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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5 14: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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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处置权限

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必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级部门因特殊情况调出资产的.必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调出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第2篇

当前,我国国企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日常管理的方式和相关手段并不能与经济体制环境相适应,现状可谓堪忧。

1.体制管理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步伐,同时也是改革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举措。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在管理体制方面做得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然严重,还是存在着过多的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问题,再加上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的国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侵占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国企事业单位在对产权进行改革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结构治理不够完善问题,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分庭抗礼、各司其职。

2.市场管理方面。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事业单位同时面临内在和外在双重风险,内在风险主要来源于是内部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外在风险多是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涵盖了政治、自然、社会等内容。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核心技术,竞争力较弱;二是对利研投人不够重视;三是人才机制还不够完善。

3.财务管理方面。国企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会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受到影响,出现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狭甚至是蒙受损失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三点。第一,国有资产固有的盈利能力较低,有些国企事业单位在一点上的认识不够具体和充分,并没有建立起一系列的应对机制,也没有找准定位;第二,资金结构偏离合理,有些国企事业单位资金不足,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比严重失衡,甚至一直处于高负债经营阶段;第三,部分国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有限,在决策过程不科学、盲目投资,造成资本输出量也大大超过投资收益量。

4.道德管理方面。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场环境下,一直存在着某些国企事业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或扭曲市场环境,经营着有违道德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委托人道德水平有限,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社会公知并没有剩余索取权,缺乏对政府监督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对人的监督不够;其二,人道德水平有限,有些人会对单位资金,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索取,采购过程中收回扣现象严重。

二、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改进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风险,例如:体制风险、道德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基于当今的社会属于市场经济性社会,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一个国企事业单位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在深人贯彻和落实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将其自身面临的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进行加以防范,以促使改革水平的提升,并使得改革成果更为明确。

1.加强体制防范力度。国家作为国企事业单位最大的股东,应该扮演服务角色,将之前过于浓厚的政治色彩和监控行政色彩尽量抹消掉,避免再出现过多干预,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必须强化董事会的管理权,并使得董事会职权得以明确化、分工化,使政府干预得以消减,从而促进董事会今后运作过程的规范化;第二,建立组织监事会、资产审计委员会等,对资产管理加强考核,使得监督职能得以有效落实,充分贯彻公司法,全面调动起人员积极性性、创造性和创新性,并注意强化董事会虽具有的监理职能。

2.加强市场防范力度。要建立起符合公司实际、进步和发展经营机制,为更好的防范来自于市场的风险提前做好准备。第一,加大科研力度,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与交流;第二,建立健全创新机制,致力于打造出自身的品牌,提高竞争力;第三,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机制,为防止高素质、高水平人才的流失,国企事业单位领导应转变现念,营造出专职专人的良好氛围。

3.加强财务防范力度。国企事业单位应该将财务管理的利坏障碍及时扫清,以达到减小和规避财物损失的目的。首先,促使融资渠道多样化,全面推进高负债经营改革,常见的融资渠道包括金融租赁、外资招商、证券筹措等,通过此方法,减少国企事业单位负债率,优化结构;其次,完善财务科机制,将风险进行转移,降低坏账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4.加强道德防范力度。要使得道德风险得以规避,国企当加强防控道德风险力度,可以从三方面着手,首先,增强产权革新力度,使自律机制得以形成;其次,优化宏观政策、外部竞争所面临的环境;再次,通过资本市场所特有的约束性,对经营者实施监督。

三、结语

第3篇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4篇

关键词:新形式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质量对于完善财政体制和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国家财政部在2016年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对国有财产的清查核实有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运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主要意义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在整个管理办法当中,对资产清查的操作情形、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资产清查的主要程序内容、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规定,并且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缺陷方面,对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下面就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可以知道,其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资金投资具有无偿性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其管理使用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存在着“重购轻管”现象,虽然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仍旧存在制度不完善、账目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情况,甚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没有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在管理过程中,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对资产进行采购,但是在购买之后却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使国有资产长期处于占用和浪费的状态,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有资产缺少相应的管理规划

在资产采购之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和使用规划,以此来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占用或者浪费的情况,但是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需求和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只是一味争取资金,存在“占预算盘子”现象;另外在对资产购置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办理采购审批手续;最后是在对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处置前没有进行科学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的浪费或流失。

(三)国有资产利用效率较低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造成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是部分事业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对购置需求进行夸大,以此来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与此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国有资产就会被闲置和浪费,无法发挥出其效用;另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国有资产配置方面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出现重复购置资产,或者是有些单位在实际中需要某些资产,但是由于资金的缺乏无法完成,这样也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到位,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现象;最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违规将公共财产进行转移,或者宁愿将国有资产闲置,也不愿意调配给有需求的其它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将会被大大的拉低,出现冻结和浪费的现象。

(四)缺少相应的资产监督部门

在财政部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和部门,对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以此来保证整个过程的规范性,但是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少行政监督,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未能发挥监督作用,不能很好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这就使资产管理的行政监督职能在实际履行中有着较大的困难,其主要表现在监督环节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管理过程中,部分事业单位常常避开监管部门,来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随意管理。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结合财政部所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要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基础管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出现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主要是相关部门缺少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因此,需要单位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在行动上做出表率,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要定期安排相关的培训活动,使全体员工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并明确责任,以此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另外,需要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保证资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工作,使整个流程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对于其中比较重要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实行资格考试,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性。

(二)使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互结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国有资产,要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事实,以此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目前的状况,行政事业单位不仅需要对国有资产总量进行合理把握,还需要对增量进行合理预算,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同时,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可以知道,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占用国家资源的情况下,需要对内部资产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以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被不法侵占现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财政部门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在实际监督检查中,需要坚持上述管理模式,在国有资产的购置、核算和使用等流程进行严格监督;在对资产采购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招投标的整个环节进行监督,保证其公平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从而对资产的采购成本进行控制,确保采购资产的质量;最后,监督部门需要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防止腐败贪污的现象出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结束语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产利用率低、缺少管理规划和缺少监督检查,影响资产管理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需要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实行预算管理、加强各级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以此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杨海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11(3):123-126.

[2]葛宝泉.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 2012(10):71-72

第5篇

关键词:高校 国有资产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00-03

近年来,由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国有资产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不仅拥有大量土地、房产、办公家具,而且配备了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且每年都再大幅度增长。随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将越来越多;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任务必须严格按规定上报采购计划才能得到落实,诸多复杂程序无形给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增加了许多工作和更大的责任;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高校的实施,进一步要求高校加强资金管理的计划性,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高校学科调整和办学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空间也在增大,适度举债筹措到资金的管理也亟待加强;另一方面高校对校办产业投资管理弱化,形成诸多管理的瑕疵,将来难免会造成被推上法庭的局面。因而,探索适应高校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管理体制和模式不顺。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至今,规模较大的高校已经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出台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形成了有序的管理状态。但仍有许多的高校没有专门的建制或建制不完整,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国有资产管理无序。启如:有的高校虽然将资产管理权限集中了,教学科研设备、实验材料、工程物资等都纳入了统一管理,但为了相互牵制同时又设立相互独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个负责监管、一个负责政府采购。这样虽然各自权责和管理目标得到明确划分,职责也清楚,但只是解决了某种程度上的多头管理,无法完全解决监管不彻底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一体统筹规划管理。有的高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虽然将资产管理权限集中了,工程物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材料等都纳入了统一管理,也实行了政府采购,但由于管理体制处在磨合期,各种抵触情绪和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都比较大,制度建设与工作流程还亟待调整与完善,实际的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协调处理;有的高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财务处,更是举步维艰,实际上仍是各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各项资产的管理,内容相互交叉,甚至有的管理职能缺位,尤其是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校办产业投资的管理等,由于缺乏足够的号召力、协调力,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2.管理和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以来,高校各级领导关注的是发展需求和资金投入的力度,对于资产存量和现有资产质量的高低及管理责任落实都缺乏意识与努力,最终造成使用率低、流失严重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由于教学科研工作的特殊性,一些操作程序在采购、验收、使用、调拨、报废等环节上显得不够规范,导致监督形同虚设,甚至有随意行为。如有的高校中一些单位把办班收入、技术服务收入视为单位利益,自购设备逃避监督;有的高校在校办企业筹建初期,随领导的意志未对转入经营性的资产进行产权认定、评估,未办理有关资产转移申报审批手续,随意将学校资产转作原始投资,缺乏基本法律意识,管理中又存在诸多漏洞,难免造成将来会被推上法庭的局面。有的高校仍保留一些不合时宜的管理办法,至今未加以修订,一直沿袭着旧有的管理模式,甚至于有些资产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容、着力点都没正确和全面的认识,学校就更难拿出一套长效的资产管理措施,一本涵盖各类资产存量及利用状况的账实相符账簿来。

3.人员管理素质不高。在高校,由于管理层面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至于资产管理队伍的管理素质偏低。在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一些高校,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中多为兼职人员,长期分散在各个部门,从没进行管理培训,加之由于编制所限常常是以工代干,兼职管理,管理资产仅占他们日常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业务水平就相当于登记员,财务部门与其交流难度很大。某些高校,长期以来沿袭一种增加添置仪器设备只填个单子签个名;资产报废则自报自填;家俱、图书只有年终才统计上报的管理模式。很显然,根本没有教育成本核算的概念和意识,更谈不上注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成本效益了,队伍管理素质和水平就更低,干起工作来相当被动,部门间的协调很困难,所以更难实现与社会期望相一致、与教育规律相符合、与时展相合拍的大趋势。

4.管理制度不健全。高校国有资产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目前除一些规模较大的高校外,还有许多高校都只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或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对无形资产和资产投资甚至自己没有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认为只要有财政部和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就行。然而,实际运行中由于管理体制理不顺、领导关注不一,人员管理素质不高,最终导致执行出现走偏、走样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某高校办公家俱管理执行的是旧管理条例,算是有“章”可循,然而在人员多次变动之后,出现无人专管的局面,最后演变成平时自置自报、年终统计估计上报的管理模式。这说明制度残缺不全,只会加快国有资产流失。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管理环境。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高校财务处管理职能将被进一步细化,原国有资产的职能同样面临着重大转变,高校应抓住机遇,解决资产管理领导到位问题。

(1)建立集中层级的管理模式。即在高校建立起三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财务、基建、后勤、图书、科研、产业等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剥离,并入统一管理中:第一层级是代行所有者权利的专职机构。成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分管校(院)长直接领导下,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层,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对全校国有资产统一进行归口管理,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汇报工作;第二层级是学校各单位(各院、系、研究所、实验室、资产经营公司等),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层级是资产最终使用部门,对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实施监督和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个层级逐级负责,同时彼此之间又具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完成各自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这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是所有权关系清晰, 其次职责明确, 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职责不分,多头管理等问题,从而彻底克服实际管理中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监管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一体统筹规划和持续发展管理。

(2)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注入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思路,通过借鉴企业经营方略,对国有资产实行价值化管理;建立与高校业绩挂钩的国有资产利用效率评价制度,建立质量目标量化管理评价体系,促使资源集中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使各级领导管理思路、理财方法逐步统一到规范化的轨道上来。通过组织财产大清查,摸清家底,梳理问题,分析症结,提出方案,督促领导研究解决。通过有偿占用资源等一系列措施,运用全方位的绩效管理循环,将决策信息贯穿政策制定、管理执行、手段优化过程中,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出效益,都落在实处,从而降低高校的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队伍建设。高校应针对校情和自身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照财政部和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财政法规制度,从加强内控制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办法,形成一整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控制流失渠道,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源共享。当前,亟待制定或修订的管理制度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制度、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无形资产认定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清查办法、经营资产考核管理办法、通用设备定期抽查制度、离岗移交财产规定、物品借还办法等等。当然,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同样需要一支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干部队伍。因而在队伍建设上,应注重吸收一部分敢于较真的经济或会计人员,充实管理岗位;学校人事、财务应周密考虑设岗定酬方案,促进三层级管理队伍梯队建设;在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时不得随意变动,一旦确定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以确保队伍稳定;如变动,必须经两部门签署意见,并派专职人员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注重加强平时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做好管理评估工作和年度考核评比。

3.抓好重点管理,确保安全完整。高校要形成一套切实可行、重点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从目前来看还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资金管理。在高校,项目资金数额巨大,类别繁多,使用方向各异,程序环节复杂,自从执行部门预算之后,其管理涵盖的范围变得更宽泛了。因此,高校必须加大研究规范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益方面的力度,以便从项目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到经费预算、组织实施,每个环节都参与监督把关,严防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误产生巨额不良资产。例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决策科学性、透明度、招投标和议标、材料采购、工程现场管理、预决算办理的各个环节都加大监管力度。非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规定纳入相应的方式采购,制定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招标机构和政府定点供应商遴选规则;最终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配套建立起完善的项目资金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全面推进项目责任制。

(2)房产使用管理。高校房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服务、校产经营等,占总资产比重最大,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点。一些高校存在实际使用中,部分单位为了小集体利益,随意变换房产用途,有用于出租的、有用于合作经营的,特别是一些投资校办产业的项目,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签订合同或协议随意,难免存在瑕疵漏洞,以至于最后出现合作者以协议相要挟,或提出苛刻条件,极力拖延占用,导致学校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去处理。很多现实的例子表明,由于管理不规范,在经济责任制上留空子、在利益机制留了机会,让某些单位自得到无限放大,最终给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加难度,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最后影响了学校的整体规划、建设与发展。所以,高校应建立起房产使用的分类管理、分类运作体系,有效地对使用方向,使用效率,使用效益进行监控,确保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3)通用设备管理。通用设备历来是高校资产管理的难点,许多高校都存在流失严重的现象。从许多高校进行的财产大清查结果中,不难发现处理最多的资产管理积案就是解决通用设备不在其“位”的现象,尤其是一些方便携带、价值较高的通用设备如手提电脑、数码相机、通讯设备等等,很多都以丢失、捐赠为由处理。实际上,却是自主决定的假性丢失、捐赠的想象。高校要控制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必须完善建立完善的财产管理交接制度、借用制度、考评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核定通用设备细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积案。

(4)资产存量管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细化资产存量的管理工作,从价值形态和时间角度对存量资产的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调研,逐步构建起绩效综合评价体系,运用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配置的结构、日常利用率、占有率、可用率、共享率、更新率等方面对各级部门占有、使用资产进行效果评定,综合评价各级单位的使用效能,从而促进高校各级部门改善资产的管理,也为来年制定合理的预算提供依据。

(5)闲置和报废管理。在闲置资产管理方面,高校应建立闲置资产调节管理库。及时将各级部门因学科调整或职能转变,闲置下来不用的资产进行归库管理,然后再根据申请需要进行适当调剂,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资产的报废管理方面:一是要抓好资产报废的认定;二是将报废的资产统一由学校集中处理,从而防止随意降低报废标准,随意处置报废资产,突击报废等现象发生。同时,高校还应建立报废集中库,实施建账管理,强调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部件,必须全部上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方可拆卸,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报废资产时,应当会同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以招标、询价等公开方式处理,使整个操作过程透明起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6)无形资产管理。在高校,无形资产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上,科技成果又是评价一所高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直接体现高校的水平和影响力。因此,以科技成果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利用,正成为高校发展的一项中心工作。因此,在高校无形资产的实际管理中应当特别注重加强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在我国高校普遍缺乏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专门机构。在高校机构设置中,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开发公司、后勤集团,虽都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但对高校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都不够全面,职责不够明确,缺乏给力的管理措施与细则。因此,高校进一步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相关职能与运行机制。

二是闲置与科技成果转化。目前,高校国有无形资产普遍存在利用率不高问题。一方面,很多高校和高校教师都是为了完成课题任务而搞科研,有的纯粹为了科研而科研,在科研的实际应用价值不是十分注重。另一方面,在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上,没有注重及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因此,高校科技成果不应当局限于满足教学或科研的需要,应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满足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三是保密工作。高校国有无形资产中,大量的科技成果在没有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时其价值是无法确定的,一旦泄密就无价值可言;有的专利或科研成果甚至涉及高科技、国防、军工等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高校特别应当注重加强这方面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

4.利用校园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实践证明,传统的资产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适应高校发展,利用校园网络建立高校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将成为现代化管理一种必然趋势。通过高校资产数字化管理平台运用,可以实现对高校国有资产多维、动态、实时的监管,确保每一件资产都做到来源清,去向明,有效地杜绝了流失现象。运用高校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同步管理和纵横多维沟通,让学校各层次不同身份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经授权可在任何地点同时实施不同的管理活动和沟通交流,确保信息对称和畅通,彻底解决资产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利用系统信息从管理上盘活存量资产、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从而提高效率;运用高校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可以实现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还可发挥平台系统中丰富的账、表、图体系的功能,做好相关统计分析,指导使用质量和管理质量的提高,从而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益。

参考文献:

1.王辉.关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10)

2.路玉华.关于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00(2)

3.刘家旭.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01(1)

4.邓卫华.浅谈高校国有资产流失及对策[J].事业财会,2002(2)

5.孙春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国有资产管理,2007(5)

第6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尽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2006年开展了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的数量、分布和结构等情况,基本摸清了家底,但依旧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情况。一是未按规定设置或未完整设置账目,未按规定实行卡片登记,未定期清查资产的情况,造成账实不符;二是在国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环节,未实行有效的登记和注销办法,与财务部门数据不衔接,造成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脱节;三是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单位未设置固定资产的岗位和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资产清查人员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够,随意性较大,把一些应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实物未纳入,使清查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资源分配不公。长期以来,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特别是在房产和车辆等资产方面,造成了分配不公,占用不均。但一些单位随着工作职能的扩大,房屋和相关办公设备需要增加,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未能按要求进行配备,这样就造成了资产总体短缺和局部过剩的现象并存。主要是在当前国有资产总体短缺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整合、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

(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随意性较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上,未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办理。特别是在处置环节,只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不通过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处置,有的根本不通过拍卖的方式,低价转让或出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房产租赁,大多存在合同文本不统一,签订不规范、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大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纳入预算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重视力度不够,认识存在偏差。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均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也建立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但是执行落实不到位。大多数的单位还仅仅停留在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收支核算上,忽视了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大多财务人员工作事务繁忙,又对固定资产的属性不了解,无法真正投入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同时单位认为国有资产大多是国家配备,无偿投入,在利用上,既不讲成本,也不讲收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监管和制度缺失。一是在资产的形成与配置环节,缺少预算的刚性约束机制,资产标准执行不到位、不彻底,缺少财政部门有效的监管,资产重复购置的现象严重;二是在资产的使用环节,目前由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能动态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大多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导致存在大量的账外资产;三是未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四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管机制。目前由于监管不到位,时常出现“监管缺位,单位越位”的现象。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虽然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清查中,配备了资产清查的管理系统,但未建立日常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在“前清后乱”的现象。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只建立了简单的手工固定资产账簿,查找起来很不方便,不能随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财政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角度,也很难动态地了解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管理,提高认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班,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二是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会计或统计等专业基础,又掌握国有资产知识的专业人员,以加强和充实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三是在单位内部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班,强化全体职工的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每个人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一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法、处置办法、闲置资产调剂共享办法、专项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外有偿使用办法等制度,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种资产的采购管理、审批论证、验收、核算、处置、效益分析评价和资产管理责任等制度。坚持先入库后领用、先鉴定后报废、先报废后购买的原则,规范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严格购入、领用、报废手续及凭证传递制度,建立各部门相互制约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三是要加快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变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国有资产核算过程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可先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中试点计提折旧,进行成本核算,掌握资产的实际价值,便于绩效考核。

第7篇

关键词: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118-02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统称高校所办企业。由高校直接出资设立的为一级企业,由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为二级企业,以此类推。这些企业中高校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企业国有资产。

近年来,随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健全并不断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高校所办企业的发展,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

一、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行为审批方面,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未按要求报批、报备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加强、完善、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仍然存在问题,如:高校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未按照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高校所办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未报教育部、财政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高校所办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等情形时,未报教育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高校以其持有的一级企业的股权对资产公司增资或无偿划转给资产公司时,未按照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等。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导致这些企业无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给企业以后的上市、股权转让等带来一系列问题,使企业发展走入了死胡同。

(二)经济价值确认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方式确认国有股权价值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高校所办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购、投资、增资等经济行为时,应以基准日的评估备案值为依据确定资产价值。然而,很多高校所办企业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并未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备案,或者仅评估未备案,没有报教育部核实确定国有股权价值,而是以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自行确定相关价值,有的企业将国有股权低价转让、有的企业溢价收购或投资非国有企业、有的企业以低价引入非国有股东,这些行为均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了国家的利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

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目的通过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考核,可以监测国有企业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国资委出台的相关办法主要是针对中央企业,并不完全适合高校所办企业,目前这套指标考核体系并未在高校所办企业施行。高校所办企业大部分仍是采用增长率或增长额等简单指标设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实现对企业的监管,致使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笔者在产权登记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高校校长办公会代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或尚未成立,造成很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不能及时决策、处理;同时由于办事人员对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不熟悉,致使很多需要报批、报备、评估备案的事项尚未办理,事后补办费时费力,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高校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要尽快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二要设立国有资产专门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除管理事业资产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有了一定进展,有的高校专门招聘了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但总体来看还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擅长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只能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法实现对企业的国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加强政策、规定的学习,将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知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融合,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管理新要求,担当管理新重任,才能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严格遵守国资管理相关制度,根据不同经济行为、企业性质、级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并非高校所办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行为都需要到教育部进行报批或报备,甚至同样的经济行为,由于企业的性质、级次不同,从而出现审批管理部门不同的情况。如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上述经济行为如果发生在二级企业,只需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出资企业决定即可;如果发生在一级企业,则需要区分企业性质,如果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也是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则需要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决定。对于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无论企业性质、级次,均由企业自行决定。而对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企业改制等经济行为,则无论企业级次、经济性质,均应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办理相关价值确认手续。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对需要审批、备案的经济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上报教育部、财政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认国有股权价值

高校所办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购、投资、增资等的经济行为,应严格以基准日的评估备案值为依据确定资产价值。有些企业不以评估备案值为依据确认国有股权价值,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化公为私,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这些情况必须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整改,重新确认国有资产价值。如不整改,企业将无法继续发展。

涉及内部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转让价值根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国有股权比例情况采取两种确认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直接或间接全资的企业,转让价格可以评估备案值或审计值为基础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全资的企业,转让价格必须以评估备案值为基础确定。

第8篇

关键词: 高校;国有资产;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260-02

0 引言

高校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高校资产的投入也是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专门性法律缺失、产权关系不清、内部管理条例松散等法律问题日益凸显。鉴于此,在笔者试图从基础概念出发,理清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1 高校国有资产的定义及分类

目前,我国针对高校国有资产进行定义及分类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资产是指高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并在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就其定义、基本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简单分类。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高校国有资产定义如下:由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以上定义和分类上都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和技术层面进行界定的,虽然对高校国有资产的来源有所提及,但其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的。笔者认为,对高校国有资产的定义,不仅需要确定其所有权的性质,而且更需要从所有权以及其他用益物权等方面阐述[1],防止出现遗漏合法权益的情况。对高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笔者认为实质上是对高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类,而这种分类的规则便是可否进行交易。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可交易的高校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归全民直接利用,但对物的占有利用不具有排他性;第二,不具有经济价值或暂时难以利用的财产;第三,只能由国家占有利用的财产,如为发展公益事业占用土地。以上这些资产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决定了只能由国家进行永久管理维护,而不能交易处分。除上述资产外,其余国有资产原则上是可交易的[2]。以上针对高校国有资产定义和分类的简单论述,有助于我们理清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 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权利。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高校代表国家实施对高校国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高校校办企业和后勤实体由高校投资兴办,校办企业拥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允许的企业经营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实质上主要是指国家、高校和校办企业[3]。

从高校国有资产的来源进行分析,在具体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第一,由国家拨给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资产,国家属于所有权的产权人,高校则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由政府资助的经费拨款、捐赠、学生交费以及高校的教育科研等劳务收入和校办企业收入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以上国有资产可视为高校国有资产的运营所得,高校则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3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3.1 专门性法律缺失,管理规定不系统 原有的资产管理制度大部分是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部分章节虽然涉及到高校资产管理的问题,但是规定零星、不系统,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必要的审批控制;在资产使用环节,没有提高使用率的调剂办法和监督制度;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规定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3]。为了适应国有资产改革,2006年5月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中可见的最高层次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体系[4]。

第9篇

摘 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眼当前实际情况,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公物仓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大多还袭用传统老旧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这一模式下,国有资产监控被削弱,资产产权过分分散,大量的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种种弊端和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趋尖锐,如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就变成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由于受习惯思维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重购置轻管理,加上缺乏管理约束机制,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的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大多是国家财政拨款,资产使用和利用效率缺乏有效考核和监督,造成资产的长期闲置,流失和浪费。

(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一部分单位注重业务、政治学习等内容,却忽视本单位资产的管理,采购与验收使用制度,卡、物、账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等不健全,致使一些单位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国有资产不能及时入账,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就随意出借、出租、甚至变卖国有资产,甚至极少数单位对资产损失的事故人不追究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歪风。

(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对其占有与使用,而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致使管理混乱。产权关系不清原因是: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管理和使用脱节,即产权属主管部门而日常维护和使用由下属单位负责,导致双方互相推诿,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责任无人承担;部分单位在第三产业和办实体过程中,私自将国有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没有缴纳资产占用费或租赁费,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甚至利用职权化公为私,并向资产使用者索取“好处费”;二是部分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私自处理国有资产,利用非法处置所得建立小金库,甚至变为个人收入;部分单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借口,发放不合理福利”。

(四)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于资产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前面两个办法针对的主要是存量资产管理,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备和形成环节没有作出规定,无法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管理、监督、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

(五)国有资产配备标准不严格。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多样,配备标准不严格,操作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与自主性,有一定程度上的失控,资产短缺与资产浪费、闲置并存。

二、对策

(一)加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意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加大资产的管理力度,资产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纳入单位采购范围,以节约财政资金;资产调拨、变卖、报废,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加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意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摈弃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观念;对出租、出借等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参照,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前提,具体为:根据政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单位内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还要监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完善和健全实物登记制度,派专人详细记录国有资产购置、领用、报废全过程,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严格记录国有资产转移和流动情况。

(三)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业务培训,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坚决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从业原则,杜绝无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努力做好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建立政府公物仓。为解决资产需求与财力保障之间的尖锐矛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需要建立政府公物仓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置新资产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由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公共资产的职能,对公物仓实施综合管理,成立政府公物仓服务大厅,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主要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使用,调拨或借用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政府公物仓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有效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

(五)实行国有资产动态化信息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构建纵向“县、市、省”,横向“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框架,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库,借助这一管理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能按权限快捷方便地实时查询、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情况;动态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和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为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支持,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审批手续也可以通过系统和网络在线完成。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信息管理,规范了业务流程管理,创新了资产管理手段,丰富了资产管理内涵,完善了资产管理体系,加强了资产动态监控,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精细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