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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3-13 1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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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 税收优惠 问题对策

一、中小型企业的相关概念

中小型企业是相对于本企业所在的行业中,与其他企业相比,产值较少、规模较小、面积集中等都相对不高的企业。这种企业的特点一般是由单个人或者少数人投资成立,所经营的产品产值较小,企业注册资金和营业额都相对较小。中小型企业的管理模式较为单一,企业部门机构较为简单,企业所流通的产品或生产的货物都比较少。一般来说,企业管理是由业主直接管理,这也是中小型企业具有适用性强,行业范围大的特点。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靠行业中,企业的收入和营业额度的大小来划分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二、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形式

从法律上讲,我国现存的法律法律并没有专一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其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或多或少的跟中小型企业相关,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在关于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中存在很多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间接优惠即税前优惠,通过税前优惠能够使企业向国家和政府引导的方向发展,能够是企业能够从长远方向考虑自身的发展,但比较复杂;一类是直接优惠即事后的减免税政策,直接优惠能够使政府的减税优惠更加简洁易行。

三、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一)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系,现有体系相对不完善。一方面,受惠企业主体偏窄,某些政策的出台表现在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有些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如 “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另一方面,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一般通过税单调整和减免税等优惠手段直接对税收进行优惠。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小型企业的税率为20%,但这20%对于很多小型企业来说仍然很高。总之,中小企业并不能真正地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优惠,国家相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和中小型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不足,且没有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政策;税务机关并没有切身地为中小型企业考虑,没有制定规范的政策,容易激发征收者和纳税人的矛盾,不理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和企业的经营。

(二)中小型企业在现今经济条件下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中小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因体制性不健全或自身发展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下的影响。近年来,国内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有些下滑,经济进入低迷期,中小型企业行行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内部,技术核心装备和生产工艺相对落后,生产上的增加主要靠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高耗能,低效益的通病,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其次,由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由于税负过重或者本身的利润较少等问题,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科研创新,导致很多企业没有创新性,生产的产品较一些大企业相比质量有一定差距,不仅没有自身的特点,而且产品的质量也没有保证,企业的经营更加困难。最后,中小型企业本身的流动资金较少,生产规模小。

四、完善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首先,建立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我国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单独实行,忽略了与其他优惠政策的配合,因此现阶段不仅要提高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同时要把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与其他政策手段相结合,使中小型企业切实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利。其次,政府要在符合中小型企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的征管方式要灵活多样,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再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创办初期的企业,由于企业的竞争力较弱,且资金流紧张,经营能力弱,此时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优惠政策,待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再让企业的采用新的税收政策。最后,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部门,防止税收的漏征、多征等,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促使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新常态下拉动投资和内需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为中小型企业制定符合中小型企业发展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利润,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默如.借鉴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06:15-18

[2]姜丽丽.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5,06:85-89

[3]王红一.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探析[J].学术研究,2003,08:88-93

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要灵活运用各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手段,并且逐渐由直接优惠为主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除直接的税率优惠外,还要加大力度,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费用扣除、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4篇

(一)税收政策的界定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重点优惠;税式支出;税收法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6-0070-05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发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应有价值的同时,非常注意克服税收优惠制度的内在缺陷。本文拟对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做一总结分析,并以此为背景和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和完善进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入外国市场等。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刘乃全,2003)127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如果创业者贷款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 318

2.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入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虽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也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意大利执行欧盟标准,将中小企业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小企业,二者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只要进行符合规定的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即可享受优惠。(刘乃全 等,2003)131-132

3.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1)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予以明确规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思路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但每一次、每一个政策调整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刘乃全 等,2003)131。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证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税收优惠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税收优惠缺少合理的基础、违反税收平等原则。

(2)灵活务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弹性有机结合。第一,中小企业的标准界定灵活、务实、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业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法规予以规定,凸显其权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二元化标准,而不是单纯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标准。在定量方面又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雇员或者规模标准,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显现了灵活务实的观点。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小企业作了基本规定,同时又授权联邦小企业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第二,国外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但在具体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和方式规定具体,导向明显,漏洞较少。第三,赋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自我选择权,避免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刚性教条。最典型的就是美国针对S公司的打钩原则,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S公司,按照非法人实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总额予以合理限制,优惠与限制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日本为鼓励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对购进设备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别折旧,但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为鼓励研发,允许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年度研发费用,扣除率为研发费的10%,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付伯颖 等,2007)103-104。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也都作了总额上的限制。例如,对于创新投资,提供25%或者20%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总额不超过4.5亿里拉。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减税,但每个企业优惠总额不超过8000万里拉。对技术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义的领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费用30%的减税优惠,但是每个税收期间享受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刘乃全 等,2003)135

4.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

税式支出报告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在相当程度上评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评价问题(朱承斌, 2005)17。税式支出方法也为法学家如何贯彻和实现管制性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提供了测量工具和实现途径。

5.注重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与协调

(1)兼顾个人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协调。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无论是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业主企业,还是缴纳公司税的股份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 美国政府通过S公司,直接为中小企业打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

(2)与财政金融政策相协调。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补贴为主的直接投资制度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如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术创新基金;信贷担保基金与互助担保制度;利用二级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向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需求,建立研发中心等(刘乃全 等,2003)135。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实践,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高峻伊东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提高。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2.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合情合理的。

3.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财政收入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合理性(黄茂荣,2005)。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限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4.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谓微利?什么是小型企业?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体过窄。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如果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此其一。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标准问题,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入,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入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优惠力度太小,范围太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中小企业优惠的导向性不明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与国外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看不出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而国外的情况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一揽子、成系统,不仅在税率上优惠,在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减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三,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

(4)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没有封顶,优惠没有限额,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像美国的S公司一样赋予企业以自有选择,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5)配套协调不够。 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其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如,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与协调。

(6)缺少税式支出等手段,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建议

(1)取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制,拓宽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凡中小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大优惠力度。第一,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第二,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或者降低税率;第三,除在税率上优惠外,在扣除、折旧等一般企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3)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不仅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也要灵活运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并且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

(4)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第一,通过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予以扶持,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第二,通过R&D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第三,通过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同时通过再投资减免税、退税等缓解其融资困难,鼓励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5)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设置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6)加强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引入税式支出的概念,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北野弘久. 2000. 现代企业税法论[M]. [S.l.]:岩波书店: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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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峻伊东,克鲁. 2001. 税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M]. 解学智 主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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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荣. 2005. 税法总论[M]. 台北: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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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承斌. 2005. 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Reforms in Tax Incentives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HOU Zuoqian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 Hangzhou 310015)

第6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7篇

国家明确提出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风险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与主要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为我国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权益性资本投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企业或新业态公司。风险投资的主要经营方式为在投资对象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等起步阶段进行投资,待投资对象进入成熟期后(如上市后)通过出售股权、企业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天使投资”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投资对象一般为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更为前端,因此冠以“天使”之名。风险投资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巨大推动作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新业态公司的发展由于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加以支持。税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税政策,能够通过影响投资收益或净收入预期,进而影响风险投资在组织形式、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方面的选择以及管理者的劳动供给,对风险投资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行为影响较大。因此,发达国家税收政策中普遍都有鼓励投资新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创业和创新的所得税政策。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所得税政策进行特点总结,为我国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一、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

(一)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收益、股息收入和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其中,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与咨询服务的经营性收入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息收入适用股息所得税政策。

(二)不同风险投资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市场主体除了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外,还包括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者。对于不同主体及同一主体中的不同类型,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一是风险投资企业取得收入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法人制和有限合伙制。法人制风险投资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则适用“流经”原则,在企业层面不纳税,合伙人按分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二是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者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者在法人制风险投资企业是“职业经理人”,收入主要体现为工资薪金及投资利润分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中为“普通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收入主要体现为投资利润分成收入及少量工资薪金,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激励作用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我国现行的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一个,即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投资额的70%可抵扣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所针对的投资对象为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具体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投资对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二是投资对象经科技部门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投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现实中大部分的风险投资活动难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就无法得到该项税收优惠激励,使得上述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二)税收政策对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重视不够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个人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持股期限给予一定税收减免。相比之下,投资者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应的股票购买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股息和红利收入方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投向创业初期未上市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力度不够。

(三)有限合伙风投的所得税政策存在缺陷现行税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都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一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由于现行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分回的收入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中缺乏“穿透”的制度设计,合伙企业中的法人无法享受投资额抵免的优惠政策,造成了有限合伙风司的法人合伙人税收负担高于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企业。同样,由于缺乏“穿透”的制度设计,有限合伙中的法人无法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流转环节就要重复征税,其对应的税收负担也高于法人制创司的股东。有限合伙制作为参与风险投资的典型组织形式,相对偏高的税收负担明显制约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有限合伙制风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税收负担较重。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执行,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上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存在,其收入的主要形式为股息或股权转让,本质上应该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将这类收入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进行管理缺乏合理性,而且其使用的税率也明显高于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四)个人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资本损失无法进行抵扣依据我国现行税法,参与风险投资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不能抵扣个人其他股权转让所得。即个人投资者如果亏损,政府不会以税收形式提供补偿,投资人个人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结果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者总体如果亏损,依然要为盈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挫伤了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多采取投资税收抵免发达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从时点角度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或抵扣,属于不论投资成功与否的前端优惠;二是对资本利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仅对投资成功者提供的后端优惠。美国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为资本利得税减免,是一种后端优惠。而英国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发生当年可按其投资额的30%进行税收抵免,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额的15%可以抵减投资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法国的巨富税投资抵免,这些则是一种前端优惠。相对而言,投资抵免由于不考虑投资是否成功,对投资者来说更为优惠。从优惠路径的角度来看,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投资者向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优惠,属于直接路径税收优惠;二是对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优惠,从而间接鼓励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属于间接税收优惠。法国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缴纳个人巨富税的纳税人向中小企业投资,属于直接路径税收优惠;韩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风险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间接税收优惠。相对来说,直接路径税收优惠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更为显著。

(二)税收优惠对象一般限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加拿大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非上市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投资小企业并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可享受资本利得税收减免、再投资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这些小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第一,属于公众型股份公司;第二,总资产在发行股票之前以及包括发行的股票在内,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第三,资产的80%必须用于除农业以及金融类服务、建筑、旅馆、法律等行业以外的贸易或商业活动。英国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需满足的主要条件有:第一,不得从事房地产、投资业、金融保险业、旅馆业等相关产业;第二,为非上市公司;第三,股权融资前总资产不超过700万英镑,之后不超过800万英镑;第四,全职员工不超过50人。法国巨富税税收优惠也规定巨富税纳税人必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企业才能获得税收抵免。

(三)为激励长期股权投资,税收优惠一般有持股期限要求各国政府为进一步激励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风险投资必须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达到一定年限才能获得资本利得减免或投资抵免。英国政府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要求持股期限为3年,加拿大的投资税收抵免年限为8年,韩国获得税收优惠的持股期限为5年,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也要求持股达5年以上。

(四)风险共担,资本损失允许抵扣对资本利得课税,本质上属于政府与纳税人共享收益,而如果对于出现的资本损失不予退税,纳税人就要独自承担资本投资的损失。大多数发达国家为降低资本投资风险,一般规定资本损失可以抵扣(其他)资本利得或普通所得,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对公司与个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有些国家对于可以冲抵的普通所得规定了金额或比例限制。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规定,个人的资本损失首先可以冲抵当期其他资本利得,不足冲抵部分可继续冲抵普通所得,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美元。韩国则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法人税税基中最多扣除资本损失的50%。英国规定个人投资者持有符合条件的小公司股份达一定年限后进行转让的,发生的资本损失可抵扣转让当年的其他资本利得,不足抵扣部分还可以用投资者当年和以前纳税年度的普通所得冲抵。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税收政策要更加突出对长期性风险投资的激励未来政策优化的方向应是根据风险投资期限的不同,有条件地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持股达到一定期限的长期性风险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在税率、税收抵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自然人长期投资的可以按照持股期限设置不同税率的税收优惠,持股时间长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更低税率的优惠待遇,缓解因长期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从税种角度,不仅要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要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需要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改革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二)特定领域支持与普惠政策相结合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体现对于特定领域的支持,同时也应体现出一定的普惠性特点。针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未来的政策优化工作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考虑到绝大部分初创企业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建议把股权投资抵扣政策可以适用的投资对象范围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展为“设立不满2年或者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部门牵头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二是把享受优惠的投资主体扩大到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所有风险投资者。

第8篇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浅析

中小企业就是指和同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较,不管是人员规模、经济规模还是资产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合理配置资源以及促进竞争,能够有效满足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符,对国家整体科技发展有帮助,生产规模比较小的企业。

二、税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一)税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首先税法对于中小企业投资的影响。采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利用税法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让个人以及银行等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得到有效提高,这对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能够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其次税法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引进高素质的人才,通过对中小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提供税收优惠,能够让中小企业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只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合理,就能够让中小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企业也就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最后税法能够调整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出现非常明显的不平衡现象,如果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明确各种优势产业,对中小企业的转产大力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就能够得到比较明显的改善。

(二)税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消极作用

首先税法对中小企业税收程序的影响。我国中小型企业在征税的过程中和大企业一样要受制于税收程序法,中小企业在纳税程序上付出的成本代价和大型企业是一样的,所以税收程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其次税种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税种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主要就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上,我国现在的税收实体法中还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立法,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征税时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特点,这样就会对中小企业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税赋负担,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带来比较大的影响。

三、税法局限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不良影响

(一)税法立法的滞后性及立法主体不统一。在我国的税收立法中针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和税收制度比较少,很多税收政策的目标都很模糊,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力度还不够;同时税收立法的主体也不统一,这样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影响。

(二)税法给予的优惠形式陈旧单一。现在的税收优惠形式基本上都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比较少,形式比较单一和陈旧。直接优惠的作用比较快,时效性也强,但是透明度却不高,而且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监督体系,这样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三)税法执行不足。我国税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需要及时改进的地方,首先相关税收政策的效率不高;其次是各种各样的避税行为比较严重;第三是地方特权的减免现象严重;最后我国中小企业在税收的征收过程中,依然还存在税收征管效率不高、重视惩罚轻视服务以及支出管理缺位的思想。

(四)税法缺乏激励。在我国现在的税收体制中,政策目标在定位时不高,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还比较缺失,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改善产业结构会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四、中小企业完善税法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税法立法公平性和法定性。在制定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时候不能够出现歧视企业的情况,在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需要考虑到宏观调控需要的税负差异,同时还应该要避免因为微观税负不公平而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立法的时候,还需要遵守税收的法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中小企业的基本权益得到保证。

(二)完善针管措施。首先可以建立起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程序。我们现在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程序,各种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程序措施基本上都附带在税收实体法中。但是这种税收征管程序和我国中小企业现在的发展情况并不相符,所以就需要建立起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程序,这样对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和纳税效率才能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要对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简化,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程序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对税收的征管程序进行简化,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让税收征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三)完善税法服务体系。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统管全社会所有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征管模式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不能够让税收征管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而且还会让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增加。所以我国应该要采用国外先进的成功经验,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进,对税收的征纳程序进行简化,对税法的服务系统进行完善,这样纳税征管效率才能提升。首先税务机构要对传统的思想观念进行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力度进行不断加强;其次对税收的服务进行不断完善;最后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税收信息传递制度,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合作应该要加强。

(四)完善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完善增值税法的政策。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方面可以进一步的放宽;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适用对象。其次完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投资和税率方面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对中小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因为中小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融资比较困难,而且企业的规模也比较小,所以政府部门应该要充分发挥出税收的调控职能,引导资金向中小企业投资。最后完善营业税费的政策,可以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免部门的营业额,如果社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就可以给与一定时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五)扩大受益范围。在提高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合适的税收优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让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我国现阶段已经开始借鉴国外先进和成功的税收优惠方式,但是在税收的内容和形式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扩大。企业的受益范围也应该要不断扩大,让中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作企业都能够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9篇

关键词:财税政策;中小企业发展;经验;问题;对策

一、国外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财政扶持政策

1、财政补贴。一是就业补贴。主要是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其补贴方式有两种:(1)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如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4000欧元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1.6万欧元的资助。(2)补贴给自创企业的失业者,为其提供一笔启动资金。如英国政府规定,对自主创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德国政府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等。二是研究与开发补贴。主要是通过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制订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如美国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实施r《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截至1995年底,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有11个政府机构,共向该计划提供拨款55亿美元。法国政府1983年制订了ANVAR计划,规定该计划80%的预算用于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创新活动,并对小型企业给予50%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法国政府还提供20 30万欧元偿还期为15-50年的无息贷款。

2、贴息贷款。一是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高出市场平均利率的部分给予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如德、法等国就是采用贴息贷款方式较多的国家。这一方式也较为适合在资金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3、政府优惠贷款。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难的问题,政府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低息贷款援助,其利益一般比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主要是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税率。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均实行比正常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

2、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等,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以美国为首的20多个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得税的中长期减税计划。日本为了充实企业内部留存,采取了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的制度。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方式以来,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4-5年,对新开业企业所购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以及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内或作30%的特别折旧,或免缴7%的税金等。

二、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及主要问题

(一)现行财税政策

1、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和实施节能减排等。据国家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仅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达35.1亿元,同比增长25%;今年又比上年翻了3倍,达到了97亿元。各级地方财政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等。

2、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了降低税率和减免税费两个方面。根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减轻小企业负担,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等,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二)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资金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与使用。国家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分散在多个部门,主要包括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部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商务部管理的“外贸发展基金”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与使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不强,政策目标不明确。现行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同时,现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税率上给予优惠,只是照顾了效率低的企业,而不是激励效率高、社会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体现“鼓励科技创新和就业优先”的政策精神。

3、优惠手段单一,优惠力度不足。现行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局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在优惠形式上,只有降低税率和减免税两种方式,手段较为单一。同时,优惠的力度偏弱,很难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三、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依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设立统一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把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资金和基金捆绑在一起实行专款专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除了财政预算资金外,还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和民营企业家捐赠,不断积累壮大。发展基金由政府集中掌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投入。

(二)对特殊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创办或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下岗职工一年的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使用;对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其发展;对因经济不景气及与之关联的企业破产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对平时经营状况良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损失惨重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

(三)改进政府采购制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够雄厚,在投标竞争中无法与大企业抗衡的状况,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定比例不得低于20%。对适宜拆分项目进行拆分,使中小企业有能力参与竞争,获得定单。同时。对一定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

(四)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针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偏高的状况,建议尽快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全面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可考虑设计为25%、20%、15%和10%四档,其中后两档税率适用于年盈利20万元和6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这样,既降低了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又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