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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健康论文

时间:2022-09-20 08: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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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健康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 安全性

[论文摘要]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能够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改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均在不断地增强,功能性食品、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用语频繁出现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剖析。

1、食品的安全性的概念

由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内涵及轻重缓急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 )将食品安全性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释为“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把握”。所谓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某一种食品对机体所产生的急性毒性(伤害)或长期微量摄入所产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析技术的提高,有些曾被认为是绝对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后来又发现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许多被宣布为有毒的化学物质,实际上在许多食品特别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极微量的形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围内有益于人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据其内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

2、我国食品安全性现况

我国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严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尔马林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仅2006年就发生过多起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事件,超碘奶事件、变质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不禁要问,还有安全的食品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不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3、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专家认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来,每年卫生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100~200起,涉及数千人发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发累及30万人。从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出发,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长期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化学成分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棚式蔬菜,为防止病虫,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使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农作物超常生长。由于这些化学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比如说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 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4)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以及贮藏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适当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须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则会给食品带来毒性,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如使用量过多、使用不当或使用禁用添加剂等现象。

(5) 食品加工、贮藏和包装过程。食品在高温烹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如多环芳烃、杂环胺等),在加工过程中,会用到机械管道、锅、塑料管、橡胶管、铝制容器以及各种包装材料等,也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入食品。另外,食品贮藏过程中产生的过氧化物、龙葵素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性问题。

转贴于

(6)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7)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标签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危害。

4、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2)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污染、安全、优质的绿色食品。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比如说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化学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综上所述,吃的营养,吃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从而使人们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1] 陈君石,食品安全-现状与形势,江西食品工业,2003,1,4

[2] 南庆贤,吕玲,动物性食品安全性问题及其对策,中国家禽,2002,24(22),6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件;媒体

The analysis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the media in 2013 in China

(Department of Nutrition and Food Hygiene, Key Laboratory of Public Health Safe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dan University, 200032, Shanghai)

AbstractObjective:To provide reference to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media in 2013 in china.Methods: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printed media, the major web portals, news websites and public opinion reports of the government during 2013.1.1 to 2013.12.31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on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Results:The number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media added up to 740 during 2013.1.1 to 2013.12.31 in China, of which the largest number was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th a total of 130, accounting for 17.6% of the total, followed by Shandong, Zhejiang and Jiangsu. The number of incidents exposed throughout the year did not change significantly by months, yet incidents occurred more frequently in September and October. As for related food types, 164 incidents (22.2% of the total) related topoultry meat and meat products; snacks were involved in 53 incidents, accounting for 7.2% of the total. Nearly 2/3 of the incidents resulted from problems of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links, among which 13.9% were from the production of primary agricultural products, 10.2% and 8% were from sales &circulation, and catering consumption respectively. About 40% of the food safety issues exposed by mediawere related to circulation. As for nature of the incidents, the perception of pathogenic micro organisms, pesticides 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and excessive contents of heavy metals was 22%, followed by processing with non-food raw materials or adding non-food chemicals. 31.8% of hazards or potential hazards in exposed food safety incidents during 2013 were food additives and illegal additives. Conclusions:Incidents involving meat, meat products and snacks had a relatively higher occurrence. 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circulation became high risk links in food safety issues. Pathogenic micro organisms, pesticides 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excessive contents of heavy metals and violation of food additives management were relatively serious problems. Chemical hazard was one of the major hazards in food safety issues.

Key words: food safety;food safety incidents;medi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包括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人们在食品数量供给已经安全的情况下,开始更多地关注食品质量的安全[1]。近年来,无论是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还是僵尸肉、乙草胺草莓等,都给人们对食品安全投下了不信任的“阴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了解和知晓主要来源于各类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但这样信息的来源存在碎片化、片面化和非专业的问题,由此也会缺乏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本课题通过收集并汇总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各类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界定并分析其性质、种类,总结其发生趋势与规律,以期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相关部门对重点监管环节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收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各类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

1.1.1定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1]。其中包含两个关键词: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包含潜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食品安全事件指的是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2时间及地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大陆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

1.1.3来源:纸媒、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及政府相关舆情专报。

1.2方法

用描述性流行病学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并利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地区分布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累计新闻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740件。其中曝光报道数最多的地区为广东,2013年全年总计130件,占总数的17.6%;其次为山东80件(10.8%);浙江和江苏则分别为50件和37件;四个直辖市中,北京被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对最多,为72件(9.7%),上海、重庆和天津分别为19件、9件和5件;740件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中,其中45件波及范围较广,辐射全国多个省、市或自治区,占全年总数的6.1%;台湾地区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数总计32件,多于大陆大部分省、市及自治区;内蒙古、青海和新疆等相对较为偏远的地区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数相对较少(图1)。

2.2 时间分布

在时间分布上,2013年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随月份变化未有相对明显的趋势。其中,9、10月份相对高发,分别为105件和70件,占全年的14.2%和9.5%;1月、5月和12月媒体曝光报道事件数亦较多,分别为72件、68件和68件;其他月份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数相对较为平均,平均在40~60件左右(图2)。

2.3 食品种类分布

740件食品安全事件中,其中164件(占数的22.2%)涉及畜禽肉及肉制品;其次为零食类休闲食品,总计53件,占总数的7.2%;调味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位居第三,占6.8%;面包蛋糕等焙烤食品、饮料、蔬菜、速冻米面等方便食品、水产品和酒类等食品的曝光报道率亦相对较高;保健食品为5.1%,多于粮食米面(4.6%)和食用油(3.9%);牛奶等乳及乳制品占到总数的3.5%;涉及水果、食用菌的报道则相对较少(图3)。

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1月~12月的每月曝光报道率均较高,曝光报道事件数最多的月份为10月(18件),8月和12月各有17件;休闲食品在1月~3月的曝光报道率较之其他月份相对较高;有关焙烤食品和饮料在9月份的曝光报道率相对较高;涉及茶叶的报道在较为炎热的6月~9月相对高发(表1)。

2.4 不同环节分布

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食品供应的全过程,从初级农产品的种殖养殖到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直至餐饮消费。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约40%左右的曝光报道事件则涉及流通领域;餐饮消费环节占到3.8%;农产品的种养殖环节在2013年则涉及相对较少,仅为2.8%(图4)。

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报道率最高的广东,130件报道中分别有57件和63件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92.3%);其后依次为山东、北京、浙江和江苏, 均是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问题曝光报道率相对较高;两湖以及河南、陕西等地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事件数则远多于流通及其他环节;在餐饮消费环节,广东、上海和浙江的曝光报道率较之其他省市相对较高;在广东、福建等地,也有为数较少的涉及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的食品安全事件被曝光报道(表2)。

2.5违法性质分布

研究显示:740件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致病性微生物、农残、兽残和重金属超标的比例占到22.2%;其次为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的比例则为12.3%;8%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无证生产加工或经营;混有异物和腐败变质分别占6.8%和4.7%;相对而言,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品及其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涉及相对较少(图5)。

图5 2013年我国各类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性质分布

2.6 危害性质

食品安全事件所致人体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主要可分为三大类: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物理性危害包括食品中的异物,如石头、玻璃渣、昆虫等;化学性危害包括重金属、自然毒素、农/兽药化学残留、加工过程中可能有机械带入食品中的化学性危害以及餐具的不安全等;生物性危害包括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本课题收集2013年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所致危害或潜在危害主要为化学性危害,占比75.0%,其中15.9%为非法添加或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占12.3%,农/兽药残留占3.2%,重金属超标占2.2%;其次为生物性危害,约占16.9%;混有异物等物理危害占比相对较少,仅占8.1%(图6)。

对于日常生活必需的粮食米面类制品,2013年媒体的报道总计为34件,潜在危害主要来源于化学性危害(58.8%);其次为微生物相关生物性危害(35.3%);肉及肉制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来源中化学性危害占比较大(68.3%),;乳及乳制品相关报道有1/2的危害由与微生物等生物性危害相关;对于水产品,76.2%的潜在危害来源于化学性危害;此外,速冻食品等方便食品的潜在危害主要来源于超标的微生物;对于茶叶相关的报道主要为农药残留超标所致(表3)。

2.7食物中毒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我国各类媒体总计曝光报道食物中毒事件83件,6月和9月食物中毒事件数最多,均为14件;5月其次(12件);相较而言,1月~3月媒体曝光报道的食物中毒事件相对较少,其中4月无相关报道,1月则份全月仅有1件(图6)。

83件食物中毒事件中,依报道的相关描述,有42件尚不能判定是何种类型食物中毒;其余的41件中19件为细菌性食物中毒,且集中发生在6月~9月;食用或误食有毒动植物和亚硝酸盐、农药等化学性食物中毒分别各有11件,多在3月~7月发生(表4)。

3. 讨论

3.1 经济发展水平与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报道率存在一定关系

2013年我国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共740件。其中308件都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而经济水平相对欠发达的新疆、青海等地区则鲜有报道。可见,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省市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报道率相对较高,这与文献的结果相吻合[2]。究其原因,首先是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相关食品产业较为发达;其次,公众和媒体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相对较高;第三,信息的迅捷性及透明度亦相对较高。但就此并不能说明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相对更为严重。

3.2 肉及肉制品、零食等休闲食品的安全问题相对高发

164件涉及肉及肉制品的食品安全事件中,85件(51.8%)为生产加工环节,68件(41.5%)则出现在储运流通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掺杂掺假(如牛羊肉中掺杂鸭肉)等。流通环节主要是由于储存不当造成的微生物超标以及储运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及其制品。对于零食等休闲食品,在其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如非法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超量添加防腐剂、香精、甜蜜素等较为常见(28.3%)。无证生产加工或经营、腐败变质以及过期问题则相对较少,分别仅有1件、3件和3件。

3.3 生产加工和流通为食品安全高危环节

食品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来自于从业者、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因素。740件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食品安全事件占总数的比例超过50.0%。根据中国食品安全质量白皮书(2007),中国的食品产业结构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总计35.3万家,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量的78.8%,该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者仍处于分散生产和分散销售的状态;10人以上的企业有6.9万家,所占比例为15.4%;规模以上企业有2.6万家,仅占食品加工企业总量的5.8%。食品生产厂商小而散,食品种类和数量较大而繁,使得监管难度增加,致使这一环节大量食品安全问题集中且持续爆发[3, 4]。

流通环节上承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环节,下接食品的最终消费环节,包括包装、运输、贮存、装卸等各方面的风险环节,因而保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是保证整个食品生产链安全的重要因素[5]。但在食品的储运流通环节,部分环节难以监管和控制,加之部分企业或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致使这一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亦相对高发。

3.4 致病性微生物、农/兽残、重金属超标和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等问题相对突出

近年来,全社会对于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类媒体对这方面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不断增多。2013年数据显示22.2%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利益的驱使,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肆意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

随着食品工业产品的多样化,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发展迅速。据报道:国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已达25000种以上,其中美国允许使用3200种,日本1100种,欧盟1100~1200种,而我国有2000余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仍然存在和乱用和滥用的问题,所以需要对其严格管理、加强评价和限制使用。我国201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将提供新的标准要求[6]。

3.5 化学污染是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危害

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受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除乳及乳制品和速冻方便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以微生物危害为主外,其他绝大多数食品种类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主要涉及化学危害。化学危害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等。化学物质污染食品的方式和途径较为复杂。例如,食品制造时使用被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原料,加工过程滥用乱用各种添加剂等,不遵守食品卫生制度,将食品装入未经清洗、消毒及曾盛过有害化学物质的容器或运输工具等。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食用传统的食品,各种新鲜奇特的食品允汲鱿衷谌嗣堑牟妥郎希而这些新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验证。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还具有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7]。

3.6 细菌性食物中毒需提高警惕

在所有食物中毒类型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为常见。对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一旦发生可疑中毒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疫措施,及早控制疫情。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吃不洁、腐败、变质食物或未煮熟的肉类食物。对于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应注重食品生产环节的源头管理。有毒动植物所致食物中毒主要由于误食或出于好奇尝鲜或食用未炒熟的食品所致,故应重在规范个体的饮食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对2013年我国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回顾和梳理,可对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文献报道,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检测技术和设备较为落后,新产品危险性评估机制欠缺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8]。但以终端产品抽样检测为主的监管产生的高额检测成本必然要转嫁给消费者,且相关检验单位恐难胜任,因此,加强源头监控和过程监管则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钱建亚, 熊强. 食品安全概论[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1.

[2]厉曙光, 陈莉莉, 陈波. 我国2004―2012年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分析[J]. 中国食品学报,2014, 14(3):1-8.

[3]晓龙.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Laurie Burkitt.Why China Struggles with Food Safety,China Real Time Report,2011-04-25.

[5]王水含.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 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J]. 轻工标准与质量,2014,2:14.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刑事立法 处罚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是人类赖以存活繁衍的必备物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如“思念汤圆吃出创可贴事件”、“红牛添加剂事件”、“三全馒头保质期内发霉事件”、“老酸奶、果冻、药用胶囊大量添加工业明胶事件”等等,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运输、储藏、装卸、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犯罪活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的频发,暴露出我国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漏洞,相关的刑事立法亟待完善。

2012年做了一项“中国城市食品安全公众认知度调查”,调查区域为我国各大地理分区以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兰州、沈阳、武汉、郑州等为主的代表性城市,调查内容为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调查共发出问卷4400份,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各650份,成都和武汉各550份,兰州、沈阳和郑州各450份,回收问卷4000份。

在这份调查中,不同年龄和职业的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持不乐观态度,45.60%的受访者认为“不太安全”,27.76%的受访者认为“很不安全”,16.90%的上海受访市民的甚至认为“食品安全状况有所恶化”。同时,公众对政府惩戒食品违法行为力度也存在质疑。被调查公众对政府惩戒食品违法行为力度,选择“比较弱”和“很弱,亟待加强”两项之和达到66.21%。

刑法通过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被调查的公众中2477人提出,对于加强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必须像惩罚酒驾一样,通过刑事立法手段严厉惩治食品造假者。

二、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在日益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进行了修订。但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犯罪归类不当

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我国把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放在了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是由于当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初,立法者认为食品安全类犯罪破坏的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随着国内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的越发严峻,食品安全犯罪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如果仍旧只把它看作是经济犯罪,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从国外的刑事立法来看,不少国家都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或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罪”置于第17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销售食品或药品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罪”放置于第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置于第25章“危害居民健康和社会公德的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罪”中。

(二)处罚范围偏窄

从现行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见,《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范围主要限定于生产、销售环节,当运输、贮存、装卸等食品流通环节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将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处罚,缺少了应有的规制。

在国外刑法规定里,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也不仅仅限于生产、销售者。一些国家甚至认为,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种与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8条第1款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保管、运送或者销售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要求的商品、完成不符合这种要求的工作或提供不符合这种要求的服务,以及非法颁布或非法使用确认上述产品、工作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官方文件的人。

(三)处罚刑种不足

从我国现行刑法上来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设置了生命刑、自由刑或者罚金刑,而没有设置资格刑,这使得有效禁止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种略显不足,没能够彻底剥夺食品安全罪犯的犯罪能力和再犯可能性,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

国外就有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资格刑。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63条规定,提供不足量、违反法规更换组成成分的或者过期的食品;生产公开销售的或者公开销售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食品、饮料;销售腐烂食品,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实施以上制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生命构成危险的,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并处6个月至12个月罚金,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职务3年至6年的权利。第364条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物质,以供销售,按照前条规定处罚。罪犯是该厂拥有人或负责人的,将同时剥夺其从事工商业相关的职业6年至10年的权利。《意大利刑法典》第448条规定,因犯造成食品变质或者掺假、造成其他食品变质或者掺假和销售变质或掺假的食品之罪的,在5年至10年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技艺、产业、贸易或手艺,且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在以下方面作出适当修改:

(一)重新归类食品安全类犯罪

结合国内严峻形势和国外刑事立法,本人认为,应该重新定位食品安全类犯罪,将其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归类到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对食品市场秩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极大地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为了提高公民及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发生,可以将其性质提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如此设置科学合理,也有利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给予公民最大限度的刑法保护。

(二)增加规制食品流通环节中的行为

从食品的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到最终流向市场,一般会经历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如果对这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规制,显然可以给食品安全提供更全面、严密的保护,从而有效防止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装卸等行为都进行了规定,而且还提到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行为却只限定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因此,可以先将《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描述里相应增加规制一些食品流通环节行为,尽可能采用详细列举的方式,然后再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增加带有规制食品流通环节行为的罪名。

(三)增设限制、禁止进入食品安全市场的资格刑

目前我国刑法在资格刑上的设置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两个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刑法中很少用资格刑来惩罚食品安全类犯罪,倒是在行政处罚中通过限制、禁止相关许可或者资格,有适用类似于资格刑性质的一些措施,例如,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人员也有相应的市场禁入规定。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可以逐步上升作为刑罚的资格刑,限制、禁止自然人或法人的从业资格。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判处剥夺一定资格,可以有效防止其利用该种资格再次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从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局面。因此,我国刑罚中可以增设限制或禁止从事涉及食品安全方面各个环节的资格刑。对于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可以处以附加不同期限的资格刑,有期或无期剥夺其从事特定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对于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人,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处以附加停业整顿或强制撤销,限制或剥夺其从事业务活动。

四、结语

经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可以将现行《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3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7年以上或者终身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5302

1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现存问题

1.1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规制部门的协调、指导,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纵观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主体的现实状况,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置存在多头规制与规制缺位并存的问题。一方面,现实的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并非按照“规制环节”来设计,有些经济活动同时涉及多个“规制环节”,而有些却可能呈现模糊性,很难把其归为某一“规制环节”。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同一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制部门。这种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在理论与现实上的错位,使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都必须管,或是当该问题一时很难明确属于哪一个规制环节时,各个政府规制部门都可以不管。这种规制体制的设置,在运行中暴露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弊病,使相关部门在行使其规制职责时多头规制和规制缺位同时存在,从而造成了政府资源浪费和规制低效。

1.2 食品安全规制对象管理有失规范

食品安全的规制对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及其行为。作为食品市场的供给体,其提供的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食品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食品业尚处于粗放发展阶段,从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地位、功能不明确,交易方式落后等问题。因此,食品企业实现规范管理以及产品交易时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和包装规格化的难度增大。据调查显示,30多万家食品经营企业60%左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约70%没有食品检验能力。这不仅给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而且对消费者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1.3 食品安全规制立法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制立法,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数部单行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的立法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其完整性、系统性及严密性仍有所欠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中,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而且,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大多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定义和限制。由于大多为分段立法,法律法规条文相对分散,并且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某些法律法规不协调。

2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经验借鉴

2.1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个显著特征。美国的食品安全程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是由于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了相互制约、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实现了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规制。其最高主体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长、卫生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承担,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规制机构有设置在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设置在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EPA)等几个部门。在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各个部门主要按食品类别进行分工规制,做到了“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地保障食品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2.2 重视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建设

健全的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是有效开展规制活动的基本前提。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规制立法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供了保障。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其宗旨是保护人们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险,改善和促进公众健康,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年颁布,该法规定了消费者至上、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规制等原则。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质量、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五个方面较为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立法体系。此外,日本还大幅度修订了食品安全各环节和各品种的规制法,推动了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更臻完善。

2.3 注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规制环节包括养殖、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规制对象包括化肥、农药、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规制,对不安全食品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食品的追溯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HACCP制的实施,并以此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制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和关键性的控制点,建立相应地预防措施消除隐患,以避免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其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美国的食品召回制也相当完善,而且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食品召回制具体是指食品企业在获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中收回问题产品,积极予以更换、赔偿的有效补救措施,其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对策

3.1 明确规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是政府有效规制的前提条件。2009年2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已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划归为卫生部管理,由此强化明确了卫生部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在现有分段规制体制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有利于加强对各有关规制机构的协调、指导。因此,应赋予更多的规制权力和职责给卫生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增强其责任意识,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协调行动。卫生部应统一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职责,这样将有利于改变机构权力各自为政的局面,避免多部门规制造成工作漏洞和资源浪费以及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解决规制部门职能交叉、多头规制与规制缺位并存的现状,促进规制工作高效有力地进行。在现有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体制下,进一步明确各个规制机构的职责。对当前存在职能交叉、多头规制和规制缺位的领域进行清理,对各规制机构所承担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应就规制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重新进行明确分工,一个规制职能只能由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其他机构退出。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规制机构的实力,做到优势互补,实力弱的退出或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

3.2 建立规范化的企业自律机制

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实现规范化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食品企业的责任。食品企业在制定管理规范的过程中,既要切合实际,又要保证企业管理规范的内容全面,包括企业标准、企业定位、企业形象等。完善企业管理规范的核心就是加强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要加强有关食品标识、相关物流标准,以为规范食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为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供基础性条件。大力开展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在制定和修订食品标准过程中进行应用的研究,以提高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应强化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主导,食品企业制定管理规范为主体的形式,促使食品企业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以增强信守本行业规范的观念与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规范、健康的轨道,改善企业的公众形象。

3.3 健全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

健全食品安全规制立法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除了由立法委员会制定法律来对食品安全规制做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外,大量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势做出。目前,主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一般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来进行食品安全规制,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分段规制的现状,应从食品安全规制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制定更多的水平性和垂直性的法律法规,以形成《食品安全法》为总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制立法体系。同时应加强食品安全规制立法的系统性,在制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全程规制的理念,抓住食品链中的关键要素和制约环节,逐一加以规范、规定和细化。另外,在立法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对食品安全规制部门进行必要的授权。各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修改或废止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对于那些立法环境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可以制定过渡性的暂行规定以解当时之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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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安食品控制体系指南[M].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出版,2003.

[3]彭亚拉.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鲍长生.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规制创新探讨[J].工作研究,2008,(5).

[5]林闽钢,许金梁.中国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第5篇

论文摘要 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离不开食品这一基础物质条件。近年来,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养丰富、美味可口,转而更重视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特性。科技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前的食品生产、销售模式,同时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下,食品周转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食品生产、销售、周转模式的改变,也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6篇

关键词:餐厨废弃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选题的背景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到饭店品尝美食的机会逐渐增多,而随之产生的问题也愈加令人担忧。地沟油问题的曝光,到最近央视对餐桌上食品浪费问题的关注,都说明了这点。如何将每天产生的这些大量的剩余食物处理好,使之不被某些人非法利用,或者将它们变废为宝,应该是引起我们这个人口大国注意的问题。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属于政府应该主导的项目,通过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吸引有能力、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更多的参与到项目中来,我个人认为,这才是促使此项工作健康有效开展下去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该充当什么角色,该起到哪些作用,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的执行、具体操作上应如何去做,这也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二、辽宁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从源头治理的有效规定

要想对餐厨垃圾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首先从源头上就要应该以法律规定等强制性手段进行控制。如果仅依靠饭店等餐饮企业自身的力量做到这点是非常困难的。首先,从自我约束的意识上就难以实现。目前餐厨垃圾多是以一定的价格卖给前来收购的养殖等个体户。即使政府承诺给予免费运输,他们也难免不会为了利益而继续买给收购者。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仅凭企业自己的力量处理掉每天产生的垃圾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无论是收集、贮藏、运输还是处理,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让这些企业无偿将垃圾交给政府统一处理都尚且存在难度,何况让他们自掏腰包来承担这个事情。综上所述,我们首先从源头治理上就应该建立强制的规章制度。比如在管理办法中要明确说明建立餐饮企业废弃物回收台账等记录制度,对废弃物的流向有清楚的掌握和了解。一旦出现非法收购、贩卖的情况,也方便对它们进行跟踪调查。

2.政策法规缺失

政策法规的执行不利是餐厨垃圾收运难的首要原因。目前,沈阳市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宜的餐厨垃圾的管理法规,只在2002年出台了《沈阳市餐饮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规定》,时至今日,这项规定仍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餐厨垃圾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没有统一的机构来负责,造成餐厨垃圾的流行及处理比较混乱。另外,法规的规定没有与沈阳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也是导致法规执行不力的原因之一。不法商贩收购餐厨垃圾是有偿行为,而环卫部门的收购则是无偿的,这就导致一些唯利是图的商家将餐厨垃圾偷偷卖掉。因此,制定适合沈阳现状的政策法规并严格执行可以从源头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

3.部门监管之间配合不力

近年来,每一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都会引发“问责”这一话题,而在讨论众多职能部门究竟谁该负责的时候,往往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找不到真正负责的部门。这说明一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在职能分工上面可能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二是各部门在监管上存在缝隙,使得再出现问题时,各部门间可互打球,都把自己的问题推得一干二净。

三、辽宁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1.尽快出台辽宁省餐厨废弃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人认为,现阶段最紧要的任务是制定并出台一部统一且全面的餐厨垃圾管理规范。因为如果没有一部正式的制度规范,执法监督部门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就无据可依,对餐饮企业、餐厨垃圾处理企业也没有规范其行为的依据,甚至对违法经营者、不法商贩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有理有据地进行判定。因此,辽宁省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尽早出台一部适合辽宁省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法律规范。

2.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和支持力度

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最后的利用,历经收集、分类、运输、处理等一系列环节,因而无论对各餐饮企业还是处理企业来讲,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费用。以目前存在的情况来讲,餐饮企业将餐厨废弃物卖给收购者会得到一定的收益,而且之后的运输、处理等环节不需要再承担,即使政府将来会统一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免费的运输和处理,想要餐饮企业无偿提供所产生的废弃物原料也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在这个环节上的利益问题。对处理废弃物的企业而言,由于处理后所产生的产品的盈利能力有限,再加上社会认知度有待普及和提高,销售渠道不畅等问题,想要在短时间内取得收支平衡或者盈利是很难的一件事情。在这段空白期内,企业所承担的成本压力是很大的,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因此无论是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还是处理废弃物的技术企业而言,政府都要考虑如何直接从资金上给予扶持和帮助,以逐渐牢固树立起他们的信念和信息,参与到这项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宣传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感

提高社会媒体、民众的监督能力,可以采取反应迅速形式灵活多样、百姓喜闻乐见的途径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餐饮单位进行曝光,为监督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线索,同时也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监督,从而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要建立有效的信息通道,让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促使其关心并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让社会各界一起参与到管理餐饮业食品安全中去,通过各界的监督,引导餐饮业自觉管理和自律管理,以达到餐饮业长效管理食品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巧丽.试论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的体系建设.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吴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7篇

关键词:新形势;教育健康;食品卫生监督

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一些质量不过关的原材料,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在生产当中,为了提高食品的外观,出现添加一些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这些都会对使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在新形势下显得尤其重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当中进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当中的作用

1.1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对于每一位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是进行食品安全经营的前提之一,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遵守食品安全法律,非法生产,将会对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影响。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健康教育,用法律来约束食品安全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在我国,与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通过健康教育,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一种安全生产意识,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从而使食品卫生健康工作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1.2健康教育有利于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食品安全直接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当中,如果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健康教育,就可以使食品生产经营树立一种安全经营的生产理念,进行安全生产,从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3健康教育有利于营造一种社会监督环境 食品安全质量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在社会当中进行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使社会大众树立一种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有助于社会大众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对食品进行有效鉴别,及时发现那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社会氛围。

二、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2.1健康教育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的运用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在食品加工之前进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这项工作主要针对的是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员工,使他们能够在进行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进行食品加工,这是在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对社会居民进行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教育,可以使社会居民具备最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避免生活当中出现食品中毒等现象。

2.2健康教育在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的运用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也是食品安全工作当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具体工作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监督过程中对社会居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例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可以对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摊位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当围观群众出现的时候,工作人员也可以趁机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2.3健康教育在食品安全监测过程中的运用 除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之外,工作人员还需要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查监测。在抽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食品生产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将抽查检测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使社会能够避免购买不安全食品。

2.4健康教育在处理突发事件当中的运用 对于一些食品安全的突发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进度随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将一些与之相关的安全知识向社会进行普及,使社会居民能够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健康知识,避免再次出现同类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在新形势下进行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健康教育措施

3.1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卫生与食品生产者密切相关,如果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当中不注重卫生,那么就会对食品安全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2]。因此,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就需要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从业人员提供进行培训的机会。例如,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两天的培训机会,该企业将其中一天安排为专业医师在理论方面进行的讲解,剩下一天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在进行培训的过程当中,培训人员可以利用视频或者图片进行相关讲解,提高学习效果。其次,对于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考核内容。例如,对于消毒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消毒知识的培训工作。对于厨师应该进行营养搭配的培训工作。最后,还需要对不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从而确保各个基层生产部门能够进行严格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例如,针对食品生产工厂、餐饮业、以及批发零售业的相关负责人,企业要对其进行专门的食品安全卫生教育,使企业从上到下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重视。

3.2采取多种多样的策略进行健康教育

3.2.1建立相应的消费者学校 对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作来说,专门的学习教育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方式,当然,在听课对象选择方面,主要需要选择一些普通的社区居民。在学校当中,老师可以对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讲解,例如,如何确认咸鸭蛋里面是否添加了苏丹红等。当然,老师还应该对居民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解,通过这种专业性的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居民的食品卫生健康意识[3]。

3.2.2借助于宣传专栏进行健康教育 相关部门也可以在小区设立专门的宣传栏,在宣传栏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出一些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板报[4]。除此之外,也可以张贴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海报。通过宣传海报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工作。

3.2.3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开通食品卫生安全热线,在特定的工作时间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食品安全服务的咨询工作。通过热线的方式可使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变得更加方便。

3.2.4通过大众传媒工具进行宣传 大众传媒手段是一种进行信息传播的有效工具,具有很强的传播力,因此,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工具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宣传[5]。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也可以设置网页,通过食品卫生安全网页,对社会大众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3.2.5通过法制手段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我国正在进行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为了响应国家法制建设的号召,就需要将食品卫生安全纳入法制建设当中,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社会大众进行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治教育,提高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直接会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活动,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就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进行健康教育,使社会大众形成一种维护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1]罗英.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作用和运用[C]//第5届中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大会论文集.2012:348-349.

[2]郭云彪.健康教育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促进作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12(35):240.

[3]冯宝高,刘江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实施健康教育的体会[J].职业与健康,2004,20(8):39-40.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8-01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食品安全犯罪被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中,主要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四条,因此本文着重围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展开论述。综观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

食品安全犯罪属于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所以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设置罚金刑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有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规定,使法官在判处罚金时能够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加大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但其缺陷也很明显:

(一)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对基本犯罚金刑的判处统一采取“并处”的方式。笔者认为“并处罚金”的罚金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罚金刑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的作用,但不利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第143条和144条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都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基点的,以销售金额作为规定确实不利于罚金刑功能的发挥,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销售金额”直接删除的做法,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司法解释未能同步的情况下,将会使法官在量刑时无所适从,不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数额的基点,那到底依据什么对犯罪人判处罚金?这种立法模式会使得量刑幅度过于宽泛,罚金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司法不公,使有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犯罪分子罚不当罪甚至逃脱法网,而使其他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遭受过重的刑罚,影响刑法的公正性。

(二)未设置资格刑

食品安全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途径就是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的资格。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两种资格刑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来说,并不能起到剥夺其一定时期内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或者永远禁止其从事食品行业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吊销许可证,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其毕竟是行政处罚,不等同于刑罚意义上的资格刑。一方面,刑罚同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刑罚严厉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以及代表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否定性的政治评价的功能是行政处罚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行政处罚规定过于笼统且不全面,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种规定过于笼统,一律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具有灵活性,而资格刑的规定则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

二、犯罪主体单一,犯罪对象单一,与食品安全法不协调

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与我国《食品安全法》不协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在犯罪主体上只涉及食品的生产、销售人员,在对象上只涉及食品,,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比较单一,只涉及食品的生产、销售人员和监管人员

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主体包括生产(包括种植和养殖)、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环节人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都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当非食品生产、销售人员违背了法定义务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就只能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外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一方面会破坏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会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危害,使法院的判决无所适从,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同时也违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规定很单一,只涉及食品

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都有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说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难以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杨德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D].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9篇

一、台湾食品安全法的散离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多元化

台湾食品安全的法律管制,在食品卫生法的名义下,自1975年开始,至今已接近40年。居于核心位置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自1975年1月28日颁布以来,经历1983年、1997年、2000年、2002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数次修改,其理念虽已从“食品卫生”过渡到“食品安全”。但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却始终未曾抛弃“食品卫生管理法”的名称,这和内地废弃食品卫生法另起炉灶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这期间,台湾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形成了以《食品卫生管理法》为主导、《健康食品管理法》为补充的相对完整体系,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办法》和《食品及相关产品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此外,虽不属于正式法源,但颇具特色的是“卫生署”在实践中,针对规定法条内容之疑惑,予以或界定或厘清或排除的函释,对法的安定性和保持与时俱进的时效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台湾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主仿美制,食用农产品安全由“农业委员会”负责,生产加工制作食品安全及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关联品安全,由“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进口食品则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负责,毒性物质则由“环境署”实施管制,“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会报,由副院长兼召集人,负责部会协调。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2010年1月1日挂牌成立,系整合原来卫生署食品卫生处、药政处和药物食品检验局、管制药品管理局等单位而成。此前,1981年“卫生署”设立的食品卫生处下设食品安全、食品查验、食品辅导和食品营养四科。内地新近出版的一些论文与论著,言及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在忽略其形成历史的同时,也未能注意近年来的这些新变化。而内地白酒行业塑化剂事件的发生,也表明了内地食品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台湾食品安全事件及成功应对的冷漠和侥幸。这对于同种同族且饮食结构及文化都具有同源性的内地而言,是不应发生的。

二、台湾食品塑化剂危机的缘起与跨部会综合协调应对

塑化剂危机缘起于2010年3月间,“行政院为了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及身心健康”,吴敦义院长特别指示成立跨部会的伪劣假药联合取缔小组,加强打击伪劣药品。联合小组成员由“卫生署”、“法务部”、“内政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新闻局”、“财政部关税总局”、“海岸巡防署”、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等九个机关、单位组成,共同合作,以期杜绝不法药物的流通。4月7日,“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检测台中市卫生局抽样送检的康复生技公司DDS-16“净元益生菌”时,虽然并未从中验出减肥西药的成分,但却发现产品中有十分可疑的异常讯号;进一步追查判定,异常讯号疑来自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脂(简称DEHP)。DEHP是一种塑化剂,在工业界使用相当广泛。经过一个多月的追查、化验、溯源、查验和咨询论证及市场销售网络的厘定,5月23日“卫生署”举行塑化剂首次记者招待会,宣布查获昱伸香料公司起云剂含塑化剂成分,并公布查缉结果、产品流向、处理情形等。塑化剂危机在监管机构的掌握下,正式爆发。

塑化剂,一般包括DNOP和DEHP,均不得添加于食品。据“环保署”公告列告并经法院审理确认,塑化剂DEHP(中文名称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脂),“环保署”于1999年、2001年和2011年三次公告列告,列为第1、2类毒性化学物质,毒性为急毒性:高温物质所产生的水雾或者蒸汽可能会导致刺激,而有咳嗽、喉咙痛、蹒跚及支气管炎等情形,吞食10克该物质会造成轻微胃部不适,而有恶心、腹痛及腹泻症状,啮齿类生物在怀孕时吞食单一剂量会致命,并造成新生儿生长异常,意外吞食该物质可能会损害个人健康,重复吞食会累积毒性影响,其症状包括肝脏肥大,碳水化合物的代谢被中止,且会使血液中的胆固醇及三酸甘油脂含量下降,亦有萎缩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