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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申请书

时间:2023-03-13 11:06:54

导语:在养老保险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养老保险申请书

第1篇

(一)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二)无工作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三)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公租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第2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厅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被征地组织(单位)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被征地时具有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人员。参保人员分为被征地劳动力(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第四条被征地组织(单位)应及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普查,对于办理“农转非”的,要分年龄结构及时予以统计,并报户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尽快办好“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对已办理“农转非”参保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含所有16周岁以上直系家庭成员),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一式三份《参保申请书》。《参保申请书》由各村(家委会)初审、收集。

第六条各村(家委会)应认真审定参保农户成员资格,并将已审定人员的所有材料报被征地组织(单位)。被征地组织(单位)对《参保申请书》及时审核签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档,返还一份给各村(家委会)。

第七条各村(家委会)接到已审核的《参保申请书》后,按府厅发号文中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相对应的缴费年限表》(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龄结构档次顺序,统一填报《参保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各村(家委会)根据《参保人员花名册》,收齐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暂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连同《参保申请书》等及时报被征地组织(单位)审核整理后,上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九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各村(家委会)按《参保人员花名册》负责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担。

第十一条失地农民参保一次性年缴费标准,以被征地时上年度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以20%为费率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7年度为例:参保人员一次性年缴费额=年度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条被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可不再缴费。也可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正常缴费基数、比例、时间不中断缴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劳动力,在《缴费年限表》中按照与本人年龄相对应的缴费年限档次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后,正规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保;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续保,续保时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计算表》列出的款额,由村(家委会)组织代扣,代扣的款额统一交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基金收入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续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月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月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到死亡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第十六条被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费续保人员、被征地养老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按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帐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执行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凡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期间缴费指数按1计算。

第十八条养老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市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70%的按70%发给。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每年应按指定时间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接受生存状况调查,对逾期不接受调查的,逾期期间,暂时停发养老金。

第二十条退休养老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村(家委会)应在30天内携带死亡通知书,殡葬火化证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遗属抚恤金手续(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同时终止月养老金发放。对逾期隐瞒不报、违法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追回冒领本金并依法对冒领者处于冒领额2—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即公民身份证号码,从被征地农民参保之日起,为每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给人手一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缴费基数8%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的《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进入城镇企业就业后,可将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交给就业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携《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续保前后的个人帐户记账额、缴费年限累计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当地参保建立的个人账户,务工结束回原籍前,应要求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回原籍后,及时携带上述资料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账户的前后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累计储存额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南昌辖区内迁移户籍或就业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个人账户不作转移;应征入伍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停保,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因入学或无能力缴费等原因暂不能缴费的,可办理停保手续;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储存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南昌辖区或在外地就业的,个人账户可办理转移。参保人员停保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仍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退休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储存额本息;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并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江西省统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险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和指导。

第3篇

×××××单位:

本人×××,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女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参加工作日期:××××年××月××日

本人医疗手册(卡)编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属街道:××××××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第4篇

(一)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齐抓共管,及时协调沟通、交换信息,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扩覆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第5篇

NO.1:保单借款

项目:甜品屋

筹资规模:3万

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者

26岁的Candy在看完法国电影《巧克力情人》后,突然有了创业灵感。电影中用生面包圈和奶油混合做面包的镜头让她过目不望,于是她想到可以“依葫芦画瓢”地在热闹社区附近开一家与片中主题与氛围相似的甜品屋。由于缺乏经验,她决定在创业初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积累经验。经过一番打听后,Candy更是创业激情高涨。据了解,加盟店的初期投资大概在10万元左右,一般经营2到3年就可以收回成本。

经过精打细算,她发现自己还有3万元的缺口。正在她为钱犯愁时,突然想起几年前父母给她买的人寿保险,保单中有一条贷款条约中明确表示: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借贷。于是,Candy带上保险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到保险公司柜台填写《借款申请书》,拿到经过公司审核盖章同意后的《借款申请书》(客户联)后,她顺利地领到了她所需要的钱款。据了解,保险合同借款流程十分便捷,而且还款也很方便,只要携带《借款申请书》(客户联)与现金,还清还款本息就可以了。

贷款建议:

现如今,保户完全可以利用保单质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或银行借款。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即具有储存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超过一年,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保单持有人就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

一般而言,“保单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上。根据Candy的保单条款规定,借款金额为退休金的90%,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加年度实缴保险费的35%。而Candy在10年前就买了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超过了10万,而Candy只需要3万元,保单完全可以解决Candy创业的“燃眉之急”。

特别提示:

保单借款一般时间为6个月,若超过期限,保单效力终止。但你不必担心无法还款造成损失,因为有条款规定,只要补足保险费和利息,投保人在保单效力终止两年内,仍然可以申请复效。尽管在保单“假死”期间,保单不为Candy做任何保障,但这跟创业的风险相比,完全可以不值一提。

NO.2:银行创业贷款

项目:创意手工坊

筹资规模:10万

经营性质:私营企业

28岁的Vivian是一名全职太太,婚后闲适幸福的生活让她总想要一份事业,来充实自己。前段时间,她在淘宝网上淘到了一个手工制作的牛皮钱包,她特别喜欢这种纯粹DIY,又非常有特点的东西。想到小时候自己也做过手工,突然有了想开一个创意手工作坊的冲动,可以将制作产品放在老公的妹妹的商铺里代卖,自己还可以在网上出售或招商。这一想法得到了老公的支持,于是Vivian很快就展开了经营。她还招募了一些心灵手巧的员工制作产品,并聘请了专门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没想到开业3个月后,就已经拿到了十几份定单,没过多久,现金流出现了紧张的局面。Vivian决定扩大公司规模,于是她想到了银行的贷款业务。

经过充分准备后,Vivian提交了个人资料与企业资料,经过审批后,又撰写了开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与开业贷款计划书。经过银行考察,认为Vivian的生意很有潜力,可以给予创业贷款,于是Vivian让下岗母亲作为“法人”,很快拿到了10万远贷款,同时获得了比较优惠的利率。

贷款建议:

一般银行分三类贷款业务:创业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在实际情况权衡后,Vivian选择了最适合她的创业贷款。要申请创业贷款成功需要通过三关:一是资格,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其次是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三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银行与一些投资公司也会有合作,推出例如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多种业务,但如果要申请无抵押贷款,就必须先实现年盈利达到150万左右,注册经营两年以上等硬性条件。而个人助业贷款与抵押贷款形式相同,只是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特别提示:

创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在1-3年,最高单笔可达到50万元,其利率以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如果是下岗职工创业,利率还可下浮20%或享受60%的政府贴息。但其通过审批的难度较大,贷款评估也十分严格。

NO.3:产业基金融资

项目:化妆品公司

筹资规模:40万

经营性质:公司

32岁的Susan大学毕业后,就顺利地进入了一家跨国化妆品公司做销售经理。经过几年在化妆品专业线市场的磨练,她逐渐认识了不少行业人士,也锻炼了自己的性格和勇气。尽管现如今化妆品行业还不太规范,但她依然认为,化妆品行业市场仍然有待开发。一个做了4年化妆品公司的朋友在这时邀请Susan加入一同开辟“江山”,但手头资金流比较紧张,无法让化妆品公司规模再上一个台阶。Susan希望能够通过一个方法,急速扩大资金来源,并能够得到相应的扩张辅导,因为她知道,许多经营者都是在扩张规模时一撅不振的。

通过四处打听,Susan得知北京有一家公司是专门运做中国美容健康产业基金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美容化妆品行业脱离单一陈旧的经营方式,成功向特色化、效益化转型,他们同时分享收益成果。于是,Susan联系上了这个产业基金,并规范地划分了股权,包括技术股权与期权,并将资料提交到这家产业基金公司。很快产业基金公司和Susan的化妆品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在签署了一份具体的分享利益的协议与资信担保书,很快募集到了40万资金,加上原先的积累,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产业基金拥有的丰富资源也给Susan提供了很多发展建议,积极地单于公司管理。这家控制了Susan化妆品公司40%股权的产业基金,分享了Susan公司所带来的巨大利润。

贷款建议:

产业投资基金又称为直接投资基金,具体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等,它是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具体来说,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单位)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交由专门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直接投资于特定产业的未上市企业,并通过资本经营和提供增值服务对所投投资企业加以培育和辅导使之相对成熟和强壮,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方式。

特别提示:

产业基金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手段,目前IT、文化、石油等产业基金比较常见。但是由于中国在产业基金的相关法律上还尚不完善,所以多数是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十分灵活,行业包罗万象,所以在选择这种融资方式上,要更加慎重,而这也是最适合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的手段之一。

TIPS:申请创业贷款关键词

贷款评估:贷款评估十分严格是创业贷款的特征之一。申请者除了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尝还本息的能力,还必须能够提供能被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

资金匹配:对银行贷款要确定一个合适的贷款金额,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创业。观察银行的贷款期限与经营货款回笼周期是否相匹配,以至于银行收回贷款时,不会影响正常经营。

第6篇

2008年1月20日,林老太太的三儿子林某因病死亡。在林某死亡后,其母亲、妻子、儿子三人因林某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款等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过九旬的林老太太在

状中称:她共有三个儿子,二儿子早巳去世,老三林某去世后,她只剩下了70多岁的大儿子。经济条件不宽裕的大儿子还有心脏病,经常犯病,无能力赡养林老太太。三儿子留下的财产仅有3万多元,根本不够她的生活需要,使她今后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这几年来,孙子小株大学毕业后也从未去看望过她,要求孙子尽赡养义务更难。因此,林老太太要求继承儿子的全部遗产,并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以充抵孙子对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儿媳提申请,加入诉讼中

谁曾想,在林老太太将孙子小林告上法庭的第二天,法院收到了小林母亲王风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书。

王风56岁,没有固定职业。十几年前,丈夫林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些年来,王风自己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靠给人打工维持生活,供儿子上了大学。在丈夫去世后,为了办丧事,买东西花费了3450元。可她没有想到,林老太太却想独自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要求加入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代面对面,公堂明是非

在法庭上,林老太太提出,林某的户口本上婚姻一栏中明确记载为离异,并举出病历中关于婚姻情况也为离异。以此证明儿子林某在患病期间,都是和自己共同生活,因此应由自己继承儿子遗留下的所有财产。

王风在法庭上向法官提交了自己和林某的结婚证,证明自己和林某系夫妻关系。同时,她提交了林某留下的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上面写明配偶为王风。王风据此认为,被继承人林某留下的房产、职工保险金、养老金、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去自己应得的一半后,剩余的才能作为遗产处理。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

小林针对林老太太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林老太太还有大儿子,其经济条件还可以;而自己目前在外地以干临时工为生,对原告没有赡养能力;原告把继承和赡养两个法律关系混合为一体是错误的。

法官忙调解,顺利结疑案

虽然三方为继承纠纷而闹上了法庭,但最终圆满解决纠纷,修复他们之间的亲情才是办案法官的最终目的。

我国法律上的结婚和离婚均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原告林老太太仅以户籍登记和病历上记载的离异而主张王风与林某已离婚,证据并不充分。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将他人的财产分出为他人所有后,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官又根据林老太太照顾林某较多的情况,使王风和小林也能够更多地考虑林老太太以后的生活。近日,三方在和平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行特困对象重点保障,促进保障的公开、公正、公平、及时。通过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年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镇2014年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居)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审核评议组,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主任、联村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低保年审工作。

三、年审范围、内容、时间

1、年审的范围:2014年3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及2014年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

2、年审的内容:主要审核全镇已享受或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现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的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重新确定保障对象及其保障标准。

3、时间要求:从4月1日至5月30日止,为村两委集中审核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为镇集中审核汇总阶段。

四、年审重点

本年度城乡低保年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得享受低保政策: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已转为城市户口领取养老金仍享受农村低保的;

2、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家人身体健康,但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的对象;

3、自有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的对象;

4、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对象;

5、拥有或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致使管理机构无法取得联系;或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7、子女择校付费上学,饲养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8、拒绝接受救助业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或者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9、领取养老保险金且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0、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主要措施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村委会要召开好年审工作动员会、社员座谈会,及时把2014年度城乡低保年审工作主要精神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低保年审社会救助工作。

2、严把“四关”。在低保的年审过程中,要严把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审核关、公示关。

(1)入户调查关:联村负责人负责联系村(居)城乡低保年审工作,必须深入村社,深入群众家庭,准确掌握重病、重残、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特困户情况,对不知道如何申请低保的特困户,安排村(居)委会干部代为提交申请,纳入民主评议,所有入户调查材料联村负责人必须签字。

(2)民主评议关:各村(居)民主评议会议必须由联村负责人主持,由村(居)民代表进行评议。评议要坚持公平、公正,不拉帮结派、优亲厚友,不违背政策评低保,严禁拼保户、拆户保。参会人员要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3)审核关:受理低保申请应为镇人民政府,规范审核程序,镇政府为主体,本辖区内的重病、重残、重度精神病患者的调查率必须达100%。各村(居)委会要对各村民主评议的结果形成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4)公示关:各村(居)委会要将低保评议审核结果在村阵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范围包括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民政办工作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

4、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严格政策界限,严格操作规程。对骗取低保待遇的人员加大查处力度;对无理取闹,强行索要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工作秩序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的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9篇

关键词: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实际应用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促使企业在研发上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但研发费的投入无疑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正是基于国家对企业研发新产品的扶持,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其中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多研发企业都适用。

一、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所谓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_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换言之就是企业在发展中针对新型技术、产品及工艺在开发及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而且没有归纳到无形资产当期损益中的,在依据相关规定折扣之后的费用数量;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则要根据其比例的150%进行摊销。

为了能够激发企业开发各种全新事物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科技部等联合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已经在实际上得到贯彻。

二、企业开发费实际操作应用

(一)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

企业应当成立“技术开发中心”,主管企业新品的研发工作。所谓新品开发立项是指企业对具体开发的新产品所需的资金、人员、技术要求、开发方法、时间等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申请、审批等流程,建立一个合法、合规的开发项目。一般新品开发立项需要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提交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一般项目开发报企业技术中心立项,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需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局、厅)审核备案。技术中心同时进行两个开发项目以上的要按类别分别立项。

(二)开发项目专利技术的申请

所谓专利技术,即一个企业对这一技术有专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针对专利法进行了总结归纳,将其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要形成产品,而新品最终要面向市场,为企业创造价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同类产品很快出现,所以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保护是开发新品的必要措施,特别是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就更加需要新型发明专利数量。

(三)研发经费的专项申请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该占到总投入资金的70%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补助,申请专项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条件,在财务上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有完整的研发项目立项书

2)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就是参与到实际研发活动中的人员所涉及到的工资酬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等等一系列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等

(2)开展中间试验、产品试制所运用到模具、工艺的开发及研制费用。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测试所产生的费用,试制产品的检测费等。

(3)研发过程中使用到设施仪器的维修、管理、检验、调整等所形成的费用,及通过经营租赁形成获取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只要是在研发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及资料翻译费、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验、分析、评定、林正、审核、验收等形成的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费、差旅及会议费。以上费用的总计额度不能超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数量的百分之十。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账户设置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不同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中核算,并按照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设置三级明细账,比如人员工资、材料、折旧等等三级科目。同时开发两个以上项目的,需按项目名称设置辅助核算,共同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

(二)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加计扣除50%部分在核算时不做账务处理,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表中体现。

(三)专项补助经费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科技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专项补助金只能用于企业研发支出,并设置专项应付款收支台账,以备科技部门审查开支情况。

四、研发项目的税务备案工作

研发项目的税务备案是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也是财务人员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文件公告作了详细的说明,这项工作一定要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完成,并取提税务机关同意备案的反馈意见。

五、申报材料的归档管理

企业研发费的所有材料均要装订成册,包括项目立项书、技术开发费明细账、税务备案表、相关技术合同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