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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安置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安置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退役士兵个人携带档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的分立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业。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央国家机关驻赣单位和省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下达。
第二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并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三)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制订下达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队、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签订退休士官移交协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20xx年最新河南省退休士官补助细则
我省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法规依据。20xx年11月国务院、xx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我省在经济补助标准的制定上,统筹考虑了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部队发放的津、补贴及士官转任后有工资收入,并结合我省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补助标准。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20xx年4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于20xx年分别对20xx年、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发了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以后,我省认真落实了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年发放的规定。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xx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也就是说,士官领取的经济补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补助4500元;另一部分是任士官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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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省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可享老年生活补助.
近年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致残等原因,生活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按照民政部部署,我省决定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根据规定,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均可享受该项待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XXX
(20__年12月19日)
同志们:[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刚才,XXX同志传达了全省安置工作会议精神;XXX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XX同志宣读了今年的安置计划;XX军分区副司令员XXX同志也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同志们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安置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使一大批退役士兵得以妥善安置,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置任务,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长期奋战在退役士兵安置战线上的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党和政府长期的政治任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置周期拉长,跨年度安置,致使退役士兵未安置任务逐年堆积,遗留问题增多。二是少数单位存在拒收问题,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致使这些人四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退役士兵分配后上岗难,上岗率低,隐性失业严重,给退役士兵生活造成了困难。四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开展不平衡。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首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必须依靠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目前我国周边地区政治军事环境相当复杂,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__势力顽固坚持分裂祖国的立场,已成为影响祖国和平统一与安全发展的重大隐患。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安全环境以及日益增长的国防需求,具备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才能解除广大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才能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应征入伍,提高兵员质量和部队的战斗力。因此,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
其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XX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率先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非常重要。退役士兵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如果安置得好,他们很快就能成为经济建设的好手,成为发展地方经济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反,如果安置不好,不能够让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从近几年的安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都能够理解和体谅地方的难处,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分工。但是由于少数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分配的退役士兵长期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有的甚至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了退役士兵感情。近几年来,因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而引发的上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了中、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使他们尽快融入XX改革发展的全局之中,成为建设XX、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
第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年轻上进、朝气蓬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特别是经过部队这所大学校的培养和锻炼,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工作作风实,具有较强的战斗力,有不少同志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宝贵的人才资源。事实上,许多退役士兵回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成为带头创业、带头致富的先进典型。从我市实际情况看,退役士兵数量多、分布广,妥善予以安置,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政策,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安置好退役士兵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确保今年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不折不扣地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各县区要按照市上下达的安置计划,根据退役士兵的接收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安置计划。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在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加大非公有制单位的安置比例。新建扩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要优先选用退役士兵。行业管理部门在新录用人员时,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岗位接收退役士兵。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来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安置计划是政府指令性计划,无论何种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对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介绍信的退役士兵,要想方设法落实工作岗位,不得拖延推诿。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比例。近年来,大部分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政府制定了《XX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直和XX区、XX、县已将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XX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已达XX人。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
各县区都要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努力开拓安置工作新途径。已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继续做好自谋职业人数的预测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之路。没有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要积极研究,尽快拿出操作性强的办法和配套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在今年安置工作中有一定比例。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自主择业和就业的竞争力。三是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兵役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已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让其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退役士兵基本生活。已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强迫退役士兵入股。对退役士兵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力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艰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安置工作能不能落实,领导是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到位。对可能存在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妥善化解。
二是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及时办理安置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安置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安置改革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化督办,严明纪律。今年的安置任务已经下达,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任务狠抓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几个安置遗留问题较多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办,促其限期解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领导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今年凡是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部门要冻结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凡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致使退役士兵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区人口49.14万,其中退伍军人2.6万人,“三老”人员620人,革命残疾军人217人,现役军人835人。近年来,我区始终把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地方生产力作为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把服务国防建设、服务经济工作、服务社会稳定作为双拥工作的切入点,找准双拥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大力构建和谐双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双拥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在全民教育中提高国防意识版权所有
近年来,在国防教育方面,我们着重坚持了“六个结合”:一是把国防教育与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区司法局坚持把国教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范畴,把《国防教育法》和《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双拥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列入区级机关“一月一法”的学习内容,并且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学习计划、有培训教材、有学法笔记、有考核结果,并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区、镇(街道)国防教育学校(党校)把国防教育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列入农村党员冬训班学习内容,并明确规定每次不少于18课时,真正做到了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全区每年有近万名党员干部参加培训,接受国防教育。二是把国防教育与学生素质教育相结合。全区28所中小学创办了青少年军(警)校,建立了正规的“三班一队”,全区每年有8000多名学生定期参加活动,做到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阵地、有教材、有登记。全区各类学校开设了国防教育课,认真落实“三进”要求,做到国防教育进课表、进课本、进课堂,组织学生学习军事知识,了解我国军情和国际军事动态等,做到学校有教材、教师有教案、学生有作业。各中学认真组织新生军训,请驻邗部队官兵为学生进行军事科目训练,三年累计受训学生近12000人。三是把国防教育与市民道德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双拥和国防教育基地作用,每年清明节都要组织干部、群众、学生,前往朱秀清和曾玉良烈士陵园祭扫革命先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同时,注意以典型引路,广泛宣传了献身国防科技的年轻高级工程师、革命烈士朱晓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勇斗歹徒、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曹波,“五好四自”先进典型、模范军嫂谢爱萍,“企户挂钩”典型邗建集团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双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自觉性。四是把国防教育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区经贸局把国防教育纳入企业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引导职工树立没有国防就没有经济安全、没有军队就没有企业发展的理念,积极支持国防建设,投身国防建设。邗建集团的工地开到哪里,双拥工作就做到哪里,公司每年都要组织全国各地的办事处,在“八一”前后开展专题活动,捐款资助结对帮扶的老复员军人。三笑集团、虎豹集团、琼花集团等民营企业积极安置退役士兵,帮助政府分忧解难,近年来共接收安置200多名退役士兵,且有近50名担任企业的中层干部。五是把国防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每逢“八一”和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集中组织走访军营,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仅今年“八一”期间,区级机关和3个驻军所在镇(街道)就送去慰问金8万元,40多个民营企业送去慰问金40余万元。驻邗部队则为敬老院打扫卫生、为五保老人理发,举办军民联欢晚会,进一步增加沟通,增加了解,增加联系。每年“双拥活动月”期间,军民一起走上街头,共同为市民服务,营造了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为双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六是把国防教育与军民共建相结合。在原来共建的基础上,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先后分别与××中学、职业中专、实验学校、××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结成共建对子。××职业中专免费为人武部官兵进行电脑培训,使12名官兵拿到计算机上岗证书。区实验学校、××中学减免部队官兵子女学杂费。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则帮助学校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武警医院与汊河街道结成共建对子后,充分利用人才、技术优势为汊河人民防病治病,大力支持汊河创建优抚医疗服务站,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汊河街道则积极为武警医院后勤保障社会化做贡献。
双拥国教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了全民的国防意识,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激发了参军的热情。由于我区双拥政策落实较好,全民国防意识增强,宣传发动工作有力,今年出现了适龄青年竞相报名应征的好势头,全区报名应征青年1200多人,参加区体检的有877人,830人通过体检进入政审,为上级下达任务的3.3倍。此外,我区向部队输送新兵质量逐年提高,2004年新兵高中以上文化比例达到56%、党团员比例达到68%。同时,由于严把政治素质关和身体质量关,征兵工作中从没有出现过一例责任退兵,多次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表彰。二是激发了拥军的热情。全区上下主动帮助军属解决在生产、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较好地解决了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仅在军人子女减免学费方面平均一年就有5万元。区流通、经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六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没有一个下岗;军嫂一般不下岗,确因特殊情况下岗时,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妥善安置,优先再就业。金阳光等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推出针对军人的优惠措施,军嫂购房房价优惠2%。三是激发了助军的热情。针对部队经费紧缺、装备陈旧问题,区政府逐年提高驻邗部队的装备维护经费,先后拨款120多万元用于改善部队武器装备。同时,为区消防大队购置消防车,建设区人武部局域网,支持市民兵训练场地改造提高了部队应急指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了部队官兵的工作强度。虽然区武警中队划归市武警支队,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区财政补助一分不减,正常划拨。为改善部队官兵生活条件,区政府先后为驻邗部队官兵宿舍安装了空调、电扇,配备了冰箱、冰柜、太阳能热水器,增添了娱乐设施,提高了官兵的生活质量。四是激发了学军的热情。区人武部认真组织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工作,使参训人员热情高涨,刻苦训练,提高实战本领,先后出色地完成了安徽山界、盐城射阳实弹射击演练任务,受到了省军区的表彰。民兵预备役人员向部队子弟兵学习,充分发扬能吃苦、善打硬仗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润扬森林公园、××火车站、体育公园等重点工程会战,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在扶持创业中促进经济发展版权所有
一是加强资金扶持。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作为创业资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按照市统一标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农村退役士兵则由镇(街道)负责筹集,汊河街道采取多发1年优待金的办法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同时,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退役士兵创业。二是开展技能培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送训上门,到镇(街道)免费举办技能培训。蒋王街道为提高退伍军人的创业技能,把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相结合,制定了三年培训计划,并于今年3月举办了餐饮业、家政服务培训班,参训人数达287人。三是落实税收优惠。退役士兵新办企业,3年内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予以减免。从事农业、服务业的,免征营业税。四是实行便捷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把退役士兵创业和招商引资一样重视,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做到优先办理,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受到了退役士兵的欢迎。五是注重产业引导。引导退役士兵结合各地产业特点,选准进入领域,为地方经济发展、企业集群、产业集聚做出积极贡献。各地退役士兵充分利用当地人流、物流和信息流优势,着力发展具有地方特点的产业。北洲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电器产业和服装业,北山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钣金、玩具和设备制造业,城区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三产服务业。另外,杭集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日化和旅游用品生产。目前,由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已成为各地特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政策指导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了退役士兵带头富、带动富和带领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动了自主创业。全区有66名退役士兵成为法人代表,50人担任企业高管,32人成为个体工商户;20人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及加工,36人从事工业制造,53人从事商业、流通、服务业;24人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成为我区全民创业的标兵。二是培植了经济亮点。据统计,全区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2004年实现销售5亿多元,利税4095万元,已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帮助了群众就业。由退役士兵创办的82个企业共安置劳动力3539名,安排207名优抚对象就业,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了退伍军人的收入,2004年退伍军人人均年收入达1.64万元。四是奉献了社会事业。退役士兵创业不忘奉献,积极回报社会,热情资助社会公益事业。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区自主创业的退伍军人资助社会公共事业资金达600多万元。
三、在政策落实中维护社会稳定
2、女性参军入伍按征兵数量招收。根据军队需要可征集18--22岁的女青年服兵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家根据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从2013年征兵工作将更改为每年的夏季09月31前征兵。
4、每个健康的男性公民,在年满18周岁那年必须参加体检,会收到体检通知单(仍在校读书的男学生除外,但可自愿报名),体检和政审全部合格后,应征入伍,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总体思路:以服务大局为根本,以惠民生、促改革、强服务、夯基础为基本思路,重点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养老事业健全化、救灾体系全面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与有效平台。
在“四个全面”战略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社会各界将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迈上新台阶为目标,扎实推进“两个率先”,将民政事业放入“建设宜商宜业宜居的新__”大局中考量。
1、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__省社会救助办法》,严格按照《__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申报听证和收入核查办法,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坚持“一户一档”和动态管理。落实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__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方案》(__办发〔2014〕124号)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城乡低保将实现一体化。完善低保信息系统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低保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2、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力争到2015年末,人均年供养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巩固五保供养成果,多方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21所农村敬老院,力争五保对象集中入院供养率率达到75 %以上。广泛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省级养老服务示范机构4个,省级文明敬老院6个,市级三星级敬老院10个。
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村组(社区)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城乡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开展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细化灾情统计标准,完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制度。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在减灾委综合协调下,建立完善灾害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和灾害信息的分析、处理机制,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及平台,加强对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应用,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服务,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有效发挥灾害信息员在传递信息、组织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2、加强救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依托公安、消防为基础的应急救援体系,灾民生活救助快速有效,倒房重建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冬春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社会动员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救助有力,当年需恢复灾民倒房重建率达100%。
3、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加强城乡社区减灾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企业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完成20个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80%以上居民了解掌握灾害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灾害信息传播覆盖面达到应接受信息人群的95%以上。进一步修定城乡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减灾活动和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减灾基础设施,结合广场、公园、学校、
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社区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全面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4、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建设。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机制,普及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优化电视、广播、报刊、电话、互联网等传媒在灾害信息的传播、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的作用。设置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科普基地。将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减灾普及教育。充分利用“国际减灾日”和“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推动减灾防灾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防灾减灾的浓厚氛围。
5、加强防灾减灾社会参与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全区农业主导产业保险实现全覆盖。继续扩大,并巩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6、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计划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适量储备救灾物资,保证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协议储备等救灾物资储备方式。
7、规范救灾资金使用,加强减灾救灾资金投入。督促乡镇认真贯彻落实《__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_财社〔2011〕48号)要求,建立区、乡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分担机制,拓宽救灾资金筹集渠道,提升救灾资金使用效率。
1、儿童福利。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加强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和社会。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大有效投入,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区、乡(镇)、村(居)三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儿童福利指导站,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2、残疾人福利。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保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拓展福利企业兴办渠道,鼓励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兴办福利企业,研究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兴办小微型福利企业,多种渠道扩大残疾人就业。
3、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留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要将福彩公益金留成部分的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4、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补助制度;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改革。
(四)加强双拥优抚安置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军休管理和服务创新,建立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双拥优抚安置体系。
1、深入开展双拥创建工作。巩固双拥创建成果,2017年,力争再创省级双拥模范区“五连冠”。
2、全面落实优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优抚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政策,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刘老庄八十二烈士陵园的改扩建,计划再投入1700万元,实施陵园景观及绿化提升工程,将陵园打造成__北一流褒烈育人基地。
3、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实行的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率继续保持在100%。严格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省市有关安置法规政策继续做好转业士官岗位安置工作,确保安置率100%。积极动员符合参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保持十二五期间平均95%的参训率基础上有突破,争取达到95%以上的参训率,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复退军人问题的指示精神,以稳定为目标,扎实做好各项稳控工作,把各种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持我区涉军群体的总体平稳。
(五)加强社会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
1、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组织好城市第六、第七届社区居委会和农村第十一、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以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为基础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基层民
主自治的透明度,强化村(居)民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基层政府行政职能,全面推进“政社互动”,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加大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力度,增强其承接社区各项事务的能力。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城乡社区依法自治率均确保100%。2、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健全以民生幸福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以居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以满足居民多种需求为主要目标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到细化、精化,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到2020年底,注册社区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18%。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加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区、乡镇、社区三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底,三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率达到80%。普遍建立综合服务大厅,实现“一门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社区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进一步改善城乡社区办公条件,确保每个村居办公经费每年平均不低于10万元。
4、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重点推动公益慈善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较快发展,到“十三五”末,全区登记社会组织力争达到每万人8个以上。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机制。编制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委托等方式转移给评估等级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不断创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支持机制,重点围绕养老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助残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救助帮困服务及其他公益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策划设计、组织实施与此相关的公益创投项目,培育一批深受群众欢迎的优质公益项目品牌。
5、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好监事会作用,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机制。健全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社会组织业务开展、工作成效、财务状况、诚信自律等进行第三方评估。到“十三五”末60%以上社会组织获得等级评估。发挥等级评估的导向作用,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民政、经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将社会组织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实施社会组织诚信公示和黑名单等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社会组织重要信息,推进社会组织阳光运作、社务公开。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的渠道。
第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各项经费。
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行自然增长。
第四条驻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含武警)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六条每年一月和八月为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月。
宣传、民政、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与驻部队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营房建设、交运输、军粮供应、医疗、职工分流等社会化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优先办理军队营房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执行野营拉练、演习等任务,及时提供必要的交、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法律拥军活动。
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为部队培养各类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有关培训、鉴定考核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和扶助。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他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五条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光荣室,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本市各旅游景点、纪念馆以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办收费观瞻场所。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八条医院机构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急症、危重的优抚对象实行先收治后收费。
政府确定的惠民、优抚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在地区服役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倍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奖励金。一等功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不低于当年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驻部队官兵的立功奖励金,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颁发。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的标准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荣立战功的老复员军人按规定发给荣誉金。年标准为:一等功及以上不低于360元,二等功不低于240元,三等功不低于120元。
第二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或者租住廉租住房。
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80%交纳租金;对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存在安全隐患又无经济条件加以改善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当地危旧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改造,并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不承担筹劳任务。
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收养孤老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领取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仍由其本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已退出工作岗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执行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应当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全额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其就业安置,由户口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制定安置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置,不得拒收。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当依据人员性质,按照“就近、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结合实际给予安置。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按照规定发给安置补偿金;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驻边防海岛现役军人,其符合随军条件但无法随军的家属应当一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现役军人从外地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第三十条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安置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并将其医疗费纳入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士官的随调子女、配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给自谋职业补偿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中,凡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要求,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优先保证优抚事业经费的落实,抚恤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㈠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城乡低保工作以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争创全国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家庭收入核算,倡导诚信求助,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公平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扎实推进分类施保,对重点保障对象实行重点保障。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提高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助。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水电、住房、医疗、教育等配套救助政策。组织低保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不断创新救助机制,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救助行为,形成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以其它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方式,实现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最大限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㈡提高五保供养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完善五保供养配套政策,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落实供养责任和待遇。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强化服务理念,优化管理服务机制和制度。大力开展模范福利院创建和提档升级活动,提高农村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㈢优化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便民救急的原则,改进救助方式,采取比例救助与定额救助相结合,事后救助与事前、事中救助相结合,大病住院救助与慢性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确保参合率和参保率达到100%。加大城乡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力度,降低救助门槛,取消病种限制,提高救助标准。
㈣完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因灾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着力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㈤完善城乡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加强救灾应急机制建设,细化救灾应急预案,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灾情速报网络,明确灾情速报职责;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规程,规范灾害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将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及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灾害救助档案,按救灾卡发放救济款物,确保因灾倒房当年恢复。
㈥加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认真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服务“四城联创”活动,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未成年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劝返和护送工作。
㈦继续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筹集资金、扶持200户以上住危房的农村困难群众兴建住房。
二、深入推进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
㈠加强村民自治工作。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相关制度,提高村级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村)”创建活动,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创新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认真研究解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㈡推进城镇社区建设。创新城镇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辐射作用,进一步营造和谐社区创建氛围。加强对乡镇集镇社区建设的指导,逐步改善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大力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开展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规范社区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管理。实行“费随事转”,坚持社区工作经费与社区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㈢深化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一村一社区,社区设小区”为基本模式,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重点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继续探索“一村多社区”或“跨村建社区”的建设模式和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
三、认真做好双拥优抚安置军休工作,全面维护社会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
㈠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资助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选送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到上级优抚医院集中治疗,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贯彻落实湖北省优抚事业单位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市军休所、烈士陵园建设。大力开展“关爱老功臣”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住房难和生活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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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确保按期完成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把退役土兵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教育或社会再就业培训体系,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全面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在就业、养老、医疗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军休干部、无军藉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活动,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
㈢大力开展双拥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拓宽双拥工作领域,充实双拥活动内容,丰富双拥活动形式。落实对驻宜部队和官兵、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协助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好驻宜部队随军家属,落实好待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解决好随军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互惠互利,军地共谋发展。认真调查研究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生活现状,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教育,落实政策,解决困难,依法维权,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军队退役人员群体的稳定。
四、加快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社会特殊群众的福利服务需求
㈠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都发[XX年]20号),针对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面临的各种矛盾,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促进全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今天召开全县征兵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今冬征兵工作任务。刚才,都部长对去冬征兵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今冬征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会议还表彰了2011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下面,我就抓好今年征兵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征兵工作作为军队建设的基础和源头,兵员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战斗力的生成,影响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约着军队新使命的履行,也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当前,我国面临的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断对我实施战略围堵,周边热点敏感问题和矛盾冲突增多,国家领土特别是海洋权益争端凸显;国内“”活动一刻也没有停止,依旧十分猖獗;地震、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和频发,抗灾救灾、救援维稳任务繁重,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形势,给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各镇、各有关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一定要清醒认识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打好国防建设基础,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巩固征兵工作发展成果、着力改革攻坚的一年。尤其中省市在征集对象主体、征接兵方式、走访调查、廉洁征兵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政策要求,对于切实提高新兵质量将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胡主席“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落实征兵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狠抓征兵工作的廉政建设,确保在时间节点内圆满完成今年的征兵任务,努力把我县征兵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兵员质量
确保新兵质量,是做好征兵工作的核心。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政策规定,把握关键环节,确保把最优秀的青年送到部队。
一是抓好宣传动员。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要把征兵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统一计划,统筹安排。10月份是征兵活动宣传月,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各项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兵役机关要采取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布告、开设流动宣传车、手机短信息等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兵役工作人员要走进机关、走进社区、走进村组、走进学校扎实做好动员工作,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县信息中心、有线电视台要通过开辟专栏,及时宣传征兵政策规定,努力营造浓厚的征兵氛围。
二是落实优先征集政策。要继续深入抓好应届大学毕业生优先报名、优先体检、优先政审、优先定兵等政策的落实。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应征大学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认证工作。要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起来。
三是严格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方方面面,程序严格,政策性强。各镇、各有关部门在县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严格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程序方法,严把“五关”(征兵体检关、政审关、学历关、年龄关和审批定兵关),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兵员质量。
四是严肃征兵纪律。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阳光征集”,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政策规定、公开程序标准、公开监督渠道、公开四个名单(上站人员、体检合格、政审合格和定兵人员),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完善机制,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督。监察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征兵工作的全过程,按照廉洁征兵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规章制度落实。全体征兵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政府和兵役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是加大优抚安置力度。对义务兵实行优待,对退伍兵进行安置,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激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县在优待安置工作方面想了很多办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优待金标准偏低和退伍安置难等问题,挫伤了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的积极性。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优抚安置工作,作为关系军队稳定、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逐步提高优待标准,积极探索多种安置途径和办法,努力挖掘安置潜力,依法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对不履行接受安置义务,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针对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关优抚政策,切实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解决好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后顾之忧,为征兵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强化组织领导,高标准完成今年新兵征集任务
今年的征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发扬拥军光荣传统,对征兵工作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积极为征兵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搞好服务,确保顺利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抓住征兵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全程监督,全程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征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搞好协调配合。征兵工作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县征兵办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与公安、卫生、教育和民政等部门的关系,相互支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军地配合一条心、部门合作一股劲、上下全力一盘棋”的工作格局,确保今冬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