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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建领域部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已落实施工过程结算,2019年将继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全旗新建建设项目按照要求完成;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由旗财政局监管,需申请政府批复,再向财政进行申请拨款,行业主管部门只能进行督促,无法形成有效监管;
三、因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台账查资料过多,并涉及过多个人信息,未全部复印放入迎检材料中,在检查中由各施工单位个人携带所有台账备查,阿荣旗住建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建立台账;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岐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县人社局会同局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公安、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到县人社局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发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县人社部门领取《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县人社局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人社局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由县财政、监察和审计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县人社局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施工企业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欠薪认定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与农民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县人社局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予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一)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二)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根据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省规划和建设厅、四**省公安厅、四**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61号)要求,市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至**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30日至**年2月5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一是请区、县专项检查小组于2009年11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本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24小时值班电话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按要求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情况(附件2)涉及到的内容、形式、统计表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2009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阶段情况统计(附件3)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四是于**年1月28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联系人:陈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情况检查领导协调小
组及办公室成员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国家工程、建筑工程以及曾经发生拖欠工资和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等。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检查主要目标: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基本得到控制。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为,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自查阶段。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用人单位要对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劳动、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各地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表及书面总结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劳动、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切实按照“政府主管、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把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劳动、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办,并结合实际明确检查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并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安部门要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部门要负责协助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三)认真执法,严肃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局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工会的统一部署,于20__年__*月__*日至2013年__*月__*日在全区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目前排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上报区政府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会,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_____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分局、区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______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求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普及《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被检查用人单位应对20__年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联合执法、重点整治。本次专项检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为了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四、建立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濮阳市住建局
2019年以来,市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改委、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以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将建设领域清欠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年初安排部署全年整体清欠工作计划,日常要求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做好建设领域方面的清欠工作,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同时积极配合市人社局做好城市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清欠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健全,措施到位
为进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将清欠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互相联动配合,每季度对辖区内在建项目重点摸排监控,将清欠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因拖欠农民工资问题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二、具体工作措施
当前经济形势新常态,下行压力加大,投资增长乏力,新的消费热点不多,稳增长难度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形势也很严峻,为清欠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压力感,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全力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1.提前部署,消除隐患
在对辖区在建项目重点摸排监控的基础上,坚持关口前移,提前预防,于麦收、中秋两个阶段提前召开专题清欠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排查,发现有拖欠苗头的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争取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共组织排查4次,排查施工企业68家。
2.完善了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是实行对近两年内建设单位没有拖欠记录和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办法,可视其诚信度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有拖欠记录的,自发生拖欠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须按单项工程合同总价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二是实行对省内注册施工企业近两年内无拖欠记录和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办法,可视其诚信度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企业有拖欠记录的,自发生拖欠之日起一年内,施工企业须按单项工程合同总价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企业发生拖欠时,若动用应急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应自动在三个月内补缴不足。
今年以来共强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87万元,自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全市未发生重大恶性上访事件。
3.出台政策从源头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
为彻底根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外出多地考察学习,并结合濮阳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濮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城区所有新开工工程应纳入“一卡通”系统管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必须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卡通”开户银行共同监管。建设单位负责在每月25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25%(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BT、PPP项目(垫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替建设单位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资性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按时足额将工程进度款的25%(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一卡通”专用帐户。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项目“一卡通”办公室,设立固定场所,任命劳资专管员,配套“一卡通”所需设备,建立务工人员实名制名册,工程开工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卡通”工资支付帐户,每月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并申请相应工程款。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每月30日前审核劳务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财务印章后送交“一卡通”开户银行。
4.明确各方参建方责任主体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到位或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唆使农民工以上访的方式讨要工程款。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施工单位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手中。
5.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欠工作
根据濮阳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时,优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住建局积极配合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特别是临近中秋节,联合办公做好我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住建局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24小时开机,随时做好应急准备,近几年来,我局与人社局在建设领域清欠工作方面配合有力,做好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截止目前,全市未发生重大恶性上访事件。
6.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市住建局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列入施工企业诚信信用等级考核目标,对在我市梧桐树小区3#4#住宅楼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多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造成农民工到省、市政府上访,在我市造成恶劣影响。并在濮阳日报上濮阳市第三批诚信“红黑榜”名单上进行“黑榜”公布,并做出清出濮阳建筑市场的处罚决定。
7、开展根治欠薪攻坚行动
先后于7月、12月联合人社部门召开了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大会,对全市城区内房屋建筑领域的在建项目进行了逐一排查,同时对各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就农民工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工作部署,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杜绝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的群体事件,今年以来共排查施工企业95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拖欠行为,对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坚决予以惩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2.突出抓好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施工企业必须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机制,对出现的农民工投诉上访案件,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三是探索建筑业劳动用工结算纠纷仲裁机制,以便施工企业一旦发生劳动用工结算分歧时,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快速裁决和处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劳务市场秩序。
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民营企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民营企业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筑民营企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致使一些建筑、民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对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
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劳动保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企民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民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证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维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规范、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
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各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外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乡村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证、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乡(镇)街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呈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置,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四、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劳动保证部门要加大劳动保证监察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临时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置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建筑、民营企业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工作机制,劳动保证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使农民工申诉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