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3:01
导语:在报告检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集合完毕,我们就开始了今天的佛山之旅。包车里,司机师傅放着不知道是那个年代的老歌,就像是催眠曲,听得我们大家都睡着了,路上这一个半小时显得很短,眼睛一闭一睁就过去了。
我们首站来到的金意陶。佛山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行业精英共同组建的一家专业生产高档瓷质饰釉砖(仿古砖)的大型陶瓷企业,注重产品研发,制造回归自然、超越自然的陶瓷产品。金意陶瓷砖是一种符合潮流的仿古风格瓷砖。今天负责带我们参观的是金意陶产品研发部门。他们我们参观了他们的生产线,给我们讲解了仿古砖生产的整个流程。我们学到了很多。
生产仿古砖的工艺流程和其他建筑陶瓷一样,分那么几个步骤:
1.制粉,因为我们参观的金意陶本部在市区,地处居民区,为避免污染,金意陶的原材料粉磨是在三水生产基地进行的;
2.压制成型原料粉经过压机压制成型,压出我们看到的瓷砖坯体;
3.干燥脱水四十分钟左右,控制含水量<0.5%;
4.上釉印花,干燥完的坯体在生产线上经过上釉和印花再烧结,才能出现我们所看到的陶瓷表面各式各样的花样纹路,不同的花色,要经过几次印花才能完成;
5.烧制,金意陶的烧制用的是辊道窑,长110米,烧结温度1200℃。没有自动的温控系统,主要靠颜色来判断温度,用高速调温烧嘴和压力制度来调节控制温度,在预热带和烧成带分别需要半个多小时,再经过急冷、慢冷、水冷就基本完成了。
6.磨边使砖的大小形状一致,检验分级,包装。检验除了抽样送检外,还有目测检验是否有裂纹,与样板颜色对比是否一致,合格后包装出货。
由于生产的自动化,整条生产线所需的员工并不多,大概十个左右,而在国外,自动化程度比我们高,需要的工作人员更少。这样一条生产线日生产量约4000平方米,每块砖成本30多元,售价100多元。常年不断窑,三班换工,产值可观。现在,这些窑正在往长窑的方向发展,各工厂都向着高产量,高自动化的方向发展。科技的进步,带来生产力的解放。
金意陶还有一种独特的仿古砖是上金属釉的,这种砖的生产是先上一遍金属釉之后再打磨,没打磨到的地方就成为我们看到的点状线状凹凸不平的金属釉色。由于制作工序多,复杂,生产成本高,这种砖的市场价格也自然比普通砖要高。
接下来,我们又到中国陶瓷城和思想公园金意陶的两个展厅进行参观。研发部门研发出这些各式各样的砖,单独看怎么看都显得单调,可是经过设计部门的设计师们这样子一搭配,效果就突现出来。金意陶思想馆的几个部分都以“九”命名,它的镇馆之宝也是九块方形的天然大理石块。因为“九”在中国是最尊贵的数字,我想金意陶的企业文化里有着一种霸气和高贵,其展馆用仿古砖加上少许欧式家具所做的设计,给人的感觉是古朴、高贵、典雅,却没有丝毫的让人讨厌奢华,是一种有思想的优雅。
在金意陶生活馆用过餐后,下午我们去了佛山华夏建筑陶瓷研发中心,这里不是很大,不像一个企业,估计应该是一个研发机构吧。我们在这里参观了他们的生产线,36米的辊道窑,也是做金属釉的瓷砖,他们的瓷砖是那种墨绿色的带着金属光泽的。这里还有一套完善的测试系统,从原料到制品,主要给佛山各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做测试。比如原料方面,有x射线荧光全分析仪,分析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粒度仪测试原材料粒度分布;还有各种热分析的仪器,如差热分析仪,热膨胀分析仪等。磨粉机:磨锻材料为碳化钨,1400r/min,磨1min,粉末可以过400目筛;x-ray荧光光谱仪:元素全分析;热膨胀系数测试仪:测试原料要磨成棒状;马尔文激光粒度仪:测试原料要用三级水分散,再进行检测,进行原材料、产品粒度检测;林赛斯同步热分析仪:进行原材料、产品差热分析
产品检测室对成品进行各方面性能的检测,有标准对色灯箱;耐磨性能测定仪测耐磨性能;抗冻性能检测装置测抗冻性能;钟摆抗滑测试仪测防滑性能;真空装置测砖吸水率、显气孔率等;蒸压壶:测是否有釉裂;洗碗机:放碱性洗液,测白度、色差;杯子把手、中心、边缘测抗冲击性能;有釉的,测耐磨度,无釉的,测深度;以及测放射性的nal-γ能谱仪。
建筑陶瓷的生产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要检测原料的成分;要粉磨,测定粒径分布;设计出来的产品要经过一些列的测试,检测一系列的性能,才可以小批量生产,中批量的生产,有顾客有市场后才能进行大批量的生产。但建筑陶瓷的生产也不是那么复杂的,一旦可以大批量生产之后,生产线经过设定,自动化生产,需要的员工数量很少。以前我觉得陶瓷的生产是个又脏又累的劳动力密集产业,但今天了解了建筑陶瓷的整个生产过程之后,我更觉得它是一个技术型的产业,需要一批技术力量雄厚的员工来搞研发,做科研,做测试。
要出具一份高质量信息充足的检验报告,首先要有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切实可行有效的规章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应的记录表格,应涉及到抽样、运输、贮存、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报告整个过程,每一步都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抽样时,抽样人员二人以上应自始至终都在样品现场,并且同时开具抽样单(包括:任务来源、抽样单位、产品名称、注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地址、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样品等级、样品编号、执行标准、检验依据、生产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方法、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各自签名、企业陪同人签名并对检毕样品处理进行约定如取回、报损、放弃及联系方式、封条编号)字迹工整、清晰,如有更改要加盖名章或手印,样品加贴双方人员签名封条;委托检验时,由委托单位提供样品,签订委托协议,对样品状态进行描述,由客户填写样品名称、注册商标、联系人、电话、邮编、传真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地址、生产日期、样品数量、约定检验目的、检验依据及项目、检验费用、检验完成时间、报告领取方式、检毕样品处理、委托方保证声明、检验机构声明、样品编号、双方代表签名、检验室验收签名、一式三份一联业务存档、二联交检验室附存档报告后、三联交客户。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要保证不会受到污染、损坏、变质、丢失。
业务科室做好样品登记,检验样品备查样品分开,填写样品流转卡开具检验任务通知单,检验室领取检验样品,检验室主任向检验人员分配检验任务,检验人员检验时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标准按类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按照上一级标准进行检验;若被检产品的材料变化和性能要求不属于上一级标准范围内时,可依据企业标准组织检验。
检验报告的原始数据一定要真实、准确、可靠、无误,使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量具要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化学试剂、标准溶液 要在保质期内,检验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要进行期间核查,使用在培人员一定要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原始数据记录包括样品编号、检验依据、检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环境条件、使用仪器设备型号、标准溶液浓度、检验过程描述、使用大型仪器检验项目要有曲线谱图并给出方法和仪器的检出限、检验员签名、同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以备出现异常情况核查、各步运算要根据测量精度确定有效数字的位数,严格执行法定计量单位。原始记录字面工整,如改动时要双杠改并盖检验员名章。例:“正确错误”,改动后文字或数据要填写在改动处上方。原始数据记录整理完毕检验员交审核员审核后,原始数据记录与抽样单或委托协议书、检验任务通知单装订一起,编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要具有完整、准确和科学的概括性,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用字要规范,这样才能提供出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
【关键词】高层建筑 外墙外保温 技术探讨 注意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屋建设逐步进入高峰期,除工业建筑外,我国城乡既有建筑总面积达400多亿平方米,这些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消耗大量的能源,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的30%。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乡还将新增建筑约300亿平方米,建筑节能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针对建筑节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技术措施,建筑的外墙保温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控制环节,在实际工程中也正通过各种管理措施逐步落实,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外墙保温尤其是高层建筑外墙保温的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仍然是需要注意的问题。高层建筑如何选择外墙保温的形式与构造做法以达到预期的节能目标,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和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成为当前设计与施工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外墙保温技术的分类
现在市场上保温材料多种多样,每一类材料又根据厂家不同,构造方式差异形成不同的产品,随着科技研发的进步,更有新的保温材料不断涌现。但无论材料如何变化,外墙节能保温技术根据保温施工顺序主要分为三类:外墙内保温、外墙外保温和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体系三大类。外墙外保温得利于保护建筑主体、消除冷热桥影响、受内部功能限制少、适用性强等多方面优点,所以应用普遍。但外保温系统位于建筑物的外表面,直接面向大气环境。除系统性能应承受室外多种不利因素的作用和满足外墙的保温隔热要求外,其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尤为重要。在高层建筑中使用外保温体系较低层建筑承受风荷载较大且维修不便,更是设计施工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措施
外墙外保温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冷热应力、风压、地震力、水或水蒸汽汽、火灾、太阳射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何有效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高层外墙外保温体系与基层墙体应有可靠的固定。
与多层或平房建筑相比,高层建筑承受风荷载较大,接受阳光照射更强,热应力更大,变形也更大。就抗风压而言,要求保温层无空腔,杜绝空气层,从而避免在风压特别是负风压状态下保温层内空气层的体积膨胀而造成对保温层的变形破坏。另一方面,冷热应力作用下的温差变化会导致热胀冷缩,而建筑主体与保温材料、面层材料之间的连接破坏。外墙外保温的链接固定方式有三种:粘接固定、机械固定、现浇一体。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外墙风压大,选择时根据建筑高度、面层材料合理选择,既要满足节能做法的安全可靠,又要考虑经济适用。若一味考虑各方面都要增加安全系数而大幅度增加造价,既造成浪费,又背离了建筑节能降耗的初衷。外墙保温材料完成后同时采用耐碱网格布与固定件(塑料锚栓)增强联接性能,提高面层强度及抗裂性。
2、高层外墙外保温体系要选择合适的饰面层。
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建筑受风荷载或者地震力影响要远大于多层建筑,这些外力会导致高层建筑结构和保温面层的挤压、剪切或扭曲变形,而保温面层刚性越大,承受的力就越大,引起的破坏就可能越严重。这就要求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在有相当附着力的前提下,必须满足柔性渐变的原则,以分散和消纳应力,尽量减轻保温层表面的荷载,防止在外力的影响下保温层出现大面积开裂、剥离甚至脱落。鉴于建筑物外墙外保温系统所处的环境比较复杂,在高层建筑外保温上采用饰面砖的做法应该慎重对待;现在国外高层建筑外墙保温用瓷砖面层的做法已经基本被否定,一是不环保且高耗能、二是瓷砖高层落下后果严重。因此应选用外墙挂板的做法替代瓷砖,节能环保还能进一步固定保温板,比涂料使用寿命更长、墙面更美观、施工更方便,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本人监理的江苏盐城伍冈安置小区高层住宅设计为上部分十四层以上为砂胶砖(真石漆),下部分为瓷砖,施工中选择真石漆颜色与瓷砖颜色一致,但实际仍会出现两种材料交界处的色差,为避免两种材料交界处存在色差及收口处理,可以设计线条分开。
3、提高高层建筑外保温层的耐雨水侵蚀以及抗冻融能力。
水或水蒸汽在流动过程中会出现墙体结露或保温层内部含水率增高的现象,同时,水蒸汽的流动形成贯穿的通路会降低保温效果,增加冻融破坏的几率。解决这一点首先应选用憎水性好、水蒸汽渗透性好的外保温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不同材料特性制定施工计划,如EPS板材出厂时要经过一段成熟期,需放置一段时间才可使用。如果熟化时间不足,板材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施工后板材收缩,使系统开裂;XPS板本身的强度较高,从而造成板材较脆,不易弯折,板上存在应力时应力集中,容易使板材损坏、开裂;胶粉聚苯颗粒及无机保温砂浆由于是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所以不同时间的浆料的密度不能保证完全一致,存在个体差异性,如果操作工人素质不高很容易偷工减料使整体的质量下降。其次,还要通过构造措施(设置抗裂分隔缝、抗裂砂浆防护层等)减少裂缝的产生,增强保温体系的耐候性。
4、高层外墙外保温体系应通过材料选择及构造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危险性。
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的防火等级要求更高,其保温层应具有更好的抗火灾性能,并应具有在火灾情况下防止火灾蔓延和防止释放烟尘或有毒气体的特性,材料强度和体积也不能损失降低过多,面层无爆裂、无塌落,否则,就会给住户或消防人员造成伤害,对施救工作造成巨大的困难。现在用于高层建筑的外保温应采用阻燃保温材料,在制造过程中,添加阻燃剂,在小火源情况下,可以阻燃自熄。鉴于现在市场上保温材料厂家众多,良莠不齐,施工时应在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从技术层面讲,以前被广泛采用的具有高效保温隔热功能的保温材料以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和聚氨酯硬泡等有机高分子材料为主。但因为多次出现火灾事故,2011年3月15号起,民用住宅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A级为不燃材料,属无机保温材料。目前保温材料有发泡陶瓷保温板、岩棉板、无机保温砂浆等。本人监理的盐城伍冈安置小区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是发泡陶瓷保温板。
5、高层外墙外保温体系的耐候性应满足要求。
我国以前使用较为普遍的外保温材料大多为有机材料,如发泡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喷涂聚氨酯(SPU)及胶粉聚苯颗料等。有机材料具有质轻、可加工性好、致密性高、保温隔热效果好等优点,缺点是不耐老化、变形系数大、稳定性差、生态环保性差。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发泡陶瓷保温板、岩棉板、无机保温砂浆等。在高层建筑外墙受紫外线、冻融循环、风压等影响较大,更易出问题,选择合理的外墙保温体系至关重要,否则会对我们今后的生存环境产生灾难性的影响。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应不少于25年。无论采用何种面层,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层最好在粘接的基础上采用其他方式加强与基层墙体的联接。
6、高层外墙外保温体系的细部施工要求。
目前设计住宅凸窗较多,凸窗的上下方的现浇板是保温的重点部位,尤其是窗台板下部保温施工难度较大,另外窗洞口部位的保温层施工也是施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的部位,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的质量控制。
综上所述,外墙外保温体系在节能降耗、保护主体结构、维持室内环境舒适度方面有其明显的优势,在一段时间内市场应用前景很广阔。因此如何加强对现有保温材料的改型研究,提高其耐火等级同时发展与外保温配套的功能性涂料和构造措施,满足不同气候区的节能和装饰要求,是外墙外保温体系需要研究改进的课题。尤其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应该根据高层外墙外保温的特点与需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为我们国家的节能降耗政策提供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
参考文献:
我是幸运的获得了**三个月的实习机会。三个月的时间是转瞬即逝的,然而当你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体验一段全新的生活的时候,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所为会在记忆中显得格外特别,甚至对以后的人生产生影响。也正是因为意识到这点,我在**的三个月努力让自己各方面都过得充实,可以说,这段经历确确实实地成了我人生非常宝贵的体验和财富。接受方在给我的邀请函上对我所要参加的项目作了非常简单的介绍:材料内部机构的设计和研制并测试相关材料。他们同时对可能用到的软件进行了提议——Cinema4D,Director,Flash,Poser等。这个课题对我来说非常陌生。首先,他们所提及的这些软件几乎都不是我所学专业的常用软件,而且这些软件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我不知道我将主要利用哪个软件,从事何种工作。公司提供的信息又如此有限,自己根本不清除切入点将会在哪里。好在,材料是相通的,相信自己尽心尽力地完成的项目后,这三个月内必将是获益匪浅的。
“你来这里实习的内容或许和你的专业并不是很相关,或许学的东西今后也用不到,我希望这次实习能扩大你的知识面,这就足够了。”这是指导我的教授Richter第一次见我时说的话。这个跟公司邀请函上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这才使我松了口气,所幸的是在那期间我一直是用自己熟悉的软件。我是在***材料研究检测中心(BAM)的一个专门检测和研究陶瓷的部门实习。一进实验室,里面错综复杂的图表,各式各样的仪器都让我感到新鲜而陌生。
实验室里的人不多,和我一起实习的是一个来自斯洛文尼亚的学生Alenka,她比我早来一个月,所以前期的一些关于陶瓷结构和性能的基础教育和仪器的基本使用都是她来教我的。还有一个**人Je,他是这里的员工,主要是帮我解决一些仪器上使用时出现的问题,Richter教授是在他自己办公室里的搞研究,偶尔来看看我并对我们所做的实验进行了适当的指导和讲解。
我对这里的工作制度很是赞赏,因为在这里没有规定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只规定了每天工作7.7个小时,一个月结算一次你的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时间量的追加到下一个月去。这样,我觉得自己可以自由的分配时间,也不用每天早上急匆匆的上班,晚上看着钟表下班。虽然工作制度看上去很松散,但是大家工作都是很认真的。
内容提要: 以保险法和海商法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从确定告知义务的角度、广度、深度以及维度,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全方位的研讨,力求对告知义务进行一个立体化的解析,以达到准确使用法律之目的。
在保险法研究领域,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一个经过长期、反复讨论但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在保险实务中,围绕着告知义务的理论与实践,至今仍有许多争论,故在当今形势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业内人士普遍知晓,在告知义务这一问题上历来存在“有限告知”和“无限告知”两种模式的区别,实行有限告知模式的国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奥地利、瑞士、俄罗斯、韩国和中国等,此种模式的外在形式为“询问主义”,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问及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而对书面中未曾提及的事项,不论保险人是否提出口头询问,投保人均无义务主动告知。采取无限告知模式的国家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此种模式所秉承的是“申告主义”,即投保人不仅要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而且对于保险人未曾问及但却足以影响危险评估且为投保人所知晓的事项,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1}
有限告知和无限告知的模式,其中蕴含着“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质,指的是在不同模式之下告知义务的法律属性,所回答的是告知义务属于投保人的主动义务还是被动义务的问题。所谓量,则是指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所应达到的深度与广度,换言之,哪些事实必须告知,哪些事实不必告知,这些都是在衡量告知义务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很显然,在《保险法》的制度建构中,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采取的是有限告知的模式,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海上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所采取的模式却稍显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仅从这一规定来看,完全可以确定,中国海上保险所采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模式。但是由于第222条第2款又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这一规定似乎又使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回归到了有限告知的模式,继而导致了人们在认识上的混乱。依笔者之浅见,《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第2款的关系实际上是基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换言之,第1款中对投保人的主动告知义务既然没有任何限制性词语,即可断定其确立的是无限告知的模式;第2款中虽有保险人“询问”的字样,但此种表述只是对无限告知义务的例外规定,但就整体而言,此种无限告知义务的模式并未因存在第2款的规定而在形态上发生根本的变化。
尽管《保险法》与海上保险法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问题上确定了不同的模式,但有一些问题是在两种模式下的投保人共同面临的,例如,对于与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投保人应以何种标准回答到何种程度等。为此,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以期达到正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一、告知义务的判断角度之辨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应以投保人的观念还是以保险人的观念来判断需要告知的事项这一问题,曾经存在较大的争议,继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理性投保人标准说
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理性的人,是指能够按照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为保护其自身和他人的利益而行使注意义务并能利用其知识、智力并发挥判断能力的人。{2}从这个基本概念出发,所谓理性投保人(reasonable assured),应该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按照法律的基本要求,根据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运用其掌握的基本知识,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作出正确描述的人。在英国的司法判决中曾有人采纳理性投保人的标准,以此确定应该告知的事项。例如Moulton法官在the “Joel v. Law Union and CrownInsurance Co.”案中曾指出:“如果一个理性的人认为系争事实应予披露,就没有理由不这样认为。”另有一位法官Lush也指出:“如果一个理性的投保人知道,假如不向保险人披露某项事实,将会自然地影响其确定承保和收取保险费,而且这种不披露在事实上误导了保险人,则对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而言,该项不披露的行为将会是致命的。”理性投保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从而避免保险人滥用对“重要事实”的解释权,但是,由于投保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水准不可能整齐划一,因而运用此种标准不能合理地界定重要事实的范围,因此,在英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当事人质疑此种标准。
(二)谨慎保险人标准说
所谓谨慎的保险人,是指在当时市场中营业的具有丰富经验和理智的保险人。此说的要义是按照保险人对事物的认识标准,判定哪些情况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重要事项。但是,根据保险人标准所针对的对象而言,在谨慎保险人标准上,又分化成两种不同的标准:一种谓之客观合理保险人标准;另一种则可称之为主观合理保险人标准。持客观合理保险人标准说的人们认为,应站在保险行业内大多数保险人的立场上来衡量某一事实是否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而主观合理保险人标准说则认为,应根据特定保险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标准来判定需要告知的事项。{3}7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主观合理保险人标准欠缺合理性,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此种标准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当今时代的立法,普遍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险法亦然。《保险法》第15条中所规定的投保人相对自由的解约权,第16条第6款关于保险人在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仍然与之订立合同时的禁止抗辩的规定,还有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一基本理念。但是,设若在保险实务中采取主观合理保险人标准,即等于赋予保险人对“重要事实”的绝对解释权。换言之,投保人对某一事实是否需要告知,解释权完全在保险人一方,由此可能会导致这样的局面,即:同一保险人承保不同投保人的不同保险标的时,对需要告知的事项,将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不同的解释;站在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同一个投保人就同一种类的保险标的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时,还要分别研究和揣摩保险人对需要告知的事项的具体解释标准,进而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和法律风险。
第二,采取主观合理保险人标准也不利于诉讼进行时对是非标准的科学判断。从实务角度而言,按照业内的普遍规律和通行标准来确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有利于增强司法标准的同一性,减少对法律问题在认识上的歧义。如果采取主观合理保险人标准,就意味着法官要针对不同的保险人确定不同的司法标准,此种做法显然有违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因此,在确定投保人需要告知的事实方面,客观合理的谨慎保险人标准更具合理性。
联系到中国的保险立法,对于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告知义务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透过《海商法》第222条可以看出,《海商法》中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接近于理性投保人的标准。但是,反观《保险法》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诸如“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样的表述,而且还特别强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此种制度建构所强调的是告知的事项是否与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直接相关,而不是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是否知悉。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法》中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又似乎采取了谨慎保险人的标准。虽然海上保险和普通的财产保险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有所不同,但是,为了便利诉讼,在司法层面统一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十分必要。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并且兼顾到保险的实际情况,采纳客观谨慎保险人标准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
二、告知义务的广度之考量
履行告知义务的广度,是指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所应实现的最大范围。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有许许多多,但是,法律不可能要求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穷尽所有的内容。从《海商法》中关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和《保险法》中的与“承保”或者“确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等表述中,可以看出,在投保人应该告知的内容上,实际上包含了如下两个部分。
(一)“确定知悉”的事项
确定知悉(actual knowledge),顾名思义,就是指投保人已经知晓的事实。投保人在与保险人洽谈合同时,有义务披露其已经实际了解到的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各种事实,只要这些事实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投保人均有义务据实告知。如果事后证明,投保人已经确知某种事实的存在但出于故意而隐匿不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予申报,就动摇了保险合同作为诚信合同的根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对确定知悉的事项分类,可以分为确已知悉的状态、确已获得的信息和确已发生的事件。
1.确已知悉的状态
确已知悉的状态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掌握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真实的状况,例如,在海上保险的船舶险中被保险船舶的名称、船级、保险标的的价值、用途、所处位置、行走的航线等状况;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装卸港等状况。
代表们在讨论中对工作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份求真务实的报告,讲成绩实事求是,谈问题冷静清醒,论发展目标明确,说任务科学理性,本着对职工群众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求实、求新、求精,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
“实”表现在讲成绩恰如其分。工作报告对20__年各项工作的总结全面客观,列举的6个方面,主要用事实和数据加以说明,比如市场开发取得新的突破,集团中标突破30亿元;比如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的压力,回购大齐1.2亿资产;比如资产管理取得较好成效,圆满解决了北钢2.1亿的欠款和25.36的股权,等等,丰硕的成果令人振奋。同时报告中对一处在国际市场开发取得的重大突破以及工程管理处于排头位置所给予的充分肯定也令全体代表深感欣慰。
“实”表现在讲问题清醒坦率。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不回避,不敷衍,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能够正视问题,实事求是,令人警醒,催人奋进,为20__年取得更出色的工作业绩奠定了基础。
“实”表现在工作安排具体细致,操作性很强。报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既兼顾了眼前,符合公司实际,又把握了长远发展,有战略高度,切实可行。代表们对公司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增添活力的举措极为赞同,这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们认为报告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06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符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的,“重点抓好一个组建、二项改革、七项管理工作”体现了报告的务实性,特别是关于做好项目管理和配套制度建设,非常具体地提出“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经营承包方式,推进项目管理机制的转换。”来提高项目的赢利能力,使代表们对集团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二、与会代表对《集团有限公司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会议材料的讨论情况
我们对《集团有限公司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企业五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权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代表们认为:
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做强做大企业提供了智力保障;
加强企业五项管理工作,可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保证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推进权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权属企业股权多元化设计,使权属企业能准确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权属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使职工权益有保障,企业发展有后劲,国有资产不流失。
代表们对上述三项会议材料没有异议。
三、与会代表提出的几点建议
1、对外经营资质问题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希望集团公司想尽办法增加公司的各级资质。
2、组建企业集团,做大做强,是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克服盲动性和盲目性,明确目标,整合优良资产。
3、建议集团和股份公司积极征得国资委的支持,与交通厅沟通、协商,尽力解决工程处施工投入的入股金问题,这对资金的缓解至关重要。
【关键词】土建试验室;HAF003;质量保证;有效性;途径。
1 前言
山东海阳核电厂位于山东省胶东半岛海阳市留格庄镇,距海阳市区25公里,临海而建。核电厂远景规划装机容量为8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目前在建一期工程为两台机组。该机组是由美国西屋公司设计的第三代AP1000非能动核电堆型,是一种安全、经济和最具有发展前途的核电技术。中国水电三局有限公司勘测设计研究院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唯一的土建试验室承包运行单位,负责包括核岛、常规岛、海工和BOP工程在内的所有的土建工程检测工作。
由于核电站工程所具有的特殊性,社会大众对其安全性的敏感程度,都要求其工程从建设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及运营各阶段必须以“安全第一”理念为导向,开展各项工作。国家因此颁布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等包括一个法规和10个导则(以下简称HAF003),以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工程建设期间,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和各建设承包单位都必须依照HAF003法规规定,建立核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或体系)。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的全局高度建立周密完善的质保体系,各建设承包单位作为该体系的分支,分别建立各自的质保体系,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质保体系“有与无”不是质保体系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产出成果是否是“安全”及“安全”的可靠程度。为达到该目的,这必须要求体系能够持续“有效性”发挥作用,并能通过不段得持续改进逐步提高。
2 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性”基本特征。
2.1 体系的目标明确;
目标是核质保体系的核心工作内容和努力方向,缺乏目标或者目标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工作核心不明确,其后果不仅意味着预期目标难以完成,更严重的是影响核电厂的“安全”。作为核电厂一期工程土建试验室承包运行单位,为工程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核电厂建筑物使用的材料及结构件的质量。因此本试验室的质保体系的目标是为保证服务质量而提出来的,即“无重大检验事故,差错率不大于1%;样品管理无重大失误,无泄密事故发生;设备检定、校准率为100%,设备完好率大于98%;检验报告重大失误率为零,差错率不大于2%”。
2.2 健全稳定的体系
建立一个健全稳定的质保体系是实现全面有效管理的组织保证,包括独立的质保职能部门与完整的质保体系文件。质保职能部门必须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完整的质保体系文件是衡量质保体系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2.3 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体系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指适用性,能够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让体系程序引领着我们开展各项检测活动。脱离实际的体系难免会形成我们所经常见到的“两张皮”的现象发生。
2.4 体系具有可持续改进的能力;
体系可持续改进是指消除体系中系统性的问题,对现有的体系水平在控制的基础上加以提高,使其达到一个新水平,新高度。该过程通常使用管理评审、监督监查、数据分析或其他方法,其结果通常导致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通过对各项措施进行积极整改,消除隐患,从而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 提高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性”途径
3.1 体系的策划;
⑴质保体系的建立必须依据HAF003法规规定,紧紧围绕着任务目标,周密而详细的制定。如何实现体系的任务目标是体系策划阶段的核心工作,通过对工作任务的细致分析研究,确定适宜的管理模式。
⑵核质保体系突出强调要进行文件化管理,即所有工作必须要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一般来讲,质量保证文件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质保体系概述性文件-质保大纲,依据HAF003法规明确体系总的控制要求和措施;第二层次为管理性程序文件,是对质量保证大纲概述中规定的某些活动进行具体要求;第三层次为工作文件(试验大纲),规定如何一致地完成检测活动的前提条件及检测过程的方法、步骤。管理程序文件与工作文件是检测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对各类检测活动的具体的做法进行详细规定,即“有哪些工作要干”、“由哪个部门负责干”和“如何干”。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实际情况,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⑶根据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进行质保分级。根据物项的重要性,建立不同质保级别工作程序和试验大纲。例如针对海阳核电厂1号核岛底板(FCD)浇筑,试验室制定了,《海阳核电厂土建试验室FCD检测检验工作方案》、《FCD混凝土试验检测应急预案》等。
3.2 核安全文化的建设
核质保体系与ISO质量管理体系一个较大的不同点在于,ISO关注的焦点是产品及服务是否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核质保体系关注的焦点则是产品及服务是否能满足核电站安全的要求。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是核质保体系中一个比较鲜明的特色之一,其目的是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体系及培养全体员工遵章(规章制定)守序(工作程序)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在实践中试验室的核安全文化的建设重点是提高全体员工核安全素养,以宣传和教育培训方式为切入口,通过观看较为突出的典型核事故案例纪录片及观后讨论,以惨痛的事故后果,惊醒员工,逐渐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意识,转变工作态度及思维习惯,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可以说全体员工的安全素养和安全意识是提高质保体系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3.3 培训
HAF003法规中规定一切质量活动都应该按照预先批准的程序进行,程序外再好的方案、方法在未获得批准成为最新版本程序之前不得采用。失去程序控制的检测行为,都会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带来难以度量的偏差。作为程序化管理的第一步,是让程序使用者得到必要的培训及考核,使其知道“有哪些工作要干”、“怎么干”。新版程序及试验大纲使用前必须让使用者及时获得的培训,保证所有的检测行为处于受控状态之中。2009年9月在海阳核电厂1号核岛底板(FCD)浇筑前,试验室先后三次组织所有检测人员,按照《海阳核电厂土建试验室FCD检测检验工作方案》、《FCD混凝土试验检测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业务和应急预案演练的培训,使所有检测人员掌握美国西屋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检测流程和试验方法,以及发生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意外事件后,如何保障检测活动正常开展的措施,有利的保障了1号核岛底板(FCD)浇筑检测工作顺利完成。土建试验室成立至今的两年里,开展质量培训59次,885人次,培训具有较好的密度和连续性,对质保体系有效性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4 试验检测过程的控制
试验检测过程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机、料、法和环境要素的控制。二是按预先制定的试验规程、试验步骤进行相关试验活动的控制。土建试验室根据检测活动的类别编制试验大纲和技术方案28个,大纲中详细规定检测过程中对人、机、料、法和环境要素要求,检测前必须对这些要素进行检查,当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应按照试验大纲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检测,并在检测过程中对控制要素进行维持。特别注意的是应根据被检测物项核安全重要性,执行相应的分级质量保证程序和技术方案。
3.5 经验反馈
试验室制定了《经验反馈管理程序》,成立经验反馈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收集各类经验反馈信息,如:《事故、事件报告单》、《不符合项报告》、《纠正措施要求》、《观察意见》以及重要涉核带有普遍性的事件,采用组织培训学习、讨论的方法,对本试验室人因检测失误和设备缺陷进行分析、评价并加以纠正,以提高试验室的检测工作的可靠性。
3.6 持续改进
HAF003法规中规定质保体系必须具有能持续改进的能力。持续改进工作的切入点的获得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本试验室内部的质保监督、质保监查、质量趋势分析、及经验反馈等活动获得的不符合事件和良好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不断主动寻求的改进机会;第二,来自外部管理单位(业主、监理)对试验室的质保监督、质保监查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事件。
试验室常常遇到的不符合事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由于操作方面造成的不符合;另一个则是由于管理方面造成的不符合。对前者主要是研究分析操作者的操作过程,改进措施通常包括加强培训、培养按“程序”操作的良好意识、提高操作的熟练程度及严格考核;对后者则主要是研究有关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其改进措施一般包括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改进,由于在质量管理中后者占的比重高达80%,这就要求在持续改进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待质量问题,应当更多地从管理的角度,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和巩固质量改进成果。土建试验室开工以来,根据上述原因形成的不符合事件,修订升版管理程序及试验大纲55次,保证了质保大纲及程序的完整性、适用性及管理有效性得提高。
3.7 质量目标考核
对实现质保体系目标的结果进行考核,目的是为进一步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自觉履行质量职责,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管理水平,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土建试验室质量监督检查员依据《质量目标的建立与实施考核办法》,每月进行质量量化指标统计,形成月考核结果,用于质保部进行质量趋势分析和员工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4 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性”的验证
4.1 监督
质量监督是验证试验检验等质量活动是否符合程序规定要求及工作质量情况。试验室的质保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质量监督检查员结合检测计划,对现场检测操作过程、关键的环节、主要的步骤以及新上岗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例如:混凝土抽样检测、钢筋拉伸试验过程);专项监督是质量监督检查员按管理要素或重要检测任务进行重点监督(文件控制,采购控制,核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质保监督活动应涉及各个层次的程序文件,覆盖所有要素,但每次只涉及一、二个管理要素、关键环节步骤或人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试验室开工两年里,共进行内部质保专项监督23次,日常监督36次,接受管理单位对试验室质保监督13次。
4.2 监查
质保监查的目的是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及其有效性,监查活动内容覆盖质保大纲所有要素。试验室检测活动的服务质量是质保监查的工作重点,是保证核电站材料物项安全的重要保证。试验室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内部质保监查及接受管理单位安排的监查一到二次。在监查前,质保室负责通过对各部门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事前整理、分析,得出监查的主要路径和关键环节,编制相应的监查计划和提问单。监查员通过谈话、现场观察、记录查验等手段对质量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验证,并对验证过程中发现的偏离程序导致的不符合进行甄别、分类,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发出CAR(纠正措施要求)、OBN(观察意见)。
4.3 质量趋势分析
试验室质保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趋势分析,根据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及质保监督过程中发出的CRA、OBN,分别按要素和部门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发生不符合情况的重点区域,发展趋势;为下一步的组织整改、质保监督工作提供指向。
5 结语
核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确保涉核工程的“安全”。发挥质量保证体系的保证功能,全面实现“有效性”质量管理,是体系存在和发展提高的核心。土建试验室作为检测服务的供方,全面落实核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2009年开工建设以来,土建试验室完成材料进厂验收6300余批次,拦截不合格材料进厂37批次,检验差错率为0%。同样两年多来接受业主及管理方的质保监督12次、监查3次,均给予土建试验室“体系受控、有效”的满意结论。高质量的检测服务,为高质量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邹宗利是谁? 为什么要告社保基金会?
2012年7月以来,这位自称“讨债专业户”的“维权金融女海归”,一直通过各种形式举报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鼎晖”)总裁焦震偷取其介绍的投资项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会”)是鼎晖管理的人民币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邹宗利今年初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与鼎晖有关的投资信息却始终未得到答复。邹宗利认为社保基金会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了原告知情权。于是,就出现了向“鼎晖”讨债,却把社保基金会告上法庭一幕。
全国社保基金是指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所以,社保基金的信息公开特别受人关注。
邹宗利诉社保基金案,也反映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基金会,在平衡保守商业机密与信息公开义务方面的尴尬。
鼎晖的信息,
社保基金会该不该公开?
邹宗利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其与鼎晖的4项投资信息:社保基金会跟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鼎晖向社保基金会提交的季报表;社保基金会对鼎晖托管的50亿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社保基金会对鼎晖的风险评估报告。
对此,法官认为此案所涉信息公开的核心有二:其一是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是否对申请进行过审查,审查有什么结论?其二是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被告是否有公开职责?
针对第一个程序问题,社保基金会的陈述表示,申请人邹宗利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是不完整的,邹宗利没有在申请表的签名一栏签字或盖章,这不符合相关规定。
社保基金会方面有权要求邹宗利将申请表补充完整,但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其提供的电话通讯方式,拨打了几次但无法接通,通讯地址和邮编属于不同的地区,以致无法邮寄相关文件。这导致社保基金会方面无法告知邹宗利应补充完整申请表。在申请表格补充完整之前,社保基金会有权拒绝相关答复。
不过邹宗利认为,表格上的联系方式有电话、电子邮件、快递、自行领取等,社保方面为什么不发邮件、快递以及在其到社保所在地沟通事宜时告知。“电话打不通的时候怎么不发短信?”邹宗利认为,对方根本没想把信息公开。
针对第二个信息公开范畴问题,社保基金会方面认为,上述申请公开的4项信息公开申请,都是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
社保基金会股权资产部副主任邢彪表示,社保基金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这个委托下,作为一个市场主体,邹宗利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作为市场主体下投资过程中签订的协议,不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范畴。
而邹宗利认为,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投资与财报、投资盈利、基金财务报告等都是属于公开的内容。其中专门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邢彪在庭审时反驳道:“指南所说的投资与财报,是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个大基金层面的内容,而邹宗利所述的是社保基金会在投资运营中和其他市场主体(比如鼎晖)在下面投了很多项目的基金,并不是这个大基金,在大基金层面,我们每年都通过网站和媒体。”
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社保基金会是否选择公开投资运营信息,应该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中所指的政府信息,通常是指由政府制作、保存,以及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因此此案中信息是否能公开,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如果确实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
“但社保基金会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包括基金的投资经营,所以如果仅仅以涉及投资信息来作为不公开的理由,并不充分。如果它主张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而不公开,也需要对此做充分说明。”马怀德说。
鼎晖有没有错?
回到事件的源头,邹宗利与鼎晖到底存在怎样的纠葛?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取的邹宗利举报材料显示,直接指向鼎晖基金的有两项:2011年,焦震偷取并私自运营我介绍给鼎晖的短期收益可达30亿元的矿产项目(位于蒙古),导致社保基金会等投资人损失24亿元;2008年4月,鼎晖团队核心成员吴尚志等另起炉灶,成立投资企业“天津宝鼎”,其经营范围与鼎晖旗下的天津股权投资一致,违反社保基金会跟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忠诚条款。
针对第一项举报,其问题的核心是焦震是否私自投资过这一项目?给社保是否带来了损失?
鼎晖方面给《中国经济周刊》出示了相关资料并表示,焦震确实曾于2011年4月18日前往蒙古首都乌兰巴托,次日回到北京,但其行程并未涉及考察该矿产项目。而且,乌兰巴托与该项目所在地乔巴山相距较远。
对于给社保基金会带来损失,鼎晖方面回复《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鼎晖投资目前管理的“全国社保出资的人民币基金”投资范围界定在:对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主要运作资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投资。所以邹宗利所称的“中铁资源蒙古铅锌矿产包项目”根本不在鼎晖投资管理的人民币基金投资范围。
鼎晖方面还表示,鼎晖旗下各基金在此项目没有投资,也没有任何利益。
第二项举报事关“忠诚条款”。按照忠诚条款,社保基金会委托鼎晖投资管理一部分社保基金,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在鼎晖为社保基金会服务的时候,不能做任何跟社保基金会利益冲突的事情。
鼎晖方面表示,鼎晖的第一只人民币基金从2002年开始投资,到2004年就已经投完。天津宝鼎投资中心2008年4月10日成立,而鼎晖直到2008年9月才真正拿到社保基金会的钱。天津宝鼎仅仅是为了完成对慈铭体检的投资成立的,此后再没有进行其他投资,这次投资发生在鼎晖拿到社保基金会的钱之前,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违反协议中的忠诚条款。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体系;受托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86-02
1 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政府财务报告对目标的定位欠明确。财务报告目标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占据最高层次,而且对会计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在实际的工作中,会计人员把财务报告目标作为核心,会计工作主要为实现财务报告目标而提供相关信息。而我国目前并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只在《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了一些描述。这些制度中规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并没有包括以下实际信息需求者:纳税人、立法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公共服务的接受者等。
(2)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具有局限性。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的解释,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指能够合理预期到使用者存在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对自己履行受托责任和制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它们可以是政府部门、作为政府一部分的主体以及整个政府。它的合理确定对政府财务报告实现最终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它决定了进入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界限。一般情况下确定财务报告主体需要根据财务报告的目标以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有四种界定标准,分别是:基金核准分配标准、法律主体标准、政治性受托责任标准以及控制标准。其中,使用的基金核准分配标准是通过论证与基金核准分配法或支付命令是否相符,明确受托责任和准备决策相关信息。采用这一标准,报告主体将与预算主体相一致。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确定就采用了这一标准,其主要缺陷在于确定的报告主体范围难以反映政府运营活动的全貌,政府绩效性受托责任的全面反映受到很大阻碍。
(3)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不够科学。根据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下,财政支出只包括当期现金实际支出的部分,并不反映当期已经发生但还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债务部分,这样就形成了“隐性债务”。这些“隐性债务”容易夸大政府可以支配的财政资源,造成虚假平衡现象。虽然收付实现制符合传统政府计划管理的特点,对安排预算拨款和款项支出的进度有利,并如实反映预算收支的情况,但是在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今天,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把政府当前的公共受托责任如实反映,易被管理当局进行操纵,从而造成财务扭曲,给财政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4)政府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内容较窄。在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中,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均规定了一套会计报表。他们自成体系,分别编制,只对预算收支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强调,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的合并会计报表,无法满足众多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并没有把关于政府整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完整的反映出来,而且报表附注和相关说明太简单,未融入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2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特征分析
(1)政府重视财务报告的规范。在美国,联邦政府及州和它们的地方政府,它们在会计体系上是相对独立的,同时政府会计规范也是各成体系的。尽管它们在具体规范上存在不同,但美国政府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对怎样约束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情况相当重视。比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在它们的《职业行为规范》中具体说明政府会计报表应该去遵守哪些会计原则体系,而且美国每年都会在相关准则中详细地对政府财务报告部分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对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怎样定义,财务报告的相关注释,怎样编制现金流量表及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都会进行规范。
(2)财务报告目标明确。对于一个财务报告体系来说,财务报告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的制定有助于对政府的受托责任进行评价,并能对影响决策的相关财务信息质量进行改善,而且会计准则的制定也要以财务报告目标为基础。所以,美国联邦政府及州和地方的政府对政府会计的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研究,并以概念性公告的方式对财务报告目标进行详细的阐述,他们都把能够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来作为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
(3)政府财务报告采用“双主体”模式。美国可以说是一个法律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之一,它的法律要求政府对立法批准的预算项目要严格执行并遵守。美国政府为了能够对各种受托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政府会计就采用了“双主体”模式。首先,政府需要对政府的各种和企业活动,以及政府实际控制并使用的财务资源情况进行报告,使其财务受托责任的承担情况反映出来;其次,在基金层面,美国政府会计就根据其所设置的各种基金主体的财务报表来进行相关的汇总和合并,单独编报基金财务报告来反映那些主要的基金情况,而非主要的基金就合并在一起进行编报。这样政府就能对其总体的财务状况和政府业绩以及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综合反映,同时也满足了那些依赖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的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需求情况。
(4)权责发生制得到广泛应用。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不同,使得各政府对会计基础的选择也大不相同。美国政府会计在经过不断地改革与发展中,会计基础的选择满足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需求。为了能够实现政府的会计目标,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和地方的政府都选择将权责发生制广泛的应用到政府会计中,但基于政府基金的设置目的不同,权责发生制引入不同基金及不同层次的财务报告中也存在着差异。
3 完善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建议
(1)改进政府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对财务报告主体所包含的内容范围进行完善。当前我国政府所体现的职能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社会管理职能,二是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三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应该把政府在上述三类职能中所从事的财务活动作为构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主体的内容及范围的基础。所以,我国的政府财务活动就不应该将范围局限于预算资金收支方面。应该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将我国政府的债权债务、所承担并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现金流动情况等财务信息包含到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内容和范围中去。
建立多层次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美国政府所采用的“双主体”模式进行财务报告虽然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我国在进行借鉴时不能完全的照搬照抄,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改进。建立多层次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将有利于为不同的财务信息需求者提供更加立体的财务信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把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各级政府;第二层次是政府的组成单位及直属单位,也就是那些与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或拨款关系的相关单位,如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等。政府财务报告的重点应是第一层次的各级政府。
(2)需尽快建立完整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明确政府财务报告目标是政府财务报告进行改革的起点。将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相结合,并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引入“全面受托责任”。引入的“全面受托责任”应当包括政府所接受的国家和人民的委托,按《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种受托责任。这将有助于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完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将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其信息质量。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应逐渐增加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内容来更详细的反映政府财务趋势和能力。借鉴美国政府的相关经验,提高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需增强政府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为政府部门决策、控制成本等提供帮助,并满足广大社会信息需求者的需求。
对会计基础进行改进,引入权责发生制。借鉴国际做法,我国政府应对会计基础进行调整,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并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将权责发生制广泛的应用到政府会计中,使得政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及时性、完整性等特点,能更好的体现政府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将有利于政府对成本和费用进行更准确、真实的核算,且能够将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连续反映,体现管理当局履行的受托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