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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5 14: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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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经营管理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2.规范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为

第2篇

进一步深化改革境外直接外汇管理,巩固改革成效,需要剖析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没有制定统一完善的境外投资单行法,权威性较低。目前,用于规范和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不同管理部门各取一块,分别涉及审批、外汇等单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无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往往会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规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无法保证,与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三)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框架一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主体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严格执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往投资所在国的规定,加强同一主体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项数据之间的数据联动监测,防止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违规渗透的漏洞。二是完善境外投资年检制度,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增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涉及资本变动,境外再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全口径监测指标体系,充分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资产和收益的真实状况,强化管理。三是建立境外投资活动调查制度。根据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实际汇出资金、行业属性确立境外投资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境外再投资、跨境资金流动和结售汇状况定期实施专项或抽样调查,全面了解境外投资资金真实流向,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境外投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第3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政策约束;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16-03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中尚还存在着很多政策不配套、政策的实施与政策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策障碍

(一)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起草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对外投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从各自职能上看似乎划分得很清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界限不清,容易造成矛盾。

(二)对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过于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对外投资项目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逐级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其中1亿美元以上须报商务部审批。如一个县辖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批准需经县、市、省三级商务部门。不仅审批时间长,而且增大了企业成本,影响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对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还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如在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两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会降低企业效率。

(四)对外投资外汇管理过于严格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仍面临一些外汇资金上的限制,主要包括:个体、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受到歧视,影响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人民币尚不能用于境外投资,不利于企业在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境外投资企业难以从国内融入资金,不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等等。

(五)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完善

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对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对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然而,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对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对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六)对外投资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小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对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对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对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七)境外投资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

我国财税政策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然而,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对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鉴于对外投资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如“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三)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一是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二是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方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同时,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另外,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左右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2]郑航滨,《我国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对策》[C],《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论文集。

第5篇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不甚理想

根据人社部基金监督司的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企业年金加权平均收益率为9.30%,而2013年我国企业年金加权平均收益率仅为3.67%,呈现出较大的波动。

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的情况来看,根据人社部基金监督司颁布的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无论是集合计划还是单一计划,2014年含权益类资产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加权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收益类企业年金投资组合加权收益率。但反观2013年之前,含权益类资产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较全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并没有发挥出较高投资收益的优势。2014年企业年金权益类投资组合较强的增长势头和国内股票市场当期的快速上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含权益类资产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只能将大部分资金配置于货币类资产或固定收益类资产,而在国内目前资本环境的影响下,这两类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并不高。2007-2012年间,三年期及以下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在部分年份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中的债券类资产近年来也表现颇为疲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10―2013年的债券指数行情显示,除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债之外,国债和金融债的投资收益率一直在4%左右徘徊。可见,对企业年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也就很难实现企业年金较高的投资收益率。面对这一现状,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模式,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体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主要是指雇主养老金计划,该计划种类繁多,既有DB型(待遇确定型),也有DC型(缴费确定型)。在DC型企业年金计划中,占主导地位的是401K计划。401K计划源于美国政府1978年《国内税法法规》(Internal Revenue Code)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该规定于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细则,之后其得到迅速发展,逐渐成为美国企业首选的雇主养老金计划。目前,401K计划已经覆盖5200万的美国劳动者,资产规模达到4万亿美元,占美国养老金资产的18%。该计划的管理模式与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年金制度颇为相似,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并获得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4 0 1 K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比较广,资产配置形式比较多样。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The 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ICI”)2013年12月的统计,截至2012年末,约有61%的401K计划财产通过直接投资或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投向了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约33%的财产投向了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纵观2002-2012年401K计划的资产配置情况,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比一直较大,计划选取的投资工具既包括直接投资于各类资产,也包括各类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

与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401K计划投资工具的选择一般并不是由投资管理人全权负责,而是由计划参与人来决定。在同一计划中,每个计划参与人会根据自己的年龄以及距退休的时间,来决定其在年金计划中所积累资产的投资方式。年轻的计划参与人更倾向于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基金等高收益、高风险资产,年纪较大的计划参与人则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例如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担保投资证(GICs)以及其他低风险的资产。但总体来看,不论是多大年龄的计划参与人,其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一般都较高。

在401K计划的投资工具中,生命周期基金获得了广泛青睐,约72%的401K计划能够选择投资于生命周期基金,约40%的401K计划参与人自主选择购买生命周期基金,该基金在整个401K计划资产总额中占比已经达到15%。生命周期基金可以细分为目标日期型基金和目标风险型基金,401K计划所涉及的基本上都属于目标日期型基金。目标日期型基金以获得长期较高收益为出发点,会根据投资者当前的年龄和退休日期来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即调整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这种比例调整往往会限制在一定区间内。而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并没有类似的资产配置调整机制,只会根据市场表现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举例来说,如果某项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距离退休的时间比较长,生命周期基金会采取较为激进的投资策略,大幅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果该计划参与人马上要面临退休,则生命周期基金会采取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大幅退出股票市场,增持货币类、固定收益类低风险资产。由于生命周期基金的这种特性,即使那些选择不投资于股票或股票类基金的计划参与人,也能够通过投资于生命周期基金而间接获得股市上涨带来的收益。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构想

1、适当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

其实早在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之初,学术界就出现了放宽企业年金权益类资产投资限制的呼声。然而无论是2011年修订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是2013年最新颁布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都无一例外地将企业年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控制在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之内,仅仅放宽了对优先股的投资限制。

根据国外经验来看,大部分经合组织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都非常重视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凡是DC型企业年金占比较高的国家,其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也较高。2013年韬睿惠悦的研究报告《Global Pension Asset Study 2013》显示,截至2012年末,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和瑞士这7个养老金规模位列全球前列的国家,其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平均为47.3%。在这7个国家中,DC型企业年金选择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工具的比重普遍较高,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这两个国家企业年金中DC型企业年金的占比分别为58%和81%,其企业年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均超过了资产总额的50%。而7个国家中权益类资产投资比重较低的日本和荷兰,其企业年金大部分为DB型,DC型企业年金仅占比2%和6%(见本页图)。

DC型企业年金占比高的国家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较高,主要是由DC型计划的特点决定的。DC型计划缴费确定,一般实行完全积累制,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周期非常长,这就决定了DC型企业年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工具的选择都应以长期性为主。而货币类资产和一般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属于短期性投资工具,在期限上与DC型企业年金的长期性不匹配,相反,权益类资产如股票、股票基金等长期性金融工具则更匹配DC型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属于DC型完全积累制,其追求的是中长期的较高平均收益率。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增长之中,在长达几十年时间周期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一定会远远高于货币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企业年金若希望在长期里跑赢CPI,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则不能仅仅依靠大幅投资货币类或固定收益类资产。

当然,扩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地逐步进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仍在发展阶段,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投机情绪较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市场上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贸然放开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限制,必将难以避免股票市场大幅波动给企业年金基金带来的损失。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拓宽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监管当局可以借鉴波兰政府对本国雇主养老金投资监管的措施。波兰的雇主养老金与我国企业年金较为相似,主要由雇主,即企业方缴纳费用,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资产委托给合格的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其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同样有着严格的限制,但这一比例限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波兰政府规定,2013年雇主养老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47.5%以下,以后每年上浮2.5个百分点,例如2014年的投资比例限制为50%,直至2034年实现对股票市场投资限制的完全放开。这一浮动式的投资限量模式,短期来看,能够在资本市场尚未发展成熟的阶段降低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风险;长期来说,又能保证企业年金资产充分分享成熟资本市场带来的利得,实现资产的增值。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受托管理机构的不断成熟,以及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实行逐年上浮式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年金在长期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果实,更好地促进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限制企业年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敞口,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同时给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全面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一定的缓冲期。

2、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尚不能投资于境外市场。企业年金不能涉足于海外市场主要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但是,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波动较大,产品结构单一,境内投资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反而可能高于投资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资本市场的风险。况且,随着2009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颁布,国内各方资本积极进军海外市场,在这一大背景下,限制企业年金的境外投资无疑阻断了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的国际化、多元化道路,也失去了利用发达资本市场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机会。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不仅具备适合企业年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工具,还能够在保证企业年金在一定风险敞口下获得比国内市场高的投资收益,而且由于境外市场的投资渠道比较广,投资工具多样,企业年金拥有较多手段实现基金风险的对冲,降低投资风险。可见,境外投资为提高企业年金投资回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也是世界上许多有类似资金安全性要求的基金做出的共同选择。

作为战略性养老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保基金确已经率先走上了境外投资的舞台,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社保基金可投资于境外的8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其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总资产的20%。同样作为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可以充分借鉴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经验,适度放开企业年金基金境外投资的限制,通过试点的模式针对部分发达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进行小规模投资,投资范围可以限定在债券、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根据市场所处经济区的不同,有区别地限制企业年金可投资的比例。一方面,通过试水境外资本市场,可以检验境外投资是否能够满足我国企业年金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增值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国际化投资活动,可以提高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境外市场投资管理的经验,为今后企业年金真正进军境外市场奠定基础。

3、发挥养老金产品的优势

养老金产品属于“后端集合模式”,但并不是后端的集合计划,与现存“前端模式”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并不构成竞争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新型的企业年金投资工具。它与现有的企业年金计划形成了一种互补关系,丰富了企业年金的投资工具,同时有利于提高企业年金的资产配置水平。

具体而言,企业年金投资组合配置于养老金产品,具有以下方面的优势:(1)相比其他投资工具,养老金产品是企业年金的专属产品,产品管理费用低,投资风格稳健;(2)对于小型企业年金计划或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具有规模优势,资产配置范围更广、投资品种选择多样、各类证券的仓位调整更加灵活;(3)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相比直接投资于具体资产品种,可以有效地简化投资程序,有利于提高资产配置水平。以往企业年金投资组合必然会面临各类资产的甄选、配置,以及不同股票和债券的选择、操作。而配置于养老金产品后,养老金产品更多专注于个股和个券的选择与投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则专注于不同养老金产品的选择,研究并设计符合实际需要的资产配置策略,并根据资本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动态调整资产的分布,实现企业年金投资的多元化战略。

发挥养老金产品优势的同时,政府还应当继续重视养老金产品的发展。在美国401K计划的投资工具中,生命周期基金获得广泛青睐,该类产品追求与计划参与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式。我国的养老金产品可以借鉴美国生命周期基金的特点,开发出针对不同年龄段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实时调整资产配置的养老金产品。

4、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决策机制

第6篇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 政策体系 问题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2007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187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6.2%;截至2007年底我国非金融类对外投资的存量达到937亿美元,2007年经商务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达1.2万家,范围已扩展到世界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缓解我国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有效弥补国内资源供给不足,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克服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推动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与渗透,我国外贸不平衡问题逐渐加剧与突出的背景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证明,政府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支持体系是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保证。我国政府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在财税、信贷、保险、外汇等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对外投资的政策环境。但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支持服务措施等相对滞后,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体系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问题

1.多头管理。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在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下,表面上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实际上职能交叉,管理内容重叠。各部门从各自的管理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出各自的管理办法,同时又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造成混乱,极易产生矛盾。

2.行政审批制度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需要由企业向县级专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报告后,再经省、市、相关部委审批,最后还要经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核准,所耗时间短则3-5个月,长则数年。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3.国家对海外企业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企业非法经营、投资移民、资本外逃等问题。这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中一直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尽管我国商务部从2003年起对境外投资实行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制度,但由于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境外企业没有参加联合年检;加之许多根本没有经过审批而私自进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使我国对外投资统计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大打折扣。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上也是有名无实,其监管的条例和措施可操作性较差,而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其一线监管职能受到人员经费的严重制约。

4.严格的外汇管制影响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担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筹措和贷款担保仍限制得过多过死。例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母公司给予境外子公司贷款担保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中国银行境外分行也不能向我国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规定都极大削弱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二)保障制度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海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海外投资的需要。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海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

2.保险制度不健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海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3.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海外市场(约占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的28%)与我国尚未签订此类协定。而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中多数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未将保护中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这事实上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我国政府的单方面承诺。即使我国与别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列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条款,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在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均不健全的同时,我国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作用也未给予充分重视。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担保,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虽然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截至2006年,我国境外投资者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

(三)服务支持体系问题

1.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小,获取成本高。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海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海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2.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缺乏政策导向。

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但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海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咨询不到位,技术援助少。

在信息服务方面,我国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提供一些有关驻在国的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方面的信息。这些商务信息一般都直接反映到中央有关部委,按行政隶属关系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传递,基本上是一条单向、封闭的路线。目前我国的信息服务活动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外已进行的一些信息服务如组织由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参加的投资代表团出国考察,建立有兴趣去海外投资的企业数据库,提供有关国家特定行业甚至特定项目的信息,为投资牵线搭桥等开展很少。而且由于没有提供信息服务的特定机构,搜集的信息比较零散,缺乏整理加工,很多信息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掘。另外,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与启动、人员培训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也很少。这都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面临信息、人才、资金短缺的困境。

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以监管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完善对外投资的监管体制

1.设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改多部门审批为单一部门审批。

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如对外投资委员会,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2.改革审批体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透明度。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统一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在海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金额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应成为政府对外投资管制的主要对象。对私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3.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协调银行、国资委、财政部、驻外使领馆等部门构建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承担起对外投资出资人的角色,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公司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应修订有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制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企业自身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于私营企业,则应联合投资母体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和银行实行全程监管监控,以防止资本外逃和投资移民。另外,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和驻外使领馆对所在国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以投资金额为标准确立监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确保我国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以立法为基础,通过外交手段,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1.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

系统健全的立法体系是保证海外投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和保障。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2.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大支持力度,丰富支持手段,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区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另外,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

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方面,国家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承担向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服务的功能。定期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尽可能提供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法律和社会文化等信息;建立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和有兴趣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了解企业的需求,联合驻外使领馆和国际商会分支机构形成庞大的信息互动网络,并加强对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开展更为积极的信息服务,如通过组织会议、投资组团、国外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支持,并为企业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规划、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资助。

[本文是山东省教育厅课题《我国服务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编号S07WF21)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及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第7篇

(一)对外投资快速发展,实际发生额名列全国首位。2010年,我省新核准境外投资企业94家,合同投资总额53.43亿美元,同比增长约10倍,其中,中方合同投资额11.93亿美元,同比增长约5倍,超过历年对外投资中方合同投资额的总和;对外投资实际发生额10.16亿美元,同比增长约1.2倍,位居全国首位。一是跨国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新亮点。我省大型优势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积极把握金融危机中并购成本下降的历史性机遇,以获取国外资源、技术和市场为主要目标,在跨国并购中频频出手,共发生6起并购,合计中方合同投资额达9.9亿美元,占同年度全省境外投资总额的83%。投资目的国主要为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德国、荷兰、英国等。如华菱集团以8.23亿美元收购澳洲FMG公司17.34%的股份,并购后华菱集团成为FMG的第二大股东。此次并购行为是湖南迄今最大的并购项目,也是我国去年第二大并购项目。通过并购,解决了长期困扰华菱集团的铁矿石资源供应问题。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DynexPower公司75%的股权项目,并购后,时代电气在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实力得到明显加强,也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二是投资领域不断扩大,资源开发成为我省对外投资的支柱领域。2009年,我省新核准境外企业分布在澳大利亚、老挝、越南、泰国、香港、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荷兰等22个国家(地区)。投资领域主要为资源开发、加工制造、服务贸易、医疗保健、建筑建材等,其中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合同投资总额为51.09亿美元,中方合同投资额为9.76亿美元,分别占全省总额的96%和82%,成为我省境外投资的支柱性领域。三是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在国家鼓励“走出去”的政策感召下,我省中小型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投资兴业。2009年,我省新核准民营对外投资企业83家,占全省新核准企业数的88%,中方合同投资额达1.5亿美元,占总额的13%。截止2009年底,全省由民营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有265家,合同投资总额7.49亿美元,中方合同投资额6.3亿美元,分别占全省总额的88%、11%和30%。三一集团在德国、香港、印度、英国、美国、新加坡、俄罗斯、西班牙、卡塔尔、约旦、南非、巴西等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制造基地、售后服务基地和投资公司。以邵东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在老挝、泰国、越南、缅甸等东盟国家投资兴业,抱团发展,创办了几百家企业,并在老挝、泰国先后成立了湖南商会,在泰国设立了我省首个境外工业园区,带动当地产品和大批劳动力走出国门。

(二)对外承包工程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萎缩,但对新兴市场开拓能力不断增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去年中南勘察设计院特大型项目拉高基数的影响,2010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出现了较大幅度下滑,营业额也出现小幅下降。全年新签项目45个,合同额6.33亿美元,同比下降59%,完成营业额5.48亿美元,同比下降5%,但仍然有不少创新之处。一是市场布局更趋合理。2009年我省新签的45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布在非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和拉丁美洲的27个国家和地区。在我省传统承包工程市场非洲、东盟出现萎缩的情况下,我省对欧洲、大洋洲等发达国家市场开拓取得不俗成绩,新签项目达13个。虽然项目合同额不大,但说明我省企业近年拓展发达国家市场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二是一批设计院所异军突起。2009年,我省一批设计院所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崭露头角,承担国际项目的能力增强。如中南勘察设计院、中冶长天、湖南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等。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除在老挝签下近1亿美元的大单外,在伊朗首都德黑兰环城高速公路8亿多美元的项目谈判进入最后阶段,还在跟踪跨马六甲海峡大桥项目。三是对外承包工程方式不断创新,开始尝试带资承包。通过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的锻炼,我省一些有实力的企业2009年开始尝试带资承包,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如湖南省建工集团在非洲加纳承接的一亿美元的农网改造BOT项目,就是由加纳政府担保、中国银行贷款的项目。湖南省水利水电设计研究总院在缅甸跟踪一个水电站BOT项目,也已进入谈判扫尾阶段。

(三)对外劳务稳步发展,劳务结构得到改善。2010年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5.31亿美元,同比增长11%;当年外派劳务3.27万人,同比增长37%;月末在外4.1万人,同比增长6%。一是劳务合作市场仍以非洲和亚洲为主。2009年新签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分布在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40个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仍为我省劳务输出的主要目的地,分别输出劳务人员23424人和8246人,占全省总额的72%和25%。二是劳务结构有所改善,加工制造业成为我省外派劳务的主要行业。去年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大劳务结构调整力度,外派劳务结构由过去的建筑、纺织等低层次劳务为主逐步向加工制造、海员、工厂管理、护师等高层次劳务发展。加工制造类派出1.8万人,占总额的53%。株洲市积极发挥国有企业集中、技术人才多的优势,通过株洲基地县和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田心机车厂等国有大型企业合作,外派技能型劳务人员达700余人,使外派劳务结构实现了质的提高。三是外派劳务基地县和培训基地建设加强。目前,全省外派劳务基地县达到21个,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达52个,衡阳、湘乡获批国家行业外派劳务基地县,湘北女子学校成为国家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当年派出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基地县和培训基地达4个,500人以上的14个,涌现出株洲县、邵阳县、湘乡县、平江县、祁阳县、浏阳县等一批外派劳务大县强县。

(四)依托优势,突出重点,对外援助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援外经营主体和领域不断扩大。2010年,我厅进一步加大了援外项目的争取力度,以举办中国杂交水稻技术对外合作部长级论坛为契机,依托我省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建筑、工程机械等方面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援外项目建设。承担援外工程项目3个,争取援外设计标12个;承办各类援外培训班7期,培训来自亚洲、非洲、拉美等30多个国家官员和技术人员近200多人;山河智能等三家企业分别获得援外物资资质和援外成套工程资质;隆平高科荣获全国首个由商务部直接授牌的“中国杂交水稻援外培训基地”。二是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项目进展顺利。我省隆平高科、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分别承担了援利比里亚“农业技术示范中心”项目和援马达加斯加“杂交水稻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目前两个项目正按照计划有序推进,进展顺利,我们将力争建成我国援非农业示范中心最好的项目之一。

第8篇

中国保险业投资范围是进入21世纪后才逐步放开,特别是最近两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为保险资金分享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提供了特别的渠道。

可以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的历史,也是保险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历史。

依《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2003年6月,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企业债券比例由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2004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投资股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了,但投资股票的比例,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该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则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2005年2月,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自此拿到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门票。

自2005年9月起,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保险公司从此横跨海内和海外两个市场,遍布金融和资本两个领域。去年4月,依据央行六项调整外汇管理政策,保险机构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投资货币市场工具。2006年底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

从去年3月起,保险公司可间接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目前理论上将可以有700至800亿元左右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公司自此变身为“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到了6月,“国十条”颁布,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从此开始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已经横跨海内外的产业、金融和资本市场。

近几年,国寿投资布局从金融类企业向实业企业转变,投资布局从单一型向组合型转变,在金融资本及产业上的平衡投资,揭示了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去年底,国寿旗下的国寿集团斥资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持有约南方电网32%的股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笔股权投资。国寿投资基础设施与寿险资金要求投资回报率高、投资方式稳健的特点十分契合。国寿集团公司还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意向书,战略性介入两省区的金融、能源、交通和不动产等行业,并参与当地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和国有股减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见,国寿已一改单一的财务投资者身份,在向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双重身份转变。

国寿成功入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证券,分享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改制的“盛宴”后,锁定的新一轮商业银行投资目标是未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国寿认购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收购了安徽商业银行10%的股份,瞄准了珠海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无政策障碍。WTO过渡期结束后,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必然会扩充资本金,寻找新的战略投资者。国寿通过参股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在重点城市取得区域的优势,依托这些城市商业银行,来整合地方金融的资源,以此作为混业经营的基础平台。

第9篇

特别国债对流动性无实质影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特别国债的发行曾指出:财政部发债购汇相当于用特别国债替换部分央行票据,是财政部用1.55万亿特别国债置换央行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这意味着本次特别国债将不向人民银行定向发行,也不是向社会直接发行,而是增加人民银行持有的国债,增加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支持。这样央行无须继续发行央票,而以卖出国债来代替,为人民银行公开操作提供一个有效工具――这就意味着央行可以在流动性过剩的局面下,按照公开市场操作节奏和力度,逐步卖出特别国债回笼货币;而当流动性不足时,央行则可以买入国债投放货币,从而实现将发行央票对冲流动性转向买卖特别国债对冲流动性的模式上来。

2006年以来,央行已经8次上调存款金率,4次动用基准利率。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统计数据看,还不算回购操作,去年央票就发行3.59万亿,是特别国债1.55万亿的2.3倍,去年到期央票为2.65万亿,今年截至目前央票发行量为2.58万亿,央票存量为4.16万亿,今年7月到年底央票到期规模在1.42万亿至1.448万亿,如此庞大的到期票据接近1.55万亿特别国债发行量。

但如果按照下半年月均新增外汇储备约210亿美元计算,预计下半年则会新增9500亿人民币的流动性。按照目前流动性对冲方法,那么央行每月央票发行量将不低于3000亿元,同时加上央票到期量等因素,年内新增流动性可能达到2.23万亿,相当于1.55万亿特别国债1.44倍,从上述对冲流动性角度看,特别国债的发行似乎没有使未来流动性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资金分流效应严重

用1.55万亿特别国债置换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成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这对于是股票市场心理上和实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所得1.55万亿人民币资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估计很可能像外汇储备那样的投资,基本多集中在美国中长期国债上。

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也于7月5日开始实施,显示QDⅡ资格获得者增多和境外理财业务的拓展。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来看,不但允许银行QDⅡ产品可直接投资境外股票市场,还放宽到了信托公司、证券和基金公司,也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目前已有19家银行、4家保险公司、1家基金公司获得QDⅡ资格,批准额度为205亿美元,并推出47款相关产品。有关部门估计将有9家证券公司可获QDⅡ资格,还有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预计超过30家公司取得QDⅡ资格,那么QDⅡ额度也会大幅度提高。假设每个获得QDⅡ资格公司平均推出3个产品,每个产品规模若为50亿人民币,则流出资金约在4500亿至5000亿人民币。如果下半年如此大的QDⅡ额度放行,再加上1.55万亿特别国债年内成行,不言而喻地对股票市场所需资金的分流现象甚为严重。

以扩容解决市场“泡沫”

借鉴国际上成功资本市场的经验,总体上无非是两条,第一条,让本土优秀成长型企业,尤其是国民经济骨干企业,在本土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同时设法吸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秀成长型企业,来本土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第二条,让本土资金留在本土资本市场上,同时创造条件(如股票交易免税)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资金流向本土资本市场。世界上成功有影响的资本市场,像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无不如此。

目前香港交易所上市的H股超过370只,红筹股超过90只,新加坡上市的S股(称为龙筹股)119只,在纽约和伦敦上市的N股和L股,以及在东京上市的T股,近期似乎也开始急起直追,积极招揽国内企业前往上市。如果国内资本市场趁当前流动性偏多之际,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优秀成长型企业,到中国股票交易所上市,扩大股票供给,可以起着A股市场做实“泡沫”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首先让H股和红筹股加快回归A股市场,加大国民经济骨干优秀成长企业股票供给量,一方面会起到做实“泡沫”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做强做大资本市场。这样的思路或许好过发行特别国债置换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组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通过QDⅡ,把国内“肥水”引流到海外资本市场上的“田里”要好。

不能让出“价值洼地”

特别国债的发行,虽然能够代替部分央票对冲流动性,使央行调节和控制货币发行和流动性管理变被动为主动,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将“偏多”的流动性疏引到海外市场。可是特别国债发行是长期债券,估计为10年期,目前10年国债收益率为4.4%,特别国债发行可能令市场收益率上行至约5%,人民币升值年平均5%,美元利率为5.25%,则其超额汇率损失(国债利率+人民币升值幅度-美元利率)为4.75%,损失部分可能还是由财政损益基金补平。从根本上讲,发行特别国债是向老百姓借钱,可见特别国债置换的2000亿美元如何保值增值,是考核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经营成效的关键。

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和QDⅡ吸收国内流动性,然后将其投资于海外,只要人民币升值预期存在,汇率风险就难以避免,而且随着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或加大,汇率风险也跟随加快或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