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50:47
导语: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工程定额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费定额。它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消耗在单位产品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资金和工期的规定额度。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可分: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和工期定额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定额管理并控制工程造价是非常必要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工程定额在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统一性、稳定性特点的同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还具有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应该清醒的承认:工程定额的法令性特征正逐渐淡化,其在工程计价活动中的作用更在于它的指导性,这是客观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原因有如下三方面。
1、完全以工程定额为基础的工程造价控制活动,所反映的大多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成工程建设中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者之间特定的数量与价格关系,其内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反映的价格是相对固定的,并不受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但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定额计价恰恰缺失了市场运行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程序,也造成了一定时期内建筑产品价格与其它行业产品价格相比的特立独行。
2、脱离了市场,就无法实现在工程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就无法促使社会资源在各个生产部门的合理分配,就无法完成企业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节省社会劳动,提高社会效益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3、施工定额是以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编制的,预算定额是以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无论是哪个施工企业,都执行一种定额,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优秀的企业无从体现它的竞争优势,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施工企业为减少个别劳动时间而努力改进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实现内部挖潜,提高经济效益的努力。
既然如此,那么是否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定额可以不要了,利用工程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功能就可以取消了,甚至可以把工程定额这个“失宠的孩子”抛弃了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离不开工程定额。我们知道: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行为既是理性的,又是盲目的,理性在于他们总是以趋利避害为原则进行市场决策,盲目在于他们受自身地位所局限,无法了解他人如何决策,更不能了解宏观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只有通过工程定额对工程建设中的直接劳动耗费进行研究、测算、计量,才能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目前的工程定额是由多种定额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既有专业定额、施工定额,又有预算定额,既有国家定额,又有地方定额,其定额水平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更新,它是自1950年以来,通过吸收苏联的经验和方法,经过我国几代专家学者及造价从业人员的努力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它的字里行间无不凝结着智慧和辛勤的汗水,它的科学性、严密性、实用性是无可替代的。工程定额对目前的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出,为我国的工程
计价方式注入了市场化元素,从而在施工企业之间引入了有序的竞争方式,而工程定额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好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部门已经对现在的工程预算定额实行了量价分离,并根据规范要求对选择余地较大的施工措施项目单独
分部,使这种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并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对工程定额如何更好地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工程定额在当前的造价控制应用与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应回避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按现行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为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与建筑市场实际的承发包价格存在很大差距,如一般砖混结构的住宅工程,定额价应在每平方米1050元左右,而实际的承发包价格却大都在每平方米850元左右,造成这每平方米近200元的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多少反映出现行的定额计价与实际相脱节的问题。
如何利用工程定额确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也是困扰造价控制及管理的一个难题。虽然我们可以依据工程定额计算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社会成本,但又不可否认企业个别成本的存在,究竟如何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标准,现在还没有现成的答案。按现行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对存在异议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但现在的有的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根本就不参与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也都是通过临时抽签请来的,要想让他们当好投标报价是否是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报价的“裁判”,恐怕是有点勉为其难。
在引导施工企业确立价格风险意识,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也是当前工程定额管理的重要课题。如在2008年,由于国际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和国内基本建设进入高峰的影响导致国内钢材价格持续攀高,2008年八月份的钢材价格与2007年同期比,平均每吨上涨约2000元,涨幅达50%以上,致使某些含钢量较高的框架等类结构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提高达百元以上,可不少施工企业是在上年签定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价格是按合同签定时钢材的价格考虑计算的,或己在去年年末就进行了基础施工,但在合同价格风险条款中没任何约定,这就使这些施工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为此吉林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08] 8号)文件,但此文件毕竟是指导性的文件,能不能执行最后还要看建设单位的脸色。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工程建设中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这就要求现行的定额以更快的速度进行编制和更新。如代表世界顶级建筑发展水平的标志性建筑:国家大剧院、鸟巢、水立方等代表世界一流水平的建筑已落户中国,PP-R管材的大量使用已经颠覆了传统且笨重的采暖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材料和工艺,钢挂石材、玻璃幕墙、新型塑钢门窗等的出现,使我们看到装饰材料和工艺的发展更新几乎是日新月异,这些无异给工程定额的控制应用及管理提出了更紧迫、更科学、更广泛、更严密的要求。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作好工程定额的控制应用和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工程建设服务呢?
在定额的编制上应该更进一步的接近实际。根据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大多数工种都是以完成的实物量包清工方式付人工费的特点,可以考虑减小预算定额人工降效及人工幅度差的设定,对材料损耗量的计取进行进一步的科学的鉴定,在工程定额的使用上要尽可能简洁、方便、快捷,在计量单位、项目划分等方面要向更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发展。
作好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调查、分析、测算等信息工作,利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时各种工程造价信息,为社会各界利用工程定额控制工程造价服务。
造价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掌握市场变化,使工程定额的更新跟上时代的变化的要求,造价从业人员也要不断接受继续教育,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使工程定额能更准确地控制工程造价。
作好人工成本信息、城市住宅造价指数、概算定额、投资估价指标、工期定额等的编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以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月1日—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月21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月16日—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落实《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化工作任务,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指导各社区(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以达到营造健康的环境,培育健康理念,优化健康的设施、完善健康的服务,拥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辖区居民群众掌握有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增强大卫生意识、创建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形成一定的健康行为规范,倡导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紧紧围绕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4、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的试点工作。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城镇道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在环南东路社区居委会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的试点工作。努力改善社区环境及体育设施,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强身益体的文化体育活动;利用社区红十字诊所;开展医疗咨询,编印健康知识材料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抗病能力。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强化以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为重点的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紧贴发展大局,着眼民生需求,强化队伍建设,完善体系建设,健全监督体制,增强执法能力,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一)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推进卫生监督内设机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管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进卫生监督体系管理体制建设,充实执法力量,重点加强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建设,完善被监督单位卫生信息建档,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及业务系统,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将卫生监督工作窗口前移,功能下沉,进一步完善、明晰、细化卫生监督协管员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指导协管员对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卫生部《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一是制定培训计划。制定近三年的人才培训方案,找准薄弱环节,把住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强学习新知识。逐步丰富卫生监督员相关的基础业务知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我所拟于2014年继续举行卫生监督员内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照问题找差距,端正工作作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树立卫生执法新形象。
(四)严格卫生许可,抓好源头把关工作
1、严把卫生行政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核准”的程序操作,并实行电子监察行政审批业务。在审查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二是要认真做好卫生学现场审查。
2、抓好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五)深入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
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纸质和电子档案。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全年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2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根据学校特点,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检查晨检及病因追踪调查工作的落实,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课程安排有健康教育课,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托幼机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检查,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七)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集中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2次(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监督覆盖率达100%。主要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流程、涉水产品索票索证情况等。对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每次重大节会活动前监管。二是开展水质检测,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每月抽检一次,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抽检二次。三是对集中式饮用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加强持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1、依法执业监管。加大对全县232家持证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力争检查频次达到2次/年,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及注册情况,以及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等等。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的文件精神,完善好各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2、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意识。加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监督,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守法执业意识,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拟1月份与乡镇村卫生站签订《医疗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以推动医疗机构自觉改进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3、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拟9-11月份对我县持证医疗机构一年一次的考核校验工作,实行现场校验制,同时建立医疗机构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根据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4、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进一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拟5月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教育、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源性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培训后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考核,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诊疗水平和急救水平,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5、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建立 “黑名单”及曝光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行业信用体系,促进医疗机构诚信守法,规范执业,同时建立“黑名单”及曝光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张贴告示等形式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卫生监督动态。建立卫生行政处罚大案要案公告栏,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努力为卫生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1、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历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历打击隐藏在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证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不良行为。
3、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4、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药店内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5、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十)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消毒效果监测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全面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疫情网络报告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典型案件。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2、拟在7-8月份联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对全县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监测各医疗机构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紫外线辐照强度、治疗室、主要功能室空气是否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建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腔镜诊疗设备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术室使用中的消毒液进行监督检测,做好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单位。
3、检查各医疗机构的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医疗废物的处置途径等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符合《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县城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由梅州市金川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并按实际情况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扩大统一回收范围。
上海广场位于外滩风景区中部,是外滩风景区人员流量最大、密度最高的公共区域。2014年12月31日深夜,人们齐聚外滩准备迎接新年时,发生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有11位官员被问责,引发城市之殇。
28年前,上海也曾经历过这种大规模踩踏事件,然而两件事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由于市民赶着坐轮渡、为了能够准时上班而引发踩踏,也就是说当时人们为了恪守出勤纪律却因城市交通资源较少而酿成悲剧。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今天,外滩踩踏事件本可避免。外滩踩踏事件给上海的城市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它揭示了经济繁荣背后的城市治理短板。
【析因】
治理短板,问题所在
2014年末的跨年活动吸引了数十万人聚集到上海外滩,大大超过预期,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堵,这部分是源自于政府信息滞后。外滩灯光节历来是上海迎新年的重要活动,然而2014年外滩灯光节举办地发生变更,选择在“外滩源”举办,同时,参加条件从免费、不限制人数,变为凭票入场,限定2000人参与。但各大媒体和官方政务微博,却未有效传达这一重大活动调整。在上海当地的重要媒体中,只有《新闻晨报》、《新民晚报》和《东方早报》分别在临近跨年夜前的某一天作过简短报道,而外地媒体则对于改址一事没有任何提及。直至跨年前一天,黄浦区旅游局才对外正式了新年倒计时活动信息,但对“外滩”与“外滩源”的区别没有进行特别提醒和广泛宣传。这就使得部分上海市民及外地游客依旧盲目前往外滩,进而造成外滩客流量严重超载。当踩踏事故发生时,庆祝的人们几乎走动不了,旁边的街道上也挤满了人。
由于“灯光节”改址,黄浦区政府相关部门放松了对外滩公共安全风险的警惕,外滩配备的警力比往年少。踩踏事件发生前外滩人流量持续增加,为了应急,黄浦公安分局只对警力部署作了部分调整且并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事发前外滩警力明显不足。地方政府作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此次踩踏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是群众的自发性活动,地方政府都有责任在人群密集的时间和地点制定排解拥挤的应急预案。然而由于活动地点的改变,黄浦区政府未对可能的人员聚集安全风险予以高度重视,并对大规模人流量的判断不足,不仅没有执行往年的限流措施,并且活动中安保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在一套完整的应急管理中,风险的预估与应急准备、监测、应急处置等需要密切联接起来。然而,在外滩事件中,上述各项环节存在脱节情况。
仔细阅读《“12・31”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可以发现黄浦区行政区域管理的责任分工:黄浦区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黄浦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节庆、重要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专项安全保卫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黄浦区市政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市貌和外滩风景区等重要地区的管理;黄浦区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黄浦区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风景区内市容景观等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如此多的部门参与外滩的管理却仍避免不了悲剧的发生,这也能折射出当前体制下条块分割管理的弊端。
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上海一批即将举办的大型活动也被叫停,这也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真正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悲剧还得依赖国家法律的刚性力量,但我国安全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真空地带。在我国法律体系框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对象是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然而,群众自发参与的节假日庆祝活动一般并不属于突发性事件,因此,类似外滩这种群众聚集性活动很难用该法来进行规范和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有明确组织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而2015年上海新年倒计时活动地点由外滩风景区改为外滩源,主办单位是黄浦区政府和上海广播电视台,具体由黄浦区旅游局承办。也就是说在外滩的活动是没有组织者的,完全是由群众自发聚集,因此,不能依据该条例进行规范和管理。正如联合调查组专家指出,我国的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无组织的大规模群众活动”尚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有组织的活动责任条款非常清晰,即谁主办、谁组织、谁负责,而对于公共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我国的法律条款是不明确的。
特大城市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来承担保障公共活动安全的责任和压力,社会和个人也要积极参与其中。针对外滩事件,仅将责任归结为官方这是有失偏颇的,公民也应该承担责任。复旦大学教授任远指出:外滩事件的发生反映了规则意识的缺失与公民素质的相对不足。由于灯光秀活动地点的改变,一边是外滩观景台上的市民发现什么也看不见便急于回到广场,一边是广场上的人急于往上登上观景台期待看见灯光秀,没看到灯光秀的烦躁情绪和强烈期待看到灯光秀的焦急情绪相互交织,在嘈杂声中上下人流发生对冲,继而引发拥挤踩踏事件。尽管官方紧急增派警力赶赴现场,但面对严重混乱的局面已是显得力不从心。在外滩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市民保持良好的秩序等待救援,而是市民出于本能随人潮涌动都顾不上伤者,当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只有几名外国志愿者在为伤者做急救。纵观整个事件,我们能明显感觉到一些市民、游客在公共生活中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这也间接折射出我国安全教育的缺失。
踩踏事件对于上海来说是极具讽刺意义的,一个城市的良性治理并不能仅靠外在物质条件,更需要市民内在素质作为支撑。悲剧已然发生,我们应该思考如何让那些以生命换来的教训警钟长鸣,这就需要有让人们心服口服的后续处理。因为追责的力度不仅可以检验事件调查的深度与广度,更能检验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承担意识,这些均是民众最为关切的。
【追问】
后续处理,是非争议
随着调查报告的出台,市民心中的疑云仍未抹去。问责对象以黄浦区区级领导为主,包括区委书记、区长等,同时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副主任陈昌俊、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余志豪被行政记大过,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没有更高层级的领导被追责?刑责是否缺失?
市级政府对整个城市负有领导责任,外滩作为上海重要的公共区域,恰好又是人群密集的公共活动区,市政府应该更加重视外滩公共安全的管理。官方的消息多次提到这是在群众自发参与的活动中发生的踩踏事件,但政府作为城市的重要管理主体,即便是官方减少对公共活动的直接参与并不意味着官方可以减少在保障公共区域安全方面的责任。针对问责力度的疑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予以回应说,突发事件要处分的,就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但是在后续处理中,作为重要管辖层级的市级政府就不应该承担间接的领导责任吗?外滩由黄浦区直接管辖,对“直接责任方”的相关领导追责是必须且必要的,但是,此次外滩事件反映出的是整个城市的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上级部门作为整个城市的监督管理者,应该负起责任。显然,上海踩踏事件中的这种只追究直接责任人、不追究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引起许多争议。
纵观调查报告全文,我们发现,被问责的官员追究的全是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这是否合理呢?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分别就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若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保障职责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上海踩踏事件中,不管在活动中官方直接参与的比重占有多少,黄浦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都应该为公共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何况在外滩事件中,这些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缺失。但是在问责的结果中,被处分的官员均未追究刑事责任。一份明晰、彻底的事件调查,并伴随合理合规的后续处理,才是告慰那些逝者及其家属的最佳方法,同时也能让相关责任人彻底反思,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对策】
外国经验,如何借鉴
在人员密集处发生踩踏事件的风险始终会存在,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发生率更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全球主要踩踏事件约32起,但伤亡人数高于上海外滩事件的仅有8起,这就需要我们深刻反思。作为中国经济龙头的上海为何会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公共区域该如何治理?群众性活动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体系,其包括预先计划、预先准备、信息、限流控场、散场导流等等,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改善我国公共区域的治理势在必行。
重视人流控制。英国在议会广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会安排专人负责统计人数,一旦各区域人数达到承载人数上限将停止放行。又如在美国纽约时报广场的倒计时跨年活动中,出于安全考虑,纽约警方用障碍物将时报广场分隔成若干个观众区域,游客一旦进入一个区域,便不能随便出入。当一个观众区被占满后,警方才开放下一个观众区,直到所有区域填满人群。在悉尼迎新年活动中,活动主办方应官方要求将焰火观赏点分成了几十个区域,将每个区域的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在几千到两万六千人不等,并将分区情况提前公告以便观赏者提前安排当日行程。在悉尼,官方还要求所有观赏点附近的商业大楼在12月31日下午四五点钟全部歇业,街道封闭、车辆禁止通行。
提早宣传防范。不管活动规模的大小,提前根据活动的特点安排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能有效降低踩踏事件的发生率。在迎新年活动前夕,悉尼每个酒店、景点都有关于跨年夜的公告牌、指示牌等等,电视节目也会提前预告相关的活动安排及注意事项,即便是刚刚到访的国外旅客也能较快了解到相关活动计划。又如德国勃兰登堡门迎新年活动明确规定,进入相关区域者不得携带烟花爆竹,出于对潜在风险的防范,警方对于现场有人私放焰火抑或突然晕倒等突发事均备有预案。
技术辅助管理。如在悉尼2015迎新焰火表演现场有160万市民,整个活动进行得井然有序,这得益于悉尼整个活动中软件技术的支撑。无论当地市民还是外来游客,都可以下载一个叫做Sydney New Year's Eve的APP软件,该软件里面有关于悉尼跨年的各种信息,如每个观赏点的人数限制、路线导航等。尤其重要的是它有一个能动态显示每个焰火晚会观赏点饱和程度的全景地图,在这个地图上绿色标志表示开放状态,橙黄标志表示接近饱和,紫红色标志则表示已满员关闭,这个软件不仅能有效帮助游客获得信息,更能帮助官方有效的进行人流量控制。
1、加大力度,提高卫生镇创建水平。创建卫生镇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象征,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的重点是“巩固、提高”。按照《省卫生镇标准》高起点推进,在争创省卫生镇的同时,继续推进卫生村创建,确保年内创徐灶省级卫生村。
2、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会同卫生、工商部门进行两次从业人员普法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推进行业卫生管理法制化进程。增加行业卫生检查、监督频率,提高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对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防制职业病,保持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接受卫生行业管理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必须达到100%。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发证率及“六病”调离率必须达100%。
3、深入开展全国第十八个爱国卫生月和省第十个健康教育月活动,结合4月7日“世界卫生日”和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围绕食品卫生主题,认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活动月中,发动全镇居民、街道、机关、学校开展除害防病、清除卫生死角。
4、组织开展春季灭鼠活动,继续抓好查禁剧毒性鼠药工作,对镇区和养殖专业户的除四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巩固市健康教育普及镇成果,确保年内验收达标。继续办好每周讲卫生专题节目,农村、工厂、机关、学校等镇直单位对稳定健康教育领导组织和专(兼)职健教员,各村卫生站要切实加强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培训有记录,考查有试卷,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5%,卫生行为形成率达85%。
6、深入开展夏、秋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镇、村卫生环境,认真做好防治各种传染病工作,积极预防夏、秋季肠道传染病,传染病总发病率比上年下降5%。
7、积极引导农民改造旧厕。卫生厕所比上年增加10-15%,农村新建住房无害化厕所配套率100%。建管所审批建房手续,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今年内徐灶村建成改厕普及村。
关键词: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法律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无论是对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世界上的一切国家,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免遭火灾危害,无一不重视消防管理事业的发展。而其中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规模、数量和档次,从整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必定有大的发展。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消防工作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务极其繁重。社会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以积极端正的态度和主动有效的工作来适应和满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屡屡发生公共场所重、特大恶性火灾,不仅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本文拟从公共场所的含义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等方面入手,探讨公共场所中消防法律的立法、执行状况及改进完善措施。
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活动场所主要有私人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其中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于公共场所的概念,有一种表述为: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设施,供流动人群从事生活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通过对其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公共场所有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等特点。我国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具体包括7类:住宿与交际场所、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休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就诊与交通场所。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以满足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二)消防安全现状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种灾害。虽然在防范火灾发生的过程中运用了各种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强化了管理手段,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造成的损失仍然越来越大。我国近年来火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公共场所火灾形势严峻。2002年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大火,由于网吧的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屋内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25人死亡;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33人死亡,伤亡惨重的原因之一是出口过少;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这些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人们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公共场所火灾带来的诸多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必须对我国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
群死群伤的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深究其背后原因却发现有着必然性的一面。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共场所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也存在着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
1、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我国,由于没有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大多数国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薄弱。无论是防火、报警、初期火灾扑救还是火场逃生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在火灾发生后,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灭火、迅速引导顾客逃生,贻误灭火逃生时机,酿成大灾大难。
2、管理人员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不深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轻视或忽视消防安全教育,平时不注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不注重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儿戏。一些老板、业主和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只重经营,不顾安全,忽视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还有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没有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尽管消防部门每年都组织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消防培训,但不能认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技能培训,难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消防设施不足
一些经营业主防火意识淡薄,以为配备灭火器材用处不大,随意削减消防设施的投入和业务开支,致使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因年久失修而损坏、灭火器具得不到更新和补充。当发生火灾时,得不到及时扑救而酿成大灾。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短缺、消防设施损坏等是一些公共场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上问题反映出公共场所火灾频繁发生的必然性。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消防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是急需完善、改进的,通过加大消防立法、执法力度,减少公共场所的火灾发生率。
二、消防安全现状的法律原因
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标志我国消防工作全面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全面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以《消防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消防法律体系使公安消防机构有法可依,保障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社会上消防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消防民主与法治建设。下面将从立法、执法方面分析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现状的原因。
(一)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
德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结构比较严密,德国为联邦自治体制,国家无统一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独立管理。全国共有16个自治州,各州涉及消防的法律法规有消防法、建筑法和消防标准。各州消防法主要规定了消防部门的职能、任务;建筑法包含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内容;消防标准涵盖了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德国联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州消防法、建筑法等由州议会制定颁布。起草制订工作由州议会下设的内务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相比之下,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不够清晰、严密。目前,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是《消防法》和公安部制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消防条例,各项专门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是该体系的支干。但是由于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主干与支干之间往往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取得消防测试报告,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31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取得消防测试合格的报告,两者有明显的矛盾。“规定”与“条例”同为消防执法依据,由于缺乏统一,造成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无所适从。
2、执法程序设置不合理,导致执法成本大、效果差
《消防法》对很多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的前置条件,即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进行处罚。这样的前置条件,保护了违法责任主体的利益,却难以保障消防安全。譬如: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消防法》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很多情况下,这一违法行为是比较容易改正的,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却钻法律的空子。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规定,应该仅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初次检查发现的单一行为,而《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和到期复查的程序规定,将连续的违法行为分割成若干个单一行为,使《消防法》设定的处罚形同虚设,营业性场所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既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给社会消防安全留下隐患。
3、语意不明,法理不清,导致消防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执法随意性大
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内容完整、法语明确、法理清晰,各项规定的内容无明显冲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这也是造成消防法律法规交叉多、冲突多、执法随意性大的重要原因。如:在《消防法》中有关于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规定,又有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规定。在技术规范中只有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说法,没有消防通道一词,根据《消防法条文解释》,“疏散通道”是“消防通道”的一种,而“堵塞”又是“不能保障畅通”的一种,两者互有交叉。前者须责令限期改正,可处责令停产停业,后者可直接处罚款。以处罚程序看,前轻后重;以处罚种类看,前重后轻。在实际检查中,存在大量营业性场所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究竟按照什么法理原则来处理,消防部门就根据需要,对同样的违法情形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样的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极易引起当事人的异议,引发大量听证、复议和诉讼。
4、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过少,导致执法力度不大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强制消除火灾隐患的保障性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措施往往与消防行政处罚紧密联系,而且常常是公安消防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的前奏。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难度大的现实,公安消防机构作为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很有利的。从现行的消防法来看,公安消防机构具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过少,一些火灾隐患因缺乏强制执行措施而不能得到及时消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
1、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益:不唯法唯公,而唯权唯情;不看法律条文有没有,却看谁的关系好不好,看谁的面子大不大,视法律如儿戏,置法规于不顾,搞“上有法律、下有对策”,搞实用主义,蔑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现象直接造成在基层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另外有些执法人员超越行政执法权限或者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造成行政执法的混乱或留下隐患。
2、执法方式方法简单生硬,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受不良习气的影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不文明执法行为。表现为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态度冷漠、说话语言生硬、执法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超时限办理,甚至时不时刁难群众等。个别执法人员对开展反腐倡廉斗争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够,工作被动;有的对自己要求不严,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好,还存在“吃、拿、卡、要”和利用职权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消防工程队伍的现象。
3、执法服务不到位
有关单位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依法下发法律文书,本无可非议,但个别执法人员对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相对人的履行情况不闻不问,使消防执法形同儿戏、流于形式,个别相对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违法行为不理解,咨询中执法人员不是耐心解释,而是责怪连篇,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有些执法人员办案,避重就轻,甚至回避,怕承担责任,导致执法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不仅达不到消防执法目的,而且严重影响执法权威。
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通过上述对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现状的分析及法律原因的归纳,我们认为应从下面几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一)加强消防安全的对策
从我国近年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看,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防范的,关键是做好防范和教育宣传工作。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应对存在的问题: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劳动、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针对公共场所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规、火灾案例、防火及灭火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并对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实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使他们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及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做到“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即使发生火灾也忙而不乱,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期阶段。
2、使公共场所管理者树立“重视消防安全”的理念
做好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场所老板、业主和经营者的认识。要通过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观念。自觉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经营,不抓安全的错误作法,引导他们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通过建立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分期分批地开展消防轮训,以促进公共场所管理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3、保证消防设施经费投入,改善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
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缺少是导致公共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始终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是杜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基本要求。公共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应随意削减消防设施的经费投入,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进行有效的扑救,力争在发生火灾时以最短的时间将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另外,由于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制度执行不力,每年都新增一些消防设施瘫痪的单位。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切实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使用率,提高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我国现有的消防队伍主要是现役制的公安消防队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他们主要担负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任务,实行军事化管理,是各地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但随着我国国家和社会的职能的分化,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众参与正在出现,并不断扩大。中国城市政府在一系列领域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各种公民社会组织也组织志愿者参与相应领域的活动。我国目前志愿活动的领域主要在卫生、环境保护、就业、扶贫、助残、社区服务、国际志愿者等方面,关于消防的内容尚未列入志愿活动的视角。推动志愿消防活动的发展,对于解决目前消防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技能,有着切实的意义。例如:德国法律规定,每个城镇至少须建立一个消防队,但10万人口以下城市政府可只建立消防站,不建立职业消防队,而由志愿消防员轮流在消防站执勤;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必须设立职业消防队,同时也设立志愿消防队作为补充。西方国家对志愿活动的一系列研究表明,通过志愿活动形成的网络在促进社会融洽、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志愿活动对于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项目的认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使消防工作真正落实到社会各个角落。
(二)完善消防法制体系的对策
尽管消防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公共场所火灾的发生,但是公共场所火灾损失的不断增加说明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公共场所的消防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消防执法专业意识等方面来加强公共场所消防法制建设。
1、不断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以适应新形式下消防工作的需要。要确立《消防法》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消防法》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同时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内容上要协调一致,形式上要完整统一,即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部门主体、法规之间以及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都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另外,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表现形式要规范,结构要严谨,内容要准确。
2、强化消防执法责任制的奖惩功能,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要通过全面推行消防执法责任制,建立与执法优劣相应的奖惩制度,要坚持执法例会制度,通过支队和各大队、各科,由主官主持按时按质召开执法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和避免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做到警钟常鸣。针对消防执法中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把执法中的问题消除在内部,如支队纪检部门对防火监督人员受理的消防业务进行抽样监督、追踪、回访。同时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从社会单位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并定期召开座谈会,掌握当前社会对我们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只有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起内外交合的联动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消防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
3、推行消防执法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消防执法专业意识和质量意识
岗位资格认证是现代社会各行业专业性和权威性要求的必然手段,消防执法作为一个特殊岗位对执法者具有更高的专业要求。对消防监督岗位、建审岗位、火调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确保每一位消防执法上岗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4、借鉴、学习外国经验
英国是以案例法为依据执法的国家,凡是发生的火灾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类型的,即所谓第一次,国家消防局都要为此增补一个案例,以作为下次同类火灾的判决依据。这对消防的严格执法具有极大好处,在这种惯例下,可以说几乎没有一起火灾案例和防火执法检查是轻易疏漏的或难以处理的,只要照搬已有的类型就行,被执法对象也往往无以抵赖,乖乖就范。如果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就要层层上报,引起国家消防局注意,专门调查处理,有关人员更是不可能逃脱责任。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实行案例法至少可以减少法官的执法不公现象。英国的行政机关虽然不能制定法律,但是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制定行政案例。行政案例制定后,只要是行政执法,就必须遵守。如果像英国一样,各种行政案例都有据可查,印成范本广为普及,那么在法制意识日益强化的今日,其效果自会显现。那些人情案,后门案,人们一翻,你该罚没罚,该查没查,岂不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统统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这才有利于全社会的监督,也是我们在消防法制建设中最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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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城区的环境卫生参照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要求管理,其余乡镇、村(居)参照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要求管理。
第三条 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中心广场保洁的管理工作由县环卫所负责,其余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职能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人。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年度乡镇工作实绩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县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成员由县政府办、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爱卫办等部门和各乡镇一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规划建设局,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规划建设局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和监督乡镇、职能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和工作检查,向相关部门提出乡镇环境卫生年终考评结果的意见建议,协调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全县城乡生活垃圾要达到统一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的要求。城区生活垃圾建立“户集、社区居委会清扫和收集、县中转和处理”的模式,其他乡镇、村(居)建立“户集、村(居)清扫和收集、乡镇中转和处理”的模式。
第六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确保辖区内无可视垃圾,干净卫生,做到道路路面、草坪、绿化带、路面两侧、群众门前屋后、公共场所等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污迹。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秩序整齐有序,美观大方,做到道路两侧、走廊通巷、公共场所、群众门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摆摊设点。
(三)确保辖区内溪流、沟渠、水塘、道路两侧水沟无淤积、垃圾、杂物。
(四)确保城区、镇区主次街道街景立面美观,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五)按规定禁养或圈养家禽家畜。
第七条 县、乡镇、村(居)要把宣传和教育工作贯穿到环境卫生建设的全过程,增强广大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
第二章 乡镇、村(居)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工作,配置专兼职环卫管理工作人员,成立一支环境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具体负责镇区和村(居)日常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要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居)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作为评先评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城中心区社区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配备环卫保洁队伍。城区其他社区要建立一支满足日常保洁、垃圾转运、垃圾处理需要的环卫队伍,保洁人员实行镇聘,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村(居)要按人口的1-2‰配备一支满足日常保洁需要的环卫保洁队伍,配备日常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员,配置满足村庄垃圾收集需要的垃圾池或垃圾箱。
第十三条 城乡保洁工作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的保洁责任制。县城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推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实行全日保洁制度,其他乡镇商业文化街道、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实行10-12小时动态保洁制度,村(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实行8-10小时动态保洁制度。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各类制度,包括乡镇领导干部包片包村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镇区卫生保洁责任制度、检查评比通报制度、考评奖惩制度等。
第十五条 加强城乡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果皮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垃圾箱。其他乡镇镇区商业文化街道和公共场所按间距50-100米设1个垃圾桶(箱),主、次道路按间距100-200米设1个垃圾桶(箱),建设一定数量的垃圾屋。要求全县城乡居民、商店、农户垃圾袋装化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时定点投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垃圾收集手推(拉)车、垃圾转运车、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焖烧炉)等环卫设施建设要满足日常垃圾收集、转运、处理需要。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车配用电子喇叭提醒居民定时投放。
第十七条 各村(居)委会是辖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和村容村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有一套村(居)主要领导干部参与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村(居)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村(居)干部包片、包组、包段的卫生责任制。
第十八条 村(居)要制定实施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建立主次村道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制度,群众门前屋后的保洁制度,合理有效的卫生保洁经费筹措制度,保洁工人招聘、辞退、处罚和奖励制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章 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为环境卫生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按要求管理和支付环境卫生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城区公共绿地的日常保洁和养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城区损坏的环卫设施,加强对城区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的管理,指导乡镇做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城乡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执法和督查工作,抓好城区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查处城区乱搭乱盖、乱拉乱挂、乱摆摊设点、摩托车辆乱停乱放以及乱扔废弃物、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居)活动,加强对餐饮业、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医疗垃圾等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开展卫生健康教育促进活动,组织城乡除“四害”统一行动。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动员广大师生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广电局通过广播、电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对严重损害、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给予曝光。
第二十五条 县工商局负责审批城乡户外商业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市场、工商企业、沿街集市摊点的综合环境卫生管理,督促沿街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公路分局负责城乡所管辖公路路面的保洁工作,及时修复损坏的路面,搞好公路沿线的绿化和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局负责所管辖公路路面的保洁工作,抓好各汽车站的环境卫生,加强对洗车店、机动车维修店的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洁和农村道路的硬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城乡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居)做好污水的处理,加强城乡环保的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城区主河道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城区人工湖水面的漂浮垃圾,指导和协调乡镇做好溪流、河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城乡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违章停车、闯红灯、违法行驶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旅游局负责城乡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经贸局负责市场服务中心所属城区各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确保集贸市场及周边秩序良好、整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县农办负责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把环境卫生建设作为村容村貌整治的重要内容,指导农村做好净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做好城区主次干道的洒水和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中心广场保洁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城区环卫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及时收集城区果皮箱的垃圾。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教育,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所在区域、办公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整齐美观。
第四章 环境卫生资金投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环境卫生投入和城乡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费机制。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配套乡镇、村(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全县城乡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交通营运工具、常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条 县城中心区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按月代征,先试点再推广,未用自来水的居民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征收。
第四十一条 城区内的其他村(居)、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服务中心、物业管委会按县政府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收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村(居)要将环境卫生整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辖区环境卫生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开征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可参照县政府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各村(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转运。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必须带头按标准准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并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社会捐资赞助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四十六条 城乡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制定城区社区、各乡镇环境卫生检查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坚持日常巡查城乡环境卫生制度,检查管理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简报》、电视或向相关单位通报巡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巡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环境卫生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和处理,被督促单位必须按要求落实。
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委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有力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法制宣传和培训、依法行政和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等工作,求真务实,克难攻坚,切实开展了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基本达到了规划的预期目标。现将完成工作情况作以下总结: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及办事机构
领导重视是抓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加强领导,抓好工作,我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普利颜同志为组长,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和组织网络,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由于领导重视,经费落实,使文化系统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二)制定工作计划
我局根据《关于在全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州—年依法治州规划》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文化系统管辖范围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行政执法任务重、员工多、岗位分散和干部职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实际,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分层施教,严格考核的思路,制定了我系统第5个5年法制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工作职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并将工作的各项指标通过目标责任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单位、科室,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将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每年各单位、科室根据局普法办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岗位职能,拟制工作计划,并由局依法治理办公室按州委依法治理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对于州委依法治理办公室下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我局十分重视,即使在人少事多,公务繁杂的情况下,也抽调人员认真梳理各项数据,按时填报各种报表,从无延误。
(三)保障普法工作的经费投入
为确保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凡州依法治理办公室要求订购的各种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学习资料,局领导都及时核拨经费,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为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工作
(一)加大对领导干部普法力度
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一直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将法律法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健全了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党组每年不定期集中学法4次,积极主动参加州政府法制局、省文化厅等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均取得了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制意识不断得到加强和提升。
(二)强化普法宣传和教育
在普法中我们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以会代教、以会代训以及开办执法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举办了1期全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培训班,对州县乡三级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执法人员60余人进行培训;根据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的活动要求,我们分3期派遣全州文化系统分管市场管理的局长及市场科(股)长、稽查队长40余人参加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培训班。据不全统计,4年来我们共派遣执法人员80人次参加了国家版权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和州县法制局等部门举办的各类法制培训班(会议)18期。培训内容包括《国际版权条约》、《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世贸组织保护知识产权规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年以来,我们每年都保证职工学法时间保持不少于40个学时,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深入学习《宪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五五”普法读本》、《反法制教育读本》、《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20多部基本法律制度和《出版管理条例》、《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30多部文化、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行政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素质。
我局每年都组织各种形式的普法学习培训活动,干部职工参学率达到100%。同时,我局还着重加强青年干部职工守法教育,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系统4年多来广大干部职工无1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年我局连续两年被州委州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把其作为一项系统性、基础性社会工程来抓。文化系统各单位也认真贯彻工作部署,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部门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实施。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采取各项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力度,促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
1.制定政策。认真组织编制了《州文化局行政问责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州文化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州文化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性制度,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了文化部门公共事务活动的法制化运转。
2.法治文艺成为亮点。顺应“三基地、一品牌”的战略要求,全州文艺生产单位纷纷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艺活动,创作演出了一批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以普法、反腐倡廉为题材的文艺节目,产生了较好的影响,达到了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目的。
3.强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我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安排,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一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二是适时集中组织全体干部学法用法;三是坚持学用结合,推进文化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四是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五是做好年度“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主题宣传活动;六是学习宣传整治和规范文化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七是建设“农家书屋”推进“法律进乡村”工程活动。整个工作目标明确,措施细化,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为全面完成依法治理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梳理部门行政权力。我局对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梳理,初步确定州文化(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主体3项,梳理行政处罚及其依据143项、行政备案及其依据7项、行政强制及其依据18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26项。行政权力的梳理,为进一步规范地使用各项行政权力提供了保障。
5.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政务运转“阳光化”。一是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无条件上网运行。二是加强对所有办事流程的规范性、合理性审查,针对群众对政府机关政务信息网络查询解答的功能需求,不断完善我局FAQ政务信息在线解答以及阳光政府听证、公示、通报服务机制。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网站网上操作流程全程监控、监督。四是加强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范工作。
通过积极推进各项法治文化机关建设工作,营造了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机关干部职工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地自觉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四)推动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常态化
1.组织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按照州委依法治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我们组织了州文化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各种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文物法》、《公务员法》、《物权法》等常用常见的法律法规。局党组将普法考试成绩与年底考核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鼓励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在历次普法考试中,全系统干部职工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通过普法考试,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系统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2.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我局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通过送文艺下乡,依托“2131”工程为基层农村免费放映电影,建设“农家书屋”,开展群众文艺活动等形式,借助文化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等契机,将文化和法治有机结合,以书报刊、电影、歌舞文艺等载体把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的触角向全社会的各个层面延伸,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教育了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意识;督促和帮助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办事,诚信经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履行义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全系统顺利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每年我们都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年根据文化部深入开展“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制品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积极组织开展了第八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发放音像制品法制宣传资料5000多份;年开展了以“阳光娱乐,和谐文化”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发放《阳光娱乐经营倡议书》和阳光工程海报600多份,出动4辆宣传车,设立4个宣传咨询点,大力宣传阳光娱乐工程,同时,我们在活动中还开展了《娱乐场场所管理条例》、《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此外,我们还着力做好每年的“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场和集市人员较为集中的时间和区域,现场发放《文物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和《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
据不完全统计,五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发放各种宣传资10000多份,服务咨询300多人次,为广大群众解疑答惑,宣传文化领域法律知识,进一步为全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三、着力规范行政行为
(一)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我们在工作中落实了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督查制、行政执法公示制以及行政执法错案与过错追究制,使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我们把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案件,作为推进文化事业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执法活动中我们特别强调执法责任“三落实、三公开”,即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办理程序公开,办事人公开,监督人和监督电话公开。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队伍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整个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的投诉率越来越低,网吧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了明显好转,文化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开启便民服务便捷通道
我局十分注重公示类载体建设,主要是服务公示牌、公示栏、办事程序图、意见箱等公开设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办事指南等,以及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和局机关科(室)职责、公开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信息与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我局将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在政府门户网站文化局子网站设立了机构职能、法律依据,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业务服务等板块,对每个板块的信息资料进行不定期更新,个人及组织随时可以通过上网了解文化部门相关业务的办理,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缩短了办理流程,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截止目前,我局已各类信息104项,整理法律法规依据100条、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依据294条,信息资料十余万字。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文化部门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力促进了文化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机制,以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为抓手,打造政务查询服务平台
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州文化系统启动实施了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组织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依法治理期间,全系统开展重大事项听证1项,向社会公示重要事项12项,通报重点工作事项17项。同时,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和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以及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开通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的有6个单位共计8名信息联络员和6部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服务电话)已投入使用,相关查询及服务工作已全面开展。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从正式开通以来,共接受公众提问2个,已处理提问2个,处理问题成功率达100%。
我们还积极发挥96128投诉电话和12318文化市场投诉咨询电话(免费)作用,保证该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记录。4年多以来,我局对接到的群众投诉咨询都进行了妥善答复和处理,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
(四)建章立制,规范机关公权力运转
五五普法以来,我们注重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和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出台了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了调研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对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的时间、调研文章的数量做了规定,为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修订了《上下班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AB角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督查制》等制度,加强了依法行政和作风效能建设。三是建立完善了机关保密工作方面的长效机制。印发了《州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保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了《州保密工作制度》,并结合保密新形势的发展和文化工作实际,制定了《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制度》等7个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文化局也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运行,机关公权力进一步迈上法制化轨道,年、年我局被州委州政府评为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四、强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内容涉及歌舞演艺、娱乐、网络文化、电子游艺、美术品经营、印刷、发行、新闻采编、文物保护和文物市场等项目和活动的管理。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我们在工作中将行政管理、执法惩处和普法教育三者有机结合,收到了实效。
(一)以普法推进常规性管理工作
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切实将普法工作与文化市场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运用普法学到的法律知识,指导具体工作,积极促进文化市场和社会环境进一步规范有序。年11月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我局在六库举办一期了娱乐场所经营法人培训班,培训经营法人138人次;年为推进文化市场法制建设,举办了2期娱乐场所、网吧、音像市场经营业主培训班1期,印刷法规培训班1期,共培训业主238人次;年为加强娱乐和网络文化等市场的管理,开办了1期电子游戏经营业主培训班、1期网吧经营业主培训班和1期印刷法规培训班,培训业主和经营户150人次。年鉴于音像制品管理职能划转,举办了1期全州音像制品经营户培训班,培训业主70多人。
此外,我们还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每年,我们都按时完成对全州30余家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经营户和20余家出版物发行企业和经营户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借年检登记工作之机,进行《印刷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了他们的经营行为;二是配合全州“扫黄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出动法规宣教人员进行法规宣传教育。仅年我们就出动法规宣教人员971人次,进行法规宣传教育312场次,教育群众8000多人次。
(二)清理文化市场,维护文化安全
4年多来,我们除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外,还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突击检查、专项治理和集中行动。
为打击侵权盗版,清除文化垃圾,保护知识产权,自年以来我们每年都统一组织全州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制品及各类非法出版物活动,仅年就集中销毁了依法收缴的侵权盗版制品及各类非法出版物42269件。作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全州“扫黄打非”组织协调部门,我们每年都组织和出动大批执法队伍开展市场执法行为,清理全州文化市场。以年为例,我州各级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就出动稽查人员3469人次、车辆347辆次,共检查娱乐场所986家次、网吧537家次、音乐茶室164家次、出版物市场300家次、音像市场470家次;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593盘碟、非法出版物204册;查处违规经营单位12家,罚款55,000.00元;在全州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0份、《复查意见书》14份;同时,组织全州各级“扫黄打非”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检查市场328个次,检查印刷复制企业210个次、店档摊点70个,收缴非法出版物9724件。
由于工作开展扎实有力,全州文化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也进一步保障,我局文化市场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省州上级部门的肯定和嘉奖,、、年被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评为全省“扫黄打非”工作有功(先进)集体,、年连续两年被州委州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