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8 18:22:06

导语: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银行账户 管理制度 分析比较 改革思路

一、引言

银行账户制度的建立受到一国政治体制、法制体系、社会管理、信用环境、金融发展程度、行业惯例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能够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2003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效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经济金融改革和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金融环境、社会管理体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管理需要、银行经营方式以及人民银行职能等均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现行银行账户制度的局限性逐步表现出来,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制,在制度、方法上与国际同步的先进理念相融合,有利于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二、现行银行账户制度简介

(一)现行账户制度的历史背景。

9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并蓬勃发展,单位资金管理的自主性、个性化增强,经营集团化趋势明显。个人的经济活动也日趋活跃,产生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需求。专业银行继续向商业银行进行转变,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银行竞争更加激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新的银行账户管理问题随之出现:一是出现了企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的现象,扰乱了经济秩序。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为转移预算外资金多头开户,甚至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助长了腐败行为。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开立虚假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管理,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2003年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较1994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着重加强了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较大变化:

1.进一步巩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存款人不分单位性质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其他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2.增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个人储蓄账户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储蓄账户。

3.放宽一般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限制。为营造银行公平竞争环境,存款人因结算需要就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为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允许存款人因异地借款、异地临时性经营活动需要等开立异地银行账户。

4.规范开户和管理手续。明确各类账户的开户条件和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存款人开户申请、银行审核及报送、人民银行核准等开户程序作了统一规范。

5.加强对逃废债务和财政资金的管理。(1)新增要求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核准;(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便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开户情况;(3)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6.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管力度。(1)突出账户实名制要求,明确开立各类账户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要求银行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2)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且必须向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以证实个人款项来源的合法性。(3)继续加大对账户现金支取的管理,明确支取现金的账户和情形,要求部分现金支取需经人民银行批准。(4)实行账户三日生效制度,方便银行对存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防止不法分子开户后立即转移大额资金。(5)制定异常支付申报制度。

三、账户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银行账户的复杂分类限制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我国现行制度对账户的功能和种类区分严格,银行账户分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户、单位保证金账户、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等,用于结算的银行账户又细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也进行限定,对存款人现金支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等进行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与创新,商品交易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市场的创新需求受到现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制约,例如商品交易的资金托管账户、集团类企业的现金管理集中账户、资金的分类核算账户,目前均受到了《办法》制约。

(二)错位的账户监管职能影响了活动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现行账户制度中赋予了商业银行过多监督责任,如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公转私”的审核,未将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视作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这种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约束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使用,并要求银行进行监督的做法,致使银行账户承载了过多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限制了存款人和银行的自主性和创新性。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银行账户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使得经济主体对银行账户活动的独立性、平等性要求越来越强烈,表现在一方面要求享有对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自,另一方面迫切要求与银行建立平等关系,强调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摆脱被管理的地位。

(三)严格的制度控管制约了账户服务创新。

现行账户制度的可拓性和灵活性不足,不能覆盖新型银行账户类型,使得这些账户在经济关系、业务处理上存在法律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阻碍了银行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银行业提升整体实力。

四、对银行账户管理的改革思考

(一)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账户管理制度。

建议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纳入办法管理。统一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将银行账户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两类,简化单位结算账户分类,满足客户在资金托管、集团公司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创新需要。

(二)保持银行账户活动中银行与存款人的平等地位。

银行账户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是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以契约的方式进行明确,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的规则和惯例。商业银行在银行账户活动中实现两个转变:一是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既要为存款人提供账户服务又要监督账户资金使用转变为单纯为存款人提供优质的账户服务,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二是银行不应当也不适合在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中,承担政府指令性的任务或者替代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商业银行在活动过程中不应当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银行账户管理。

由于银行账户记录着社会资金运行的轨迹,银行账户管理已被国内、国际公认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对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隐匿非法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未与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实现共享,增加了发现和打击利用账户实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建议将账户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海关、司法等)的系统连接,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个人信用系统、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等对接,通过对信息共享、比对、分析,及时了解存款人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精确打击利用多头及异地开户方式逃避银行债务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借鉴国际通用做法拓宽客户身份识别渠道。

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客户身份识别上,可以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明确对存款人开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原则性要求:①身份证明(即营业执照、各类登记证、批文等),以此确认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开户的资格。其中,对于个人需要有带有照片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任、公司有权签字人的确认证明,代表公司办理日常的银行业务,可以通过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证明。③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电话等,可以通过提供公司章程、个人的水电煤气账单等。④开户依据,对于财政、军队、武警等特殊账户还应具有相关部门批准开户的证明文件;⑤纳税证明,主要是经营性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等。

参考文献:

[1]黎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2.

第2篇

不不不,“管理办法”不仅不是在维护银行的利益,反而是在为如今火爆的互联网金融保驾护航。7月中旬颁布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若干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和监管态势,体现了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思路。在这样的氛围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明显针对时下的一些潜在风险―尤其是那些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开始积聚的风险因素(不规范的P2P公司和支付账户的违规动作已经逐渐暴露出来)。与其杂乱,不如规范。于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公众消费者权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实名认证的规则,强调了反洗钱和反欺诈义务,强调了支付机构风险管理的安全防控要求。

要说是央行在维护银行系,那可真是冤枉了。要知道,从1977年10月人行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来,“管理办法”是第一个明确了提供账户服务主体从银行扩展到非银行的正式文件,除了提供支付服务的账户名称从银行账户增加到支付账户,还根据不同的风险层级分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两种,这就明确了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开展支付业务的合法地位。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拉开架势全面出击,在线支付业务早已甩了创新速度慢的银行系几条街,如今被纳入央行自己的体系中,也可谓是修得真身步入正途。反观银行系呢?叫嚷了半天的电子账户、远程开户等业务却一如既往的悄无声息。所以,即使央行是银行系的“亲妈”,但这次肯定不是在维护银行的利益。

“管理办法”是在限制支付公司吗?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支付限额,同时又加强了交易认证工具强度的管理,此举也是争议无数。有的说,网民支付受到了限制;有的说,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来源受限了……

其实,“管理办法”已经解释得很清楚:综合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余额付款交易限额是20万元人民币;消费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余额付款交易限额是10万元人民币;没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使用了两种及以上要素验证过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5 000元人民币;采用不足两类要素验证的交易,单客单日限额1 000元人民币。本质就是,根据客户真实身份的验证以及支付所采用的安全手段来给予相应的限额。说白了就是在确定“你是你本人”的身份之后,你才可以有钱任性的消费。而且,限额是针对支付账户余额的支付限额,并不是限支付账户本身。所谓的“支付账户余额”并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它是指“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预付价值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这就是之前不合规P2P公司可以圈钱之后携款跑路的原因所在了。

说到身份验证,多达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也是争议的焦点。的确,除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之外,现在连手机号都无法做到真正的实名制,谁知道究竟是你本人,还是别人盗用你的信息在交易?所以,千万别觉得银行的网银系统繁琐难用,这是银行根据服务和风险等级设定不同的业务通道,只有经过了验证,知道你就是你,才能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所以,央行不是在限制支付公司,也不是给客户支付找茬,而是在构筑全方位的安全体系―说人话就是:“帮你规避损失”。

那,究竟改变了什么?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我区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xx财政厅《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直接收付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公检法司、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财务部门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根据《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我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在保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以及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的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设。

第九条纳入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属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在此账户下会计核算中心为被单位设立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是基本账户,主要用于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条在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过程中,目前还需要暂时保留部分账户。对于需要保留的账户,预算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预算单位现有各类银行账户登记表》,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户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报送“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第十三条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签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并通知银行。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县财政局同意开设账户的核批文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4)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原件;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

(6)原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7)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9)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核批文件中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单位开设、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中注明账户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财政部门领取“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条纳入我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设立的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但未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的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3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全部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消其账户,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开户、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结存资金。其销户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首先报财政部门批准,然后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对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内核算的各种资金,要建立相应的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单位拒不纠正的,应提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和有关辅助账户。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无论按何种利率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将利息全部计入该账户,不得为单位另设利息存款账户,或将利息计入单位其他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拉预算单位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应代行国库管理职能,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撤销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应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以及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

(4)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中,认定单位应撤销的银行账户,单位不办理撤销手续继续使用的;

(5)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6)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2)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3)明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

(4)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级各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单位)、财政补助和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账户按类别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收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食堂除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外,一般不得另行开设其他类别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由预算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县(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处(科)室等内设机构名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实行预算管理的临时机构,如确有业务收支,可在机构办公室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门核算,但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并由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第五条预算单位需开立上述银行账户的,应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户理由、开户依据,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属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如属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规、规章或县(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后,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预算单位持批复书,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批复书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具体手续。

第八条相关银行对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除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外,应要求预算单位出示财政部门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九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技协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账户的,也应在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涉及开户银行有关内容变更的,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开户银行有关内容的变更包括: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变更内容。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承续其职能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建立银行账户验审制度。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每1至2年对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进行验审。验审范围包括预算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技协等开设的银行账户。

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改变账户用途,有无出借、出租账户或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等。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账户验审后出具验审意见书。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进行审批,并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时,签署意见;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账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由本预算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档案,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应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管理部门在对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预算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的开立及资金收付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预算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5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管制、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的债券、外汇、黄金及衍生产品交易规模日趋扩大,交易性质日渐复杂化。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先进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一、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二、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valuethroughprofitor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forsale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划分,与银行账户、科目等体系有直接关系和相互协调的,而且其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严格界定了进入四类账户的标准、时间和数量,以及在账户之间变动,终止的量化的标准,有强大的会计核算理论和银行流程构架、基础信息支持。缺点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划分着重强调的是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关系和影响,不直接面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与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资产与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计算中的交易账户对等。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优点是直接面向风险管理,缺点是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对于如何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在风险管理角度规定的一系列交易账户划分原则,各国都没有明细的操作规程。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也与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国内银行交易账户划分实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解决思路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持有目的进行账户的四类划分,进而按照产品线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在账户划分过程中充分体现银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的原则,并通过科目设置体现;划分完毕后,通过科目归集和管理意义上的处理,实现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交易账户相对应。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账户划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分地区、分部门、分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资本配置和绩效考评奠定基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银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知和重视;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员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等。从事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尽管应该熟知交易账户设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谁也不愿意给自己戴上这样一个紧箍咒。因为一旦设立交易账户,自营交易的盈亏就会由暗变明,交易人员将很难再进行“寻利易”(gainstrading)。同时,由于交易账户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交易员基本不可能再通过利用银行账户将交易类证券转到投资类证券等方式而隐瞒交易损失。可见,交易账户的设立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显然从利益驱动角度看,交易员自身通常没有划分交易账户的积极性。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同时明确了交易账户包括的三项内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涵盖的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全部的外汇和商品风险。2005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重申了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要求。2004年底银监会的《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区分结果报送银监会。

由于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交易账户划分的经验,不少银行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交易账户划分指引。但监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账户的划分首先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仅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或只用于监管目的。没有设立交易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会,建立完善的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划分交易账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银行自身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过程。其次,不同银行交易账户的复杂程度会存在巨大差别,银行监管部门不宜也难以作出过细的规定。各家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规程。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交易账户设立出台过详细指引。根据香港地区的经验,交易账户可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等。

从国际、国内银行的良好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一)交易账户划分的目的、适用范围、交易账户的定义。交易账户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表内外头寸。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账户内容的规定,但不能简单照搬。定义应该充分考虑本行的业务和管理实际,体现可操作性。

(二)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从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的实践看,交易账户涵盖的金融工具种类一般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他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交易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应明确本行交易账户包括的金融工具。

(三)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符合的条件。为了突出强调交易账户中的头寸具有“交易目的”属性,国际先进银行和新资本协议对纳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从政策、程序上进行了限制。一是要有明确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交易策略。二是要有明确的头寸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头寸在交易室进行管理;设置头寸限额并进行监控;交易员有权在批准的限额内,按照批准的交易战略管理头寸;交易头寸至少应每日按照市价计价;交易头寸定期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头寸应进行积极管理等。三是要有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头寸是否符合银行交易战略,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头寸余额。

第6篇

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高水平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交易账户的定义及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的《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交易账户定义为:“交易账户指银行为在短期、内转售而持有的,和(或)为在短期内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或利率波动中获益而持有的自营金融工具头寸;为匹配经纪交易和造市交易,或为交易账户中的其他项目套期保值而建立的头寸。”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监管当局在有关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规定中都采用了与上述表述基本一致的交易账户定义。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交易账户中的头寸是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是指银行为在短期内转售而持有的,和(或)为在短期内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或利率波动中获益而持有的头寸,包括:自营金融工具头寸、为匹配经纪交易(matchedprincipal broking)和造市交易而持有的头寸等。交易账户中的头寸除衍生产品外一般不会持有到期。

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MTM)计价。在许多国家,交易账户与按市场价格计价是同义的,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进行计价。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规定,即使是交易业务也可(或必须)按账面价值或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指出,这样的会计制度并不影响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按市场价格计价。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他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纳入银行账户的典型业务是存贷款。银行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记录在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中。

事实上,交易账户的上述核心特征也是监管当局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国监管当局在检查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正确与否时,主要考虑商业银行持有某种金融工具是否以交易为目的、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该项目是否按市值计价、该头寸是否持有到期、头寸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确定的交易账户划分原则等。

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区分管理是银行适应不同资产头寸的风险特性和获利特点,按一定原则和程序区分资产组合,增强盈利,控制风险的一种管理策略。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之一,也是资本监管的重要前提。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主要意义在于:

首先,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明晰不同账户的管理政策,有利于针对不同账户建立科学的资金经营绩效考核体系,运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绩效考核。交易账户的划分有利于衡量银行交易类金融工具盈亏情况,考核交易部门的经营业绩,例如,2003年我国债券市场上很多品种的国债跌至面值的七成左右,通过设立交易账户,可以及时识别和计量这些债券价格下跌给银行自营业务带来的损失。

其次,清晰划分不同交易账户,可以明确不同的交易损益归属,避免自营交易利用银行账户隐藏交易产生的损失。交易账户分设后,交易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由此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从而有利于实现预期的收益目标,不断提高股东回报。

再次,有利于针对不同账户的风险提出不同的风险防范策略和操作要求,提高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中不同特点的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例如,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通常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和风险管理方法。

最后,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国际先进银行通常将证券投资区分为交易类证券和投资类证券,并在年报中分别列示。独立披露交易账户头寸的财务状况符合国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原则,有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损益来源。

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别指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如果同时负责“银行”业务与“交易”业务,将是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会带来严重问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设的重要性。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及业界反映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0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 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2004年7月,联合工作组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交易账户划分情况进行了调查,共收到了十国集团中47家机构的返回问卷。调查发现,商业银行现行做法与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定义基本一致,所有的被调查机构都以“交易目的(trading intent)”为基础决定交易账户所保护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被调查机构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条件来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列入交易账户:(1)从短期价格变化中获益;(2)头寸的积极管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充条件,包括按盯市估价、流动性和期限等。

一部分被调查机构表示,在以“交易目的”为标准定义交易账户时,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另外一部分被调查机构则反映,以“交易目的”为标准定义交易账户,面

临如下挑战:(1)衍生工具方面,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提出,很多衍生工具经常被用于管理和(或)对冲非交易性头寸,虽然这些工具并不完全满足“交易目的”,但其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因而在会计上列入交易账户。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的不一致使得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界限更加模糊,随着IAS39的实施,这个问题将愈发突出,本文第三部分将就此作详细讨论。(2)交易性贷款,很多被调查银行指出,他们在交易账户上保留了很多有待证券化的贷款,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贷款。虽然一般情况下这些贷款的持有期要长于传统的交易账户项目(例如,持有期会在6个月或更长),但通常也使用市场风险工具进行管理(VAR,压力测试等)。(3)流动性较差的债务工具,这些债务工具需要进行额外分析和估值才能纳入交易账户。(4)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等,在纳入交易账户时,也会遇到困难。(5)信用衍生产品,通常存在流动性较差的问题。(6)结构易,在纳入交易账户时,也会遇到困难。总之,突出“交易目的”的现行交易账户定义,在将流动性较差和中长期持有的头寸划入交易账户时,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大部分被调查机构认为,新协议对于交易账户的定义不会给它们自身内部的定义和坝,行做法带来挑战。但是,有些机构认为,交易账户定义中的一些具体表述过于模糊,有待澄清。新资本协议685条中规定,列入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不受任何条款限制”和“完全规避自身风险”应该如何定义?新资本协议687条规定,短期内有目的持有以便出售和(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其中短期的定义缺乏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可否以10天的持有期为限建立更严格的定义?新资本协议688条规定银行要具有明确的持有头寸/金融工具或投资组合交易的策略,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不少机构认为,该要求不清楚,很难证明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要求。此外,由于现行的交易账户定义不够明确,如果严格按新资本协议交易账户定义执行,下列金融工具可能被排除在交易账户之外:规避银行账户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人银行交易和私人股权投资;投行发起的共同基金风险投资:投资目的的贷款;持有到期的证券;与交易账户有关的债权、费用、红利、保证金、利息等头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10SCO)联合起草的“新资本协议在银行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的处理”(The Application of Basel IIto Trading Activities and the Treatment of DoubleDefault Effects),于今年5月27日完成意见征求,最终稿已于7月份正式。随着新资本协议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国际先进银行已经开始评估本行交易账户管理与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我国商业银行也可在符合我国有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另外,各国银行监管机构也继续从风险监管的角度定义交易账户。例如,新的资产分类会计标准尽管在美国已实施很久,但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的监管方面,仍要求银行按照监管当局确定的原则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 for sale 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 maturity 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 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划分,与银行账户、科目等体系有直接关系和相互协调的,而且其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严格界定了进入四类账户的标准、时间和数量,以及在账户之间变动,终止的量化的标准,有强大的会计核算理论和银行流程构架、基础信息支持。缺点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划分着重强调的是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关系和影响,不直接面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与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资产与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计算中的交易账户对等。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优点是直接面向风险管理,缺点是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对于如何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在风险管理角度规定的一系列交易账户划分原则,各国都没有明细的操作规程。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也与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国内银行交易账户划分实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解决思路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持有目的进行账户的四类划分,进而按照产品线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在账

户划分过程中充分体现银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的原则,并通过科目设置体现;划分完毕后,通过科目归集和管理意义上的处理,实现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交易账户相对应。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账户划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分地区、分部门、分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资本配置和绩效考评奠定基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银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知和重视;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员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等。从事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尽管应该熟知交易账户设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谁也不愿意给自己带上这样一个紧箍咒。因为一旦设立交易账户,自营交易的盈亏就会由暗变明,交易人员将很难再进行“寻利易”(gains trading)。同时,由于交易账户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交易员基本不可能再通过利用银行账户将交易类证券转到投资类证券等方式而隐瞒交易损失。可见,交易账户的设立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显然从利益驱动角度看,交易员自身通常没有划分交易账户的积极性。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同时明确了交易账户包括的三项内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涵盖的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全部的外汇和商品风险。2005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重申了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要求。2004年底银监会的《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区:分结果报送银监会。

由于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交易账户划分的经验,不少银行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交易账户划分指引。但监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账户的划分首先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仅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或只用于监管目的。没有设立交易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会,建立完善的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划分交易账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银行自身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过程。其次,不同银行交易账户的复杂程度会存在巨大差别,银行监管部门不宜也难以作出过细的规定。各家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规程。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交易账户设立出台过详细指引。根据香港市场的经验,交易账户可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等。

从国际、国内银行的良好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交易账户划分的目的、适用范围、交易账户的定义。交易账户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表内外头寸。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账户内容的规定,但不能简单照搬。定义应该充分考虑本行的业务和管理实际,体现可操作性。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从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的实践看,交易账户涵盖的金融工具种类一般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它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交易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应明确本行交易账户包括的金融工具。

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符合的条件。为了突出强调交易账户中的头寸具有“交易目的”属性,国际先进银行和新资本协议对纳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从政策、程序上进行了限制。一是要有明确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交易策略;二是要有明确的头寸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头寸在交易室进行管理;设置头寸限额并进行监控;交易员有权在批准的限额内,按照批准的交易战略管理头寸;交易头寸至少应每日按照市价计价;交易头寸定期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头寸应进行积极管理等。三是要有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头寸是否符合银行交易战略,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头寸余额。

明显不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一般包括:为对冲银行账户风险而持有的衍生工具头寸,向客户提供结构性投资和理财产品且进行了完全对冲的衍生产品。

交易标识。一般而言,在交易之前,银行就应明确该笔交易应归于银行账户还是交易账户,因此交易属性的划分应事前认定、事后确认。交易完成后,银行应明确要求交易员在交易系统或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交易账产做审计标记,并由风险控制人员进行审查和复核,由会计人员当日将划分结果计人综合业务系统。上述内容应该在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中充分体现。

头寸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控制程序。交易头寸的账户归属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因交易目的变更而需改变账户归属,应规定严格的内部程序加以限制,例如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需风险管理、资金交易、会计结算等多个部门负责人联合批准。

交易账户估值。《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市值重估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后台、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前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制定并使用一定的校对、调整方法。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由于市场不完善,流动性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许多交易账户产品市价或公允价值难以找寻,在实际操作中,交易账户估值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

第7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经理;管理职责;效率

建筑企业,财务经理的管理职责非常重要,同时要注意效率的提升,才能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为生产做好服务。无论是财务经理的职责还是管理办法,都需要按照制度与规则进行。

一、建筑企业财务与项目资金管理

对于大企业来说,管理模式要非常完善,包括: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物流管

理等等。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则要有营销管理和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就可以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个人觉得要设置的管理应该建立客服部、财务部、建筑部应该就可以了。建筑企业财务部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部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二、财务经理职责与管理权限分析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财务经理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对于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工程款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围绕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和费用预算,有效地筹划和运用公司资金。做好公司各项资金的收取与支出管理。定期汇总管理处的经济运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做好财务统计和会计账目、报表及年终结算工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档案资料。

三、关于提升资金、现金、费用管理效率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

另外,财务经理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成木:论施工企业财务支付风险的防范。科技经济市场[j],2006,(4).

第8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会计核算 预算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财政改革开始进入了新的阶段,即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这种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国库集中进行资金缴拨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增强了预算收支透明度,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较为及时准确的决策参数,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改革的巨大成效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为建立我国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随着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改革的成效也逐步显现。

1.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中心内容,是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关键。改革后,所有财政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或用款单位)。改革以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无到有,并经过设立、补充、调整而不断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基础日益稳固、设置日益科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从制度和运作机制上改变了财政资金银行账户分散和重复设置的管理方式,提高了银行账户设立的透明度,有效地加强和规范了银行账户管理。

2.形成了预算执行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动态监控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改革后,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预算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做出预测,按照规定程序编报用款计划,从而克服传统支付方式下用款随意性的弊端,有利于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二是资金使用支付过程的动态监控。监控系统与银行支付系统联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能够实时监控到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并能够获取详细的监控信息。监控系统能够对于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自动预警,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对违规问题的及时核查。动态监控发现违规问题后,监控人员迅速向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查询情况,发现重大疑点的,很快组织实地核查,查实问题,及时解决,及时纠正。

3.提高了预算执行信息的透明度。改革之前,许多财政资金以拨代支,缺乏来自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信息,有些预算执行信息来源于一级预算单位,而且是通过纸质报表报送。这样的传递方法,信息来源粗略,信息延伸半径短,很难做到完整、准确、及时,透明度不高。改革之后,预算执行信息来源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的每一笔支付交易记录,不仅信息生成机制不一样,而且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预算执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大幅度提高,有效增加了预算执行透明度,为财政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更为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

4.强化了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改革之前,由于各单位分散设置银行账户,自行掌握尚未支付的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在运行中沉淀层次多、规模大,影响了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改革之后,按新的账户设置和支付流程,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运行效率大大提高。所有未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资金余额最终都由财政部门掌握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大幅度提高了财政的资金调度能力,为降低财政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造了基础条件。改革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手段。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由于改革推进的时间较短,相应的硬件设施还不完善,社会大众尤其是政府部门观念仍没有完全转变。随着改革实践的逐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当前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观念滞后。观念问题,或者说认识问题,是制度创新面临的关键问题。改革以来,多数部门和单位已经对改革认同,并积极配合推动改革。但仍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对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到位,还习惯于传统的做法,对新制度新办法接受不够、掌握不好,存在畏难情绪和观望态度。

2.改革发展不平衡。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差异,同样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不同地区之间实施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延滞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进程。

3.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信息系统是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应当讲,几年来,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滞后于改革的进展,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改革的推进速度。

4.现行体制的制约。在投资上,由于投资计划下达较晚等原因,导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问题的发生,尤其是年终问题比较突出;在预算执行中,年终追加预算较多,预算单位当年来不及支出,形成结余资金量较大等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规范化管理要求与收入分配体制、财务制度和其他一些管理办法的深层矛盾逐渐暴露出来。

三、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对策建议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反映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真正构建起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继续推进改革的基本原则

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不能以资金支付安全为由而不讲支付效率,也不能以提高效率为由而不讲安全,效率与安全要兼顾。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措施、科学管理、改进服务,在保证支付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支付效率,方便预算单位用款。二是有利于规范管理。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规范管理与推进改革的关系。全面推行改革是大势所趋,也是实现国务院对改革的总体要求,因此,所有部门首先应当实施改革。在这个前提下,要结合部门的特点,确定改革范围、支付方式、实施步骤等问题,但改革的实施操作要规范,一切操作不能违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原则,都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框架体系之内进行,即规范管理。三是有利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不是一次完成的,不因改革的推进而终止,而是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设计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是随着改革的实践而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这决定了制度创新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因此,在解决改革面临问题、完善改革措施进程中,坚持制度创新,从而全面地推进改革。

2.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在中央层面全面实施:一是研究扩大资金改革范围,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经费纳入改革范围。二是深化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条件成熟的,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三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积极实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试点。四是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研究考虑将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措施。

在省级层面要继续推行。尚未实施改革的地方,应采取切实措施,在省级预算单位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已经实施改革的地方,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完善改革的各项措施。地市级比照省级规范做法实施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市要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

县级层面要明确方向,就是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制度。但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县域情况差异较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进度不一,有些县已经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实际情况,县级改革不搞“一刀切”,采用适宜本地实际的、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

3.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推进收入收缴改革建议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中央级有非税收入的部门要全面实施改革,包括主管部门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二是将收入收缴改革的资金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土地收益、彩票收入等收入。三是完善制度和相关操作。修订收入收缴改革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操作措施。四是积极实施“财税库”横向联网试点。研究制定以电子缴库为重点的“财税库”横向联网试点方案,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办法,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4.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与《预算法》修改相适应,在总结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国库条例》,提升国库管理制度的法律层次,为全面推行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二是鉴于国库库款余额增长很快,在对库款余额计息的基础上,应加快研究国库现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以及操作办法,并择机予以实施。三是加快研究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与实有资金账户的关系,建立健全符合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

第9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临时账户 管理 初探

近年来,国家对基础工程项目投资的力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譬如2008年,中国政府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投资到新建住宅和基础设施的总投资额达3.25亿元。这次刺激计划中的许多在建项目,今后仍需投入大量的后续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1月至5月,全国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422760亿元,同比增长16.5%。此外,2011年新一轮大规模政府投资扩张计划并未停息,如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铁道部确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6000亿元。

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和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实行建设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已逐步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工程项目业主一般会专门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其指定银行统一开立临时账户作为工程款的结算账户,且参建单位需与项目业主、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使用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报业主单位批准,以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由于地域所限,企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缺乏有效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其管理的有效性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秩序。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

一、勘察设计企业目前临时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勘察设计企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管理采用的是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性和项目工地分布的不均衡,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的主要生产资源集中于履行合同条款,项目管理的重点在于按期完成项目的建设,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力度不够,对其重要性也缺乏必要的认识,这样就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临时银行账户开立数量偏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实际情况是:因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会主动限制工程数量,临时性的业务也不能限制个数,企业每一项异地工程项目就有可能开一个临时账户。随着企业工程项目数量的增长,临时存款账户数量也会趋向于逐步增长。二是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现金支付金额过大。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缺乏专业的财物人员,各项费用的支付主要是从账户提现交易。这样引起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存在资金失窃和挪用的风险。三是银行单据的传递不及时和账户的对账工作滞后。由于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地多在异地,因地域所限,导致临时存款账户的各项银行票据不能及时收集和传递回企业总部核算,造成财务核算滞后,难以及时反映企业的资金变动情况,由此也导致不能及时进行账户的明细对账工作。

二、造成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临时存款账户是为了在异地办理结算业务而申请开设的暂时性账户,其功能虽然与企业的基本账户相同,但是存在有时间限制,一般为2年,到期就必须办理撤户或展期,这在某中程度上导致企业和银行两个方面都对临时存款账户规范化管理重视性不够,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管理缺位因素的影响。由于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项目周期原因的考虑,项目部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兼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配备专门的常驻财务管理人员。项目部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缺失,项目所发生的劳务成本和差旅费等开支由经办人从临时账户中分次提取大额现金支付,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管和控制,造成资金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勘察设计企业的行业性质决定了一个合同施工图设计工作虽然结束,但存在质量保证服务期,而这期间异地临时存款账户被作为结算账户的功能依然存在,但相应的管理缺位造成账户长期得不到及时清理和维护。

2、银行拉拢客户稳定存款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盈利,需要将吸引客户开户作为重要的任务,也作为衡量自身业绩的重要指标。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放松了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稳定商业银行存款,他们也常给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提供便利。例如,有些商业银行对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未加控制;对临时账户也不及时和按规定进行撤销等。

三、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的不规范,不但给企业回收应收账款带来麻烦,也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困难。因此,不论从做好应收账款催收、提高资产质量的目标出发,还是从实行临时存款账户科学、高效管理目标出发,我们都必须理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使用、管理和销户各个环节的关键控制点,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就成为企业必然的选项。

1、完善开户报备手续,不得擅自开设银行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以及注册验资。其中,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可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取得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的临时存款账户许可证。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申请报告”,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事宜。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业务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项目部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部应在开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地点、银行名称、账号等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公司应及时建立临时存款账户管理档案,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一般应为账户撤销后10年。

2、规范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行为,对临时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功能应定位于只限于开户单位既定生产任务工程款的结算,其他业务不得在此账户中操作。工程所需开支由企业财务部按照项目成本预算额度直接汇至项目部。为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临时存款账户收到合同款后,必须将资金全额转至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即临时存款账户除向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原则上应“只收不付”。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利用临时存款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的业主单位出于防范建设资金挪用的风险,会专门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其指定银行统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工程建设所需开支均从此账户支取,且该账户资金不能划转回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这种管理措施对于施工建设企业的资金规范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生产性质的区别,对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说,积极作用并不明显,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临时存款账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控模式的难度。对于这种确因业主单位有明确限制条款,临时存款账户资金不能划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开户单位需及时提交业主单位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原件,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备案。按照业主要求确需在临时存款账户进行既定生产任务支出的,开户单位必须提供业主单位工程款的拨款审批单,填制“临时账户资金支出申请”,报开户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经营部、财务部审批联签后执行,且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支取款项。

3、定期与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银行核对账务,严格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印签管理。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对账信息和相关票据。随着各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普及,企业可以使用这个手段,定期与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银行逐笔核对账务明细,在临时存款账户所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发出对账回单确认信息。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取得银行单据入账核算。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开户单位需要严格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印签管理,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的经办和预留印鉴章及网上银行UKEY钥匙的保管应分别由两人办理。

4、为保证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必要严格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在异地开设临时账户时,只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时间来确定,其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为了确保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行为人正常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满足其资金结算需要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申请,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工程已竣工结算的,开户单位应及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前,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临时存款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将账户余额转至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之所以做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的活动周期一般较短,如基本建设项目工期通常一般不会超过两年,临时机构撤销或临时活动结束后,不再需要设立银行结算账户。对于质量保证服务期的收款,可申请直接用企业基本账户结算。另一方面是因为存款人的活动行为结束后,如果临时存款账户一年时间没有发生结算业务也没有及时作撤销申请,银行一般会将账户资金作为转久悬未取款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标注“久悬”,这样企业就会暂时无法在其他银行办理开户等事宜,只有该超期的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后方能解除限制,给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带来隐患。

四、结束语

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集中反映企业整个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其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性净现金流指标,因此对临时存款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是保证企业应收款项资金结算安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