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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控烟工作计划

时间:2023-03-14 14: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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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控烟工作计划

第1篇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每年月为本县“爱国卫生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由县人民政府一名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县本级设立县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落实县爱卫会办公室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任务;乡(镇)、垦殖场、企业集团设立本地爱卫会,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分场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报县爱卫会备案,接受县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第八条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村庄)、卫生小区和卫生单位(卫生庭院)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性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广泛深入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六)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爱国卫生工作,发动广大群众开展杀灭“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讲卫生、防治疾病等活动;

(七)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九)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县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造厕所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改水改厕、健康教育、除“四害”和卫生检查评比及创建活动等工作专项经费。

(四)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型住宅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维修,建设城市公园和街道园林绿化景点,提高环境绿化、美化水平。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标准,负责完善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要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强化城管执法监督工作。

(五)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沼气运用等农业技术,加强对农田和农舍灭鼠活动的指导,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县水利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的传播。

(九)县文明办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中华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家庭活动规划,常抓不懈;组织有效的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十)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一)县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文化活动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加强卫生制度建设和自身卫生管理,做好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禁烟等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和制造者,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予以曝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督促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实施。

(十二)县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车站、车船、码头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搞好铁路沿线和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抓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控烟”工作,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十三)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旅游景区、景点无害化公厕改造工作。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管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积极开展景区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十四)县供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卫生配套设施建设,督促市场内各类摊贩划行归市,协助市容、食品药品、卫生、环境监管部门搞好集贸市场内的摊位、门店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卫生。

(十五)县房管部门负责加强直管房、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拆迁施工工地的卫生管理。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商贸、供销、粮食等部门、单位应结合生产和经营管理,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特别是加强食品流通环节卫生的监管,改善环境卫生状况,保证各类食品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十七)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居民养犬规范管理和倡导文明卫生行为;对爱国卫生管理和创建卫生县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

(十八)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同公安、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

(十九)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应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及创建卫生县城活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卫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二十)县委农工部负责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无害化厕所工作。

(二十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县驻军和装警察部队应当制订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其设立爱卫会组织应当报县爱卫会备案。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洁;不准随地倒垃圾、废土、污水、粪尿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杂物;不准损坏园林绿地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在城区主次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其他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开展并积极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春、秋两季灭鼠和夏季灭蚊、蝇、蟑螂活动,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区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实行禁烟的场所,必须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五条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城区内应当严格控制饲养犬。

第十六条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分场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做好以街道(巷)绿化、美化、卫生保洁、改水、改厕、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县爱卫会通过多种形式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县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县销售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销售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厂址等;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毒药、灭鼠毒饵必须有警戒色。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对举报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县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系统。各部门、各系统应把有关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企业升级、评选文明单位应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健康利益的行为有监督权、举报权和制止权。

第二十四条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及时受理关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者。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未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垦殖场、企业集团爱国卫生组织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被授予“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等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县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在卫生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县爱卫会可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