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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14 1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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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合同

第1篇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

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

水暖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M2;地下结构:_____元/M2;初装修:_____元/M2;水电:______元/M2;________;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M2;屋面防水:_______元/M2;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M2;水泥砂浆:_______元/M2;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___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贡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畅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第十八条

第2篇

特此通告

北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宣武区永内西街3号

电话:63156662

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菊儿胡同1号

电话:64041222

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西城区西四北3条26号

电话:66180004

崇文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崇文区东花市136号

电话:67123981

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宣武区自新路24号

电话:63554523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34号

电话:64678220

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四路15号

电话:62322004

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条1号

电话:63812540

石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石景山区杨庄村西口

电话:68878442

门头沟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

电话:69831534

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

电话:89367054

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通州区新华街9号

电话:69553314

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顺义区府前东街

电话:69423026

怀柔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怀柔县迎宾路21号

电话:69641730

大兴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大兴县黄村镇兴丰东大街5号

电话:69241320

延庆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延庆县高塔街80号

电话:69101155

密云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密云县新西路甲32号

电话:69041504

昌平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昌平县政府大街8号

电话:69744520

平谷县劳动监察大队

第3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第4篇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

为了满足逐渐深化改革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体制赋予系统建设的新要求,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要点。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由部、省、市、县四级组成。信息来源于基层单位、劳动者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系统及社会经济各信息机构,以网络为依托,实行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建立比较完备高效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国家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适用、及时的数字和文字信息为基础,以客观科学的分析为手段,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支持,为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1.以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子系统为重点,带动医疗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符合统一标准的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努力提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覆盖面和整体管理水平。

2.在中心城市建立各种模式的资源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扫描”方式的信息采集。

3.完善宏观决策系统,建立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包括统计分析、预测分析、监测预警、政策模拟和政策评价在内的多层次的宏观决策支持。

(二)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在确保信息系统的发展能够满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度和各项工作目标。

2.将“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作为贯穿于系统建设各环节的基本原则。

3.坚持一体化的设计思想,积极组织系统开发,保证各开发系统为将来形成统一的整体留有良好的接口和充分的余地。

4.坚持开发、推广一起抓的方针。从基础建设和规范基层数据入手,条件成熟一个,开发一个,推广一个,并在推广中形成完备的运行机制,保证系统的开发效益。

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以及信息技术发展状况,按照经济实用、成熟先进、持续稳定的原则,确定系统建设的规模和软硬件档次。

6.遵循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原则,保证系统具有广泛的扩充空间。

二、系统主要构成及相互关系

(一)系统的主要构成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和部办公管理系统四部分,见图一。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总图见图二。

1.宏观决策系统

宏观决策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和整理统计数字信息,经过汇总、交换和分析,对政策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对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测。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系统

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部办公系统

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监测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

政策法规系统

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系统

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系统

工伤保险管理系统

工资收入管理系统

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

办公管理系统

查询系统

运转系统

外部信息接入系统

对外信息交换系统

图一系统构成图

宏观决策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有四种:

一是常规统计报表制度采集的信息。

二是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

三是国家统计部门、国家信息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信息。

四是通过对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分布式资源数据库进行“扫描”得到统计信息。这种方式可支持高频度、高灵活度的信息采集,信息质量可靠且信息量大。随着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这种方式将成为宏观决策系统信息采集新的重要渠道。但该方式并不能完全取代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

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这四种数据来源将长期并存。

2.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主干部分。管理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其他劳动组织和微观信息。业务管理系统一般包括直接面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的事务处理部分(简称“前台”),及对业务管理系统中拥有的微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宏观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的部分(简称“后台”)。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和功能详见附件一。一般说来,由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的资源数据库主要建在中心城市。宏观决策系统对资源数据库的“扫描”可有三种方式,详见附件二。

3.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部分。是企事业基层单位用于人事、工资、岗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管理,并与财务管理和企业生产管理相衔接的系统软件。其指标体系要求科学完整,在满足各单位自身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满足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的需要。特别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的需要。

4.部办公系统

部办公系统包括办公管理系统、查询系统、运转系统等方面的内容(见图三)。这些系统就信息内容而言相对独立,各系统软件开发也相对独立。该系统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为机关有关厅司事务管理提供辅助支持手段。系统开发、运行建立在部机关统一的网络上,发挥系统效用,实现信息共享。

(二)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宏观决策系统、各业务管理系统及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在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过程中是一个完整的数据流,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系统之间的基本关系见图四。

宏观决策系统

各业务管理系统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图四系统基本关系示意图

#131.系统内部的关系

宏观决策系统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各项政策决策者。该系统将从各业务管理系统资源数据库“扫描”得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经济模型等分析手段,提供政策监控信息和决策建议。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比较紧密,为宏观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是宏观决策系统的支柱。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是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微观数据采集的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相互关联,要求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和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之间,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以及部?省?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系统要保持顺利、良好的信息疏通,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宏观决策系统建设一个网络并对宏观决策所需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2.与外部系统的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人口、教育、工商、银行、税务、卫生等系统关系密切。待条件成熟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一标准和接口,在全社会提高信息的共享程度。

三、系统建设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建设的现状

原劳动部信息中心结合劳动部的工作任务,制定了《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并经部党组批准,从1989年开始实施。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1.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目前,已有15个省市劳动部门相继成立了信息中心,其余的省区市明确了信息工作综合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了一支信息技术队伍。同时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开发规范。

2.系统的开发建设

(1)宏观决策系统完成了统计信息采集的自动化处理过程,支持了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等信息采集方式。

(2)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系统已有用于不同平台的职业介绍系统统一版本软件在各地应用,现正进一步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系统发展规划纲要。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模式已趋于成熟,信息系统建设在全国各地的进展程度不一,尚无统一版本的软件。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工资收入、劳动关系和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因业务管理模式尚不成熟,或需求分析不明确,未做具体规划。

(3)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主体软件“劳资人事管理系统”,目前已进入推广阶段。

(4)部办公系统中办公管理软件已在部机关局域网上运行。部分软件需按照新的工作流程进行修改。

(5)部机关局域网实现了对处一级的支持,进行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联网的规划,建设了部机关的内联网中心站,已具备和中国互联网及国际互联网相联通的能力和条件。开通了部??省计算机远程风和电子邮件系统、部机关??劳科院微波通信网。

一些有条件的省市也建立了省(市)??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远程通信网或厅(局)的局域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和克服,主要表现在:

1.信息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体制不适应系统建设的要求;

2.宏观决策需要不明确,业务流程不规范且稳定性很差;

3.标准规范不统一,影响系统间的互联互通;

4.应用软件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5.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

6.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不足;

7.思想认识不统一,对信息系统建设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

四、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三二一”工作目标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今后四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期工程(1998.10?2000.12):重点做好系统的规划标准制定、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宏观决策数据库建设及网络建设等工作。

1.制定信息系统核心部分的标准,包括软硬件基本要求、数据交换标准、主要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进行IC卡的调研与统一规划。

2.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部级和省级宏观决策数据库,提高分析预测和决策水平。

3.完成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前台统一软件的开发。在中心城市进行市内网与资源数据库的建设。

4.在总结各地系统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纲要。统一基层数据采集指标分类体系、标准和规范,完成统一版本软件的开发工作。

5.规范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作好需求分析,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开展主体模式统一软件的开发工作。

6.完成集人事、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管理及财务、生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版基层单位管理平台软件,并在全国推广。

7.根据部新的业务流程修改办公管理软件,对已投入使用的软件加强培训,在1999年底使我部的办公自动化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8.完善部机关局域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加强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1999年建成部??省级内部互联网。

二期工程(2001.01?2002.06):重点做好建设资源数据库、实现“扫描”方式的信息采集和构建全国信息网等工作。

1.继续进行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与推广工作。

2.构建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全国信息网络。

3.进行中心城市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建设,以“扫描”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三。

五、支撑条件

为了实现系统建设目标,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系统建设迫切性、重要性及其基本内容有正确的认识。

第5篇

为了认真做好2000年我市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发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今年春运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提出进一步做好本市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安排及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全市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各职责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工作,保证圆满完成各项春运任务。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春运期间发生的民工重大事情,要急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春运办公室。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至3月20日期间,用工单位不得新招用外地人员在京务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手续,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各用工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做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制定具体可行周密的工作方案。用工量较大的单位,要留50%的外地务工人员在京过春节,同时要安排好留京人员的生活和慰问。

五、春运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新民工。各用工单位要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民工有序流动的政策及本市关于暂停招用外埠民工的规定,着重加强在京外地老民工春节过后返京不得带新民工进京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到每一名在京务工的人员,做到人人皆知。

六、各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同时,加强对本省劳务基地及重点输出地区的民工有序流动的管理和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民工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及北京市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20日停止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手续等政策,保证本地民工不盲目流入北京,使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发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9年12月13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我部《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下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重点监控工作,请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重点监控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48号)要求执行。

请于1月15日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上报我部。

我部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联系人:培训就业司农村培训就业处 王亚东、贾丽、黄华波

联系电话:(010)84201055,84201056,84201656

传真:(010)84227798,84201656

附件: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

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以民工流动安全有序为目标,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就地安置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近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合作,扎扎实实做好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工作。

1999年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数量、方向及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2000年1月15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报我部。

2.启动重点监控。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地区按照我部要求,做好网点设置、人员培训、设备配置和制定必要的调控预案等项准备工作。同时,开始进行信息监测和通报。

2000年1月

1.开展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城乡就业形势,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就地安置政策等。要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和车站码头。重点监控地区要集中时间开展宣传活动。

2.开展流动就业工作检查。检查内容: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准备情况;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控工作准备和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以及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等。检查方式以各省(市、区)自查为主,1月中旬我部派出检查组到有关地区督查。

3.做好返乡民工疏运工作。输入地调查了解企业春节期间放假安排和民工返乡情况,并向相关输出地通报。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民工返乡运输组织。输出地主动了解民工返乡时间及数量,做好本籍返乡民工的输运接应工作 。中转地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疏导分流工作。

4.做好节后民工流动情况调查预测工作。输入地于1月31日前上报2000年全年及春节后三个月内外来民工需求预测。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开展信息监测。

2000年2月

1.做好春运期间信息调查预测。重点开展春节期间民工流动调查,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输出地于正月初十前上报节后三个月内及全年民工外出预测。指导开展重点地区信息监测。

2.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返岗民工输送工作。输出地与铁道、交通部门配合,采取组织专车(列)、预订团体票等措施,组织好民工返岗工作;输入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返岗民工及时安全到岗。

3.开展疏导分流和调控,劝阻劝返盲目外出人员。输出地要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返岗民工不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盲目外出人员;输入地、中转地与民政、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盲目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对外出民工流动进行调控。

4.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输入地加强劳动监察,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查处私招乱雇、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5.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各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建立春节期间值班、带班制度,搞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春节期间信息工作顺畅。

2000年3月

第6篇

为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称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煤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煤炭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执行。煤炭企业降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后所筹集的资金(含个人缴费)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央财政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对各地补助数额:

(一)按煤炭企业1999年1?8月实发工资总额计算的平均工资确定1999年实发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

(二)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执行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三)按1999年8月末离退休人数增长5%,确定各省(区、市)煤炭企业离退休人数。

(四)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7年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决算数和1999年1?8月各地实际发放水平确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对个别地区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三、对煤炭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解决。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五、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后,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煤炭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确保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向省(区、市)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理。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统筹项目,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发放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第7篇

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目前已经批准在宣武、崇文、朝阳、海淀、怀柔、密云等区(县)试点的事业单位、市属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退休(含退职)人员中进行,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暂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试点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按照《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的有关规定,经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试点单位的职工,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试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调整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0年1月1日起,《暂行办法》中“单位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事业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150%(含150%)至200%(含200%)的部分,单位以此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30%,平均记入单位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试点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出台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前(或试点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前)退休的人员,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计发办法中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含退职,下同)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发给退休人员的书报费和洗理费;

(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六)根据《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的有关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七)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工〔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拨付标准暂按50元列入。

六、试点单位和个人2000年1月1日前的缴费认定

试点单位2000年1月1日前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试点单位职工个人2000年1月1日前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记帐规模目前暂不做调整。

七、试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拨渠道的调整

试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拨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批准的市属试点单位可以各局、总公司为单位在所在区(县)进行基金汇缴、汇拨,市属独立参加试点的单位及区(县)各试点单位到所在区(县)进行基金缴拨,并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试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办法。

八、退休审批本通知下发后职工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需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表式附后),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拨付基本养老金。

九、试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时规定的“对于养老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超过17%的单位,其超过17%部分的养老金拨付分三年到位”的过渡办法停止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养老金拨付项目足额拨付基本养老金。

(二)各试点单位对2000年1月1日前,本单位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缴、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帐,如有欠缴、欠拨情况,按照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渠道补缴、补拨。自2000年1月1日起,试点单位根据本通知关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规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1998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经主管局、总公司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试点单位根据已报送市人事局社保处备案的人员范围,将档案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经认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十、其他有关政策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新调入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失业后再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做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做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三)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四)工作人员由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试点单位,以调入后第一个月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从《暂行办法》和本通知实施之月起分段补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调往我市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封存。

(六)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试点单位如果成建制转为企业,按转企后的养老保险各项衔接政策进行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参加工  |              |              |            |        |                  |

|          |              |  连续工龄    |            |  职务  |                  |

|  作时间  |              |              |            |        |                  |

|-----|---------------|------|--------------|

|工作单位  |                              |  退休时间  |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

|-------------------------------------------|

|                                      |  标  准  |  退休费比例  |  退休费金额      |

|          项    目                    |          |              |                  |

|                                      |  (元)  |    (%)    |    (元)        |

|-------------------|-----|-------|---------|

|职务工资                              |          |              |                  |

|-------------------|-----|-------|---------|

|津贴                                  |          |              |                  |

|-------------------|-----|-------|---------|

|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奖金    |          |              |        50      |

|-------------------|-----|-------|---------|

|书报费                                |          |              |                  |

第8篇

关键词:劳动保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河北省

引言

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也是传统管理型政府向“以公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阶段。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加快了电子政务的建设,政府门户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联系的纽带。政府与公众间的沟通,很大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用户可以通过政府的门户网站获得相对满意的政府服务,而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政府门户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为公民和企业以及其他团体组织提供服务与交流的平台。关于政府网站设计,国际知名的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Accenture)在其采用的电子政府评估标准中认为:网络(networks)这一指标主要衡量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服务和传递渠道与其他组织的集成程度,能否通过各种增值服务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可见门户网站设计的重要性。

本文拟以《2006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的相关指标为参照,对河北省及所辖11个地市的劳动保障门户网站进行调查和深入剖析。

一、网站评估指标体系介绍

本文的研究以省级网站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托,评估内容包括四个大的方面: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和网站设计。

⒈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概况信息,计划规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政公开,专题专栏等。

整合下属机构信息:概况信息,计划总结,工作动态,统计数据,法规公文等。

面向社会服务信息:面向个人的信息和面向企业的信息。

⒉在线办事

服务框架:整合方式,即按照对象生命周期的整合框架,按照服务深度的整合框架,开放访问通道等。覆盖范围,即应用主题设置是否覆盖生命周期,设置的应用主题下服务内容整体上是否充实。

表格下载: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

在线咨询:咨询渠道的建设。

状态查询:办事状态,办事结果的查询。

在线申报:在线申报事件的数量。

⒊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渠道功能和答复情况。

访谈类栏目:渠道功能,访谈次数和内容质量。

调查类栏目:渠道功能,内容策划和结果统计。

留言类栏目:渠道功能,内容策划和答复与汇编。

⒋网站设计

页面展示:个性设计,首页布局,层级设置,页面效果,外文版。

辅助功能:搜索功能,使用帮助,评比统计,导航链接,定制功能。

网站维护:联系方式。

二、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现状分析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采集数据法,即通过直接登录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的门户网站,根据上述评估指标进行评估。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河北省劳动保障门户网站的基础工作已经比较完备。调查发现,河北省及其所辖的11个市已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建站率达到100%。此外,河北劳动保障网已进行了多次升级,内容也较原来更加丰富,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网站已设立一级栏目38个、二级栏目132个、三级栏目570个。总的来说,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

根据《2006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目前隶属于河北省劳动保障厅的河北劳动保障网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具有单位介绍、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动态新闻等一级栏目,其中在政务公开栏目下,已经设立了职能介绍,领导介绍和行政处室等二级栏目,已基本满足了省级政府网站的标准;在“在线办事”方面,已经具有表格下载、文件下载、信息查询等栏目,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流程,提高了办公效率;在“公众参与”方面,已经具有情况交流、政策问答等栏目,为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奠定了基础;在“网站设计”方面,已经具有搜索引擎、统计资料、导航链接、网站维护等内容,提高了用户对河北劳动保障网站的满意度。

三、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存在的问题

⒈劳动保障信息化缺乏互动性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是公众与政府相互交流的平台,政府门户网站不仅应该为公众提供政策法规、政务信息等,而且还应该提供用户反馈自己需求的窗口,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达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简化公众办事流程的双赢局面。

《2006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中,“公民参与”方面的指标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信箱类栏目,访谈类栏目,调查类栏目和留言类栏目。以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最好的河北劳动保障网为例,河北省劳动保障门户网站仅有的网络信箱栏目,还是专属于内部员工的,这极大地影响了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电子政务的互动性。这种单向的服务传递,基本上没有提供与公众双向沟通的平台。这样,一方面,阻塞的信息流无法让公众参与到电子政务中来,降低了公众的满意度;另一方面,缺乏公众参与的电子政务建设不能及时地获取用户的需求,更谈不上建设“以用户为中心”的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⒉网站内容有待完善

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窗口,扮演着上为政府解忧、下为百姓解愁的重要角色;是执政为民、服务人民的具体体现。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虽然现在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已经具有了政策法规、政策问答这样的栏目供用户参考,但与就业相关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例如,将其与江苏省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江苏劳动保障网的劳动就业、招聘信息、培训服务以及培训机构等栏目,都很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真正从中获得了实惠;另外,江苏劳动保障网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国内的招聘信息,还经常提供一些境外的招聘信息,这为我国劳务输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⒊信息条块分割,部门之间缺乏合作

作为服务公众的政府网站,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政府部门的几个网上信息和服务进行主页网站链接、栏目共建和入库检索,而要逐步整合网络资源,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府信息的与共享。

调查中发现,在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所辖的12个省市级各个门户网站上,基本上都具有政策法规、政策问答等栏目,这种重复建设不仅浪费了财力物力,而且不易于进行更新和维护。

⒋网站友好性设计不足

友好的页面设计,能够极大地方便用户利用门户网站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和服务,提高公民对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满意度。调查显示,用户在一个页面上停留的时间通常都很短,超过一定时间,用户如果还没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就会放弃离开。笔者分别对河北省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进行了统计,分析了具有信息查询、办事指南、搜索引擎和部门链接栏目的网站在整个系统网站中的占有率(其结果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目前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的12个门户网站中,具有在线查询的仅有50%,具有办事指南的仅有58.30%,具有搜索引擎的仅有50%,具有相关链接的还不到半数,仅有41.67%。值得一提的是,河北劳动保障网都没有办事指南。此外,地区之间网站设计差异较大,内容更新不及时较普遍,还有一些地方的门户网站,上面链接过多的商业性网站,例如,沧州市劳动保障网上就连接了搜狐,新浪等商业网站,从表面上看,这是为了方便用户转到其他网站,其实是没有明确划分政府网站和商业网站之间的界限。总之,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的设计方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推进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建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⒈进一步充实网站服务信息,提高公众服务满意度

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政府门户网站利用率普遍较低,除了数字鸿沟问题之外,内容不够充实、实用性差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所以,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内容保障制度,是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信息及时更新的基本保证,是让公众满意的基本保障。

“内容保障制度,包括信息的采集、编审、分类、共享、、检索、服务等环节,其重点在于完善信息采集制度。信息内容采集要本着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实用性为原则,切实进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间合理的信息采集分工负责和相互协作制度,明确主要采集部门和协作维护部门;同时要适当放宽采集权限,允许和鼓励非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采集。”[5]例如,为了丰富网站内容,可以通过与求职网络公司,如前程无忧、天基人才网等建立合作关系,利用这些专业网站的资源,为广大用户提供最新的职场信息。此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国外的劳务需求信息,为我国大量剩余劳动力输出创造条件。

⒉加强公民参与程度,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电子政务建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了解公众的需求,进而进行需求分析,制定战略计划,实行计划,增加政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电子政务系统,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周到、全面的服务内容。而获取公众用户需求的最佳手段就是为广大用户提供一个与政府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其整个流程如图2所示)。

所以,建议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添加信箱栏目、调查栏目、在线访谈、在线答疑以及留言版栏目等,通过这些栏目,用户才能更好地和政府进行沟通,及时地为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同时也能够为广大用户及时解决现实困难或者问题,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⒊提高政府网站直接服务能力

所谓政府网站的直接服务能力,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能够独立实现(完成)某一项具体的、面向公众与企业的业务[6]。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的在线服务内容的丰富程度直接影响着其直接服务能力的强弱。它是检验一个网站的功能强大与否,服务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正如美国总统在FirstGov网站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对所有政府在线服务来说,电子政务是一站式的,最容易使用的门户网站。你只要点击鼠标,就能迅速发现并处理事务,而不需要知道是哪个部门提供的服务。”

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政府网站的直接服务能力。例如,美国在其联邦政府网站上列举的直接服务项目就有10多种。又如,英国干脆将其门户网站直接取名为“直接政府”direct.gov.uk,在网站首页也提供了非常多的供公众直接获取的服务。再如,日本公民通过政府网站,可以直接得到异地办理身份证、参与选举、缴纳税金、享受社会医疗保险、领取养老金等服务。再如,江苏劳动保障网提供了强大的在线办事功能,极大地方便了用户,提高了公众的满意度(其提供的在线服务如图3所示)。

对于河北劳动保障网来说,建议河北省劳动保障部门丰富在线办事内容,提高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的直接服务能力。比如,可以开设在线办理社会医疗、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栏目。

⒋继续重视门户网站的友好性建设,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入口

⑴提供“一站式”服务模式

无可非议,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最大限度的方便是在线政府的基本出发点。与传统管理型政府服务方式相比,在线政府不需要让公民或者企业了解哪个部门或机构或哪个层面的政府负责提供相关服务,通过访问政府门户网站,就可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政府服务,即“一站式”服务。简言之,“一站式”服务就是要开发以用户为中心的门户,集成政府的各项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是新加坡的电子政务系统。新加坡电子政府的建设,并不是按照部门来设置,而是按流程作打包处理,也就是说,公民或者企业在办理网上业务时,不必再登录各个政府的网站,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而是按照业务流程,根据设定程序在一个单一的网站上完成所有的相关业务手续,真正实现了“一站式”网上办公。新加坡政府网站就像一本政府白皮书,完全代表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个方面,例如,该网站有一个统一接受用户反馈的部分,用户发往各个部门的意见、建议等都通过这里的统一格式进行,经程序自动处理后,分别发送到相关部门[7]。

建议河北省劳动保障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河北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最优模式。

⑵突出“办事指南”功能

对于网站存在的“办事指南”功能上的问题,建议在网站的首页上统一划分出一个模块,专用于此类介绍,或者在每个在线服务页面的固定位置设置“办事指南”栏目,这样可以节省用户因不会使用该服务而浪费的时间。

⑶统一规划搜索引擎,合理排序搜索结果

调查中发现,廊坊市劳动保障网站提供了按内容,按标题,按作者和按关键字等多种检索方式;秦皇岛劳动保障网站提供了按照时间,文号和关键字的检索,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但是其他的劳动保障网上面要么根本就没有提供搜索引擎功能,要么就是只有简单的一个全文检索,这给用户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建议对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的搜索引擎进行统一设计规划,以方便用户跨区域使用,另外要尽量完善其功能,增加检索方式及搜索范围,以便用户查到更多的相关内容和资料。

检索结果可以按照多种方式进行排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按时间,按相关度和点击率。目前,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的检索结果多采用时间方式进行排序,建议在目前的基础上再增加相关度排序和点击率排序,相关度排序可以为那些不清楚文件确切时间的用户提供方便,提高检索效率;点击率则能反映出公众关心的热点内容。如此,一方面能够为大众了解信息节约时间,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调研工作提供依据。

⒌整合网站信息资源,提高部门之间的合作

政府网站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建设,提高部门之间的合作。对于那些地市及区县网站上重复出现的信息和功能,应以搜索引擎为纽带,将其链接到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这样既整合了资源,提高了网站办事效率,又节省了人力和物力。

参考文献:

[1]蔡立辉.电子政务:信息时代的政府再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夏义.论政府信息共享的路径选择[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7(3)

[3]江苏劳动保障网. js.lss.省略/pub/ldbzw/sy/index.htm

[4]张少彤.《2006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J].中国计算机报,2006-10-30(A06)

[5]张勇进,汪玉凯.我国政府门户网站的顶层设计[J].电子政务2006(4)

[6]杨冰之.建设政府门户网站的直接服务能力.[J].电子政务,2005(3/4):15

[7]杨秀丹,刘振兴.我国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设的问题与建议[J].电子政务, 2007(3): 52

[8]王雪华,葛冬雪.政府门户网站指标体系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1)

[9]姚国章,林萍.美国第一政府网案例[J].电子政务,2005(19)

[10]王欣,龙怡.政府门户网站存在的问题探讨[J].电子政务,2007(9)

[11]姚国章.电子政务原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作者简介:

赵耀,男,1982年生,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

余菜花,女,1979年生,硕士研究生、蚌埠学院在职教师,从事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研究。

第9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等5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38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组织制定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4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印发施行。

附件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24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制定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附件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25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铁道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铁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铁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货运员          2.货运值班员          3.货运调度员

4.货运计划员      5.货运核算员          6.货运安全员

7.货运检查员      8.车站值班员          9.助理值班员

10.扳道员         11.信号员             12.车号长

13.指导车长       14.运转车长           15.车站调度员

16.调车区长(站调助理)                 17.驼峰调车长

18.铁路客运员     19.铁路售票员         20.售票值班员

21.客运值班员     22.客运计划员         23.铁路行李员

24.行李计划       25.行李值班员         26.列车员

27.列车值班员     28.餐车长             29.交接员

30.蓬布工         31.装卸值班员         32.装卸工

33.铁路货运起重工                       34.叉车司机

35.装载机司机                           36.装(卸)车机司机

37.机车调度员                           38.机车检查保养员

39.洗炉工         40.机车整备工         41.给油指导

42.蒸汽机车锅炉工                       43.车电员

44.发电车乘务员   45.轴温检测员         46.轮轴装修工

47.筑路工         48.桥梁装吊工         49.铺架机司机

50.电力线路工     51.铁路报务员         52.铁路话务员

53.通信工         54.信号工             55.电源工

56.通信组调工     57.信号组调工         58.电控组调工

59.救援起复工     60.救援机械司机

61.救援机械副司机                       62.道岔钳工

63.舟桥起重工     64.舟桥组装工         65.轮渡组装工

66.栈桥组装工     67.机动舟驾驶员       68.浸注处理工

69.木材防腐整备工

附件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石油天然气行业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5月11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27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  采油工                          2  采油化验工

3  轻烃装置操作工                  4  原油分析工

5  采油地质工                      6  采油测试工

7  集输工                          8  注水泵工

9  地层测试工                      10  特车泵工

11  油气管线安装工                12  作业机司机

13  井下作业工具工                14  作业井架安装工

15  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16  井下作业工

17  气测工                        18  输油工

19  管道保护工                    20  防腐绝缘工

21  综合计量工                    22  采气工

23  采气测试工                    24  输气工

25  输气管线维护工                26  石油地震勘探工

27  石油物勘测量工                28  可控震源工

29  石油钻井工                    30  钻井架安装工

31  钻井地质工                    32  测井工

33  钻井泥浆工                    34  钻井柴油机工

35  射孔取芯工                    36  固井工

37  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  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  管子修理工                    40  石油钻机修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