列在首位。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认为,农民工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靠亲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4]。
首先,农民工买不起房,主要原因是工作不稳定,房价太贵。近年来,中国城市中仍有下岗职工,为此一些城市出台了限制农民从事城市某些工作的政策,这与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产生了矛盾,对农民工的就业产生了制约作用[5]。农业劳动力素质低,严重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尤其是向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二三产业转移 [6] 。据统计,农民工更换工作次数在2次及以上者的比例是2006年为46%,2009年为72.4%。他们都是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工资低,劳动强度大,感到没有发展前途。其次,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据广西南宁、柳州、河池、钦州等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2010年农民工工资平均月收入为1 807元,仅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收入(2 653.5元)的68.1%[7],而且农民工只有工资收入,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可见,农民工要“融入城市”要走的路还是漫长的。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低,农民工有返乡养老的念头。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割断自己与农村承包耕地的“脐带”,而且将农村和耕地作为“退可谋生”的底线[8]。因为农民工大部分都在农村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他们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使在国有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单位也不愿为他们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广西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可领取75元的基础养老金,靠这点养老金,在城市里生活是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在广西有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城市购房居住,但他们的承包耕地转包给村里的人,他们认为等到自己老了,不能再打工时就要返乡养老。
3.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城镇中小学校,有些与户籍挂钩,不接收农民工子女;有些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但要收很高的择校费,客观上把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女拒之门外。
4.户籍管理制度仍然是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民工来说,没有城市户籍,他们在就业、养老、医保、子女入学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就不能得到完全平等的待遇。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是个城中村,自20世纪80年代起,该村的土地逐渐被征用,现在7个村民小组只有两个村民小组还有少量的耕地,其他5个村民小组已没有耕地,失地农民都在本地经商或外出打工,但这些失地农民由于户籍是农村,他们在养老保险、低保、新农合、子女入学等方面仍不能享受市民的待遇。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1.要稳定农民工的就业。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由单纯经济增长优先到就业优先的重大转变时期[9]。要逐步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和就业岗位稳定性,使其长期稳定地在城镇居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服务、农民工培训等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流动成本、收益、风险等免费咨询服务,减少盲目流动造成经济损失,大力发展职业中介机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开展“企业招聘现场会”、“三下乡服务”等各种就业服务活动,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2.要为农民工提供住房。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引导社会投资等方式扩大农民工保障性住房供应。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后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权益。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享受范围,使农民工居住有保障,安居乐业。
3.要保证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在入学手续、收费、学生管理与教学等方面,做到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4.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落户城镇问题。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上地位平等,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 [10] 。深化户籍改革的力度,降低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落户的门槛,简化办理程序,通过落户提高农民工与务工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宿感,稳定农民工的就业观念,为企业用工提供一支稳定的务工大军。如柳州市规定: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以上毕业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技能的农民工放宽进城条件;与城市居民结婚的农民工,给予其市民待遇。
5.要落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市民化并不仅仅是职业的流动,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的实施摆脱边缘,逐渐走向和融入城市[11]。目前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别在区域和城乡间双向存在,必须分区域、分阶段推进社保制度的一体化。县城镇和小城市可努力做到一步到位,取消城乡医疗、养老、低保等制度的差别,允许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居民取得城镇户口,享受城镇社保;对未纳入城镇社保的常住人口,也要使保障水平逐步向城镇居民靠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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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传江.当代中国农民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二)—农民工生存状态的边缘化与市民化[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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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本 收益 民工荒
一、“民工荒”现象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镇转移,随着转移规模的不断扩大,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民工潮。有数据显示,2003年底,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共吸纳了37886万个劳动力,其中绝大部分为农民工 。即便如此,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滞留在农村有待转移,而就在这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形势下,2004年开始,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却相继出现了招工不足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民工荒”。
“民工荒”现象首先出现在深圳、广州等农民工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有统计显示,深圳农民工缺口约为40万人,东莞农民工缺口约为27万人。在对1.5万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进行调查时有将近1/5的企业表示存在用工短缺现象。此后,“民工荒”现象进一步扩展到长三角地区,有数据显示,2005年,浙江省劳动力缺口约为50万人,缺口比重为35% ,到2006年,“民工荒”现象已经蔓延到湖南、安徽、四川等劳务输出大省,使得这些地区也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可见,农民工短缺现象所波及的地区越来越广,缺口也越来越大。
虽然,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我国制造业受到很大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08年上半年,就有6.7万个中小企业倒闭,导致大量农民工失业后返乡,有数据显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约有2000万农民工因失去工作或无法找到工作而返乡,返乡农民工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5.3%,然而,2009年,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甚至四川等地区又相继出现农民工短缺现象,有数据显示,2009年6月仅深圳市用工缺口就超过6万人,2009年7月,浙江省用工缺口已达到25万人,且其形势也有不断扩大之势 ,可见,“民工荒”现象的发生并不是一个短暂的偶然现象。现阶段,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因此“民工荒”现象的产生和扩大势必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民工荒”现象的成本收益分析
我国正处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人口红利时期,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转移的形势下,民工荒,这个看似矛盾现象的出现,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对此,本文从务工的成本和收益角度来对“民工荒”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农民工行为的经济动机
根据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理性人的经济决策是追求利益上的最大化,而农民工符合理性人的假设,因此,外出务工是否能让农民工获得更大的利益,才是其外出就业决策的关键,这就促使农民工在做出外出务工决定之前必然会对外出务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而收益差距才是促成农民工外出就业决策的主要动力。
在我国农业与非农产业,城镇与农村以及发达沿海地区与欠发达内陆地区之间都存在着收益上的差距,这就导致了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从农村向城镇,从欠发达内陆地区向发达沿海地区自发的流动。可见,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经济动机,就是要获得比在农村务农更大的收益。
2.“民工荒”产生的成本收益分析
(1)外出务工的成本分析
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经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两个部分,从直接成本来看,城市较高的生活费用给恩格尔系数较高的农民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外出务工不同于在农村生活,在农村消费项目很少,而且生活所需的食物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城镇,食物、住房、交通等费用的支出都是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可见,在生活成本上城镇要远高于农村。
数据显示(见表1),外出民工的生活消费支出相当可观,平均每月的消费支出都占到月平均收入的1/3左右,甚至更多,较高的生活成本大大地降低了农民工的净收益。此外,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所要办理的如暂住证,就业证明等各种手续和证件,以及找工作时所要支付的信息、培训等费用都大大地增加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直接成本。
从机会成本来看,近年来,我国不断调整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农民收入得到了显著提高,有数据显示,2002年,农产品综合价格指数比1978年上涨了4.3倍 ,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政府取消了一部分农业税,而且将农业税税率限制在7%以内 。这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据2007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2003-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农业收入一直在不断上升,从2003年的1195.6元上升2006年的1521.3元,3年上升了325.7元。而农民收入的上涨,就意味着农民工外出务工机会成本的加大。
除了经济成本以外,农民外出务工还要付出相当大的心理成本,风险成本,以及留守家人等巨大的非经济成本,虽然非经济成本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但它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工外出务工行为的重要因素,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外出务工的收益分析
从外出务工的经济收益来看,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不享有同城市职工一样的福利,因此工资几乎是他们的全部经济收入,而且我国农民工工资普遍较低,无法与城市职工相比。加上物价不断大幅上涨,而农民工工资却增长缓慢,甚至落后于物价上涨幅度,这就造成了农民工收入的大幅下降,据南方日报报道,我国2004年前三个季度,消费物价指数同比上涨4.1%,而这就相当于农民工工资实际上下降了4.1% ,而2004年农民工月工资仅比2003年增长了2.8% 。然而即便是较低的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也是没有保障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我国农民工的净收益非常小,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负收益,这必然会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农民外出务工的愿望,改变其外出务工的行为决定。
表1 2004年跨区域流动农民工收入和消费支出比较
单位:元
地区 项目 在东部地区务工 在中部地区务工 在西部地区务工
东部地区外出劳动力 收入 829 1115 1337
生活消费支出 311 349 427
实际收入 580 766 910
中部地区外出劳动力 收入 698 682 717
生活消费支出 282 224 235
实际收入 416 458 482
西部地区外出劳动力 收入 723 859 688
生活消费支出 322 283 248
实际收入 401 576 440
资料来源:蔡,顾宝昌,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7人口转变的社会经济后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51.
而从外出务工的非经济收益来看,对于收入较低,又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来说,能享有的外出务工所带来的非经济收益是少之又少的,与其外出务工所要付出的巨大非经济成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综上所述,无论从经济成本还是从非经济成本来看,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成本都非常高,而其收益却相对较低,从而导致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净收益非常小,甚至是负收益,这必然会造成农民工外出务工动力不足,甚至零动力,而这也正是导致“民工荒”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民工荒”的产生正是农民外出务工成本过大的一个必然结果。
三、对策
在前文从成本和收益角度对“民工荒”现象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促进农民外出务工的相关对策如下:
1.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平等的环境
长期以来,在我国户籍制度管理下,劳动力不能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自由流动,因此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不仅会遇到诸多障碍,还在很多方面都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这无疑会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带来很多不便,从而增加了其务工的成本,如,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医疗、住房以及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都是现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所引发的。因此,我们应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统筹规划,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得到稳步的推进,进而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条件。
2.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加农民工务工收益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劳动力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较低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就限制了农民工的从业范围,使其大部分都从事高风险,高强度,低技术含量,低收入,这些较低层次的工作,这不仅降低了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也加大了其务工成本,从而减少了农民工的务工净收益,降低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意愿。可见,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是减少农民务工外出务工成本,增加其净收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在注意加强基础教育的同时还要大力推行农民的技能教育和培训。
3.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其务工的非经济成本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农民工一直处于权利缺失的状态,致使他们在务工过程中要承担很多风险,这些风险成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所要付出的重要非经济成本,因此,我们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关于农民工的相应保险制度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保障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应该享有的社会福利,并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使远离家乡的农民工在陷入困境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并将其逐步纳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从而降低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非经济成本。
4.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减少农民外出务工的经济成本
现阶段我国在对农民外出务工的就业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这大大的增加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经济成本,削弱了农民外出务工的意愿。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政策来实现对农民工就业市场的管理,减少和取消农民外出务工所要交纳的各种不合理收费,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民营及个体私营企业这些农民工主要从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争取做到根据经济变化相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使之能够严格执行,从而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农民工就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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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责任;“两低一高”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14-04
引言
在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村户籍的农民工群体长期被排除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扩大,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建设当中的巨大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有悖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与行动,但实施效果很不理想,问题仍然很多。同时,许多地区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尝试由于多种模式并存而陷入相对混乱局面。总而言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一、研究综述
作为目前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于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困境,大多数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两低一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社会保险退保率高;而在造成“两低一高”这一困境的影响因素上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出发,认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的产生与存在是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和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但是,目前的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其改革过程是一个复杂和长期性的工程,短时间内无法改变;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中国目前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善刻不容缓,因此,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作为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去解决不符合现实的迫切需要。此外,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体制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户籍身份作为准入条件的情况越来越少,这一影响和制约程度完全可以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有的学者则把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农民工群体的巨大规模及其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高度流动性。这一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农民工群体的上述特性所造成的困难和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技术的改善以及相关操作性的增强来解决。因此,它并不是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源。学术界还有一类较为普遍的观点则把更多的焦点聚集在农民工自身问题上,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低、受教育水平低、对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不信任、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等因素作为首要原因考虑。但是,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和个人的安全防护网,本身就应该具有规避受保障群体身上一系列缺陷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中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并且使农民工从中受益,那么,农民工群体无论自身有多少缺陷,仍然会信任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并主动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由此可见,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有其更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在中国特殊国情和具体实际的决定下,政府始终是任何重要制度建设与改革的核心力量。因此,本文将不同于上述理论视角,试图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深入分析和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困境:两低一高
从总体上来说,在中国,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和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但是,就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由于户籍制度等长期性的体制因素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民工在城镇所获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非常有限,相关法规、政策建设落后,并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对此问题,本文不再深入讨论。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且最急需改革的方面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不容乐观,陷入了“两高一低”的尴尬困境。具体而言,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都进行了许多详细的调研。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低。以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为例,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制度是该市2005年推出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农民工合作医疗的总人数为124万人,平均每个人从基金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仅为14.5元。这样的情况在其他险种以及全国其他地方都普遍存在;最后,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率高。农民工的高退保率常年居高不下。农民工退保现象首次出现于2004年,是从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出现的。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有的地区高达95%以上。
三、“两低一高”困境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
在公共经济学中,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公共物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政府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主导政策制定与制度建设以及“大政府,小社会”的背景下,政府责任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所体现的重要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低一高”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从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的责任上看
首先,目前在全国层面上缺乏统一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来支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虽然有的部门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但这些制度和政策要么只是暂行办法、要么只适用于某一个地区,再加上各部门、各地区的做法不一样,彼此之间存在不协调甚至有冲突,使得这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够科学、执行力不强,实施的效果也不够理想、问题不断。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待遇低和退保率高的问题在所难免,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多种模式并存、相对混乱,但政府制定与出台这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的出发点和意图不明确,甚至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以直接扩面型为例,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过程中存在转轨成本的问题,而中国政府的具体做法则是选择回避偿还这一转轨成本,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通过转嫁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进行填补。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多,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个人账户透支现象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在直接扩面型模式下政府虽然能暂时缓解或推迟上述压力,但却将农民工纳入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风险的承担者行列。这种缺乏责任的行为,不但没有使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多大改善,反而让本身就处境艰难的他们再增添这样一份巨大的风险,显然是农民工所难以接受的。因此,社会保险不受欢迎、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象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又如,仿城型、独立型作为不同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模式,在政府将主要精力用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下,往往显得形式大于内容、实际作用很小。此外,这种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强化了城乡二元分割所形成的社会不公。
此外,政府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时往往“一刀切”,缺乏人性化,没有顾及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和多样性需求。具体而言,鉴于农民工的来源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可将他们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比较适合直接扩面型模式;而对于后两类农民工,他们显然更适合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供给模式。然而,事实上,目前中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都选择了回避这些重点,只是单一地采取了一种模式,缺乏相应的组合,而且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不够成熟。因此,面对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自身需求并不相符时,农民工自然不会参保,即使参保了也会很快发现自身并没有获益而选择退保。
(二)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上看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政府有责任制定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最早将社会保障权视为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并对之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社会权利是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社会权利包括使社会成员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拥有工作、获得健康服务、拥有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以及享受基本的义务教育等权利。发展社会权利既是为了使具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拥有上述保障,也是为了应对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贫困、严重的不平等等问题。显然,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对应的正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利。此外,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权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也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作为中国公民,农民工群体理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但是,政府却没有履行相应的立法职责,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相当于空白。目前仍没有一部能够统领和调整所有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保障法,只有少部分临时性、地方性的法规,但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已经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是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而在于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们诉求侵犯权益的制度和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和保护,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很难吸引农民工加入进来,也很难留住已经加入进来的那部分农民工。
(三)从政府的财政责任上看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中国,任何重要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因此,政府有责任也十分有必要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项目上的经费一直十分紧缺,虽然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社会保障的建设并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政府将主要的精力和财力放在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改革上,给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怀”少之又少。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 194.53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 614.91亿元、7 177.96亿元、5 391.48亿元和1 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和3.86%。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有20.58%,但是这些资金主要投入到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等项目,用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的资金十分有限。此外,政府监管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状况并不理想,很难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给予资金帮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政府应有的财政支持以及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不力的情况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无论在哪种模式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都普遍十分低下。而低待遇意味着农民工真正所关心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改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因此他们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自然不愿意参保,已经参保的农民工也会因为待遇低而考虑退保。
(四)从政府间的职责分工与协调上看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政府之间在进行职责分工和协调时应当以如何使公民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准则。但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实际情况却与这一前提和准则大相径庭,政府间缺乏良性的合作机制,各部门和政府都以各自的利益为重,职责分工与协调十分混乱。具体而言:
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关于改善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号召和政策,全力支持与配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有效落实。然而,事实上地方政府更关心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问题。偏重经济发展状况的政绩考核制度,与依赖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税收,自然使地方政府更重视企业的利润而轻视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往往应付了事,甚至不会去建立这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很低,自身权益得不到改善,自然不愿意进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加强沟通与协商,为建立更有效、更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共同合作努力。然而,事实上各地方政府间不但没有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反而为了各自的地区利益而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困难。农民工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缺乏沟通与协调,职责分工模糊,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出现政府职责的缺位,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甚至出现无法参保的现象。
(五)从政府的“赋权”与农民工的“增权”方面看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对农民工“赋权”以及帮助农民工“增权”。美国学者芭芭拉·所罗门在1796年出版的《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中首次对“增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增权”理论虽然主要被应用于社会工作领域,但在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中同样适用。简单来说,“增权”就是为案主赋予权力,挖掘其内在的潜能。而农民工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就应当是政府赋予农民工相应的权力,使农民工的角色从受助者或者弱者向权力的拥有者转变。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社会资源,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增权”更适合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通过外力即政府推动的途径来实现。由此可见,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对农民工实现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目前农民工群体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的部分接纳”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性排斥”并存,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很少考虑甚至基本忽略了对农民工进行“赋权”,农民工在现有制度下缺乏实现“增权”的相关条件和途径,甚至出现了无法被“赋权”反而被“剥权”的现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存在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农民工群体,而且农民工群体也会主动排斥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结语
在上述分析和讨论中,笔者简单介绍了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并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出发,具体通过五个主要方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由此不难看出,目前如果想要尽快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两低一高”的困境,必须紧抓政府责任这一关键点,充分围绕政府责任来制定和设计相关措施,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缓和目前的困难局面。在这里,本文更多的是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当前的迫切需求出发,并且仅限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两低一高”这一困境进行讨论。而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彻底改革与建设,政府责任只是众多着力点和侧重点之一,还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治理难度大并且十分复杂的长期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阶段,需要完整、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因此,要使农民工能够真正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益并且使这种受益状况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我们国家需要建立一套能够符合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需要、类似于贝弗里奇报告那样具有高瞻远瞩性质的长期性、分步骤的社会保障综合规划蓝图,而且必须将其严格地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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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价值追求;差别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就如一条历史的长河,从涓涓细流汇成了澎湃大潮,农民进城务工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最重要的都市景观,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不断增长是区域经济活力和繁荣的重要表现,是社会流动与社会结构现代转型的重要推力,激励着社会整体进取向上的意识,造就了一个成长中的“市民社会”。
根据2009年对全国31个省的农民工监测调查,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占到58.4%。按照2009年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533万人来推算,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8487万人。新生代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他们身上虽然仍有着部分与第一代农民工相同的特点,但由于成长环境、教育状况以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不论从价值追求、行为方式、消费观念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差异。
本次研究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对就业各项的关注度,根据指标体系,主要涉及了七个方面进行就业各项关注度的调查,即福利薪酬高低、工作安全性、工作稳定性、工作压力大小、工作自由度、个人发展空间及企业人性化管理的关注度。对相关指标评价均采用4等级量表形式,分别为很不关注、不太关注、比较关注、非常关注。另外,从新生代农民工的休闲活动与消费自我认同意识与理想的生活状况、未来的期待等方面来显示表明他们的价值需求。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来完成数据的收集工作。本文选取的整理样本包括扬州市区、盐城、南通、天长、常州等地的400份样本,剔除无效问卷78份,有效问卷322份。问卷收集后,审核剔除无效问卷并对有效问卷进行编码,运用SPSS16等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分析。
二、调查结果及相关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价值追求
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虽然新生代农民工也将谋生、赚钱作为重要目标,但不再把自己当作赚钱工具。他们不仅看重工作的“钱途”,更看中“前途”与提高生活品质。他们消费意识强,并以此向世人、社会展示自我的能力和价值;仅仅提高工资已经吸引不了他们,他们还会要求更多的闲暇时间以及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等等。
1、就业目的“赚钱养活家人”比例降低
作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有着自身的新特点和新诉求,他们注重自我,注重发展前途。一方面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时间较长,新生代农民工中拥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比例为67.2%,比传统农民工高出18.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未婚,出生于80、90年代,生活经历简单,处于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60%尚未结婚。就农民工的就业目的来看,老一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唯一目的就是赚钱养活家人,他们对于进入什么企业,干什么样的活不挑挑拣拣而新生代农民工仅有33%的人就业是为了赚钱养活家人,而老一代农民工中有九成是为了养家糊口;超过45%的人则为了追求独立,提升自我和扎根城市,他们更多的是为生活的丰富和享受的增加而打工。(见图1)另外,根据Spearman 相关系数分析可以检验出,R=0.023(Sig=0.182>0.05),收入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幸福度没有明显相关性。
图1 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目的
根据Spearman相关性系数,就业目的与年龄之间R=2.03(Sig=0.01
图2 不同年龄段农民工就业目的
2、就业行业分布改变 建筑业比例下降
罗名鑫,刘西洋指出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中也显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上升,在建筑业的就业比重有所下降。数据对比可以发现,从2004年到2009年这5年间,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上升了5.8和2.6个百分点,建筑业则下降了5.6个百分点。在这5年间,外出农民工的就业分布有了很大的改变,这说明,相对于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显露出了行业倾向性,开始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制造业与服务业。
3、新生农民工进城存在性别差异
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年龄23.6岁,女性占40.8%,农民工进城中存在的性别差异,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行为的多数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中男女在进城动因,就业岗位,收入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早在2004年城镇拉力对女性进城的影响就略大于男性(高1.69个百分点),打开视野的女性较男性更加渴望城市生活。研究发现,由于生理差异,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差异,进城务工时,男性相对于女性是强势的,他们较女性更多的从事于建筑行业,在制造服务业分布也较广泛,而女性则大多分布在制造业和餐饮服务业。在收入方面,调查分析,老一代农民工的收入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性别差异,而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则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主要与其文化程度息息相关。
(二)新生代农民工自我认知
1、认为自己缺乏创新意识
我们调查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中,认为自己具有吃苦耐劳品质的占36.5%,认为自己环境适应力强的有33.6%,觉得自己有进取精神的仅12.9%,有创新精神的只17.0%(图3)。根据Spearman相关系数分析可以检验出,R=0.207(Sig=0.006
图3 自我优势评价
显然,新生代农民工承袭了老一代农民工的艰苦奋斗。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中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比例为67.2%,比传统农民工高18.2个百分点。拥有中专(中技、职高)、大专(或高职)、大学本科及以上受教育经历的比重分别是过去农民工的1.6倍、2倍与2.3倍。富士康已经在去年8月份宣布,该公司计划在三年时间里安装100万台机器人,让其处理目前中国工人正在从事的工作。富士康发现,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正在变得过高,而且要求过高。“用工荒”和“工作难”奇怪地并存着,新生代农民工需要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从基层做起,发挥吃苦耐劳的精神,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进而实现突破,推动中国制造业实现质的飞跃。
2、专业技能很重要 法律意识需增强
调查研究中,在涉及到“如果有机会进修,你最希望提升哪方面的知识”时,55.6%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了专业知识,达到一半以上。这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在原来的领域精益求精,更上一层楼。但出人意料的是,有19.4%的人选择了法律知识。老一代农民工从乡土社会来到城市社会,为的是更好地养家糊口。由于普遍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法律观念,又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新生代农民工外出打工动机是寻求个人发展,并不像父兄辈为了解决自身和家庭温饱问题。他们要求在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上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可,优化农民工青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图4)
图4 最希望获得的知识
而为数不多的17.3%的选择了文化知识,我们不难看出,纯理论性的东西已不再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大学不断扩招的今天,学历日益贬值,本科生就业已不再占有优势,初中、高中学历的新生代农民工就更加困难。目前这样的文化程度给新生代农民工收入带来实质性影响还比较小。
(三)消费娱乐追求:个人消费增加 娱乐项目多样
根据Spearman相关性系数验证表明,娱乐消费与年龄之间R=0.21(Sig=0.000
图5 新生代农民工的日常休闲活动
(四)未来追求:期待事业有成 仍希望赢得社会尊重
调查研究发现,15.7%的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自己将来成为城里人,有12.8%的被调查者希望有些积累后回乡创业。21.5%的人渴望赢得社会尊重,而高达43.8%的人期待能掌握专业技术,事业有成。(图6)
图6 未来最大的愿望与期待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曾写道:“评价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较好方法是,观察要给一个人多少钱他才愿意从事有生命危险的工作。例如,不同职业的死亡率是不同的。高楼大厦上的建筑工人所面临的死亡危险就大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比较职业风险、受教育程度、经验不同的工资和其他工资决定因素,经济学家可以得出人们对自己生命评价的某些含义。”新生代农民工在精神层面的彷徨要比前一代突出得多,潘毅教授和卢晖临教授的《当代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的身份认知、情感与集体行动》一文对这个问题分析得较为细腻,“他们知道打工――在一个陌生的工厂为一个不相干的老板卖力――不可能持久,因此很多人就梦想着做点小生意,不再受人雇佣,甚至自己成为小老板。难以实现的个人期望,还有往返于农村和城市间的不尽挫折,在第二代农民工的生活中尤为突出,这种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难以排遣的悲伤和愤怒。”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希望提升社会地位、获得他人尊重这方面的欲望尤为突出。
三、简短结论与政策含义
(一)简短结论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种近乎“夹缝”中的价值取向。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价值追求有如下特点:1、追求个性发展是新生代农民工求职的标签。33%的人就业是为了赚钱养活家人,超过45%的人为了追求独立,提升自我和扎根城市。2、就业方向的改变,行业倾向性明显。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建筑业中呈下降趋势。3、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追求有较明显性别差异。打开视野的女性较男性更加渴望城市生活,渴望成为“城里人”。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具有吃苦耐劳品质、环境适应力强;他们普遍更希望获得专业知识。
(二)政策含义
1、规范市场机制 帮助树立合理的职业理想与追求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式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在于,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关心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另外,对于全社会而言,“帕累托最优”才是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协调劳资利益分配,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督者而非直接参与者的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劳动部门在面对纠纷时必须坚守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也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但从另一方面,通过灵活的方式,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价值取向开展各种培训与活动,引导其树立合理的职业理想与目标。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工资待遇水平,培养长远眼光,依靠提升自身能力与竞争力,改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2、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推进政府宣传引导
在新生代农民工海绵一样源源不断吸收着五花八门的都市文化与社会讯息的时候,因为缺乏科学的消费指导,青年农民工往往会出现盲目消费、透支消费的情况,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根据这一现象,社区、工会等在内的各基层组织,可以与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合作,有针对性地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进行消费宣传与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避免消费中的盲目与不理智行为,减少跟风等随大流心理。既保证他们在消费中根据自己的喜好做出自主的选择,又避免奢侈、浪费的消费观念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
3、建立完善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中央政府已出台大量解决农民工问题,推进农民工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制度,但是其中最基础也最契合农民工社会现状的仍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目标,应当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点的,与其地位相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根据他们职业特点、收入状况、流动程度及定居城镇意愿等标准,对农民工群体进行分类研究细分,在此基础上采取分类分层的措施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另外,从我国实际出发,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需求,先解决他们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解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等。
4、加强人文关怀,尊重农民工价值追求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夹在中间的一代”,他们的价值观在传统与现代的主导价值体系下“左右挣扎”。我们要在尊重新生代农民工价值追求的前提下,要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去引导、规范、重塑他们的价值观,肯定并支持他们积极有益的价值追求,另外使其自觉摒弃、清除思想观念中的负面因素,铸就一种符合时展和改革精神的价值观念。
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知识培养、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发挥自己的力量,共青团、工会、妇联、社区以及社保、司法等部门要联合一致做出规划,有关部门、组织应协助用工单位,组织各种课程与活动,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知识储备、职业技能。另外,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辅导,对他们进行人文关怀。使他们顺利地实现城市化和非农化的转移,促进全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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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时代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多数人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更多的人接受了职业培训。这不仅使得他们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可以通过报刊、书籍以及网络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具有不断学习的能力。
2、行业分布更加广泛。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把目光投向服务、制造、纺织、电子等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而传统比重较高的建筑业却成了被冷落的行业。《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数据显示,2004年到2009年5年间,外出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比重分别上升了5.8和2.6个百分点,建筑业则下降了5.6个百分点。
3、生活方式趋于城市化。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长大甚至出生在城市,他们从小接触的多是城市的大众文化,与城里同代人的差距相对较小,日常穿着、谈吐以及生活习惯基本都与城里人一样。比起父辈,他们更希望留在城市中生活,对于城市的依赖感和归属感要远远大于农村。
4、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新生代农民工有更强的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他们重视自己的尊严和自身付出得到的回报是否合理,对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教育和发展权、政治参与权、话语表达权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权等方面,都比父辈有更高的期待,维权态度由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
二、新生代农民工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民工的一部分,与传统农民工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同时,由于具有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新特征和新诉求,新生代面临的问题又有其特殊性。
1、非城非乡的身份归属问题。对大多数老一代民工而言,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城市的“过客”,而新生代农民工却渴望真正成为“城里人”。但城市较高的生活成本、现有的户籍制度以及社会歧视等一道道有形无形的门槛造成新生代农民工根在农村,心在城市,游荡在城乡之间,成为既融不进城市,也回不了乡村的“无根的一代”。
2、择业要求与社会需求存在差异。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期望高与敬业精神差、技能不精并存,他们不满于从事低收入的体力活,却又不具备从事高收入工作的技能和素质。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在获得工作的同时,还要求享受生活,得到尊重,在文化、娱乐、健身等精神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强。
3、期待享受均等化的社会服务。要想实现在务工地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生活的目标,至少应享有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一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是失业保险,三是最低生活保障。然而,据调查,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中,享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比例仅分别为21.3%、34.8%和8.5%。新生代农民工不仅很少能享受城市的住房政策补贴,而且在子女上学、就医等诸多方面需要支付比当地市民更多的成本。
4、自身存在着尚待克服的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渴望城市生活、思想活跃,急于外出闯世界,但缺乏安身立命的一技之长,同时,他们既没有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也普遍缺乏基本的敬业精神,与城市青年相比文化素质较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却对未来心理预期过高,不能客观地找寻自己的位置。
三、积极扶持新生代农民工的健康发展
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新诉求和新问题,这些诉求和问题的积累已经开始显露出对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工家庭幸福及其个人发展的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成为国家发展中事关大局的紧迫问题。
1、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一是要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就业制度,采取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管理体制,让农民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公开、公平的开展就业竞争。二是要创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制,大力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转移就业能力。同时,要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是要鼓励支持新生代农民工自主创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机构的支持,对新生代农民工施行专项贷款,进行小额信贷,以资助的性质、贷款的形式给予新生代农民工资金支持。
2、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工主体的变换,吸纳和塑造农民工的企业文化也应与时俱进,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新生代农民工,因为他们已不再以“出来赚钱”为主要目的。因此,企业除了要注重建设符合标准的硬环境,更要注重软环境的建设,切实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改善管理方法,照顾员工的精神需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公证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层面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得还不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工作很有必要。
一、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其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解决此方面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公证进行维权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人员中占52%,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的《200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该收入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十分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4月中旬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在务工方面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的比例达到60.37%,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和自己应聘的仅占14.2%和12.1%。由于相信熟人或亲戚介绍,往往使本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签合同,或只有口头约定,有的连口头约定都没有。调查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有15.6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合同上存在着“霸王条款”、无效条约,往往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告还显示,我国76.4%的农村劳动力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而在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由于缺乏就业培训、农民工伤亡事件屡屡发生。
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依照法律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通过公证可完善法律行为,纠正不法行为,平衡利益关系。公证书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公证纳入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必要。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有必要引入公证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随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山西省交通厅规定,今后建设单位要投标公路工程,必须先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北京市做出了民工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拟订《北京市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上海市推行所有民工工资发放将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用工单位为建筑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工资由银行直接转入工资卡,按月支付。哈尔滨市总工会规定,农民工如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向欠薪单位讨工资。这些规定及作法,无疑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权利的维护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仅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部分内容,没有从整体上给予考量和维护,在农民工有关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普遍欠缺的情况下,其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在执行这些规定时,难免出现“水分”,权利的实现极有可能落空。同时,这些规定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和落实。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其可行的制度是,在第三者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地设定农民工的权利,使权利不含瑕疵,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工资支付上,一旦欠薪,能借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具给予强制执行。这个制度可通过公证来实现,我们有必要将公证机制引入农民工维权的系统工程之中。
三、公证的效用对农民工维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劳动权益;户籍制度
一、引 言
所谓农民工市民化,是指伴随着一国的工业化及城市化,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并迅速转变为城市市民的过程。就我国而言,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至少要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农村劳动力已经在城市就业并且工作及收入相对较稳定;二是将其原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三是使其能平等地成为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对象,如能公平地获得各种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及公共服务等。至于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的转变,由于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流动政策的逐渐松动,我国农村人口开始大规模自发地向城镇流动,其中尽管政策也有反复,但流动转移的趋势不可阻挡。据统计,到2004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即农民工的总人数达11.823万人,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23.8%(吕政,2005)。但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从进城伊始,进城农民就未成为真正的城市市民,研究者普遍将其称为“农民工”、“城市边缘人口”、“待城市化人口”等。进城农民的这种“既不城亦不乡”的状况还要持续多久?
2004年以来,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是前所未有的,对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及由此引起的农民工问题,也已经引起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6年3月专门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立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原则,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实施措施,内容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及户籍变化等核心内容。但是,由于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未得到根本变革,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些措施时也就无所适从,农民工问题依旧在各地上演,并未得到根本遏止。因此,笔者认为,农民工问题必须上升到市民地位和市民权利这个层次去认识和把握,需要中央政府从全局高度实施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性变革,给予进城农民工平等的市民地位和市民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二、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重大意义
(一)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及在此基础上的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平衡推进是一国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从发达国家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轨迹来看,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是高度一致的。这表明,随着一国工业化及在此基础上的非农化的发展,农村人口也随之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两者是同步平衡推进的。在英国,工业革命前的18世纪60年代,英国的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80%以上,而到工业革命后的19世纪中叶,英国的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到总人口的25%。1870年之前,美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3/4的人口生活在农村。1870年以后,英国移民大量转移到美国,使美国开始了以电力、钢铁等先导产业为主的工业革命,进一步吸引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使城镇化的步伐不断加快。19世纪末期在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流动。1920年,美国城市人口由1870年的990万人增加到543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了51.2%,基本实现了城镇化。到2003年,美国非农化比率为98.4%,城市化率也达到77.9%。1947年,日本农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为54.2%。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农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急剧下降,1955年为40.2%,1975年为13.9%,1998年为5.2%。到2003年,日本非农化率为98.7%,同期的城市化率达到79.2%。
与英美等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起步时间却明显滞后于工业化,走了一条农民城市化与工业化、非农化脱节不同步的道路。到2003年,我国非农化率已达到85.6%,但城市化率仅为40.5%。虽然2004年官方统计的中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41.76%,但官方统计的城市化率中不仅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的常住居民,而且也包括9000万(实际比这个数目要高,因为并未将农民工家属计算在内)左右没有城市户口但到城市工作6个月以上的农村人口,还有2000-2500万土地被征用但户籍没有转换的失地农民,以及相当部分由于统计口径偏差,实为农业但被计入城镇人口的农民。这表明,以户籍制度、城乡差别劳动就业和福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隔离制度,使得已经离乡、离土、进城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城市的真正居民,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从而造成工业化、非农化与城市化相分离,农民的职业转移与空间转移相分离,直接阻滞了城市化进程,进而影响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如果农民工可以顺利实现市民化,1.2亿农民工再加上他们的家属可以实现至少3亿农村人口进城,这样城市化率就可以由现在的41.67%提高到55%以上,而且这仅仅是从静态上来看,从动态上看这个数目还会不断提高,因为农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仍在继续。显然,这无论是对于增加农民收入还是增加城市消费水平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农民工群体边缘化带来了一系列重大社会经济问题
农民工群体的边缘化地位,已经在经济及社会等方面造成了较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农民工就业的非正规性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我国,农民进城就业主要靠亲友、老乡介绍或自找门路,有组织或通过劳务市场介绍务工的非常少。无组织的劳务输出,使得农民进城后,很难得到有效的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流动就业盲目性很大。在这种非正规的就业形式下,作为临时工的农民工,与单位正式职工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就业和工资体系。除了工资以外,他们几乎不能享受任何福利保障,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因此,常常发生雇佣纠纷,雇主拒付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同时,经济收入往往是脱离税务管理的,就业十分不稳定,成为城市里更换工作最频繁的群体。
2.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利益受损情况严重。农民工工资长期偏低,近年来,各地经济飞速发展,但农民工的工资却一直“原地踏步”。《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当前农民工的月工资标准大多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仅占27.90%。也就是说,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与10年前没有多少差别。工时长、劳动环境恶劣、职业病、工伤事故多有发生,威胁农民工身心健康、人身安全。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8至9小时之间
的达到40.30%,9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
3.农民工群体利益诉求渠道不畅,他们基本被排除在城市政府的管理过程之外,社会政治权利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工会还没有成为农民工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有效机制。农民工权益遭到较普遍侵害、并且容易遭受侵害,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们是单个分散的。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其他诉求渠道和手段,因而,在与企业和雇主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一种显而易见的弱势境地。单个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也不可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
4.农民工子女教育及健康成长问题严重。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则有近2000万。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9.3%,近i00万名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罗义,2005)。调查除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仍然较高外,流动儿童不能适龄入学表现也尤为突出。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人占相应年龄流动儿童的31%和10%(李薇薇,2004)。另一方面,农民进城后,在农村还留下了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据统计,不能与父母同行的农村儿童比例高达56.17%。由于隔代监护或亲友临时监护造成家庭教育缺位,这些儿童的心理容易出现危机,学习成绩不如正常家庭的儿童,导致性格冷漠、自卑、孤独和自我封闭,甚至出现道德滑坡和行为失范。
(三)进城农民有强烈的市民化意愿
进行进城农民市民化的制度变革,从制度需求方来看,进城农民是否有强烈的意愿?显然,这是这项制度变革是否必要和是否能取得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笔者曾于2005年暑期在武汉市组织了一次关于“进城农民的‘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大型调查(梅建明,2006),其中要求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政策允许,你愿意长期定居武汉市并成为其名副其实的市民吗?”在782份有效问卷中,选择“愿意”的有434人,比重为55.50%,回答“不愿意”的有228人,比重为29.16%,选择“无所谓”的有119名,占15.22%,另有1人未作回答。
从不同年龄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25岁以下年龄段,在“愿意”、“不愿意”、及“无所谓”选项的选择占总人数的比率分别为54.82%、28.92%、16.27%;25~30岁年龄段为56.95%、24.50%、18.54%;31—40岁年龄段为58.23%、28.11%、13.65%;41~50岁年龄段为54.84%、30.32%、14.84%;50岁以上年龄段为45.00%、43.33%、n.67%。从不同文化程度的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在“愿意”、“不愿意”及“无所谓”选项的占其总人数的比率分别为50.oo%、37.50%、12.50%;初中文化程度为55.53%、29.74%、14.74%;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为60.00%、20.57%、19.43%;从不同收入水平的调查对象的选择不看,500元以下者,在“愿意”、“不愿意”、及“无所谓”选项的选择占其总人数比率分别为53.27%、36.45%、lO.28%;501~1000元者为54.03%、32.46%、13.51%;1001~2000元者为57.22%、21.39%、21.39%;2001 3000元者为62.07%、13.79%、24.14%;3000元以上者为73.68%、10.53%、15.80%。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进城农民都愿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城市定居,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市民,而且年纪越轻、收入水平及文化程度越高的进城农民这种愿望就越强烈。我们有理由相信,进城农民尤其是新生代进城农民在经历了若干年的城市生活经历后,已经逐渐适应了城市生活,而且他们的自信心在逐步增强,只要能给他们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和环境,他们将会成为城市的真正主人。
(四)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
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政府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最主要目标。就我国而言,宏观经济稳定增长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较高水平,比如8%左右;二是物价水平比较稳定,波动幅度较小。进城农民市民化对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作用主要有:
1 进城农民市民化可以为城市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充裕的劳动力。2004年,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民工荒”,究其原因就是进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像城市正式职工那样得到正规制度的尊重和维护,工资水平长期偏低导致的。由于民工短缺,很多企业无法正常开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农民工的汗水就没有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今天的发展局面。因为,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是农民工在为它们创造数以亿计的GDP。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改善,再度出现“民工荒”的可能仍然是非常大的。所以,不要简单地说我国的劳动力是过剩的、廉价的,甚至因此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受损熟视无睹。
2 进城农民市民化可以增加城市消费水平,扩大内需。1998年至2002年,我国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衰退,工业品在城市滞销,表现出典型的结构过剩,其主要原因在于城市需求水平不足。以往我们在考察城市消费水平时仅以现有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为准,往往忽略了进城农民的消费水平,或者说没有充分挖掘这一部分群体的消费潜力。农民工中90%在40岁以下,作为城市劳动力中最年轻的群体,农民工不仅是生产主体而且是消费、储蓄主体。如果农民工消费能从农村消费转型为城市消费,那么他们的人均消费水平将提高1.8倍。此外,其对住房、医疗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都将构成扩大内需的强大动力。
(五)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是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偏向城市的战略,在阻碍农村人口自由、平等地向城市迁移的同时,也延缓了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大量的乡村劳动力滞留在农业内部,使我国农业表现为一种超小型的经营规模,以这种超小型经营规模为主要经营单位不仅无法让农民致富奔小康,同时也不能实现农业与工业的互动发展,阻碍了整个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进城农民不能获得城市户籍和平等地成为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对象,他们即使多年 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大部分仍保留在农村的责任田,导致农地经营规模长期处于一种超小型状态。在耕地总面积不可能在短期内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乡村劳动力平均耕地将维持在4亩左右,乡村户均耕地维持在8亩左右。这与农业部课题组(2000)测算的农地经营规模相差悬殊。据该课题组测算,到“十五”末期,种植业需要的劳动力为1.68亿人,如果按2000年耕地总面积19.51亿亩计算,种植 业劳均耕地为11.61亩,以每户两个劳动力计算,户均耕地为23.22亩。而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是密切相连的。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城市化得以迅速推进,而城市化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城市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这又反过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农村人口也更快地向城市转移,在此基础上,农村耕地经营规模开始扩大,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得以实现。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农村人口虽可进城务工经商,但并未得到公正的待遇,这就一方面使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和非农化,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又造成农村土地经营规模长期保持在超小型状态,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又受到阻碍。而且,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人为设置的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加以改变的。这种超小型的土地经营规模,在技术水平不能得到根本创新的条件下,实现农民收入大幅度上升,彻底摆脱贫穷几乎是不可能的。
2 由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主要表现为一种兼业型转移,农地经营规模长期保持着一种超小型状态,在农民人力资本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低下,目前,我国土地生产率已与发达国家相差不大,甚至比有些国家还高,但劳动生产率是所有国家最低的。我国谷物单产与发达国家中农业大国的单产相近或更高,即土地生产率较高或者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不大,而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却很低。例如,我国生产一吨稻米所投入的劳动为58个工作日,劳动力的价值占每吨稻米价值的31%,也就是说在稻米生产中每个工作日的价值为9元人民币。而在美国的稻米生产中,每个工作日的价值为50美元。
三、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一)实施最严格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任何政府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劳动者在为自己创造工资价值的同时,为整个国家经济的增长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我国,城市经济的繁荣与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是密不可分的,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未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但实际情况仍不容乐观。因此,建立最严格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迫在眉睫,具体内容如下:
1 通过立法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保护制度。经历数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资本主义各国一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且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总额占到GDP的50%以上。在我国,目前有些地区和城市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真正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往往要高于雇用单位支付的一般工资标准,这样就可能遭到企业的抵制或变相压低工资标准,而地方政府往往又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而睁只眼闭只眼,最后政策在落实时就不了了之。因此,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企业执行,否则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在全社会实行同工同酬,杜绝歧视性工资制度。
2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目前虽说拖欠农民22I资的状况已有所好转,但拖欠依然存在。究其原因,除了企业的信用缺失外,地方政府仍难脱干系。在收入最大化目标之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农民工权益存在不同程度的漠视,有的甚至以农民工的廉价劳动作为本地方的资源优势。同时,我国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在处罚上也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法律上对拖欠者的软弱无疑放纵了更多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因此,地方政府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认真执行严格的拖欠工资处罚制度,确保拖欠行为不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少发生。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工在工作单位不享有社会保障,主要原因是社会仍然将农民工看作二等公民,对农民工实行社会保障歧视,有的单位以故意缩短聘用时间等方式钻政策的空子,不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以达到本单位减少成本的目的。有研究认为是农民工自己对社会保障持冷淡态度,但农民工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城市人的身份和地位,工资水平增长得不到保障,导致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持悲观态度,所以他们才对社会保障不热衷,但并不是说他们不需要社会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应该本着社会保障人人平等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整个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当然,可以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建立有针对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合并。
(二)为农民工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使他们居有定所
同样是劳动者,同样为城市发展在做贡献,建议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体系之中,或者像昆山市那样建造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经济适用住房,使农民工居有定所。笔者认为,不是不可行,是政府愿不愿意去做,因为这样做显然地方政府要损失大量的财政收入。那么,是地方政府一时的财政收入重要,还是满足老百姓的基本居住需要重要,我们应该选择后者。
关键词:农民工滨海新区职业培训
引言
目前来看,作为新时期国家开发开放战略下的增长极之一,天津滨海新区依然存在外来务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的人数连年增加,但就业情形却不容乐观的状况。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年鉴显示,滨海新区的非农业人口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80.27万直上升至2008年的 89.701万。此外,以天津滨海新区辖内的塘沽区为例,该区2008年外来从业人员为1200人,而新增就业岗位只有400人。2009年外来从业人员为1200人,而新增就业岗位只有350人。新增就业岗位持续小于外来从业人员的数量。农民工的技术水平瓶颈严重制约了其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影响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还直接关系到制造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由此可见,如何解决在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民工人群进入后日益庞大的就业问题,甚至如何最终解决他们的长久自身发展,为他们找到根本的出路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为解决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转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大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2010年国务院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促进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培训的改进和完善。
国内近几年来有大量的学者针对民工荒和结构性失业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但是从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的角度来探讨这一现实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对于农民工存在的缺乏职业培训问题,一部分学者认为是由于培训意识依然欠缺,农民工不愿意分担费用,即便是免费,对培训认识不足,而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也不愿考虑(乔仁洁、于金翠,2007);一部分学者归因于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和素质;还有一部分学者更侧重强调培训资源缺乏整合和信息不对等。而针对解决措施有学者提出一些农民工培训的模式,如紫石乡建立的“ 紫石模式”是指“乡镇组织――机构培训――部门监管――自主就业”模式,由就业培训中心提供“一条龙模式”是指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帮扶实现就业创业”等一条龙服务体系(王利红,2008)。“富平模式”,即“民办公助”的培训――就业――权益保障一体化的农民工培训就业新模式(李湘萍,2005)等等,但都不适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农民工技术培训。此外,财政的资金应在农民工培训的三个主要领域发挥作用:承担农民工“引导性“培训的资金投入;承担为农民工提供信息服务和维权服务等公共产品的投入;承担引导培训机构做大做强,打造劳务品牌的导向性资金投入(郭晓鸣,2007)。
二、参与农民工职业培训主体的微观分析
(一)农民工
走访调研中发现,现有的职业培训机构按市场规律对农民工提供有偿培训,大部分是以赢利为目的,以劳动部门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例,就业培训至少需要3个月,需要费用600――900元。职业技能鉴定中,最低的初级工需要200元,再加上培训期间的吃、住、行等消耗将近1000元,高额的培训费用很难让农民工独自承受。在原劳动部就业司和信息中心调查的农民工中,有80%的人表不希望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其中有68.7%.的人表不愿意花钱参加自己想参加的培训,还有16.5%的人表不要看花多少钱来决定是否参加有偿培训,有46.6%的农民工表不可以承受的培训学费为200―500元。而对“为什么不去接受培训”这样的提问,人多数民工回答“掏不起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较高的提高意愿,但高额的培训费制约着他们参加培训的热情。
目前农民工培训的数量和质量离既定目标差距还很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多数农村劳动力对开展培训认识不足,即使被告知提供免费培训服务,主动报名参加培训的人也很少,无法达到培训教育的预期效果。在许多农民工的观念中,有的习惯于徒弟式的传统学艺,而不愿参加正规的培训学习;有的对学习知识没有兴趣,或对掌握新知识丧失信心,抱着自己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一技之长就依靠简单体力劳动的态度。农民工思想上的种种顾虑和落后造成了农民工培训外紧内松,虽然政府提供相关培训,却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二)企业
从竞争和效率的角度的考虑,企业在进行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时必须对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从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本特性出发,由于企业在职培训投资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企业在职培训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接受培训的员工,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将会带走企业在其身上积累的人力资本投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如果负担不起这一成本,可能会拒绝培训农民工。
(三)政府及培训学校
目前大部分的培训责任都是由政府注资的培训学校承担的,以天津市东丽区的滨海就业培训基地为例,天津滨海就业培训基地隶属于劳动人事局,作为由政府全权承担培训费用的农民工技术培训基地,承担着全区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等职能。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成为研究滨海新区农民工技术培训现状的最典型培训基地。
根据调查,目前有十万人左右需要培训。滨海就业培训基地现在可开课的工种大约有40多个。培训经费是从滨海新区农民土地整合的费用中提出很小的百分比作为活动经费,农民不用再交学费,最多每个人能培训二、三次。所有农民工学员在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拥有这两证的农民相对来讲比较容易找工作。但是由于现在是市场经济,还要看供需关系。目前也存在着工资不匹配的状况,找不到工资理想的工作也可能会导致农民失业。滨海培训基地每年大致要培训五六千人,目前能够至少对接60%的培训学员。在与企业对接方面贯彻尽量跟进的宗旨,大项目在滨海新区落地后,培训目标瞄准大项目。企业需要何种人员,由滨海培训基地提供,而企业也应当偏向要本地人。但是也存在工资低的问题,培训基地目前通过协商制来解决。目前也有很多公司主动来培训基地寻找人才,基于此,培训基地开始搭建建立人力资源网,搭建平台,建立灵活的招工方式。
三、机制政策建议
从解决农民工自身的长期出路问题看,农民工自身的发展不仅是技术上短期技能的提升,以满足短期技能招工的要求。而是还应该有更好的机制能使农民工能长期不断自我充电,与时俱进,终身学习。做好青年农民工融入社区的专项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法律维权、用工职介、生活解难、爱心救助等活动以及社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从心理和行为上消除青年农民工与社区居民的隔阂,促进他们参与社区生活,加强社会融入意识。
此外,还要保证信息通畅,使农民工群体能及时得到有效地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可以多办一些学习性网站,使农民免费学习到一些基本技能的知识,还有多开办一些有就业信息的网站。天津市或者天津滨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组建起自己的就业信息网站,搭建就业信息平台。
我国很多的地区现在仍处于城镇化高度发展的时期,农民工就业的培训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实践和探索过程。要实现农民工长期有出路,不必再短期内流动四处找工,最终还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加强农民工自我权利维护的意识,同时,加大政府立法监管措施,使农民工生活工作环境有较大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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