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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外国诗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与考据式的记录和言说相比,文学作品中的历史书写更加艺术化、曲折化,并充满作者的情感和心理折射,很多当代外国文学作品映照、构建着历史,并对当代历史进行追问和反思、丰富和校正。南京大学杨金才教授以当代英美小说为例,从历史、记忆和创伤三方面论述了文学历史书写的基本格调与意义,指出文学的历史书写不仅彰显了语言的艺术魅力,还为历史披上了霓虹般的彩衣。当代英美小说的发展与理论界对历史书写的反思密不可分,文学理论界对文学叙事与历史再现的关注与探讨以及叙事学理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发展都为当代英美作家书写历史提供了理论指导。
关注文学的历史书写,必然涉及到当代外国文学对历史的反思和阐释、文本中历史的真实性与虚构性以及历史与种族、身份、性别的关系等话题。对此与会者多从具体的文本分析入手,把文本置入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进行考量,探寻和阐释作家的政治诉求和历史意识。俄罗斯文学中素不缺乏历史情怀,如《日瓦戈医生》就书写和反思了二十世纪前期俄国历史,但南京师范大学汪介之教授认为,它着重表现的不是历史真实本身,而是人物对历史事件的预感、反应、评说和联想,呈现出一种隐喻模式中的历史投影。南京大学董晓教授认为,苏联文学对历史的文本建构有三种模式:一是作家以官方意识形态话语阐释历史,故对历史的文本阐释多半没有真实性;二是作家超越了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对历史的本质有比较透彻的理解;三是作家以高度的主体意识,关注个人的命运悲剧,将历史解构为艺术思维的对象并充分陌生化,从而获得了对历史的哲理性体悟。山东大学申富英教授以《格列佛游记》《尤利西斯》《湿地》为例,论证了现代小说对历史虚构性认识的嬗变。
研讨会上,学者对当代叙事学理论的新成果、新动向、新概念进行了评介,把叙事学理论用于文本的解析和阐释中,探讨了叙事学理论对小说艺术的影响以及各个作家的独特风格。与会代表走出了叙事学理论主要用于分析小说的误区,在运用叙事学理论解读诗歌和戏剧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中央民族大学郭英剑教授对国外叙事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做了介绍。他认为当代叙事学已经有了真正的跨学科发展,未来无疑将会走向更加深入的跨学科合作。南京大学唐伟胜教授借用叙事学的“故事/话语”之分,解读目前在国内颇受欢迎的美国小说家卡佛的作品。国际关系学院唐岫敏教授以威廉姆・L・安德鲁斯的《讲述自由的故事》为例,重点关注了美国黑人传记文学的叙事和阅读策略。安德鲁斯指出黑奴叙事长期以来受到歧视,大多由于白人读者的双重阅读策略使然,并提出正确的“创造性听证”和“语境法阅读”。他的这一认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启了运用多种后现论工具重新评价、审视和解读美国黑奴叙事的先河。
2000年9月6日,由联邦司法部部长赫尔塔·道尔布勒·格梅林所提出的备受争议的《民事诉讼改革法案》终于在联邦参议院会议上通过了议会这最后一道难关,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理念:德国民事诉讼的改革目标与原则
世界范围内的民事司法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任何国家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须首先结合本国的国情确立改革的目标与原则,并在该目标与原则的指引下逐渐展开改革措施。德国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在审视了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状况之后,提出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使民事诉讼更具透明度,更加高效并且更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
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应当强化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理念;通过审判作出裁判的过程应当尽可能透明,并且更易为当事人所理解;第一审程序的强化应当与上诉审程序的重构结合起来;第二审程序的进程应该加快;上诉救济的许可不应当与案件的标的价额相挂钩。
二、现状:德国民事诉讼的结构性缺陷
与改革法案的起草者所勾勒的民事司法的理想蓝图相比,德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显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这些改革措施最终被证明是治标不治本,未能有效地减轻法院系统的工作压力,对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透明度以及可理解性也助益不大。相反,德国民事诉讼的结构性缺陷日益暴露,并且逐渐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改革法案将这些缺陷归纳为:
(一)和解结案率低
通过诉讼来形成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结果,也就是快速、经济以及有助于保持当事人和谐关系的结局显然要比法官简单、直接的裁判更为有利。然而,这一理念在德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在德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一审案件以和解结案的比例始终不高。
(二)程序法透明度不足
德国过去十年的诸多民事诉讼改革措施,比如逐渐提高上诉案件标的额的门槛、逐渐提高州法院一审案件的标的限额、设置特殊的救济方式以及为某些特定案件(如家事案件)制定特别的条款等,使程序规则越来越复杂,难以为普通人所理解。
(三)争议标的价额不是获得上诉救济的适宜标准
以案件争议价额作为当事人获得上诉救济的标准的传统做法缺乏正当性,因为对于那些寻求司法救济的普通市民来说,仅仅由于其案件标的额较小就无法获得上诉救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事实上,一个普通市民在一宗小额纠纷中由于难以获得公正裁判而蒙受的冤屈,远比那些诉讼标的额巨大的公司财团因案件败诉所承受的损失大得多。另外,金钱价值事实上也不能完全衡量纠纷在法律上的意义。由于现行的价额门槛较高,在普通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有40%以上从一开始就未能获得上诉救济,而最终能够进邦最高法院获得上诉审的案件只占所有民事案件的5%。这事实上就使那些纠纷标的价额较大的当事人在实际上获得了不当的特权。德国的民事上诉制度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
(四)第二审程序中的误导性规定
1.上诉投机。经过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当案件被上诉到州法院或州高等法院时其事实通常已经被确定了。但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案件在第二审中应当如同没有经过一审那样,对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或对一审中所提出的证据从新的角度进行阐释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在现实中极为普遍。久而久之,寻求上诉救济的当事人就会对二审程序产生这样一种印象:诉讼完全从头开始,二审只是一审的重复。而对于那些在一审中承担不利裁判的当事人,即使一审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并且实体法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他也会存在利用提起上诉来获得有利裁判的投机心理。
2.规避证据义务。按照德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其攻击与防御方法,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且又无迟延的充分理由,法院将排除其主张。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来规避这一规则,即只要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新证据将会被法院所接受。
3.拖延诉讼。对于那些显无胜诉希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往往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并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现行的法律缺乏一种简易的程序来处理那些无实质意义的上诉。
(五)法官分配的失衡
德国现行法院体制在一审与二审法院之间的人员配置是难以令人满意的。1998年,初级法院一审法官与州法院上诉法官的比例为2.81;而州法院中审理一审案件的法官与州高等法院法官的比例则达到2.41。考虑到与一审案件相比,上诉案件相对较少,并且上诉案件胜诉率不高,分配到上诉机构的法官人员显然过多。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人员的作用,改革法案提出应加强一审程序中的审判力量。这样,一审法院中的法官就有更多的时间来处理案件、提出和解建议并作出容易为当事人所理解的裁判。
三、改革:德国民事诉讼的新规则
认识到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上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对近十年来德国民事诉讼的改革进行了反省,指出这些措施并未触及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全局性的改革事实上是被回避了。通过提高上诉案件争议价额来限制上诉并缓解司法制度压力的做法,更是遭到了强烈的反对。改革法案的起草者意图通过一场结构性的变革来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托以下几项关键的改革措施:
(一)一审程序的强化
为实现在一审程序中解决民事争议并加快程序进程的目标,必须特别重视一审程序的强化。在德国现行的法院体系之下,审理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与州法院,而当事人究竟应向哪一个法院取决于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这一区分在改革法案中得到保留。强化一审程序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官推进诉讼职责的强化
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是指法官应该通过明确的指令,将法院的相关法律意见告知当事人。这将使当事人更有效率地把握诉讼的进程,并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对于那些对最终裁判具有关键性影响的事实,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观察法官是否全面地厘清并评估了这些事实。
2.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理念的贯彻
为提高案件的和解结案率,鼓励法官努力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结果,改革法案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了“预备仲裁听审程序”。该程序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法官尽可能早地在诉讼的初期将和解提议提供给当事人,以避免用裁判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并减少案件的上诉率。另外,为了增加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改革法案规定法官必须命令当事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与德国传统的司法实践相比,该规定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反差,因为长期以来当事人通常并不亲自庭审而是由律师。而司法实践中由律师诉讼的经验已经表明,离开当事人的参与往往难以查清案件的事实。为了使程序更具透明度,并且更易为普通人所理解,改革法案强调应该尽最大可能使程序一启动就将当事人包含在内。
然而,一旦上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法官在一审程序中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将大大增加。为了应对因此而增加的工作量,有必要对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改革法案认为可以通过精简上诉法院审判人员的方式来加强一审的审判力量。
3.法院内的纠正程序
在原来的民事司法体制之下,如果一审裁判侵犯了当事人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可以获得的公正审判权,只能在联邦提起宪法上诉。为强化一审程序,同时也为了减少联邦的案件,改革法案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通过纠正程序自行纠正一审裁判。
(二)独任法官的发展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初级法院审理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州法院审理案件则是由3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会交由3名法官中的一位独任审理。相关的调查显示,由独任法官进行审理并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难题,并且较之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理的案件的和解率更高,而上诉率则更低。为了有效地区分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功能,改革法案规定对于那些无论在法律还是事实方面均非重大疑难的案件统一交由独任法官审理。不过对于那些疑难案件,改革法案依然在州法院保留了合议制,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并发挥其培训年轻法官的作用。
(三)上诉救济中价额标准的降低与废除
在改革法案中,作为一项原则,所有案件的裁判都将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上诉救济。为此,提起控诉的标的价额从1500德国马克降至600欧元(约为1200德国马克)。同时,考虑到纠纷的标的价额不是一个评价案件法律意义的合理标准,改革法案规定了许可上诉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该制度获得实现,即使诉讼价额低于600欧元,只要纠纷涉及到法律原则问题或该纠纷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法官也可以允许当事人上诉。这样,民众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就扩大了,而民事诉讼制度本身也就变得更加合理。
对于针对州高级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作的终局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德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较为复杂。改革法案规定以单一的许可制来取代原有的“价额+许可”的混合标准,只要案件存在法律意义或者需要联邦法院对案件进行最后的裁判以进一步发展法律或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都允许提起上告。
(四)上诉程序功能的分化
改革法案的核心之一是要把上诉程序重构为错误控制与纠正的机制。这就意味着,那些事实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得到完全的与令人信服的认定的案件,在控诉审中将不会再对事实进行调查。在控诉审中,如果法院在审查了证据之后认为适当就应直接解决,而避免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以加快诉讼的进程。另外,改革法案还试图通过将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界定在重大法律问题的厘清、发展法律以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等方面,并将控诉审集中于州高等法院。这样,上诉程序对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来说将更具透明度,也更有助于增进司法权的统一性。
(五)处理无意义上诉程序的简化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完全积累 个人帐户 公营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转轨国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鉴了现代经济学的新的发展成果,大多数在本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们的经验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点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的一大社会进步。然而,经过几十年的运行,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和社保机构自身的财务危机上。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经开始酝酿要改革这一制度。
(一)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的行动可以认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当时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广泛地覆盖了养老金、抚恤金、疾病补助和津贴。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到来,加上原有体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导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呈不断恶化之势,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政府决心对原有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经过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过改革法案,1981年新体制正式实施。其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将不少于工资10%的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帐户,形成养老基金;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只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经营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权选择和更换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这迫使各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展开竞争。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二)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实施
许多转轨国家认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强制性定额缴款体制对于它们并不合适,因为这一体制存在两个缺陷:该体制没有真正分散风险,比如,一旦出现持续的恶性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完全积累的基金制将可能破产。更何况转轨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由于存在转轨成本,智利模式难以在具有庞大的现收现付体制的国家内实施。
1994年,世界银行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三支柱”方案。这一方案对于转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养老金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现收现付支柱、强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辅支柱(即个人的商业保险部分)这三个支柱来保障个人未来得到稳定的养老金。赞成该方案的人士认为,由于该体系的每一个支柱分别是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来组织和运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类型的风险之下,这样,体系内总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从1998年开始,转轨国家开始纷纷按照三支柱方案来设计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侧重点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些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该支柱将与经过改革的现收现付支柱并存。它们力求形成一种包含了代际联系的优点和强制性长期个人储蓄的优点的混合制度。
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紧迫性来自以下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迅速来到。由于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国的退休人员将达到高峰期,根据估算,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比世界上其他大国来得都要快;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会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是城市人口,这意味着加入到这一制度中的人口会越来越多;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目前许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还多少依赖于原来所在的国有企业,这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下一步国有企业的彻底改革;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
对于我国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主张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认为该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济色彩鲜明;主张部分积累制,实际就是统帐结合,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主张完全积累制,即社会统筹的部分也要进入到个人帐户。对于第一种观点,除了前面讲到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还有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即如果提高缴费率来缓解支付压力的话,无疑要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导致国内企业的亏损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部分积累制,根据这一观点,社会统筹部分通过现收现付制来提供最低养老保障,而个人帐户方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积累则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储蓄率,又有利于激励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该观点似乎最为合理。但是,国内外学者中对此都有不同看法。费尔德斯坦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资本的边际产出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因此,将现收现付制部分改为基金制,将大大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郭树清则是国内强烈主张完全积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个人帐户制使得养老保险的享用与贡献完全挂钩,可以彻底打破“福利大锅饭”;完整的个人帐户打消了人们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缴费的顺利进行;政府难以挤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积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不搞个人帐户,政府的养老保险负债会越背越大。他认为,为了体现基本养老金的互济性,可以拿出统筹部分缴费的30%-50%平均化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笔者认为,完全积累制应该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别是,转轨国家所担心的完全积累制不能分散风险的担忧,可以通过现代金融工程来设计收益和风险水平固定的金融产品来化解。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都面临个人帐户中积累的资金如何管理的问题。世界上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前面讲过的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对于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的具体运做方式及优点,前文已经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对私人管理个人帐户提出了两点疑虑:私人管理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许多国家都满足不了这一条件,即使资本市场状况良好,也会存在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能为个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以避免通货膨胀这种风险,而定额给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具体为:所有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薪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到中央公积金局设立的个人帐户,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按政府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基本上相当于其国内主要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长期以来,新加坡的个人公积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对于这一公营模式也存在诟病,包括:中央公积金局将该笔巨额资金交给新加坡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投资,政府投资难免会降低投资效率;政府掌握这笔资金的使用权进行公共项目投资,这有悖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
客观地讲,两种模式的优劣很难区别,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资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选择公营模式可能更符合国内的情形。当然,对于具体负责运营的公共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其经营的独立性,同时对于其权限和责任,包括投资领域给予明确化。
除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简言之,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同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条款,以及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
关于体制转轨而发生的隐性债务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其补偿问题的解决。总体上看,减持国有股权和出售其他国有资产,或者直接划拨国有股权应该是进行债务补偿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筹资渠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期。通过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和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全积累型的个人帐户制,社会统筹和企业与个人缴纳的资金都应该进入到个人帐户,同时,现阶段应该选择公营管理模式来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当然,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在今后20年的战略机遇期内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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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宣翻译 教学模式 文化输出
在全球化背景下,外宣翻译人才能帮助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交流,是一座对外沟通交流的桥梁,作为外语教育工作者,如何培养能够适应现阶段要求的外宣翻译人才,深感压力重重。本文从对目前中国外宣翻译现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教学模式等方面入手,对外宣翻译教学提出了一定见解。
一、中国文化输出及外宣翻译
语言是文化的前提,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化;语言又受文化的影响,反映文化。文化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已经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国家的强大不仅是物质的强大,更是精神的强大,文化的强大,语言的强大。文化输出要依赖语言的翻译水平。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对外传播,就不会被世界认同和理解,甚至会遭到敌国的恶意歪曲和攻击,造成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误解。
外宣翻译是翻译的一种形式,在遵循翻译的共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外宣翻译包罗万千,几乎涵盖所有的翻译活动,即人们常说的“大外宣”的翻译概念。在狭义上,外宣翻译包括各种政治文献翻译、新闻文本翻译、公示语翻译、信息资料翻译等。
二、外宣翻译教学现状
目前,我国外宣翻译虽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由于一些译者的基本功不扎实,白字连篇,导致语法错误和用词不当;还有由于一些译者的跨文化意识不足,虽然译本拼字无误,语法正确,但外国读者却很难读懂;有的译者以文本为中心,将外宣翻译等同于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翻译,忠于原文,未在译文中加入个人创造。
我国高校英语专业的翻译课历来重视文学翻译,轻非文学翻译。大多数高校英语专业未开设专门的外宣翻译课程,仅开设了普通的英汉互译课程。在该课程中,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教师更注重文学文本的翻译,认为只要文学文本翻译做好了,其他的文本翻译都不重要,甚至用文学翻译的方法笼统对待所有的文本翻译,使得非文学文本翻译质量日益低下。
另外,高校英语专业较为注重专业技能训练,往往忽视了跨文化交际课程的重要性,相关课程设置较少。学生在课堂上未对该课程引起重视。教师在跨文化交际的课程中也缺乏对学生进行中外文化的细微差别的比较,这样学生缺乏跨文化意识,进而在翻译外宣文本时,不能用外国读者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进行翻译,使得翻译文本不被外国读者理解,未达到外宣翻译信息交流的目的。
三、外宣翻译教学改革探索
1、重视夯实语言基础教学
在学生从高中过渡到大学的初期,容易被轻松自由的学习气氛影响,无法静下心对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潜心研究,往往错过了大学阶段第一年的夯实基础阶段。此时,教师应当在讲授课本内容的同时,不断强调基础知识和语言运用的重要性。
在词汇教学中,不仅停留在词义的理解上,还需对词汇的具体使用、搭配规则以及不同语境中的运用加以详细解释,更关键的是对学生课后巩固训练要加强。对学生犯的错误要及时纠正,避免学生犯同样的错误。鼓励学生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学会利用多种学习途径,对有限的课堂学习内容加以补充,提高学习兴趣,使学生加快提高语言基本功。
2、注重实践环节
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加入外宣翻译实践课程教师为学生提供真实的翻译材料和仿现实的翻译场景,涵盖面应尽量广泛,让学生们带着任务去用目的语言解决实践问题。为学生创造接近目的语言的环境,让学生尽可能多的接触目的语,通过师生或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共同解决问题。除此之外,教师可通过各种途径为学生寻找课外实习实训的机会,通过线上翻译、会议记录翻译、产品性能翻译、公共场所标志语翻译等实践环节,让学生亲自体会外宣翻译的过程。
完成实践环节后,教师务必对学生的习得进行点评,纠正错误、总结经验、发扬亮点,从而加强了实践积累。通过实践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我检测与评估,学校亦可将实践环节成绩纳入评估体系,提高学生对实践运用的重视,从而进一步提高扎实的基本功。
3、摒弃不利的传统教学,提高学生跨文化意识
首先,在外宣翻译的课堂,教师必须跳出非实践意义的教学形式。在传统翻译课堂上,教师们总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分析强调各种翻译理论和翻译标准,甚至反复考查学生对翻译标准的记忆,导致很多英语专业、翻译专业的学生学完了翻译课程以后,对翻译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另外,在大量的文学文本翻译中,学生习惯于用纯文学的语言。忠于原作者的视角进行翻译,而大量的外宣翻译不能用文艺的方式进行处理。学生们牢记各种翻译理论知识,再用文学语言翻译出的外宣文本,往往让外国人贻笑大方。
众所周知,跨文化交流现在已经越来越被广大国人接受,在“文化输出”的视野下,如何输出,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教师,如果自身的跨文化意识不强,又不愿多学习相关知识,没有对异国文化与本国文化异同的敏感度,且没有根据目的语文化与本国文化的异同在语言转换时进行调整的自觉性,就很难对学生做出正确的跨文化引导。所以教师应利用一切资源,提高自身跨文化素养。例如出国进修、文化考察、多阅读跨文化书籍、多与外籍人士沟通并及时作出书面总结。
在对学生进行跨文化教学的过程中,要培养学生增强“外国人和中国人文化有异”的意识,注重对学生外国文化的引入和讲解,同时应当引导学生对中国文化进行深入思考,认识东西方文化差异。在翻译时应该时刻有一种“外国人不是中国人”的意识,母语文化对异国文化不应该是一种抵制,而应该是一种推动。在中国“文化输出”的视角下,外宣翻译工作对外宣翻译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培养外宣翻译人才的摇篮,高校英语专业应及时对外宣翻译课程设置进行相应调整,最教学模式进行适时改革,培养出能适应新时期新要求的外宣翻译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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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房产税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我国房产税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改革试点作用有限
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两个城市率先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首次在持有环节对个人住房征税。总体看来,仅在两个城市试点,试点范围小,而且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政策温和,涉及面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作用较为有限。从征税范围看,两个城市的征税范围几乎仅是针对增量房产,只有重庆针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而重庆市的个人自住独栋商品住宅目前仅有3000多栋。较窄的征税范围一是导致税收收入较少,对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作用很小;二是仅针对增量房产征税,不能体现对存量房征税的问题,使房产税的试点作用削弱。
(二)全国范围内征收存在技术难题
首先,我国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都不完善,给房产税改革增加了难度。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房产税征收的基础,全国范围内房产税改革需要全国各地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信息系统,这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此外还面临体制的障碍。
其次,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不完善。我国评估人员匮乏,评估技术落后,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也尚未达到标准。
(三)土地制度加大房产税改革难度
我国的土地国有制引发了关于房产税改革的争议,我国的房地产是住宅私有而土地国有,住宅所有者只对土地拥有70年的使用权。土地国有制度使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的第二大支柱。相比之下在现行房产税制度下,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小,房产税收入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甚微。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导致对地方税收的改革积极性不高,对房产税的改革甚至有抵触心理,这增加了房产税改革的难度。
(四)税收征管机制和民众纳税意识均不健全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而在征管上又不同于所得税,所得税可以在所得中被提前扣除,但是房产税就缺乏这样的机制,只能靠“强收”,所以征收房产税要建立在民众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基础之上。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建立在对间接税征收的基础上,在设计上并不符合房产税征管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民众的纳税意识尚不健全,所以房产税改革必须在征管环节进行精巧的设计,否则会出现的大量偷税漏税,甚至面临大面积僵持的现象。
(五)特殊时期赋予了房产税过多的功能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国家不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在这个时期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房产税本身被社会赋予了过多的功能,例如房产税能否降低当今不断上升的房价、能否抑制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等。在特殊的时期,进行房产税改革让房产税背负了沉重的舆论压力,这无形之中给房产税改革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不利于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
二、国外房产税制度的概况及其特点
(一)国外房产税制度概况
世界上很多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各国在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征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房产税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表一为国外房产税制度概况一览表。
(二)国外房产税制度特点
纵观世界范围内征收房产税的国家,房产税制度特点主要有:
1.房产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房产税都为地方税种,由当地的政府征收和管理。房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在70%左右,加拿大在90%左右,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地方税收收入都来自房产税。图一为主要国家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普遍较高,房产税是地方税的重要税种,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亚洲国家房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例则相对较低。
2.征收目的明确
大多数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有增加地方财政用于提高当地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调节贫富差距两大目的。例如美国征收房产税主要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而新加坡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贫富差距,有些国家也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产市场的辅助政策,例如韩国。征税目的明确有利于减少房产税征收的争议,增加税收收入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相关的税收漏洞。
3.税收要素设制合理
从征税范围看,大多数征收房产税的税基较宽,房产税针对全民房产征收,同时对特殊群体(例如老人)设定优惠政策。宽税基既能保证公平,又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从税率来看,各个国家的税率制定方法都不相同,例如美国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年的预算、应纳税财产的总价值、其他来源的收入等变量确定税率,各个地方税率不同,但都在0.8%-3%之间。英国则采用累进税率从而更好的进行二次分配。纵观各个国家的税率,税率普遍较低,税率低可以降低单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了少数国家以评估租金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外,大多数国家的计税依据都采用房产评估价值。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配有完善的房产评估机制,包括高素质的评估人员、合理有效地评估方法、评估日后事项的处理机制。从而能够公平公正的确认房产的评估价值,并有效地解决房产评估纠纷。
4.配套设施健全
为了配合房产税制度,各国都有完善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高效的房产评估部门,从而有效地控制房产税税源。住房信息系统包括房屋种类和数量、土地类型、估价的组成和变化、所有权等详细信息。高效的评估系统主要是以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础,查找所有可征税的房产,同时确定其所有权、对所有的需纳税的房产进行评估并确定其价值。同时很多国家还设有房产评估纠纷办公室,如果房主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诉。完善的配套设施为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
5.征管体系严密
各个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在征收管理环节的制度设计都较严格。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征税软件,房产税的申报、登记办理、征收和预测等一系列工作都可由其完成。例如美国,征税官员会根据软件系统计算的应纳税额,将税单打印出来,然后寄给纳税人,也有些是寄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代为征收。纳税人接到税单以后,如无异议,按照税单列明的应纳税款开支票,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税单一起寄回税务机关,也有些委托金融机构代为缴纳,很少有纳税人直接到征收机关上门纳税。此外对于逃税人,各国家都会有高额的罚款,税务部门还可以行使对房产的留置权和拍卖权。严密便捷的税收征管程序,降低了税收成本。
三、各国房产税制度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启示
(一)明确征税目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特殊的时期,房产税在此时进行改革会被赋予过多的功能,相关部门要明确房产税的征收目的,减少房产税改革的舆论压力。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房产税收入大多是地方财政的支柱,主要用于当地的公共服务。反观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与OECD成员国相比(见图二),房产税占地方税收的比例很小,对地方财政的作用极为有限,地方政府过于依赖短期的土地财政,因此我国房产税改革应该注重房产税地方财政的长期作用。此外一些国家房产税也起到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少数国家把房产税作为房价的调控工具。因此,我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完善地方税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同时起到调节贫富差距、合理引导需求的作用。
(二)加大投入破解技术难题
首先,尽快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我国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为房产税的征管提供技术保障。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和单位。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国家方面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总责,地方上则由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牵头建立。在此基础上,逐级成立全国住房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把民政、公安、社保、银监、人民银行、劳动和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纳入其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要注重明晰存量房产权这项工作,可以采用通过房屋普查、专项调查或补充调查等多种形式。
其次,从实践经验来看,征收房产税的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房产税评估部门,负责房地产的评估。设立的房产评估部门可以隶属于税务机关,也可以独立于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设立后,要引进评估人员,这是最大的难题。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原有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素质,也可以从国外引进相关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培养新的房产评估人员,高校增设相关专业,同时注重实践环节。此外,房产评估部门应该有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征收房产税后,房产评估纠纷事件会大量增加,评估部门要公平处理。
(三)合理设制税收要素
税收范围的设定要兼顾合理与公平,目前试点的两个城市主要是针对增量房产中的一部分进行征税。世界上其它国家征收房产税大多针对全民的全部房产,同时设有相关的税收优惠,例如美国对老年公寓免征房产税,在日本新建3层以上防火住宅5年内、新建其它住宅户3年内都可享受半额不动产税的优惠。长期来看,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能仅针对一部分房产更不能仅针对增量房产征税。鉴于公平,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该是全部的房产,但是为了不加重低收入者的负担,可以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从图4看,个人一生30-50岁养房能力最强,养房能力最差的是靠退休金生活的老人。所以房产税征收应该与养房能力相吻合,对于老人等养房能力差的群体设定税收优惠或者免税(见图5),而对于养房能力强的群体可以稳定征收。
税率的设定短期内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首先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一个税率范围,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率。对于税率的制定方法,地方政府可以参考美国,由财政收入、房产价值等数据计算税率,也可以根据试点的经验,在试点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长期来看,房产税的税率应该采用累进税率,能够在调节二次分配上发挥功能。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该采用房产评估价值。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房产评估价值,一些转型国家如智利、捷克等按面积征收或混合计价法征收房产税,也正在转变。采用反映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比按照面积征收更公平且税收收入更有弹性;若按套征收则容易出现假离婚、假分家等逃税现象。所以长期看来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应该采用反映市场价值的评估值。
(四)建立科学的征管机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是建立在间接税的基础上,所以首先要加快改革税收体制,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平台。其次在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鼓励个人申报,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源并减少冗杂的程序。同时房产税的征管要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尽量避免出现试点时呈交大量证明材料的现象。我国房产税的缴纳可以参考新加坡,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当然这需要金融等其他机构部门的配合。
为有效控制税收漏洞,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至关重要。我国在所得税制度日渐成熟的条件下,直接税的税收体系会得到很大改善,公民的纳税意识也会得到一定的提升。此外政府要加强宣传,主要是对税收目的宣传,征收房产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服务,无形之中会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四、结论
一、相关部门对进出口产品价格管理概述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价格核定主要包括税收的管理和海关商品价格核定管理。
(一)税务部门对产品价格管理
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价格的核定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其主要是对于未设置账簿或账簿混乱或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进行核定,主要是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核定依据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海关对商品价格核定管理
海关对价格的核定管理与税务部门价格核定类似,主要也是考虑到产品所耗用的材料成本和生产费用,同时对于价格不能确定的,通常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二、通过外汇收支管理控制跨国企业价格转移
(一)价格核定与外汇收支管理的关系
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核定与外汇收支的管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方面,据统计,2013年1~6月份,某省贸易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约占全省外汇收支总额的85%,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成为我国外汇管理的重中之重,而价格核定在货币形态上表现为企业的外汇收支,外汇收支的管理离不开对企业产品价格核定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外汇收支的分析和管理也有助于发现企业外汇收支中存在的异常变动,有助于对价格进行核定管理。
(二)外汇收支管理中价格核定的难点
跨国企业价格转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跨国集团内子公司受同一集团公司控制或影响,其财务和销售策略在极大程度受到母公司的影响,企业之间产权关系和控制关系为价格转移提供了便利和可能,加大了价格核定的难度。
2.产品价格核定主要是对市场价格和产品生产成本的比对和核查,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企业产品涉及多种行业,其经营本身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要对价格进行准确核定必须要熟悉企业产品、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地区差价、市场行情以及价格的季节变动、销售政策等等。
3.海关、税务等部门主要是侧重对企业产品的税款交纳进行监管,海关、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外汇管理部门在价格核定上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准确、全面了解企业商品价格的管理情况,难以对企业价格因素对外汇收支影响进行分析和有效控制。
(三)典型调查与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产品价格变化与外汇收支的影响关系,我们以X公司为例,对企业进出口和产品价格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
1.公司概况。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某跨国集团投资,主要生产电器及相关产品,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为6500万美元。近年来,该公司加大了产品的投入,对产品生产结构进行了调整,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产品盈利水平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相关数据。
3.数据说明与分析。表1:该公司近年来进、出口销售额大幅度的增加,其中2012年出口增长幅度达94.01%,2012年进口增长幅度达60.82%。据了解,2012年该公司扭亏为盈,主要是由于该公司加大技术改造,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高档产品的生产,改变了生产和销售结构;提高了产品出口价格;进行产品采购价格谈判,控制部件及成品库存,降低产品成本。
对该公司历年的外汇收支额进行分析。为了更形象、直观的说明情况,我们以年份为横坐标、进口额和出口额为纵坐标绘制坐标图。根据进口(图1)和出口(图2)的变动曲线坐标图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自2004年至2010年各年的进口与出口额的数轴点的变化趋势是较为相似的,2011年至2012年各年进口与出口额的数轴点的变化趋势较为一致,2010年至2012年各年进口与出口额的变化趋势与2004年至2012年存在一定的变化差异。同时,我们发现2010年至2012年的利润总额(见图3)的变动也较为异常,因此,我们要重点关注引起2010年至2012年外汇收支、利润总额的变化因素,并对其进行较为彻底的分析。
表2:2011年该公司人均销售收入为87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万元人民币/人,增幅达29.85%;2012年人均销售收入为142万人民币,同比增长55万元人民币/人,增幅达63.22%。2012年人均销售收入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是该公司新上了DIOS项目,该项目技术较先进,产品利润较大。剔除DIOS项目后该公司人均销售收入为129万人民币,同比增长42万元人民币/人,增幅达48.28%。
表3:该公司基本是与国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其进出口产品型号、品种较多,其中出口产品约有1400种,进口产品约有1200种,每年的产品型号、规格都在变化,难以进行直接的比较。我们抽查了可以比较的部分型号产品的出口价格,型号为GC-359SNQ.CPIQLGU产品2012年3月份、5月份出口到国外同一地区平均价格为127美元/台,4月份出口价格为112美元/台,价格相差13.39%;型号为GC-379BA.CSWQESA产品出口到该集团南非分公司,2011年平均价格为170美元/台,2012年平均价格为179美元/台,价格相差5.29%左右。
4.财务指标情况。
我们对公司的权益净利率和毛利率指标进行了对比和测算。权益净利率即净资产收益率是所有比率中综合性最强、最具代表性的指标,毛利率是盈利能力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关系。由表4我们可以得知,公司各年度的权益净利率和毛利率指标变化幅度较大,且毛利率和权益净利率之间没有一定的正向比例关系,存在较大的偏差,如2012年与2008年毛利率基本相当,而2012年公司的权益净利率比2008年增长了192.29%,2011年公司的毛利率与2010年基本相当,权益净利率则分别是亏损63.24%、亏损27.08%。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外汇收支的管理,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企业价格核定进行有效管理,防范跨国企业价格转移的行为发生,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改变原有价格核定单纯依靠纳税部门和海关部门监管的方式,逐步建立起通过对企业外汇收支管理对价格进行核定的思想观念,加强对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监管、核定。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局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企业价格核定管理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对企业的行业情况、产品的生产过程、销售环节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的数据分析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对企业价格核定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建立非现场监测与分析体系
1.筛选重点关注企业。按照“抓大放小、重点监管”的原则,以国际收支申报统计数据为基础,对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测算。对年度外汇收支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年度外汇收支变化率超过20%的企业重点加以关注。连续两个年度列为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必须向外汇局报送外汇收支异常变化情况说明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格式见表4、表5,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指标)。
2.分析制度。对企业报送的异常情况说明以及表4和表5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和分析,核实其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分析其所述原因是否合理、充分。要通过了解企业各地区的销售政策、各地区的购买力水平来确定各地区产品定价的合理性;要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变化的原因,通过企业相关财务状况指标的变化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与类似企业(规模、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利润等财务指标对比,对差异较大的指标重点进行分析,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状况。
3.评价制度。根据对企业报送资料和外汇局的分析情况对企业的外汇收支进行评价,对外汇收支、价格核定变化存在合理原因的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上提出相关建议;对分析后认为外汇收支、价格核定变化存在异常情况的要写出评价报告,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同时联合海关、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价格核定、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在90年代末21世纪初,市场营销教学受到不同力量的影响,开始发生了变化(Lamont and Friedman, 1997)。在影响的压力下,在美国有42%的高校商学院进行课程改革,并使用竞争性的结果导向的课程教育考核评价体系(Kimmell, et al., 1998)。对那些并不参加课程改革的院校,当然也会感到课程改革的压力,因为资源的分配是会减少的,例如预算的限制。在进入2000年后,对于课程改革的研究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各个院校也都开展研究的步骤,在实际的施行当中检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当前的课程是否满足需要(Nicholson et al., 2005)。大量的课程改革的结果,转化了本科教育的思想方式。教育者通过对课程教学指标的重新设计,来进行课程改革。
近年来,对于课程改革的重新审慎的设计,一些理念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推开与实施。因为考虑到会有一些阻碍的因素需要排除,所以,课程改革也是一个持续的、需要循环反复的设计、实施、评价、改进、再实施的一个循环的过程(Bateman, 2010)。例如,一些新的市场营销课程改革的理念得到实施:
通过市场营销的课程,整体实施顾客价值的教学理念,为企业培育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将顾客价值作为市场营销的核心知识进行传播(Baker et al., 2003);将市场营销的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教学,让学生了解整个课程设置的目的、了解连贯的课程项目,并且了解课程的结果(Baker et al., 2003);团队教学课程(Bartlett, 2002);市场模型的构建(Stringfellow et al., 2006);在市场营销中开设关系营销、数据挖掘、信息技术的课程,通过实际的学习,可以掌握营销的方法,帮助学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Stanton, 2006);在市场营销的教学中更为强调实践的运用(Bateman, 2010)。
通过以上的分析,市场营销的课程改革是以思想的导入开始的,然后是课程结果的改变,接下来是教学行为的改变,最后是市场营销教学文化的改变。对于教师来说,必须改变教学行为、教学重点、课程分配、技术使用、以及教学中的合作以适应变化。市场营销的课程改革并不是徒劳的,市场营销的课程改革能够更为清晰的设定教学目标,制定教学中的优先点,支持市场营销的知识发现与管理,认识教育的多面性,让市场营销的教学人员更为有责任的进行教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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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高校《外国文学》教学还面临诸多现实的困难:第一,同样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外国文学课程的课时与中国文学课程比较而言,还是相对较少。第二,由于文化背景、地理环境、历史进程、社会格局等方面的差异,与中国文学作品相比,学生阅读外国文学作品时,往往产生陌生感与阻拒感,难以精准把握作品的思想内涵。第三,课程本身难度大,内容广,理论体系性强,有限的课时难以覆盖广博的内容,这就导致教师上课有顾此失彼之感。第四,教学方式粗犷,外国文学课程往往以大班方式进行授课,师生互动少,课堂氛围较为沉闷,这就很难让学生产生持久性的学习兴趣。此外,我国高校自施行2012版教学方案以来,专业课程后置、课程课时缩减已是教学常态,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也随之滞后、减少,这就导致学生对相关作品的阅读经验积累不够,基础知识面也较为薄弱,难以融入课堂节奏。这些现实的教学矛盾,经常让高校教师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既要在有限教学课时中有效完成教学内容的教授,又要在课程讲解过程中,尽可能设置师生互动环节,激发学生积极性,发挥学生的自主意识。这无疑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之外,另辟教学渠道,寻求师生交流途径,延展教学时间来弥补这一缺憾,而微博、微信、播客等新新媒介则恰好可以承担这一重任。E媒体时代为高校《外国文学》教学改革提供了必要契机,微博、微信、播客等新新媒介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的双向传播模式,新新媒介打造的网络平台模糊了信息传播者和接受者的界限,“在自媒体的传播过程中,人们不再仅仅是媒体受众,而是逐渐转变成各类话语信息的原创者、编辑者、者与分享者、评论者,甚至成为舆论的引领者。”每个人都能创造媒介的内容,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与发出者,可以说,新新媒介的“交互性”功能,让每个个体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自媒体信息传播中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又是自由的信息传播者和主动的生产者、创造者和建设者,个人在社会信息生产和交换中获得空前的主体地位。”高校教师应合理利用新新媒介“交互性”的功能优势,将平等的、互动的“对话精神”引用到课程教学中,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拓展其学术视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而与传统媒体相比,E媒体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摆脱了线性传播的时空藩篱,信息可以得到即时即地非线性传播。高校教师可以利用新新媒介不受封闭时空限制的媒体特征,打造隐性课堂,提供给学生进行即时即地学习的平台,让隐性课堂作为显性课堂的有力补充。这种双课堂并行的教学方式不仅可以延展教学时空,弥补课程课时不足的遗憾,也可以促使课程内容形成交互性的教学体系,解决教师在显性课堂上难以涵盖教学内容的矛盾。
二、E媒体时代《外国文学》教学的改革途径
当前,《外国文学》课程教学面临着日益边缘化的文学定位、超文本文化霸权的冲击、E媒体时代的学生群体所展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以及受新新媒介海量信息影响下形成的全新知识结构等诸多难题,因而,笔者在客观把握《外国文学》课程特点的基础上,试图从以下几方面探索E媒体与文学课程相结合的可能性,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提升其学习创新能力,进而探究如何发挥新新媒介的优势功能,打造与显性课堂相辅相成的隐性课堂,推进大学生的素质培养。首先,利用微博、微信等新新媒介的“交互性”功能,创设平等对话的教学氛围,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拓展其学术视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由于教学内容多、难度大、理论性强等客观因素,在紧凑的课时安排下,高校《外国文学》教学在课堂上只能采用大众传播模式,即一人或一个源头同时向许多人发送讯息,但接受者只是单纯接受资讯却不能转换为发送者。也就是说教师的讯息针对班级全体同学,学生是大众传播的受体,只能被动接受,很难主动表达对教学内容的诉求,更不能与教师形成灵活互动,这难免让教师不由自主地陷入“填鸭式”机械教学与“一言堂”呆板的教学境地。新新媒介的出现,则为变革高校传统课堂教学方式带来了契机,其“交互性”的功能优势,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与被动接受,它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为师生双向传播、积极交流,提供了即时即地学习的平台。具体到《外国文学》教学过程,教师可开通课程微博、微信付诸于教学实践。在微博交流平台上,老师可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与课程内容的学习日历,结合教学进程,课前,将教学内容提前在课程微博上,激发学生学习的好奇心;课后,根据学生留言的反馈,教师则可采用点对点指导、点对线的沟通方式,对学生个体诉求进行私人定制式指导。
这样既可以在教学内容层面构建从知识点到知识板块的组合传播,也可缓解课程教学要求与学生诉求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因材施教,走出显性课堂师生无法充分交流的窘境。针对E媒体时代的特点,“介绍知名作家的生平背景、创作分期,可以将老照片作为必要的教学素材,让学生对作家获得最为直观的印象。对于经典文本的人物分析,则不妨利用电影剧照、漫画、照片等形式,引导学生逐步熟悉文本情境。”此外,教师微博与学生微博可形成微关系,师生便可形成相互砥砺的状态,教师既能知晓学生的学习波动态势加以合理疏导,也可随时跟踪学生的反馈情况进行积极应对,而学生的教学疑惑也可促使教师调整教学内容节奏,更新教学思维,由此形成良性的教学循环圈。其次,利用新新媒介不受封闭时空限制的媒体特征,打造隐性课堂,延展教学时空,构建显性、隐性并行的“双课堂”教学方式,形成课上课下教学体系的交互性格局,进而有效缓解显性课堂紧张的教学矛盾。E媒体具有即时即地非线性传播信息的功能,可提供给学生即时即地学习的平台,相较于显性课堂授课教室的固定场所限制、既定授课时数的课时规约,在由微博、微信等新新媒介打造的隐性课堂中,学生则突破了具体时空的藩篱,拥有了更自主更自由的话语权。只要有WiFi覆盖的地方,学生便可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登陆微博、微信与教师互动、与同学讨论。即便身处校外,只有对显性课堂教学内容有所疑惑,或者对作品有所领悟,任何一位学生都可以在线自己的观点。一方面,教师可适当加以引导点拨,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交流;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其他学生的感悟、共鸣或是质疑。这样,一个问题便成了共同的关注点,如若教师就此加以生发,便可形成一传一、一带多的传播格局。当信息以裂变的方式延伸到网络端口的每个接受者,学生们已经不由自主参与到课堂内容的讨论中,而这样的方式既不会因时间因素而停止,也不会因场合元素而滞留。可以说,作为显性课堂的有力补充,隐性课堂这种即时即地学习的平台大大弥补了显性课堂上教学课时不足的遗憾。
关键词:大国学观 对外汉语教学 改革 文化
为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创造汉语学习和文化交流的机会,增进国际理解与合作,实现语言和文化的多元发展,这已成为对外汉语教学业内的共识。文化是语言的灵魂和最终存在的意义,它渗透在语言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是影响外国学生汉语学习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大国学观”入手去分析、研究对外汉语教学体系,既是教学的需要,又是提高中国软实力的时代必然。
一.“大国学观”纳入对外汉语教学的意义
在1994年底举行的“对外汉语教学定性、定位、定量问题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针对外国人的“汉语教学”必须要结合文化教学。在这种共识下,我们向“中华之学”探寻一种本体的语言教学思路,对整个学科,整个学术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大国学观”中的语言文化教学启示
学习母语以外的语言,学习者最终能够实现语言运用和交流的保证条件是真正了解该语言国家的文化。这里就涉及到了“大国学观”视野下的文化与语言对应教学问题。对此共出现过四种观点:“文化导入说”、“文化揭示说”、“文化融合说”、“文化语言有机化合说”,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文化导入说”和“文化揭示说”。赵贤州先生最先提出“文化导入说”,认为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进行文化知识的导入时必须遵循“阶段性、适度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原则。此后,魏春木、卞觉非、陈光磊、张英等人也先后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陈光磊提出文化导入有四种方法:直接阐释法、交互融合法、交际实践法和异同比较法。张英则认为“对外汉语文化教学的比重在整个预科教育阶段是个‘变量’,并规定了“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的比重,在初级约为5∶1,中级阶段约为4∶1,高级阶段则要上升到3∶1”。“文化揭示说”的主要倡导者是张占一和吕必松等学者,其核心理论是“交际文化”,主张在教学中必须揭示那些隐含在语言系统中的能反映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社会习俗、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审美情趣等文化因素。这些方法学说都是建立在“大国学观”基础上的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延伸。
三.对外汉语教学中“大国学观”的文化教学存在的问题
对外汉语文化教学研究的不足表现为研究取向的失衡。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重语言文化因素教学,文化诱引语言欠缺。
文化教学研究应包括:一.“分散式文化教学”;二.“集中式文化教学”。前者是以分散的形式隐含在语言的各个子系统中;后者则以集中的形式体现在专门的文化课教学中。前者在教学的初、中级阶段占据主导地位。这时的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的关系是以语言教学为主,文化教学为辅。后者是向学生传授跟语言密切相关的那些表层的物质文化,目的是让学生知道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某种场合该说什么话”,使学生“知其然”。随着学生汉语水平的提高,就应该适时地给他们开设专门的文化课。这时的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的关系则表现为以文化教学为主,教学的任务是要传授深层的精神文化,目的是让学生知道在中国文化背景下“那种场合为什么要说那样的话”,也就是使学生“知其所以然”。
目前,关于语言课中的文化因素教学的研究成果颇丰,而对专门的文化课教学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是今后加强研究的重点。
第二、重语言交际研究,非语言交际欠缺。
“语言交际文化”与“非语言交际文化”是吕必松1992年给“交际文化”所做出的下位分类。从研究成果看,语言交际文化的研究成果所占比重很大,而非语言交际文化的研究成果尚不够丰富。对“非语言交际文化”给予较多关注的是毕继万。他的《跨文化非语言交际研究及其与对外汉语教学之间关系》等文章及专著《跨文化非语言交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而深入的关注与论述,是对业内的一种呼唤。
第三、重文化差异研究,文化共融性的关注欠缺。
人们普遍认为,克服不同文化之间交际障碍与冲突,最好办法是进行文化对比。“对比的重点是差异和冲突,目的是遏止负迁移;对比的原则是只比异同,不论褒贬,以共时对比为重点,着眼于解决交际中的现实问题,对比的应该是主导(体)文化”。(毕继万、张德鑫1994)但正如语言有个性也有共性一样,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尽管存在显著的差异,但由于不同民族在与大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相同或相似的生活体验,因此,在文化中肯定也会存在共性的因素,这是“大国学观”意义指导下“和”的追求。
四.“大国学观”指导下对外汉语教学策略的参考建议
与国人研习“国学”不同的是这一教学所涉及的“大国学”文化更着眼于跨文化教学。教学中“大国学”更具多元文化的性质,它不仅涵盖了中国之学,还应该延射各国留学者的国家之广学。因此,用这种意义上的“大国学”作为指导思想,是对外汉语教学今后创新发展的趋势。在此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参考建议:
第一、由本及末,“大国学”文化支撑语言教学。
我们说从“大国学观”上去指导语言文化教学,是因为语言文字是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的符号载体,它承载着相应社会群体的基本价值观念及其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内涵,因此,进行文化教育是对外汉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一项重任。教师要把文化作为教学的重点,确立语言和文化不可分的观念,让汉语教学置于中华文化背景之下,将文化的传授自然地融入语言教学中。
第二、由浅入深、有的放矢地科学教学。
能否做好这种双向教学任务的工作,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生,要继承并贯彻我们教育文化中的传统的因材施教原则。比如:汉语的语音、词汇、语法三大基本要素不仅是语言的问题,其内部都蕴含着国学方面的信息,其中尤以词汇所携带的文化信息最为充分和多样。这时就应将文化教学内容与语言知识自然、有机地融合起来进行教学。
第三、由源入井,提升教师综合素养与能力。
教学理念的实施最终要通过教师的教学活动来实现。教师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教学水平最终决定教学结合的效果。首先,教师在提高语言专项教学技能的同时,除本族文化外,还要了解、熟悉和掌握所教授对象国家的文化;能够妥当处理教学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文化冲突现象;通过文化比较,展现中华文化魅力时,要注意尊重学习者的民族文化尊严。这是文化教学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再者,引导学习者在交际中能正确运用符合汉语表达的规则,帮助他们理解中华文化以及在此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寻找与文化因素相关的教学切入点,激发他们自发地学习和热爱这一蕴含着悠久文化的语言,最终能够准确而又得体地使用汉语。这是对外汉语教学的终极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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