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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申请书

时间:2023-03-13 11:04:26

导语:在场地使用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场地使用申请书

第1篇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第3篇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移至相应的场地,并应当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提取货样提供条件。

海关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经营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协助,并应当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我们秉着为商贸学院校园文化建设服务的宗旨,积极的开展有声有色的活动来丰富我校大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院社团联合会旗下共11个社团,分别是摄影协会,公关礼仪协会,ec英语俱乐部,体舞协会,球类协会,计算机协会,吉它协会,书画协会,话剧社,法律协会,漫画社。

一直以来我们的各个协会在学校现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就每周的协会常规活动来说,协会举行知识讲座,观看电影,即兴表演等活动,让协会会员从快乐中学到了许多知识。就协会的活动场地而言,我们的协会一般集中在多媒体教室,除少数协会活动在学校的运动场和学校各个花园举行。所以对于协会来讲,使用多媒体教室显得由为重要,但是自XX年12月以来,学校对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管理方式的改变,使得我们各个协会在申请多媒体教室方面难度重重。使得协会的活动不能得到正常的举行,被迫取消或推迟,对于社团联管理层来讲,承受了来自学校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号召协会把活动由室内引到室外,开展一些创新性的活动,但即使这样,由于一些协会的特殊性,比如计算机协会,这个协会日常的协会活动一般以讲课和上机实验为主,必须需要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演示,漫画社情况也是如此。我们一直向上级反映我们的实际困难,但由于情况的特殊性,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新学年,协会活动马上都要的开展,但教室问题都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从学校网络中心王主任那儿申请教室,但现在得到的消息是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同意才能使用,但由于我们的各个协会每个周都要申请教室,每次的申请书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环节才能批下来,所以在时间和地点上我们都无法确定,这样一来,协会的活动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由于申请的教室数目很多,这对于学校领导来讲,也是一种负担。由于考虑到多媒体教室曾经出现过设备被盗的情况,为此,我们将实行将实行专人负责,人走门锁的制度,并会作好教室相关的整理工作。确保多媒体教室的清洁和设备的安全。

第6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7篇

【关键词】社会工作;项目;申报

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作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增涨。在社会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为了争取更多的服务项目,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彼此都铆足了劲,希望能够在项目申请过程中突出重围,获得出资方的认同。因此,一份高质量的项目申报书成为了获得出资方认同的首要因素。尽管由于出资方的要求不同,项目申报书的格式会存在差异,但是申报书的撰写过程和关键呈现要素仍然是一致的。

一、项目书撰写前的准备工作

(一)提前做好组织领导工作。首先,一个完整的项目申请书牵涉到机构的方方面面,例如专业领域、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技术创新、经费预算、财务管理等方方面面,一个人的能力无法胜任上述诸多内容的撰写,需要由机构中的各个部门的员工共同配合完成,需要多名员工共同努力。其次,一份项目书的撰写也关系到项目申报的进度和项目申报提交、答辩等诸多流程。因此,基于项目申请书撰写中牵涉到的部门多、人员多、事务繁杂等情况,必须有一个能协调各部门的领导担任申报书撰写小组负责人,定期了解项目申报书的进展情况,才能使项目小组协调运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事先解读申报相关文件。首先,各种项目的出台都有一定的背景,了解这些背景是机构撰写材料之前必须熟悉的一个环节,是引导机构把握材料侧重点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了解了这些方面的内容,撰写材料才能有的放矢,抓住重点。例如,2016年6月出台有关关注留守儿童的指导性文件,7月始某儿童基金会开始面向全市创投儿童公益项目。如果对政府相关文件有一定敏感性的机构,完全可以在国家出台某项文件之后,立马开始提前做好相应的服务承接准备。正所谓不打无准备的仗。此外,由于政府部门的高效率运作,很多项目往往从发出公告到最终评审结束可能仅仅10天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匆忙准备项目申报对于机构员工而言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其次,需要提前了解项目资助方。如果可以,可以提前去了解到资助方是谁?以往的资助领域是什么?前期资助方资助过哪些组织?了解这些可以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例如,某家以关注儿童救助为己任的基金会投放山区儿童救助项目申报时,机构在申报前需要提前了解该基金会以往的资助背景、资助区域、评估重点等,以权衡自己机构的发展方向是否与正在申请项目的服务领域、服务区域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机构在申报及运作过程中需要做哪些改变?这些改变对机构有什么样的影响?

(三)精心解读项目申报书提纲。一般而言,项目申报材料往往有其规定的范本或格式,有清楚的提纲及要求,对申报材料提纲及要求进行充分研究是迈向成功的一个基础。首先,对整个提纲熟悉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从内容上需要对项目申请的背景、重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做到心中有数。从工作节奏上了解哪些是马上可以完成的,哪些有点困难的,哪些问题该哪个部门解决,为科学、合理的分工做好准备。其次,要对每个提纲的要求进行精心研读,抓住每个环节的重点,了解其真正的内涵,防止在写作过程中南辕北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最后,要认真对待提纲规定要求提供的附件,附件材料也是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文字材料的佐证与补充,一些机构往往因为忽略附件材料的重要性,而错失成功申报良机。认真对待附件材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附件材料需要外部提供,企业必须留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这些材料,譬如员工资历、机构前期服务证明等。

二、项目申报书的撰写

项目申报书的具体呈现不同,但是任何一个申报书都应该有其关键性的要素。

(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是项目目的、内容的高度概括。需要简明扼要地让人通过项目名称就能快速了解到项目的属性和领域。例如,X市Y区农村空巢老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从这个名称我们得到从初步信息是:项目地点在X市Y区;服务对象为农村空巢老人;服务类别为:社会工作专项服务。

(二)申请组织信息。这部分内容是对申请方的一个介绍,是让评审专家和资助方快速了解组织本身的主要渠道。需要提供有关组织的名称、组织的简介(应该包括组织的成立时间、服务领域、组织的使命、愿景等)。详尽地介绍组织有利于专家或资助方通过机构的愿景、使命等预判该机构的发展方向是否c所申请项目的方向一致;组织的开户行信息,有部分地区是将申请书与合同书合二为一,因此有关开户行信息部分务必仔细检查无误,以免后期经费拨付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组织的合法性证据,包括组织的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曾经获得奖项,组织过的有影响力的活动;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都需要核对无误。项目人员的资历,项目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等。

(三)项目申请的背景。项目申报书的背景陈述能让人了解项目实施所覆盖的人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项目申报书撰写前期做一些调查和分析,并获得精确的、具体的证据合理地加入项目申报书中会增强说服力。一般而言,这部分应该包括以下信息:一是项目实施地的宏观社会环境。例如,当地的空巢老人的重要性构成等,社会对空巢老人的关注和意识等。二是提出项目申报的原因。例如,目标群体的数量、分别情况、行为特点、以及目标群体的困境等。(下转第10页)(上接第5页)这一部分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三是可行性分析。包括组织机构本身的运作能力和项目实施地的配合、群体的合作等。四是长远意义分析。项目通过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针对一定的群体、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所解决的问题也是有限的。但是项目如果在长远来看,能够对其他组织或者同类型服务群体有更多的示范性和推广行,以及对服务群体本身会产生更加长远的意义时,这个项目的价值也会更大。

(四)项目的目的。项目的目的是指项目所要解决问题的愿景和期待。从时间概念上来看,目的往往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长期目的往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项目长期的、宏观的、概念性的、比较抽象的描述。比如:提升空巢老人生活幸福感,减少孤独感。短期目标是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所要完成的事项和达成的期待。例如:在项目运行的以一周内,完成社会工作站的建站工作。同时,从服务内容的描述上来看,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的描述较为笼统,是整个项目实施的最终方向;具体目标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可衡量的具体任务。例如:“通过……提高项目知晓率30%。”“减少20%儿童的迟到行为”。总而言之,对目标的陈述一定要非常清晰,目标要切合实际。

(五)目标群体。目标人群通常是项目的受益人群。在这一部分中,一定要清楚写明目标人群以及其数量,因为这直接关系到项目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必要时,还可以把目标群体分为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群体。例如: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直接服务群体应该是某某地区内夫妻或离异人士。而间接服务群体则包括这些夫妻相关的家人、孩子等。此外,有些资助方希望目标群体能够参与到项目之中。因此,对目标人群参与的描述可以通过参加服务项目设计、服务活动、活动主题、时间、服务对象等具体化。

(六)服务内容。在服务内容即是指组织或机构预想通过什么方法、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以解决项目前期所提到的问题,以到达既定的目标。在介绍方法时,需要特别说明这种方法的优越特性。可以同时列举出其它相关的方法,并对它们进行比较,还可以引用专家的观点和其它失败或成功的案例等等。总之,要充分说明所选择的方法是最科学、最有效、最经济的。同时,也要说明机构在采用这种方法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服务方向上是针对某一问题,机构预想从具体的几个领域和方向来实现服务目标。例如,为了达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可以通过新婚辅导、离异重生、家风教育等几个方面来提供相应服务。此外,还要提到为了执行这一解决方案,都需要哪些条件与资源,包括:谁?在什么时候?使用什么样的设备?做什么样的事情?做这些事情的人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与技能等。最好能在附件中详细描述一下主要工作岗位的职务要求。

(七)项目进度表。项目进度表也称为项目时间表。通常根据各项工作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等写清楚工作流程,再编号和描述项目活动,然后做一个表格,把各项项目活动的先后顺序以及起始时间标注清楚。例如:一个有12项活动内容的一年期项目,先依次将活动标号和活动内容描述清楚,然后画一个月历表格,标注上活动的标号和月份。这样,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告诉读者“在什么时候做什么”,以及各项活动之间的关联。

(八)项目经费。这一部分要叙述和分析项目中的各活动的费用:包括人员、活动、设备费用等。其中,人员经费类别可以包括工资、各种补贴和咨询专家的费用;非人员经费类别可以包括差旅费、场地、交通、设备、通信等其它活动费用。通常资助方要求对这些支出要详细列明计算根据。如果已经有了一部分资金来源,也要注明。而且,要很明显地写出你还需要多少经费支持。必要的话,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与审计方法也要在这部分中提到。

(九)项目风险预估。在项目申报书中,我们需要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经费管理风险、服务群体风险、服务内容风险等进行预估描述,并在申报书中侧重撰写针对这些风险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第8篇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符合我市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规定》

办事程序:

一、 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一)申请筹建幼儿园,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新建园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 园舍布局设计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9、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0、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州市幼儿园备案登记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有“筹建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

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市保健院办理)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二、市教育局审批。

一)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幼儿园批准书”。

筹建的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县大学生创业园管理,确保园内各创业企业工作的正常运行,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办公、科研和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大学生创业园设在县城立山国际办公大楼13-14层,以后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拓展新的创业场地,进一步扩大规模,提升档次。

第三条县大学生创业园由县人事局委托县人才开发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园内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大学生创业园主要是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科研、办公等场所,不提供生产性用房。入园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出园时必须缴讫相关所有费用,办理出园手续。

第五条入园企业园内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入园之日起2年内免费使用50平方米办公用房;第三年确需续用的,经申请同意后收取50%场地租赁费,第四年开始全额收取场地租赁费(租赁按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执行)。孵化期内或租赁期间若闲置2个月及以上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由管理办公室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负;若是租赁的必须办结相关手续和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由入园企业全额支付。

第二章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入园创业的对象为籍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年及以后,下同)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在桐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在所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所创办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且为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主要为IT、金融、科技、市场营销、技术贸易、设计、中介、咨询、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类产业,对于生产类、经营类、培训教育类企业,仅提供总部办公场所,不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第八条申请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大学生应向县人才开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县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申请书、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创业计划书(已创办企业的大学生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经县人才开发中心初审并经县人事、科技、工商、财政、经贸等部门联审通过后,申请入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方可入驻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条入园单位确须对办公场所进行二次简易装修(含线路改造等)的,事先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图纸等资料,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设施,若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时产生的废弃物倾倒在指定位置,不得倾倒在垃圾箱内,并做到日产日清。装修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公共环境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企业办公场所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创业企业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保洁规定,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大厅、走廊、楼道、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不得随意在外墙和窗户上设立广告牌、横幅等;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短期设立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十五条不得在大厅、电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内张贴任何广告、宣传品等。各类会议通知或通告张贴在专用栏内。

第十六条每一楼层内的会议室为该楼层内创业单位共用会议室,使用前要到园管理办公室登记预约,以便统一安排;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室内环境卫生。

第五章用水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电费按创业单位实际使用量+公摊用电收取。水费由创业单位根据所占场地面积按比例分摊。水电费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后缴给物业单位。

第十八条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红外取暖器以及制炊工具等,确因工作和科研需要的,必须报请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不得擅自移动电表和更改输电线路,出现供电故障及时通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自觉维护供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空调等大耗电量设备的使用,夏天原则上气温在32度以上才能开启空调,且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天原则上气温零度以下才能开启空调,且空调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2度。

第二十二条入园创业企业须配合管理办公室及时缴纳水费电费。无正当理由拖欠水电费2个月的将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拖欠单位自负。

第六章治安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有足够的安保意识,按照《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消防法》的有关条款,主动积极地与管理办公室配合,共同搞好治安、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有责任做好本单位科研、办公场所的治安和消防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工作,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园内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化学危险品,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梗,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须向管理办公室报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