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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正在严重侵蚀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而产生逃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但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职工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也有自己的责任。
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正在严重侵蚀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大量的逃费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制度面临困境。从全国范围来看,2000年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职工超过1亿人,但实际缴费人数不到9,500万人,缴费基数人均7,560元,而同期全国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9,189元,养老保险基金一年的流失量高达300亿元;2005年1~6月全国各地共查出企业少报缴费基数126.84亿元,少缴五项保险费15.75亿元,全国共清理收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费85.61亿元。
产生逃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但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职工方面的原因。另外,政府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也有自己的责任。本文仅就我国逃费问题中职工个人逃费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一些探讨性的研究。
一、职工个人逃费的两种表现形式
(一)不在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工作,以避免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标是要覆盖城镇的所有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目前扩大基本养老覆盖面的任务面临着重重阻力,主要是因为非公有经济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面对各种优惠政策和政策法规宣传不为所动,仍然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将来年老后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城镇企业职工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隔离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之中,直接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前两种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其缴费办法、待遇计算等细则等均有极大的差别,特别是待遇方面相差较大。非国有企业往往看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不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不愿意参保缴费。而部分改制的科研院所由于其企业性质曾为事业单位,适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而改制之后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心理落差较大,往往采取瞒报基数等手段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同时,由于我国在执法与监督环节中执行不到位,没有及时地对各种逃费行为予以制止、惩罚,形成了许多企业不参保缴费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正常缴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是选择了在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者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工作,从而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正规。
(二)与企业合谋,不缴或少缴费用;或是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不举报。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门。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往往人员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同时,约束企业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规范等,直接给参保工作带来困难。这类企业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非公有的许多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相当多农民工往往不签订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且条件苛刻。这些身份为临时工或季节工者,一遇经济波动,首先被解雇,企业福利待遇也无权享受,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就加大了参保登记工作的难度。当企业知道职工认识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企业会与职工达成协议,用少量的代价换取职工的隐瞒或不举报。当职工知道企业扣留了他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因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会保障机构检举,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流失。
二、职工个人逃费原因
(一)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原因导致职工逃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造成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无力承担起为全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职工客观逃费。20世纪末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传统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从新确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些企业由于改制较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业改制中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预留职工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等职工意识到养老保险问题时,企业已经破产或者清偿,已经没有能力来负责原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此时,如果职工想要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缴前期本应是企业为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欠费。而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职工往往放弃。二是制度原因导致职工逃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在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那么理论上来讲,只要是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那么他就拥有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而是否继续缴费只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有所调整而已。于是部分职工在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而一些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工由于此前没有参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缴费年限记录,而一旦参加工作则必须从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计算。但是由于这些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即使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满足不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则划入统筹基金。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很容易与企业合谋,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主观原因
一是职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曲解、误解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一些职工在退休前往往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或者对该制度一知半解,也不会主动去关心该制度,因此他们会容忍雇主的逃费。同时,有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向职工散布消极言论,使职工产生政府乱收费、转嫁国企改革成本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们对养老保险产生排斥感。
二是职工的个人短视。许多年轻职工缺乏风险意识,对养老问题等后顾之忧考虑甚少,不为自己进行老年储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工不会主动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往往因为当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既得工资比缴纳养老保险费更重要。
三是职工的贫困或临时财务困难。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得贫穷的职工连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这个时候进行养老储蓄更是无从谈起。对他们而言,度过眼前困难期远比缴纳数量不小的养老保险费用重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是个未知数的时候。而目前收入勉强能够保证生活需要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则会因为发生某些变故而导致产生临时财务困难,这个时候逃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四是职工对养老待遇回报的期望值较低。从当前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来看,仅凭职工目前的缴费年限与工资是不能够精确的计算出将来养老金的准确金额的。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在缴费与待遇关系不明确、职工很难准确预知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收入的状况下,职工就会对养老金的预期收益产生较低期望值。另外,养老保险的回报率可能远远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资手段的回报率,有时甚至低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回报率。因此,部分职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有抵触情绪。
一、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
近年来,我县聚焦社保经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优化精简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致力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一是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分别设置服务大厅社保业务办理区和政策咨询区,业务办理区设立五个综合柜员服务窗口,政策咨询区设五个社保业务咨询窗口,社保业务纳入综合柜员办理范围,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即时办结业务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业务推送至后台限时办结。突出减次数、减材料、减流程,优化集成服务,逐步实现了“只进一扇门”、“一窗通办”、“一次办好”的综合柜员制改革目标,大幅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积极推行“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将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事项除外)纳入预约服务范围,为无法在工作日办理社保业务的群众提供节假日预约服务。
二、严格落实社保政策,确保企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依法依规经办。依托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高群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惠及率,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二是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我县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缴纳16%,职工缴纳8%;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至2020年6月,对受疫情影响或因其他因素造成的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审核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发放,基本实现发放到社保卡。三是开展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行动。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98465人,新增参保64174人,基本解决我县养老保险应保未保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优化经办流程,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是完善参保信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级统筹的需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通过查阅、审核职工档案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参保人员档案年龄等基本信息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我县开展了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专项行动,拟到明年4月份完成全县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完善工作。
1调查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发现,全市断保人数占参保人员总数的14.2%,其中国有、集体企业断保人员45698人,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断保人员13756人,私营企业断保人员1285人,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和其他企业断保人员2189人。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分,全市62928名断保人员中,正常经营企业9978人,半停产企业8261人,停产企业17486人,濒临破产企业29216人,破产企业24287人。综合各方面因素,职工断保具备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断保人数占市参保总人数的比例较高。菏泽市截至到12月底,该市现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为473363人,而断保人数能够占据14.2%,这样大的数量,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二是国有、集体企业累计断保人数占断保总人数的比例高达72.6%。因为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或破产等原因导致的遗留问题,使一部分职工或买断身份,或失业,部分参保职工流失,中断缴费。三是具有城镇户口的断保人数超过了断保总人数的半数以上。这样也能够符合此前尤其是1999年开始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之前多数进城务工农民没有参保的实际。四是从缴费年限与年龄结构相结合来看,该市中断缴费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下、缴费年限未满5年、中断年限未满5年的人员范围内,这就集中体现出“缴费年限短期化,缴费人员年轻化”的特点。五是中断缴费群体的规模也呈上升趋势。参保职工的断保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加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压力,也将直接损害断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一旦中断缴费,会直接影响将来养老金的待遇,中断的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越低。
2断保原因分析
大量人员中断缴费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多种因素叠加累计的结果。一是经济层面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改组改制、以及资产重组或者破产等一系列原因,使一部分职工买断身份,或失业,或部分参保职工流失,这部分职工因为没有收入来源而中断缴费。二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根据调查不难看出,在中断缴费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或者参保人员自身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养老保险的政策等没有足够的认知,这就导致中断缴费的现象频频出现,甚至不少失业人员片面地认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不再缴费。一些年轻参保人员只顾眼前利益,认为自己还年轻,养老是遥远的将来,对参加养老保险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三是制度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缴费基数方面,职工参保缴费的基数主要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进行保底封顶。由于近些年,社会成员在收入差距上的不断拉大,就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可能达不到养老保险基数的保底线。而在缴费比例方面,用人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个体灵活人员缴纳比例则为20%,费率水平过高。四是管理方面的原因。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力量薄弱,基础养老金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社保转移平台不顺畅,造成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导致流动就业人员被迫中断缴费。五是很多失业人员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专业技术,就导致就业困难,生活困难,无力再续保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随意性较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断保现象。综上所述,断保现象的产生,除了经济转型而引发的大量失业等深层次原因外,社保政策的宣传以及服务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如果任由断保趋势蔓延,势必造成扩面征缴成果付之东流,给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意见及建议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__]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__]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 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发展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发展过程比较长,以粤北、粤西等地方为例子,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解决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稳定居民生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为有效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不完善,没有更好的约束力,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惠东某村为例,村干部挪用该村代收的养老金五万多元用作个人开支,收缴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支付养老保险金都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导致养老金去向不明,入不敷出等情况,严重影响广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发展,阻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城镇职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比较低,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调查显示,存在一部分城镇职工不了解国家出台的“养老金并轨制”并且一部分职工对出台政策表示不在乎态度,甚至表示反对态度,主要表现人们不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因此需要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社会公平,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效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差异大以及参保人数不多,另外不同类型单位在养老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近些年人口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在社会发展中是重点问题,我国老龄化速度已经超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需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五)养老保险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广州现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这样会出现待遇不平等,导致员工心理不平衡,阻碍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交流,并且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监督、办理为一体,这样会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能统一,导致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深化改革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统一相关制度标准,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问题,同时养老保险应该做到没有身份等级之分,都应该按照统一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且使员工可以享受平等的养老待遇。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实现每个人有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发展。
(二)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为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需要加大力度监督养老保险体系,避免出现养老资金挪用情况,对执法监督人员需要严格监督,如果执法监督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惩罚监督人员,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管理体系征收养老金以及缴纳养老金需要完善的相关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支持,保证使用资金可以有法可依,对各级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养老金流失,及时解决养老金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四)使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我国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养老保险机构存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所以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可以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使投入资金与使用资金不断增多。现有的投资方式分别有银行存款和债券,适当增加一些投资方式,例如黄金或者不动产等,这样可以使市场货币风险不断降低,最大化实现养老资金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稳定与发展。
(五)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如果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可以保障职工账户的透明性,让职工可以明确自己账户资金的增减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督。城镇职工对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以及使用状况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对职工增加储备资金非常有利,进行科学合理投资,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为其提供更多资金来源,从而较少财政支出,要确保养老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完善养老资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宣传工作要做好,不断解决城镇职工疑惑,开展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讲座、教育活动,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识的形成,保有效实施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城镇职工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参保意识不强,征收覆盖率不高等状况,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并且养老保险可以促进我国的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城镇职工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不一,使得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比较困难
由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这些政策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多少都有涉及,但还没有一个既明确又可操作的法规制度。而现在养老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这些政策法规也只能对本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办理,还没有完全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权益。虽然我国养老保险经过多年的改革,但更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在提前退休的虽然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增加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却造成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过重。
(二)不同区域间养老保险待遇差异问题
首先是不同地区间养老金支付负担的差异。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那么,按照发达地区的缴费标准,资金将向缴纳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转移,同时按照中西部地区较低的收入水平领取养老金,这对于中西部地区是受益的。反之,则增加了发达地区的养老基金支付负担。其次是不同地区间养老待遇差异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区域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必须转移接续。但现实情况是,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经济发达地区职工收入以及工资平均水平普遍较高、缴费标准也高,相应养老待遇水平也交欠发达地区高,由此导致养老金水平地区差异很大不均衡,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办理退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会产生比较大差距,成为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比较困难。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相关举措
(一)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只有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才能有效保障社保机制的长期运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才能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动性越高,同时还可以降低风险。因此,实现全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就可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但是当下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只有少数省市,如北京、上海实现了省级养老保险的统筹。所以,在以后提高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能力的过程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积极协商解决各个地区之间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引起的各项纠纷。
(二)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所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应从以下两方面做起:首先提前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其次要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也要注重选拔标准。总之,只有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既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效进行。
(三)明确政府相关职责,加大中央财政投入
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与转出地受到地方保护,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因此,只有明确各地利益的责任,才能够促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比如,参保人在统筹区进行缴费期间,其基础养老金及其以后的调待资金的支付责任,都可以由各个参保地来承担,当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和各个参保地进行沟通协商,统筹协调成功之后再进行统一进行发放养老金。除此之外,各地区还需建立养老关系转移管理机制,同时明确转接双方业务的沟通协调责任。由于当下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这种机制很难得到实现。所以,还要通过中央财政的外部协调管理,明确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
三、结语
我省规定,乡镇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企业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办理缓退手续,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缓退期间,企业和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发给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4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计发办法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标准为省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5%;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在80~150元之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当前企业破产工作中,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政策
国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破产规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以下4种:一是按《破产法》规定,从法律程序上实施企业破产的政策;二是全国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我省有青岛、济南、淄博、潍坊、烟台5个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政策,主要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可提前5年退休;三是适用于纺织业压锭期间(1998~2000年)个别工种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并适当减发待遇的有关规定;四是中央所属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5年、10年退休,并适当减发养老金。
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养老保险关系吗
破产企业在一次性发放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后,可以按规定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但不能以“买断工龄”方式解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劳动保障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企业破产后,尽管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保留在社会保险机构,职工在新的单位再就业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重新就业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我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范围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现已农转非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农保转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手续。达到或超过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年龄上限(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转接的原则
农保转接城保实行个人申请、自愿办理转接,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三、转接办法
1、申请办理的人员,在19*年以前参加农保的,以19*年*月*日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19*年*月*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以实际参加农保的时间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农保转接城保后,经一次性补缴各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补缴年限(不得任意缩短补缴时间)作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办理转接手续。
补缴的标准以农保转接城保起始时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原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可用于抵算补缴额,多余的一次性退给个人。
2、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其缴纳的保险费将按城保规定分别注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为10%;19*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为11%;20*年*月*日起为8%。
3、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参加城保的农保人员,其在参加城保前的农保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转接城保手续,其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保险的接续和待遇
(一)农保人员在转接城保后,按现行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规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被吸纳到企业工作的其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并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则可由城保经办机构按皖政[20*]59号规定将有关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保关系;也可申请并报原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全额转回到农保帐户,继续按农保政策享受。
(三)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20*年*月*日(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前办理农转非的,其在此时间之前城保的缴费年限,视同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20*年5月1日后办理农转非的,视同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实际办理农转非的时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被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五、办理的程序
1、符合农保转接城保范围的人员,可到办理农保参保手续的农保经办机构(即*区农保办、井岗镇农保办)或本人所在乡镇的农保所领取并填写《*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
2、农保人员凭《*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式三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街道)农保所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并携《个人缴费记录卡》报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农保经办机构要出具农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清单并加盖公章。
3、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要依据《*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帐户清单,对转接人员的出生年月、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缴金额后,开具《农保转城保社会保险费补缴结算单》办理缴费建档手续。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政府责任的界定
造成巨额隐形债务的原因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历史原因形成的隐形债务;二是现实原因形成的隐形债务。历史原因形成的隐形债务主要是由于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而产生的转制成本。从数量上来看,主要包括新制度实施前支付给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现实原因形成的隐形债务是指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养老模式形成的隐形债务。具体来说,又分为社会统筹隐形债务和个人账户隐形债务。那么按照处于不同债权主体划分,可以把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养老保险隐形债务。老人的隐形债务包括社会统筹隐形债务、个人账户隐形债务;中人的隐形债务包括社会统筹隐形债务、个人账户隐形债务、未来隐含的个人账户隐形债务;新人的隐形债务包括社会统筹隐形债务、未来隐含的个人账户隐形债务。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提供者是企业,所以社会统筹隐形债务的资金承担者也应该是企业。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所以老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实质上是空账,这就是个人隐性债务,这个债务按从表面上看应该由个人解决,但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年代,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职工创造的价值大部分以利润和税收的形式上交了国家。也就是原本作为职工养老的基金变成了国有资产,所以老人和中人隐性债务应该由政府负责。而未来隐性个人账户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失造成的,但是个人账户的资金是个人积累的,所以资金的承担者也应该是个人。综上所述,政府主要对个人账户隐性债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并且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政府解决历史隐性债务采取的措施
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者,要充分体现强烈的责任意识,应该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加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偿还体系,逐步化解这一巨额的历史负债。第一,弥补制度性过失,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制的过程中,政府开始一直采取逃避的态度。各地不得不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来解决个人账户隐性债务,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因此政府必须改变逃避的态度,义无返顾地承担起转制成本。每年应该在财政预算里做出安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彰显公平、公正、公义的社会社会理念。第二、充分发挥解决社会统筹隐性债务的职能。尽管社会统筹隐性债务的主要责任主体是企业。但是企业存在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所以政府要积极介入。首先应该通过行政手段拓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政府理所当然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保费的缴费率。其次应该加强社会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长期以来社会统筹基金不但用来解决社会统筹隐性债务,还用来解决个人账户隐性债务,因此造成了社会统筹基金出现了巨大的缺口。所以政府应该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实现社会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解决个人账户隐性债务的职能。政府作为个人账户隐性债务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一方面要从市场角度探索解决个人账户隐性债务的途径,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隐性债务;另一方面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角度制定宏观政策,在解决个人账户隐性债务的同时不能损失社会总体效应。而对于未来个人账户隐性债务,政府也要充分发挥政策制定的作用,防止隐性债务进一步扩大。另外政府还应该通过制定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作者:李敏单位:乐山职业技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