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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应用的技术越来越先进,这有效提高了建筑施工的效率以及质量。地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合理优化施工流程,要针对地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应对的措施。建筑房屋有着多种类型,在当前建筑环境下,现代房屋建筑的结构与样式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为了保证建筑房屋的安全性,施工单位需要提高地基工程的质量,这样可以保证建筑房屋在地震力的作用下,不会出现地基沉陷等严重的质量问题。
1 现代房屋建筑地基工程施工的特点
1.1 复杂性
建筑工程会占用较多的土地资源,我国虽然国土面积比较大,但是随着资源的不断开发,可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这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地质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异,在一些沿海地区,地质条件比较差,软土地基比较多,这给建筑工程带来了较大的施工难度。在地基工程中,如果出现软土地基,则需要花较长的时间对其进改造。有的土质属于盐碱地,地基很容易出现塌陷问题,为了保证建筑房屋居住的安全性,必须做好地质改造工作。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频频发生,很多地区都发生了泥石流以及山体滑坡问题,施工条件的复杂性,给建筑地基工程带来了较大的施工难度。
1.2 潜在性
建筑行业在不断的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建筑企业的竞争比较激烈,在施工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如果一味的追赶进度,会出现建筑施工质量比较差的问题,这增加了建筑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近年来建筑房屋坍塌事件发生的概率在不断增加,具调查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施工不当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但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威胁着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具有潜在性,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这样才能降低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
1.3 严重性
地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打好地基,要保证地基的稳固性,还要避免建筑结构在受到外力影响后出现变形现象。地基工程完工后,很难对其进行改造,如果在质检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会给后期处理带来较大的难度,不但增加了施工的成本,还会影响地基的整体性,会出现局部地基强度不足的问题。
2 地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地基工程是建筑施工的基础工作,只有保证地基的质量,才能避免建筑工程出现地基沉降或者裂缝等质量问题。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很快,但是在地基工程中,却存在着较多的质量问题,这使得现代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影响了房屋建筑使用的安全性。下面笔者对现代房屋建筑地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介绍,以供参考。
2.1 塌方问题
在工程项目的地基施工中,地基塌方是一个不可以忽视的难题。一旦出现塌方,地基土会受到扰动,进而影响地基的整体承载力,不但会对自身的工程造成危害,并且还会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
2.2 地基保护不周
如果在施工时对地基的基础保护不周,比如在多雨的南方地区,地基容易进水,从而影响整个地基的质量。因此要在施工时针对当地的地质情况对地基进行充分的保护。
2.3 施工不合理
一些施工方对施工过程缺乏管理,导致实际挖的基坑与设计的有偏差,这样会导致整个地基的荷载力下降,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施工方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对实际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地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才能保障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3 提高现代房屋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
3.1 重视工程勘查
对于建筑物地基的隐患是可以提前预知和发现的,这样就相对地减少了事故带来的损失。若想做到事前预测,就需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范围和途径,确立不同的全方位的实地勘察工作,全面、准确的进行勘察,并详细记录具体的数据。对于勘察的结果尤其要加大重视,按照实际进行数据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忽视不报。此外,在勘查时要重视对钻孔深度的选择。深度必须符合事前的评估深度,不符合标准的深度由于不能进行数据的准确分析,而必须放弃使用,这是对施工建设的负责。
3.2 提高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地基的建设必须经专业人员设计。设计时要结合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周边的气候和环境,建筑物具体的图形结构,建筑物地基的地质状况等,充分进行实地勘探之后,在经济与适用中找到最合理的均衡点,保证建筑物在最节省资金的前提下,提供足够的使用功能。设计人员应慎重对待工程勘查报告所提供的地基承载力建议值,计算要科学准确,对于数值不明确的必须进行重新的勘察或者计算,保证数据的精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沉降或倾斜现象,就应立即停止作业,找出原因,只有在问题解决后才能继续施工。
3.3 优化地基基础施工技术与措施
以淤泥为主的地基,表面土层没有达到一定的厚度,可以在其上部填充合适的材料进行改良,填充时必须运用技术手段尽量减少对其的的扰动。当然填充材料也可能是均匀性等都较之淤泥好很多的建筑垃圾,相对来说比较适合用作持力层。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填充材料必须经过人工处理,达到标准数值后才能使用。具体的每一种地基的处理措施和手段的选择,应该考虑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施工单位的实力和技术条件等等,经过比选,最终确定合理的方案。
结束语
地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合理的施工流程,还要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要对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与优化,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地基工程影响着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性,施工单位要避免地基工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好监理工作,在发现质量问题后,要及时的改正与修复,还要保证施工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做好施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只有保证施工项目质量达标,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总之,只有重视地基工程的质量控制,才能保证建筑地基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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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处理软地基地基特点施工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我国,长期以来,受我国的国土面积广阔国情的影响,房屋建筑施工的地点大多都会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气候条件下开战,这就造成了我国房屋施工地址条件复杂多变,很多时候就会遇见杂填土、泥炭土、软粘土、多年冻土、湿陷性黄土等多中性质特定的施工的房屋地基。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建造的增加,我过的城市规划规模越来越大,房屋实体高度不断增加、结构荷载日益增加,这就对房屋地基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对地基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房屋地基,是房屋建筑本身的基础,其质量、稳定性都关系着房屋主体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对于房屋地基的处理,最重要的是根绝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的具体要求,同时结合当地施工的土体特点的实际属性,采取合理科学的施工技术和方法,人为提高建筑地基的承载力,强度,减少地基下沉,从而保证房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我国地质复杂,软地基的存在为部分地区的房屋建造带来了困难,即软地基。软地基的特点是承载力弱,不能够靠自然承载力来保证房屋的稳定性,所以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就必须采用一些办法来对软地基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顺利和安全。
地基工程是房屋建造的关键,同样的地基工程也是施工技术中,难度最复杂,技术难度最大,工期最长,投资也是最多的一部分工程,地基的安全决定房屋的安全,在安全意识加强的现在,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着地基安全和地基施工技术,这就要求我过的房屋施工单位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工程的要求和质量规范来进行施工,从根本上保证房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软地基形成的原因
软地基的存在困扰着房屋建设工程,而软地基的形成原因有很多。
软地基是由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冲填土或者其它高压缩性土层形成的地基,这样的地基在实际的演变的过程中是很少受到地址变动或者是地形变动的影响,同时也不会受到地震、重力等灾害的影响,也不会受到土壤化学作用的影响,是一种不良地基。最大的特点就是稳定性差、强度较低、压缩性较高、容易出现液化,沉降量也很大。由此在施工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地基问题,在软地基上施工要采取科学的一些措施来改进其稳定性和安全性,达到房屋建设的要求,防止地基下沉。
地基特点
我国疆土广阔,地形地质多样,在实际的房屋施工中有着很多的特点:
1.复杂性。我国房屋工程地质条件十分复杂,淤泥质土、湿陷性黄土、冻土、溶岩地质等广泛分布。与此同时,我国由于受到地震带的影响,地震频发,这样对于地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么复杂的地质现状,为我国房屋基底工程的建造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地基勘察的难度也十分巨大。
2.严重性。很大程度上讲,建设工程制药投入使用,之后的地基质量问题都是没办法来二次休整和弥补的,而地基问题带来的问题远远大于地基工程建设投入的成本。一旦地基工程出现了问题,特别是质量问题,通常会引起地基不稳,建筑工程的整体都受到结构性破坏,这是房屋工程的致命毁灭性打击,也是重大的质量事故,会直接性危机住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地基承受着全部的重量,一旦局部出现问题,扩散的速度十分迅速,事故的放生大多是突发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都增加。
3.隐蔽性。房屋建筑本身的主体结构是十分复杂的工序衔接,房屋工程本身的施工特点是每一道工序都在不同程度上覆盖前一道工序,工序质量具有明显的隐蔽性,这也加强了工程安全监察的南多,因此也要加强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强度。
4.多发性。近年来,受地基设计和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倒塌现象时有发生,损失十分严重,危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5.困难性。地基工程的特点是在地下,具有十分隐蔽的特点,事故处理时候施工操作难度大,而且地基基础承载的负荷高,采取的措施也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物上层的结构性能,所以后期处理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地基技术
总体来说,房屋建筑在选择施工的地基技术时候,就要综合的考虑,建筑地的地质条件,水文条件以及建筑物本身对地基的具体要求等这些因素,同时还要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和基础形式,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条件,材料供应情况和施工条件等都要好好的考虑,最终经过科学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分析后,再开始施工,采取最优的方案。
在房屋建筑工程过程中对地基进行处理的时候,必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部分需要部位的硬度和承受力,以此来增加房屋对地基不稳的适应能力。除此之外,对已经确认的地基施工方法也要继续进行需要的测试,为房屋地基施工提供科学的依据。地基完成后,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变形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时时监控沉降问题,保证顺利施工。
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换填垫层方法,这个方法主要用于千层面的软地基和地面不均匀的地基。这样可以加速土层的排水,减少沉降,提高地基承载。
2、砂石桩法,这样的方法主要针对密集松散的砂石、粉土、粘性土、杂填土等地基的,此法能提高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和降低压缩性,对于液化地基作用大。
3、振冲法分加填料和不加填料两种。加填料的通常称为振冲碎石桩法。振冲法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
4、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
5、高压喷射注浆法主要是在一些淤泥、淤泥质土和粉土等地基中使用。在这类地基中大粒块石多,植物根茎和有机质多因此要充分的检验地基的适应性。
6、预压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等饱和粘性土地基。
7、夯实水泥土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素填土、杂填土、粘性土等地基。这样的处理方法的主要特点是成本较低,施工时间段,造价较为容易控制。
8、石灰桩法主要应用于一些处于饱和状态的淤泥、淤泥质土以及杂填土等地基,在地下水以上的土层,可以通过减少生石灰的使用量,增加混合料的含水量提高桩身的强度,最终达到提高地基的承载力的目的。
软地基技术
软弱地基的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为:换填垫层法、预压法、挤密法、深层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灌浆法、强夯法、加筋法等。六.结束语
房屋地基工程是房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具体的房屋建造过程中必须保证其质量,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质量和房屋的使用过程安全性。在现代建筑房屋和地基施工中,必须要综合考虑,地质水文,具体环境等实际情况,采用研究合理的地基施工方法和技术,改善地基与房屋工程的强度和刚度,加强地基的稳定性,保证房屋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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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相对应的我国的建筑工程也在快速的发展着。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工程,但是在建筑工程中对于地基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问题,这关系到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如何处理好建筑工程中的地基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本文笔者主要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经验及实际工作经验,对于建筑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技术进行分析,希望对于相关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地基处理技术分类探析
根据房屋建筑地质环境进行地基处理,其施工原理是利用换填、夯实、挤密或振密、排水圃结、胶结、冷热处理等方法对地基进行加固。进一步细分来看,地基处理技术还包括地基加同技术、桩基技术以及辅助的地下连续墙技术。进行地基的加固技术,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增加地表的承载能力,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地基发生变形或者沉降。桩基技术的运用主要是为了将来自上面的荷载力传导到地基的深部位置,这样就可以缓冲从而消除了冲击力。
对于地下连续墙的施工技术主要是为了辅助桩基技术,主要是为其提供侧向的支护。在很多的地基处理方式中,其中有一些方式主要是为了改良地基土壤从而来增加地基的抗剪切能力,使得地基的压缩性得到降低,使地基土的透水性得到一定改善,这样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地基的环境能够适合进行地基加固。
三.传统的地基处理方法施工基本技术
以前的地基处理方式有很多,例如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法国强夯法,还有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日本创造的高压喷射技术,以及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发明的桩基技术等。上世纪的一些传统的地基处理技术在现阶段仍然广泛的使用。但是随着建筑对于地基处理技术的要求在不断地提高以及建筑环境的不断变化,就对新的地基处理技术提出了希望。以前单一的地基处理技术已经不能够适应时展的需要了,因此现代的建筑就需要多种处理技术并用的方法。
1.强夯法与碎石桩法的结合运用
该项技术的工作原理主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在填土层将碎石桩体处理好,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将基土进行挤密以及进行排水固结。接着再选择强夯点。通过强大的冲击可以将碎石桩体击散,这样就可以将碎石通过桩径挤入到周围的护土层,这样会使其在地基的上面形成紧密的碎石和土相混合的硬壳层,这样就会达到建筑物对地基强度的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强夯法的应用很重要。该方法的施工技术难点在于夯击的次数、夯击的深度等这些方面的把握,如果把握的不好,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夯击的效果。在理论上来说,夯击加固的深度是根据土层的厚度进行的。单位夯击量必须要考虑到地基土壤的性质、土壤的结构类型、载荷大小以及打算夯击的深度等这些因素。对于夯击的次数来说,这要有地基土壤的性质来决定,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先夯击二到三遍,最后我们可以再进行一次小的夯击。但是在夯击时,每两段夯击之间必须要间隔一定的时间段,这样才可以保证夯击的效果。
2.碎石桩与CFG桩的结合运用
在文章的前半部分我们讲到,桩基技术的主要作用就是将冲击力从上往地基深部进行传导,这样来提高桩基的承载力,但是单一的碎石桩基的承载力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选用CFG桩来替代碎石桩,从而提高桩基的承载能力。这样一来,碎石桩的作用就会转向将上部的土层液化问题进行处理的角度。在地基处理中,发挥好这两种方法的优势,就会使地基的沉降速度得到很大的降低,同时还可以保证地基的沉降很均匀。
3. CFG桩与粉喷桩的结合运用
CFG桩法与粉喷桩法结合的作用是利用二者的圃结能力与天然地基土混合组成复合地基。这样既能发挥CFG桩高承载力的特点,又能因为CFG桩的嵌人而使粉喷桩的侧限约束作用得到增强。
另外,由于采用了粉喷桩,上部地基土的变形能力得到改善,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避免了CFG桩的嵌入对原先固结好的土体形成破坏。
在桩身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首先要消除水的影响,桩基水病害一般表现为孔底积水和孔壁积水。对孔底积水的处理可采取水泵抽取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部分干拌混凝土混合料或干水泥填入孔底的方式。而对孔壁渗水的处理,可采取在桩身混凝土浇筑前采用防水材料封闭渗漏部位。主要目的是保证混凝土质量,提高桩身混凝土强度。
另外,桩身混凝土的密实性对混凝土的强度影响也非常重要。施工中一般采用串流筒下料及分层振捣浇筑的方法,必须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桩身的浇灌,以便快于混凝土自身重量压住水流的渗入。
四.地基处理新方法探究
1.DDC灰土挤密法技术要求
DDC灰土挤密法的原理是采用孔内深层强夯法的施工工艺。用螺旋钻机在孔中分层注入灰土,分层夯实成桩。同时反复锤击使桩径逐步扩大,最终与桩间部分土组成符合地基。复合地基主要日的是改变湿陷性黄土的打孔结构,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从而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减小地基土的变形。分析来看,DDC灰土挤密桩处理后的符合地基承载力是原天然地蕈的2倍到7倍。相较于单一的灰土桩有明显的提高,而且其处理地基的深度大5m一40m,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DDC灰土挤密法主要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地区的建筑施工。在非黄土地区,其效果不够显著。
2. IFC0强制固结法
IFCO强制固结法优势在于大大提高困结速率。在IFC0强制圃结法中,存在排水系统与加压系统等环节。排水系统为一排排纵向贯通的砂墙,有助于扩大排水通道,加快圃结速率;而加压系统利用真宅压力,大大缩短了堆载时间,而且由于真率面位于砂墙的底部。水的渗流方向与承力方向一致,从而使固结速率加快。两个系统同时保证同结速率的顺畅,这有助于大大缩短工期,而且混凝土质量也得到保证。
3.粉爆灰吹填法技术要求
粉煤灰透水性强,倘若将其用于加同处理吹填土地基,可以加速吹填土的同结,降低加同处理费用,缩短工期。具体的做法是,在施工中将淤泥与粉煤灰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吹填,确保均匀,从而逐渐改善土的同结性质。此种方法在青岛以北废弃已久的盐场和滩涂上得以成功运用,开发出大片可以利用的土地。
五.结束语
建筑工程中对于地基的处理是一项关键的技术,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好这方面的处理技术,可以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做好地基施工的处理也可以使整个建筑工程的性价比得到很大的提升,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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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规划设计居住环境日照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和土地的不可复制性,导致了建筑用地的价格不断上升;加上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追求利润空间的最大化,从而使建筑呈现出高层或超高层现象,在居住区间距规划上,为了节约土地缩小了楼距的日照空间,从而影响了居住建筑的日照时间。特别是居住在位于寒冷或严寒地区的住宅,日照问题就尤为突出。
在我国,人们很早以前就懂得把房屋建成座北朝南方向。我国的冬季因为太阳高度是向西南方向偏移,房屋建成座北朝南可以使阳光直接照射入屋内,使室内暖和而明亮;而在夏季的时候我国的太阳都是自正东移向正西方向,房屋建成座北朝南可以使阳光照不进屋子里,从而达到了夏凉的目的。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舒适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由于土地的不可复制性,建筑用地的价格不断上升等原因,从而导致了居住建筑内日照严重不足。本文通过分析了影响我国居住建筑日照的主要原因,同时分析了阳光对人类的作用,提出了通过以合理居住规划设计,来达到优化居住建筑日照的目的。以其对建筑设计者有所帮助与启迪。
一、住宅规划设计与居住建筑日照对人体的作用
日照对人体的作用:当阳光照射到人类皮肤上,可使人的体内生成维生素A。而儿童如果缺乏维生素A,就很容易患上佝偻病。老人则更容易骨质疏松。阳光还可以杀灭室内的有害细菌,净化室内空气,它能使人们避免传染多种疾病,尤其是呼吸道传染病。因此,人们在给自己选择住房时,都非常重视室内能不能照射到足够的阳光。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无论是从商业角度还是土地节约出发,都要求建筑师在住宅规划设计与室内日照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设计方案,如何才能通过住宅规划设计的手段,从而达到优化居住建筑日照的目的?这是每个建筑设计师所面临难题。居住建筑日照条件,无疑是人们首先衡量居住环境舒适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现代居住建筑中如何才能使住宅室内获得更多日照,是居住区规划者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影响建筑日照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建筑用地的价格不断攀升;加上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使建筑呈现出高层或者超高层现象,在居住区规划考虑上就尽量在压缩楼与楼之间的间距,从而影响了居住建筑的日照时间。
(一)房地产开发商追求最大的利润空间因素
因为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投资者在楼盘开发前所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在现有的土地上建造出更多面积的建筑?如何才能使投资有最大利益的回报?因为商业利益的考虑,而忽视了居住建筑日照的重要性,忽视居住建筑对日照的基本要求以及人体对日照环境舒适度的要求。
(二)城市建筑呈现高层或者超高层因素
由于现代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导致城市建设用地普遍紧张。为了节约用地,建筑呈现出高层或者超高层现象。于是楼与楼之间的互相遮挡便成了影响建筑日照主要因素之一。楼与楼之间的距离(被称为日照间距)安排,成为居住区规划设计最头疼的问题,既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又要考虑人们对居住日照环境的要求,事实上,在大、中城市的居住建筑设计中,很多情况下建筑物的布置都是在见缝插针,为投资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空间,居住日照问题日夜突出,其环境因素也就可想而知。
三、如何通过住宅规划设计,达到优化居住建筑日照的目的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有限的国土资源,使得建筑师在进行居住建筑规划之初,就必须充分考虑到节约土地。对于居住建筑日照环境的要求,需要建筑师在进行居住建筑规划最初,就要预留足够的日照空间。从节约土地与日照要求之间相互矛盾和相互制约,必须寻找出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设计出良好的居住建筑日照环境。
(一)选择适宜的朝向有利于室内的日照
在我国,人们很早以前就懂得把房屋建成座北朝南。因此建筑朝向的选择就相当重要,建筑朝向涉及到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建筑用地情况等。建筑朝向选择的总原则是:在节约用地与保证开发商的利益前提下,要在冬季能争取较多的日照,在夏季避免过多的日照。
所以居住区规划设计之初,设计者必须对建筑朝向进行详细地分析,选择最适宜的朝向,合理的朝向不但可以改善室内日照环境,还可以减小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从而提高建筑密度,达到节约土地与房地产商的投资目的。
(二)正确的窗户、阳台设计有利于提升建筑的日照
通过分析,我们了解居住朝向设计对居住建筑日照的影响。那么,正确的窗户、阳台设计对居住建筑的日照,同样十分重要。优良的窗户、阳台设计不但可以使室内的日照环境锦上添花,还可以合理的利用室内的每一寸空间。如客厅与阳台相结合不但提升了室内日照环境还增加了客厅的使用面积,同时也开阔了主人的视野,拉开窗帘就能一览高层给人们带来的视觉享受。
【结束语】通过对影响我国居住建筑日照的原因分析,从节约土地与日照要求之间,我们找出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选择合理的朝向不但可以改善室内日照环境,还可以减小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从而提高建筑密度,达到节约土地与房地产商的投资目的。优良的窗户、阳台设计不但可以使室内的日照环境锦上添花,还可以合理的利用室内的每一寸空间。
【参考文献】
[1]王晓临.段永辉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日照问题浅析[期刊论文]-城市规划2006(9)
[2]黄农.姚金宝.瞿伟确定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棒影图综合分析法[期刊论文]-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02)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是形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实体的重要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的质量关键所在,要提高工程项目质量,我们就要加强对质量的控制,必须把质量管理作为施工阶段重中之重。房屋建设工程的项目监督管理应立足于工程的质量管理。随着生产日益复杂化,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也变得日益复杂。 因此,需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进行总结和创新。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分析
建筑各方主体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不注重过程管理控制,管理薄弱,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
房屋建筑工程与一般工业产品不同,它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
决策、设计、材料、施工方案、操作手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都会直接影响或者间接的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质量隐蔽性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许多工序在施工过程中要被下道工序隐蔽,如砼浇筑后,钢筋的质量情况只能从相关记录进行追溯,但是记录往往是不全面不直观的。
3.不可逆转性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某些工序质量隐患,一旦被下道工序覆盖,往往无法进行纠正,只能通过拆除进行处理,但产品的使用功能要求往往降低了。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为了达到工程预期质量标准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下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经验,将做到以下几点:
1.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
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现代标准化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事实证明,在一个好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建筑产品质量是完全有保障的。
2.工程质量体系的运行
目前,很多施工企业都按照ISO9000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从中达到预期目标。其最根本原因,其中一条就是许多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没有以系统的观念、从企业整体管理的角度来看待质量管理体系,致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必须的资源配置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使质量管理体系失去了有效运转的基础和环境。
3.工程过程控制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管理控制的活动,从工程项目控制的先后流程,可以将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分为项目决策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施工阶段三个阶段。
4.建立好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小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好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只有这些相关制度的约束才能提高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
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要点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牢牢把握工 程质量的要点进行管理,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
没有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管理体系得不到有效运行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生产出优质的产品。
2.基础或主体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小区房屋建筑基础或主体阶段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从人、机、料、法、环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控制。
在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观念对工程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能充分调动工程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质量观念,显得很重要。除了要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健全两级QC,一级QA质量管理制度,改善工作条件外,还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公平合理的奖励机制,以确保工程质量。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小区房屋装饰装修阶段的质量影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在该施工阶段,因为市场上材料差价比较大,且有很多因为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该阶段应该重点对材料进行质量控制。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1.企业结构管理体系还不适应现代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许多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于工程项目管理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和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在服务功能、组织机构等方面不能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工程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盒工作手册等方面都还不健全,工程管理方法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低,还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要求。
2.与工程质量管理配套的法规和政策需要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还没有实施细则。例如,在工程项目的招标市场,还存在不合理的低价中标现象,承包商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必然要牺牲工程的质量安全,以谋取利益。
六、解决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项目工程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要注意相关问题。下面,对于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将从以下方面提出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 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让每一个施工企业的业绩通过权威网站全面公布,尽可能地让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好,业绩优的企业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促进施工企业争做优质工程,与此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形成企业的良性循环。
2.规范招标市场,严禁低价中标恶性竞争的现象,创造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工程项目的投资往往都不是一个小数目,项目一旦签约基本上不可逆转,一个工程项目的亏损可能会令一个施工企业陷入严重的财政困难,因此当施工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后,本能的会采取一切手段降低成本,降低工程质量。
七、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项目投资开发是否成功,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需要各个单位进行综合管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以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也只有在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通力合作下,才能真正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真正提高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王连会 建筑项目管理五步曲 中国建筑周刊 2005年6月
[2]何兵,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吉林大学,2005
[3]徐阳,房地产项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大
论文关键词 区分所有权 业主 共有权
现代房地产发展的热潮以及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非常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目前已经被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哪些?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应如何行使及保护?等等,是笔者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共有权的归属——业主
“业主”一词,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传来于香港地区,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十四条条文均使用了“业主”一词。既然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高频率的使用了“业主”一词,那么“业主”一词的内涵及外延如何界定,与“业主”一词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轮廓该如何勾勒,就是民法学者必须完成的任务。
(一)房屋所有权人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按照以上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的就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该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大体一致。
(二)非房屋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人
如前所述,我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表述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而《物业管理条例》的表述是“房屋所有权人”,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虽然大体意思相同,但是《物权法》的规定明显比《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更加准确,也更加反映了客观事实,是我国立法进步的体现。
传统理论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专有权,指单个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只是专有权的一种类型。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其以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性为要件,而满足这一要件的并不仅限于房屋。笔者认为,若车库、车位在客观上能够区分其范围,能够将其区分为一个独立的专有部门,那么该车库、车位的所有人人便可为“业主”。
综上,笔者认为若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修订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则《物业管理条例》便能与《物权法》保持一致,并可解释实践中存在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的“业主”资格问题。
(三)已签订买卖合同、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合法占有专有部分的人
《最高院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一条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我国《物权法》将“业主”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人之外,具有突破意义。
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后,可能还要经历一段时间,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在该段时间内不承认买受人的“业主”资格,那么买受人的权益将严重受损。因为,在该段时间内,买受人与已登记的“业主”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状态并无二致,由此可见,《最高院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一条将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认定为业主,是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的。
(四)建设单位(开发商)
建设单位在尚未销售专有部分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由于其此时是整栋建筑物的权利人,确定《物权法》意义上的“业主”身份就丧失了实际意义。若建设单位已经将整栋建筑物的房屋全部销售完毕,那么其也当然不享有《物权法》意义上的“业主”身份。但是,当建设单位已经销售了部分专有部分并已经交付,尚余部分房屋未销售的情况下,此时建设单位是否是“业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部分学者认为,此时认定建设单位的“业主”身份有欠妥当。
部分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建设单位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而持有物业的,其就当然不具备“业主”资格。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难称妥当。当今社会,许多个人购房者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房屋,恰恰相反,在我国现阶段为了投资、保值或购房出租而购买房屋的个人大有人在,难道我们能将这些人排除在“业主”之外吗?另外,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立法者在立意之初就是将“经营性用房”的所有权人这种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房者作为“业主”对待的。
另外,部分反对将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对待的学者提出的一点担忧是:由于建设单位掌控的专有部分面积较多,其可能在业主大会中利用这一优势,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间具有“业主”身份,这是必须的,也是正常的,学者的这种担心有欠公道,我国《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已经对该问题给予了很好的解决。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并且规定在业主大会的讨论中实施双重多数决原则。
《最高院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九条规定:“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从该法条内容的本身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将尚有未出售或未交付专有部分的建设单位视为业主;并且,无论建设单位拥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有多大,房屋有多少套,在“业主”人数上只能算一人。这就从法律上消除了开发商利用房屋数量或面积优势通过于己有利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决议的可能性。
二、共有权的代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探讨
(一)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和业主大会在法律范围内的授权,它主要执行事务性的工作,类似于委托。同时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担任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一方当事人的角色。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有了明确的确认:一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即业主委员会既可以充当原告,也可以充当被告;二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即限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关系纠纷,其在诉讼中的相对方当事人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
从国内外的物业管理经验和可借鉴的处理方式而言,业主委员会有逐渐法人化的趋势。业主委员会法人化适应了现代物业管理的趋势:(1)业主委员会以自身法人身份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使其取得权利及签订契约极为便利;(2)使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自身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从而增加了交易相对人的便利性和安全感,使业主成为物业管理中的“局中人”而非“旁观者;(3)使其基于对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使用、管理所发生纠纷时可以代替业主对外进行诉讼,维护权利业主的权益。
三、共有权的行使原则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才不至于被滥用,现代法律考虑到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善良风俗已对物权的行使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共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在行使过程中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我国而言,就是要求区分所有权人严格按照《物权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对共有权行使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权利。
(二)约定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共有部分的价值。
(三)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原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共有权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不能以维护自身利益而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整体效益优先原则
关键词:建筑结构 抗震技术
一、抗震技术提出背景
基于抗震性能的设计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由美国提出并开始这方面的研究。随后该项理论研究在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开始受到重视。该种理论重在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研究,对于如何预防强大的破坏力极强的地震,是该项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世界上建筑物抗震能力相对较高的应数日本了。这个国家由于地理位置很是特殊,他处于世界上两大地震活跃带之一的环太平洋地震带。活跃的地壳运动经常为日本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整个日本岛国甚至面临毁灭的境地。尽管如此,日本还是依然在顽强地和自然灾害做抗争。强大的具有毁灭性的地震成就了日本抗震建筑设计的辉煌。为了抵御地震发生后带来的毁灭性破坏,日本国内的建筑物大都经过精心设计,抗震能力相当高,一般的地震根 本就不足为虑的。日本这样一个弹丸之国,虽然有些时候狂妄自大,但其自身确实是具备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建筑物防震技术就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我国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处于世界两大地震活跃带之间——环太平洋地震带和环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因此,我国的地震多发性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也是很频繁的,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每一次地震破坏性都相当大,每一次都是惨痛的教训。在地震中,许多居民房屋倒塌,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虽然事后国家举全国之力恢复了重建,但惨痛的教训是无法抹去的。每一个人或许都在思考:为什么有的房屋倒塌了而有的房屋依然矗立?答案明确得再明确不过。关心这一问题除了大众舆论之外,恐怕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建筑设计师们。于是,在建房屋必须具备抗震能力的要求在建筑行业成了明确的理念。
二、房屋抗震技术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房屋抗震技术的概念
房屋抗震技术主要是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设计和施工中必须应用到的具备预防和抵抗破坏性地震的技术能力。现代建筑业的发展引入了抗震防震的理念,并且抗震强度提升,不再是一般的震级,而是能够抵抗强度更大的地震。目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致力于抗震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相关的文献资料为抗震技术的应用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房屋抗震技术的特征
1.房屋结构的合理性。建筑物需要能够具备抵抗地震的能力,设计者首先应当追求房屋结构的合理性设计原理。房屋设计结构的合理性要求建筑材料的选取,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都应当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追求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度的精密性。
2.房屋主体的抗震性。房屋抗震技术的应用主要就是预防地震,因为地震的破坏力非常大,能够摧毁地面不稳固的一切建筑物。房屋的设计施工注入抗震理念后,首先应当具备的能力就是抗震能力。而抗震性主要体现在房屋的主体结构上面,只有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设计和施工好了,才能够从根本上具备抗震的基本要求,然后才是对建筑物墙体等设施的要求。
3.设计施工的复杂性。对于建筑物的抗震防震要求,首先就得从设计上面下功夫,要使其真正具备抵御强度较大的地震破坏,设计者们在设计的前期需要做大量的论证工作,做到合理、充分的论证,使其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者们完成了论证和设计工作后,这就需要施工者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建筑的设计模式进行施工,并且精确度要求很高。要知道,再好的设计图纸,如果没有精良的施工者也是徒劳。
三、建筑行业引入抗震技术的意义
(一)提高人类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经过我国几代人不懈努力地发展,我国人民居住的房屋的安全性能越来越高,特别是抗震技术的应用更是提升了我国居民对建筑物抗震的理解与控制的能力。回望历史,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历次大地震总是给人类社会造成出乎意料的损失,尤其是特大地震中房屋建筑的倒塌所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1976年唐山大地震与2008年汶川大地震对我国简直是破坏性的打击,这使得我国建筑设计者们不得不考虑房屋建筑结构的抗震安全性问题。抗震技术的应用,使得我国房屋建筑结构性能大大提高,并且提升了抵御大地震的能力。
(二)改善我国居民的生存环境
现代工业飞速发展,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这一切既预示着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同时也为人们的生存带来危机。因为地震活动的频繁,高楼要是发生倒塌,那就等于是致命的攻击。而随着抗震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得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大大提升,这直接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有了牢固的建筑,人们不用再惶惶不可终日。人们可以在较为安全的环境下学习、工作,而不用担心建筑物随时倒塌。
(三)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新发展
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停留在传统的设计施工技术上。传统的建筑安全性能较低,那时对于抗震性能的要求不是很高,或者说是还没有引入抗震的理念。随着地震活动的频繁,灾害性带来的损失的巨大,建筑设计、施工者们意识到了必须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这时候,抗震理念应运而生。抗震理念在维持现行结构抗震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更加突出地明确结构在强烈地震下的损伤破坏部位,并通过这些预期部位的损伤与破坏,达到保证建筑结构内人员安全的目标,从而大大提高房屋内人员的安全性。随着抗震理念应用的日趋推广,这就促使建筑行业迈上了新的台阶,不断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