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4:29
导语:在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
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年1月至20*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
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一是科学确立目标定位,精心编制预算草案,为县委、县政府决策财税工作提供了具有高价值的参考依据。早在去年第四季度就着手收集预算编制相关材料,对税源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2012年的收入增长点、减收因素以及新增支出项目进行疏理分析,就全年财税形势作出初步判断,就县乡两级、征收部门和主体税种的增长幅度作出初步定位。并对收集到的数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对,为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做好了基础工作。
二是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发挥职能,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县人代会审议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年初制定了“瞄准一个目标、注重二个转变、抓住三个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实现五个确保”的总体工作思路。一年来,围绕总体工作思路,提出了切实加强全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批准成立了县契税征收管理所,构建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网络,较好地解决了申报土地、房产交易价格不真实、发生交易不申报、不办证等问题,成为继土地、房产相关税费“一体化”征收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提出了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县乡镇财政“乡财县管”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招、拍、挂收入的收缴,会同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收缴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国有土地招、拍、挂收入的收缴。
三是多方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为县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财力支持。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的辐射能力,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今年以来共争取到上级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13491万元。坚持科学调度,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重点支出需要,农业、教育、科学等法定支出的增长,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了一定财力办大事。坚持财政资金向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倾斜,共预算安排了社会保障各项配套资金1070万元,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安排了全民创业发展基金890万元,到11月止已拔付854万元。认真落实党的惠农政策,通过种粮面积的重新调查核实,发放种粮补贴资金877万元。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保障能力,确保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营运等行业的10户企业、171台客运车辆发放石油提价补贴73.5万元。
四是监管并举,全面提升全县财政管理水平。为了确保财政收入的圆满完成,实行科级干部挂片、股级干部包乡责任制,帮助乡镇解决在财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乡镇的财税工作提出决策参考意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在、两镇开展了“乡财县代管”改革试点,目前,已按“乡财县代管”的模式运行。根据农村税费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了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为全县化解乡村债务积累了经验。
(一)我国绿色环保税收现状。
1、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现行消费税有14个税目,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质一次性筷、实木地板等,其中汽车、摩托车因为使用汽油和柴油产生的尾气会污染环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它们的征税可以减少污染,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现在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物质需求的不断上升,此类措施对环境保护并不明显。2、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开征于1979年,经过数次重要改革,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过程中不断增加了一些体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低税率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两个方面。例如,对于自来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气、二甲醚等货物的销售、进口实行13%低税率政策,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向日常生活倾斜,在日常生活用能方面给予税率优惠。3、关税。我国关税开征于1985年,是对进出我国境内的货物及行李物品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关税方面,与绿色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口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资源性产品,通过对它们实行“绿色壁垒”,即采用高税率来限制进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4、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它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而征收的一种级差税,例如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原油、固体盐等征税。现行资源税征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盐等,征收范围较窄而不能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并未纳入征税范围,如淡水、森林、海洋等生物资源。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耕地占用税开征于1987年。这两个税均与土地使用有关,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以此促进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541.72亿元人民币,全国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620.71亿元人民币,两者之和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左右,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它们在调节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二)我国绿色环保税收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比,我国的绿色环境保护税制相对滞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绿色环保税收整体比重不高。据测算,当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绿色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10%左右,税收“绿化”程度不高,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零散,缺乏系统性,环保型消费品减免税范围有限。另外,绿色税收征管水平不高,一些优惠政策仅有原则规定,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这些问题使得绿色税收对环境的保护效果有限,从而削弱了绿色税收保护环境的作用。2、环境保护税缺失。与国外相比,中国环境税收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缺乏专门的环境税。环境税主要针对工业“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征收,但目前对于“三废”排放只收取排污费,相比收税强制性和稳定性较差,削弱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同时也减少了专门用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且相互独立。中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一些减免税项目,而这些减免项目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力。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纳税人对工业“三废”的再利用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保护环境,节能节水等方面给予鼓励。然而,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小且又零散,所以不能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二、构建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通过采取各种税收政策手段,纠正偏差,从而达到最佳状态。发展市场经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拥有相同的竞争环境。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原则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就应该负担同等的税负义务,这也意味着处于同一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主体应该拥有同等资源开发和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在纳税能力相同时,那些从自然资源获益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更多纳税义务。而纵向公平是在经济能力不同、税负不同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应根据纳税人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资源的开采程度来征税,即谁对环境破坏的越严重,谁就要对破坏环境承担更重的税,谁开采的资源获利多,谁交的税负就越重。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运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遵循这一原则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转。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在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中,通过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不断的促进经济发展,使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尽可能保持中性,减少纳税人的额外经济负担;在行政效率原则中,与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相比,尽可能地通过行政改革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
(三)专款专用原则。
从美国、丹麦、荷兰等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绿色税收方面的收入应主要归属于地方收入,这样不仅可以用于对当地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即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也可以用于对环保投资贷款。基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专款专用并不是提高绿色税收制度的唯一选择,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专款专用也有其优点:首先,国家的财政资金作为专项环保资金是最可靠的来源;其次,在绿色税收的早期阶段,引进专款容易被接受,因为它强调绿色税收和环保的相关性。因此,为了削减征收绿色税收的压力,我国在考虑目前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专款专用政策。此外,为了让保护环境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政府还可以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
三、构建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建议
基于中国目前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提出能够适应我国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
1、适当增加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税负能力。与其他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相比,我国的征收范围过窄,难以遏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目前也可以将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其次,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税的税负,加大“从价定率”征收范围,从而提高矿产资源过低的价格,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也应开征相应的资源税,这样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循环利用资源的目的。此外,为了对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可以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入资源税,这样方便资源税制度的管理和规划。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为了提高我国环保税收收入,首先应将对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改征燃油税。其次应该继续扩大税基,引入一些新的消费税税目,例如汞镉电池、不能自然降解的塑料袋等。最后利用税率差异鼓励高档和无铅汽油的使用,从而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3、完善关税。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的产品、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以及不可再生资源滥用问题严重,为了降低这些商品对我境保护的威胁,同时为了避免国内优质战略性资源的大量外流,我国应尽快实行绿色关税制度。绿色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在进口关税方面,通过“绿色壁垒”来控制污染产品和技术的流入;在出口关税方面,针对国内诸如稀土等重要稀缺资源等,实行限制出口以保证合理存量。
(二)对环境保护收费进行征税改革。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征税比一般的收费更具有法律约束。首先,税收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较低。为了保证环保资金的稳定性,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必须对排污费进行征税改革。如将二氧化硫的排放费、水污染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和水污染税。其次,根据自然资源开采程度和环境破坏程度对纳税人征收环境税。如对工业“三废”排放,可依据排放量的多少区别征收;对塑料包装袋,可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征收。最后,可将环境税划分为地方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来源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环境保护的保护和治理。
(三)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有关绿色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及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措施。为了健全绿色税收政策,首先对使用环保设备或技术应给予税收扶持。例如,对技术的转让收入实行减免税,对环保技术、技术转让费实行税前扣除等;其次对从事环保的企业,进行税收综合减免优惠,例如对企业购买改进环保的设备应给予更多的税收抵免政策,包括扩大加速折旧的范围,增加投资退税额等。
(四)完善再生资源业税收政策。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P285.2+39文献标识码:A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大力的发展,现在正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期,与此同时,城市化规模和工业化也是发展的最高峰,那么土地资源又有限,人口相比过去没有大幅减少,所以人和土地的矛盾就更加的激化。目前我国面临多种矛盾,人与地的矛盾、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矛盾、土地管理政策和实施的矛盾,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和现实需要。我们今后的发展道路如何,发展方向如何都取决于我们能不能为这些矛盾找到一个平衡点,关乎我们今后的发展和生活。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资源、不可再生的资源,现在我国虽然看似地大物博,但是人口数量也是非常庞大,因此人均土地占有率仍然是排在世界的尾端,地大、人多、人均占地少是我们的目前状况。土地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土地管理是关乎所有百姓的事情,在对现有的可利用土地和可再利用土地进行规划和开发上,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让土地管理工作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这是我们目前的一大难题。
一、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意义
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土地资源,人类就不能生存,更不能发展。在古代就有:“地者,万物之本源,诸生之根寇也”,“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在,水与土也。”从大的历史进程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彰显其基础性地位。当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推到了风口浪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滞后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如:拆迁补偿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失地农民就业问题、耕地保护问题等等。显而易见,对国土资源管理进行研究,创新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措施,应提到战略地位。
二、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已建立起较为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健全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队伍,保住了 18 亿亩的耕地红线,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土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进一步凸显,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确、土地利用粗放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影响了政府的土地管理水平,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1、部门之间欠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如: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税务局等。在具体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只有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好、合作好,才能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圆满的完成。然而,事实中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并不是如此高效、顺畅。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手续繁琐,费时费力,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部门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之后,监管呈放松趋势。
2、利用方式粗放。很多较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甚至是浪费的情况。土地规划缺乏长远、科学的论证。土地使用随意性强,规划流于形式,丧失了法定约束力,导致土地资源使用的短期严重。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产业特点,进行科学评估,项目建设多占地现象突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整治挖潜在操作中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基层政府动力不足,造成建设用地无法可持续供给。
3、“占补平衡”的机制不完善。国家实行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制度,建设用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有利于在保障建设用地供给的同时,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在当前城市化持续期发挥了积极意义。但由于适合开垦的荒地不多,加之环境体系脆弱,因此土地挖潜的空间仍十分有限。近年国家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对于整合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增加建设用地供给和增加耕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地方政府大多未出台比较规范的实施细则,拆迁补偿机制不健全造成推进缓慢。
三、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1、厘清政府部门的权责关系。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应该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土地资源管理权限划分明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相应的,表现在具体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为相应职权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中央政府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地方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建设、规划、环保等领域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性的管理体系。
2、促进国土资源的集约利用。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要素,应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较少微观层面的行政干预,在商业领域建立土地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在宏观政策方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念,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要将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贯彻到底,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改变现有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我们需要对原有旧的招商政策进行改进,提升整体的产业结构,争取实现优质产业集群发展。也就是说,需要整体提高招商引资企业的标准,对用地企业进行严格考核。不管是产业政策方面,还是投资规模方面、容积率方面、环保情况等都需要进行严格考核才能批准相应项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产业结构,形成优质的产业集群。
3、完善“占补平衡”机制。为了优化国土资源配置,提高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制度。一方面对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批和开垦监督,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开垦费,在符合我国国有土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占补问题。另一方面,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加快完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土地增值收益的项目区全额返还机制,为土地及时复垦创造有利条件。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工作正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过去的计划经济和如今的市场经济,所以既有机遇又有危险。这需要我们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才能把握机遇,化解危机,让土地管理工作良性开展。虽然目前土地管理中的各项矛盾以及过去形成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让土地管理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但是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是我们的有力条件。对耕地的保护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因为我们秉持着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来制定策略,对资源的利用和节约作为研究的重点,对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地平衡以及和谐发展当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确的知道,解决土地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是一时半刻可以完成的,还有很长的道路需要我们走,其中是多个部门的联合工作才能解决的,在纠正发展道路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耐心,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得以健康发展。
总之,在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已提升到战略地位。我们在发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进而找到最优化的解决办法,使国土资源管理在具体的工作当中不断提高效率,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优化,从而保障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德国房地产立法严格而又完善,德国应对住房短缺的有效税法措施、极为严格的应对住房高额利润与暴利的法律措施,使德国在确保住房供应充足、维护住房供求平衡、平抑房价、限制和处罚住房暴利等方面独具特色,给中国房地产立法提供了有力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住房;税法;高额利润;暴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19801
1德国、中国应对住房短缺的税法措施及其借鉴意义
1.1德国应对住房短缺的有效税法措施
德国在1989年柏林墙倒塌后,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住房压力、住房短缺,德国推行了“建房资金免交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使得住房供需失衡问题得以逐步解决,德国政府还动员所有公司修建居民住宅,房屋建设投资全额免交所得税,甚至还提供部分建房补贴。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字显示,2007年以来,每年新竣工的公寓数量仍保持在20万套左右,充足的供应有效地稳定了房价。德国应对住房短缺的这些税法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价的上涨,确保了住房供应充足,以达到住房的供求平衡;德国房地产在价格上的相对稳定,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事实。
1.2中国应对住房短缺的税法措施及德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也导致了中国出现城市住房较为短缺的现象。而中国应对住房短缺的税法措施与德国相比,则大相径庭。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收法律制度,一是以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较低层次的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我国房产税法律规范均是由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在执行时由国务院联合相关部门以补充规定、临时政策的形式对相关问题加以弥补,房地产税法存在缺乏连贯性的弱点;三是中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中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项目,此外还存在名目繁多的与房地产相关的费用,例如:房地产交易费、市政公用建设费、用来新建水和供气等服务设施费等,与德国的做法相比,中国应对住房短缺的税法措施除了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缺乏连贯性等弱点外,现行税法措施实质上给住房建设投资设立了各种税费,增加了房屋建设投资的难度,抑制了建房投资,从而使得住房供给不足,供求失衡,从而导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因需求过旺出现快速上涨。鉴于中国的这些问题和德国实施的平抑房价、确保住房供应充足、维护住房供求平衡等税法措施,笔者认为,在中国,须大幅降低房屋建设投资的税费负担,快速增加住房供应量,尽快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符合最简单的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
2德国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的法律措施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2.1德国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的法律措施
德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德国法律对房产商卖房、炒房、房租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高额利润或者暴利等行为予以法律严惩,对高额利润、暴利等行为的利润空间予以限制和处罚。德国政府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住房,确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指导价。德国《经济犯罪法》明确规定,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政府指导价的20%为“超高房价”,地产商就构成了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50%则为“房价暴利”,便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出售者将遭受更高额的罚款,以及最高被判处三年徒刑的刑罚。为了遏制炒房者通过炒房获取高额利润,德国法律规定买卖房屋获得盈利,要交纳15%的差价盈利税。为了遏制房屋出租者通过出租获取高额利润,德国制定了严格的租房法,租房法着重保护房客的利益,明确规定三年内房租的涨幅不可超出20%,否则构成违法;并且规定超过5万人口的城市要确定 “租房价格表”,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20%,则作为“房租超高”论处,会遭到巨额罚款,超出50%者则构成“房租暴利”,与“房价暴利”一样,也构成犯罪。租房法还规定自有自用房屋的出租,除缴纳不动产税外,出租获取的租金收入还应该交25%的资本利得税。
2.2中国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的法律措施及德国的借鉴意义
在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的立法方面,中国也有一些地方性立法尝试,但是局限于两个一线城市的立法试点和个别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实行的统一性立法措施还是一片空白。中国的地方性立法尝试如下:
第一,为了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中国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了立法实践,2011 年 1 月,上海、重庆相继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揭开了中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立法的序幕,但是在两地开展立法试点后,迄今还没有其他城市予以立法。
第二,个别地方性法规首次对地产商的利润进行了明确和限制。中国陕西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在2012年10月作出了: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公布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控制房地产利润在10%左右的规定,中国除了陕西省的规定外,在应对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的立法方面还没有全国实行的统一性立法。
由于上述地方性立法的效力范围只局限于两个试点城市或者个别省份,因此,对中国住房高额利润和暴利的遏制作用十分有限。而德国通过法律对房产商卖房、炒房、房租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高额利润或者暴利等行为予以严惩的做法,不仅极为有效地打击了国内房地产领域的投机行为,而且还有效抵制了国外炒房团干扰国内房价市场稳定的投机行为,有效地遏制了房产商卖房、炒房、房租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德国的这些做法,对中国国内日益盛行的房地产暴利、炒房等投机行为的立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就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的财务与会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各个环节,共涉及11个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相关介绍。
(一)营业税筹划
1.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显然,合理降低营业额可以降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2.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
营业税有九种税目,税率各不相同。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充分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为房地产公司节约不少税金。
3.利用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的主要优惠政策有:
(1)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3)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
1.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规定: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降低售价来降低增值率的方法,使其降至20%以下,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2.利用加计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借款利息扣除方法的运用
目前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个部分。除此之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扣除项目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来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3.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条优惠政策的补充说明是: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3)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之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予增收土地增值税。
除了上述三个优惠政策以外,还应知道: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和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去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一个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必须是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并且在某个时点或某个时期进行的,而不是随意生搬硬套一个完整的筹划方案。对于筹划方法的实际应用,主要有以下三点思考:
第一、通过上文分析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方法,我们知道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还应该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关系,要结合企业发展的目标进行整体筹划,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保证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到税收成本最小化,整体收益最大化,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各方面的考虑,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例如本文中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筹划的案例,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使收益大于成本,否则,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我国税法改革一直在稳步前进,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必须及时学习和熟悉税法、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使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时刻保持一致。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除本文讲到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非常关键的,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必修课,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有力保证,必须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丁玲.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浅议.现代经济信息.2011(01):182-184.
[2]陈艳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前期及开发期间的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10(03):247-248.
论文关键词:成本会计,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土地、房屋建设的开发、销售、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房地产投资项目具有资金投入大,建投资风险高,成本核算环节多,设周期长等特点。这就更需要房地产企业在成本的计算方面要精打细算,力求以最少的成本耗费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算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中成本项目的设置和成本项目设置与土地增值税的结合上进行探讨。以求得出适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模式。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增收的一种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和商品性土地的过程中,取得了增值收入,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设置成本项目,就会使账目混乱。导致企业自身和税务局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不能准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从而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矛盾。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开发成本,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税务筹划,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循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设置成本项目。
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重要的是扣除项目的确定,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拆迁补偿费、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本项目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
五、其他扣除项目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开设的成本项目就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开设。其中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很容易找到成本费用的承担对象,所发生的金额应在“开发成本”账户中进行归集。“开发成本”科目可开设六个成本项目,分别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为开发商品房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这一成本项目。另外,企业还应设置“开发间接费用”账户,反映所发生的间接费用,月末再分配转入“开发成本”。企业设置“开发成本”账户来归集开发直接成本意义重大开发成本,注意体现在:
1、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提供依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除项目分为五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和开发成本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开发成本明细账,成本项目同上,归集企业所发生的开发成本,销售产品时,可直接根据开发成本明细账的发生额填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提供方便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由上可见,开设“开发成本”账户并准确计算开发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计算提供极大的方便。
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计算方法。两种方法在不同条件下适用。但是企业却能够控制是否按照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这一核算要点。企业的借款有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在取得时即规定用途,一般因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能够归集到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而因一般借款产生的利息则很难归集到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企业一般作为期间费用核算。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应在首先了解本地区的税法政策,假定某地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采用国家最高标准。然后,企业再估算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款利息较大,其实际数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则应准确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开发成本,此时税务部门则会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充裕,很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这方面的利息支出相应地就比较少。这时,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则扣除项目金额会较少,而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则扣除项目金额会较多。此时企业则应将利息费用都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3、为成本分析提供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通过结构比率分析法来分析其成本构成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通过计算某成本核算对象的各个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来分析。各组成部分金额来源于开发成本明细账的各项目金额。
综上所述,将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结合,并按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设置成本账户,可以极大方便会计信息需求者理解成本核算过程和结果,并可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本企业节税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的内容;在每次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办理纳税手续,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时,应认真填报项目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分别情况提供立项报告、计委批复、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凡是发生下列情况: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必须到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委托的由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属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而进行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属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况形成而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得扣除。
第八条 关于涉税房地产评估及确认业务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涉税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预售房地产取得收入,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预征办法和预征率,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条例》及《细则》规定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包括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为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的出让金或保证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家缴纳的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指纳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费、金,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总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经向地税机关申报核准,可给予免征和减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后十日内持下达该项目计划文件、投资概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和项目成本等有关资料上报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凡经确认其增值额未超过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为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定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因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及《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及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当地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当地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当地地税机关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定期业务工作联系制度和资料传递制度,按期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索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以加强税源管理,搞好税源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源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立必要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监管台帐。每年度结束后,要报《土地增值税报告表》(由省局统一印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当时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单位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四、出租时的营业税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这时候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的收入,不能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来走,按时应当按照租赁业的税目来走。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由于是一次性收款,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五、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
,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可以按照会计方面的规定,分期纳税。但由于所得税方面的要求,以及实务中的处理习惯,还是建议在收到与收款的时候,一次性缴纳营业税,以避免麻烦。
五、出租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七、房产税
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由于开发公司是对外转租,对于转租相关的房产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各地对转租房产征税规定各有不同,大约有三种:
1、对于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全额收入按综合税率缴房产税;
3、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差额收入按12%缴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确认。
八、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