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迁户申请书

时间:2023-01-17 00:59:21

导语:在迁户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迁户申请书

第1篇

1、与申请书的格式是相似的。

2、具体步骤如下: 1.题目。一般题目是差不多的,写上户口迁移申请书就行。如果是电子版的,题目要把字体设定大一些,一般是一号或二号,选择黑体,剧中加粗。 2.称呼。申请书要写上合适的称谓,比如尊敬的、敬爱的等等,后面要具体到哪个地方的公安局、派出所。最好在称呼下面写上您好。 3.写明个人信息。接着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常住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等。 4.写明迁户口原因。然后是写明需要迁户口的对象及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身份证上的详细地址等。说明和对方的关系,迁户口的原因,以及迁户口后是否同在一地生活。比如结婚登记后迁女方户口,具体格式参考如下。如果是上学、当兵等其他原因就更简单了,本人申请直接写明原因和户口迁到哪即可。如果帮别人申请则需要加上这一步。 5.写上迁户口申请。然后写明具体的想把XX的户口从哪里迁到哪里,最后写上“希望批准”。 6.结尾称呼。结尾要写上此致,敬礼。然后署上申请人姓名和年月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摘 要 目的:探讨护理干预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术前患者焦虑状况的影响。方法:选取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治疗患者11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干预组,每组55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干预组在常规护理基础上给予综合护理干预。观察综合护理干预对焦虑状况的影响。结果:两组入院时焦虑值无明显差异,术前1小时干预组焦虑值明显低于对照组(P

关键词 护理干预 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 焦虑

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是泌尿外科手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消除患者术前恐惧、焦虑的心理,使患者术前达到最佳状态,确保手术顺利完成,提高手术治疗效果,本研究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患者术前进行综合护理干预,探讨术前综合护理干预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前患者焦虑状况的影响。

资料与方法

2010年3月~2013年4月应用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治疗肾结石和输尿管上段结石患者110例,术前均经B超、尿路平片(KUB)、排泄性尿路造影(IVP)或逆行输尿管造影等检查确诊肾结石85例,输尿管上段结石25例。结石直径1.2~5.0cm,平均3.9cm。随机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每组55例,两组均意识清楚,知晓病情,语言表达自如,既往无精神病史或意识障碍。两组性别、年龄、职业、病情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临床可比性。

方法:两组在入院后均按泌尿系结石护理常规进行护理。干预组的患者除受常规护理外,由责任护士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护理干预:①个性化心理干预:入院后由责任护士针对不同性格、文化程度、心理状况制定个性化治疗、护理方案,内容包括入院指导、健康宣教,详细了解有关病情、生活习惯、心理状况,评估整体需求,针对患者心理进行个性化护理,克服术前焦虑、忧郁、恐惧等心理应激反应。②术前访视:术前1天由手术室护士向患者介绍手术室环境、各种麻醉仪器及进入手术室的准备工作,使患者消除对手术室的陌生感,以减轻患者对手术的恐惧心理,减轻焦虑症状。③充分的术前准备:病房护士向患者详细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特别介绍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的治疗目的、方法、步骤,告知患者这一手术具有创伤小、安全性好、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等优点,让患者充分了解手术的过程及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提高患者对手术的认知程度。④手术过程模拟:由于患者对手术过程的未知而产生恐惧和焦虑。为此,由病区主管护士负责对患者进行手术全过程的模拟,告知患者整个手术过程都会由主管护士陪伴在患者身边,使患者有安全感。在模拟过程中,告诉患者每个步骤的配合要点和注意事项,消除患者因对手术环节的未知而带来的恐惧和焦虑心理,让患者对手术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以最佳的心理状态接受手术。

观察指标:采用Zung焦虑自评量表进行心理状态评定。该量表含20条测量项目,每条1~4分,分4级评定。累计评分50分以上表示有焦虑存在。两组对象分别同时于入院时进行第1次SAS测评,记录为入院时焦虑值,术前1小时进行第2次SAS测评,记录为术前焦虑值。分值越高,焦虑症状越重。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均采用(x±s)表示,t检验。

结 果

对照组入院时与术前1小时焦虑值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干预组入院时与术前1小时焦虑值比较有显著差异(P

讨 论

焦虑是一种防御反应,是人体预感到某种危险或威胁即将发生时的一种不愉快的情绪感受。泌尿外科手术患者由于其患处的特殊性,容易产生惧怕、敏感、被动、自卑、害羞等紧张情绪[1],由于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的不了解,表现出担忧、信心不足、害怕甚至恐惧。这种担心是情绪紧张的一种心理反应,而患者的紧张和焦虑往往反映为某些行为改变。护士能及时发现这些改变,给予有效的关怀和帮助,使患者的焦虑、恐惧心理明显减轻。本研究对干预组实施术前综合护理干预后焦虑值明显低于对照组。研究表明,综合性心理干预可以为患者提供所需要的心理支持,帮助其消除陌生感,增强安全感,能明显改善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患者的心理状态,减轻躯体的应激反应,稳定心理状态,消除患者术前恐惧、焦虑等情绪反应,术前达到最佳心理状态[2],提高手术适应能力和配合能力,从而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提高手术治疗效果,减少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利于患者更快更好的恢复健康。

参考文献

第3篇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内(以下简称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遵守本规定。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有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和居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都可申请建造住宅:

(一)无房户;

(二)当地政府确定为住房困难户;

(三)因国家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的搬迁户。

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家庭,一般不得在城镇建造住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第五条  城市、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用地标准,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每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持临时户口者,不得计算面积)。城市、县城镇郊区及县城以下的建制镇个人建造住宅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严禁在住宅周围用围墙等方式占用国家或他人使用的土地。禁止占用良田、菜地、果园和绿化用地建造个人住宅。

第六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造人应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城镇户籍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和任职证明。

第七条  建造个人住宅申请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后,建造人持批准文件向城镇规划管理机关和国土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建造人家庭成员中有厅、处、科级干部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后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得按前款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条  国爱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除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行结合或由单位组织联户建造公寓式楼房;

(二)个人投资委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或统建单位代建;

(三)自行建造;

(四)对自有私房进行改建、扩建;

(五)合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在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不得建造单家独院(户)式的个人住宅。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小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尚未编制小区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安排建造个人住宅。

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民用住宅设计、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其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用地等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地、侵占国家、集体资财,不得无偿压价使用劳动力、运输力。

第十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在住宅竣工后30日内,应持原批准建造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原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建造人原住公房的,在住宅竣工后60日内应将公房退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持产权单位的退公房证明按前款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手续。

第4篇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场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本市及相应行政区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买卖和增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七)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税、物价等部门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拆迁任务。

    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鄞县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鄞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和地批准文件及拆迁联系单、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户籍资料。

    (三)房屋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有关单位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房屋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拆迁公告。

    (六)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主动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拆迁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折迁期间,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的拆迁协议应当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鄞县、镇海区、北仑区土地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申请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并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设单位应向房屋拆迁单位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况,经房屋拆迁单位核实同意接收后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须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十)被拆迁人属调产安置的,凭拆迁协议等资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租赁,房屋改建、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以及非住宅用房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拆迁,上款所述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暂停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上术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终止。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争议经协商不成,申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裁决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争议的裁决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理拆行争议案件,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拆迁裁决书;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日。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理由;

    (四)裁决结果;

    (五)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诉权;

    (六)裁决部门的全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部门的印章。

    第十四条  拆迁争议裁决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五条  送达拆迁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证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执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户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具体计算规则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拆迁人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指住宅用房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房间内厕所、厨房、房间内走道和楼梯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需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2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的,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周转用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与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也可自行临时过渡。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进行住宅建设,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不含50%)的建设项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别墅的,对被拆迁人作就近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镇(乡)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4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3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4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3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7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8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70%。

    《办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衽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到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拆迁人负责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的,拆迁人应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鳏寡孤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被征地单位酌情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家庭深住户口人数,应以《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之日为准,在上述通知后至拆迁公德规定拆迁期限内,因出生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入户的,可视作常往废品的人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能作为户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认定,但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后,可随其父母视作安置人口认定。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住宅装饰补偿标准、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市区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已办理合法手续私有和集体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办理过合法手续的营业用房、工厂、仓库、办公楼、农林牧业生产用房等。

    该条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指经计划、城建、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列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管网、输变电站、排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消防、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该条所称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馆(场)、图书馆、阅览馆、博物馆、群艺馆及公共厕所等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3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农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户)的,对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应提供周转用房,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临时过渡的,安置新房建设项目总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拆迁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个月,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原使用人增发半个月的经济补贴,并按拆除旧房原租金对原所有人予以经济补贴。

    (二)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原建筑面积安置,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内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迁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给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按规定缴纳租金,并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第5篇

一、加强社区领导班子建设。

我们共有四位班子成员,年初进行了明确分工,经常组织学习、交流,查找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工作中能够集思广益、相互沟通、取长补短、协商办事,营造了一个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充实知识,发挥所长。

二、发挥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社区现有党员37名,我们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入手,注重突出社区党建主题,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全年召开支部会13次,党员大会4次,认真做好每月的党员生日制度,组织党员、村民代表、村老干部去东阳横店参观,开拓了眼界,又增加了凝聚力。社区中已有6人提交了入党申请书,按时上交2004年党费800元。鼓励党员多提建设性意见,对好的看法及时采纳,结合到社区全年的工作中去。

三、构筑蓝图,壮大社区经济实力。

由于我们社区是较早转制的周边村之一,土地早在很多年前就已征用完,为了确保社区群众的利益,我们申请建造蔬菜农贸市场,在区政府的关心下,顺利获得批准。预期农贸市场建设好之后,必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原有旧办公楼的地址上,申请新建办公大楼,面积为4593平方,共四层,目前图纸均已设计好,各项规费已上交,只待进入招投标之后,就能正式动工,预计明年10月之前能完工。新办公大楼建成之后,不仅能有效改变现有的办公条件,使我们社区焕然一新,同时能把更多的平方面积出租,为社区进一步带来经济效益。今年街道下达到我社区全年工业产值指标4830万元,工业产值销售计划4713万元,利润指标124万元,我们实际完成工业产值5093万元,完成计划的105%,完成销售产值4980万元,完成销售产值的106%,完成全年利润108万元,完成计划的87%。今年全年村级可用收入为82。6万元,总支出为69.51万元,其中管理费支出为46。88万元,福利费支出为22。13万元,其他支出为0。5万元,收支节余13。09万元。

四、加强社区设施建设,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为了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改善村民和外来人口的生活质量,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投入48万元在新区浇水泥路,投资3.6万元在村中浇二条路沟,带领社区办公人员对2003年建造房屋后路边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对河道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并通过努力由市政顺利接管。为迎接创模工作,投资9万元对申批的农贸市场周围建围墙640米长,组织社区办公人员对村内路段及村中的垃圾进行清理。

五、采取倾斜政策,关爱弱势群体。

在带领村民走上富裕的路上,我们时刻把弱势群体放在心上。对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退休老干部、80岁以上老人等多次进行走访慰问,关心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在道路拆迁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为村民争取应得的利益,尤其是对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我们据实向拆迁办上报名单,反映他们的实际困难,争取优惠政策,特别关照好他们的生活。对居住较偏僻的几个老年人因为大小便要过马路的情况,我们及时投资2.8万元建造公厕一只,方便了老年人的生活。

六、积极创建“平安社区”。

根据街道创建“平安社区”的要求,我们及时增加二名夜巡人员,落实办公用房,全年搞大清查14次,每月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成功调解村民矛盾5起。要求夜巡人员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坚持每晚的检查和清查,全年办理暂住证1298本,并很好地落实了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外来育龄妇女定期尿检,做到无计划外生育发生。社区育龄妇女212人,包括下岗职工100多人,当年出生7人,上环5人,各项工作均符合上级要求。村民房屋出租外来人员年总收入达150万左右。此外组织复员军人参加区组织的预备役训练,做好应征青年的光荣入伍工作。

七、实施村级资产量化,减少政策性矛盾。

为贯彻落实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切实维护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召开三委会、党员、组长座谈会、社员代表会议等,确立了股份制实施意见,对集体资产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把握政策,精心实施,使许多矛盾在这次量化过程中得到了化解和处理,上级满意、群众满意。

以上是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在取得成绩感到颀慰的同时,我们也明显感受到工作中的压力和紧迫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上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对我们社区干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们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知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针对我们社区的特点,及时有效地化解处理好历史沉积的各类矛盾,用发展经济增加投入的方式,调配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求真务实,把近期、中期、远期为民办实事计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做好发展壮大社区经济,为社区居民群众获取更多利益这篇应用文章。具体来说,近期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事情:

1、尽快出台村级联建房的分配方案,使遗留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

2、对前期居民房屋翻建之后地埠的高低不一,导致村级道路的进一步狭窄,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将尽快予以处理,低的加高,高的敲平,还路面的畅通。

3、抓紧落实农贸市场投资方案,尽快获取效益。

第6篇

这块约2.8公顷(约42亩)的国有土地,因使用权到期,致使其上的物流货场、停车场及百家大小商户迅速衰败。

一边是建筑荒废、房屋所有权人沦为“钉子户”,另一边则是政府拆迁用地规划迟迟无法顺利进行。

中国在1988年正式确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随着一些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40年的临近,届时如何续期、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该作何处理等法律空白,皆在宁夏案例中暴露无遗。 土地年限争议

毗邻吴忠市同心街与早元路交叉口南侧的三角地带,是一片绝佳区域。这里不但是新老城区的交界,也在城市主干道同心街一侧,同时距离黄河大桥、福银高速出入口都不远,交通十分便利。

颇具眼光的吴忠商人李万珍将此地买下后,改造为物流货场和停车场,生意一度兴隆。

但如今货场已人去楼空,挂在一栋三层楼上的“万兴物流停车场”的巨型标牌变成了鸟窝,曾经门庭若市的停车场大门门洞也早已被野狗占据。

剧变缘于这块国有土地15年使用期满,2014年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诸多纠纷因此而生。

住在附近的老人还记得,10多年前,这里还不是停车场,而是吴忠市西郊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下称西郊菜市场)。

1998年11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复,吴忠市早元乡秦桥村集体耕地3.33公顷(约合50亩)被征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吴忠市早元蔬菜经销部,作为西郊菜市场建设用地。一周后,早元蔬菜经销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业,终止日期一栏为空白。

其实,在征地批复下达半年前,吴忠市国土局和早元蔬菜经销部即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这块土地的使用年限为15年。

吴忠市国土局地籍科一位工作人员解释,使用期限之所以定为15年,是由双方商定的,只要不超过法定的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40年的期限,就无不可。

同时,合同约定这宗土地的出让金为15.75万元,但这笔钱至今亦未缴讫。

西郊菜市场建好后,早元蔬菜经销部除经营果蔬买卖,还先后卖掉临街的门面房、楼房共占地超过7亩。后因早元蔬菜经销部拖欠银行贷款,剩余土地以及二层综合楼、锅炉房、库房、两个钢制大棚共计约364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被“打包”作价拍卖。

当时,李万珍拥有的吴忠市燕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一直租用西郊菜市场的场地销售农机产品。获知拍卖消息后,2003年6月11日,李万珍的妻子吴淑芳及合伙人以180万元竞得土地。此后,吴忠市国土局批复同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并下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1998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22日。

得知仅有10年的剩余使用期限后,李万珍夫妇颇为震惊,他们一直认为,自己买到的这块土地可以获得商业用地最高使用期限40年。

“当时我们并不知道使用期限仅为15年,拍卖公告上没写,法院裁定中也没有,对方的土地证终止日期一栏也为空,只有银行的他项权利证上写的是25年。”李万珍说。

但吴忠市政府则有另一个说法,当时,吴忠中级法院在拍卖前曾委托第三方出具估价报告,明确了这宗土地的使用剩余年限为10年8个月。拍卖时,吴淑芳应已知情。但吴淑芳表示,自己从未看到过估价报告。

实际上,记者见到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为吴忠市国土局,受让方为吴淑芳,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也至2013年5月22日止,合同上署有双方签名和印章。但吴淑芳称,当初并未见过合同,也未签过字。

“我们开始找国土局给办40年的证,对方不给办,理由是欠交土地出让金。”李万珍说,“但出让金不应该我们来交,而应该是土地的上一个权利人的责任。” 这一观点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吴忠中级法院2003年11月12日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你局(吴忠市国土局)反映原在1998年征地时欠缴出让金问题……应由利通区土地局向原征地单位依据合同提缴,你局只负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更让李万珍想不通的是,“早元蔬菜经销部用15.75万元出让金就获得了50亩土地的15年使用权,何况出让金还一直没交。为何仅过了5年,我交了180万元,不但土地少了7亩多,使用期限还变短了?”

“早知道是这样短的使用期限,我也不会去买这块地。”至今回忆起来,李万珍很是后悔。 申请续期受挫

吴淑芳购地后,将西郊菜市场更名为燕兴农机商城,主营农机配件。后来她又购买了该宗土地上未抵押的附着物,扩建了四个钢构大棚,再加上供电房、上下水网、供暖网等设施建设,共花费数百万元。

据李万珍介绍,燕兴农机商城刚开始运营时效益不错,市场最好的时候,西北五省农机销售的四大经销商,吴忠市就有两家,而其中之一便是李万珍的企业。

但受行业大势影响,农机配件的市场开始下滑,这也影响到燕兴农机商城的经营。2010年左右,李万珍注册成立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分公司(下称万兴物流),开展物流运输业务,燕兴农机商城开始慢慢变为物流货场及停车场。

万兴物流总经理李超仍记得当年停车场灯火通明、车辆川流不息的情景,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距离高速路出入口很近,万兴物流停车场是许多吴忠货运卡车停车的理想地段。

“以前院子里都停满车,每天光指挥停车的就有15人。最多的时候,停车场停了140辆车,达到了停车上限。”在如今断壁残垣的停车场里,李超忆叙起当年的情形仍有些激动:“我们仅停车管理这一个业务,每年都会有100多万元的固定收益。”

物流业务也吸引了众多商户进驻,现在走进空荡荡的停车场中,依稀可见四周平房、楼房上的修理厂、物流公司、汽车配件店、小旅馆招牌。

对于这块土地,李万珍有更长远的计划。2012年,他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了该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万兴广场,该项目计划占地约104亩,集商业广场、宾馆、写字楼、拆迁安置楼等为一体,目标是建成吴忠市的标志性建筑。

规划方案被李万珍发往各相关单位,但一直未有明确答复。万兴广场的构想至今只存在于展板中,被摆放在李万珍的办公室里。

之后,李万珍又申请了合力万兴汽车销售市场项目,亦石沉大海。

事后,李万珍才知道,两个项目之所以未有回声,盖因政府已另有安排。

2011年,一份拆迁通告出现在万兴物流停车场附近,停车场周围将被划入政府拆迁规划范围。

“通告引发了一些骚动。我们的生意直接受到影响,停车的用户和租赁户纷纷开始寻找长期固定场所,觉得这边靠不住了。许多大车司机也要退停车年卡,有些甚至一看到通告就不再进来。”李万珍说。

2012年2月13日,吴忠市政府又发出另一份征地拆迁通告,这一次,明确将万兴物流停车场纳入征迁范围,项目名称为“同心街老早元家属院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并公布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另一边,李万珍夫妇并未放弃解决一直让他们如鲠在喉的土地使用期限问题,根据现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另据土地出让合同,当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

所以,在2013年5月到期的1年前,吴淑芳即开始向国土部门提出续期申请。但据吴淑芳称,一直未获回复。

“既然政府要拆迁,我们是同意的,当时没有提出复议,没有提讼,只是和拆迁办谈过,希望能对我们进行合理赔偿。”李万珍说。

一边是申请延期未复,一边是补偿谈判未果,悬而未决的情况下,万兴物流停车场的经营每况愈下,曾经熙熙攘攘的停车场变得空空荡荡,房屋门窗洞开,钢构大棚棚顶逐渐残缺不全,曾经为了停车方便要及时补平的地面如今变得坑坑洼洼,商户所剩无几,仅存的一家修理厂员工表示,他们过完年就会搬走,万兴物流也处于停业状态,现在只剩下两位老员工看场。 法律空白凸显

这种状态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终止日期2013年5月22日已过。

2014年1月6日,吴忠市国土局向吴忠市政府发函请示收回吴淑芳在该地块的使用权。4月8日,吴忠市政府批复收回吴淑芳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以及《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014年4月22日,吴忠市国土局了对该地块的注销公告。

被一纸文件收回土地的李万珍夫妇至今未弄明白,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该如何续期?

据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介绍,《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住宅用地在最高70年产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但对于商业用地,却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只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续期的两个条件,之一是“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之二是“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但即便如此,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存有争议,在是否续期上,政府仍然握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续期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应以合同为准。”王利明说。

以吴忠该案为例,双方出让合同第二十五条提出续期的两个条件,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相同。

第一个条件,吴淑芳认为自己并未违约,因为她在2012年一直申请续期,但第二个条件颇有争议。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吴忠市国土局称,吴淑芳的确申请了土地使用权续期,“但由于不符合城市规划,该宗地拟用于同心街拓宽、绿化带占用和拆迁户安置,因此不能续期”。

涉案地块的拆迁规划项目为老城区改造,据吴忠市城乡规划和环卫综合管理局副局长马明军介绍,该地块的初步规划为公租房和绿化带建设。

令李万珍夫妇困惑的另一个问题是,商业用地到期不能续期且政府回收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该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两种情形下,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才“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不包括“使用期届满”和“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且也未规定对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财产的处理方式。

而《暂行条例》则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这部1990年实施的法规,至今未作修改,已被许多专家学者广为诟病,认为与《物权法》等法律相冲突,在保护权利人私产上观念太过陈旧。

王利明认为,目前这个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是因为鲜有类似案例出现,待商业用地大量到期时,可能会引起更多矛盾。“应该在以后的修法中,明确细化对地上附着物等财产的处理方法,到底是恢复原样还是保留现有,以及对权利人如何进行合理补偿都值得探讨。”

吴忠市政府法律顾问、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华认为,吴忠市政府从未提出要无偿取得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根据双方的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但吴淑芳的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则认为,吴忠市政府在土地到期前作出了征收决定。所以,政府必须要对吴淑芳有所补偿,且不是按残余价值进行补偿,而是应该按照征地拆迁的标准进行补偿。

让李万珍不平衡的是,当初买下其他7亩地的“散户”均获得了拆迁补偿,而花180万元购买42亩土地使用权的自己,却面临被政府无偿回收的结果。

第7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律事务

1、创设房地产项目公司

(1)为开发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协助开发商设立、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权;

(2)起草设立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申办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

(4)起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开发商提供审慎调查,确认土地的法律属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参与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及付款期限的谈判,制作谈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用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5)帮助协调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种关系;

(6)协调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起草用地申请书,参与土地出让金额的谈判,帮助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土地使用证》;

(7)协调与规划部门的关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通过行政裁决、诉讼等方式解决土地开发中的纠纷。

3、拆迁安置补偿

(1)协助确定委托拆迁单位,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等文件;

(2)协助制定拆迁政策,草拟拆迁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3)协助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纠纷;

(4)起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各类法律文件,协调开发商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开发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5)参与拆迁补偿与安置的谈判,起草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委托人进行仲裁、诉讼、行政裁决及协助强制拆迁;

(6)起草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文件,申领《预售许可证》。

4、工程建设施工

(1)起草开工报告,整理申请开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尽早开工准备好全部法律手续;

(2)出具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整体框架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意见;②降低成本的建议;③分析该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④提出规避风险的具体方案;⑤工程履约管理;

(3)参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作小组,对可能中标的企业进行资格、资信审查,为此进行必要的调查;

(4)起草、审核招投标文件,监督招标工作程序;

(5)起草、参与签订建筑承发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监督合同的按时履行;

(6)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工程进度;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草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开发商协调好与供电、自来水、电话、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关系;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房地产项目融资

(1)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法律建议,说明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

(2)与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谈判、草拟或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3)代办抵押登记手续、代办抵押权解除手续;

(4)办理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处置手续,草拟、审核处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业管理

(1)协助设立或选聘与小区服务相符的物业管理公司,起草、审查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管理合同;

(2)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起草、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4)协助开发商行使对公寓、小区的命名权、外墙和楼宇台的广告权,公共场地的改造权;

(5)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构建、理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法律关系;

(6)协助物业公司与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确定物业服务中的各项协作、管理、维护、保养、专项服务合同、协议关系。

(二)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

1、房地产预售、销售

(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售、销售批准;

(2)参与按揭事宜的谈判,起草按揭协议及附件;

(3)参与委托销售事宜的谈判,起草委托销售合同,并调查、审核销售公司的资质、资信等情况;

(4)对销售人员进行房地产销售的法律知识培训,指导销售人员签订销售合同;

(5)起草审查租赁、抵押等法律文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审查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7)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8)购房签约及见证、办理预售登记。

2、房地产抵押

(1)提供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办理房地产抵押的各项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审查抵押房地产的状况,协助设定抵押权,并协助进行房地产评估;

(5)协助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3、房地产权属登记

(1)提供有关房屋过户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协助准备房地产交易过户的文件资料;

(3)协助办理申请过户、申报应缴契税、费用、代领房地产买卖契证。

4、房地产调查

(1)提供有关房地产抵押、查封等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到有关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抵押情况以及是否查封进行调查;

(3)办理其他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其他房地产相关律师事项

1、进行房地产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2、及时向开发企业介绍新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开发企业实际管理状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3、为开发企业提供《劳动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4、为开发企业及时解答和解决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

5、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厂规、厂纪、合同管理、税收、劳动保险、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商标和广告管理、资金信贷等管理制度;

6、参加合同和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承办其它法律事务,如公证、商标注册、调查资信等;

7、参加调解、仲裁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活动。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与乙方合作真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为法律服务小组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师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应随时告之乙方其房地产项目进展情况,并告知乙方其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等;

6、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提出明确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师隐瞒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

8、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遭受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9、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策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1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有权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5、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6、乙方律师有权获得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8、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9、乙方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10、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11、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师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13、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14、乙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15、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6、乙方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甲方与另一方争议的权益;

1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7、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5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