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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

时间:2023-03-15 14:55:21

导语:在指导意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指导意见

第1篇

一、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建立追溯购销记录制度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我县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销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注明农药毒性类别,同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高毒农药名单。根据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高毒农药名单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

(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名额。我县具有有限公司执照且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农药批发单位6家,因此县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批发)不超过6家,镇乡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零售)43家,主要设在原43个镇乡建制时的集镇上。

(三)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选定条件。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选定办法。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首先由农药销售单位根据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县级农药销售单位(批发)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请;镇乡级农药销售单位(零售)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县农委、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经审核通过的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后确定,并报县农委备案。

(五)建立高毒农药购销记录制度。高毒农药定点销售的单位要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由专人负责销售。必须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农药的生产单位、农药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要记录购买者姓名、地址、数量等。购买高毒农药的单位或个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高毒农药的单位必须向购买者详细介绍该农药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镇乡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所建立的台帐资料须每月向总公司汇报,县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汇总后每月向县农委如实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强化农药连锁经营,建立市场监管机制

销售农药的有关公司,要以现有的农资零售网点为基础,搞好连锁经营。要改变现有有限连锁的形式为全面连锁的形式;建立农药配送或物流中心,从源头上保障农药质量;强化与农药技术推广服务有机结合,直接为农民提供农资商品消费服务,缩减流通环节,使农民真正用上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优胜劣汰制度,确保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2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年下降20%以上,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100亿立方米;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3.优化生产布局。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4.合理组织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要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5.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三、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6.确保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明确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7.确保设施完好。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8.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9.确保风流稳定。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四、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10.坚持多措并举。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措施;要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11.坚持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实现抽采达标。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保证瓦斯预抽达标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认真考察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保护层开采过程中要避免煤柱留设,并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技术,取消阶段煤柱;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留设足够的岩柱尺寸,认真实施抽采瓦斯、水力冲孔等综合防突措施?

12.保持抽采平衡。煤矿企业要组织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煤层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3.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要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试验摸索实现抽采达标的系统、设备和工艺参数,建立抽采设计和评估考核标准;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五、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14.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15.确保数据准确。要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16.确保断电可靠。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7.确保处置迅速。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各地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大型煤矿要建立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保证事故的及时抢险和救助。新建矿井和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要建设井下应急避难所,具备为遇险人员提供供氧(风)、通讯、食品、饮水等功能。

六、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18.确保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要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提倡设通风副矿长,实现技术与行政管理责任分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19.确保制度完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瓦斯等隐患;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排放措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要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两巷的正常通风和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要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20.确保执行有力。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要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妇联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21.确保监督严格。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下井带班效果;要加强瓦斯治理目标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七、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22.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各产煤省(区、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各产煤市(地)、县(区)和重点煤矿企业也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23.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各产煤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47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各项政策实施办法和措施,用足用好已出台的各项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经济政策;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要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用足用好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要围绕项目核准、建设用地、瓦斯发电并网、管网输送、财税和价格支持等方面,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24.严格煤矿安全准入。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禁止新建开采突出煤层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25.强化瓦斯治理行业管理。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按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

26.强化瓦斯治理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煤矿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存在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问题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27.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28.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要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要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

29.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地要用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加大煤矿瓦斯治理配套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煤矿瓦斯隐患治理;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各地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国债资金及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以确保本地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都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

30.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各地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国有重点煤矿要成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主体,主动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发挥示范作用。

31.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各地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路,一矿一策,充分借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到2010年,各产煤省(区、市)都要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建成瓦斯治理示范企业,其所属矿井要实现瓦斯治理整体达标。

第3篇

一、着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作为应对汇率变动的根本途径。一是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用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提高新产品的非价格竞争力。二是要改进工艺,提高生产和管理效率,降低中间消耗和生产成本,以保持利润回避风险。

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品牌,走差异化、品牌化之路,才能走向价值链上游,获得定价权,获取高额利润。企业应进一步加快出口品牌建设,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建立高效规范现代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引进国际资本和一流人才,尽快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提升产品的品牌内涵和设计能力,创建出口产品的品牌优势,走高端品牌之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外频繁利用反倾销、特别保护等对企业产品进行的施压措施。

三、积极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的特点是“两头在外”、“有进有出”、“大进大出”,使用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人民币升值后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成本相比以前也会降低,因此人民币升值比之其他贸易方式对加工贸易的影响要小。在汇率变动下,出口吃了亏,进口占了便宜,消化了部分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并且还能使进口的原料及零部件免受出口退税率下降的影响,达到以“进”促“出”的目的。从而提高对汇率变动的抵抗能力。

四、多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向市场多元化迈进,积极调整营销战略,增加内销产品比重,加快“走出去”步伐,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人民币升值导致企业海外投资成本下降,企业应逐步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利用财务杠杆,通过收购兼并或建厂等方式,直接在国外利用当地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并就地销售,或者选择要素成本低的第三国生产再出口到目标市场,绕过贸易壁垒,建立起全球化的生产贸易体系,利用好国际资源和市场,拓宽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同时,由于其他货币如欧元也在升值,企业可加大对欧元区市场的开拓力度,以降低出口企业对国外某些市场的长期依赖。

五、适当提高产品售价。转嫁部分成本给客户承担,实现汇率损失的多方分担。企业可以逐步对出口产品报价进行适应性调整,将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利润空间压缩的损失,适当转嫁到出口商品的价格上,由海外进口商承担部分风险。对于外贸流通企业,还可以压低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共同承担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压力。

六、合理利用金融工具。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充分了解银行的相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通过使用出口押汇、进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保理等贸易融资工具避险,也可使用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权、掉期交易、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产品避险。

七、灵活调整签约管理。出口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把人民币继续浮动的可能性考虑进去,根据自身的需要对未来的汇率风险进行锁定;企业可配合售货周期,缩短合同报价有效期;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实行梯度报价,避免签订过长期限的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合同时尽可能将收汇时间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各方对汇率风险的各自承担责任,如规定在一年以内人民币汇率升值不超过2%,损失由出口商承担,超过3%出口商承担2个百分点,其余部分由进口商承担。此外,做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可在合同中规定按收汇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不再按照结汇后人民币额收取费。在签订合同时,出口商应该在与进口商友好洽谈的基础上,选择快的付款方式,尽早收汇结汇;出口企业应增加出口贸易中美元以外的货币结算,多以欧元、日元结算。

第4篇

一、处置范围

按照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乡镇购置接尸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下发的《市乡镇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经过公安、交通、民政部门联合审定合格,并统一喷印《余殡专用》运管号码的14辆殡仪车(其中包括因报废而新购置,但未喷印统一运管号码的)(下同),以及经乡镇街道确认认可的14名殡仪车车主和驾驶员。

二、处置方法

(一)全市殡仪车辆从事遗体接运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市殡仪馆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殡仪车辆遗体接运工作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殡仪车辆接运遗体的有关管理工作。从2012年4月1日零时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的接运车辆由市殡仪馆统一调度,原乡镇街道殡仪车辆不得再进行遗体接运。

(二)对现有在2012年经过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合格,并统一喷印运管号码的14辆殡仪车,实施统一处置。到2012年3月底年检到期的,由公安部门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车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值评估,评估后由市政府按照评估价格予以回收,经费统一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下拨到所在的乡镇街道,再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车主予以一次性补偿。对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市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三)对现有经乡镇街道确认认可的14名殡仪车车主和驾驶员,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殡仪车驾驶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实行定向招收。在个人自愿报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认可的基础上择优录取。被招聘的人员为市殡仪馆编外合同用工,享受现有殡仪馆编外合同用工同工种同等待遇。如现有14名殡仪车车主和驾驶员自愿放弃招聘,允许车主本人书面推荐1名本乡镇街道符合市殡仪车驾驶员资格条件人员,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认可同意,作为市殡仪馆定向招聘名额。自愿放弃招聘和推荐的车主,今后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为其安置或补偿。

(四)对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合格的其余殡仪车辆,市政府不予回收或补偿;对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合格的殡仪车驾驶员也不作安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殡仪车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殡仪车辆处置期间的协调工作。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着力研究解决殡仪车辆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矛盾。

第5篇

**年,全县畜牧兽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为中心,进一步增强做好畜牧兽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培育现代畜牧业经营主体,大力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水平,努力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工作方式转变,努力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资源集约型、技术密集型、加工增值型、生态友好型”的现代畜牧业发展之路。主要目标是:畜牧业生产保持稳定,畜牧业产值增长*%,规模养殖比重提高*—*个百分点,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保护率达到**%以上,重大动物疫病继续保持稳定控制,畜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一、以推进规模经营为重点,培育现代畜牧业经营主体。畜牧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的产业基础,也是我县高效农业规模化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去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以推进,加快提高畜牧生产的企业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培育现代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大中型规模养殖企业,引导和鼓励“三资”发展畜牧养殖业,加大畜牧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按照标准化、机械化、无害化的要求,不断改善畜禽养殖场基础设施,优化畜禽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推行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发展**集团种猪繁育中心、县**万头基地、**兔场等一批现代化集约型规模养殖企业;培植**公司、**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一批畜牧产业化龙头。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重点扶持建设**、**养殖小区、**养殖小区、**黄鸡小区、**肉牛小区等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我县养殖小区标准初定为:生猪年出栏*万头,奶牛存栏**头,肉牛年出栏**头,羊年出栏**只,兔年出栏**万只,蛋禽存栏**万只,肉禽年出栏**万只(鹅*万只)。结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养殖小区的规划工作,统筹安排好规模养殖建设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加强养殖小区建设的登记备案和技术服务工作,按照无公害生产管理技术的要求,严格实行统一品种、生产和防疫等技术规范,提升畜牧养殖小区的标准化水平。要加快培育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继续加大东海畜牧业协会、东海畜禽生产合作社、养殖经纪人等的培育力度,探索生产联合和利益连结的有效形式,通过组织形式的调整,促进生产规模的扩大,密切产加销各环节的衔接。今年省里将安排专项畜牧资金,加大投入并主要用于引导推进畜牧规模养殖发展,重点支持标准化畜牧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支持方向是养殖圈舍建设和畜禽粪尿综合处理补助。

二、以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为重点,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是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实效。要继续坚持常年免疫和强制免疫制度,以禽流感和口蹄疫防疫为重点,组织实施春季突击防疫、夏季生猪高热病防治和秋冬防疫百日会战三大行动。完善牲畜标识制度,规范免疫程序,提高免疫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开展预警测报,科学指导防疫;严格产地报检制度,实行屠宰同步检疫,保证畜产品安全;完善应急机制,规范疫情报告,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果断处置突发疫情。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市场流通环节重大动物疫病监控工作,加强畜禽运输检查消毒及备案工作,严防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严格活畜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活畜禽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活畜禽交易疫情可追溯制度,推行旱禽、水禽分区交易和定期休市制度。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活畜禽经营市场建设规划、市场活禽宰杀行为规范,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活禽的习惯,提倡营养消费、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三、以推进产业化经营为重点,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畜牧业产业链长,辐射带动面广,经济优势明显,要以适度规模集约化养殖业为基础,以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带动种畜禽产业、饲料产业、畜牧机械制造业、物流服务业的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逐步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要建设一批区域性优质商品基地。包括:1、分布全县的**万头**优质猪基地,2、以**为中心的**万只温氏优质鸡基地,3、以**为中心的**万只**肉鸭基地,4、**乡镇**万头肉牛基地,5、**部乡镇**头奶牛基地,6、以**为中心的西北部乡镇**万只**肉兔基地,7、西南部乡镇**万只**蛋鸡基地,8、**的万头淮猪基地。以推进畜牧规模养殖和无公害畜禽产

地认定、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为抓手,全面提高我县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要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把畜产品加工作为提升畜牧业产业化水平和经济总量的关键来抓,扶持鼓励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畜产品屠宰、加工、分级、保鲜、贮运和连锁销售,支持大型加工企业建设原料直供基地和加强与规模生产基地产销协作,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的优势企业和著名品牌,包括**食品、**食品、**食品等,要加快提升饲料产业(**公司、**公司)经济总量,继续优化内部结构,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品牌、省级品牌和国家级免检产品,培育大企业,形成大产业。

第6篇

一、提高认识,落实粮食生产计划

各地要把抓好粮食生产作为今年农业工作的重点,加强宣传发动,协调粮经生产矛盾,认真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粮食产需的新形势,切实抓好各个季节粮食种植面积的落实。要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耕地的复种指数,推广应用间作套种技术。同时,充分利用山坡地、边杂地、幼龄果园扩种甘薯、大豆和杂粮,努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二、保护耕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耕地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耕地面积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区的粮食生产,各地要按照《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为稳定粮食生产创造条件。同时,要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增加小型农田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山垄田等中低产田建设、节水灌溉、土地整理等项目投入,统筹兼顾,将项目资金向重点粮食作物倾斜。要重视改良土壤和培肥地力,增施有机肥,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主攻单产,抓好高产创建活动

粮食面积稳定难度大,要稳定总产,必须主攻单产。根据市政府的部署,今年将广泛深入地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通过抓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集成创新高产栽培模式,示范带动区域平衡增产。要重点突出水稻、甘薯、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在主产区开展高产创建示范活动。示范区要体现高产、优质、高效的要求,重点示范推广一批超级稻、优质稻和“两薯”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主推技术培训,实现科技进村、入户、到田。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加强宣传造势,营造粮食生产应用科技的良好氛围。

四、防灾减灾,减少粮食生产因灾损失

我区粮食生产经常受到寒冻、旱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威胁,近年病虫害的发生也有加重的趋势,名地要在人、财物和防灾抗灾预案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总结和推广耕作安排、品种布局调整、栽培管理、水肥调控、病虫害预报和综合防治等防减灾技术,把灾害对粮食生产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安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种子储备资金足额到位。

第7篇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着眼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做出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的压力和挑战。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将“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立法目的,进一步肯定了人民调解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时期,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和优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为新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地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全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年”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覆盖面。依法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没有建立的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以巩固、调整、充实,实现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要鼓励和帮助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稳妥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建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小区、接边地区等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会、妇联、工商、劳动争议、文化教育等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推进医疗纠纷、交通肇事、劳动仲裁等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有关机关、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要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4.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及政治素质好、有威望的宗教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善于做人民调解工作、有奉献精神、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要继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工作力度,省级、州(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特别要针对新选任、聘任人民调解员人员素质等基本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不断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按照《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分级达标验收标准》积极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做到调委会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等规范统一,使各地调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

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5.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是人民调解法赋予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各地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研究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总结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式、新措施、新机制。结合今年我省开展的“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提高调解员调解能力,着力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督促指导,亲自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达到有效化解。

7.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要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

四、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8.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9.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实施的陈述,并进行法律政策和社会功德教育,帮助当事人明确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0.规范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11.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正当的,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2.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立法原则和当地实际,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建立完善与人民调解法配套衔接的规章制度体系。指导各地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矛盾纠纷排查、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快速反应机制等,逐步形成与实际相结合的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13.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都要进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定期及时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14.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活动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及组卷归档。

六、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5.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保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之后提出申请等不符合司法确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以决定书的形式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得收取费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者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16.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和简便、快捷的原则。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和简便、快捷的原则。在作出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决定时应慎重。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决定后,应将不予确认的理由和原因告知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提高做调解工作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做到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决定前,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撤回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依法推进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

17.依法创新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要整合资源搞好调解,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帮助解决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参与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依托、前沿和基础作用,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间的有机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提高协议履行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后方式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八、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8.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工作要求,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民间纠纷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认真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加以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19.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人员组成情况进行统计,实行备案制度,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情况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日常指导,切实提高工作水平,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台账、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督促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评比考核,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指导时,应当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既不能以审判权取代人民调解自治权,也不能混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界限,做到指导方式合法灵活。指导深度合理到位。基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聘任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常态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客观情形,针对民间纠纷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形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模式的发展变化,实施加强指导,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民间纠纷,特别是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行巡回指导的工作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兼)职人民调解指导员,对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草场纠纷、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专项指导,及时沟通信息,专题研究,制定政策,化解矛盾。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于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统计通报、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制度,加强在调解业务等方面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第8篇

一、明白目的义务,落实任务责任

依照省当局下达的投资目的义务和市委八届九次全委(扩展)会议、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精力,2011年我市要确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70亿元的审核目的,力争完成380亿元的斗争目的。环绕这个目的,各级各部分要坚决决心,想方设法抓好落实。

(一)投资目的分化。2011年市当局分化下达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目的义务为:东区审核目的112亿元,斗争目的114亿元;西区审核目的44亿元,斗争目的46亿元;仁和区审核目的113亿元(园区51亿元),斗争目的115亿元(园区54亿元);米易县审核目的63亿元,斗争目的65亿元;盐边县审核目的38亿元,斗争目的40亿元。

(二)健全任务机制。对峙市级指导联络重点工程准则,按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大严重项目协调力度。发改部分要在全市严重项目标组织施行进程中充沛发扬牵头和综合治理效果,指点和组织严重项目单元扎实展开任务;经信委、住建、疆土、环保、投资促进等部分要积极共同,履职尽责,自动协调停决严重项目审批、选址、环评、征占用地及拆迁安顿等方面的坚苦和问题,为项目顺畅建立供应保证。

(三)严厉目的治理。固定资产投资义务及严重项目建立归入当局目的治理,市当局目的督查办以及投资主管部分要会同相关部分按期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严重项目建立状况进行反省和督导,严厉目的审核,确保投资目的义务顺畅完成。

二、凸起任务重点,狠抓严重项目建立

严重项目是促进投资增进、加强开展潜力的主要力气和首要支柱。环绕严重根底设备建立、严重财产化项目、严重民生社会事业等方面,全市确定2011年“四个一批”严重项目100个,总投资1538亿元,本年方案投资164亿元。各县(区)和市级项目责任部分要实在抓好严重项目推进任务,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继续较快增进。

(一)抓好严重根底设备项目。强化区域交通枢纽建立,开工建立成昆铁路新线段;加大丽江~~遵义铁路、~宜宾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至大理高速公路等项目标前期任务力度,确保年内有本质性发展;加速推进丽攀高速、西区沿江疾速通道、龙密路、省道310红格过境线、新密地大桥等项目建立;力争完成机场地质灾祸综合管理,确保炳仁路后段完工通车。扎实推进城镇根底设备建立,抓紧做好新区建立规划和观音岩城乡供水项当前期任务;加速推进大竹河水库工程、炳二炳三区根底设备、沿江整治、风险废料措置中间等项目建立,提拔城市功用。

(二)抓好严重财产化项目。环绕优势财产培养,推进钒钛、钢铁、动力、化工等财产项目建立。力争开工建立攀钢烧结系统革新三期工程、钛海科技钛白粉扩能革新、卡耐特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硅片建立项目、德胜公司球团及五氧化二钒出产线等项目;加速施行富邦钒钛制动毂、华益公司焦炉煤气处置、泓兵钒镍技改扩能二期、龙蟒红格北矿区采选扩能、云钛实业公司钛锭等项目;力争攀钢1.5万吨海绵钛出产线、白马铁矿二期、翰通100万吨捣鼓焦出产线等项目完工投产。鼎力完美、刚强电网构造和合理装备电源点动力项目,加速推进观音岩、桐子林水电站建立;争夺开工攀钢自备电厂、垭口电站、Ⅱ500千伏和米易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扎实推进缅气入攀项目早日开工。

(三)抓好民生社会事业项目。扎实推进“十大”民生工程。开工建立市二十五中小学炳三区校区、市第二人民病院外科住院大楼、体育公园等项目;加速推进新乡村示范片建立项目、二滩水淹区扶贫开拓、棚户区革新、中小黉舍舍平安工程、中间病院第二住院楼、中西医连系病院住院楼、红格竞训基地等项目建立;确保曼哈顿国际广场及贸易步行街、三森美居项目完工投入运营。

三、强化要素支撑,供应投资保证

(一)多渠道筹措建立资金。增强项目包装、申报,起劲争夺中心和省更多的项目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掘现有融资平台的借款潜力,积极与各贸易银行对接,全力争夺银行支撑;积极应用外资,争夺外国当局和世界银行借款。盘活当局资产,开拓地盘资本,经过地盘出让、典当借款、本钱化融资等方法筹集资金。深化探究和测验直接融资方法,包罗刊行当局债券、企业债券。进一步优化财务支出构造,统筹运用好当局的各类资金,进步资金运用效率,保续建、保民生、珍重点工程建立资金。

(二)强化建立用地保证。注重发掘内部潜力,加速推进城区地盘“退二进三”,增强存量地盘盘活、闲置地盘清算和地盘开拓整顿任务,积极争夺用地目标,添加地盘有用供应。进步供地效率,科学布置各类建立用地,整合地盘资本,进步建立项目标投资强度,节省、集约应用地盘。加速推进立异矿业城市建立用地治理机制变革试点。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安顿。

(三)科学搞好环评任务。充沛思索情况容量,科学确定项目空间结构,合理进步项目准入门槛,推进工业企业向财产园区集中。各项目单元要实在增强环评任务力度,依照相关要求做好做实项目预备任务,进步项目申报成功率。市、县(区)环保部分要进一步争夺自动,增强对上联接协谐和对下催促指点,进步环评要件质量,缩短环评任务周期。

四、改善投资情况,鼓励民间投资

(一)提拔效劳程度。深化行政审批准则变革,进一步健全并联审批机制,不时优化审批流程,削减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批本钱,进步审批效率。完美部分协调任务机制,增强部分之间的协作共同,项目各环节审批部分要提早介入、指点业主做好项目报件材料,对特殊严重的项目要落实专人担任跟踪项目报批。合理运用地盘、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指导契合国度财产政策的民间和社会投资。

(二)放宽市场准入前提。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社会开展等范畴治理体系体例变革,扩展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局限。答应民间投资进入国度司法律例政策未明白制止准入的财产范畴,打破行业垄断,放宽股比限制,标准设置投资准入门槛。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添加项目数目,扩展项目规划的有用路子,充沛应用市场资本,树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对外招商引资新机制,使项目建立和招商引资出现出上下联动、全体推进的优越态势。对西博会签约项目要落实专人担任,积极履行并实在做好项当前期手续代办任务,起劲用好的效劳、好的情况来吸引资金,进步签约项目标履约率。

五、增强项目储藏,加强开展潜力

(一)完美项目储藏库。紧紧抓住国度制订《“十二五”钒钛资本应用财产基地规划》、推进攀西计谋资本立异开拓实验区建立的严重时机,以钒钛磁铁矿资本综合开拓应用为重点,连系财产构造调整,发动社会力气加速项目储藏,不时充分完美项目储藏库,加强经济社会开展潜力。

(二)加速项当前期任务。对归入“十二五”规划和储藏库的项目,要遵照根本建立顺序,落实项目牵头部分和建立单元,加大前期投入,从项目申报、可行性研讨、规划选址、用地、情况影响评价等环节抓起,完美项目要件,积极发明前提促进项目提早施行。

第9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要求,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和搬迁企业用地需求,搬迁企业新厂选址腾出地利用和企业现址转产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提前搞好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不再新上化工项目,中心城及周边区域化工企业暂停审批。

2.产业升级,集聚发展。通过搬迁或转产积极推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改造升级。鼓励搬迁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联合重组,禁止异地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搬迁企业向同类产业和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园区集中。

3.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分期分批、一企一策,既全面安排、整体推动,又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实现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停一批。

4.依法搬迁,依法推动。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搬迁或转产企业新建项目要符合各级产业政策,严格遵守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二、搬迁范围及搬迁方式

(一)搬迁范围。中心城内(东到东八路,西到郝纯路,北到德州路,南到南外环)因污染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搬迁方式。对需搬迁的企业自2012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搬迁工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需搬迁的化工企业原则上迁入港开发区,其他企业迁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胜利工业园区。

2.对部分基础条件好、具备转产能力的企业,经研究批准,可改变经营业态,就地转产服务业。

3.对没有环评、安评等手续,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企业,由环保等部门提请市或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4.对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或拒不执行搬迁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三、支持企业搬迁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财政税收支持。

1.市、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搬迁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2.对按要求实施搬迁、转产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省级各类治污减排、生态环保专项建设等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对符合排污费使用规定的企业,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搬迁企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对企业搬迁或转产中涉及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节能节水和节能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二)土地收益支持。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企业,原厂址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净收益,全部等额补助支持企业;搬迁企业原厂址先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可提前支付部分补偿费用。

2.搬迁到港开发区的化工企业,新厂址占用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净收益,全部等额补助支持企业。搬迁到其他区域的,给予一定扶持。

(三)住房建设支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迁入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搬迁企业职工家庭安置住房建设。同时,优先纳入市县经济适用房规划和建设。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用地的出让净收益优先用于安置住房建设。职工原有住房与安置住房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设计最低套型面积。

(四)行政事业收费支持。

1.企业搬迁或转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费项目,在扣除上缴上级资金和成本性支出后,全部予以减免。2.对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电力、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变更至搬迁新址,不再收取费用。

(五)信贷资金支持。金融部门针对搬迁企业具体情况,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信贷产品,对搬迁项目建设、生产恢复等优先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搬迁企业享受的财政税收支持、土地收益支持和行政事业收费支持之和不得大于搬迁过程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在搬迁计划期内企业擅自在现址建设的项目不纳入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搬迁时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有序稳妥推进,市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有关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的搬迁工作计划和企业搬迁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搬迁政策,核定扶持限额,研究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调度、指导、协调及监督考核工作。有关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企业搬迁工作。

(二)严格企业搬迁程序。

1.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搬迁或转产方案,由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企业现址土地的评估报告、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2.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搬迁或转产方案进行论证,核算扶持限额,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3.搬迁方案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搬迁。企业搬迁或转产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验收。

(三)严格落实责任。实行企业搬迁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搬迁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搬迁企业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