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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1.1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背景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的反应。它与火力发电极其相似,只是以核反应堆与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是减缓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善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中国制造业整体工艺、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3日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通知》规定:“(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2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核电企业的影响
核电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核电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都面临着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1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在15年返还优惠期累计可取得增值税返还款近22亿元,可有效缓解项目投产后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更好发展。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按照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企业利润,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提高项目经济性和竞争力。
2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分析
国家目前审批的核电项目中,各核电项目建设机组数为多台的居多,同一项目中每台机组开始建设的时间相差半年至一年,每台机组正式商运投产时间间隔为一年左右,由于受电价高低、堆型不同等影响,各机组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享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2.1增值税税金预测
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项目,工程总造价约300亿元,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15亿,且因建设期时无收入,销项税额没有,基建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需等投产后才能进行抵扣。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多,进项税额少,税负重。据估计,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年上网电量为150亿千瓦时,售价假定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企业全年含税销售收人为60亿元,销项税额6.90亿元。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年发电成本约为36亿元。可供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主要为:运行材料成本、维修成本、安防及质保费用,进项税额约为1.5亿元。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抵扣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部分生产型业主(包括发电厂)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一.现状分析:如满足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进行分离:
(一)经营业务分离: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前提是承包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经营模式分离:甲供设备或材料(或签订三方协议,设备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增值税票),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经营业务分离来讲,这样的同时具有设备材料销售和劳务承包资质的建安施工单位比较少,核电现场的大多数承包商都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无法开具增值税票。对经营模式分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因此建安企业在投标与签订合同时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部分业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业主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业主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
(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概念也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通过业主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建安企业可以明确以下问题: 1. 建安企业涉及的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业主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2. 工程中明确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业主也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3. 工程最终竣工后,属于建筑物组成部分或其附属设施的,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导致成本增加以及多抵扣导致偷税的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无明文规定哪些设备材料属于不动产,很多包括核电厂在内的应缴增值税生产型企业,对厂内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及其附属中用到的设备材料未将其划入不动产,而是作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所以应缴增值税生产型企业业主对设备及某些地方定义为设备的材料要求建安承包商提供增值税票。注①:定义为设备的材料
关键词:ERP-U8.7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业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096-02
用友ERP-U8.72管理软件是用友公司于2008年推出的一款面向中型企业普及应用的功能全面,运行稳定的产品,其中固定资产模块作为财务系统的核心子模块,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软件设计缺乏相应的前瞻性,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处理不适应目前的税法环境。笔者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ERP-U8.72管理软件推出时,根据当时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默认的固定资产卡片样式中无专门的增值税项目,自动生成的会计凭证也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分录。但是随着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变化为会计人员使用用友ERP-U8.72软件进行增加固定资产业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尤其是在业务发生后立即弹出的制单页面中,由于用友U8.72严格的内部勾稽关系审核,如果手动在借方录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凭证就无法成功保存,但是如果不在借方录入该项目,会计处理又必定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下面笔者以截取操作步骤的方法来说明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业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假设企业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床,购买价格1 00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元,企业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价款共计1 170 000元。
一、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卡片默认使用“通用样式”,即固定资产卡片中不显示增值税,随着新规定的实施,增值税进行税额得以抵扣,那入账价值就只有1 000 000元。增加固定资产卡片(如图1所示):
保存卡片后,自动弹出制单页面(如图2所示):
由于购买该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170 000元应进行抵扣,如果直接保存该凭证,抵扣的增值税就无法体现,因此,应该在该凭证中插分,增加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得到正确分录。但是点击保存时,系统弹出错误提示框。也就是说,不能在业务发生后立即生成的凭证中进行修改。
二、解决方法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用以下操作技巧来解决:
1.在固定资产子系统初始设置之时,修改该设备类别的卡片样式为“含税卡片样式”(如图3所示):
2.增加固定资产卡片(如图4所示):
一、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
对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口“免、抵、退”计算办法的规定外,尚需把握以下关键性的方面和要求:
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一是要把握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企业出现这些情况时,期初进项留抵税额应先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或查补税款欠税,抵减后的税额才是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二是要关注国税函[2007]350号《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文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销项税的计算方面尤其要把握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各文件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一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90天。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5]197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这样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超过90天以后收齐单证的货物不再享有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办理免抵退申报的政策了,应按视同内销处理。二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含税价看待,而原来是把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不含税价看待。
此外,日常税项申报中,我们应注意出口免抵退税中当期的免抵税额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会计处理与相关报表的编制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分别与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在出现既有留抵税额,又有欠税的情况下,应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抵减的会计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反映上,除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税款(如应税固定资产的处置)外,一般情况下该表的期末未抵扣数和期末未交数不再同时留有余额。
增值税出口免抵退企业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对申报表的上期留抵数额在编制下期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三、增值税项的日常稽核管理
销项税方面:开票金额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规性、红字冲销销项的恰当性稽核。尤其对不计销售(列往来账、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视同销售(列工程成本、生产成本、直接冲销库存等)、以物易物等易疏漏的方面,更应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进项税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审核抵扣范围、非应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有销货方返还资金的处理,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转出、四小票的审查等。尤其应纠正专用发票一经税务认证即可全额抵扣的错误认识,认证可以看作是要素形式审查,尚需经过货物的实际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应做进项转出。
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企业在借人专门借款后,常常不会马上将其全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而可能将其存入银行或用作暂时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专门借入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应从发生的借款利息中扣除,以准确计算该专门借款利息中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及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如何税前扣除?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阐释。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财务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指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下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规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相应对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也只有向金融机构借款才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融资以及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借款,由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对发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据实扣除和比例扣除两种办法。另外,国税函[2010]220号文还明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仍然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增值税政策中规定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是否不包括应计入“开发成本――间接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要滤清这一问题,还需要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出台与当初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联系起来理解。原会计制度以及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并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商品房。即当初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为开发商品房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一律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所以,土地增值税政策出台时,顺应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依法据实扣除。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因此,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土地增值税政策出台之后的变化,但作为税收政策并非是随着会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开发费用――间接费用”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从“开发成本――间接费用”中剔除,并单独计算扣除。并且国税函[2010]220号文也已明确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除利息支出外的借款费用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扣除?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因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并不仅仅是指银行利息支出,还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而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借款费用扣除中,仅限于利息支出,并且限定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据实扣除。在原会计制度中,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应当计人“财务费用”科目,所以,对借款费用中除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借款费用不允许扣除。另外,对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从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中扣除。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在会计处理上,对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对企业借款逾期未还银行收取的罚息,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相应地电不能税前扣除。
1、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需要有相应的改革措施。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账户;转型引起的增值税减少可通过借记“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贷记“营业外收入”反映,对这部分收益,可先予确认,再在以后年度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摊计入“管理费用”。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先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待该部分增值税确认后,再在规定的期间(具体期间也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平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1]2004年初,a公司从g企业购入其自产设备一台作为管理设备使用,设备使用期5年,发票价格327600元,其中增值税额47600元。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按20%的比例分期抵扣并计入期间费用。适用增值税率17%,会计处理为:
(1)2004年初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28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47600
贷:银行存款
327600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47600
贷:营业外收入
47600
如果确认“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的摊销期间为2年,每月摊销额为1983.33元(47600÷2÷12),2004年共转出23800元。每月的转出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983.33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983.33
(2)2004年末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设备残值
借:管理费用
56000
贷:累计折旧
56000
(3)按准予抵扣比例20%分5年将“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计入期间费用,2004年末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9520
贷: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9520
2、旧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抵扣。在会计处理时,应先冲减有关备抵账户和收益账户。在增值税转型抵扣范围内,当转让价达到原购入价的一定比例(如25%)时,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让方,受让方作类似购入新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否则,按现行处理其他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也不确认这种转型收益。
[例2]承上例,2005年初,a公司又将该设备转让给h公司(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转让收入234000元(转让价与原固定资产购入价格的比例大于25%)。
转让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5年初出售旧固定资产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费用”余额=47600-9520=38080(元)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余额=47600-23800=238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累计折旧
56000
贷:固定资产
280000
借:营业外收入
238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23800
(2)因为出售价与原购入价的比例为71.42%(200000÷280000)大于25%,所以,a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34000元(234000÷1.17×17%)。
借:银行存款2
34000
营业外支出
62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3808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受让方h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由本例可知,a公司如果设备在使用期间不出售,5年后全部抵扣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7600元(9520×5)。如在使用期间出售设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余额被出售损益全部抵扣,同时,未抵扣完的增值税也按转让“较新的旧固定资产”的规定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购入“较新的旧固定资产”也同样得到转型收益。
[例3]承例1,2005年初,如果a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j公司(不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出售收入234000元。
转让方a公司转让抵消分录同例2(1)。因出售价小于原购入价,且受让方不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所以销售旧固定资产应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营业外支出
28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38080
受让方j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对增值税转型范围内自制固定资产,平时按转型前自制固定资产处理。只有自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才按以下顺序确定的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按上述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后,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购入新的固定资产处理。同时,这种销售属视同销售,也应按此方法及金额确认为当期的销项税额。
[例4]a公司自制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50公斤,购入价为50000元,所含增值税为8500元(已计入进项税额),耗用直接人工为20000元。无同类设备的销售价。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原材料
50000
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
交付使用时应纳增值税=(58500+20000)×(1+10%)×17%=14679.5(元)
借:固定资产
785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4679.5
贷:在建工程、
7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79.5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14679.5
贷:营业外收入
14679.5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
为应对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下滑风险,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这既是为减轻企业负担,又是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的必然之举。
1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必要性
1.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相关概念
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此应用范围在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务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没有新增或新增部分不够抵扣,可结转以后抵扣。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1.2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必要性
1.2.1增值税改革是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
1.2.2增值税改革是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
1.2.3增值税转型的推行对宏观经济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3.1抵扣依据。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3.2抵扣范围:①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②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④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1.3.3不允许抵扣的规定: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2.1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有利影响
2.1.1资产负债表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均按照抵扣金额减少,固定资产净值不变。因此为企业减轻流动资金的压力,节约了货币资金的需求;当企业的经营业绩走好时,销售量越大销项税额越多,则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当期获得的政策优惠也就越理想。
2.1.2利润表在利润表中列示的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项目是包含折旧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增值税政策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后,由于原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进项税的抵扣,使得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折旧费用相应减少,营业利润增加,相应利润总额也增加。虽然同时也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是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趋势。
2.1.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体现折旧额的减少(由于进项增值税抵扣带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原值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节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以包括增值税在内为税基);在增值税税率及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当年净利润绝对值的影响取决于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款以及折旧年限);当期及未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带来现金流减少(由于利润增厚)。
2.2对企业会计报表指标的有利影响
2.2.1提高固定资产周转率。在资产运营指标中固定资产周转率是一项重要的资产运营指标。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固定资产。该比率越大,资产的运营效率越高。在营业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减少,将使固定资产周转率出现上升趋势。
2.2.2提高净资产报酬率。在盈利能力指标中净资产报酬率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转型后资产额负债同时等额减少,导致净资产不变,同时净利润增加,所以净资产报酬率也出现增加的势头。
2.2.3增强了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在偿债能力指标中,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包含在流动负债内的应交税费减少,流动资产不变,流动比率增加;在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得包含在流动资产内的银行存款增加,流动负债不变,流动比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能使企业提高良性偿债能力。
2.3对企业外部的有利影响
2.3.1增值税转型是力度大、影响广的重大举措。增值税转型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制造业,它包括除采掘业、公用业(电、煤气、自来水)以外的所有行业,占国名生产总值50%以上,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通过增值税转型能够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
2.3.2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长期利好的消息。经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每年相当于减税1000亿以上。增值税转型可以减少税收上缴额度、提高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这对制造业上市公司带来了不是临时性的长期优惠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股民的信心。
2.3.3促进宏观社会经济发展。为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长期发展战略,只有消费型增值税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增值税的独特功能,有力支持企业投资,提高企业竞争力。
2.4改革进程中的不利因素
目前增值税转型仅仅面向装备制造业等8个行业,而且仅仅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和仅仅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等。今后改革的方向将由局部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由以前的几大行业扩大到增值税覆盖的所有行业,企业也将新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区分,将生产性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抵扣范围也从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即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会刺激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的税款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因此企业会更加重视投资的长期效益,从而增加有效需求,带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郭瑛.《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6(2)第25页.
[2]罗贤义.《刍议增值税转型.商场现代化》.2008.4.第48页.
论文提要:基于2009年增值税制转型,促使增值税“税会分离”的核算差异加剧的情况,本文首先概述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并剖析相关问题,最后阐述了完善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四)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关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都是为了税务部门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作为非流动资产借项进行列示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是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为清晰地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在报表附注上对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应税项目购销差价×17%)对“增值税费用”内容进行反映,同时应披露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0.5.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1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动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产型增值税的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其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流动资产的价值外,还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其增值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实际上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而生产资料不征税,因此其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我国2009年1月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改革,就是将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转型。
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新形势下,我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宏观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与以前实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税转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变:
(1)允许企业新购譬如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①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③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为堵塞漏洞,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额的不允许抵扣,而直接抵扣办法,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原来的6%和4%统一调低到3%。
(4)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可以增加企业盈利。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税收支出。虽然同时降低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额造成所得税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企业利润还是有所提高的,如购入价值10万元的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在生产型增值说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1.7万元,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每年可使企业少缴所得税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3724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0万元,可少缴增值说1.7万元,虽然第年折旧额为1万元,使企业少缴所得说为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0277万元,比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少0.3447万元(2.3724—2.0277),但企业总利润还是增加了1.3553万元(1.7—0.3447)。
(2)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由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于增值税支出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外,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因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对于现金支出的影响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资产。而且,受其影响,融资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其他方面的影响
(1)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下,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担多缴税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使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2)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不能抵扣,使许多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进行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将矿产品增值税恢复到17%,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3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此次增值税转型总体上说对我国极大部分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家俱业、电力、熱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因这些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得到较大额度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受益较为明显。而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企业、商业企业以及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相对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因将税率统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励,获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有利时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长期稳步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以省下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润,扩大生产,同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加强发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配合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以获取更大利益,(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因为这样才能使我们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因为当期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将结转至下期抵扣,所以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固定资产,以实现全额抵扣,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配合。
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时刻把握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变化搞好生产经营。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2%,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可利用这些资金加大生产投入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加速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