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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硕士论文

时间:2023-03-13 1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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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硕士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不公平关联交易表现;会计处理与税收防范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判断芰联方的基本标准: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视为关联方。

近几年,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不断增多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关联交易也有“恶”的一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侵害了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只有公平才能体现公正,只有将交易公开。才能真正做到公平。

一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

(一)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交易条件往往显失公允,毕业论文 控制方企业可以按照其单方面的利益需求,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台同交易方式转移给对方,从而操纵利润。

(二)公司违背其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母公司拖欠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公司的帐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虚假。很多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和变易,捏造营业收人和盈利能力,硕士论文 一些企业在面临债权人的追索时,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

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收防范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1、主要由《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来规范,其核心思想是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会计处理本着谨慎原则,着眼于避免关联方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实现扭亏或保牌的目的。

2、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例如: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浚商品总销售墼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问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这样,上市公司应该较难操纵利润。

(2).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这种情况下的商品销售,最高的毛利率为

20%。交易价格高出)20%的部分,并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利润。

(3).上市公司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的,不能直接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留学生论文 应按实际转移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扣除坏账准备后的余额)的差额。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一方面借记:坏账准备,另一方面贷记:资本公积。

(4),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与负债(即净资产),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扣除累计折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加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也就是说,既不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人”.也不对其巳经提取的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冲减“营业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常商品销售中,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为关联方交易实际价格与核定公允收入额的差额;而非正常商品销售中,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为关联方交易实际价格与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

另外。《规定》还规范丁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企业、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竞相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成本和利润在不同的税负地区之间相互调剂,从而避税。

税收处理着眼于避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避税,即是否少计收人、多列支出。

在税收处理上,关联交易的税收规定主要体现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及与关联交易关系密切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i、关联企业税收管理的原则

(1)公平交易价格原则:工作总结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计价标准进行,这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计价标准的法律规范。

(2)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原则: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标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纳税调整,这是税法授权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反避税措施。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法有:(1).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2).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成本加价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政部2001.12.21.

第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战略性影响的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以及通过企业筹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1.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1.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1.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1.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2.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2.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2.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结语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资料:

1.胡玲英.浅谈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北方经济2006,(01).

2.米新英;于向辉.“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经济论坛2004,(12).

3.张婷婷.甘肃省国税系统反避税实证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09).

4.王磊;张瑞环.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主要技术手段[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6).

第3篇

[关键词] 征信 信用 信息

一、什么是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的定义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授信方(多为金融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了解关于被授信者的信用状况。

二、发展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

1.国际上常见的几种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作为具体的的执行者来负责监管征信业的发展。其中,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也以金融机构为主。

(2)市场化模式。其特点是由民间资本来构筑具有营利性的征信机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运作。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并细化立法上,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

(3)会员制模式。即由会员单位出资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但也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

2.适合我国的模式选择

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与一个国家经济状况,以及法律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征信制度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还只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所以不适宜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运作,而应该重视政府的推动作用。这样可以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也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政府要加强在立法上的指导,并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运行给与必要的监督。

三、加紧相应的立法出台

1.出台专门的征信立法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涉及到了关于信用问题的规定,但是目前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应该加紧关于征信业的专业立法的出台,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做出规定:(1)指明由哪一个部门来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2)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对外开放,哪些信息不能公开;(3)明确征信机构的从业范围、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4)对怎样采集、使用和披露信息进行规定,要遵循严格的程序;(5)对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做出界定,因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会涉及一些隐私和商业秘密,所以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好协调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受侵害;(6)规定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应该给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以一定的优惠鼓励,而失信者也要承担起其相应的不利后果,失信严重者应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2.配套法律规范的完善

应该修改《保密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与征信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比如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客户的信用信息、评价报告等仅作为内部审批贷款的参考依据,不对外提供。也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权其他的法律做出规定。这就给信用信息的共享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使得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对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正常需求。

另外,征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相关内容远非一部法律所能穷尽。美国曾先后颁布了《隐私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我国的征信立法也需要建立整体的征信法律体系。

三、对征信业要统一监管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指明具体由哪一个部门对征信业进行监管,所以如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拥有自身的关于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这些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数据有相应的管理权限,从而自然成为本系统征信监管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难以形成,其社会效果必然是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所以,应该在立法上尽快确立征信业的监管部门。可以新设监管部门,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在目前看来,由于金融征信处于整个征信体系的“大头”,由央行作为监管部门相对来说比较合适。

但是单一监管部门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在我国,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财务、税务、外经贸、银行等部门,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公安、法院、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商业银行、电信,以及移动通讯等部门。在这种信息分散的状态下,要想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信息,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四、重视宣传,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

征信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少授信者的风险,提高信贷安全。但开展征信工作、建立并完善征信体系有利于使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信用意识,从而为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对“征信”概念认识不够,对征信体系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加强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开展知识讲座、在报刊刊载征信知识、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上播放征信的相关知识等方式,要使民众了解到整个征信制度的来龙去脉,领会到守信的必要,以及失信的不利处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刘向丽:《建立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6)

[2]杨华敏:《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构建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6)

[3]章红:《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与政府的作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

第4篇

摘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优化税收筹划,这引起了各国家对自身税收管辖权进步规制。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美国、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对转移定价的规制情况,参照中国当前转移定价规制的情况,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转移定价;关联企业;市场价格;法律规制

一、转移定价概述

转让定价,即转移定价是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不按照一般市场价格的定价,而以整个关联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最低为目的的行为。它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对产品、劳务或财产进行定价的,而是充分参考各国不同税率,国内各行业不同税率,各地区不同税收政策,进而在关联企业间将利润转移到可减免企业,或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实现整个关联企业的最优税收筹划。其中,关联企业指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

转移定价的通常做法是:把货物、劳务、无形资产通过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销售时定低价;反之,相关产品、劳务等由低税率国家转到高税率国家销售时定高价;总之,就是关联企业控制产品成本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率差的“高进低出”,传统做法主要为比较价格法,如下: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此方法主要指关联企业间价格交易与独立企业间价格交易相比较,若价格差较大,则多数存在转移定价;反之,则正常。2、再销售价格法。此法在前种方法无法作出判断时适用,比较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与货物再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若价格差较大,则多数存在转移定价;反之,则正常。3、成本加价法。该方法将产品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为正常价格,但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偏离正常价格较多,则多存在转移定价。

二、美国对转移定价的规制

世界上,对转移定价做出规定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中美国的转移定价法规最为完善。

1917年,美国就允许国内收入署对关联企业的所得税和扣除额进行调整;到1996年,美国形成了《国内收入法典》第482条及其实施细则,系统规定了转移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美国转移定价立法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正常交易原则、最优法原则、可比性原则,即遵循市场正常价格、优先适用可比非受控法、以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为参照的数据要有可比性。

美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方法多元化,总体可分为两大类,即交易法与利润法,既包括上述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传统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还包括利润法,利润法分为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

1、利润分割法。该法指根据各关联企业每年的利润统计数据,再结合总利润对各个关联企业进行配额,若配额偏离所考核利润较多,则存在转移定价。2、可比利润法。该法指以独立企业的利润为参考,对关联企业内部利润进行比较,若偏离较多,则存在转移定价。①

三、国际法对转移定价的规制

国际上,规制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国际税收协定。

目前,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制主要在经济合作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和《跨国企业和税务局的转让定价指南》。其中,《OECD范本》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如果与正常价格不同,应当进行调整使之与实际相一致。”,主要涉及关联企业的认定、转让定价的调整、追诉期;《跨国企业和税务局的转让定价指南》规定了正常交易的原则应用、避免和处理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和程序、转让定价的传统调整方法和新方法、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费用分配等方面。

四、我国转移定价规制的现状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区域性试点立法(源于1988年初制定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性正式立法阶段,形成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对转移定价予以调整,主要规定内容为界定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等。

1、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我国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4条修改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51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②

2、针对转移定价规制的基本原则,我国的规定即2001年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的价款和费用来支付。可见,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以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为参考,让关联企业采取独立交易的方式减少税收损失。

3、关于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为: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指出,我国的转移定价的规制方法主要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此外还有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由此可知,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调整方法主要为比较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预约定价法,多样的调整方法有助于我国对转移定价的规制,减少税收流失,促进企业间的正常交易,推动市场向良好的轨道发展。

五、完善我国转移定价规制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以及国际上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的分析,考虑我国目前转移定价问题,还有待完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建议:

1、完善转移定价的立法。我国法律调整转移定价制度缺少一些明确的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规制转移定价实施细则”,将系统的转移定价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分门别类地予以调整,把以前一些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措施辅以相关的可实施的程序,让转移定价制度不再成为空谈。

比如,我国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即便具体的实施办法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但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关予以相应的监督,“有义务”三字将变为空谈。

2、规范执法机关的权限。我国法律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权限并未做明确界定,比如,在我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28条第6款对于税务机关如何调整应纳水所得额,参照何种标准,采用何种程序保证执法公平无私,这些都有待在具体的转移定价实施细则进步完善。

3、改进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体系。我国目前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没有与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比较利润法接轨,亦未对利润法作出相应规定,其具体实施细则,要有可操作性,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补充现有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体系。此外,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不必按照传统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顺序,参照具体的法律事由,选择最优衡量“正常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

4、明确预约定价制度的操作细节。该方法突破了传统解决转移定价的思维方式,将事后调整改为事先调整,减轻了税务机关事后审核相关繁琐文件的任务,有助于企业事前做好规划,充分考虑转移定价问题,不会轻易逃税。

但是,对于预约定价收费、申请文件、预约定价协议范本、资料的保密、预约定价协议的修订和延期等的具体规定要进步完善。(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许华珂.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法律控制[J].华中人文论丛.2011.6

[3]吴丰盛.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调整[J].鄂州大学学报.2011.11

注解:

第5篇

考察国外研究生的培养模式状况并与我国进行一定的比较,从而得出可为我国所用的有益经验和思路是非常必要的。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有原创性的人才。这一理念也融入到了财政学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美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是建立研究生管理委员会、研究生院、系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研究生教师委员会或称教学小组等层级机构,这些机构与导师一起,共同承担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美国研究生的培养特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财政学的课程不太追求体系上的平衡只求引导学生在一个专业方向的前沿上有所突破。②美国高校在对财政学研究生教育中十分注重基础课程教育,基础教育授课占据50%,专业学科占20%~30%。日本研究生教育强调实用性,注重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其目标倾向于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在日本财政学硕士课程学习2年,最短一年,课程结束后授予硕士学位。德国是典型的学徒式培养模式,受理性主义传统的影响,其培养目标也随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动:19世纪初期主要是培养从事纯粹学术研究的科学家,19世纪后期主要是培养高级的工程或技术研究者或专门人才,而今日,其培养目标包括两方面: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技术人员,兼顾学术教育与职业准备教育双重职能。财政学硕士学位的取得需要通过2~3个月的有实践定向任务的硕士论文。其培养特色在于,在研究生入学上,硕士阶段的学习相当于和本科一起进行的,毕业时只要通过硕士考试及硕士学位论文就获得了硕士学位。在培养方式上,没有专门的研究生课程,坚持采用教学和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培养人才。在形式上,不设专职管理机构,有关事宜均由系级兼职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规则办理。

二、国内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发展趋势

自我国招收财政学研究生以来,其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提出中国由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后,对财政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使得其招生和培养规模在稳定增加,总体而言,可概括为以下四点变化。

1.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学专业研究生一直强调“学术型”的培养目标,这一目标已逐渐与财政学研究生的实际就业方向和世界研究生的发展状况不符,经过总结反思,财政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已发生了重大转折“,应用型人才为主”将是我国未来财政学研究生的主要培养目标。

2.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创新。

在研究生入学培养机制上,除了像网上报名、电子注册这样技术性的改革外,在考试弱化初试的权重,强化复试地位,全面改革收费制度,取消“公费”、“自费”区别上也有了创新;在研究生培养上,我国财政学研究生培养机制一般都是以修学分和写论文为主要内容。

3.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学科属性的交叉。

纵观财政学研究生培养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他学科向财政学领域的渗透,其他学科的科学原理和方法用于研究和解释财政现象愈来愈普遍,这也为财政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而宽广的学科理论基础,使财政学演变成了一门融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及社会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4.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方式的多元化。

与培养目标相适应,财政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也在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纯粹的“学院式”的导师教育逐渐减少,实行导师学生的“双向选择”甚至是“多导师”指导,强调社会实践。

三、基于系统论视角的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

1.确立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的三大目标———学习力、研究力、创新力的目标。

学习力即以培养终身学习能力为目标,培养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能力,掌握终身学习的方法的财政学研究生。研究力即以培养理论研究能力、实践操作能力、专业素养能力为目标,培养研究生系统掌握财政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的同时运用财税知识研究财政经济现象的能力。创新力即以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为目标,充分发挥他们在科研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为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社会发挥最大的聪明才智。

2.构建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四大系统———目标系统、管理系统、培养系统和支撑系统。

目标系统是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系统中最核心的系统,应包括两个层面:①预期。对财政硕士而言,培养预期即“高层次、应用型的财政专门人才”;②标准。科学设计财政硕士在相关素质方面需达到的具体标准,是财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首当其冲的要点。管理系统是指在财政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对所涉及的资源进行整合与调配的过程,即在一定的目标下对人财物及信息的调配,包括四个相互联系的部分:管理主体———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管理客体———包括人(主管人员、辅导人员、生源)、财(教育经费)、物(教学场地、教学用具)、信息(培养过程中动态情报,相关信息等)、论文工作管理、授位管理等;管理行为———财政学硕士学位创建计划(包括招生计划、培养计划、管理计划等)、财政学硕士学位创建组织(包括组织机构和组织行为)、财政学硕士学位建设领导(领导艺术和领导行为)、财政学硕士学位建设控制(包括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管理制度———政治层面制度、操作层面制度。财政学研究生的培养系统涉及师资、课程与教学三个部分。师资方面———财政学硕士培养要对教师的质量、数量、结构和发展都提出针对性的要求;课程方面———因课程体系是财政学硕士汲取知识和锻炼能力的载体,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是财政学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其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财政学各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的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面———教学是财政学硕士学位建设和发展过程的介质,灵活机动、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是高质量教学水平的保证,各授权单位要加强实践环节的力度,高校可以依托财政学教学资源与相关社会机构的天然学科联系,为财政学硕士搭建宽广的实训平台。支撑系统是总体系统健康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财政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的支撑系统首先来自于以经费形式出现的经济资源,其次包括教学所需的场地、设备、图书等硬件资源,最后是政策支持、价值观念、社会文化等软件资源。

3.搭建财政学专业研究生有效学习的三大平台———课堂教学平台、实践教学平台、科学研究平台。

课堂教学平台是主体。建立课堂教学平台,要做到所教的课程都是通过精心比对后确定下来的,加强文理渗透,增设跨学科课程。对于一些现实性很强的教学内容,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主讲,并实现现场教学。实践教学平台是辅助。如可能,可与地方的财政局、税务局及企业签订校财、校税或校企合作协定,建立实践教学平台。科学研究平台是补充。改变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各自单独培养研究生的现状,将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有效组合,构建一种由大学、科研院所紧密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平台。

4.实现财政学专业研究生五大能力的提升———理论思维能力、学习发展能力、专业技术能力、适应社会能力、拒腐防变能力。

第6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改革发展

一、市政工程的特点

市政工程共有两个主要特点,。其一是市政工程是属于直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工程,具有一定的公众公益性。其二是市政工程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制约,所以市政工程的工期都不是会占据很长时间。

市政工程是乡镇、城市以及国家的公益性质项目,见证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汗水。它所承载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更承载了人民生活质量的保证以及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随着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脚步,市政工程质量的保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要。在当前形式下,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是摆在市政监督系统面前的首要任务。

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体制的发展趋势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和发展,市政工程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不让市政工程变得功利化,为了市政工程质量不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成为牺牲品,建设有效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体质迫在眉睫。质量的提升能够赋予市政建筑体亮丽辉煌的生命,才能带动国家步入到发达国家的行列。

而施工工序步骤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提高市政工程的质量是社会主义建设推动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对于市政工程建设市场,首先所具备的条件就是符合市场需求,顺理成章,必须执行国家政府的一些列招标规定及招标流程,绝对杜绝弄虚作假。随着国家对城镇建设的注重,市政工程也一定会在一个廉洁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所有人员互相监督,做优质工程人民群众。

施工过程中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分工明确,互不干涉,以杜绝各个专业之间不必要的摩擦牵扯,出现问题由各个专业代表出面协调解决。各个专业负责人一定要具备真才实学,不能够滥竽充数,杜绝走亲戚找关系进入到单位。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工程施工,是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在质量监督的工作当中,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实现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加强对施工进度的跟踪,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施工关键部位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关键部位施工质量。一旦发现的劣质工程,召开现场会,并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参加,对被检查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企业单位的自省远比监督起到的作用更加明显,一旦查出,处罚工作必须起到震慑作用。建设者要像对待艺术品一样来对待市政工程,市政工程代表了国家发展的面貌,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精神文明,提高施工质量,为业主、为社会、为国家建设出优质的精品工程。

三、如何把关市政工程检测质量

施工单位在具有相关承包资质的前提下才具有承揽市政工程的必要条件,其中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以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更是必不可少。施工前应详细考察申报单位,避免挂靠,以免不具备施工承揽资格以影响施工质量。还应该注重总包单位的单位有效期证明以及年营业额和年检情况。分包单位的基本资质也要完备。比如相关资质级别以及有效性。 施工人员入场前应该出具施工队伍管理及控制报告,毕竟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不同,对待工程的责任心也不同,施工队管理队长的选择配备必须满足条件。监管部门对施工队及施工现场应该定期审查,各施工单位应该建立良好的项目人员配备体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都必不可少。时刻灌输“安全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提高施工人员及团队的整体素养。 市政工程所包含的专业比较广泛,对各个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要求比较高,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各个方面的技术交底工作,通过图纸以及文字的相结合将施工现场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并且结合施工人员的意见及时调整修改。放线测量上将误差降到允许之内最低范围,做完工作后进行二次核查,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失误。每个市政工程竣工后都要出具详细的竣工图纸以及配套竣工资料,这些材料会备案到国家相关部门存档,前期所有的工作与后面收尾工作都息息相关,只有质量上过关,工程才能顺利移交竣工,国家相关质量部门会根据相应材料对市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最终验收通过后交接完毕才意味着整个工程告一段落,才意味着顺利收工。 工程材料的把控尤为重要,尤其是国家发配材料,施工单位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打好提前量,做好对材料数量上的概算再进行申请。对于现场采购的监督也要严格把关,所有材料检测报告、合格证都应该齐备,订购手续也要齐全,特殊材料用品更应该提前计划。如果担心采购环节上有违背原则的问题发生,就应该把重要材料全部都指定厂家或者在必要的环节加设第三方检测,这样能有效避免纰漏的发生。加强质量监督检测检查工作也是必要的一个环节,总包方应该单独设立一个检验部门或项目机构,针对个专业不同配备不同专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时刻监督一切将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施工过程中的抽检对工程质量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避免一切偷工减料及劣质产品。

结论

市政工程的质量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因此,无论是为了国家及民族的发展,还是为了国民的切身利益及安全保障,对于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都要严格认证的对待,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把关好执政工程质量,为国家发展略尽绵力,只有城市面貌更新了,才能提升国家整体形象,才更更快地有发展中国家迈向发达国家。

参考文献

[1]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成熟度模型的研――天津大学 硕士论文 2012年

[2]关于我省地基基础设计质量之浅见――从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成果审查谈地基基础设计质量――《西北建筑与建材》2002年09期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成熟度模型及应用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 硕士论文2007年

[4]市政工程项目管理成熟度评价研究――兰州交通大学 硕士论文 2014年

第7篇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看到:XX地区建筑行业的税收遵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业税收政策规定不合理。首先,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对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过多过繁,不便于实际操作。目前建筑营业税政策针对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有些纳税人就利用这些规定故意延缓缴纳。其次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不利于建筑营业税的管理。由于当前XX地区的基建工程比较多,外来施工企业也很多,但是由于施工地点比较分散,一开工就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外来施工企业较少,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是为了结算工程款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而此时工程往往接近完工或已经完工,结果造成部分外来施工企业拖欠税款,甚至少缴、不缴税款。

2.企业财务核算不严密。目前建筑安装市场有很大一部分的民营企业,这部分企业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未切实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也无法执行,私营老板一句话,会计为了工作只好遵照执行。这些企业账簿通俗的讲叫“口袋账”,其收支单据都在老板的口袋里,老板想起来时再交给会计做账,这样的企业收入与支出之间由于随意性较大,往往与事实不符,这样会导致企业账面核算不实。也有的是项目经理挂靠一个单位,找到一帮人就可以开工了,根本谈不上健全的财务制度。在账务核算上普遍不规范,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有的企业也只部分确认收入,工程成本全部计入当期,从而造成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税款递延和国家税款被占用。

3.住宅装修市场税收征管难。在目前的装修队伍中,经济类型各种各样,因为房地产业的带动作用涌现了大批私营、个体装修队伍,个体、私营企业占整个装修队伍的90%以上。给建筑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装修工程的应税金额核实需要以事实为依据的,而装修队伍在主观上不想税务机关据实征税。由于人力有限,税务人员不可能跟踪每项工程,很多时候无法核实装修工程真实情况,只好依照相关规定核实装修队伍应纳税额。因为装修队伍不习惯把税款计入成本,多数装修队伍表示无法接受核定应纳税款。

4.建安业税收征收管理改革方案未切实执行。由于当前工作受到传统做法和习惯操作的影响,整个改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实际执行总是与政策规定产生一定的偏差,日常管理工作就不能准确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近几年来省、市地税部门都出台了很多关于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政策变动过于频繁,不仅使纳税人无所适从,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

5.新征管模式存在一定漏洞。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依靠纳税人填写的申报表,缺乏足够的生产经营信息,这必然导致税源核实不清,对一些企业不申报的经营活动和零散经营的税源管理鞭长莫及,部分工程税款就这样被纳税人偷漏掉了。建筑工程项目多而且分散,地税部门对建筑业的专业性问题和涉税问题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而造成了核算企业所得时对工程施工这方面无法下手。

6.建筑行业征管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建筑业的纳税人纳税意识弱,业务素质不高,导致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大部分建筑企业在平时按月申报纳税时,简单的进行了零申报,不按照工程进度申报纳税,只是在向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开具建安发票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的相关知识方面也存在着宣传、辅导不到位现象,这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一个因素。如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建设单位接受非“建筑业专用发票”的票据,有的甚至是国税部门发票或者财政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据,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正式发票就可以付款了,这也说明地税部门的税法宣传、辅导工作做的不到位。

提高地税部门建筑业纳税遵从的建议:

1.优化税制结构,改革建筑业税收制度

纳税程序的设计,应尽量优化纳税流程,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纳税环节。当然在推进快捷办税方式的同时也要注意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如果经过解释和辅导后纳税人对某种方式仍然不感兴趣,我们应该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总的来说,一切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宗旨。在建筑业的税源涵养上应专人专项管理,成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源管理组,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涵盖到涵养税源和纳税服务的方方面面。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追踪到户,实行零距离联系税源,及时把握工程施工变动情况,掌握其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对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录人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对税源实行后台监控,根据其工程施工、缴纳税款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2.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政府用税机制

政府用税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善政府用税机制需要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对政府用税的监督制约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过只要做到两点就能达到让公众满意的程度,一是设置公平、透明的用税流程,每位公民都能方便的查询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利用舆论监督政府,给媒体和知情人以话语权。二是落实过错追究制度。谁决定谁负责,每项工程落实相应级别的直接责任人,出现问题,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保证一个公平、透明的用税流程。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了保障,公众才会相信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会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满意度,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

近几年以来,地方政府对改善民生问题有所关注,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较以往有所增长,但是与其它领域的财政支出相比,其财政支出增长速度极为滞后。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并不能显著的感受到居住、环境、交通、科教、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的资源配置的改善,社会保障条件不是很好,医疗、住房、教育存在很大问题。各级政府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只有民生明显改善,纳税人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纳税遵从带来的福利。

3.改善税收环境,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良好的税收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建筑业的综合治税的主体机关是地税部门,但征税对象却涉及社会上众多纳税人,建筑业税收工作也涉及社会各界的方方面面,地税机关对相对集中的税源征管工作比较成熟,而对于十分松散的税源的征管工作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整合其他部门的优势,共同开展税收监控,建立税款征管的联动运行机制,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最大限度的压缩了纳税不遵从行为的空间。同时地税机关还要从内部预防腐化,部分腐化的税务人员给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不遵从带来了机会。要杜绝权力寻租,首先要加强税务干部的预防教育。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构成职务犯罪的税务人员,坚决从重处理,严格打击税务干部的权力寻租行为,消灭滋生税收腐败行为的根源,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4.优化纳税服务,转变税收执法理念

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尊重和礼遇,需要对其遇到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就需要我们基层办税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心态,能够主动帮助纳税人。只有税务机关上下一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着想,才能使征、纳双方共同提高办税效率,促进税收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在实施税收执法行为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间进行,杜绝随意执法,将税收执法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公开,保障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益,接受纳税人的投诉、举报、监督。建立完善的税务行政处罚、审批与备案程序,使税收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严格做到事前把关和事后监督,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实际操作的责任追究办法,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定期追究,做到处理及时到位,教育与惩戒并重,促进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和精细化。

5.落实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

首先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强化征管,掌握税源信息,防止漏征、漏管。施工企业或个人接受工程后,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工程施工登记,登记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征收方式,建立纳税人建设工程项目台账,同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渠道。其次要扩大建账对象,凡领取营业执照,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公司,不论其经济性质,均按相关规定依法设置账簿、规范建账措施,强化建账管理。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地税管理机关要从严、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凡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一切款项,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最后税款征收宜采取开工预交,完工结算,清算税款,多退少补。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建筑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具有多样性、复杂多变性,如按结算“实现制”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施工方会长期不缴税款,当然他们会以长期不结算或以资金不到位、甲方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欠缴税款,为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人库,可以确定以下征收方式:税务机关确定规模,规模以下的按工程进度预缴工程款,完工后凭审计报告到税务机关清缴税款;规模以上的,按合同价格确定缴税金额,施工企业在合同施工期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工程结束后按审计报告到税务机关清缴税款。

参考文献:

[1]高鸿鹏.我国纳税遵从风险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

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费用扣除

上个世纪末,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逐渐转变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受到影响,因此国家开始着手出台政策拉动内需,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现在及将来外贸出口减少可能给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然而,物价上涨、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善和人们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消费市场没有出现政府所期望的效果。由此,很多人将这一现状的改变寄托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将个人收入项目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11类。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税。这种课税模式其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或来源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达到使其承担不同税赋的目的。但没有考虑纳税人总体的负担能力,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实践表明其协调性较差、缺乏弹性、加大了征税成本,导致纳税人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也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识的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1.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量的变化及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快速增长。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72.67亿元,2008年达则到37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到48%,增长了50倍,其增长速度远远大于GDP、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

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7年的6.98%。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我国各税收入的比重为1.42%。1994年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增幅均高达30%以上,1999年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上升至3.87%, 2000年达到5.25%, 2003至2006年连续四年保持在7%以上, 到2007年该比率为6.98%。

2.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11个分项目收入中,按工薪所得征收的占首位,且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征的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42.87%, 2007年该比率提高到54.97%。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位于第二位,但其所占比重变动较大,最高于2001年达到34.94%, 2007年降至24.94%。按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第三个主要来源, 1994年达到20.12%,此后该项目收入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到2007年只占12.56%。2007年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收入合计占92.47%,其余各项合计不到8%,这是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色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 分类所得税制容易产生制度性的漏洞。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式,达到多扣除与减少应税所得或降低税率的目的,形成偷、逃、避税等现象。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个具体项目,对每一种所得按各自独立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目的在于根据相应的纳税能力标准分配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有各种来源所得,可将所得分成各个独立的部分,即税基“分割”,不仅难以实现公平的预期目标,反而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2.费用扣除简单化。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必然会在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造成税收负担的不一样,扭曲横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成为空谈。以我国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对于一个赡养三口之家的纳税人和一个单身纳税人,同样扣除3500元以后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结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3.税率结构设置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9级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适用比例税率;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加成征收或减征。这样,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3种税率,还有减征和加成征收。这些规定,既不便于纳税人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转移分解所得数额、变换所得形式以适用低税率的动机。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相互转化;发放奖金与分配红利,可以选择确定,这种将不同所得区别对待的做法,容易引起税收歧视和税负不公。

4.工薪收入累进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高于周边国家,9级超额累进税率也使得级距过多,计算复杂。近几年来,由于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等,工薪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计税率级次多达9级,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工薪收入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适用范围主要为5%-25%和30%,30%以上的税率用的很少。另外,45%的高边际税率容易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5.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相比,我国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我国主要是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相对较小: (1)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收入监管体系落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目前,个人取得的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而税务部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等没有统一的联网制度,而且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采用现金结算办法,税务部门很难真正掌握个人的全年收入情况,偷、漏税现象严重。

7.没有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号。我国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号,实际征管中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自行设计纳税编码。无法对每一纳税人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将会影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1.考虑实行混合税制,设定综合征税项目。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8项列为综合征税项目,比如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3项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综合所得统一调节大部分个人收入项目,促进税负公平。

2.增加费用扣除项目。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基本开支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以下调整:

(1)适时调整免征额标准。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可规定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一定幅度时,适时调整免征额标准。

(2)增加单项扣除。考虑近年来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下单项费用扣除项目,如必要的抚养费、赡养费支出,必要的子女教育费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之外的医疗费支出。

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级距,提高偶然所得的税率,主要原则是“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现行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等进入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合并为综合所得后,适用同一税率表,可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并结合未来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同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级或6级。我国现行政策是鼓励发明、技术创新,所以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维持原来的20%税率不变。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稿酬收益不断提高,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可以取消,统一执行20%的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了鼓励私人投资,还应维持原有的20%低税率。

4.调整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与国际接轨。要全面掌控纳税人应纳税所得,应从以下三方面采集信息: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2)扣缴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所得;3)第三方掌握的个人投资、劳动就业、支取收入、经营交易等情况。为确保税务机关通过上述三条渠道及时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在修改后的税法中应补充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的义务。

5.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可考虑依据个人身份证号码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后有助于有关部门利用全国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归纳汇总某个人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收入,评估其是否足额纳税,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税源监控。

6.采取必要的征管措施。要使现行的混合税制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借助必要的征管措施:(1)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以方便快捷地处理众多纳税人的申报表;建立个人收入、纳税档案;给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2)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适应市场经济中个人多渠道、多种类收入监控的需要;(3)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办法,以解决综合征税必然面临的补税、退税问题。

7.建立个人纳税情况与享受社会保障挂钩的制度。北欧等国对纳税人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给予奖励。我国也可以学习这一做法,调动公民的纳税积极性,提高其纳税意识。例如:在医院看病时享受一定费用折扣的优惠,或者实行纳税多少与个人的养老金挂钩等优惠办法。

参考文献: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设想段爱芳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前言)

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完善之研究艾朝霞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秦晓东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一段)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效应分析付广军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56期(数据)

中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问题探讨 黄国龙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

第9篇

关键词:资本弱化,避税操作,固定比率法,正常交易法

一。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

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结构弱化,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财务杠杆较高。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公司特别是跨国关联公司进行跨国融资,通过高负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果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款转化成股份或使借款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定这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还是借款融资。这种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合融资(HybridFinancing),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志,说明跨国公司的借款实际上是满足其长远期的资金需求。如果公司将借款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成比例的借款和股权间的比率。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散在世界各地,母公司可以利用关联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轻整个公司集团的税负。宝洁中国曾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2003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调查,调增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宝洁中国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在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这样,利息的扣除全部体现在母公司,有利用资本弱化转移利润之嫌。由于涉及“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畴,税务部门对于宝洁运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了反避税调整。然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资料上并没有明确的“非法”一说。可见,我国税制的不完善给深谙避税技巧的外资企业留下了运作空间。

除上述外,外资企业还可充分利用中方融资能力有限,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高息贷款。由于外资企业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形式与中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贷款给企业,并且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外资企业境外关联企业可从中方合资企业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合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合资双方中的中方身上,外商坐享其成,只赚不亏,并且中方的合资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例如,成立于1993年底的某服装公司注册资本150万美元,生产服装90%以上销售给境外的关联企业,1994-1998年关联交易额3.5亿元,截至1999年底,企业累计亏损2400万元。该公司投资额较小而亏损严重,国税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审计调查对象,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分析,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投资总额应为600万美元,而该公司实际投资额仅150万美元,不足部分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融资取得,其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3,远远超过1:1的行业比例。经核实,该公司1996年至1999年度融资利率在7.15%至23.05%之间,远远超出同期独立企业融资利率4.93%至6.16%的幅度,存在以资本弱化方式向境外转移利润避税的嫌疑。经过测算,会计税前利息列支额=[450*(7.15%+23.05%)/2]*4年=271.8万美元,按现行税法,税前利息可列支额=[450*(4.935%+6.16%)/2]*4年=99.81万美元,调增应税所得额=171.99万美元。假设我国设定该行业的安全港比例为1:1,则调增应税所得额=[150*(7.15%+23.05%)/2]*4年+[300*(7.15%+23.05%)/2-300*(4.935%+6.16%)/2]*4年=90.6+114.66=205.26万美元。按现行税法,4年约共有[205.26-117.99]*30%=9.981万美元约70万人民币的税款流失。

二。国内外有关资本弱化避税研究取得的成果

1.非居民股东采取资本弱化措施的目的

AndrewM.C.Smith(1995)认为在居民公司将要破产的情况下,由于居民公司与非居民股东之间存在的特殊的关联关系,破产清算之前,非居民股东的债权更有可能得到居民公司的事先优先清偿,从而不计入破产债权,减少跨国集团的损失。

王逸(2000)认为居民公司遭遇经营风险时,股权资本及其股息,要与企业风险共存,而债务资本则“旱涝保收”,无论企业是否遭遇经营风险,债务本息均由居民公司保证清偿,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此,居民公司一般只愿意投入较少的股权资本,而利用与非居民股东(母子公司关系或子子公司关系)的关联关系,从后者那里获得较多的债务资本。即使公司经营不善,股权资本负担的亏损相对于全部资本毕竟是小部分。

AbadanJasmonandDr.JnnaidM.Shaikh(2003)认为即使不能优先偿还债务,非居民股东也可以同其他一般债权人一样,参加破产财产的受偿,从而使股东分享一般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权利。另外,投资采用股权的形式时,居民公司管理层如决定不在税后分派股息的话,非居民股东当年就不能获得投资回报(前提是非居民股东不绝对控股)。因为,管理层可能希望保留最多的公司利润用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如再投资以公司的业绩来展现自己的成就;其他股东也可能以公司良好的报表来提高公司股票价值。但是如果股权换成公司债务,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债务不得不还,而且管理层也不愿意公司背负很多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当然,资本弱化对于非居民股东来说并非一本万利,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杨宇光、姜能之(1998)认为资本弱化本身就是要求放弃资金的股权职能去谋求债权职能,这样非居民股东就必须忍受控制权旁落的痛苦。另外,居民公司运营状况好、投资回报高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不如作为股东的收益丰厚。

2.对资本弱化的约束

RobertA.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将收入在不同税收辖区内转移的方式之一就是战略性的利用债务融资。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作为成本扣除因此如果一国母公司向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应税收入就可以以利息的形式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虽然“独立核算定价原则”可以被用来调整公司之间独立核算贷款利息的确定,但期望适用该原则以解决跨国企业之间利用融资工具逃避纳税义务时,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适用独立核算标准来抵制利用融资工具避税,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否定可就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予以扣除)。遇到第三方贷款时,困难更大。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关联企业,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

刘晓红、马骏(2002)指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凡不按独立核算企业原则、故意提高利率、多列利息、转移利润的,税务机关给予合理调整,对债务超过规定标准比率而支付的利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以消除资本弱化带来的避税结果。

3.与资本弱化相关的法律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7年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和1980年《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两个主要法律文本,是各国谈签国际税收协定时的主要基础,在范本中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2)固定比率方法(设置安全港)。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权益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对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上述两种方法对企业借款超过规定标准所支付的利息,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项目。OECD在1992年对范本重新解释了针对资本弱化适用的“转移定价”规则与反歧视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声明反歧视规则并不阻止借方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于符合转移定价规则条款的借款适用本国的资本弱化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行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局限性。2003年,OECD公布了其最新税收协定范本条文和“注释”,新范本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等多处注释中,对解决资本弱化问题的方法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以求从不同角度综合解决。

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美国早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更加完善,其后,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订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但各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原则、立法方式、立法内容有较大的差异。资本弱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二是资本金的实质减少,因而防止资本弱化,主要在于资本金的管理制度。目前在实践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三。我国应对资本弱化避税面临的障碍及措施

尽管国内外的专家对资本弱化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用的信息,我们仍有很多关键问题没有解决。首先,国内各方对融资借贷的判定,如借贷时间长短、融资方式、价值评价等,还存在很多分歧。对该避税手段的识别、税收征管调整方式、对不同行业如何区别对待等重大方面还没有有效的研究成果。因此,税法未能对“资本弱化”定性,相关反避税条款也无法出台。其次,由于资本弱化避税的隐蔽性及对其合法性难以认定,。实践中对税收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手段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是对跨国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掌握难度极大。但目前税务系统内外各部门间、国际间信息协调与沟通较弱,能从事国际性税收征管的人员不足,征管技术手段也还未能跟进。再次,其他立法(经济法)仅对公司注册资本有静态控制,缺乏对资本流向监管及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动态规制。最后,当前我国反避税法律条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正常利率水平确定的问题,征管法细则则第54条第2款提到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概念,正常利率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的条文,是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天公布的利率水平加上一个幅度区间,还是以四大国际金融中心每天公布的利率水平加幅度区间为准?

其中,最迫切的是确定如何识别资本弱化和订立反避税条款。而其难度在于,首先,若涉及安全港(债务股本的固定比率)的设定,则要确定所有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适用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美国一向被人们认为是对资入弱化有所发展的国家,而其竟一直没有规定出一个正式的比率。一些已经规定最高比率的国家,其税务当局也都承认这只是在找到更好的办法以前一种不得已而用的措施。同时,安全港的设定很难确保不限制企业采用最佳资本结构,因此有可能妨碍其实现价值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

要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两方面入手:(1)加大相关研究的投入,推动立法。相关研究的缺乏,首先是由于精通英语、税法、国际金融和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同时这类人才又需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因此,治本的方法是加大对高级税务人才培养的力度,加大科研投入。同时,研究与借鉴外国较成熟的资本弱化税制,结合本国实际订立反避税条款;(2)加强国际间信息资源共享。以大量培养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为基础,积极开展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特别是避免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共同打击国际逃避税,对金融服务收入以及衍生工具征税原则的经验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四。结束语

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所利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用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这一新的避税方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防范企业在融资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积极推进国际税收信息共享,分析国外己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应对资本弱化的反避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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