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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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

公路经济,实质上就是与公路有着密切联系的经济,涵盖了公路与经济具有一定联系的多个方面。将其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可以将公路经济划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公路在修建、改造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带动当地餐饮服务、劳务用工等多个产业的共同发展,有利于公路沿线居民经济收入的提升;第二层含义,公路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之后,公路交通处于逐渐完善的发展趋势,交通流量显著上升,当地与外界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吸引了大量的外界投资者,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各个产业的快速发展,还提升了区域之间的交流,提升了当地在外界中的知名度。

因此,与公路存在一定联系的经济效益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性经济效益,主要为公路在投入运营之后加强的社会相关服务能力,另一类是直接性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开展多项创新管理活动,对公路系统内部管理进行全面强化,以此促进公路在养护、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协调、统一发展。间接性经济效益与直接性经济效益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公路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有14家施工企业中标,新增就业岗位0.6万个,直接带动地方GDP增长0.4个百分点。该公路全线贯通后,可连接连云港、大丰港、南通港三个深水大港,预计日均车流量可达1.5-1.8万辆次,对于拉动江苏沿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提高公路经济的重要性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建设的发展,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逐渐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公路经济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有利于交通运输压力的缓解现阶段,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的效率与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公路运输方式、结构呈现不断变化的态势。从侧面来看,公路经济效益的增加,主要在于原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与改革,增大了就业需求,减轻了就业压力;同时,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利于公路网络的成熟与完善。一方面,基础设施、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得到了有效缓解,甚至已经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提高公路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分布格局,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促进市场改革、开放,推动第三产业,提升经济水平。

2.2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区域经济差异的缩小公路经济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存在密切的联系,与我国制定并实行的产业政策有较大关联。由于我国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在资源环境、地理位置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经济文化水平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带来了大量的资源;同时,公路经济具备的枢纽作用促进了苏北与苏南地区经济文化的融合,在经济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对于公路经济进行分析与研究较为复杂,与很多领域均有涉及,在信息数据采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公路经济的提高直接影响着民生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临海高等级公路在建设完成之后,已经成为连接南北地区的一条主要通道,且临海高等级公路上未设置收费站,有利于物流成本的降低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3制约公路经济提升的主要因素

对于公路经济提升造成制约的因素呈现多样化。首先,思想观念对于公路经济的提升具有一定的制约,思想观念的滞后,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造成影响,特别是公路建设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思想观念上还未摆脱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对其在工作上的创造性、积极性造成严重影响。其次,公路经济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作用,造成公路系统中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丧失主导作用,无法达到各个区域中公路管理、养护的要求,不利于公路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同时,地理位置对于市场经济具有一定影响,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人口较少,在竞争中无法取得有利地位,对公路经济效益提升造成制约;而且公路管理体制对于公路经济效益也有一定的硬性,我省大多数地区在公路管理方面,均实行了半下放式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虽然能够充分调动地方与公路行业的积极性,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此种公路体制在公路养护、建设方面无法有效满足省里制定的计划要求,难以达到公路建设、养护过程中的规定标准。另外,公路养护与公路建设在资金成本方面较为欠缺,也是制约公路建设、养护的主要原因之一。公路养护成本的增加,导致公路部门在资金成本方面形成一个挂账资金,长期通过负债方式以维持公路养护与公路建设的正常运转,存在较大的风险,公路养护与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对公路经济的长远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公路经济效益提高的策略

4.1重视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转变思想观念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公路经济效益提升的基础,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全员参与,组织、开展一系列相关活动,加强管理人员理论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知水平,树立一个新的市场经济理念,以此充分调动员工在工作上的积极自主性、创造性,从根本上提升经济效益。

4.2重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基本前提。公路建设中的管理人员,不仅要重视健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还要充分使用市场中不断变化的需求,与自身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创建一个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实行科学的规章制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公路管理工作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合理性。总结归纳,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制度,需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机构和组织;(2)根据每条公路的不同特征,建立一个与之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重视制度的落实,这是制度产生效果的关键所在,公路管理部门只有落实规章制度,才能够促进公路经济的提高,实现公路建设经济效益最大化。

4.3应用多样化经营模式,转变传统经营方式公路管理人员在推动公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公路经济活动与市场发展中的需求一致。所以,公路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掌握整个公路系统,适当调整公路内部结构,转变、完善经营机制,增加公路经济的增长点。

4.4加大公路建设力度,通过多个渠道进行融资现代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公路网络规模的扩大,提高公路系统的深度性与通达性,促进公路的快速发展。重视各个融资渠道的挖掘,采用一系列融资手段,促进公路经济的提升。例如:选取集资、招商引资、项目竞标以及银行贷款等一系列方式,获取资金成本,以此筹建相关的生产活动,扩大公路经济效益。

5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物业税;社会本位;价值

1物业税概述

“物业”一词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税在不同国家、地区,具体名称不尽相同,在日本称为“房地产税”,在法国有与之类似的“住宅税”,在英国有“市政税”,在美国我们所讲的“物业税”则包含在“财产税”之中。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概念基本相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税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该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的税种,其税额额度随不动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其在这些国家实行的过程中体现了以下特征:

(1)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原则。

(2)根据不动产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

(3)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在免征范围内,这一点更注重不动产范围的界定,即城镇和农村的不动产均在征收范围内,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异,使其征收规则与实际情况结合更紧。

(4)物业税在财税划分体制中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针对目前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情况,把物业税纳入地方税种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5)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与之相配套。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相对行政法的权力本位和民法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体现社会本位的。事实上,社会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经济法在调整上述三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始终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保持干预的适度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这也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主要内容。

税收体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法合理的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能够只求扩大税收收入,设定不合理的税种税率;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片面强调自身的财产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以行使权利为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题则要独立于前二者,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服务。在整个经济环境中,任何主体的活动都是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准的。在更深的层面上,从的角度考量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或体制,税收的征管涉及到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博弈,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税收法律必将承载着更重的色彩,将“在民”的精神更好地体现出来,从而也就更加鲜明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3物业税的经济法价值

(1)以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归并杂乱的税费,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同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现状表明,涉及房地产业税种大致有9个,而涉及到房地产的各项杂费有80到200项不等,房价的40%为相关税费,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开发商必然要将其转嫁给购房者。换句话说,就是购房者在实际上承受着房地产的沉重税费负担。在这极为混乱繁杂的税费中,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复征收,有的则纯粹是乱收费。统一出台物业税后,这种杂乱的情况必定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消费者刚性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房价随着税费的降低而下调的可能性值得期待。在经历了房价持续快速上涨之后,这种降价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消费者,物业税在社会大众的此项受益中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打击“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无论在税种、税率设置、计税依据方面,还是在税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产业的投机行为,导致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位。而物业税的开征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对房价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大部分个体从中受益。

(3)有利于确立一个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物业税均被归为地方税,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呈现出“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物业税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将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持续和稳定的水源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改变现阶段地方政府卖地筹钱的根本动因,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的平衡。这种平衡使地方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中央政府也能够提供足够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最终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4)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在环境日益恶化,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房产税征收体制下,税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功能并未很好地体现出来。而物业税的征收,尤其是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的差别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业用地得非农化,同时抑制大面积商品房的大量出现,促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需求的中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按照西方税收理论,物业税是否具有收入与财富分配功能取决于对其税负归宿的分析,如果税负归宿相对于财富分布具有累进性,那么它就具有调节收入与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则否。结合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实际,本文倾向于不动产税具有累进性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物业税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质不同、省区不同,则税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总的来讲,物业税的征收可以从开发商、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各个市场管理和活动主体的层面,对其行为进行间接或直接的规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动产领域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给初涉市场的房地产产业一剂高效的镇定剂,解决目前市场出现的盲目投资、滥占农地等短视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环境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物业税的征收在完善我国税制的同时,给社会法制进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条进路,是国家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趋于符合社会的需求,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第4篇

摘要:新旧制度经济学一直存在方法论上的争论。一般认为旧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或集体主义的,新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或个人主义的。但随着它们之间的相互碰撞,二个制度学派互相承认了对方的存在,方法论也随之发展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方法论二元观,并最后被Agassi等制度经济学家整合为制度个人主义。

关键词:整体主义个体主义方法论二元观制度个人主义

经济学的发展趋势总体来说就是其方法的变迁,或者说是其方法论体系的变迁。因为方法论是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有其特定的认识基础和逻辑前提。它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手段的运用和研究目的的限定。这种变迁的结果是,当人们在考察经济现实的时候,用不同的视角去进行观察,由于切入点的转换和研究目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论出现。“科学史表明,一门学科有没有完整的方法论,不仅是其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也是它能否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塞缪尔森认为,在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上,一般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沿着两条不同的途径展开,即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认为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源于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只能来自对现象或过程的研究。制度经济学分为新旧两个学派,其分野的基础在方法论上是前者开始遵循着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后者开始遵循的是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一、方法论一元观: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立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旧制度经济学中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区别正如前文塞缪尔森所言,前者是把个体行为放在第一位的,后者认为社会或制度高于一切。并且这两种方法在新旧经济学方法论大战中被认为是对立的,这也是这两个学派的主要区别之一。

根据马尔科姆·卢瑟福的总结,旧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特征是:①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②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和功能;③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

尽管整体主义者对社会约束或决定个人行为的强度看法有不同,但正如卢瑟福的归纳,整体主义的所有形式都把社会整体放在首位。他们一般都认为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加总,而是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体的属性、规定了个体的生存发展空间。旧制度主义者宣称,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制度的变迁,而是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迁决定了个人行为的选择方式和选择空间。换一句话说,在旧制度主义者的眼里,整体是第一性的。

如旧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康芒斯在其名著《制度经济学》中认为,在经济学里有稀少的东西,人们才缺乏和向往,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丰裕,那么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不公道、不会有财产权、不会有伦理学。正因为有稀少性的存在,物质的取得就由集体行动加以管理(集体行动是整体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集体行动规定财产和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会发生无政府状态。他认为所谓的制度就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许多有组织的运行中的机构,如家庭、一般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控制的结果。最后他得出结论:既然某些人得到解放和扩张是由于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对其他的人作了抑制,同时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么制度或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起抑制、解放、扩张的决定作用。

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情形一样,马尔科姆·卢瑟福把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特征也概括为:①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②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③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

这就是说,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眼中,组织或集体本身不再是主要研究的对象,相反,对社会单位分析必须从其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其理论必须建立在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之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独立的社会和集体,社会或集体只是一个假想的团体,只是个体的总和,从而社会幸福只是个体幸福的总和。按Watkins的话说是“人决定历史,不管人自身被什么决定”。

柯武刚与史曼飞在他们两人合著的《制度经济学》中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论述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社会中心的知识太有限,根本不能协调复杂的演化系统,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作为一个开放系统而不断深化,无人了解其路径,也无人能预测其路径。只要个人有创造能力,他们就能影响历史,因此诸如“历史铁则”这样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他们用了一个很生动的事例来说明二个方法论指导下的实践的优劣。在2o世纪80年生了两起地震,一起地震发生在原苏联的亚美尼亚,一起发生在美国的旧金山。亚美尼亚的地震发生时,莫斯科和其他地方引发了大量的委员会,以确认和策划重建工作,但所有这些努力到苏联解体时仍没有解决;旧金山的地震发生后,仅数小时,远在芝加哥的玻璃供应商们就已经为运往旧金山市场的卡车装货了。柯武刚与史曼飞借用卡尔·波珀的观点批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认为那是历史决定主义,这种历史决定主义把社会看成一个封闭的系统,该系统的发展遵循可预期的模式通向一个理想的终极状态,实际这已经被历史的发展证明是失败了的。卡尔·波珀对个体主义方法论持肯定态度,他认为社会这个开放系统的演化在本质上依赖于人类知识的发现,即“依赖于一个本质上不可预测的、无止境的过程”。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总体上看,新旧制度学派在方法论上是对立的。虽然他们都坚持社会方法论一元观,但对构建方法论一元观的基础在看法上却大异其趣,一者强调从个体中异化出来的整体对个体的制约和决定作用,即历史决定个体;一者只承认个体的存在,整体(或集体,或社会)只是一个假想之物,即个体决定历史,且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很难调和的。

二、方法论二元观:整体方法与个体方法的并行

随着研究的深人,一些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发现,单纯地用整体方法或单纯地用个体方法来观察世界和解决问题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现实生活中既有整体的存在,又有个体的生成。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共生现象得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整体到底是一个机械的组合,还是一具有自己生命力的有机体?有些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即使在方法论大战中也没停止对对方方法论的思考旧制度主义学派中的代表作家凡勃伦可以说是最早说要给个体主义方法以关注的作家。他说“正是个人被制度系统施加了这些常规的标准、理想和行为准则,后者构成了共同体的生活结构。于是,该领域中的科学探索必须处理个人行为,并用个人行为系统地阐述这种探索的理论结果。”但具体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凡勃伦没有做出回答。

推崇个体方法的哈耶克对整体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最终承认了二种方法论并存的方法论二元观,即整体方法和个体方法都可以用来审视社会。哈耶克认为社会中的无数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人们可以从整体中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他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能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哈耶克根据对个体方法的理解,提出了内部规则假说;根据对整体方法的理解,提出了外部规则的假说。所谓内部规则,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彼此认同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所谓外部规则,是指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通过命令——服从方式以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规则。按哈耶克的观,社会秩序的演进是内部秩序(即自发秩一与个体方法相对应)和外部秩序(即人造秩序——与整体方法对应)作用的结果:个人之间的互动逐步演化出一套内部规则,并随市场迅速扩散;组织之间的互动导致外部规则的演化,其中知识的不对称性决定演化的路径。

哈耶克的方法论二元观直接导致了他的秩序二元观的社会理念的形成。其中内部规则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体主义的分析范式,外部规则的方法论基础是整体主义的分析范式。哈耶克本人是自由主义者,对个人主义的分析范式是推崇的,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到异化的整体不是简单的个体的相加,但他对整体主义以及整体主义的方法如何与个体主义以及个体主义方法互动,他无力回答,所以他在方法论二元观上构筑的二元观秩序,就充满了矛盾;他虽然提出秩序二元观,把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都作为构建世界秩序的基石,但在骨干里他还是对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有强烈的偏爱,他通过《通往奴役之路》,《致命的自负》等作品表达了对人为的或人造的外部规则的疑虑,进而言之,也是对整体方法和他的秩序二元观一定程度的否定。

三、制度个人主义:对整体方法与个体方法的融合

尽管以整体方法为主来分析问题的凡勃伦和以个体方法为主分析问题的哈耶克都在某种程度上给对方以应有的重视,但他们对这两种方法论的看法还是彼此独立的,在分析问题时如何取舍,也就是说,个人与组织以及整体与个体如何在互动中寻求规则的理解和一致性,如何协调其冲突,从凡勃伦的论述以及哈耶克的作品中不得而知。

对这两种方法论的重新思考.得益于新制度经济学家的成功推动。他们借助新古典的边际分析方法,并引入交易费用概念,通过相对价格的变化,把制度和制度变迁内在化制度经济学家阿加西把这两种方法论进行了融合,他在他的“制度个人主义”中说:“不是假设全部的协调是存在的,也不是要解释全部的协调,而是假设有某些协调是存在的,借此来解释其他的协调,如果在解释某一问题时不提及制度,那是错误的。

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家试图通过考虑禀赋、技术及偏好三类变量来解释传统外生变量中剩下的另一类变量——制度。艾格特森是这样解释连续内生化过程的:“第一层次是明确建立包括产权和组织形式结构模型,但产权和组织形式结构被当作外生变量来处理.关键是强调它们对经济结果的影响。第二层次是将交易组织内生化,但产权的基本结构仍为外生。用约束经济人的合同来组织企业内部的、跨越正式市场的以及非市场环境中的交易。例如,把企业定义为合同网络。第三层次是尝试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慨念,将社会、政治规则和政治制度结构一同内生化。”

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的关注的变化这一事例来看这二种方法论融合的历程。在1940--1950年代,经济学家视制度为既定,并认为经济增长是一种暂时现象,当时在经济增长的研究领域,只强调资本(一般用K表示)。到1950年代以后,经济学家已经不满足用资本聚集来解释经济增长过程,他们发现要素之间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替代,如果要素价格发生变化,生产组织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引起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企业是一种交易组织,交易组织在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化下内生化了(此时经济增长模型由K、L、TEC、SK等要素组成,在以前的模型上增加了三个要素,其中L代表劳动,TEC代表技术,sK代表人力资本)。到1970年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时,通过实证得出结论:在一个毫无信任的地方,资本主义企业家不可能造就持续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要f衣赖于支撑相互信任的有利的制度框架(这时经济增长模型的要素又增添了/1STR,它代表制度),也就是说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制度也被内在化了。经济增长是这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济增长的程度取决于各要素的相对价格与组织要素的交易费用。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也从制度变迁的角度重新考察了欧洲经济史,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而有效率的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根据对交易费用的大小的比较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使社会福利趋于极大l

第5篇

杨瑞龙较早地认识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源泉,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他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制度供给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的结论。王小鲁评价了改革2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认为资本形成加速对过去的经济高速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更重要的贡献来自制度变革引起的资源重新配置。傅晓霞等通过分析市场化和开放型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指出体制改革仍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班玲认为经济发展的最终源泉是制度和技术的创新。技术创新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制度创新的支持,即使经济一开始有所发展,也是难以为继的。因此,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度创新非常必要。聂艳晖以索洛纳尔逊同期模型为基础,建立包含资本、劳动体现型技术进步的生产函数模型,进而对制度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进行了测度。薛宏雨以所有权、交易费用和市场化程度作为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了包含制度要素在内的经济发展模型,考察了1978—2002年中国经济发展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定量测算了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最后得出市场化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结论。张新杰在研究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时,主要考虑到了地区间的差异性,因此他对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制度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东部地区制度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最大,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小。综合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学者对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多是描述性的论述和理论性的总结,对于沈阳经济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历史背景又上升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老工业基地,还没有基于大量事实和数据的较为严格的实证分析。因此,本文对CD生产函数进行改进,引入制度因素,构建广义CD生产函数模型,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创新对沈阳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计量分析

从回归结果来看,所选取的各个变量经过数据处理后,均通过了平稳性检验与协整检验,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消除多重共线、序列相关等问题后,方程整体和各个指标变量显著,符合各自的经济意义。这说明本文选取的变量比较合适,能够较好地反映所研究的经济问题。从回归方程可以看出,资本投入对沈阳经济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最大,产出弹性为0.487,即资本投入每变动1个百分点,GDP变动0.487个百分点。这说明当前沈阳经济区经济的发展主要还是靠投资驱动的。2012年沈阳经济区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0199.6亿元,比1999年的576.85亿元增长了近18倍,年均增长率约22.77%,远远大于GDP的增速。投资拉动了沈阳经济区经济的增长,也可能导致投资过热现象出现。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已经超过劳动投入,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沈阳经济区市场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为0.362,与资本投入弹性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沈阳经济区应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劳动力投入的弹性最小,说明沈阳经济区依靠劳动力投入促进经济增长的道路已行不通。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时代,沈阳经济区的人口红利已消失殆尽。沈阳经济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依靠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

三、结论

与传统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相比,构建包括制度因素在内的广义生产函数能够更好地解释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制度创新对沈阳经济区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沈阳经济区的设立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以来,沈阳经济区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制度创新对沈阳经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制度创新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①沈阳经济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足。虽然中小企业在企业数量和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仍需提高,特别是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②沈阳经济区与沿海经济带相比,在吸引外资、人才等方面竞争力不强;

③政府角色还没有向“服务型政府”真正转变,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第6篇

摘要: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提高医院的会计核算质量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及局限性,应尽快加以完善。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医院会计;会计改革

我国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卫生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医院特点,参考国外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于1998年11月17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这次改革借鉴了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经验和国际惯例,是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重大改革。它为医院适应市场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医院会计同国际惯例接轨、迈向医院会计现代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五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现行制度改变了过去将会计科目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的划分方法,会计要素更明确,平衡关系更加清楚,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医院的经济活动,也使中外医院会计的交流更具有实用性。

第二,明确了医院收支性质,建立了“大收入,大支出”概念。医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医院的所有收入均是事业性收入,相应的支出均为事业性支出。

第三,明确了医院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范围。医院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医疗收入与药品收入分别核算。

第四,取消了奖励基金与事业发展基金的提取,规定了成本的列支范围,直接增减事业基金,使医院的资金使用更具有灵活性。第五,药品核算与管理更加科学。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简化了药品出入库核算手续,将药品折扣直接打入药品进销差价,当药品售出时,折扣才算收入,避免了药品收入的虚假性。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提高医院的会计核算质量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及中国加入WTO,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愈来愈显现出不足及局限性。笔者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第一,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对成本的核算不够准确,管理费用分摊不合理,应考虑增设“财务费用”以及相关间接性费用的过渡性科目。管理费用所包括的范围较广,除医院管理部门的费用外,还包括为医疗、药剂、管理等部门服务的辅助部门的费用以及借款利息费用等。管理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医疗服务成本、药品销售成本和制剂产品成本,最终影响到收支节余和净资产。而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简单地将管理费用按人员比例在医疗成本与药品成本中进行分摊,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笔者建议,增设反映医疗支出与药品支出的相关间接费用的过渡性科目,用于归集属于医药成本但不能直接进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的各种间接性费用,月末再按人员比例在医疗成本与药品成本中分摊;增设“财务费用”科目,把原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统一归集到“财务费用”一级科目中核算。

第二,增设“累计折旧”科目,避免医院资产的虚增。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修购基金”作为提取折旧的一种变通方法,提取时只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和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再加工材料等,不冲减固定基金,直至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完毕之前,账面上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始终保持原始价值不变。笔者认为这种对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修购基金的账务处理不合理,提取修购基金时未设置“累计折旧”会计科目,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净值,会引起医院资产和净资产虚增。故建议设立“累计折旧”会计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医院实际总资产及净资产,便于报表使用人正确理解有关信息。期末“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仍为原始价值,“累计折旧”账户余额为已提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下方,两者相抵后的余额应为固定资产净值。此方法的优点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与“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相比较,可以获得医院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使用状况,便于会计报表使用人作出相关决策,也可避免医院资产和净资产的虚增。

第三,进一步完善资本性支出会计处理程序。医院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房屋和设备、固定资产改良、大型维修等,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均应从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中列支,不对医院的当期效益发生影响。即购置或接受固定资产时,一方面要借记“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另一方面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直到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盘亏时,才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笔者认为,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这种核算方法,尚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部分中小医院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发生大量的资本性支出,而这些支出在修购基金和事业基金中不能完全列支时,由于《医院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列支方法,只能从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中直接列支,即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借记“固定资产”和相应的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的这种核算方法,其一是不利于考核单位及负责人的业绩和经济效益。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是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因采用这一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造成的净资产忽增忽减,会使考核结果出现很大的误差。其二是不利于固定资产实有价值的动态反映,容易导致单位家底不清,实力不明。其三是会导致支出的虚增,使医院当期甚至当年的收支结余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医院会计可借鉴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固定基金的期初余额减去评估固定资产净值后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之间的差额记入“累计折旧”科目。

第四,应改进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坏账是医院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医院的坏账损失主要发生在出院病人欠费这一环节,与“应收医疗款”相关,提取坏账准备时不能将“在院病人医药费”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应按应收款项账龄长短,依据不同比率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制度创新的动因与方式

经过整个80年代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地区。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进程,使原来隐藏在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在珠江三角洲变得异常突出。

第一,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第二,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

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

1、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南海市在土地制长和社区产权构造出现的变化,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细碎化与分散经营,从而使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二是既促导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为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产权运作成本的节约。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南海的土地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已操作相对简单。第一,使原来的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能够在价值形态上顺利得以确立;第二,农户使用权入股,社队所有权折价,使集体与农户的产权关系异常明了,从而界定费用大大降低;第三,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方面合并起来,从而提高了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

3、节省内部管理成本。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其内部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为董事会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农户转包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标与投标,避免了集体与多个农户承包合同的反复签订;第四,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监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

三、制度涵义及启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区经济产权构造的新变化,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第一,产权的可分解性造就了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选择出交易费用最小,运行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人们就可以通过自愿交换的合约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满意效果。这表明,过去那种单纯地强调土地归谁所有或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革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践表明,土地制度进一步变革和新的激励机制的培育,并不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选择。相反,在此基础上强化农户经营权并进而对平均分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进行修正,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恐怕是土地制度变革最为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机制与投资激励机制,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新的线索。应该说农户在耕种其占有的承包地时,其土地产权是相对(但绝不是充分的)明确的,但当土地需要转包时,产权的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首先,原承包者转出承包地所获地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面临着与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谈判费用:其次,由于没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农户面临着机会收益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让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分动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缺乏规则保障)。由于这些原因,出让土地将是农户产权的严重侵蚀。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户宁肯将土地抛荒也不转包或退包的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证了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既不同于农户之间利用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土地,更是与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社区集体强行收回农户土地位用权有着原则区别,而是由集体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权,使农户稳定地分享一块地租,从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另一方面,把集中起来的土地分片投标承包,从而在平等竞争中有效地保证土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增加了集体收入,使农村承包利更具积累功能和激励功能。

第8篇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保险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中的保险条款、费率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只需招收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客观上不存在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保险经纪人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

20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逐步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单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行业自律、内控机制缺位,地下保险经纪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也制约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与保险经纪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未来对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会越来越频繁,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如果再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损害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引起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最终将阻碍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认真分析研究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地发展。

1999年中国保监会决定正式批准成立我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国举行了首次注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当时全国共有7186人参考,144人一次性通过资格考试。1999年底中国保监会批准首批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江泰、长城、东大正式筹建。2000年6-7月这三家首批保险经纪公司正式成立。同时,中国保监会重新审批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局所批准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和国外经纪公司驻国内办事处的经营执照。对于国内原来批准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商务公司,保监会经审查后一律认为不合格,坚决予以取缔。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又批准了7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国保监会审批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

1、业务内容不明晰

保险经纪公司对自身的优势没有清楚的认识,不知道主要应开展哪些业务、达到哪些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以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表现,只能称其为更高一级的保险人,和国外的经纪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险经纪的人力资源相当缺乏

保险经纪人中拿到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这些人转变工作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经纪人资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和经验。和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种人力资源的匮乏使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3、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例如,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侧重于佣金的高低;许多保险公司同经纪人争夺业务,一些未在我国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抢占业务。同时,财会上没有保险经纪人开支的费用科目,也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目前国家对保险人的佣金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采用和保险人统一的佣金标准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因为这样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等都影响或制约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1、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保险经纪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已举行了几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取得资格的人数不多,远远不能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需要。

2、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保险经纪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严重缺乏灵活性。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可选用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可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形式开业。

3、保险经纪人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主体不多,市场垄断还比较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来看,我国实行审批制,这无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英国、美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4、保险经纪人佣金制度不规范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经纪人佣金。一般来说,我国目前财产险的佣金是保费的10%~30%,人寿和健康险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伤害险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保险经纪人必然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保费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险观念落后

我国多数投保人的保险观念比较陈旧,对保险服务没有高层次的要求。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人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过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节省佣金。因此,让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经纪、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保险人方面,某些保险公司由于机构大而全、冗员太多,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员展业,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展业人员的收入直接与业务挂钩,保险经纪介入保险市场,使得原来属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被拿走了却还要付费,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意义

保险经纪人无论是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市场中的供需双方在数量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风险引出了人们对保险的新需求。保险人向市场所能提供的保险商品的种类也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这时,投保人要凭借自身的知识对保险人、投保种类和投保数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风险和经济条件的正确选择是有一定困难的。而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保险经纪人的出现,就能够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使投保人享有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对保险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国保险市场长期垄断的局面之后,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险公司活跃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这一方面为保险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竞争。竞争的最终目的就是用低于市场平均成本的成本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利润。对保险人来说,既要扩大承保范围、拓展新业务,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是远远不够的。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其灵活性与专业性,有效地帮助保险人拓展业务、降低成本,同时有助于在市场上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并采用国际同业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国际上,各国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着保险经纪人,且保险人的大部分业务都是经纪人招揽的。以英国保险市场为例,保险经纪人掌握着英国55%以上的保险业务,而法国的工业客户每年则有近90%的保费是通过经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此外,我国加入WTO以后,大批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如不采用外商所熟悉的通过保险经纪人的方式招揽业务,我国保险业就有可能失去一个巨大的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人制度,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立颖:在我国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思考[J].华南金融研究,1999(6).

第9篇

关键词:环渤海经济区;制度创新;硬制度;软制度

一、引言

环渤海经济区由京津冀、山东和辽宁三个部分构成,是我国城市群、港口群和产业群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经济发展水平很高,2007年整个区域的GDP总值约占全国总量的24.6%。其中,京津冀GDP超过2.7万亿元;山东省GDP达到2.6万亿元,辽宁省GDP超过了一万亿元,对全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一体化进程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区域内三大板块竞争激烈,区域经济合作分工尚未形成,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因此如何加快该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成为重要课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特定制度变迁模式存在的缺点是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好问题必须更多的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寻找到能促进制度变迁的因素。

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部分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模式的特点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制度变迁还可以被理解为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步入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就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包括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行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导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导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是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公共品是由国家生产的,并且制度的供给通常是不足的,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校正这种不足。

两种制度变迁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诱导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效率较高,但是往往存在搭便车之类的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

2创新主体的基本理论

制度创新过程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同时又是参与制度创新的行动主体,他们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计算和预期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因而对制度创新方向有不同的偏好,制度创新的整个过程是各利益主体多重博弈、合作博弈相互交错的结果。

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制度新过程中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力,不同的偏好体系和特殊的利益,它们在变迁中的权力结构、偏好体系和利益结构的相互冲突相互制衡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矢量方向。在社会制度创新主体扩散中,政治权力的分配状况、利益集团的结构状况特别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和偏好,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扩散有很大影响。

三、环渤海主要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渤海经济区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个:

1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缺陷造成协调难的问题

环渤海经济区的建立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优势方面是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效的弥补了本区域协调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使本区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劣势方面则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方面存在欠缺,由此带来协调难的问题。

本区域普遍的经济发展模式都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太大,市场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在区域协调的过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各地方政府与区域总规划的目标函数存在偏差、地方眼前利益与整个区域长远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都以追求本区域经济最快速的发展,没有整体的规划和统一的思想认识。

更为甚者,当地方利益与整个区域的利益存在摩擦的时候,名义上的环渤海经济区并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因此统一协调的努力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地还是把地方利益摆在首位,这就导致了区域之内难以协调,没有明确的产业分工、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区域内部恶性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环渤海经济区建设统一市场和实现协调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制约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例如本区域港口密集,吞吐量过亿吨的大港就有9个,强大的港口运输能力本应为区域经济的起飞插上有力的翅膀,但是各主要港口之间缺乏明确分工与合理合作,相邻港口竞争激烈大大降低了运输体系综合优势的发挥。

2本区域的经济结构导致缺乏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结构中国有大型企业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私营企业所占的比重过低,因此区域内行政干预的力量较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相对较弱,存在明显的创新主体缺乏、创新活力不足的严重问题,制度创新主体主要依赖政府,其他的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热情难以发挥,影响了制度的供给。

制度创新不过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公共选择过程。本地区的私营企业尚不具备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抗衡的规模,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由于私营企业等经济体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得到的收益远小于他们参与体制创新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他们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为打破区块分割和建立统一市场的尝试而付出成本。导致了整个区域的创新活力不够,无法找到打破分割的低成本的办法。

国有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与私营企业相比他们在分割的市场中处于更优势地位,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资源,所以他们对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大,由此导致本区域一体化进程明显较慢,制度创新明显落后。

3资源配置的路径依赖使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

环渤海经济区重工业较为发达,能源消耗较大,电荒和水荒等问题长期存在,生产所需要的能源和一些资源供给不足。这个问题如果依靠市场解决,利用价格机制使有限的资源在整个市场之内有效的配置,则有可能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利契机,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效拉动力。

本区域国企所占比重过大的经济结构,导致稀缺资源的分配仍然依靠政府批准,寻租现象较为普遍。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初期双轨制过程中,长期依靠指标和批文的方式优先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现阶段国有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依靠政府批文获得资源的路径依赖的问题。大型的国有企业在本区域经济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国有企业的这种路径依赖导致了整个区域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的惰性。

四、推动体制创新加快一体化进程

我们可以说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缓慢,因此要想加快本区域的发展必须加快本区域的制度创新,加快制度的创新就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着手。

1改善软制度增加创新主体

本区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儒家思想中轻商的观念影响较大,因此人们的下海经商的意识淡薄,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主体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地提倡有利于商业文明发展的文化因子,利用本区域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有利条件,积极的引进外来文化因子,逐渐形成一种对经商和下海创业的提倡和尊重,改善本区域的软制度。

必须加快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引导区域内丰富的人力资源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创业,这将会大大的促进区域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大大促进区域内的制度创新主体和制度创新活力的增加。

2创造一套有效的硬制度体系

任何一项政策长久有效的实施都要经过各方的博弈和磨合,因此区域的发展规划要采用试验性改革的方式。科学的方法是中央制定一些指导性方针,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去发现实施改革的最好方式,允许方案的适应性变化。本区域三个区块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区域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和一锤定音,必须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使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阶段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管理者主要是各个省区的政府,同时中央政府的很多政策对这个区域的影响也很直接,但是民营经济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最好是建立起一个以行业协调机构为基本单位的协调机制,这种行业协调机构最好是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各个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使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利发挥协调作用。

为了建立运行良好的协调机构,一方面政府应该适当的调整相关的政策给这些民营经济体为主的行会组织创造较大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这些行业协会的调节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建立要由行业内的经济体竞争参与,有实力有威信的经济体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行业协会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而是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这种协调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增加市场经济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而且有利于激发本区域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

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制度创新是关键,加快该区域制度创新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人手。软制度方面要积极的提倡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创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主体发展的文化环境,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是制度创新主体增加的前提,是增加本区域制度创新活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