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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人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改进;招投标监管;分析
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招投标市场也产生了较多的新问题、新状况,文章通过对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产生的新状况进行探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招投标监管的尝试。
一、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由于投资额度的持续上升,招投标公开比率也随之提高,《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应的法律条例的执行也步入了全新的时期,随之也展现出一些围标窜标、故弄玄虚、规避招标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1.为了避免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以及报名时间都设置的较短,时间限定的随意性较大,形成了模式上公开,实质上规避的恶劣现象。
2.资格预审通过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部门在欠缺监管的状况下执行,存在一些倾向性和排他性,为陪标、串标给予了机会。
3.招标人同投标人对于总承包交易的过程存在回避应分包工程项目以及工程造价现象,采取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费收缴以及监督的现象,形成三角债清欠困难的现象。
4.静态固定总价合同,无法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材料价格变动、人工费用提高、风险以及利息转变都如实的体现出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的重要性。
5.招标人运用自由选择招标机构的时机,相互串通,透过招标部门的运转,实现其私下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影响市场承发包顺序。
6.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运行形势的差别、工程类别的区分,需要具有不同形式的招投标监管形式,令投资氛围更为优良。
二、打破人为因素阻碍,打造全新监管形式
为了不断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通过颁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合理的处理市场准入受限、串标以及陪标的问题。
1.量化监督招标公告以及投标报名时间。在《招投标法》中指出,招标公告一定要在规定的信息网站、报刊以及其他媒体中,可是并没有对公布内容以及投标报名时间进行详细规定,为了处理蓄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意压缩招标公告以及投标报名时间等状况,进行了公告不低于3个工作日以及投标报名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限制通知,令招标从初始阶段就展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势。
2.预期管理工程分包招标。为当前我国对于分包招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令施工分包时常发生私自发包的状况,这样的状况严重阻碍了市场秩序。面对此种状况,可以颁布通过暂估价方式包含在总承包范畴中的分包规定,并实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通过总承包中标人以及建设项目招标人一同按照法律组织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以及总承包单位都不可以直接指明施工分包的承包人,而且在合同中需要标注分包工程项目,不但令整个过程都在监管部门的监控下进行,还要有效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款项支付以及工人工资的动态监管状况。
3.通过竞争比选方式管理招标机构。由于市场及招投标机构的不平衡发展,使得政府在投资项目招标单位选定中执行了项目招标机构选用竞争比选的方式。此种方式使用了公开竞争的形式进行比选,而且把方法的适应范畴从政府投资项目扩大到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地位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形式。并且,体现了竞争比选的时间限制、程序以及内容,指明了评审方式以及评审委员会的构成,令招标机构选用竞争必选工作更为规范合理,市场竞争环境更为公开,从本质上预防腐败的现象。
三、强化招投标监管的思考
1.逐渐取消业主评委参与评标。从近几年的工程建设腐败案例中可以发现,对于招投标方面较为明显的状况为领导、建设单位负责人受到投标人的委托,透过授意业主评委作为指定投标人进行评分,业主评委发出倾向性意见会影响到其他专家的评分方式及结果。所以,应当将业主评委的方式取消,严谨此类事件的形成,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评标。
2.随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面对不存在特殊技术需求,规模较小的国有投资项目而言,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文件中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里,通过公开摇号的形式,随机选出中标人,较大限度的展现出公平和公正。
3.创建招投标特别监督员制度。有效引入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机关相关的人员建立特别监督员小组,在开标以前通过抽选的形式请特别监督员监督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的整个过程,完全把招投标放置在社会中进行监督,完全体现出社会监督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以及阻碍腐败的力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4.收取和退回投标保证金集中化管理。对于招投标监督部门创建集中账户,集中将投标保证金进行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统一使用转账的形式,不收取任何现金,在招标活动完成后规定时间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未中标单位。良好遏制了招标人或招标部门蓄意霸占投标保证金的现象,预防招标人利用投标保证金进行违法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持续完善,市场各个部门主体行为的持续规范,不断坚持学习法律条例,提升招投标管理人员的自身素养,优化市场的交易氛围,才可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
参考文献:
[1]李凯霞,王晓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09):339-340
[2]林乃善.政府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效果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1:1-150
[3]高妮,刘伊生.创新和完善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9):113-11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原则;探索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新途径,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改投入,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对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对投标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三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组成招标联席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招投标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机构不得与省经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省级政府机关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第五条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投标工作,不得限制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标的设定
第六条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第七条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的原则和内容。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当前产业政策;
(二)符合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三)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规划;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
(六)对产业结构调整有带动推进作用;
(七)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招标领域和项目的提出应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提出单位(可以联名提出)、联系人、电话;
(二)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理由;
(三)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产品市场预测(产品市场供需分析、价格现状与预测、市场竞争力的风险分析);
(五)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环境,现有条件,建设内容,主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技术分类,生产工艺及装备水平等);
(六)项目经济和社会评价(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投入产出及社会影响);
(七)项目在省内相关企业从事该领域生产或研发的基本情况。
(八)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九)财政支持方式(事前补助或事后以奖代补)
第八条招标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三章中介机构
第九条招标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独立法人;
(二)专职从事各种招标业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具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等甲级资格证书;
(四)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五)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从事企业和政府重大项目招标的业绩。
第十条招标机构由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的选择和考评。
(一)选择原则
1、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2、重视业绩和工作质量;
3、讲求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二)选择办法
1、招标机构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招标机构向招标联席办公室递交招标工作方案、收费要求、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
3、由招标联席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招标机构进行评估、审定。
(三)建立对招标机构的工作考评制度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必须与省经贸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根据与省经贸委签订的招标委托书进行招标业务,招标公告经招标联席办公室审定后,在省经贸委网站和省级报刊等媒体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专家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联席办公室决定撤消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招标联席办公室可根据招标项目监管的需要委托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管理,由省经贸委与项目监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四章投标人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五章程序
第十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由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指标要求;
(三)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该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邀请招标。由招标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招标联席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事前补助是指新开工和在建类项目的招标,事后以奖代补招标是指已完工验收投入运行类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向招标机构购买标书后,严格按标书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地点向招标机构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领域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常安排;
(十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二、书面评标应包括的内容:
(一)所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在省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评价;
(二)项目内容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项目可行性;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实力评价(注册资金、财务报表、建设资金等);
(五)财政资金补助的必要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项目前期工作条件评价(备案或核准、环评、消防等)。
三、现场考察核实应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核实;
(二)投标书文件附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三)建设场地和已有基础或项目进度考察;
(四)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评价;
(五)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核实;
(六)技术改造内容核实;
(七)书面评标中提出的需核实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天。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重新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入围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招标联席办公室在接到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后7天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入围候选人确定书面评标入围单位,并向招标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七条经书面评标确定的入围单位,由招标机构提前三天通知其现场考察核实时间。现场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现场考察核实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招标联席办公室在接到第二阶段现场考察核实评标报告后7天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九条招标机构在接到招标联席办公室确认的定标结论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招标活动必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招标活动全程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调整等参照《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中,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招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共同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Abstract: The game theory research technique is abstracts the basic element from the complex phenomen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se element constitution's mathematical model, then gradually introduces to its situation has influence other factors, thus analyzes its resul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incurs the bid example to carry on the mathematical model analysis, caused the third company to make the science decision-making finally, has won the competition.
关键词:招投标数学模型博弈决策
key words: Incurs bid mathematical model gambling decision-making
2008年11月,国家某部委托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国家重点工程的数据处理软件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招标内容共分五个包:第一包:A类软件(数量:11套);第二包:B类软件1(数量:50套);第三包:B类软件2(数量:57套);第四包:B类软件3(数量:20套)第五包:C类软件(数量:188套)。其中第一包和第五包因为特殊原因不在分析之列,而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同为B类软件,其功能描述大同小异。
一、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介绍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首先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并熟悉其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a
1、竞争对手情况
因项目的特殊性,已经排除了境外的竞争对手。国内的企业有且仅有三家企业具备技术能力和满足需要的投标软件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分别为:
甲公司,隶属于中国某科学研究院,其投标产品为JX;
乙公司,隶属于某重点大学,其投标产品为VZ;
丙公司,国内某知名企业,其投标产品为MM。
2、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
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商务评分10分,技术评分50分,价格评分40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者,同一个包只能有一个中标者。
价格评分方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100。
二、招标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理论上是已经不可改变的,它是由投标方自身的商业条件和技术条件先天决定的,对投标方而言是不可控的,投标文件制作的好坏会影响到这两项的最终评分,但这种情况不在本案例讨论的范围。原则上投标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影响评标专家的判断,包含私下的接触,但本案例需要考虑到其它因素可能带来的商务和技术得分落后的状况。
投标价格则成为了重要的决策因素,但它会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1、首先需要自我评估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的可能得分的高低,并会影响投标者对价格的决定;2、投标者总是希望中标,同时希望价格越高越好;3、需要评估竞争对手的投标价格,确保中标。本招标产品是软件产品,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不需要考虑投标产品的直接成本,或者说产品的直接成本暂计为0。
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如何和竞争对手博弈,而且不存在零和对策,因为每一包只能有一个胜者。决策者还需要考虑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是采用悲观主义准则、乐观主义准则还是折衷法对价格进行决策。
我们在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丙公司的报价是多少对丙公司而言最为合理?并且可以使丙公司在可以中标的前提下效益最大化。
三、数学模型的构建
在投标之前,各处传来的都是对丙公司不利的消息,招标方有采购竞争对手产品的倾向,而且竞争对手事先已经和一些最终用户有了紧密合作,它们在投标前都充满了信心。同时,丙公司相信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可能会低于对它客观的评价结果。
根据事先了解的情况以及过去三家一起投标的价格情况,本次采购为规模采购,丙公司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价格策略都将会比以前平均40万元/套要低得多,经过收集的历史信息情报及多方分析,丙公司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品牌、技术实力较为接近,投标报价应该在同一个水平,因此推算两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会按下表进行报价:
在考虑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的得分情况下,如果需要确保中标,则丙公司需要保证价格得分超过其它两个竞争对手20分,即丙公司认为,在极端的情况下,竞争对手的商务和技术得分不会超过56分,而丙公司的得分不会低于36分。
假定丙公司的报价是最低的,则丙公司的价格得分为满分40分,而竞争对手的得分需要满足:对手得分=(丙公司报价/对手报价)×40%×100≤40-20(此处为单价×数量),这时丙公司方能确保中标,丙公司报价取最高价时,获得最高利益。
由此,根据对手的4个报价策略,丙公司相对应的四个策略分别为:
则丙公司的效益值表如下:
第二包效益值表:
第三包效益值表
第四包效益值表
显然,该决策不能采用极端的乐观主义准则或者悲观主义准则,所以丙公司采用了折衷法进行决策:
第二包:
H1=11×57×10%+0+0+0=62.7
H2=10×57×10%+10×57×50%+0+0=342
H3=9×57×10%+9×57×50%+9×57×30%+0=461.7
H4=7.5×57×10%+7.5×57×50%+7.5×57×30%+7.5×57×10%=427.5
第三包:
H1=11×50×10%+0+0+0=55
H2=10×50×10%+10×50×50%+0+0=300
H3=9×50×10%+9×50×50%+9×50×30%+0=405
H4=7.5×50×10%+7.5×50×50%+7.5×50×30%+7.5×50×10%=375
第四包:
H1=11×20×10%+0+0+0=22
H2=10×20×10%+10×20×50%+0+0=180
H3=9×20×10%+9×20×50%+9×20×30%+0=162
H4=7.5×50×10%+7.5×50×50%+7.5×50×30%+7.5×50×10%=150
则丙公司采用的价格决策为:第二包采用的H3方案即报价方案三:单价为9万元/套,第三包采用的H3方案即报价方案三:单价为9万元/套,第四包采用的H2方案即报价方案二:单价为10万元/套。
四、项目投标结果
2008年12月6日中标结果如下:丙公司在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这四项招标中全部中标,中标价分别为:第二包513万元,第二包450万元,第三包200万元。
丙公司在本次招标中确保了中标,并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同时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中全面采用了丙公司的软件,这次中标使丙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比竞争对手处于更为有利的形势。
五、投标总结
1、认清本投标项目的特殊性
(1)本招标产品是一个特殊的产品,即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的成本如果不考虑开发成本,就软件的载体而言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不考虑市场策略因素,从管理经济学的角度,如果该产品达到盈亏平衡点后,无论价格的高低,其产生的销售都是利润,所以在本次投标价格决策中,原则上是可以没有下限的。
(2)丙公司合理利用了评标办法中的最低价为基准价的办法合理制定了投标报价方案,丙公司很好的利用了这一评标办法中的细节,扭转了局势,最终获得了全胜。而第二个特殊性,也造就了第一个特殊性成立的因素。
2、信息对称是博弈和决策中的关键
在理论上,所有的数据都是具体而可知的。而实践中,提供我们参考的数据有时候并不一定是完全可知的,甚至不知道哪些信息和数据是可用的,这需要认真分析并找出我们可用的信息和数据。如果我们处于信息不对称中,我们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决策,也不可能在博弈中获得胜利。
因为篇幅的原因,笔者没有对数据的来源和分析的结果展开详尽的介绍,最后开标的结果,完全符合丙公司的预测。另外两个竞争对手的报价都是20万元/套,完全在丙公司的预测之中,丙公司在决策中已经考虑到了专家可能存在的人为因素,使自己在价格评分中遥遥领先了20分以上,在遵守规则和法律的条件下,最终因为科学决策,丙公司毫无悬念的获得了完全的胜利。
参考文献:
[1] 熊伟.运筹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2] (美)萨尔瓦多著、何耀琴等译.管理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版
关键词:招投标舞弊;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机制
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7-0051-02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其有效实施对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当今形势下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相对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时间并不长,招投标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还远远不够,还存在许多舞弊的现状,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
一、投标舞弊的手段分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其舞弊现象依然存在。常见的舞弊手段表现形式如下:
(一)内定舞弊
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虽然未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形式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招标人为了意中人能够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中埋下伏笔,提出各种看似“高标准、严要求”的特殊条件,暗中助其入围和中标。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上,有的过分抬高门槛,缩小了竞争空间;有的有针对性地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量体裁衣”,列入特殊条件,有意排斥、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内容中,过多的项目按暂定价处理,不参加评标考核,不纳于竞争范围,留出活口,间接提供利润空间。在评标环节中,评标细则制定不严谨,有意设定一些加分项目,或者降低可能共有的事项分值;有的招标人派出一定数量的人员担当评委,有目的地给出倾斜分;有的进行暗箱操作,串标、抬标,有意隐瞒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幕后交易,不正当竞争。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二)围标舞弊
投标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首先要设法入围,取得投标资格。其次要拿到最高评分,理所当然地拿到项目。面对残酷的竞争市场,没有绝对优势和实力的投标企业,不得不使出各种手段,参与竞争。一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数量上做文章,暗中组织其他潜在投标企业陪同投标,亦即通常所称的“陪标”,占据入围及决标结果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占有投标人名额,提高中标的概率。二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信、业绩上做文章,一些不满足基本条件的投标人试图挂靠能够满足条件的企业,变成“合法”投标人,以达到入围的目的。三是在迎合评分标准上做文章,有意降低“陪标”人的投标文件质量,间接提升自己的评标分值,力求获取最高评分。四是在投标报价上做文章,暗中串通其他入围投标企业共同抬高投标价,获取高额利润。
(三)规避舞弊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将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置之度外,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借口,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
对匮乏,从客观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二、杜绝招投标舞弊对策
《招标投标法》规定: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这必将是个长期而且意义重大的任务。
(一)强化招投标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舞弊
毫无疑问,招投标工作之所以长期存在舞弊现象,注定是招投标管理工作不严谨。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备案管理;要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坚持把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履行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建立招标工程项目档案,实施过程管理,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招投标工作提供资料。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一是利用信息资料对投标文件中的资信、业绩进行验证,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意隐瞒资料,串标、陪标,搞不正当竞争,扰乱招标市场;二是注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分析、比较,将方案与投标预算的相关性、方案与工程现场条件的符合性纳入考核内容,从方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入手进行考核评分;三是注重投标预算的评审考核,对投标价进行清标,不合理的价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剔除或修正,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总价评分方式。
(二)完善招投标机制,从源头杜绝舞弊
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对投标施工企业按国家现行的办法和预审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施工企业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在建立完善专家评标人才库的同时,制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日常考评制度,规范评标行为,科学、公正地评标。对投标企业、项目经理、造价编审人员的舞弊事实,一方面列入电子信息库,对自愿牺牲自己的投标或中标机会的企业、有意隐瞒资料、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作为其他招标项目准入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资格审验、升级的影响因素,实现立体、交叉监管,有效规范招投标市场。当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建立招投标管理资料积累制度,实现招投标质量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化。建立施工单位以及项目经理资质、业绩、信誉信息库;建立造价编审人员执业能力、造价编审差错、教育培训情况信息库;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优质优价信息库;建立各类单项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库;建立水文、地质、气象等施工条件信息库。为工程造价编制与考核提供服务和参考,为投标、评标提供依据。
(三)严格审计工作,从实质上杜绝舞弊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舞弊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招投标制与其所需的市场条件不对称。因此,一方面要加速市场经济建设和健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招投标的审计和监管。(1)重点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经济腐败的审计,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2)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首先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次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有无舞弊、泄露标底的行为发生;最后,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与中标单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是否影响招投标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我国的招投标舞弊问题确实值得深思。为了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达到招标目的,必须从根本、源头和实质上分别采取相应对策,三管齐下,对未来舞弊问题会起到良好的克制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锋,毛磊,王志磊.工程招投标中的博弈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5,(4).
[2]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9).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S95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工程招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只是人们对处理合同时的两种不同作法而产生的称谓。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有学者认为,“黑白合同”效力,应该以合同法为标准,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就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一个合同的效力,应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即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来判定。
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只有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才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首先应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再来看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如无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便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据以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该合同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需要明确的是,招标投标仅仅缔结某类合同的一个程序,中标仅仅是赋予了招投标双方要求对方与自己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权利,招标人与投标人之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按照招投标文件与对方签订合同,否则便构成违约而需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应理解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任何一方不得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强求他方与自己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背离的协议。根据私权自治和缔约自由的民法学原理,除了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利不可放弃之外,包括缔约权在内的民事权利都是可以放弃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双方完全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放弃按照招投标文件缔约的权利,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也都可以选择承担不履行缔约义务的违约责任而不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互不履行缔约义务而各不承担责任,或者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来看,招标人与投标人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法律后果也只是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而不是所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内容的协议无效。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自治和缔约自由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维护招投标活动严肃性的立场。
从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的逻辑来看,招标人、投标人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应指在签订中标合同之后订立协议,而不应指签订中标合同之前签订的协议。而在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中,“黑合同”通常是在签订备案合同之前签立的,因而,以“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而认定与背离备案合同实质内容的“黑合同”无效,是不合逻辑的。
有人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恶意规避法律,或者违反政府的监管。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从有关“黑白合同”的存在情况来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不是为了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都是“黑合同”。就此,双方通常都有具体的书面约定,或者由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书面的承诺。也就是说,“白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而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没有搞而直接签订了 “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在此种情况下,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收受贿赂后,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对有关责任人还应该根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招投标 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管理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的策略和技巧进行研究,从而达到交易双方的互利双赢局面。从交易的过程来看,包括招标和投标。在国际间进行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称为国际招投标。随着这种交易方式的传播和流行,招投标管理过程继续一套成熟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WTO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桩桩国际性活动在国内举行,构建与完善国际招投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更是迫在眉睫。
一、招投标市场价值升温,招投标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国际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市场交易方式和政府采购手段。随着整个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自己的目标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实现合同价值效益的最大化,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采购手段,其价值在国内外的项目建设中不断升温。
1.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一项合同的确定可以带动许多相关项目,有的国家在国际投标中采取零利润投标的办法来达到取得项目的目的,其利益追求点在于由此项目带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利润。比如土木工程合同中包含设备和原材料的供给,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0%左右。换言之,1亿美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可以带动5000万美元的出口。另外,通过国家招投标的形式,一些大型项目的建设可以从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方案,从而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减轻项目建设的经济或技术负担。
我国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活动时,有时会被扣上“倾销”的帽子,遭遇重重贸易壁垒,虽然获得国际中标利益丰厚。由于国内的招投标法规不能适应国际招投标法规严格的要求,他国政府也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尽量压低价格,致使一些国际招投标活动无果而终,企业经济损失惨重。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2.电子招投标兴起,国内电子招投标法出现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招投标工作中采用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
电子招投标类似于目前的招标中介机构,大力开发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将是节约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专业的第三方平台却可依托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网络优势来破解这一难题,既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开支,又可将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化整为零,降低企业享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门槛,还可将网络优势最大化,充分实现资源的聚集。
在传统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一般都必须要到指定的招标公司去购买标书,支付一定的工本费用。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能够完成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可满足招投标业务当事各方在线操作和管理的需求。
但是电子招投标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企业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持公平操作等则是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同时也要注意谨防所谓“信息孤岛”,由于没有公共的标准和平台,各自开发出来的系统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无法跟别的系统联网或实现信息的共享。还有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出现,并没有适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招投标法中应该有有关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电子招投标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3.我国招投标法本身存在漏洞。
有政策必有对策,招投标法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发挥政府采购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我国首部招投标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市场,约束不到招投标的法律空子,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投标人接受高额投标保证金,并无所顾忌地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还有一些利用信息和职务之便在招标公告前非法操作招标公告内容:比如标书购买到指定的单位,标书工本费不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在招标内容上为一些企业量身定做,招标公司在选择企业时直接选择实力悬殊的同类企业,给对招标机构有利的企业创造最大中标优势;招标单位还可能肢解招标项目,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这样以来这项“阳光法案”反而成了为某一群体牟利的手段。同时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与我国《采购法》,以及其他质检标准向冲突和重复的地方,多头管理和多重法律约束使得从事招投标人工作的人员无所适从。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势在必行。
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的几点思考
1.总结招投标的成果与不足,加速完善招投标法的进程。
采用招投标的采购的手段从刚开始的机电行业到现在已经被大部分行业所接受,参与国际招投标亦非新鲜事物,针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进行总结,进而修订我们的招投标法规。更应该多多研究招投标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国际招投标规范,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同时,从国家层面上,要想让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商机,更是要加速推进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进程。对于在此十年间我国招投标获得的成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推广力度。
2.制定多种鼓励政策,实行招投标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我国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诸多问题凸显,不少是人为因素所致。在招投标行业设立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我国招投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在2009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考,这无疑对提高招投标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不少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只是多年的经验积累。国家应该鼓励招投标人员积极获取招标师资格证书,例如获取从业资格与待遇报酬、职位晋升挂钩等等。从而建设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不公现象。
3.依法执行招投标程序,严格遵守四原则。
招投标工作人员随着经验的积累,对招投标程序并不陌生,但是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才能维护招投标法的权威。
招标活动的信息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多种媒介,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4.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的招投标法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规范,同时自身存在着约束不到某种招投标行为的现象。还存在与地方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招投标法的权威性在此必然受到威胁和侵犯。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但是规定依据主要还是来自企业的执行过程。不同的行业行情要求在遵循国家招投标法规的大原则的条件下,必须有行业法规可以依据,行业企业又最怕多重法规约束,特别是诸如电子招投标的兴起就要求再也不用传统的法律规范来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因此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速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我国招投标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招投标法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与国际采购规则的有效对接,从而进一步提升招投标的市场价值。我们也要转变观念,通过国际招投标采购的形式来充分享受丰富的世界资源。在招投标法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其监督机制也将日益健全,其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的效用与日俱增。
参考文献:
[1]张为民,白士强.采购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2]中国国际招标网.省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发展对外招标,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性投标,同时在兼顾中国实际与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招标投标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可以预见,招投标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多,影响会越来越大,未来招投标的发展已经出现以下几种趋势:
一、招投标法律更加完善
招投标立法是健全招投标体制,规范招投标活动,解决现实问题的关键。发达国家都对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推行,从制度上解决招标投标的管理问题。如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法》,法国的《政府采购合同条例》,韩国的《国家合同法》及配套的《特定调动时以国家为当事者的合同法施行令特别规定》、《施行规则》,等等。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及招投标实践的变化发展,现有的法律必将逐渐呈现出不足与局限,这也意味着国际组织及各国的招投标法律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从1993年开始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国家决心通过建立招标投标法规,确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优化、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我国第一部招投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从此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招标投标得到迅速发展。但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所以2004年国家又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与招投标实践的变化发展,现有的法律规章会逐渐出现不足与局限,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我国又针对不同的行业了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及招投标实践在各行业的发展,我国的招投标立法必定会呈现更加完善、专业、细分的发展趋势。
二、强制招标转为主动招标
强制招标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规范方式,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补充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我国现行的国际招标基本上为强制性招标,强制性国际招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它的实施和宣传也推广了国际招标的作用和意义。采购企业通过招标,节省了采购成本,找到了保证质量和价格的供货商,逐渐自觉地将国际招标作为采购的重要手段。同时还为其他企业产生正面的示范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招标制度的好处,从而进一步推广了国际招标,带动国内招标服务业的发展。目前国内企业对国际招标制度的好处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距离普及尚有一定的差距,仍有一些企业认为强制招标是国家对企业自的干预,不愿意参与招投标活动。实际上,强制招标并非干预企业自,而是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自的真正实现。可以预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招投标制度的好处,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实行主动招标,届时强制招标就可以光荣地退出历史舞台了。
三、招标机构进一步发展
招标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招标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投标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能更好地体现招标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此外,招标机构在经验、信息、专家、商务等方面的优势,使招标更具科学民主决策的特征,可以确保招标作用的发挥。与企业自行招标相比,招标机构的招标更具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招标机构是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这也使得招标机构在国际上有了长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目前,我国许多项目招标基本上都是由企业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尽管允许招标人自行招标,但在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企业自行招标往往不能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一些受社会关注较大的项目,虽然采用了招标,但大多属于招标商的下属公司或有经济关联的组织,也不能完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然而,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采用招标机构的好处,从而更多地选择机构进行招标。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招标机构必将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网上招投标更加兴盛
网上招投标指利用网络实现招投标,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等程序都在网上进行。这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高、地方保护主义等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讲,实现网上招投标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
(一)信息高效和广泛。网络在信息、传递方面的高效性和广泛性,可以为招标人建立一个与投标商、制造商联系的有效渠道。而投标商也可通过网络查询到自己需要的招标信息,而不用担心错过重要信息而失去投标机会。
(二)降低招投标成本。普通招投标采用传统的会议、电话、传真等方式,而网络招投标利用高速且低廉的互联网,极大降低了通讯及交通成本,并提高了通讯效率。过去常见的招标大会、开标大会可改在网络上举行或者改为其他形式,这都有利于降低成本。
(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人为障碍。在网络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以网络上的数字形象出现,不会发生实际的人与人的“接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贿标”等不良行为。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客观上要求从事设计、施工单位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承揽任务,并按合同要求完成,从而产生一定的刺激效应,推动建筑业发展。新时期,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1 完善工程招标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的具体可操作性意见,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罚则,规定实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前提条件,罗列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使得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以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同时针对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不相符的地方,要明确上级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部门及资质管理部门,强调其全国统一性,避免出现对工程招标机构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2 建筑工程投标前的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是投标书编制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必要的工作。通过现场考察,报价人员可以基本上掌握施工的难易程度,土石方的调配及取土场、弃土场的位置,地材、主材等材料的分布情况和市场价格,为编制较为切合现场实际情况的投标预算价和准确地测算项目成本打好基础。现场考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调查内容包括电力的容量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线路是架空或地理、接入点和接线长度等;电讯设施的安装情况;生产、生活房屋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占地情况等。(2)人工单价。人工单价是编制投标书的基础资料之一,也是关系到能否准确测定项目成本的因素之一。人工单价的调查主要包括当地劳动力的来源、用工单价、市场行情及消费水平等。(3)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是投标报价的重中之重。我们知道,材料往往占项目造价的70%左右,其调查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投标报价,直接影响能否中标,直接影响中标后的利润和届时工作正常开展的难易,而且应该动态地去分析调查,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3 认真核算工程量以提高投标报价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计算书是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报价结果,一定要反复审核,对重要的工程,可以采取两个小组分别核量,互相对照,确保计算书准确无误。在计算标价之前,应充分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特别是一些智能化建筑,科技含量高,往往涉及到专业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或“二次设计”,这就要求报价人员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设置及涵盖的内容深入分析,认真领会,确保其内涵和外延的一致。工程量核定无误后,就可以进行组单价工作,即单价分析表的填写,首先要根据企业内部定额确定每一项目编码的人材机消耗量水平,加入人材机市场价,再结合企业对本工程的管理费、利润的期望值,确定综合单价;根据综合单价及工程量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措施项目费用,加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汇总出最终标价。
4 严格核准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某个工程项目只要施工企业达到资质要求,网上诚信档案分值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均可在网上报名,参与投标,通过这种手段增加有效投标单位数量。当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欲投标的企业其投标成本大于项目可能得到的利润时,便再没有单位进行围标,达到报名要求的投标单位也不会轻易将中标机会拱手相让。同时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拟定的评标办法。一般情况下,资格审点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初始条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与招标单位存在关联,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等。通过资格审查和对相关利益关系的限制,能有效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对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应邀请参加投标,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5 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
投标决策下达拿到招标文件和图纸后,首先要认真熟悉和研究招标文件,把握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逐行逐字研读招标文件,认真阅读其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吃透其内涵是编好投标文件的基础。要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对文件中清单项目的组成规定、定额选择的要求了然于心,否则容易造成报价偏离业主及其他投标人的报价面成为废标。对每项条款都要理解透彻,重新核算清单量,避免漏项或误解。还要弄清工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各项技术要求,以便调查市场价格;弄清招标文件中有问题或不清楚的内容,及时提出澄清;弄清各方的责任和报价内容,列出需要业主解答的问题清单和需要在工地现场调查了解的项目清单,以便确定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
6 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反映企业资质、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组成等商务部分要严谨,要准确真实地反映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2)预审文件的报价要准确。工程量计算要做到不漏项、不重复。定额套用要合理,材料分析要准确,差价调整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个别估算部分要多研究、多考察,做到心中有数。为保证工程报价的准确性,建议在预算时分组进行,而后相互对比,发现错误及时纠正。(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要严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到不漏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每一项内容都要符合实际,符合指导施工的要求。编制时,要突出重点,切忌累赘,施工部署要合理,各项计划要周密,各项保证措施要齐全。(4)根据招标文件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使其科学、合理。特别是工期跨越冬季时,要考虑好冬季的施工期(综合考虑冬季施工费用与工期)。(5)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设计文件要求,编制出关键工程部位的施工方法,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先进的施工方法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7 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的监督
对建筑工程招标监督工作必须加强,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便于监督的有效机制,来确保监督工作的正常实施和有效。(1)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主要检查招标管理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操作,在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人员就必须要把监督贯穿于投标运行的全过程之中,全面加强招标的事前事中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来。(2)制定廉政规定来加强纪律约束。要通过制定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招标管理中进行纪律约束。还可以要结合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3)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监督工作的氛围。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招标管理的监督的领导,对监督中发现的工程招标违纪行为,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主动把建筑工程监督方面的工作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向组织汇报,争取组织的领导和支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