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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

时间:2023-03-13 11: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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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文书,违者以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论处。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第五条《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应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应将领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服务证》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计划生育档案相同。领证人隐瞒其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持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朋艮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在其《服务证》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登记、审批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夫妻所生小孩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均应凭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籍所在地批准后,在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女方在外省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部队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服务证》。

第十三条本省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本《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持有《服务证》的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服务证》。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规定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急产除外),应当查验其《服务证》。对没有持《服务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卡、劳动就业证、车辆驾驶证等证件时,均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或证件未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服务证》可作为持证人接受计划生育情况检查和办理有关证照的凭据。

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时,持有《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主动出具本证明接受查验。

第十七条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新户口地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服务证》无效。

第十八条持证人遗失《服务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在补发时,按原发证编号登记,并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原发证日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服务证》,或所持朋艮务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服务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发放《服务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服务证》》,在《服务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服务证》无效。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其《服务证》,并通知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核实,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一)刁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服务证》或者审批生育造成政策外生育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扣缴持证人《服务证》或扣证后不向原发证机构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服务证》和有关文书,私刻有关印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第2篇

临床资料,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计划入组病例120例,实际入组119例。治疗组入组59例,对照组入组60例。治疗组完成数58例,脱落1例,无剔除病例;对照组完成60例,剔除3例,无脱落病例。

内痔出血计划入组120例,实际入组119例。治疗组入组60例,对照组入组59例。治疗组完成数59例,剔除1例,无脱落病例;对照组完成56例,剔除2例,脱落1例。

计划生育术后出血病例纳入标准参照西医临床诊断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流产后出血、上环后出血)的标准,中医辨证属湿热蕴结型者,年龄18~45岁的女性患者。

内痔出血病例纳入标准西医临床诊断内痔,临床表现为Ⅰ、Ⅱ期,中医辨证为湿热蕴结证,年龄18~65岁的患者。本次发病

病例排除标准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断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安全性判断者。合并心脑血管、肝、肾等重要脏器严重器质性疾病和造血系统严重原发性疾病,精神病患者。

治疗方法 ①试验组:灯心止血胶囊,口服,4粒/次;灯心止血糖浆模拟剂,口服,20 ml/次,3次/日。②对照组:灯心止血糖浆,口服,20m1/次;灯心止血胶囊模拟剂,口服,4粒/次,3次/日。连续服药7天为1个疗程。停药后评价疗效。

止血疗效判定标准 ①痊愈:出血于≤3天停止。②显效:出血于4~5天内停止。③有效:出血于6~7天内停止。④无效:治疗>7天出血未停止。

中医症状疗效判定标准 ①痊愈:服药后中医症状消失。②显效:服药后中医症状明显改善。⑨有效:服药后中医症状有所改善。④无效:服药后中医症状无改善或加重。

结果

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止血起效时间疗效比较 治疗组痊愈率34.48%,显效率63.79%(n=58);对照组痊愈率29.82%,显效率50.88%(n=57),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1。

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止血中医证候疗效比较治疗组痊愈率15.52%,显效率62.07%(n=58),对照组痊愈率21.05%,显效率52.63%(n=57),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2。

内痔出血(湿热蕴结证)止血起效时间疗效比较治疗组痊愈率37.29%,显效率79.66%(n=59);对照组痊愈率30.36%,显效率73.21%(n=56),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3。

内痔出血中医证候疗效比较 治疗组痊愈率57.63%,显效率79.66%(n=59),对照组痊愈率48.21%,显效率85.71%(n=56),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4。

讨论

第3篇

一、20*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简要回顾

20*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标,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利益导向、推进生育文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群众满意拥护的工作新局面。全市年末总人口66.5218万人,共出生人口4498人,计划生育率9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8‰,出生性别比为100.89。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被*市政府评为计划生育优秀单位。

(一)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取得新成效。一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一是实行人口计生问题综合决策。在制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时,把人口计生问题纳入其中,将人口自然增长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做到人口计生工作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二是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定出台了《*市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去年,我市作为*市首个举办奖扶金首发式的县(市),共有2317人符合条件,发放奖扶金141.18万元。三是完善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统一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20*年,全市计生服务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拓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借助农村文化示范户、百个生育文化宣传教育点、百场电影下乡及平时随访,深入群众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加大长效引导力度。二是为群众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去年,为第二批免费检查对象——36至50周岁农村已婚妇女和城镇无业人员中的已婚妇女,共82855人,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对安排生育的夫妇1100多人免费开展优生检测,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注重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处,建立完善避孕节育失败监测体系,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力度,增强避孕节育的有效性。20*年全市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率达到100%。规范跟踪随访服务,实行计划生育术后访视上门、育龄妇女产后服务上门和避孕药具发放上门,上门随访服务率达100%。四是强化基层服务工作。将计划生育“三查”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计生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基层计生服务水平。

(三)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新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坚持依法治育,切实保护好、调动好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一是抓好人口计生干部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法制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要求,确保全市无一例执法违法或侵权行为发生。二是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加强法院、人口计生、司法、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违法生育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去年,全市应征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为92.8%,兑现社会抚养费114.53万元。三是大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建立市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领导小组,完善监督、投诉机制,真正确保了群众享有法定生育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权等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四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通过部门协调与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优质服务,基本实现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去年在全市建立了19个流动人口自治点,选配流动人口计生联系员,实行“以外管外”,引导流动人口实行自我管理。

(四)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又有新提高。20*年,我们在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平稳发展上切实做到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两个转变,收到了明显成效。一是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继续拓展。各级计生协会稳步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协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抓好协会项目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培训,带领一批计划生育家庭走上了“少生快富”之路。二是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度较大提高。健全村(居)民自治网络,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民议事、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全市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率达到100%。三是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完善部门之间的人口计生信息互通、交换、核对制度,去年,全市计划生育统计误差率继续控制在2%以下。四是计生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开展人口计生系统行风评议和“优秀计生联系员”评比活动,计生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群众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未来几十年,我市将相继迎来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四大高峰”,尤其是老龄化程度我市已位居全省前列,使我市人口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违法生育行为呈现多元化、上升趋势,“富人”、未婚青年、离再婚人员、外来外出人员违法生育比往年有所增加;一些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不到位,影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优质服务的深度、广度还不够,尤其是对青少年、男性育龄群众、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还存在盲区。面对上述挑战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在思想上不能有半点松懈,在工作力度上不能有丝豪减弱,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20*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全市年末户籍总人口控制在66.6万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下,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6%以上,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1.5%以下,育龄群众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统计误差率控制在2%以下,出生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一)推进依法行政和难点治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禁令,做到计生行政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五规范,杜绝侵犯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严格执行《一孩生育证明》的发放、再生育审批和特殊情况生育审核制度,规范计生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控制带胎生育审批。规范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防止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深化政(村)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的行政执法机制。开展计划外生育专项治理,分析原因,落实相关措施,提高计划生育率。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群团组织)要联合开展“生育政策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切实增强未婚青年、青少年依法婚育意识,减少早婚早育现象。加强对离婚、丧偶、再婚对象等特殊人群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落实好意外妊娠对象的补救措施,减少计划外生育。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提高社会抚养费兑现率,严肃生育政策。

(二)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完善宣传阵地,提升环境品位,每个乡镇确定一个试点搞好生育文化村建设,对百个生育文化宣传教育点户主进行人口计生知识培训,开展“特色生育文化宣教点”评创活动,力求建立一批高质量、高品位的基层计生宣传阵地。办好“两台一报”人口计生宣传栏目,向广大市民普及人口计生基础知识。及时更新*市人口计生网、政务专网、人口与青春期健康教育网的宣传内容,进一步发挥网络宣传的作用。深化与育龄群众的面对面宣传服务,使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进一步体现个性化,更贴近群众的需求。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大服务、出精品、出成效”的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在市场文化、小区文化、楼道文化等建设中,融入计划生育的宣传内容,节约宣传资源。制作具有创意独特、对群众有较大吸引力的宣传教育品,提高宣传品的利用率。组建计生宣传志愿者队伍,做深社会化、公益性、个性化宣传文章,发动全社会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行为。

(三)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满意度。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的要求,加大计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配强配足专业技术人员,抓好技术服务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镇乡(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指导、引导已生育一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落实好长效、可靠、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搞好分级、规范的随访和咨询服务,随访服务率市级委托达到30%以上,乡镇级达到50%以上,村级达到100%。强化计卫合作,结合农民健康工程,为第三批农村及城镇失业已婚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针对农村妇女生殖道疾病发病率高的情况,加大卫生常识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科学、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开展好男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增强男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保护自身生殖健康的意识。加强对未婚人群的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按需提供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需求调查,不断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服务需求。

(四)推进属地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好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责任,完善“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机制,提高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配强配足计生协管员,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全市“一盘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对长期外出育龄妇女进行调查摸底和跟踪服务,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随访服务,降低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率。以“情系农民工,关爱在*”宣传服务月为载体,宣传、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联合向外来育龄人员宣传科学文明的婚育新知识,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同时开展“十佳婚育新风带头人”评选活动,在外来人群中大力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沟通与反馈,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

(五)全面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在进一步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方面,我们要抓好三项措施的落实:一是完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以加强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导向,加强乡镇、村两级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建设。继续推进机关协同办公、电子政务工作,通过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坚持每月育龄妇女信息核对抽查和每季度统计质量检查制度,切实提高基础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二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计生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六位一体”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开展计划生育“三查”、药具发放、宣传咨询等服务,为农村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市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计生业务指导,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三是加强计生协会工作。抓好市、乡镇两级计生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将“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经验推广到各社区(居委会),带领广大群众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抓好计生协会“少生快富”项目建设、“优秀会员之家”创建、会费收缴、扶贫帮困等工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作用。

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领导责任,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各党政领导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作出部署。定期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形势,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人口计生事业的深入发展。要加强对人口问题的学习研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努力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把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基层。坚持实施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落实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把人口计生事业投入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逐年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要用足用好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尤其是保证好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以及基层工作人员报酬的落实,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4篇

今天的会议有两个主要任务,既是社会秩序整治动员大会,又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动员大会。刚才,王红兵主席已就开展社会秩序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下面,我根据乡党政联席会议的安排,就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0*年是市政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年发展纲要实施的第二年,也是极为关键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我乡*个行政村将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此,乡党委、政府出台并印发了《*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明确了20*年村民自治工作的目标、标准、措施和步骤,很具体,很有操作性,希望各村、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从大环境看,充分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地位,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权利,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计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从我乡的实际情况看,计生工作开展难度越来越大了,难就难在群众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的生育愿望与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难在我们既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又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必须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来实现工作的突破,那就是依靠村级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变群众被动的计划生育为自觉自愿的行为。特别是村级规模扩大了,人口增多了,一个村专干要管二、三千人,甚至是四、五千人,管理难以到位,必须依靠支村两委,健全工作网络,充分发动群众,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正因为如此,乡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十分重视。在年后召开的全乡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大会议上,党委、政府就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为今年的四大重点工作之一,明确了提出了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要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抓落实领导责任制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相结合;二是抓优质服务与执法到位相结合;三是抓日常基础工作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因此,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乡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真正重视并切实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二是保障措施要到位。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专题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乡党委、政府将把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到村级的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认真的考核评估;其次,要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每村派驻两名乡干部,集中三个月的时间,专抓这项工作;再次,要保障经费投入,把村民自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财政按人均一元的标准拨付到村,同时,各村也要积极筹措经费,切实解决好村、组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报酬。

三是工作程序要到位。从三月份的启动到九月份的验收,有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里,健全网络、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日常管理、优质服务以及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等多个工作环节都要按部就班地进行,每个环节相应的程序也必须到堂,尤其要重视并加强经常性的工作。今年我们将按照上级提出来的“五上门”和“十到户”的工作要求,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内容具体化,切实把服务工作做好,各村也要按照《*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工作。

四是目标实现要到位。在我乡*个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要把大山、山斗、观阁、老桂*个村建设成为村民自治先进村,把黄岗冲村建设成为村民自治示范村。希望各村结合本村的实际,强化保障措施,如质如量地完成好各自的目标任务。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最终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二、强化举措,持续开展春季集中整治活动

目前,从掌握的情况看,我乡的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相当一部分村不正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靠造假蒙混过关。一方面,计外出生瞒报、漏报现象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查环孕检到位率、措施落实及时率等方面的数据存在大量水分。

2、流动人口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是计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抓好了流动人口管理,就有效控制了计划外出生。但大部分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村、组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流动人口办证、孕检、合同率低,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规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范,报告单、手册等应由村级填写的资料基本上都由乡计育办包办完成,流动人口管理合同流于形式,而且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和假合同。

3、计外隐患明显增多。孕前管理跟不上是导致计外隐患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应上环人数增多。二是出生一个男孩且年龄在30岁左右的已婚妇女取环、取皮埋改用药具人数增多。三是孕妇或计划外生育的对象没有纳入台帐管理,再生育孕妇及时上报率不高。

4、阵地设施不够规范。大部分村的宣传、服务阵地基本上只有人口学校,有阵地的村也大多数达不到要求,宣传、教育、服务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当一部分村级阵地的宣传窗栏无内容,各类培训活动没有开展,甚至连一些要求到户的宣传资料也没有下发。宣传教育的氛围不浓,既是计生工作措施、工作力度的弱化,也容易使群众产生计划生育放松了的认识。

5、法律责任没有到位。在追究违法生育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没有执行能力的无从处罚,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的难以处罚,只能依靠市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也因精力有限难以全部落实到位。法律责任追究没有到位,既助长了群众超生不要紧、计划生育放松了的认识,更刺激了一些群众的生育愿望,形成了计外出生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在我乡计生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仍然是基础工作不牢的问题,只要基础抓牢了,统计质量提高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实现新突破的目标才会有保证。而以强有力的手段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整治活动,仍然是夯实基础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因此,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春季集中活动。为了确保活动的效果,提4点要求:

1、高度统一思想。本次集中活动由乡计育办统一制订工作方案,集中机关干部,乡党政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分片包干,

责任分解到人,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评先和工作奖金的发放挂钩,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各

村支两委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支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活动。

2、迅速澄清底子。会后,各村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村组摸排核实情况,通过对孕检、流动人口办证、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的了解,列出应排查的计划外隐患、应处罚的计划外出生、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清单,将这些工作任务分解给各个集中活动小组,分别予以落实。

3、突出工作重点。本次集中活动的工作内容仍然是五项常规性的基础工作,即查环孕检、隐患排查、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办证和法律责任到位。流动人口办证和查环孕检是进行孕前管理、发现工作隐患的手段,因此,在澄清底子后,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要落实一孩以上环为主,二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措施;二是可能计划外怀孕和已经计划外怀孕的对象,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逐个落实,这次隐患排查做到位了,年度内计划外出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生的漏洞就堵住了;三是已违法生育的,必须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营造“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浓厚氛围,起到处罚一例教育一批的作用。

4、坚持常抓不懈。本次集中活动时间必须服从任务,各项工作任务都完成好了,集中活动才能结束。我乡将把开展集中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每月集中力量抓几天。同时,各村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将宣传教育贯穿于集中活动的全过程,完善宣传阵地,拓展宣传途径,突出宣传重点,通过进村入户、入脑入心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核查,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从20*年起,浏阳市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作为计生系列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必将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塑造诚信政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予以核查,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1、加大宣传力度。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栏、人口学校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范围和条件,省级配发的宣传资料一定要全部到村到户,资料不够的还要由各单位自制,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准确把握奖扶对象的条件。

2、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已经上报对象名单的基础上,组织联村干部、计生协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分片分组重新进行一次走访核实。走访核查一定要过细,要以多人议查为主,找多名同村同组群众了解情况,要以询问群众为主,不能只听信对象本人的一面之词,所有拟上报的对象名单,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情况有差异的对象,一定要重点核查。

3、强化责任意识。

要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每一个村都明确一名党政领导负总责,明确一名联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人

第5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二是要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

第6篇

6月23日,全县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誓师动员大会召开之后,政府口计划生育工作督导小组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马上进入情况,开展工作,对政府口15个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单位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都及时召开党组会和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认真传达学习谷瑞灵副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实施方案》,原创: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委、县政府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本单位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营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单位都按照县的统一安排,采取了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一是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都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3-5人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一名专(兼)职计生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二是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育龄妇女档案,落实节育措施,按时组织参加县计生局统一组织的孕情检查。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四是积极做好本单位承担的宣传栏的制作任务。为加大宣传力度,县委、县政府要求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其中明确有关单位制作大型固定宣传牌。政府口开发区承担着定砀路孙溜路口大型宣传牌的制作,该单位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安排人员联系制作事宜,现在架子已经做好,图案正在制作中,7月10日前保证能安装好。

三、采取积极的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创建督导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为搞好督导工作,我们首先将全县计划生育督导组工作会议精神向政府办公室刘义成主任作了汇报。刘义成主任非常重视,明确指出:政府口督导组的同志在三个月的争创活动中,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拿出主要精力抓督导,各单位要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不拉全县的后腿。二是协调政府口各部门搞好配合。动员会过后,我们就展开了督查工作。我们每到一个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都认真接待,认真汇报本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同时,15个单位都写出了第一阶段汇报材料。三是抓典型,带动政府口计划生育创建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按照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署,积极履行职责,对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以及县长办公会议纪录,都与计生局搞好配合,予以办理补充和完善。同时积极协调、督促政府口各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创建工作;县人事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录用调配、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等各项人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开展。目前政府口各单位按照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创建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不拉全县的后腿。

第7篇

摘要:通过对现在城乡计划生育现状的了解,并结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弊端出发,分析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二孩计划生育政策的可行性以及重要性,以促进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的完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打造和谐的城乡一体化环境。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生育政策 社会保障

城乡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社会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自2005年以来,我镇个体企业主男孩户存在领养孩子现象,有了领养孩子的先例,就出现了个体企业男孩户对象发展自已生育的现象,这两个主要原因对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目前,我镇计划外对象怀孕后经我们多次上门做工作,对象户拒绝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很多个体企业主计划外生育二孩的意愿日趋强烈。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能起到很强的限制和引导的作用了。因此各省级单位调节城乡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很必要的,针对这种现状,本文从城乡生育政策的现状出发,提出适合城乡生育计划的二孩生育政策,以不断的促进生育政策的完善,更加的贴近实际生活。

一、加快实行城乡一体化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我国在生育问题上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例如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人口数量瞒报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城乡的发展是很不利的,不利于城乡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很多城镇的计划外生育始终处于反弹势头中,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总目标实现困难重重,我镇也面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艰难局面,城乡一体化生育政策的约束性和指导性随之减弱。具体表现在:首先,一些通过政府将城乡的行政级别的提高使一部分农村居民成为了城镇居民但是实质上的生活条件并没有改善,一些外出打工的人在外面发展的很好但是子女依旧在农村接受教育,生活水平其实已经等同于城市人口的竞技水平;其次,人口老龄化不断的加剧,需要有更多劳动力来补充这部分的需要,有多余的劳动力能够照顾老人,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再次,现在的很多独生子女,性格上发展不完善,由于独生子女从小备受呵护,养成了叫娇生惯养的习惯,同时家中没有兄弟姐妹,不能体会互助和分享的意义,造成性格和人格上的偏差;最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着内需来推进的,而人是拉动内需的唯一的因素,这就需要有足够的消费者,所以必须要保证城乡的人员的充足;除此之外,实行城乡二孩的生育政策,可以调剂人口的性别比例,打破性别失衡的局面。综上所述,适度调节城乡的生育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是利国利民的重大决策。

二、实行城乡一体化生育政策过程中二孩生育政策的可行性

这一生育政策在上海已经开始了尝试,上海作为一个思想很前卫的大都市,有着很强的预见性,上海就宣布了符合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针对这种现象,一些人提出了质疑,说上海是公然违背国家的政策,但是这个效果积极的,是明显的,缓解了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缓解了这方面的财政负担,同时也带动了城乡的消费。

2.1 “二孩的生育政策”符合大部分人的心理意愿,养育两个孩子可以保证养老,能够使生活丰富,能够完善孩子的性格,在对城城乡居民的调查中,生育子女数的平均值为1.9,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居民赞成每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赞成养育一个孩子的意愿远远的偏离了正常值。

2.2 “二孩的生育政策”有利于控制人口的性别比,缓解城乡老龄化的进程,维持整体的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平衡,而且能够稳定并促进计划生育率,这对城乡的和谐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2.3 “二孩生育政策”并不违背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政策,我理解的这个低生育水平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一个合理的区间,生育率这个区间保持在1.5左右就可以视为正常;

2.4 “二孩生育政策”的前提还得是有充足的物质条件来保证,随着我国城乡经济水平的发展,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了养育两个孩子的条件,而且整体城乡对教育的认识也字逐步的提高,这也就保证了城乡的孩子有比较高的受教育水平。

三、实行城乡统一的二孩生育政策必须落到实处

有些农村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生存环境也相对封闭,思想观念也不能得到快速的更新,加强全面推行村民自治,以村为单位制定村规民约,推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省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现在审批宅基地已经实行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的优惠政策,收益分红方面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还没有到位,还有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不按期上环、结扎、环孕检、外出流动人员不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拟定处罚条款,由政府、计生办督促、指导依村规民约章程处罚和奖励。从而制约不遵守、不服务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我们第一,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农村地区,破除封建思想的束缚,第二,必须从国家政策的高度狠抓落实,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还要加快城乡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第三,发达国家城乡一体化过程的经验告诉我们,健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可以缓解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问题,进而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维护城乡生育政策的稳定。

从上面的几点可以看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乡实行统一的生育政策是大势所趋。“二孩生育政策”可以满足城乡群众的生育意愿,也可以保证国家低生育水平的号召,同时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是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二孩生育政策正处于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的结合点上,所以要慎重的对待这个问题,在目前对政策研究尚不完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缺乏社会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要以现实情况为标准,在实际调查中,为找准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加紧制定科学的城乡计划生育的政策,以争取政策效益的最大化为准则,不断的促进龙岗镇生育政策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晓华,张小林,梁丹.国外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发展与建设实践及其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2005,14

第8篇

1.加强计划生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重要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及其他工作的生命线,思想政治教育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方面都出现了很大变革,随着经济的逐渐繁荣,政治趋于稳定,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改变,在家庭构建与人口生育上产生了诸多细微变化,可见只有全面掌握新时期下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证各阶段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工作者作为计生工作的主力军,其自身思想觉悟及实施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好坏直接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实现人口计生的目标能否完成。

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

2.1树立服务意识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时也必须要坚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故要加强计生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就要深入进行党的宗旨教育,树立广大计生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要加强计生工作者的思想作风建设,既要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计生干部还应深入基层,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围绕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2换位思考

人除了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在社会中,每个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其想法也存在差异。故为加强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计生工作者就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多站在群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最突出的与计生目标相矛盾的就是“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因此出现的“超生”、“躲生”现象仍旧存在,对此,计生工作者可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知识,促使其勤劳致富,提升其生活质量与保健能力,改变旧的生育观念。对于特殊人群,如残障儿童家庭、独生子女亡故家庭,贫困地区群众,应在政策兑现时给予相应照顾。如此才可促进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等目标的实现。

2.3提高沟通技巧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注意沟通技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法治育。计生工作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主动与群众沟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帮助群众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以情感人,建立良好的群众关系,以方面计生工作的开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计生工作者应加强计划生育宣传,让群众意识到计划生育的必要性,晓之以理。此外,还应向群众宣传计生政策及法律法规,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以法律手段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规范婚育行为,整顿婚育秩序,建立法制计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人的文化素养、性格、思想不同,同样一个道理,人们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这就需要计生工作者灵活掌握教育方式,在与不同群众交谈时能准确找到切入点,让群众更易于接受。

2.4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计生单位应切实建立好监管部门,专人负责监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将计生工作目标分解到人,工作责任明确到人,保证在工作中出现问题能及时找到负责人。由于计生工作具有极强的政策性,要想做好,必须坚持原则,计生工作者应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对作风不严谨,工作不认真负责,,瞒报数据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计生部门可通过热线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总之,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体制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计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2.5注重创新,与时俱进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需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较大改变,故思想政治工作也应随之改进。这需要现阶段思想政治工作应把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吸取以往的经验,总结新的经验,认真探索,拓宽工作思路。现今人们的教育水平都有很大提升,在进行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时,可取基本国情及国策育人,以可持续发展道路说服人,实现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进而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

3.结语

第9篇

一、督查内容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包括:各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

包括: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中各地出台的制度和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制订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非法谋利等侵犯群众权益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

包括: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问题的处理情况;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情况。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和清理阶段。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查找和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查和清理工作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要认真听取群众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导检查阶段。

自查清理阶段结束后,我委将结合各地工作基础以及收集到的相关案件线索,组织联合督查组,选择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

我委根据自查和督导检查情况,对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信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