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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论文

时间:2023-03-14 14: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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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论文

第1篇

1.1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相违背

在水利工程施工方面,随着施工规模不断扩大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的完善及健全。尤其是《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实施,政府部门也对水利工程施工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让施工人员按照指定程序施工。但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些不招标、不报建的违规行为。此外,有些单位达到某种目的,将整个项目工程拆分之后,再招标,或者先招标,然后再报建,更甚者,有些建设单位还强行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严重违反了施工的公平性。另外,在施工中,通常见到工期延迟、资金供应不足、压低造价等违背规定的行为。

1.2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技能有限

要管理好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管理学、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还要对水利工程施工各环节的知识有所了解。也就是说,在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应将经济学和水利工程知识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管理效能。但实际上,在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大都是施工技术人员,对管理学知识并不了解,只将合同管理当做一件简单的事项,以至于酿成施工和合同条例不想符合的现象。

1.3合同履行程度低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还存在着一种现象,那就是合同和施工不一致。也就是合同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在施工之后,并不按照合同规定行事,导致工程延期或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也给水利施工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4合同文本不规范,缺乏约束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定要注重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否则将在施工中出现意见分歧,将会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但目前,水利工程合同签订时,签订双方并没有对此给予重视,导致施工中经常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因协商而不能达成意见统一,导致工程停止的现象,不仅延误了工期,也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1.5违法签订转包及分包合同现象广泛存在

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当承包人将施工工程承包之后,再不能以个人名义转包给第三者,否则,将是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也有明确规定,项目中标之后,不能再转让给第三者。另外,对于项目工程中的主要部分,承包人也不能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等。虽然有这诸多规定,但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仍旧会出现转包、分包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稳定、快速的发展。

2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2.1建立相关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在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应建立相关机制,并制订科学的评标办法和程序,以减少人为因素在合同中的影响,从而避免了招标中人为操控的现象,使中标机会和企业实力相联系。另外,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机制,也能为施工企业预留足够的利润空间,缓解了盲目压价的弊端,使水利工程向着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此外,应采取一定措施,将投资和施工相分离,以便于施工单位有充分的发挥空间,同时也减少了建设单位的强行干预,对于工程实施具有积极意义。还有,为了构建一个良好的水利工程施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情况,制订一套考评制度,对于考评不达标的,或者恶意扰乱招标市场的施工单位进行扣分、处分。

2.2增强合同管理人员得到管理素质

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效果,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都应配出管理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强硬的管理人员。由于水利工程合同内容较多的涉及到水利专业方面的知识,对这些进行有效管理,应管理人员除了具备熟练的管理学知识外,还应了解水利方面的一些常见概念。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之前,企业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使他们对水利知识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够将合同管理好。另外,当工程实施一个阶段之后,需要转入下一个施工阶段,这时,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将上一阶段的合同实施情况基于分析,然后预备实施下一阶段的工作。这样做,能够使合同被有效执行。

2.3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使其全面执行

在水利工程施工期间,为了保证具体施工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检查工作,对于出现的不一致现象,应及时找出原因,给予解决,以免给施工带来负面影响。

2.4在签订合同时,应依照合同范文签订

水利工程合同种类较多,为了避免不规范现象发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颁布的合同范文格式。除此之外,还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它是由水利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布的,行文正式,格式规范,合同签订双方应给予采用,才能避免因合同内容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5加大分包过程审查

在施工中,常出现分包现象,如果不给予严格审查,将会引发众多施工质量问题。审查主要包括分包商资格是否合法、分包内容是否违法、分包合同格式是否规范以及分包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完备等。在分包审查中。

3结语

第2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经济效益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不可避免的行为,因此,合同管理对企业的成败非常重要,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纠纷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存在法律风险的重要表现,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防止出现合同纠纷,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就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应由企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即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既然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注意学习法律,同时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学习中培养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手段的经验和不依法办事造成损失的教训,学习其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好的做法,具有适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来管理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合同管理的模式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因为其部门分工不同,业务不同。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应、销售、研发、投资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分公司、驻外机构等)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由他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律顾问部门随时检查和监督。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建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办法,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奖惩与绩效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各项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合同管理的具体方法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

(一)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

做好企业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工作,首先,应当从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开始,即了解客户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是事前预防的一项重要工作,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主要是通过查阅其财务资料、参观其经营场所和访谈其管理人员,核实和验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对客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间接了解客户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客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了解客户的企业性质、股东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向税务管理部门了解客户的纳税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作为客户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向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与客户有经济交往的其它企业等调查客户的行业地位和商业信誉;等等。另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也不能将客户以往的资信状况视为当前的资信状况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要及时更新资料,或重新调查后才能对客户当前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下转第63页)(上接第57页)的评价。将客户的各种资料,认真地归档保存,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其次,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在对当事人资信调查后进行合同谈判,然后起草合同文本,都由企业设立法律顾问办事机构或通过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建立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制度,因为律师和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专业业务能力,在合同签订之前由他们对合同进行审核,企业法律顾问从了解客户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基础上,对合同条款、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决定选择适用何种方式,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

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监督和管理,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如,在合同履行过程还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对此,应对合同变更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在协商不成或没有就变更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以免出现违约的情况。因此,事中的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为了保护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需要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供应、销售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当合同履行过程出现异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出现履行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时,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把情况反馈到法律顾问部门,法律顾问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等,如,要求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或行使抗辩权等。

(三)合同管理的事后应对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事后补救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也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后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以及采取合同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管理,事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效益的指导原则,在当前信用体系有待健全、法院民事执行力度疲弱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总行新业务合同文本使用问题。总行新业务合同文本下发使用后,由于各分支机构接触时间较短、各业务经办人自身法律知识水平不一等原因,部分员工对新业务合同条款增加的有关要求、规定需注意的相关事项理解还不够到位,操作上仍出现适用不当、合同要素填制不统一等情况。在本次合同管理调研中,各行在新业务合同文本使用时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有:1.业务合同与CM2006系统衔接问题。一是按照《业务合同使用说明》中有关《借款展期申请书》的规定:“原借款期限按照借款合同填写,展期期限的起始日为原借款期限或上次展期期限的到期日的次日。”但在CM2006系统中,办理展期需在贷款到期日的前一日的发送电子准贷证及填写借据,从而导致准贷证、借据与借款展期协议不衔接,出现内部控制与对外合同冲突。二是新业务合同文本启用后,所有的担保合同编号均要求按照CM2006系统生成编号填写。经营行在办理某客户贷款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时,由于该自然人已被农发行其他机构建立并下载了个人客户信息,在通过CM2006下载该客户信息时,提示“操作失败,该客户已存在!”导致无法通过系统生成该客户《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三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比如一笔贷款中存在机器设备、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浮动抵押、自然人保证、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为了取得CM2006系统生成的担保合同编号,客户经理必须把所有的担保方式全部纳入系统,系统录入工作量非常大且繁琐,降低了办贷时效。2.最高债权余额确定问题。依据《业务合同使用说明》,“最高债权余额”应填写具体金额,最高债权额应不少于各笔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之和,并使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担保的所有主合同债权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实际上,农发行仅能测算贷款利息,对补偿金、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3.自然人保证合同签订遇到的问题。《自然人保证合同》特别提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应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若上述三方不一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加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其不一定会配合签订合同。

(二)合同审查环节滞后问题。农发行信贷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是“用信条件落实—签约—办理担保手续—法律事项审核—办理用信手续—会计审核和放款”,即对于担保贷款,需办妥登记手续后才移交法律审查部门进行出账前法律审查。此时合同已经签约,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中对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修改需要和借款方磋商,容易引起争议。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加强业务合同使用培训,加强对总行最新文件的学习,规范业务合同操作。二是开展法条解读讲座,对新合同文本的运用及办理信贷担保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事项做专题培训。

(二)规范管理流程,落实责任。一是明确合同签订责任。客户或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按照双方商议并认可的内容签订合同,理解并使用总行格式合同文本,保证合同填写规范有效。二是明确合同审查流程。在操作说明中用流程图直观体现,并在今后投入使用的合同管理软件中设计好流程环节。三是规范报审材料,列明材料清单,便于操作执行。四是规范合同交接。制定统一的合同交接表,及时将合同和借据交与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签收,认真落实相关责任。五是在办贷流程中增加合同文本制作环节,合同条款要在经过法律审查后才进行签约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减少争议,防范法律风险。六是加强监督审查环节。要认真落实总行合同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不经法律审查的合同,不允许对外签订;要充分发挥各行法律审查岗的主导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辅助作用,切实把好关、负好责;要定期开展业务合同资料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规范合同档案管理。通过对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学习,督促客户经理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利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防范因合同档案丢失、销毁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4篇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5篇

高校合同关系与一般企业、公司合同关系最大的不同,是其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特色,即主要是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能而进行的基本建设、维护维修、物资采购、合作开发、合作研究、合作办学、合作经营、资产处置、融资、服务等活动,使高校与各市场主体之间产生了内容各异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体现了高校的四大职能,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职能。此外,与企业合同相比,高校合同一般还具有金额相对较小、种类相对较多、涉及经办部门相对较多等特点。因此,高校的合同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合同风险意识不强,管理观念淡薄

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签约责任人的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直接影响着以后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由于高校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管理者对学校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法律观念相对淡薄。高校合同种类繁多,存在范围广,涉及周期长,所面临风险的种类也是多样的。合同谈判签约前,部分高校在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必要的审核时,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审核往往难以做到严格把关。而在正式签约时,又存在“应付审计、走过场”的现象,草率签订合同,这就使得合同在签订之初就留下了较多的隐患,加大了法律风险。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在合同履约完毕后,缺乏必要的绩效评价机制。当合同履约出现失误时,也没有相应的追踪问责体系,不易追究责任,更难挽回损失。

(二)合同多部门签订,无专门机构管理

一些高校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缺乏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合同的责任归属不明确甚至是混乱,致使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造成合同管理十分混乱。如: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影响房屋结构的维修改造合同由基建部门或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管理;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包括水、电、设备、教室、学生宿舍维修改造等,合同由后勤或总务部门管理;资产的采购、处置,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教材、教辅资料的采购合同,以及教育服务合同、联合办学合同由教学部门管理;图书、期刊杂志、电子资源的采购合同由图书馆管理;融资合同由财务部门管理;科研合作、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成果转让合同由科技部门管理;开展国际(境外)合作办学由外事部门管理等。这种由多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签订的合同管理体制,当产生履约纠纷、尤其是涉及多方主体时,各部门之间就难免地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此外,合同的多部门管理、签订还会造成在合同归档过程中,合同及相关资料分散在学校的不同管理部门,一些合同文本和证据资料因不能及时归档和保存,或保存不善,甚至发生丢失,给高校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纠纷隐患。

(三)合同内容不够严谨,未经严格审核批准

高校各类对外合同的签订,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面、充分表达双方真实意图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包括附件)尽可能进行完备地约定。由于高校的合同内控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在合同管理流程中,往往缺少关键的合同审核环节,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或由于合同审核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或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足,从而在审核中无法及时发现不当或不利内容和条款;也有的高校合同审核人员确实提出了恰当的修改意见,往往因为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合同的经办人员没有及时纠正这些不足。另外,业务主办部门在实际签订合同时,有时碍于情面,或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违约、纠纷不可能发生,觉得这类条款可有可无,忽视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实际上,这些认定违约责任、确定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正是日后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和依据,同时这些条款的存在,也可有效敦促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三、高校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教育,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认识

财政部于2012年11月29日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提升高校内部管理水平。高校合同管理是新时期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规范着高校的对外经济行为。高校各级领导、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认识提升以及他们的法制意识的增强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对学校干部职工开展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尤为重要与迫切。通过培训学习,使他们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同时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加强高校内部控制,强化合同管理,是高校避免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升高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学校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合同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为保障合同在审核、签订、履行时以及出现纠纷后都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处理,不至于遇到问题束手无策,高校应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体系,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高校合同管理制度,以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要从体制上、程序上、权限上规范和约束各职能部门履约的行为,以此规范学校的合同运作和经营行为。例如要完善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制度,防治受托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过于集中,使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的授权委托行为规范化、合法化。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审核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合同追踪监督体系、合同档案查询和保管管理制度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精心制定、认真执行、监督检查,保证完整、准确、全面履行合同,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合同订立前,应通过严格的审核会签程序。合同审核可实行合同小组会签制。小组成员可由业务主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如:校办公室、招投标办、财务部门、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可重点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如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酬金,付款的时间与方式,质保金的收取与退还,后续的服务与维保,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是否都已在合同中具体载明清楚。审核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文字的规范、准确,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应保证前后一致,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一个概念有多种解释时要确定一种解释避免纠纷。会审小组成员审核后应在合同会审表上签署意见。由业务主办部门综合以上专业意见拿出较成熟的方案,最后交校领导审查批准。凡对外投资、融资、合作办学以及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经济合同(5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和重要合同(具体金额由各校根据情况确定)应请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咨询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签订。高校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讲正面的合作,更要强调反面的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发生合同违约时,才能确保高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四)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跟踪管理

学校合同一旦订立,就要开始履行。在此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是加强管理,提高执行力,确保全面按时履约。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业务主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对工程、物资、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涉及到合同中的付款条款,需经双方确认后,由业务主办部门办理付款申请手续。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职责,并按审批权限,经申请人、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该项目的校领导审批、签字确认后办理款项结算,杜绝违反合同规定超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监察、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督查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属相关部门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合同档案的归档管理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归档可由校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归档、管理、查询工作。校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加工,对所有合同统一编号、分类归档、汇总列表备查。合同履行完毕后,业务主办部门应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移送校办档案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每一份合同正本、副本以及合同审核、会签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及与之相关的附件(如传真件、文书、图表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等资料,授权委托书、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等材料均需妥善处理、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合同管理登记台账,为以后各方查阅使用提供方便。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合同复印件,应由借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回借出的合同。各部门应对合同进行保密,校办合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借给外部门(个人),也不得泄漏合同内容。

四、总结

第6篇

近年来,为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明确各级职责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务纠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各地各级政府均陆续下发了各类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努力推动劳务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由于受市场体制存在缺失、法律制度不够不完善、市场监督不到位、诚信缺失和企业与“包工头”追求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的各程序中,依然存在许多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劳务人员意愿的情况发生。至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务纠纷,更有甚者还引发了,给社会、企业和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此外,在国务院全面推广“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行业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营改增”,传统服务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将对施工劳务合同的管理造成巨大影响,因此,针对“营改增”项目,调整劳务合同的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存在的问题

2.1劳务合同主体选择不规范

劳务合同主体之一——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长期以来,施工单位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的随意性较大,没有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选定的劳务分包队伍中,夹杂着有各种各样社会背景的人,比如上级领导打招呼、政府和业主的干预、企业自身的社会关系等。这样引进的劳务队伍常常会出现不服从统一调度的情况,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阻力,使项目管理陷入了被动的境遇,增加了管理成本,更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在这些有各种社会背景的劳务分包队伍中,建设单位(业主)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最常见。由于业主天然的优势地位,使得业主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在面对施工单位时,敢于轻易无视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使得施工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目前,即使逐渐采用劳务队伍引入制度,但是,正规的劳务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发展缓慢,所以,庞大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市场被以包工头为核心的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占据。包工头拉起的劳务队伍属于非法人主体的零散组织,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聚散不定,劳务人员组织松散、素质偏低、流动性强、持证率低,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人为风险。此外,还存在其他不规范的情况,比如只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劳务队伍承包工程,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耽误工期,还会影响企业良好的形象。近年来,因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而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2.2劳务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

2.2.1合同内容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在很多项目部中,这种问题普遍都存在,为了简单省事,签订的劳务合同简单粗糙,权利、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很多项目都不重视合同的起草、拟定工作,只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文本拿来就用,致使不同项目的劳务合同五花八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很多项目部的合同评审都流于形式,甚至不执行合同评审工作。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合同的管理,还容易造成合同盲点,给他人可趁之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2.2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合同的基础资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登记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状和答辩状等。很多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以为合同签订完毕就是合同管理的结束,并不注意收集和保管合同的基础资料。当发生纠纷需要用到这些资料时,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3“营改增”对劳务合同管理的影响

自2011-03《“十二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以来,“营改增”试点逐渐从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向全国、全部行业推广,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对于施工单位,“营改增”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如何让劳务合同管理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缴和抵扣的要求,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应对措施

3.1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劳务主要有3种管理模式:①企业自有劳务公司。一般情况下,自有劳务公司是在部分企业原有职工的基础上吸收了部分技术力量强、专业性较强工种的农民合同工共同组成的。②正规的劳务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独立劳务法人。其与施工企业是类似劳务派遣的经济合同关系,劳务人员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与施工企业无直接关系。③包工头形式。一种是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虽然有劳务公司之名,但仍行包工头之实;另一种是包工头零散用工,这种形式最常见。在实际工作中,这3种形式互补,以二、三种形式居多,实质上是以第三种形式为主。施工企业在引入劳务队伍时,应该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建立劳务队伍资信信息库,选择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队伍时,要在满足资信、能力等条件的前提下,再考虑社会背景。对于业主推荐的劳务队伍,不能一味地妥协,推荐的劳务队伍在资信和能力方面必须要能满足施工需求,在此前提下才予以引入。为了拓宽劳务队伍的引进途径,让施工企业能够引进更优秀、更合适的劳务队伍。在引入正规劳务公司的同时,施工企业也应该以多种形式逐渐培养可以长期合作或者自有的劳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①加盟连锁方式。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技校和劳务企业有紧密的联系,以加盟连锁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体。②釆用股份制方式。吸收优秀劳务队长或包工头入股,以保证技能人才和劳务队伍的稳定性。③架子队方式。以自有职工为骨干,组建专业承包队伍,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动、打得赢。④组建自有劳务队伍。形成“子弟兵”“救火队”,保证劳务队伍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3.2规范合同范本

规范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施工企业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评审合同,在签订合同签前,要约定好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经济性、适宜性和合法性,维护企业权益,使企业不受损失。施工企业应该编制自己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合同范本要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伍提出的要求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此外,为了降低甲方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可能造成的影响,必须在合同里充分阐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明确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赔偿办法。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要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合同基础资料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它生成后,原件必须归档保存,并且保存期限应长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如果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露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

3.3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合同主体

第7篇

1.1合同执行管控能力不强

合同生效后,履约行为通常由经办部门来执行。银货两讫型的合同,履约行为较简单;而分段执行的合同甚或是跨年执行的合同,履约行为就相对复杂一些。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一般由经办部门掌握,如果部门规模大、专业分类细、经办合同多、涉及人员多,经办部门的领导也未必能掌握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必须找到具体经办人才能真正了解相关信息。如此,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于合同实际履约状况的监督也是比较繁琐的,往往要到经办部门实地了解,还要到财务部门去核实资金记录,费时费力。

1.2合同信息查询分析不便

合同管理工作中还经常需要追溯相关信息或进行统计和分析,例如:在接受外审的过程中,外审人员经常会根据财务付款记录调阅关联的合同,核查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扎实,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定、具有唯一性,财务付款凭证上标有合同编号,合同管理部门也设有标注合同编号的管理台账。当外审人员报出某个合同编号时,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合同编号的唯一性,追溯查询到相关信息。再如:企业需统计年度合同的总体发生情,若要快速统计,必须在平时建立数据较翔实的基础台账。企业若是合同管理基础薄弱的,上述两例几乎无实现的可能,即使合同管理基础较好,实现上述两例也属不易。

2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

目前,很多企业的基础管理都在大量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并运用企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ERP)。通过ERP的推行和运用,企业很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已实现信息化,一些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在ERP内也留有记录并积累。笔者长期从事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近年来,在企业ERP构建较为成熟的基础之上,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同管理作为ERP中的一个子模块,纳入了整个ERP的运行,利用ERP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数据的联通和共享,对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做了一些尝试。

2.1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开发的前期调研

在前期调研中,首先对企业发生的合同进行梳理,如以资金流向来分类,可分为资金流入型和资金流出型;以业务方式来分类,可分为物资采购类、工程采购类、服务采购类和销售类等;其次,确定以资金流向和数量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来开发合同管理ERP模块。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信息化开发人员分别到采购、销售和设备等合同发生频次较高的部门进行调研,针对现行流程实现信息化所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关注合法合规性,业务部门主要关注实际可操作性,信息化开发人员主要关注术上的可实现性。调研发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实现的前提是较为完善和有效的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大致包括: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串联所有相关信息的有效索引,即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则,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合同编号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合同生效前,需经流转审核,由财务和法务等部门参与;合同履约由经办部门负责,实际收付款时在财务凭证上标注合同编号;内部监督部门着重从资金角度监督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台账,以满足企业对于查询、统计和分析方面的需求。

2.2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后的调试

ERP模块的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将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的目标定为:将现有合同管理流程全部推上信息化,实现无纸化办公。首期上线后,以企业合同信息化审核流程举例,大致流程为:由合同具体经办人在合同管理ERP模块中发起审核——流转至部门领导审核——流转至财务部门审核——流转至法务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在完成审核后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在各审核环节均可以打回至原始经办人。

2.3满足相关部门的个性化差异管理

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在实际运行中,还根据销售部门的工作特性,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差异化管理,既加强了对销售合同的管控力度,又满足销售部门对合同管理的个性化需求。

2.4做好系统首期上线之后的持续优化

系统首期上线运行一段时间后,业务部门对于操作界面和一些细节提出不少优化建议,将这些建议汇总,进行甄别和梳理,既考虑业务部门需求,又兼顾合法合规性,持续开展优化工作。

2.4.1 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一大令人瞩目的特点,就是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点,将是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合同管理ERP模块作为企业ERP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与企业ERP中已有的功能模块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共享,是持续优化的关键。

2.4.2 合理减少重复劳动的工作量

为实现合同管理的某些要求,合同管理ERP模块在开发初期可能会要求操作人就某一内容在企业ERP的多个模块中进行录入,有重复操作之嫌。信息化本应是提高效率的一种手段,如果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实质上增加了重复劳动的工作量,这就有违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初衷。因此,如何利用好企业ERP中现有模块的数据和信息,提高效率,也是持续优化的目标之一。

2.4.3 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

在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逐步将过程监督的要求融入其中,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前文已述及,该模块首期目标主要是原合同管理流程的无纸化,在这个阶段性目标完成之后,需要逐步过渡到合同管理的理想目标。因此,以加强合同管控力度为目标,结合该模块的实际运行状况,适时地增加一些补丁。举两个这方面持续优化工作的实例。第一,通过优化,将销售合同与生产定单建立关联,要求业务员在开具生产定单时必须输入合同编号,以合同编号为索引,可以调取企业ERP其他模块中的数据和信息,如生产管理模块中关于生产定单运行的相关数据。这样做既没有太多地增加业务员的工作量,也为加强过程监管提供了便利。第二,通过优化,增加了合同履约信息的录入功能。主要是针对资采购合同,在合同正式生效后,由合同经办人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在该模块中录入资金支付的信息,以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且与财务部门的实际资金结算节奏保持一致,在通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之后生效。如果该合同的资金支付记录在企业ERP其他模块中已存在,则直接调取。这样做能够使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通过资金支付这一关键信息在该模块中予以体现,便于过程监管。通过上述四方面工作,合同管理ERP模块基本实现了三个目标:合同审核无纸化、合同履约信息化、数据使用快捷化。

3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在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主要有三点。

3.1提高流转审核效率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减轻经办人的工作强度,缩短相关材料流转以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签字的等待时间,经办人还能够随时查询合同审核进度,缩减审核周期、提高审核效率。

3.2加强过程管控能力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将资金流向、数量和时间为具体内容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为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开展过程监管、同步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3.3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第8篇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精细化管理

一般而言,石油企业行业特殊,经营范围广,合作单位多,合同种类多,履行周期长。唯有做好合同的精细化管理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绩效。合同订立阶段的主要内容是投标和合同谈判。在这一阶段,精细化管理的核心是准确衡量和确定投标合同合理的价格。因此,在投标报价前,石油企业就应采用精细化管理思想,组织管理人员、专门人员技术人员成立专项合同工作机构。按照标准化的流程、标准化的表格和标准化的分析方法,负责对合同内容涉及的市场价格、竞争对手、成本投入、预期利润等进行调研分析。同时,要做好合同文件的编制、递交以及合同保函获取等工作。并重点对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和原则以及计价规则、计量支付条件、合同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支付与扣回的条件及比例、变更与索赔处理办法和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仔细审核、校对,寻找可能出现的纰漏。发现问题,及时呈报决策部门,邀约合同单位进行洽谈,修订。避免因问题遗漏造成合同履约风险。

(二)合同的履行阶段精细化管理

所谓精细化管理是指秉承“持续改进,不断创新,追求完美”的思想,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立足专业、科学量化,强调细节、务求精确。石油企业合同履行阶段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在履行阶段实施精细化管理尤为必要。具体实施中,要特别重视以下工作。

1、建立量化的考核制度

科学的目标管理体系、精细化的岗位职责体系和标准化的考评体系是合同履行阶段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也是避免权力寻租、杜绝黑箱操作,降低履约风险的必有途径。因此,石油企业在合同履行阶段,首先就应制定明确公示管理目标和岗位管理制度并形成和职位晋升、工资、奖金调整挂钩的量化考评体系使企业涉及合同业务的班子成员人人明白企业管理目标,各个知晓自身岗位职责。从而积极、自觉、高效履行自身职责。

2、组建业务水平高的项目经理部

合同履行的结果取决于合同项目组织的科学程度。因此,配备具有较强履职业务能力水平的项目经理部是合同精细化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石油企业履行合同初始阶段,就应根据合同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选用合适的项目经理和配备专业团队,分配其相应的职权范围和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强化合同履行各环节的管理水平,激发相关人员对合同履行的积极性,以提高项目绩效。

3、实行考核责任书制度,权责落实到具体人

明确责任是合同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它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关注内部承包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将相应权、责和奖惩措施分配到具体的责任人。使其履职既受制度约束,也受激励措施鼓励。努力为企业自身多元化、全方位的目标服务,认真执行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利润、管理费、人力资源开发职责,精心维护企业形象和公共关系。因此,石油企业对合同相关人员实施内部考核责任书制度,不能仅限于企业经营中的成本、收益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合同涉及的价格、进度、安全和质量目标、技术经济、政策风险和社会效益等等内容。以相应的权责分配和激励措施,使企业和内部考核责任书签订人都能积极主动地为圆满履行合同而努力,全面提高石油企业经营效益。

4、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保持项目收支平衡与合理推进的统一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精细化管理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具体实践中,首先要特别重视加强资金管理的预见性,要根据企业合同执行计划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计划期内的收支平衡情况进行预测和把握,以便于资金调度,确保满足资金需求。其次要建立支付台账,详细记录与写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合同预支付总金额、当期支付额、到上期末累计支付额和到本期末累计支付额。对存疑问题要及时与财务管理部门对账,定期查缺补遗。同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实际的需求、承受能力和财务成本,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资金筹集、调配工作,有效保障资金供给。

二、结语

第9篇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应把握其一般的特点。

1)合同管理长期性。由于电力建设工程周期长,相应合同的生命周期就会长,合同管理的周期长、跨度大,会使其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大,而且合同本身还可能存在很多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妨碍合同的正常实施,造成经济损失。

2)合同管理动态性。项目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牵涉较多,合同内外干扰事件较多、合同变更频繁,实施过程中合同也要因时调整,是动态化的管理过程。

3)合同管理的复杂性。项目进行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参建单位,接口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业主与承包商、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使得项目合同的管理极其复杂,处理不当会带来经济损失。

4)合同管理的效益性。电力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

2合同管理现状

电力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合同管理的艰难程度,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发育还不完善,交易行为也不规范,电力建设合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比较主要的问题。

1)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工程合同一般为承发包双方的法制性文件,必须依法签字履行。往往有许多企业法人及合同主管人员忽视法律对工程合同的保护和监督作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依循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按照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在签订合同中主观办事,随意变更,甚至另行随意起草合同等。

2)重视工程建设,轻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国外被视为承包商盈亏的关键环节。而现有的电力企业中很多部门人员只注重项目的工程建设,对合同管理不重视甚至不予理睬,从而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从行业管理方面来看,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不够,采用的措施不到位,方法也不得当。

3)合同管理脱节。工程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中的标书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分属不同职能部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约后,合同就会以文件形式转达项目经理部,而项目经理部只管合同,不管技术,这种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分支、脱节的现象,最终使技术流于形式。

4)合同索赔难以实现。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有时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加,业主未按合同办理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无法签证,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成本,降低了利润,增加了市场风险。但许多施工企业因为害怕与业主的关系搞僵,不利于今后的合作,为了未来的合作,承包方往往不依据合同进行索赔。

5)专业人才匮乏。电力建设合同涉及专业面广、内容多,合同管理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然而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援助。

3合同管理的几点意见

1)提高对合同的法律认识。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和工具,要通过宣传、培训,让相关人员真正地认识到这一点。要依法运用合同审查等手段,在事前避免或减少由于合同不严谨而带来的经济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施工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的法制观念,从根本上保证合同的履行。

2)加强合同管理。作为合同管理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与企业其他管理并抓;在制度上,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将合同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工程和人员;配备专人管理,对相关文件进行风险分析;健全合同文档管理系统,对于工程进行过程中来往有关合同的书函文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及存档。

3)增强索赔意识。索赔是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比较重要的方法,是企业进入市场必须具备的市场观念和行为。作为企业要敢于索赔,学会索赔,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寻找机会,建立相关索赔的详细档案,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反映报送索赔文件,获得合法、合理的索赔。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