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3-03-13 11:04:17

导语: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1篇

关键词:招标;条例;应用难点;问题;建议

一、《条例》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十二年。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和违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既有招投标方肆意违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也有招投标方利用《招标投标法》的不完善及未尽规定处随意操作的问题。因此,为有效落实《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增强招投标活动规范性,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在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招标人实施《条例》的难点问题与建议

1.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本条规定明确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未对上限作出规定。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上限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此外,《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也与七部委30号令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因此,就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的不同规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明确,避免因理解误差而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质量。

2.关于招标文件使用标准文本的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但就整部《条例》内容看,并未就不使用标准文本设定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又让本款规定的强制力有所削弱。另外,标准文本受编制年代、标准文本需关注各类项目的共性问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难以保证其内容或设置的招标规则涵盖所有行业和工程特性。此外,招标人在编制具体项目招标文件时既要结合项目特点全面、合理的编制,又要遵循上级主管部门在价款支付、履约保函、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通用的标准文本有时难以体现项目特点和招标需求。建议对此条进行修订,允许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标准文本另行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既符合《条例》规定又能满足具体项目的招标需求。

3.关于资格预审通知发出时间的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本条对资格预审结果通知进行了规定,但对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期限没有明确。建议结合《条例》中有关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时限规定,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4.关于可以不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问题

《条例》只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但对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没有规定。目前工程招投标领域通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因此,建议明确招标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七部委30号令的相关条款履行审批手续。

5.关于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条例》从保证潜在投标人获得信息一致性的公平角度出发,要求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按此两条规定,招标人实际操作时只能采用“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一种方式进行踏勘。但这种踏勘方式又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即造成潜在投标人名单的公开,为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可能。建议采用“允许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方式,该方式既不违反《条例》规定,也不会造成潜在投标人名单的公开。

6.关于招标人在开标时现场答疑的问题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但在招标时,对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未必能在现场给出明确答复,有时需研究相关法律规范、招标文件,甚至咨询专家后才能对投标人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疑问,由招标人研究后于x日内给予答复”

7.关于串标情形认定及操作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是关于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但《条例》并未对串标情形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等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但却不知如何进行串标认定的后续操作。建议相关部门对串标情形认定后的操作程序进行补充说明,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奚 庆:《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特区经济》,2009(11).

第2篇

[关键词]招标机构;发展方向;电子招投标

[DOI]10.13939/ki.zgsc.2015.13.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五个年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招标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招标机构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如制度不完善、市场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制约了招标机构的发展。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活动提出了一些新的规范性要求,对招标机构的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投标成为大势所趋。面对机遇和挑战,招标机构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长远发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1由传统单一的程序型服务向高效专业的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目前国内大多数招标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是简单固定的程序型服务,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通常也是将范本机械地与招标人技术要求相结合,编制粗糙,很难编制出适用于特定招标项目特征需求的招标文件。这种简单的、低层次的程序型服务,导致招标机构业务单一,竞争力不强,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

这就迫使招标机构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放在发展首位,向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为招标人提供类似交钥匙的全程服务。包括招标前整体方案的论证、专业性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概预算、项目后评价等,甚至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如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项目代建制等服务。招标机构要利用自身积累的经验,充分了解招标人的需求,拓宽业务领域,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为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实现服务的增值,最终向成熟的管理咨询型服务机构转变。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

人才是企业不断创新、持续发展的动力,作为招标机构的核心力量,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招标专业知识,还要懂得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法律知识,具备沟通协调能力,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1鼓励通过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201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颁布了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正式改革为职业资格考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一步确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许可制度。只有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招标采购业务。所以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要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招标机构应当抓住《条例》实施的契机,打造学习型团队,建立起自己的招标师队伍,用人才支撑企业的长远发展。

2.2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律规范,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和提高。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也要不断更新和补充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技术经济、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同时把这些知识运用到招标采购的实际操作当中去,提高招标采购的实务操作能力。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招标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招标师继续教育,不失为提高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招投标活动涉及多方利益,容易产生争议和矛盾,招标机构从业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及时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各方关系,避免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2.3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

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规范的根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市场秩序;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廉洁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这些是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品行低下、道德败坏的行为不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还会有损招标机构企业形象,给机构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这个行业才能健康、稳定、长远的发展。

3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网络技术,推行电子招投标,能够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转变招投标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5月1日,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随着电子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电子招投标取代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将成为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3.1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电子招投标可以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程无纸化操作,如在网上购买标书、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原来大量的基础性、程序性工作由计算机系统辅助完成,大大减少了招投标文件的印刷费、装订费,投标人、评标专家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节约了各类社会资源,节省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资金,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繁杂的程序性、流程化的具体操作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了人为失误,减少了线下文件传递、信息沟通等问题,大大提高了招标机构的工作效率。

3.2有利于信息共享,增加透明度

通过电子招标平台,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能获取网上公开的招标信息,做到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还可以使开评标过程更加公开化,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从而增加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交易。

3.3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

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招投标制度日益发展的要求。监管部门采取的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和审批的传统监督管理方式,不仅无法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招投标市场信息和审批事项,也不能及时、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电子招投标可以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简化审批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4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机构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逐步由传统单一的程序型服务向高效专业的管理咨询型服务转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同时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加快信息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罗岩.利用企业战略理论分析招标机构的发展前景[J].北方经济,2009(3).

第3篇

关键词:PPP;招标;研究

为规范PPP项目的操作,2014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对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办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的采购,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对PPP项目的采购流程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根据上述文件,PPP项目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大量机构对PPP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等问题感到困惑,从而影响了PPP项目的推进质量,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

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1.1采购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构,而《招标投标法》所指的采购主体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民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1.2约束的采购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类行为均进行了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而不止招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仅对招投标过程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其适应范围更窄。

1.3涵盖的行为内涵不同

《招标投标法》仅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规范,而没有对招投标以外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采购法》不仅对采购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时对组织形式、资金拨付等各环节均进行了规定,囊括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其涵盖的内容更广。

1.4操作流程不同

《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从招标公告到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而政府采购程序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远比招标投标程序长。

2政府采购与PPP项目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又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也就是说,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的前提是“使用财政性资金”。

而PPP项目根据交易结构的不同,并不一定都使用财政性资金。

根据付费模式的不同,可以将PPP项目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付费项目,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顾名思义,也就是并非所有的PPP项目都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只有政府付费项目和需要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的项目才会涉及到财政性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PPP项目中都涉及到公共资源,并且都是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项目,基于规范操作流程的考虑,大部分PPP项目均采用了政府采购的流程。

3两标并一标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社会资本中标PPP项目后,在开展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能够自行提供,则勘察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环节都可以不再招标。

财政部该文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着重做以下说明:

首先,应明确对于“自行”的理解。“自行”的前提条件是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在PPP项目中,中标社会资本往往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还能否算作“自行”,以及社会资本的投资股东、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是否可以算作“自行”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法律问题。从公平竞争和保障社会效率的角度来说,既然已经通过采购程序确定了社会资本,那么就应该赋予其自主提供项目所需施工、设备供给以及其他服务的权利,这不违背公开采购的宗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自行”提供不但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反而可以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

其次,避“自行”提供的弊端。如果项目公司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组建,或是项目公司本身就有多个股东,那么有可能仅是其中一个股东具备“自行”提供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该股东就可能通过为项目提供建设、生产或其它服务而获取利润,这可能会造成股东之间利润分配上的不公平,需要予以重视。

再次,即便是具备相应能力,也并不是所有服务都可以“自行”提供,例如,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监理职责就不能由社会资本自行担任。

第4篇

关键词:军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我国招标投标体制逐步健全完善。经过多年的实践,招标投标制度在军队建设工程领域显示了极其旺盛的生命力。其不仅可以合理节约使用建设资金,使总部可以控制概算投资、控制投资规模,也打破了军队基本建设领域里工建部队占主导的常规施工方式,促进投标人提高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但是,随着军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深入,其暴露的问题愈发显现。因此,认真思考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保证军队建设工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两个方面分析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范围、细化规定,是新时期我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依据和准绳。但是就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强制招标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七部委《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却规定了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工期特别紧”可以适用邀请招标。[]令出多门,让招投标人无所适从。

立法技术存在瑕疵。作为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立法技术粗糙,个别条款没有可操作性。如第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要求中标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最大限度”一词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不论是招标方,或是投标方,或是评标专家,甚至是法官都很难做出正确的评判,缺乏可操作性。

(二)实务操作中风险颇多

笔者认为,招投标领域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可以按招投标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分类。

招标人想法设法规避公开招标。招标人将大工程分解为小项目,有时甚至故意流标,搞场外运作,逃避监督;或在信息上做文章,限制信息的范围,缩短时间,招标公告变更频繁。另外,有的工程虽已经过招投标程序,招标人依然暗中限定承包商、供应商,肆意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或降低质量标准。

投标人陪标、围标、串标或对招标人进行商业贿赂现象严重。投标企业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重金聘请相关企业陪标、围标、串标,以小利赢大利。他们通过伪造投标书,拉大标书中的预算造价,造成该企业唯一合适的假象。在投标分组确定后,与评标委员会拉关系、走人情,对其进行商业贿赂。

监督管理不到位。实务中,监管部门较多,各自为阵,互相推诿,缺位越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由于评审专家自身专业限制,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理解不准确,对废标条款理解的片面性,导致评标结果异化。

二、完善军队招标投标制度的建议

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映射到军队招标投标活动中来。当下,除一些特殊项目和保密项目外,军队工程建设越来越开放,看到招投标活动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应直面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军队自身的特点,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一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军队的制度应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因此,我军应启动规范审查机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理不符合时宜的制度。另外,应针对我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调研,参照上位法制定新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编制与标底编制相分离制度、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定期限与程序、对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处罚力度等问题的研究,以促进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都能在较规范的制度约束下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控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

招标投标是军队工程建设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领域。因此,应明确从招标前的准备阶段直至清标阶段的廉政风险点,时刻防范廉政风险的发生。招标前的准备阶段,应出台预防规避招标的措施,根据项目工程和采购进度合理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应使用专业、准确、合理、规范的语言清晰的体现招标人的意思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应以醒目的方式将废标条款集中标识;开标前阶段,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以随机分组的形式防止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清标阶段,建立清标员信用档案,实行实名制清标、投标文件双清理和交叉清理制度,并随机抽取清标员,减少招标机构及投标单位对清标工作的干预和影响。

(三)强化投标人资质信息化管理

2010年国家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对投标人资质信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地方单位已经紧锣密鼓地开展资质信息管理。我军应借鉴地方上好的管理经验,依托更强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投标人资质实施信息化管理。基于现实角度考虑,我军可研发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投标人资质信息的分类数据库,并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应实现同步更新和反馈,及时补充投标人的新动态。这样既能保证招标项目最大程度公开透明的选择投标人,又能解决因投标人数量短缺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竞争性不强的缺憾。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

我军可以部为单位举办培训班,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评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确保评标结果不异化。实施专业化分工,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评审队伍。建立评审人员个人道德信用记录,并制定道德失信惩罚办法。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进料手续以及施工操作规程,严格各道工序的质量检查。强化审计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对招标方式、招标程序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翁光德:《以招投标法为依据 努力做好军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载《军事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2】孙守祥:《军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改革浅探》,载《军事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第5篇

一,招投标档案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

我们通过实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依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招投标档案的数量庞大,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管理负担。目前企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要求,来确定本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由于每个项目所形成的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较多,尤其是那些未中标单位的标书数量很多,加之缺乏细化的保管期限划分,已经给许多企业的档案库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不能及时地解决这一问题,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管理负担,增加企业的档案管理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问题二:招投标档案的完整性不够。一般来说,招投标档案应该是每个招投标项目活动的完整的、系统的历史记录,是企业围绕着招投标项目的准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一系列业务活动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文件材料构成的有机体系。但是,从目前一些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不完整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

问题三: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手段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据笔者的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依然延续较落后的手工管理模式,缺乏必要的检索工具,随意存放现象严重。所以,在查找利用时,只能凭管理人员的记忆,在库房里翻找。

问题四:招投标档案的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从调查的企业情况来看,招投标档案的管理基本上是无相关的制度可循,管理人员一般只是凭经验在管理。这种情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还存在“死角”和“空白”,亟待清理和完善。

二、招投标档案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1 法规制度规定的模糊性和粗放性

我国招投标档案管理的直接法律和法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但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对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和具体规定都比较粗放和模糊,甚至在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招投标档案”的字样。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者的“档案管理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招投标法》只是在第二十八条中提到“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第三十六条中提到“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实施条例》也只是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这样的规定,只是给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一个非常模糊的框架,并且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不一定都具有保存价值,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保存所有的文件资料,否则就会陷入“有文必档”所造成的档案管理“陷阱”,大大增加企业的档案管理成本,降低企业档案管理的效益。按照一个招标项目至少有三方参与的法律规定,企业要为保存所有没有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书”负担高额的管理费用,十五年以上的保管期限的规定,也会使企业难以克服档案库房空间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数量庞大的“招投标档案”也会使企业难以用相同的成本投入来切实提高企业档案的管理质量,招投标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更会变得举步维艰。因此,这种粗放式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必须加以改变的现实,否则将会给有关企业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

2 招标业务工作流程中关键性节点缺乏控制、归档范围不清

就目前而言,一些企业的招标项目档案之所以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就是因为它们没有明确的全程管理思想,没有把握住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性“节点”,缺乏必要的流程控制,致使一些有保存价值的招投标过程文档没能及时“捕获”,并最终造成招标项目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不良后果。另外,一些企业缺乏对招标项目归档文件范围的必要制度规定,也是造成招投标档案完整性受损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企业在开展招标活动中注意把握好招标活动过程的关键点,如登记、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节点”,注意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系统和完整的控制目标,还是可以顺利实现的。

3 招投标档案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目前的档案学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中,我们只能零星地找到一些研究招投标档案管理的文章,而且多数都是业务经验介绍层次的研究成果,很难对目前的国家政策制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完善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有鉴于此,我国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失范也就不奇怪了。缺乏科学档案管理理论指导的实践,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建设,都会是相对盲目的。为此,强化档案管理理论的建设,充实能够指导企业招投标档案管理方面的思想内容,是我国档案学研究者必须直面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4 缺乏成本控制意识,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成本/收益比,是每个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如果沿用现在的招投标档案管理的粗放式、高成本、低效益的管理模式,就无疑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管理压力,如若长期持续下去,也会造成有关企业管理积极性的下降,粗会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但是,目前的“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规定,以及落后的文档管理理念和制度要求,不仅会造成招投标档案管理的整体质量下降,而且也会给目后的招投标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带来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目前必须采取切实的改进策略,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各有关企业与其采取消极观望的态度和被动的行动方案,毋宁率先变革,积极探索招投标档案的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并努力通过自身的管理实践加以验证。

三、解决招投标档案管理问题的基本对策建议

通过研究和分析目前现有的成功经验和有关新的政策和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供企业在管理招投标档案的实践中参考。

1 治标不如治本,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着手修订《实施办法》,通过总结各部门和地区比较成功的经验、规定和做法,

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种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又陆续出台了一些与招投标档案管理相关的政策、行政规章,其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我们进行《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例如,《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就比较明确具体。该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的保管期限为30年,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的保管期限为10年;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未中标的投标文件,终验后保存2年。政府采购文件保存10年。再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为:招标文件、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长期保存,投标书、资质资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保存期限为永久;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长期保存。《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租赁文件:由建设单位永久保存”。此外,《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还有扬州市、宁波市、河北省、辽宁省等地都在投标档案管理办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精神,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做如下划分规定: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的保管期限为30年;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的保管期限为10年,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可保存6个月到2年。

2 梳理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招投标档案的形成节点,实现对招投标档案的全程控制。各有关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招标工作的业务活动特点,认真梳理招标工作的业务工作流程,明确招投标档案形成的重要节点,标明各节点需要形成的文件种类,并实行全程管理控制,确保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有序形成、积累和归档,避免缺失和失控,维护每个项目尤其是重大招标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第6篇

1、理论学科,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财政学、国家预算、税收管理、国际税收、国有资产管理、预算会计等。

2、法律学科,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招投标法、审计法及各种法律实施条例等。

3、政策学科,了解财政分税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公务卡、财务账户管理、惠农一卡通、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第7篇

关键词:招标风险管理 项目管理

1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标方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临时搭建项目管理班子并招募经验欠缺、技术薄弱的劳务队伍,采用低价中标或不平衡报价的办法竞标,一旦中标后,很快出现管理混乱,采用索赔和洽商变更赚取利润等等。

(2)忽视资格预审

在工程招标中不注重招标管理团队的建设,忽视招标对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影响,缺乏技术性的专家和人才,忽视资格预审的重要性;或由于政策限制不能组织资格预审。

(3)评标定标因素单一

在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中片面强调工程投标报价,造成了评标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比较,定标也仅由商务标锁定,而忽略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造价、工期、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等诸多重要因素。

通过招投标,基本确定了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因此招投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关键。然而,由于招投标本身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存在诸多风险,而其产生的风险会在施工环节产生更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对项目立项产生的风险和自身环节产生的风险,预见性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将对项目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可总结为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措施达到项目的造价、质量、进度控制目标,并实现项目的设计功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可划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投产运营四个阶段,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同时跨越项目的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

本文旨在探讨在招标阶段如何通过项目的风险管理帮助项目在实现预期功能的前提下达到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则体现为工程、货物、服务等的采购方式。世界银行提出的招标的“3E”原则为效率(Efficiency)、经济(Economy)、公平(Equ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该范围涵盖了大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此四川省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为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3招标工作的各个阶段及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

四川省广泛采用的资格后审、公开招标可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

在招标准备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招标条件不具备,招标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执意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在设计深度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求时,开展施工招标,甚至要求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2)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招标机构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招标资格条件及评审办法;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对供应市场了解不足导致设置的资格要求过高或过低;招标文件对招标程序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公告、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公告时间或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4)开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评标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委员会制度存在“责权不对等”的先天缺陷,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松散,且缺乏动态跟踪评价体系,导致大部分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严谨认真程度不够,评标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6)决标及合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国内大部分的招标项目的定标权并不在招标人处,而项目后期的实施效果却由招标人承担。部分招标人在决标后要求修改招标合同。

4招标工作各个阶段风险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项目招标风险随着项目的推进,风险发生的概率在降低,但风险发生带来的危害程度在增加。因此在招标工作开展的前期即对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以预防为主。

(1)充分落实项目招标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招标机构应对招标人进行招标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加强招标人的法制意识,引导招标人合理的设定招标目标,在合法合规与经济地选择中标单位之间取得平衡。

(2)招标机构应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加强招标文件的审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并根据既往经验,审定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等设定是否符合项目情况,避免因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导致的流标、投诉等问题,保证项目工期。

(3)招标机构应该加强对合同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并加强招标人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尽量保证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的全面性和公平性,为项目后期的成本、质量及工期控制作出贡献。

第8篇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2017年第三季度招投标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督查的通知”,我局按要求对2017年第三季度项目招标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2017年第三季度我局共组织招标5次283公里,其中撤并建制村245公里,安全生命工程38公里。

具体招标过程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甘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接到市局施工图批复后,我局委托公司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公告并公开报名。招标文件全部按照庆阳市交通运输局、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庆阳市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个别划分标段项目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所有招项目开标前在市局监标人员的监督下由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员随机抽取招标文件中所需类型专家,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网上中标公示,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在无接到任何有异议及投诉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在招标结束后将招标过程中所有资料整理成册交于市局备案。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同时为了达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提高工程招标工作和水平的目的,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学习。

在招标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把关,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有规避招标、违规招标、围标、串标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标等情况。

第9篇

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应对防治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应对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纪检部门今年6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规体系不够严谨完善,存在有机可乘的空间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招标人弹性空间,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缺乏,对于竞争非常激烈招标投标市场,法律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

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往往比较缺乏,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现行的招标运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加强,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

工程建设中较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较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快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建立进度,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具体规,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当前,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控制价审查时,应和编制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控制价审定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串标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有效预防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已经逐渐采用电子评标、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只对主管部门监管的数据库中的暗标进行打分,杜绝了可能出现的不公正行为。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因此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避免专家凭借主观印象分,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使评分标准制定的更为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