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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是我国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必然结果。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在矫正个人收入差距上,应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呢?
个人收入是居民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总和。我国个人收人包括:工资和薪金收人;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兼职收人;资本性收人;灰色收人甚至黑色收人。税收只能对前四项收人进行调节,最后一项需通过其他 法律 、法规来加强管理。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 经济 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劳动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人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人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 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 金融 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收人差距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距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 发展
3、具体税种设置上,在个人取得收人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为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征一道社会保险税;个人消费时,征收一道消费税;对现存财产征收相应的财产税;最后在遗产赠与环节征收一道遗产赠与税,形成对个人收人的全方位监控。
(二)完善现有的税种
1、完善个人所得税
(l)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相结合。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 计算 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窄,仅列举n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除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征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免税规定。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赠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 教育 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守法。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实行全面的监控,以防止税源流失。
2、完善财产税
(l)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五税合一,开征不动产占有税。对不动产按用途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从价或从量征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一,由行为税改为财产税,开征动产占有税(对动产征税)。
(2)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课税,为防止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分散财产,无遗产可征,而开征的一个辅税种,遗产税是主,赠与税是辅。要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以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
3、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
(1)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新增一些税目,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产品如高级时装、名牌表、高尔夫球设备等,并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普通服务和高档服务的税率拉开档次,对高档服务实施高税率,调节高消费。另外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向租借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消耗税,调节因占有资源而产生过高收入。
(三)新开征一些税种
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来源,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必须按照市场 规律 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企业 破产、关、停、并、转不可避免,失业人口增加,除了开展必要的社会再就业工程下,更重要的是解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它是 经济 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所以,就必须建立起以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年轻给年老做准备,在职给失业做准备。
一、增值税的特性及分类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由于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出现裁员或精减人员的情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发生严重劳资合同纠纷。企业应对可能辞退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有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对于与技术水平和学历无法达到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应充分做好职工心理工作,安置好其下岗后的生活。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二、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760~9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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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2.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效率核算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3.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分析
5.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17.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国家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98.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关键词]出口退税;福利效应;出口贸易
[DOI]10.13939/ki.zgsc.2016.22.135
1 前 言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出口贸易的发展和特定时期的创汇有着重要作用,并且拉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中国已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贸易大国。因此在成为世界出口额和贸易盈余额最大的国家之时,有必要对出口退税政策对国民福利效应的影响重新审视,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的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退还或免征其在出口前生产或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它作为一项出口激励措施,被各国广泛使用,世贸组织也允许其成员国采用出口退税来促进出口,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我国的出口退税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实行退还或免征生产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隆国强(2001)认为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调节和促进出口的政策,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和带动国内经济增长。陈平等(2003)通过协整分析等工具发现出口退税通过实际有效汇率对我国企业出口水平产生了显著影响。出口退税政策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对我国出口和福利有促进作用。反对的观点:翁兆杰(2005)认为,目前我国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已超过实际征税率,加之出口骗税现象,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另外出口退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我国外汇储备雄厚,不需要大量出口创汇。根据公共选择学说的观点:税收是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从宏观上看是企业成本的一种,因此政府替企业承担负担是不合适的。
2 出口退税政策的静态福利效应分析
出口退税的实行会引起一国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因而通过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来引起福利效应的变化。本文将世界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国,其出口商品价格无法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另一类是大国,其出口商品可以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并借鉴微观经济学中的静态福利分析模型进行分析。
假设本国是一个小国,其出口的扩大不会影响国际市场的价格。因此对其进行静态分析如下:
如图1所示:D为需求曲线,S是供给曲线,国际市场价格为pw,此时本国市场需求为OQ1,供给为OQ2,出口量为Q1Q2,如果实行了退税,此时价格变为PT,需求为OQ3,厂商供给由OQ2增加到OQ4,出口量增加到Q3Q4。
(1)退税对生产的影响:退税发生后,本国厂商的产出由OQ2增加到OQ4,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PTPW。
(2)退税对消费的影响:退税发生后,本国消费者的需求由OQ1减少到OQ3,消费者剩余减少到CDPTPW。
(3)政府财政因退税所支出BDEF。
(4)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额-消费者剩余减少额-政府财政支出=ABPTPW-CDPTPW-BDEF=-(DCE+BAF)。
由此可知:当小国在贸易中采用退税时,将会减少本国的净福利,其净损失水平为(DCE+BAF)。由此可看出,对于小国而言,出口退税会减低本国的福利水平。
假设本国是一个大国,扩大出口会使国际市场该商品的价格下降。如图2所示:
D曲线是本国消费者的需求曲线,S曲线是本国的供给曲线。在开放条件下,世界市场的价格为Pw。此时本国生产量为OQ2,国内消费量为OQ1,出口量为Q1Q2。
如果对出口产品进行退税,因为本国是一个对世界市场价格有很大影响的大国,实施出口退税使国际市场价格由原来的PW变为PW。此时国内厂商的产量由原来的OQ2增加到OQ4,出口量增加到Q ̄3Q4,国内价格上升为Pt,国内消费量由原来的OQ1减少到OQ3。
如图所示,实施出口退税以后,本国国内消费量由原来的OQ1减少到OQ3,本国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减少CDPTPW,本国产出由原来的OQ2增加到OQ4,产出增加了Q2Q4,本国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PTPW。对每单位出口产品给予金额为t的出口退税,需要政府财政支出BDGH,因为本国是大国,实施出口退税使本国的贸易条件恶化,出口价格从原来的Pw下降到PW。
由上所述:大国出口退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财政支出=-(CDE+ABF+FEGH),因此对于大国而言,出口退税会减低本国福利水平,社会福利净损失为(CDE+ABF+FEGH)。
综上所述,在静态分析下,无论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什么类型,出口退税都会造成该国净福利的减少,但静态分析假定各种指标在时间节点上不变,没有考虑变量的变化因素,因此有其弊端,不合乎现实。
3 我国出口退税对福利效应的实证分析
笔者假设出口贸易企业完全采用内源性融资,不存在非生产性成本,并且固定成本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贸易活动只给一国带来财富上的增加,其他因素诸如外部性对福利效应不存在影响,因此可采用贸易出口收入额来衡量贸易给一国带来的福利效应影响,将贸易收入额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政府给予的补贴收入,其中产品收入可以分为固定成本、人力成本,融资成本加上产品增值收入。由于产品的固定成本和增值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企业只采用内源性融资,所以模型考察劳动力价格为代表的人力成本、以出口退税为代表的政府补贴,对其作对数回归。模型如下:
lntrade=β1lntax+β2lnwage+c
相关数据采用了城镇年平均职工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的数据、我国1994―2014年的出口退税数据和我国1994―2014年的贸易出口额作回归分析,该三项数据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对该回归方程的回归结果如附表所示:
出口退税的系数估计为0.353,说明出口退税每增加1%,贸易出口额增加0.353%。出口退税的系数估计为0.854,说明工资水平每增加1%,贸易出口额增加0.854%。可决系数R=0.9755,说明模型拟合程度较好,统计检验均通过,表明出口退税对贸易出口额有显著影响。由回归结果得:出口退税每增长1%,贸易出口额增加0.353%。而根据上表所示,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同时期贸易出口额对我国经济的拉动的平均贡献率为13.2%,因此出口退税对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的拉动额平均在0.047个百分点左右。
4 结 论
由上所述,对出口退税的静态分析虽然有其不足,但其分析的结果值得重视,即对任何产品都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会造成该国净福利的减少。而从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出口退税对我国经济增长及国民福利效应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继续采用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促进出口,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的增加。笔者认为制定出口退税政策的时候,要因情况而定。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在出口退税的政策结构上,要分行业、分地区根据税收杠杆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投资结构和出口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对我国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或具有产业定价权的企业实行低退税,对于大部分普通行业要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十分关系国内民众就业或福利的企业要促进其发展,实行高退税率,从而促进产业升级和国民福利提高。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采用税收杠杆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2)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扩大对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并最终推行全面的增值税改革。降低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企业门槛,使更多企业有参与国际市场的机会。加强对出口骗税、走私的打击力度,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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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增长;税收;税种结构;税负结构
经济增长一向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对经济增长的研究可以说是宏观经济学研究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在财政政策中,税收是主要的工具之一。以往对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是集中在从财政理论层面上说明如何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或是分析税收收入与gdp二者之间增长速度的差异及造成不同步的原因,但对税收这个经济变量到底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税收及税收结构是通过哪些途径作用于经济增长的,适合我国目前经济形势和财政体制要求的最优税收结构是什么样的研究则很少。本文基于经济增长理论对税收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了述评。
一、税收的经济增长作用
(一)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经济增长很久以来就被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联系在一起。对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adam smith(1776)的《国富论》。smith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一国的劳动生产率,二是生产工人与其他人口的比例,其中提高劳动生产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劳动效率的提高,依赖于劳动分工,而产生分工的必要条件则是资本积累,因此分工协作和资本积累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因。基于以上分析,smith认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通过影响资本积累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由于资本积累依赖于投资,而投资的动机来源于预期利润的驱动,征税会降低预期利润,影响资本积累;另一方面,税收减少了各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直接减少投资,影响资本积累。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税收都是经济增长的阻碍因素。所以,税收不应该设定得过高,设定税负水平的原则应该是能低则低;同时,国家的职能应尽量减少,政府的最佳角色是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动调节经济。
david richado(1817)对于经济增长和税收的分析是围绕着收入分配展开的,他认为社会一切收入都应该征税,税收不是来自于资本,就是来自于收入,都是对积累的减少,因而从总体上看,税收不利于经济增长,并且来自于资本的税收比来自于收入的税收对经济增长的阻碍作用更大。因此,richado对于税收的思想与smith是一脉相承的,认为政府应该尽量少征税。thomas malthus(1802)认为,促进经济增长主要有三个因素:资本的积累、土地的肥力和节约劳动的新发明,随着经济的增长,为了使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持足够的有效需求。而由国家税收维持的政府非生产性消费是保持产品与消费平衡的重要因素,所以征税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malthus不赞成smith和richado的观点,他主张增税,不赞成减税,他认为要把征税带给私有财产的损失,与征税带来有效需求的增加从而维持和刺激生产增长的好处加以比较,主张牺牲前者,换取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促进财富的增长。
(二)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起点始于ramsey(1928)的经典论文。ramsey首次采用变分法来分析消费者跨期最优选择问题,奠定了研究最优积累和增长问题的基础,为进一步探究经济增长的原因和方式提供了数量分析工具,开创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新纪元。
20世纪30年代,keynes(1936)提出了着名的“有效需求”理论,颠覆了传统的“供给自行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认为有效需求决定供给水平,为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必须干预经济运行。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财政政策中,税收是主要的工具之一。keynes认为,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合适的税收政策取决于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首先应该减税并扩大政府支出,以提高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其次应该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高社会整体的消费倾向,促使有效需求的提高,最终使得宏
观经济实现稳定增长。在凯恩斯学派税收调节理论的基础上,paul samuelson(1948)发现,当实行超额累进所得税制时,税负水平会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自行进行调整,对经济运行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发挥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与此相应,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形势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这时税收可以被视为经济的“人为稳定器”。
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harrod(1939)和domar(1946)以凯恩斯收入决定理论的思想方法,把短期静态均衡推广应用到经济的长期动态过程来建立经济增长理论,在假定人口增长率不变,不存在技术进步和资本折旧,采用生产投入要素资本和劳动完全不可替代的leon-tief生产函数的情况下,构建了一个动态经济增长模型,用以分析经济增长。模型强调了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认为经济增长实际上取决于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但由于采用资本一劳动固定比例的生产函数,均衡很难达到,得到的经济增长路径是不稳定的,被称为是“刀锋上的均衡增长”。solow(1956)和swan(1956)对harrod和domar模型的生产函数形式进行了修正,采用新古典形式的c-d生产函数,在资本和劳动可以平滑替代的基础上,研究了实现经济增长的条件。虽然solow-swan模型对经济现实的模拟更进了一步,但结论与harrod-domar模型基本一致,对产生经济增长的机制的描述是相同的,即经济增长的源泉仍然来自于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为了使经济系统实现长期的人均增长,solow又对原有模型进行了扩展,引入技术进步变量a,并允许技术持续进步,但是技术变量仍然是外生的,以固定比例g增长。沿着平衡增长路径,经济增长由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人口增长率和不变技术进步率来决定。harrod-doma模型和solow-swan模型为人们洞察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然而模型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长期增长完全由外生的因素所决定。solow是第一个检验税收到底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人,但solow的结论是税收政策并不能影响增长率;也就是说,虽然长期来说征税确实降低了产出水平,但不管税收政策如何对经济造成扭曲,都不会影响长期增长率。
在solow研究成果的基础上,mankiw、romer和weil(1992)发现,在生产函数中考虑人力资本后so- low模型拟合得更好,但引入人力资本并未改变模型的基本结论。虽然没有改变经济外生增长的基本结论,但他们强调了技术进步的重要性,认为技术进步是导致经济增长的引擎,但是这种技术进步是外生的、机械化的。20世纪60年代,cass(1965)和koopmans(1965)把ramsey的消费者最优化分析引入到新古典增长理论中,因而提供了对储蓄率的一种内生决定,但储蓄率的内生性也并没有消除长期人均增长率对外生技术进步的依赖。由于储蓄率是内生的,那么在模型中引入税收因素将改变储蓄的回报,从而影响到消费者储蓄和投资的决策,影响短期的经济增长。在cass-koopmans模型中引入资本所得税以后发现,征税使得资本的边际回报率下降,储蓄率降低,稳态产出水平下降。但是当经济达到稳态之后,人均产出将不再发生变化,即当经济处于平衡增长路径时,经济增长率完全由技术进步决定,而与税率无关;也就是说,在短期内,税率的提高确实会降低经济增长率,但是在长期内,税收政策只有水平效应,却没有增长效应,税率的提高对平衡增长率没有任何影响。这一结果使得税收在新古典增长理论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因而,在新古典增长理论框架下对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税收的福利效应、税率变化的短期增长效应及其对稳态资本劳动比的影响。
由于这段时期的增长理论中所采用的生产函数是新古典的,因此被称为新古典增长理论;由于这些模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增长的机制是外生的,因此,这段时期的增长理论也被称为外生增长理论。正因为增长的机制是外生的,这种外生增长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经济增长的根本决定因素和机制,而且外生增长的机制使得政策因素游离于增长之外,政府不能通过采取政策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体现在税收上就是这段时期的税收思想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设计不能扭曲个人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外生增长理论中税收并不能影响增长,直到内生增长理论的发展才为研究税收如何影响经济增长提供了可行的分析工具。
(三)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内生增长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具有代表
性的模型有罗默的知识溢出模型、卢卡斯的人力资本模型和贝克尔的分工与专业化模型。
为了更好地解释经济发展现状,人们采取逐一放松外生增长模型假设前提的方式,通过将储蓄率、技术进步率和人口增长率等重要外生变量逐步作为内生变量来考虑,从而克服了要素边际产出递减的关键性质,构造了新的内生增长模型,其中增长的关键决定因素内生于模型,长期增长是在模型之内而非被一些诸如未加解释的技术进步之类的外生增长变量所决定,这就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这些新的内生增长模型简明地模拟了增长的产生过程,并且通过对增长过程的模拟,描述了模型暗含的税收对个人决策的影响。内生增长模型提供了一个解释和理解历史数据的视角,并给出了未来政策变化的结果,这一点对于理解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非常重要,通过这些模型,我们可以理解和预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为了实现内生增长,需要采取由经济中参与人的选择所决定的某种方式来克服边际产出递减。从现有文献来看共有四种方式可以实现,所有这些方式都通过不同的路径达到了同样的目的——经济持续增长。
最简单的内生增长模型是ak模型,假定资本是唯一的投入,规模报酬不变,产出由函数y=ak给出。在ak模型中,长期增长率由正的固定的资本边际收益决定,那么对资本所得征税将直接降低资本的边际收益,因而征税会直接影响长期增长率。
第二种方式是引入人力资本,并假定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要素的增长同步。人力资本的存在会放松对于广义资本而言的报酬递减约束,从而在缺乏外生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也能致长期人均增长。模型中有两个投资过程:物质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如果从广义上把资本视为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两个组成部分,那么就可以克服要素边际报酬递减,使经济内在产生增长。这样的模型既可以是单部门的,也可以是两部门的。barro、mankiw和sala-i-martin(1992)构建了单部门内生增长模型,其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生产技术相同,生产函数均采用不变规模报酬的c-d形式。从更广义的角度讲,单部门模型就是ak模型的延伸,无论是物质资本还是人力资本的增加都将提高产出和消费的增长率。在税收效应上结论与ak模型相同,即对物质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征税都将直接降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边际收益,从而直接降低了长期增长率。uzawa(1965)和lucas(1988)构建了两部门的内生增长模型,其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生产技术不同,产出的增长率取决于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不平衡程度。此时,税收不仅影响物质资本积累,还影响人力资本积累,并且对物质资本征税和对人力资本征税对增长的影响是不同的,由征税所带来的税收扭曲,尤其是税收结构扭曲将持久影响经济增长率。
第三个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方法是企业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发挥作用的机制就是“干中学”。ro-met(1986)借用了arrow(1962)的框架,在arrow(1962)和sheshinski(1967)的“观念”具有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描述了“干中学”模型,通过假设知识的创造是投资的一个副产品来消除掉报酬递减的趋势,实现经济的内生增长。模型一是假设“干中学”要靠每个企业的投资来获得,而且一个企业资本存量的增加会导致其知识存量同样增加;二是假设每个企业的知识都是公共品,知识一经发现就立刻外溢到整个经济范围内,从而使所有企业的生产效率都得到提高。与solow的结论不同,romer认为政府支出和税收政策对增长可以产生长期、持久的影响。
第四个选择是,可以假定产出依赖于劳动和其他要素的投入,在不摒弃任何其他传统的投入要素的情况下,技术以新的投入要素的形式进入生产函数(romer,1987和1990;barm,1990),从而带来产出的增加。各种不同的政府活动在内生增长框架下可被视为一种其他投入要素,政府性活动的变化等价于对技术水平a的修正,从而等价于生产函数的移动,影响在朝向稳态的转移过程中的人均经济增长率。在这方面主要是以生产性公共品提供为切入点来研究政府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相应的政策空间,生产性公共支出的引入使得经济在竞争企业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实现内生增长。在公共支出模型中,税收对增长率的影响是交错的,一方面税收会减少私人部门的税后边际产品并降低增长率,另一方面税率的提高也增加了公共支出的供给,进而提高私人部门的生产效率和增长率,这与之前的各种模型的研究结果完全不同。在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税率的提高对增长没有任何影响。在人力资本模型中,即使税率对增长率产生
影响,税率的提高一般只会降低经济增长率,而不可能提高经济增长率。
二、税种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关于税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国内外主要的研究结论有两点,一是税种结构对经济增长确实有着 重要的影响,二是不同的税种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不同,有的税种与增长率负相关,有的税种与增长率正相关。
engen eric和skinne jonathan(1996)的研究表明,在外生增长模型中,当税收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在沿着可能较长的转移路径向新的稳态转移过程中,短期产出增长率会相应做出调整;在内生增长模型中,税收可以通过税收结构和税率的调整来影响产出增长率,而且,税收的组合(即税收结构)与税收的绝对水平对经济增长来说同样重要,通过采用税基较宽的税收结构并加强有效管理来整合税收资源的国家,可以比征税水平普遍较低且无效率的国家有较高的增长率。se-jik kim(1998)通过建立一个包含一般税收体系主要特征的内生增长模型,估计了美国税收收入中性(税收收入全部用于财政支出)条件下,税收结构的变化对增长率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他认为一国的税收对增长率有着显着的影响,主要结论有三点:一是税收结构的不同是国家之间经济增长率不同的主要原因,可以解释增长率差异的大约30%;二是偏好的不同可以解释增长率差异的大约4%,其余约70%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技术的不同;三是劳动所得税、证券债务率和通货膨胀也是解释经济增长率不同的主要原因。他还发现在个人税收安排上,劳动所得税造成国家间增长率显着不同的作用,同资本所得税同样重要,而且发现每个税收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严格依赖于税收体系本身,并且在相应的税收体系中,税收收入中性的变化有着巨大的潜在的增长效应,在增长率的影响因素中约有超过30%为总税收水平内部的变化所引起的。总的来说,在税收收入中性的情况下,税收结构有着巨大的增长效应。
kneller、bleaney和gemmell(1999)选取22个oecd国家1970~1995年的面板数据,研究了税收结构和政府花费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发现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非扭曲性税收和生产性政府支出可以促进经济增长。gareth myles(2000)在相对简单的封闭经济中,从内生增长的视角估计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结论是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微弱,而税收结构可能比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更重要。zagler、martin和dtlmecker、georg(2003)认为,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为宽泛和显着。消费税仅仅扭曲劳动和休闲之间的选择,由所得税向消费税的转移将鼓励资本积累,当然会促进经济增长。而所得税对资本积累的影响是消极的,会抑制经济增长。通过对税收结构的研究,1980年以来,发达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资本扩张的需要,开始调整税收结构,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从以直接税为主向以税基比较宽泛的间接税为主转移。
对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的研究不是很多,其中,burgess和stem(1993)的研究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可以随时间进行调整以最大化增长率;同时他们还发现,在发展中国家,税率与单位资本gnp之间存在微弱的但却显着的关系,而在发达国家却不存在这种显着的关系。lehmussaari(1990)的研究也证明,在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和税收水平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而zee(1996)则分别对24个oecd国家与56个非oecd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税收数据进行了比较,发现除了工业化国家和非洲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增长与征税水平、税收结构和税收的稳定性之间存在比较弱的统计关系。
国内对税收结构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水平的层面上,主要结论是:一是直接税与经济增长负相关,不利于经济增长,间接税与经济增长存在微弱的正相关关系;二是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不协调;三是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应该尽量减少直接税而主要采用间接税。
马栓友(2001)认为,目前的直接税/间接税比率均已超过其最优数量比率,应适当削减直接税。范广军(2004)利用我国1981~1998年数据,采用ols方法估计了我国财政收入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就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直接税与经济增长显着负相关,间接税的符号为正但不显着异于零,增加我国的直接税不利于经济增长,提高间接税收占gdp的比重则不影响经济
增长。中国社科院“增进城市经济竞争力的环境税制研究”课题组(2004)认为,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间接税十分不完善,这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5)认为,我国目前直接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税制结构不够合理,税种设置不够科学。
国内对税种结构进行分类研究的很少。王亮(2004)采用1992~2002年税收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很好地拟合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变化轨迹,结论是流转税和所得税都与经济增长呈现统计上显着的负相关,得到使我国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最优的流转税、所得税占gdp的比率分别为7.78%和2.1%,但我国目前流转税的实际占比偏高,税改重点应为降低流转税的比率,同时增大所得税比率的结论。李绍荣、耿莹(2005)从税收结构对经济的总体规模和要素产出效率的影响出发,说明了在中国现行税收结构中各种税类的份额对经济增长和要素收入分配的效应,并指出了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结构调整方向。他们认为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税收结构下,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收入的分配差距,而特定目的税类和行为税类份额的增加则会缩小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提高经济的总体规模,而财产税类和特定目的税类份额的增加则会降低经济的总体规模。单纯地从税收结构的数量调整上讲,目前应提高所得税类的税收份额,并降低财产税类的税收份额。苑小丰(2009)从规模和结构两个角度出发,就中国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宏观税负的增加对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产生积极影响,但降低经济的整体生产规模;流转税类份额的增加提高劳动的产出效率,降低资本的产出效率;所得税类份额增加提高资本产出效率,降低劳动产出效率。同时,所得税类份额的增加提高经济的总体规模,而流转税类份额的增加则降低经济的总体规模。说明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中,有必要加强税收体制改革,适当调整所得税类份额,促进生产模式转变,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三、税负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负担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税收理论问题,又是我们进行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选择的核心问题,也是能否实现公平分配、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社会问题。
(一)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关于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外文献的观点是,一般来说,短期内税收负担水平的变化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但长期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chamley(1986)和judd(1985)在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分析了动态最优税制,分析表明,长期来说,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最优税率为零。milesi-ferretti和roubini(1998)把这个结论扩展到了包含人力资本积累的内生增长模型,并且除了分析劳动和资本所得税收以外,还用来分析消费税。他们发现对劳动所得和消费征税的长期最优税率也为零。
对不随时间变化的税率的分析比较有限,结果相对一致。cooley和hansen(1992)的研究表明,税率随时间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对于税率不随时间变化的税收政策而言,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要小。comez(2007)采用两部门内生增长模型计算了美国经济的最优固定比率税收结构,发现短期内资本所得的最优税率相对于参数的变化极其稳定,而工资税和消费税之间的平衡却显着依赖于投资于人力本积累中的商品的税收待遇,并在较轻程度上依赖于跨期替代弹性。
roy w.bahl和richard m.bird(2008)通过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设计的研究发现,在20世纪末,工业化国家的宏观税率为33.4%,约为发展中国家的2倍;在20世纪的最后30年中,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率基本没变,一直保持在17%左右;而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转型经济的宏观税率略微有所下降,为21.8%,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与收入水平还是经济增长率之间都没有必然的联系。gareth myles(2000)在相对简单的封闭经济中,从内生增长的视角估计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结论表明,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微弱。tanzi(2000)则指出大多数经验数据分析的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
税率与经济增长无关。
关于税率的短期影响,engen erie和skinner jonathan(1996)在对美国税率的时间序列数据研究后认为,税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是不稳定的。se-jik kim(1998)的实证结果是,资本收益税将平均对增长率带来2%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将解释增长率不同的20%。而更多的结论是资本所得税比劳动所得税的作用大,但kim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对两国增长率不同的影响上至少与资本所得税同样重要。mendo-za、razin和tesar(1994)的研究也表明,当税率变动10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将相应变动大约0.25个百分点。
但以下研究成果则代表了另外一种观点。georgios karras(1999)运用11个真实增长率和税率显着不同的oecd国家1960~1992年的数据,分别在新古典增长模型和内生增长模型中研究了税率与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一是与平滑税收假设理论相一致,虽然税率表现为显着持续的改变,但产出增长率则没有这个特点;二是较高的税率会永久减少产出水平,但对产出增长率却没有永久的影响。这些发现同内生增长理论的结论不一致。而joel slemrod等(2003)则认为高税率并不必然降低经济增长,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高税率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二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可能实际上用在了更能提升经济增长的方面。christos koulovafianos和leonard j.mimlan(2004)在内生增长框架下研究了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如果没有产出的外部性,边际税率会减少资本积累的回报率。因此,在不存在生产的外部性的框架下,边际税率总是导致竞争经济偏离产出的有效性和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边际所得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外生地带来经济的大幅增长。
burgess和stem(1993)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税率与单位资本gnp之间存在微弱的但却显着的关系,但在发达国家却不存在这种显着的关系。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由于对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认识不一致,理论界对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也不尽一致。宋效中等(2005)以巴罗的模型为基础,利用我国1985~2004年小口径宏观税负的统计数据,在考虑公共支出的情况下,对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我国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不太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宏观税负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将降低0.14个百分点。李永友(2004)把财政支出纳入到了税收负担分析的框架内,通过对我国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的税收负担即使在考虑政府支出的情况下,对经济也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但这种抑制程度在两种情况下有着很大的差异:在不考虑政府支出时,税收负担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就会下降0.713个百分点;但在考虑财政支出之后,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由原来的0.713个百分点下降到0.33个百分点左右。刘军(2006)通过运用1978~2004年的中国经济数据建立模型,计算得到我国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关系,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为-3.866,即税收负担每上升(下降)1%,经济增长率下降(上升)3.866%;并且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也有影响,但影响度比较小,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0.6,即税制结构每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0.6%。
(二)税收负担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